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POL73 78防污公约附则VI
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

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于2005年生效随着萨摩亚独立国的批准加入,《MARPOL73/78》附则Ⅵ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将于2005年5月19日生效。
根据《MARPOL73/78》1997年议定书,附则Ⅵ将于不少于世界商船总吨位50%的至少15个国家批准之后12个月生效。
随着2004年5月18日第十五个国家萨摩亚独立国的加入,接受附则Ⅵ国家的船舶已占世界商船总吨位的54.57%。
《MARPOL73/78》附则Ⅵ对船舶氮氧化物和硫氧化物的排放提出了限制要求,并且禁止故意排放“消耗臭氧层物质”。
船舶新证书--IAPP证书一、概述1997年9月,在《MAPOL 73/78公约》的缔约国会议上,通过了《MAPOL 73/78公约》97议定书,97议定书的主要内容是在《MAPOL 73/78公约》中增加附则VI“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
按照97议定书第6条的规定,该附则VI 在不少于15个合计商船总吨位不少于世界商船总吨位50%的国家接受之日起的12个月后生效。
2004年5月18日,萨摩亚群岛政府批准了《MAPOL 73/78公约》97议定书和附则VI,至此该附则VI已达到了97议定书所规定的生效条件,并于2005年5月19日正式生效。
按97议定书的规定要求,所有适用的船舶必须持有经船旗国或主管机关认可的船级社经检验通过后签发的IAPP证书。
IAPP证书(International Air Pollution Prevention Certificate)的全称国际防止大气污染证书。
IAPP证书适用于所有400总吨或400总吨以上的国际航行船舶。
二、主要内容和规定要求《MAPOL 73/78公约》附则VI的主要内容是对船舶排放的消耗臭氧物质、氮氧化物(N0X)、硫氧化物(S0X)、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0CS)及船用焚烧物进行控制,以防止这些排放物对大气的进一步污染。
1、对消耗臭氧物质的控制:是对包括有消耗臭氧物质的设备,如灭火器和制冷设备(中央空调、冰箱、冰柜、伙食冰机等),进行控制和检验,以禁止消耗臭氧物质的任何故意排放、并禁止安装含有消耗臭氧物质的新设备。
中国海事局关于实施《7378防污公约》附则VI修正案的通知

中国海事局关于实施《73/78防污公约》附则VI修正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文号】海船舶[2010]270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国海事局关于实施《73/78防污公约》附则VI修正案的通知(海船舶【2010】270号)各直属海事局,中国船级社,有关船公司、燃油供应单位:《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78年议定书》附则VI修正案已由国际海事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第58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0年7月1日起生效实施。
为切实履行附则VI修正案相关要求,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做好附则VI修正案的宣传工作,向辖区内相关船公司、码头、燃油供应单位、修造船厂广泛宣传附则VI修正案的新修订要求和实施影响,督促各相关单位及早采取应对措施,确保在规定期限前满足附则VI修正案相关要求。
经修订的附则VI详见交通运输部公告2010年第22号(关于国际海事组织《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97年议定书附件和《船用柴油机氮氧化物排放控制技术规则》的修正案生效的公告)。
二、关于燃油质量控制(一)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按照附则VI修正案第18条和《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27、28条要求,落实燃油供应单位备案制度、燃料装舱单和燃油样品保存制度,要求燃油供应单位提供所供燃油符合附则VI第14和18条要求的证明文件。
(二)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国际航行船舶燃油质量的检查,并对燃油供应单位的燃油质量进行抽查,确保燃油供应单位所供燃油符合附则VI修正案第14和18条要求。
禁止提供不符合公约要求燃油的单位从事国际航行船舶加装燃油作业。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国际航行船舶燃油不符合本附则第14或18条要求的情况,请各直属海事局于每年年底汇总后按照附件1格式报我局。
MARPOL公约附则IV

