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防污公约附则VI

合集下载

国际防污公约(MARPOL 73/78)附则Ⅵ实施要求

国际防污公约(MARPOL 73/78)附则Ⅵ实施要求
LIN Jm'a-feng Singapore Agency ofChina Classif ication Society Singap o re Abstract The background,main component and speci fc requirements o f the appendix IV o f t he internat ional conven- tion MARPOL are introduced,Th e key points should be paid a ̄ent ion to and t he necessar:,ways are sllmma ̄ for sh ip s im01ementi ̄ this bye-law. Key words International Aotifouling Convention sh ip atmospher ic p o llut ion discharge diesel e,cine
禁止任何破坏臭氧层物质的故意排放 。新建
和执行 时船舶 须采取 的措施
造船舶禁止安 装含氟氯碳 化物 (CFCs)(如 :Rll、
MARPOL公约附则 VI“防止船舶造成大 气污 R12、R113、R114、R115等 )、及 卤代 烃 (Halon)(如 :
染规则”适用于 400总 t及 以上的 国际航行船 舶 , HALON1211、1301、2402等)等破 坏臭氧层物质 的
到 目前
国际 防污公 约(MARPOL 73/78)附则 Ⅵ 实施 要求—一 林剑 锋
2 MA )0L公 约 附 则 VI主 要 内容 2.2 破坏 臭 氧层 物 质 (第 12条 )
化物技术规范 )。这些规定 的内容涉及消耗臭氧 至 2020年 1月 1日止 。

MARPOL公约附则VI

MARPOL公约附则VI

一、MARPOL公约附则VI的要求船用柴油机动力装置废气排放中所含的有害污染物质是不容忽视的污染源.美国研究人员的一项调研成果报告指出:航行于各大洋上的以柴油机作为动力的船只每年向大气排放约1000 万吨氮化物和850 万吨硫化物,其对海洋大气造成的污染程度要比人们想象的严重得多.对此,许多发达国家、国际机构已采取立法措施,对柴油机有害排放制定排放标准,以控制并减少其对生态环境的危害. 国际海事组织MEPC第57届会议对MARPOL73/78公约1997年议定书进行了修正,新增了MARPOL73/78附则VI《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于1997年9月26日通过,2005年5月19日生效,2006年8月23日起对我国生效。

随着2008年初肯尼亚、塞拉利昂、中国香港的加入,至今批准加入MARPOL73/78附则VI的国家已有49个,商船总吨位达全世界商船总吨位的74.77%。

MARPOL73/78附则VI适用于400总吨及以上的国际航行船舶,以及所有移动式或固定式海洋钻井平台及其它平台。

MARPOL73/78附则VI由19条规定组成,其中关于控制海上柴油机氮氧化物排放的技术规范(氮氧化物技术规范)。

( 1)新主机。

MEPC通过了关于新主机(根据其安装日期)的更为严格的氮氧化物排放标准修正案:等级I:2000年1月1日后至2011年1月1日前安装于船上的柴油主机,根据已生效的MARPOL附则Ⅵ适用17 g/kWh的标准;等级II:2011年1月1日后建造或装船的柴油主机NOx排放标准减少到14.4 g/kWh;等级III:2016年1月1日以后安装的柴油主机的NOx排放标准为3.4g/kWh。

(2)现有主机。

对1990年1月1日后2000年1月1日前安装的输出功率为5,000 kW,单缸排量为90L及以上的柴油发动机,可以使用17.0 g/kWh的氮氧化物排放标准。

(3)NOx技术规则。

MEPC批准了2008年出台修订的氮氧化物技术规则。

marpol公约附则v

marpol公约附则v

marpol公约附则vMARPOL公约附则V是国际海洋组织在1973年制定的一项具有约束力的国际法律,旨在制止污染海洋的恶劣行为。

《MARPOL公约附则V》的主要内容是为了解决海洋污染的问题,规定了各种各样的措施,比如关于排放的严格规定,关于船只和港口的污染防治要求,以及有关船员的教育和培训等。

