7378防污公约附则:防止海运包装形式有害物质污染规则范文
中国海事局关于实施《7378防污公约》附则VI修正案的通知

中国海事局关于实施《73/78防污公约》附则VI修正案的通知⽂号:海船舶[2010]270号颁布⽇期:2010-01-01执⾏⽇期:2010-01-0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直属海事局,中国船级社,有关船公司、燃油供应单位:《1973年国际防⽌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78年议定书》附则VI修正案已由国际海事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第58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0年7⽉1⽇起⽣效实施。
为切实履⾏附则VI修正案相关要求,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做好附则VI修正案的宣传⼯作,向辖区内相关船公司、码头、燃油供应单位、修造船⼚⼴泛宣传附则VI修正案的新修订要求和实施影响,督促各相关单位及早采取应对措施,确保在规定期限前满⾜附则VI修正案相关要求。
经修订的附则VI详见交通运输部公告2010年第22号(关于国际海事组织《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97年议定书附件和《船⽤柴油机氮氧化物排放控制技术规则》的修正案⽣效的公告)。
⼆、关于燃油质量控制(⼀)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按照附则VI修正案第18条和《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27、28条要求,落实燃油供应单位备案制度、燃料装舱单和燃油样品保存制度,要求燃油供应单位提供所供燃油符合附则VI第14和18条要求的证明⽂件。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国际航⾏船舶燃油质量的检查,并对燃油供应单位的燃油质量进⾏抽查,确保燃油供应单位所供燃油符合附则VI修正案第14和18条要求。
禁⽌提供不符合公约要求燃油的单位从事国际航⾏船舶加装燃油作业。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国际航⾏船舶燃油不符合本附则第14或18条要求的情况,请各直属海事局于每年年底汇总后按照附件1格式报我局。
(三)各直属海事局应在2010年10⽉1⽇前,按照附件2格式要求,将辖区内从事国际航⾏船舶燃油供应作业的燃油供应单位名单报我局。
三、关于港⼝接收设施及接收证明(⼀)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按照附则VI修正案第17条和《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12条要求,结合防治船舶污染能⼒专项验收⼯作,督促辖区内相关码头、修造船⼚、拆船⼚设置充⾜的臭氧消耗物质和废⽓滤清系统的废⽓清洗残余物接收设施,避免因接收设施不⾜造成船舶不当延误。
公约年综合文本船海人版附则防止包装有害物质污染

5如船舶按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要求携有装运危险货物的特别清单或舱单 或详细积载图时,可将本条所要求的单证与危险货物单证合并。如果合并单证,应将危险货物与本附 则所述的有害物质加以明确区分
02
第4条 单证
第5条 积载
有害物质应予正确积载和系固,以使对海洋环境的危害减至最低限度,而不损害船舶和船上人员的安 全
①参见本组织 MSC.122(75)决议通过并经海上安全委员会修正的IMDG 规则
②参见经修正的 MSC.122(75)决议通过的IMDG 规则中的具体免除规定
③本条中的"单证"并不排除使用电子数据处理(EDP)和电子数据交换(EDI)传输技术作为书面单证的辅助手段
第4条 单证
4如中途进行了装卸作业,即使是部分装卸,应对列明船上所装有害物质并标明其在船上位置或有 详细积载图的单证进行修订,以离港前供港口国当局指定的人员或组织使用
2 托运人提供的运输单证,应包括或附以经签字的证明或申明,说明交付运输的货物业已妥善包装 和标识并加有标志、标签或标牌,处于适合装运状况,对海洋环境的危害已减至最低限度
第4条 单证
3 每艘装运有害物质的船舶应携有一份特别清单或舱单,列出船上有害物质及其位置。 一份标 明船上有害物质位置的详细积载图,可用以代替该特别清单或舱单。在将这些有害物质卸船以前,船舶所 有人或其代表还应在岸上留存这些单证的副本。船舶离港前应备有一份这些单证的副本,以供港口国当局
① 该标准基于联合国制定的经修正的《化学品分类及标记全球协调制度》(GHS)
本附录中使用的首字母缩合词或术语的定义见IMDG 规则的相关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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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S!
汇报人:XXX
汇报时间:XX年xx月xx日
7378防污公约综合文本(2002) 附则II

第#条
其他液体物质
(") 本附则附录!所列的物质, 经评定认为不能列入本附则 ! (") 条所规定的 %、 ’、 )及 因为这些物质如从洗舱或排除压载的作业中排放入海, 目前认为对人类健康、 海洋 + 类之内, 资源、 海上休憩环境或其他合法的利用并无危害。 (,) 排放仅含有本附则附录!所列物质的舱底水或压载水或其他残余物或混合物, 不受 本附则任何要求的约束。 (!) 排放清洁压载水或专用压载水入海, 不受本附则任何要求的约束。 ・ &和清单
(") 就本附则而言, 有毒液体物质应分为以下 # 类: ($) % 类 — — — 这类有毒液体物质, 如从洗舱或排除压载的作业中排放入海将对海 洋资源或人类健康产生重大危害, 或对海上的休憩环境或其他合法利用造成 严重损害, 因而有必要对之采取严格的防污措施。 (&) ’ 类 — — — 这类有毒液体物质, 如从洗舱或排除压载的作业中排放入海, 将对 海洋资源或人类健康产生危害, 或对海上的休憩环境或其他合法利用造成损 害, 因而有必要对其采取特殊的防污措施。 ( () ) 类 — — — 这类有毒液体物质, 如从洗舱或排除压载的作业中排放入海, 将对 海洋资源或人类健康产生较小的危害, 或对海上的休憩环境或其他合法利用 造成较小的损害, 因而要求特殊的操作条件。 (*) + 类 — — — 这类有毒液体物质, 如从洗舱或排除压载的作业中排放入海, 将对 海洋资源或人类健康产生可察觉的危害, 或对海上的休憩环境或其他合法利 用造成轻微的损害, 因而要求对其操作条件给予适当的注意。 (,) 对有毒液体物质进行分类的指南, 载于本附则附录 - 中。 (!) 本附则规定以散装运输并经目前分类为 %、 载于 ’、 ) 和 + 类的有毒液体物质名单, 本附则附录 -- 中。 (#) 如拟散装运输的液体物质, 尚未按本条 (") 予以分类, 也未按本附则第 # ( ") 条予以 评定, 则与该作业有关的本公约缔约国政府, 应以本条 ( ,) 所述的准则为基础商定一个暂定的 类别。在各有关政府之间未取得完全一致意见之前, 这种物质应按所提出的最严格的条件装 运。在初次装运这种物质之后, 有关主管机关应尽快 (最晚不得超过 ./ 天) 通知本组织并提供 这种物质的细节和暂定的类别, 以便通知所有缔约国供其参考和考虑。各缔约国政府应在 ./ 天内向本组织提出评定该物质类别的意见。 见统一解释 ,%0 " 至 ,%0 #
《7378防污公约》附则II修订文本草案

《73/78防污公约》附则II修订文本草案目录第 1 章–总则1 定义2 适用范围3 例外4 免除5 等效措施第 2 章- 有毒液体物质和其他物质的分类6 有毒液体物质和其他物质的分类和名录第 3 章–检验与发证7 化学品船的检验与发证8 检验9 证书的签发或签注10 证书的期限和有效性第 4 章- 设计,建造,布置和设备11 设计,建造,设备和运作12 泵系,管系,卸货布置, 和沉淀柜第 5 章- 有毒液体物质残留物的运营性排放13 控制有毒液体物质残留物的排放14 程序和布置手册15 货物记录簿Page 2第 6 章- 港口国监督的措施16 监督措施第7 章- 防止涉及有毒液体物质事故造成的污染17 船上有毒液体物质污染应急计划第8 章- 接收设施18接收设施和卸货码头的安排附录 1 有毒液体物质分类导则附录 2 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的船舶货物记录簿的格式附录 3 防止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污染国际证书的格式附录 4 程序和布置手册的标准格式附录 5 对货舱、泵系及相关管系中残余物的评估附录 6 预洗程序附录7 通风程序Page 3经修正的《73/78 防污公约》附则II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条款第 1 章–总则第1 条定义就本附则而言,1 “周年日期”系指相应于《防止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国际证书》截止日期的每年的月日。
2 “相关的管系”系指从液货舱吸点到用于卸货的通岸接头的管道,包括船舶所有的管系、泵系和与卸货管线相连的露天的过滤器。
3 压载水“清洁压载”系指装入这样一个舱内的压载水,从上次装载含有X ,Y或Z 类物质的货物以来,该舱已被彻底清洗,所产生的残留物也已按本附则的相应要求全部排空。