综上所述,MARPOL公约附则V对海洋污染的防治具有重要作用,是国际海洋组织成员国营造清洁海洋环境的重要法律文件。

首先,《MARPOL公约附则V》对排放的规定非常严格。

规定所有船只在抵达海洋港口前,都必须将船上的污染物全部清理干净。

此外,船上的排放也受到严格的限制,所有船只必须保证其排放的污染物保持在规定标准以下。

此外,船只在抵达港口时,还要提交其历史排放记录,以便检查机构审查。

其次,MARPOL公约附则V也规定了船只和港口的污染防治要求。

规定,船只必须安装和维护有效的污染控制设备,同时确保船只的货物和废气处理方面的安全操作。

此外,港口也必须满足一定的防污要求,比如:保持港口环境洁净,建立港口维护计划,以及清理港口污染源等。

再者,MARPOL公约附则V规定了与船员有关的安全要求,包括选择合格的船舶管理人员,对其进行专业的安全培训,保证受过培训的船舶管理人员有足够的知识和技能来确保清洁的海洋环境。

此外,相关部门还要定期对船员进行检查,以确保其按照规定的海洋环境保护法规进行操作。

最后,MARPOL公约附则V的最终目的是确保各国船只公平、公正、可持续地使用海洋资源,以及减少对海洋环境的污染。

《MARPOL 公约附则V》确立了一套严格的国际规则,保护海洋清洁。

国家不仅要积极采取措施来保护海洋环境,还要积极实施其他国际海洋法律法规,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对海洋环境的破坏。

综上所述,MARPOL公约附则V对营造清洁海洋环境具有重要作用,是国际海洋组织成员国确保海洋清洁的重要法律文件。

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航运活动的不断扩大,海洋污染问题日益严峻,因此各国政府必须加强对《MARPOL公约附则V》的落实,提高船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加强船舶安全管理,开展多种形式的船舶环境监督,共同为营造清洁海洋环境而努力。

MARPOL公约附则IV

MARPOL公约附则IV
海环会秘书处,也向MEPC第53次会议提交了题为“促进MARPOL 73/78公约与相关文件的实施与执行一一船用生活污水系统的操作、检查与维护指南”的提案,提请考虑今后制定附则IV检验导则时,适当考虑MSC第648号通函(船用生活污水系统的操作、检查与维护指南)的相关内容。
5 我国防止生活污水污染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增加了第4.3.2条一一主管机关对指定验船师或认可的组织的授权条款;以及
?增加了第4.3.3条一一指定验船师或认可的组织确定船舶或其设备的状况在实质上与证书所载内容不符或者该船不适于海上航行时的具体应对措施。
第5条:证书的签发或签署
经修订的附则IV的第5条中明确了对现有船舶持有《国际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的宽限要求:第5.1条一一“对于任何从事前往公约其它当事国所辖港口或近海装卸站航行的船舶,在按照本附则第4条的规定进行初始检验或换证检验后,应发给《国际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对于现有船舶,本要求应在附则生效之日5年后适用。”
2 附则IV的相关修订条款
与原附则目相比,经修订的附则IV的改变主要体现在:
?定义进一步全面明确,
?适用范围缩小,
?排放控制标准稍有降低,
?大幅度提前现有船舶的履约期限,
?全面与协调检验发证体系挂钩,等等。
下面逐条分析附则IV修订变化的部分。
第1条:定义
?生活污水定义有所缩小——经修订的附则IV第1.3.1条,“生活污水”被定义为“任何型式的厕所、小便池的排出物和其它废弃物”。原来的“厕所排水孔的排出物和其它废弃物”,不再作为生活污水对待。
?最长展期期限,按照协调检验发证体系要求,由原来的5个月缩短为3个月;而为短期航行船舶所签发证书的最长展期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
?规定船舶必须按照附则IV规定的时间进行各项检验,否则证书中止有效。

IMOMARPOL附则V垃圾排放控制修正案2013年1月1日生效

IMOMARPOL附则V垃圾排放控制修正案2013年1月1日生效

IMOMARPOL附则V垃圾排放控制修正案2013年1月1
日生效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船检》
【年(卷),期】2012(000)012
【摘要】修正案禁止在海上处理除了食品垃圾、动物尸体、货物残渣以外的所有垃圾,此修正案适用于所有船舶。