“分隔压载”系指装入这样一个舱内的压载水,该舱与货物和燃油系统完全隔绝并固定用于装载压载水,或固定用于装载本公约各个附则中所定义的非油类或有毒液体物质的压载水或货物。
4 化学品规则“散化规则”系指经本组织修正的并经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以MEPC.20(22)号决议通过《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规则规定此类修正案将根据本公约第16条有关适用于附则附录修正程序的规定通过并生效。
对7378防污公约附则III的建议修正案

对《73/78防污公约》附则III的建议修正案(经修正的附则III)现有的《防污公约》附则III由下述文字取代:“防止海运包装形式有害物质污染规则”第1条适用范围(1)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附则规定适用于所有装运包装形式有害物质的船舶。
(1.1) 就本附则而言,“有害物质”系指那些在《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 规则)*中确定为海洋污染物的物质,或满足本附则附录中衡准的物质。
(1.2)就本附则而言,“包装形式”系指IMDG规则中对有害物质所规定的盛装形式。
(2)除非符合本附则的规定,应禁止运输有害物质。
(3)作为对本附则规定的补充,公约每一当事国政府应颁发或促使颁发关于包装、标志、标签、单证、积载、限量和免除的详细要求,以防止或最大限度减少有害物质对海洋环境的污染。
*(4)就本附则而言,对于以前曾经装运过有害物质的空容器,除非已采取足够的预防措施以确保其中已没有危害海洋环境的残余物,否则应将它们视为有害物质。
(5)本附则要求不适用于船用物料及设备。
第2条包装根据其所包装的特殊物品,包装件应足够将对海洋环境的危害减至最低限度。
第3条标志和标签(1) 盛装有害物质的包装件应永久地标以正确的技术名称(不应只使用商标名称),并应加上耐久的标志或标签,以指明该物质为海洋污染物。
在可能*参见本组织以MEPC.122(75)号决议通过的,并已经或可能经海安会修正的IMDG规则;见IMO出版号IMO 200E和IMO 210E。
的情况下,此种识别还应用其它方法予以补充,例如采用相应的联合国编号。
(2)标记正确技术名称和在盛装有害物质包装件上粘贴标签的方法,应使包装件在海水中至少浸泡3个月后,标记和标签内容仍能保持清晰可辨。
在考虑合适的标志和标签材料时,应注意所用材料和包装表面的耐久性。
(3)盛装少量有害物质的包装件可免除标记要求。
*第4条**(1)在所有有关海运有害物质的单证上涉及这些物质时,应该使用该物质的正确技术名称(不应仅使用商标名称),并对该物质进一步注明“海洋污染物”字样。
关于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78年议定书(7378防污公约)

关于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78年议定书(73/78防污公约)减小字体增大字体关于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78年议定书(73/78防污公约)(经1984年至1991年修正)附则Ⅰ防止油污规则(包括修正案)第一章总则第1条定义就本附则而言:(1)“油类”系指包括原油、燃料油、油泥、油渣和炼制品在内的任何形式的石油(本公约附则Ⅱ所规定的石油化学品除外),在不限于上述规定原则的情况下,包括本附则附录Ⅰ中所列的物质。
(2)“含油混合物”系指含有任何油分的混合物。
(3)“燃油‘系指船舶所载并用作其推进和辅助机器的燃料的任何油类。
(4)“油船”系指建造为或改造为主要在其装货处所装运散装油类的船舶,并包括油类/散货两用船以主全部或部分装运散装货油的本公约附则Ⅱ中所规定的任何“化学品液货船”。
(5)“油类/散货两用船”系指设计为或者装运散装固体货物的船舶。
(6)“新船”系指:(a)在1975年12月31日以后订立建造的合同的船舶;或(b)无建造合同时,在1976年6月30日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相应建造阶段的船舶;或(c)在1979年12月31日以后交船的船舶;或(d)曾经重大改建:(i)其改建合同是在1975年12月31日以后订立者;或(i i)无改建合同,但其改建工作是在1976年6月30日以后开始者;或(iii)其改建工作是在1979年12月31日以后完成者。
(7)“现有船舶”系指非新船的船舶。
(8)(a)“重大改建”系指对现有船舶所作的下述改建:(i)实质上改变了该船的尺度或装载容量;或(ii)改变了该船的类型;或(iii)根据主管机关的意见,这种改建的目的实质上是为了要延长船舶的使用年限;或(i v)这种改建将在其他方面已使该船变成一艘新船,以致应遵守本议定书中不适用于现有船舶的有关规定。
(b)尽管有本款(a)项的规定,但对载重量为20000吨及20000吨以上的现有油船进行改装以求符合本附则第13条的要求时,在本附则范围内,不就视作构成了重大改建。
MARPOL73_78防污公约

(3)燃油交付单须在燃油交付之后在船上保存3年,以 供港口国主管当局检查。
(4)燃油交付单须附有一份所供燃油的有代表性的样 品。该样品须由供应商代表和船长或负责加油作业的高 级船员在完成加油作业后密封并签字,并须由船方保存 至该燃油基本用完,无论如何其保存期不得少于12个月。
(5)供应商应将燃油交付单的副本保存至少3年,供港 口国在需要时检查和核实。
marpol7378公约简介1983年l0月22日生效正文20条两个议定书和六个附则1983年l0月22日生效正文20条两个议定书和六个附则公约的六个附则?附则防止油类污染规则?附则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附则防止海运包装有害物质污染规则?附则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附则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附则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则附则和必选任选附则?1禁止消耗臭氧物质的任何故意排放?22020年1月1日或以后禁止使用含氢化氯氟烃的物质如r22?3消耗臭氧物质及含有此类物质的设备从船上卸下时须送至合适的接收设施
(3)禁止在船上焚烧聚氯乙烯,但在已获发IMO型式认可证书的焚烧炉内焚烧除外。
(4)2000年1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上的焚烧炉,或2000年1月1日或以后在船上安装 的焚烧炉,须符合IMO制定的船上焚烧炉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
(5)按上述(4)要求安装的焚烧炉,在该炉运行期间须随时对燃烧室气体出口温度 进行监测。如焚烧炉为连续进料型,在燃烧室气体出口温度低于850℃时,不得将废 弃物送入该焚烧装置。如焚烧炉为分批装料型,该装置须设计成其燃烧室气体出口 的温度在起动后5分钟内达600℃且随后稳定在不低于850℃的温度上
附则Ⅵ 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则 船舶排放控制要求
5.燃油的质量
(1)船舶须以燃油交付单的方式对交付并作为船上燃烧用 的燃油的细节加以记录。
《7378防污公约》附则Ⅰ修正案

《73/78防污公约》附则Ⅰ修正案文章属性•【缔约国】国际海事委员会•【条约领域】环境资源能源•【公布日期】2003.12.04•【条约类别】其他•【签订地点】正文《73/78防污公约》附则Ⅰ修正案(2003年12月4日以MEPC.111(50)号决议通过,2005年4月5日生效)一、将原第13G条用以下内容代替:“第13G条防止事故性油污染——对现有油船的措施(1)除非另有明文规定,本条应:(a)适用于在本附则第13F(1)条所述日期之前签定合同、安放龙骨或交船的5,000载重吨及以上的油船;(b)不适用于在本附则第13F(1)条所述日期之前签定合同、安放龙骨或交船的符合本附则第13F条规定的油船;及(c)不适用于上述(a)项中包括的某些油船,这些油船除了边舱宽度和双层底高度的最小值不必完全满足要求外,符合本附则第13F(3)(a)和(b)条或第13F(4)条或第13F(5)条的规定。
在这种情况下,边舱保护距离应不小于《国际散化规则》关于第2型船货舱位置的规定,且轴线处双层底保护距离应符合本附则第13E(4)(b)条的规定。
(2)就本条而言:(a)“重柴油”系指那些按本组织接受的方法试验,在不超过340℃时有50%(按体积计)以上馏化的蒸馏物以外的柴油。