通常.除上述特定垃圾可以在海上进行处理外,其他垃圾必须待上岸后在特定地点进行处理。

但为保护船舶和海上人命安全所产生的垃圾则不适用于该修正案。

在这种情况下,应在垃圾记录薄或官方航海日志上进行记录。

根据修正的MARPOL附则V,船上产生的垃圾按如下分类进行处理:1塑料——任何含有塑料成分的垃圾,包括合成绳索、合成渔网、塑料垃圾袋.禁止在海上进行处理。

2食品垃圾——变质或未损坏的食品垃圾,在特殊情况和要求下可以在海上进行处理。

(多指根据IMO修正后的MARPOL附则V)。

【总页数】1页(PI0004-I000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U692.121
【相关文献】
1.关于IMO通过MARPOL附则VI修正案确定北美排放控制区的通告 [J],
2.《73/78防污公约》附则Ⅰ和附则Ⅱ 2004年修正案的生效对策研究 [J], 宋江涛;丰磊;李祎东
3.交通部发出关于《73/78防污公约》附则Ⅰ修正案和《状况评估计划》修正案生
效的公告 [J],
4.MARPOL73/78附则Ⅰ和附则Ⅳ2007年修正案生效 [J],
5.关于《73/78防污公约》附则I修正案和《状况评估计划》修正案生效的公告[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则》附则Ⅵ解释

《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则》附则Ⅵ解释

附则Ⅵ《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则》于2005年5月19日生效,2006年8月23日对我国生效。

附则的主要内容可分为七个方面,除确定了附则的适用范围外,还提出了禁止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排放、限制船用柴油机氮氧化物的排放,限制琉氧化物的排放、限制发挥性有机化合物的排放,限制船上焚烧等规定,并给出了主要控制措施。

1.定义与适用范围1)定义(1)消耗臭氧层物质系指在应用或解释本附则时有效的1987 年消耗臭氧层物质蒙特利尔议定书中定义的并在该议定书附件中所列的受控制物质;(2)残油系指来自燃油或润滑油分离器的油泥,主机或副机的废弃润滑油,或舱底水分离器、油过滤装置或滴油盘的废油。

(3)船上焚烧系指把船舶正常作业时产生的废物或其他物质在船上进行焚烧。

(4)船上焚烧炉系指以焚烧为主要目的而设计的船上设备。

(5)SOx排放控制区系指要求对船舶SOx排放采取特殊强制措施以防止、减少和控制SOx 造成大气污染以及随之对陆地和海洋区域造成不利影响的区域。

2)适用范围除另有规定者外,附则的规定适用于所有船舶。

2.一般免除本附则的条款不适用于下述情况:(1)以保护船舶安全或海上救助人命为目的所必需的任何排放;或(2)由船舶或其设备破损而引起的任何排放,只要在发生破损或发现排放后为防止或尽量减少排放已采取一切合理预防措施,但如船东或船长有意造成损坏或明知损坏可能发生仍草率行事者除外。

3.检验与发证1)检验凡400 总吨及以上的船舶以及所有固定式和移动式钻井平台和其他平台,应进行规定的初次检验、定期检验、中间检验,以保证设备和布置完全符合本附则的要求并且处于良好的工作状况。

2)发证(1)船舶或平台按本附则第5条规定进行检验之后,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IAPP)应由主管机关或经主管机关正式授权的任何人员或组织签发。

不论哪种情况,主管机关对证书负有全部责任。

(2)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用发证国的官方文字写成。

如所用文字既非英文、法文又非西班牙文,则该文本中还应包括这三种文字之一的译文。

大气污染公约要求92005-04-28)

大气污染公约要求92005-04-28)

关于公司实施MARPOL73/78附则VI要求的通知船工一部、安监部、航运部:IMO 的73/78防污染公约(MARPOL73/78)附则VI--《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将于2005年5月19日生效。

该规则适用于从事国际航线的400总吨以上的船舶,船舶最迟在2005年5月19日以后的第一次计划坞修时,但无论如何不得迟于2008年5月19日必需取得国际防止造成空气污染证书(IAPP)。

该规则的实施与散货船有关的内容主要包括“氮氧化物NOx”、“消耗臭氧化物”、“船上焚烧”和“硫氧化物SOx与燃油质量管理”。

为确保公司从事国际航线船舶符合MARPOL附则VI要求,取得IAPP证书,不受国际航线限制,请公司有关部室认真做好履约工作。

一、氮氧化物NOx附则VI规则要求:安装在2000年1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的以及2000年1月1日以后安装在现有船舶上的输出功率大于130kW的柴油机(应急柴油机、安装在救生艇上的柴油机和单一在应急时使用的装置或设备除外),最迟在2005年5月19日以后的第一次计划坞修时必需取得国际防止柴油机造成空气污染证书(EIAPP),但无论如何不得迟于2008年5月19日。

公司2000年以后新造的“峰”和“山”字号船的主机和发电机组,以及“安平”号改造的发电机组都已满足附则VI要求,并取得国际防止柴油机造成空气污染证明和有关技术文件,请船工一部1)核查和保证:a符合NOx技术规则/第13条证明的有效性;b技术文件的有效性;c柴油机参数记录簿的维护和有效性。