(b)“燃油”系指性质相当于本组织接受的规格的拟作为生产热量或电力的燃料的重蒸馏物或原油的残油或此类物质的混合物。
(3)就本条而言,油船被划分为以下几类:(a)“第1类油船”系指不符合本附则第1(26)条定义的新油船要求的运输原油、燃油、重柴油或润滑油的20,000载重吨及以上油船和运输其他油类的30,000载重吨及以上油船;(b)“第2类油船”系指符合本附则第1(26)条定义的新油船要求的运输原油、燃油、重柴油或润滑油的20,000载重吨及以上油船和运输其他油类的30,000载重吨及以上油船;(c)“第3类油船”系指5,000载重吨及以上,但低于本款(a)或(b)所规定吨位的油船;(4)适用本条的油船,应在不晚于2005年4月5日或根据下表规定的日期或年份的交船周年日符合本附则第13F条的要求:┏━━━━┯━━━━━━━━━━━━━━━━━━━━━━━━━━━━┓┃油船类别│日期和年份┃┠────┼────────────────────────────┨┃第1类│1982年4月5日或以前交船的船舶,2005年4月5日┃┃│1982年4月5日以后交船的船舶,2005年┃┠────┼────────────────────────────┨┃第2类│1977年4月5日或以前交船的船舶,2005年4月5日┃┃和│1977年4月5日以后但在1978年1月1日之前交船的船舶,2005年┃┃第3类│1978年和1979年交船的船舶,2006年┃┃│1980年和1981年交船的船舶,2007年┃┃│1982年交船的船舶,2008年┃┃│1983年交船的船舶,2009年┃┃│1984年或以后交船的船舶,2010年┃┗━━━━┷━━━━━━━━━━━━━━━━━━━━━━━━━━━━┛(5)尽管有本条第(4)款的规定,对于第2类或第3类油船,如果只设有不用于装油并延伸至整个货舱长度的双层底或双层边舱,或者设有不用于装油并延伸至整个货舱长度的双层壳,但不满足本条第(1)(c)款规定的免除条件,主管机关可允许此类船舶在本条第(4)款规定的日期以后继续运营,条件是:(a)2001年7月1日该船尚在服役;(b)主管机关通过核验官方记录认为该船符合上文规定的条件;(c)船舶的上述规定条件保持未变;以及(d)此种继续运营不超出交船日后船龄满25年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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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78 防污公约附则:防止海运包装形式有害物质污染规则第 1 条适用范围1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附则的条款适用于所有装运包装形式有害物质的船舶。
1.1 就本附则而言,"有害物质"系指《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国际危规)参见业经本组织以第A.716 (17)号决议通过的或可能将由海上安全委员会修正的《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国际危规)。
中被确定为海洋污染物的物质。
1.2 确认包装形式有害物质的导则载于本附则的附录中。
1.3 就本附则而言,"包装形式" 被定义为《国际危规》中所规定的有害物质的盛装形式。
2 有害物质的装运,除按照本附则各项规定进行外,应予禁止。
3 为防止有害物质污染海洋环境或将此种污染减至最低限度,本公约的各缔约国政府应颁布或促使颁布关于包装、标志、标签、单证、积载、数量限制和例外等方面的详细要求,以补充本附则的规定。
4 就本附则而言,凡以前曾经用于装运有害物质的空的容器,除非已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保证其中已没有危害海洋环境的残余物,否则应将其本身视为有害物质。
5 本附则的要求不适用于船用物料和设备。
第 2 条包装在考虑其特定装载内容的情况下,包装应能将对海洋环境的危害降至最低限度。
第 3 条标志与标签1 装有有害物质的包装件应永久地标以正确的技术名称(不得只用商业名称),并且还应永久地加上标志和标签,以表示该物质是海洋污染物。
此种识别标记,在可能时还应用其他方法予以补充,例如,使用有关的联合国编号。
2 在装有有害物质的包装件上标注正确技术名称和贴标签的方法,应是能使该信息在海中浸没至少三个月后仍然可以从包装件上辨认出来。