向CCS申请检验取得EIAPP证书,2)指导船员做好技术文件中的IMO规定的柴油机部件的保养及其备件订购。

二、消耗臭氧化物附则VI规则要求:1)在2005年5月19日之后,将禁止任何臭氧损耗物质的蓄意散发。

蓄意的散发包括在系统或机器的维修、使用、修理或处理期间产生的散发。

2)除2020年1月1日前允许含氢氯氟碳(HCFCs)的新装置以外,在2005年5月19日之后,所有船将不允许新安装含有臭氧损耗物质(ODS)的设备。

MARPOL附则VI2022修正案实施及应对措施探讨

MARPOL附则VI2022修正案实施及应对措施探讨

MARPOL附则VI2022修正案实施及应对措施探讨内燃机燃烧时向空气排放的物质中(NO某)氮氧化物、(CO)一氧化碳、(HC)烃、(SO某)硫氧化物、(PM)颗粒物质、(CO2)二氧化碳等都对人体和大自然产生毒害或污染。

为了保护环境和人类的健康,制定并修改MARPOL附则VI,以限制船舶造成大气污染的排放。

这无疑将再一次促进人类对环境保护的认识,有利于人类对资源的使用和全球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同时,如何满足2022修正案,如何实施主管机构的检查,如何跟踪研究该修正案的认证,如何应对减排要求是相关部门、行业迫切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附则VI2022修正案规定附则VI2022修正案主要虑及SO某、NO某和PM其中一种或全部三种排放物排放控制区域的确定原则。

2022修正案以SO某、NO某和PM技术规则为基础,包括直接测量、监控方法,现有柴油机发证程序和II级、III级柴油机测试程序。

1、硫化物限制在逐步降低船上硫化物排放方面,MARPOL附则VI修正案的主要变化如下图所示:2.氮氧化物限制I级柴油机指的是,2000年1月1日及其以后至2022年1月1日建造装船的柴油机,II级柴油机指的是,2022年1月1日及其以后建造装船的柴油机,III级柴油机指的是2022年1月1日及其以后建造装船的柴油机,在排放控制区域,需遵守附加限制。

NO某排放控制区域虽未确定,但是北海和波罗的海有望于2022年1月1日之前获得指定。

需注意的是,对于1990年1月1日及其以后至2000年1月1日建造装船的,输出功率大于5000kW、单缸排量大于等于90L的现有柴油机,NO某排放限制为17.0g/kWh。

此外,对于至2000年1月1日建造装船的柴油机要达到III级限制要求,需要装设专门的SCR和水喷射等辅助装置,如图表二所示。

对柴油机进行必要的改进或安装降低NO某排放装置,必须于第一次换新检验12个月后或改进方法经认可后的日期之前完成。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的2009港口国监督指南MEPC.181(59)决议2009年7月17日通过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第38条(a)款有关防止与控制海洋污染的国际公约授予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的职能,并忆及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已于2005年5月19日生效,进一步忆及已经通过的MEPC.129(53)决议,即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的港口国监督指南,注意到经MEPC.176(58)决议通过的经修正的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 预计将于2010年7月1日生效,并注意到MARPOL73/78防污公约第5和6章,以及该公约附则VI第10和11条,对于进入港口的外籍船舶,1997年议定书的成员国应履行控制程序,认识到根据经修正的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的相应条款,需要对针对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的港口国监督指南进行修正,已经考虑由散装液体和气体分委会第13次会议准备,并由17届船旗国履约分委会审议的经修正的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的2009港口国监督指南,1.通过经修正的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的2009港口国监督指南,并以附录的形式公布;2.邀请各缔约国政府,自2010年7月1日起,在依据经修正的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进行港口国监督时,应实施经修正后的指南;和3.同意在之后一段时间,将该2009指南纳入经A.882(21)决议修正的A.787(19)决议,即港口国监督程序。

附录经修正的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的2009港口国监督指南第一章总则1.1 本文件是要为遵照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 (下文中,简称附则)实施港口国监督检查提供一个基本指导,为实施检查、缺陷判定和执行控制程序提供一致性。

1.2 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的条款包含以下需要遵守的规定:.1 400总吨或400总吨以上的所有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需要持有IAPP证书。