在考虑适当的标志和标签时,应考虑包件所用材料和其表面的耐用性。
3 装有少量有害物质的包装件可免除标志要求。
第 4 条单证1 在所有关于海运有害物质的文件上提到这些物质名称时,应使用该物质的正确技术名称(不得只使用商业名称),并且在该物质上还应补充标明" 海洋污染物"字样。
2 托运人所提供的运输文件中,应包括或附有一份经签字的证明或声明,说明为了使对海洋环境的危害减至最低程度,交运的货物业已妥为包装、标志和加标签,或进行张贴,并处于可供装运的适当状况。
3 第艘装运有害物质的船舶,应有一份特别的清单或舱单,列明船上所装的有害物质及其位置。
可以使用一份载明船上所装全部有害物质的位置的详细积载图来代替这种特别的清单或舱单。
船东或其代表也应在岸上存有这种文件的副本,直至将这些有害物质卸下为止。
在离港之前,应给予港口国主管当局指派的人员或组织一份这些文件的副本。
4如果船舶持有一份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所要求的装运危险货物的特别清单或舱单或详细积载图,可将本规则所要求的文件与危险货物所要求的文件合并在一起。
如果文件合并,则应将危险货物和本附则所涉及的有害物质明确加以区分。
参见《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国际危规)提供的具体免除规定。
本条中所述"文件"不排除使用电子数据处理(EDP)和电子数据交换(EDI)传递技术作为书面文件的一种辅助方式。
第5条积载有害物质应妥为积载和加以紧固,以便对海洋环境的危害减至最低限度,且不致对船舶和船上人员的安全造成危害。
第6条数量限制某些有害物质,根据充分的科学和技术上的理由,可能必须禁止载运,或对可装于任一船上的数量加以限制。
在限制数量时,应适当考虑船舶的大小、构造和设备,以及该物质的包装和其固有的特性。
第7条例外1禁止将包装形式的有害物质向海中投弃,但为保障船舶安全或救护海上人命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2在遵守本公约规定的情况下,应根据有害物质的物理、化学和生物学上的特性,对逸漏的有害物质冲洗出船外采取适当的管理措施,但对这种措施的执行,应不致损害船舶和船上人员的安全。
附录:包装形式有害物质的鉴别导则就本附则而言,根据下列任一标准鉴别的物质均为有害物质:-生物积聚至相当的程度,并且已知对水生物或人类健康产生了危害(在A 参照由国际海事组织/联合国粮农组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气象组织/ 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原子能机构/联合国/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关于海洋污染科学联合专家组(GESAMP编制的有害曲线图综合名单表,由本组织以BCH通函方式每年发给国际海事组织的所有成员国。
栏中,危害率为"+");或者-生物积聚的对水生有机物或人类健康的附带危害物具有大约一周或不足一周的短期滞留力(在A"Z");或者-易于产生海味的异味(在A"T");或者-对水生物具有高度毒性,按低于1ppm,LC50/96h在特定的时间内(通常为96h)某一物质的浓度将杀死试验有机物的曝露群体的50%。
LC50通常以mg /1 (百万分之一即(ppm ))来标示。
标准测定(在B A"4")。
《73/78防污公约》1995年修正案(附则V)第2条适用范围用下列内容取代现有第2条:"除另有明文规定,本附则的规定应适用于所有船舶。
"新增第9条如下:"第9条公告标牌、垃圾管理计划和垃圾记录(1)(a)总长12米或以上的所有船舶都应张贴公告标牌向船员和旅客适当展示本附则第3条和第5环(b) 公告标牌应以船旗国的官方语言书写,对于在公约其他缔约国管辖下的港口或近海装卸站之间从事运输的船舶,公告标牌还应以英语或法语书写。
(2) 所有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和经核定可载运15人或以上的船舶,应配备一份船员须遵守的垃圾管理计划。
该计划应以书面形式规定垃圾收集、存放、加工和处理的程序,包括船上设备的使用。
还应指定专人负责该计划的实施。
该计划应符合国际海事组织制订的导则,并用船员的工作语言书写。