对400总吨以下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主管机关可以制定适当的措施以确保其符合规定;.2 产生臭氧消耗物质(不包括氢-氯氟碳)的新装置,在2005年5月19日之后,禁止使用。

每艘配有产生臭氧消耗物质循环系统的船,要求建立一个臭氧消耗物质记录簿;.3 对氮氧化物的控制,I级排放限制适用于所有2000年1月1日或之后但在2011年1月1日前建造的船舶上所安装的大于130千瓦的船用柴油发动机。

依据VI/13.7条,排放限制等效于I级可以适用于1990年1月1日或之后但在2000年1月1日前建造的船舶上所安装的,功率输出大于5,000千瓦,并且每缸排量等于或大于90升的船用柴油发动机。

II级排放限制适用于所有2011年1月1日或之后但在2016年1月1日前建造的船舶上所安装的大于130千瓦船用柴油发动机。

依据13.10条提出的要求,III级排放限制适用于所有2016年1月1日或之后建造的船舶上所安装的大于130千瓦的船舶柴油机。

然而,当这些船舶在已确定的氮氧化物排放控制区*之外运行时,适用于II级排放限制。

依据附则VI/13.2条,重大更改的船用柴油发动机应按照控制限制的要求取得证书;.4 对硫氧化物和颗粒物质的控制须达到以下两种情况之一:.1 任何船上使用的燃料油的硫含量,依照附则VI/18.2条,要求不能超过以下限制:.1 4.50%m/m ,于2012年1月1日之前;.2 3.50%m/m ,于2012年1月1日或之后;和*依照附则VI/13,作为DD/MM/YYYY,没有区域被划分为排放控制区。

.3 0.50%m/m ,于2020年1月1日或之后,依据附则VI/14.8,14.9,14.10条提出的要求。

然而,当船舶在已有的硫氧化物和颗粒物质排放控制区操作时,船上使用的燃料油的硫含量,要求不能超过如下限制:.1 1.50%m/m ,于2010年1月1日之前;.2 1.00%m/m ,于2010年1月1日或之后;和.3 0.10%m/m, 2015年1月1日之后;或,.2 经批准的等效方法(附则VI/4);.5 仅对那些2000年1月1日或之后安装的焚烧炉,要求必须遵照相关的要求(见附则IV附录),然而,对于可以焚烧的物质的限制适用于所有的焚烧炉;和.6 载运原油的液货船在船上需要持有并实施一份经主管机关批准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管理计划。

液货船蒸气排放控制系统只需要安装在经由相关主管机关特别指明需要安装的地方。

1.3 经A.882(21)决议修正的,A.787(19)决议通过的《港口国监督指南》第1章(总则),第4章(违反和滞留),第5章(报告要求)和第6章(复检程序),也适用于该指南。

第二章对需持有IAPP证书船舶的检查2.1 初步检验2.1.1 通过登轮和向船长或船上负责的高级船员进行介绍,港口国检查官应该检验下述文件,如适用:.1 《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IAPP证书)(附则VI/6),及其补充证书*;.2 每一适用的船用柴油发动机的《发动机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EIAPP 证书)(NO技术规则2.2段)及其补充证书;x技术规则2.3.4段);.3 每台适用的船用柴油发动机的技术文件(NOx.4 每台适用的船用柴油发动机,其用来证明氮氧化物符合要求的支持方法;技术规则6.2.2.7), .1 每台船用柴油发动机的发动机仪表的记录簿(NOx通过船用柴油发动机仪表参数检测的方式证明其符合附则VI/13要*依据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6.2,对于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生效前建造的船舶,应不迟于该附则生效后的第一个计划坞修,但在任何情况下不迟于其生效后三年,取得《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

求;或.2 有关简易测量方法的文件;或.3 有关直接测量和监控方法的文件;.5 经批准的方法文件(the Approved Method File)(附则VI/13.7);.6 在使用分离燃油以满足要求的地方燃油更换的各项操作的书面程序(附则VI/14.6);.7 用以减少硫氧化物排放的,有关所有已安装的废气清洁系统,或等效方式,的批准文件(附则VI/4);.8 燃料装舱单及相应的样品或记录(附则VI/18);.9 2000年1月1日或之后安装的船上焚烧炉的型式认可证书的副本,(对功率达到1500千瓦的焚烧炉)(MEPC.76(40)和MEPC.93(45));.10 臭氧消耗物质记录簿(附则VI /12.6);.11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管理计划(附则VI/15.6);和.12 船长或负责燃油装舱作业的高级船员出具给船旗国主管机关的所有声明和所有适用的与不符合规定的与燃油供应有关的商业文件。