(3) 在公约其它缔约国管辖下的港口或近海码头之间从事运输的所有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和经核定可载运15人或以上的船舶以及用于勘探和开发海床的固定或浮动平台都应配备《垃圾记录簿》。
该《垃圾记录簿》,无论是否作为正式航海日志的一部分,都应采用本附则附录中规定的格式;(a) 每次排放作业或焚烧垃圾都应记录在《垃圾记录簿》中,并在焚烧或排放的当天由负责的高级船员签字。
《垃圾记录簿》每记完一页都应由船长签字。
《垃圾记录簿》每项记录的内容都应同时用船旗国的官方语言和英文或法文书写。
但在有争议或不一致的情况下,应以船旗国的官方语言的记录为准;(b) 每次焚烧或排放的记录都应写明日期与时间、船舶位置、垃圾说明和焚烧或排放垃圾的估计数量;(c) 《垃圾记录簿》应保存在船上合适的位置以使在合理的时间内可随时取来接受检查。
《垃圾记录簿》用完后应保存2年;(d) 如果发生本附则第6条所提及的排放、泄漏或意外丢失的情况,在《垃圾记录簿》中应记载造成垃圾丢失的情况及原因。
(4) 主管机关可以对下述船舶免除《垃圾记录簿》要求:(i) 航程时间在1小时或以下,经核定载运15人或以上的船舶;或(ii) 从事海床勘探与开发的固定或浮动的平台;(5) 本公约缔约国政府的主管当局,可检查停靠其港口或近海装卸站的适用本规定的任何船舶的《垃圾记录簿》,并可复制该记录簿中的任何记录和要求船长证明该副本是该项记录的真实副本。
这种经过船长证明的副本在任何法律诉讼中应作为该项记录中所述事实的证据。
主管当局根据本项规定对《垃圾记录簿》的检查和确证无误副本的制作应尽速进行,并不应对船舶造成不必要的延误。
⑹对1997年7月1日前建造的船舶本条将于1998年7月1日起适用。
本附则增加的新附录如下:附录《垃圾记录簿》格式垃圾记录簿船名:__________船舶编号或呼号:______________国际海事组织编号:_________________期间:____________ 从: _____________ 至: _______________1引言根据《经1978年议定书修正的1973年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国际公约》(73/78 防污公约)附则V第9条的规定,每次排放作业或焚烧垃圾都应予以记录,其中包括排放入海、排入接收设施或排入其它船舶。
2垃圾及其管理垃圾包括船舶正常运营过程中所产生的可能需要持续或定期处理的各种食物、生活和操作性废弃物(不包括鲜鱼及其各部分),但《73/78防污公约》其它附则中定义或列明的物质(如油、污水或有毒液体物质)除外。
有关资料请参考《73/78防污公约附则V实施导则》。
3垃圾说明就本记录簿而言,垃圾可分成以下几类:(1) 塑料(2) 漂浮的垫舱物料、衬料或包装材料(3) 被磨碎的纸制品、破布、玻璃、金属、瓶子、陶器等(4) 纸制品、破布、玻璃、金属、瓶子、陶器等(5) 食品废弃物(6) 焚烧炉灰渣4《垃圾记录簿》的填写4.1在下述各种情况下均须填写《垃圾记录簿》:(a) 当向海里排放垃圾时:(i) 排放的日期和时间(ii) 船舶的位置(经度与纬度)(iii) 所排放垃圾的种类(iv) 排放每种垃圾的估计量(以立方米计)(v) 负责操作的高级官员的签字(b) 当向岸上接收设施或其它船舶排放垃圾时:(i) 排放的日期和时间(ii) 港口或设施、或船名(iii) 所排放垃圾的种类(iv) 排放每种垃圾的估计量(以立方米计)(v) 负责操作的高级船员的签字(c) 当焚烧垃圾时:(i) 焚烧开始与结束的日期和时间(ii) 船舶的位置(经度与纬度)(iii) 焚烧垃圾的估计量(以立方米计)(iv) 负责操作的高级船员的签字(d) 意外或其它特殊情况下的垃圾排放(i) 发生的时间(ii) 港口或发生垃圾排放时船舶的位置(iii) 所估计的垃圾量和垃圾种类(iv) -4.2收据船长须从港口垃圾接收设施操作人员或从接收垃圾船舶的船长处得到一份具体说明所转移的垃圾估计量的收据或证明。
该收据或证明须与《垃圾记录簿》一起在船上保存两年。
4.3垃圾数量应对船上的垃圾数量做出估计(以立方米计),如果可能,应按类别进行估计。
《垃圾记录簿》中有很多垃圾估计量的参考数据。
大家公认有关垃圾估计量的精确度问题仍有待解释。
垃圾处理之前和之后对体积的估计也将有所不同。
一些处理程序可能不允许对垃圾的体积作出有用的估计,如对食物垃圾的连续处理。
在记录和对记录进行解释时,要考虑到这些因素。
垃圾排放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