依据附则条款,港口国监督检查官须确定适用于附则规定的船舶的建造日期和船上装备的安装日期,以确认所适用的附则条款。

2.1.2 作为初步检查,须确认IAPP证书的有效性,查验证书已经得到正确完成和签署,并且所需的检验已经得到执行。

2.1.3 通过检查IAPP的补充证书,港口国监督检查官可以获知船舶为防止空气污染是如何配备的。

2.1.4 如果证书和文件是有效和适当的,并且港口国监督检查官对船舶的总体印象和直观观察使其确认船舶具有好的保养水平,港口国监督检查官应总体上限制报告缺陷的检查范围,如果存在。

2.1.5 如果燃料装舱单或按附则VI/18要求应提供给船上的代表性样品没有遵照相关的要求,船长或负责装舱作业的高级船员应已经对其以“声明”的形式记录在案,该声明应提交给船旗国主管机关,并将副本提交给在其管辖下船舶没有收到用于追溯供油作业和燃料供应商的所需文件的港口国当局。

船上应保留一份声明的副本,和所有适用的商业文件一起,供随后的港口国检查详细审查。

2.1.6 然而,如果港口国监督检查官对船舶的总体的印象或观察有基于明显的理由(见2.1.7段)使其相信船舶的状况或其设备与证书或文件的内容有实质性的不符,港口国监督检查官应进行更为详细的检查。

2.1.7 进行更为详细检查的“基于明显的理由”包括:.1 附则所要求的证书不全或明显失效;.2 附则所要求的文件不全或明显失效;.3 缺少证书或文件中所列明的主要设备和布置;.4 出现证书或文件中没有列明的设备或布置;.5 从港口国监督检查官的总体印象或观察中得出的证据,证明证书或文件中所描述的设备或布置存在严重缺陷;.6 有信息或证据表明船长或船员对与防止空气污染的有关船上基本操作不熟悉,或者这些操作没有得到实施;.7 有证据表明已交付和在船上使用的燃油的质量明显低于标准;或.8 收到包含该船舶明显低于标准的报告或投诉。

2.2 更为详细的检查2.2.1 港口国监督检察官应该核实:.1 对含有臭氧消耗物质的设备,船舶有经有效执行的维护程序。

.2 不存在对臭氧消耗物质的有意排放。

2.2.2 为了核实每台安装的输出功率超过130千瓦的船用柴油发动机是经主管机技术规则批准的,并得以正常维护,港口国监督检察官应特别注意以下关按照NOx几点:.1 检查船用柴油发动机与《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及其补充证书、技术文件和,如适用,发动机参数记录簿或船上监测手册及相关数据的一致性。

.2 检查技术文件中所说明的船用柴油发动机,以证实没有对其进行未经许可的可能会影响氮氧化物排放的改动。

.3如需要,根据Ⅵ/13.7条,检查装在于1990年1月1日或之后但2000年1月1日之前建造的船舶上输出功率大于5000千瓦并且每缸排量在90升或以上的柴油发动机,以核实其经过认可发证。

.4 如果船舶是2000年1月1日之前建造,要核实附则Ⅵ/13中规定的,进行过重大更改的船用柴油发动机经过主管机关的批准。

.5 仅供紧急情况下使用的应急船用柴油发动机仍然用于此目的。

2.2.3 根据本附则附录Ⅳ,港口国监督检察官应核实船上的燃油质量是否符合Ⅵ/14和Ⅵ/18条*的规定。

进而,港口国监督检察官应该注意Ⅵ/14.6条所规定的记*应该注意到当Ⅵ/18规定的燃油装舱单或代表性样品与相关要求不一致时,船长或者船员应该据实记录。

当在《1997年议定书》成员国的港口进行燃料供应时,港口国监督检察官应将此不符合项报告给负责燃油供应商登记的主管当局(VI/18.10.1)。

录以确认当船舶位于Ⅵ/14.3条所要求的排放控制区时的燃油中的硫含量,或者实施了规定的其他等效的认可的方法。

2.2.4如果船舶是Ⅵ/2.21条所定义的液货船,如果Ⅵ/15条有要求,港口国监督检察官应该核实船上安装了主管机关根据MSC/Circ.585批准的蒸汽收集系统。

2.2.5 如果船舶是运载原油的液货船,港口国监督检察官应核实船上具有经批准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管理计划。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