5 我国防止生活污水污染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增加了第4.3.2条一一主管机关对指定验船师或认可的组织的授权条款;以及
?增加了第4.3.3条一一指定验船师或认可的组织确定船舶或其设备的状况在实质上与证书所载内容不符或者该船不适于海上航行时的具体应对措施。
第5条:证书的签发或签署
经修订的附则IV的第5条中明确了对现有船舶持有《国际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的宽限要求:第5.1条一一“对于任何从事前往公约其它当事国所辖港口或近海装卸站航行的船舶,在按照本附则第4条的规定进行初始检验或换证检验后,应发给《国际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对于现有船舶,本要求应在附则生效之日5年后适用。”
2 附则IV的相关修订条款
与原附则目相比,经修订的附则IV的改变主要体现在:
?定义进一步全面明确,
?适用范围缩小,
?排放控制标准稍有降低,
?大幅度提前现有船舶的履约期限,
?全面与协调检验发证体系挂钩,等等。
下面逐条分析附则IV修订变化的部分。
第1条:定义
?生活污水定义有所缩小——经修订的附则IV第1.3.1条,“生活污水”被定义为“任何型式的厕所、小便池的排出物和其它废弃物”。原来的“厕所排水孔的排出物和其它废弃物”,不再作为生活污水对待。
?最长展期期限,按照协调检验发证体系要求,由原来的5个月缩短为3个月;而为短期航行船舶所签发证书的最长展期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
?规定船舶必须按照附则IV规定的时间进行各项检验,否则证书中止有效。
大气污染公约要求92005-04-28)

关于公司实施MARPOL73/78附则VI要求的通知船工一部、安监部、航运部:IMO 的73/78防污染公约(MARPOL73/78)附则VI--《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将于2005年5月19日生效。
该规则适用于从事国际航线的400总吨以上的船舶,船舶最迟在2005年5月19日以后的第一次计划坞修时,但无论如何不得迟于2008年5月19日必需取得国际防止造成空气污染证书(IAPP)。
该规则的实施与散货船有关的内容主要包括“氮氧化物NOx”、“消耗臭氧化物”、“船上焚烧”和“硫氧化物SOx与燃油质量管理”。
为确保公司从事国际航线船舶符合MARPOL附则VI要求,取得IAPP证书,不受国际航线限制,请公司有关部室认真做好履约工作。
一、氮氧化物NOx附则VI规则要求:安装在2000年1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的以及2000年1月1日以后安装在现有船舶上的输出功率大于130kW的柴油机(应急柴油机、安装在救生艇上的柴油机和单一在应急时使用的装置或设备除外),最迟在2005年5月19日以后的第一次计划坞修时必需取得国际防止柴油机造成空气污染证书(EIAPP),但无论如何不得迟于2008年5月19日。
公司2000年以后新造的“峰”和“山”字号船的主机和发电机组,以及“安平”号改造的发电机组都已满足附则VI要求,并取得国际防止柴油机造成空气污染证明和有关技术文件,请船工一部1)核查和保证:a符合NOx技术规则/第13条证明的有效性;b技术文件的有效性;c柴油机参数记录簿的维护和有效性。
向CCS申请检验取得EIAPP证书,2)指导船员做好技术文件中的IMO规定的柴油机部件的保养及其备件订购。
二、消耗臭氧化物附则VI规则要求:1)在2005年5月19日之后,将禁止任何臭氧损耗物质的蓄意散发。
蓄意的散发包括在系统或机器的维修、使用、修理或处理期间产生的散发。
2)除2020年1月1日前允许含氢氯氟碳(HCFCs)的新装置以外,在2005年5月19日之后,所有船将不允许新安装含有臭氧损耗物质(ODS)的设备。
MARPOL附则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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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生活废弃物系指其他附则未规定的、在船上起居处所产生的所有类型的废弃物。生活废弃物 不包括灰水。
5 在航系指船舶正在海上进行一段或多段航行,包括偏离最短的直线航程,这种偏航将尽实际 可能出于航行目的,以使排放尽量合理有效地扩散至大片海域。 6 渔具系指任何以捕捉、控制以便随后捕捉或收获海洋或淡水生物为目的而布设于水面、水中 或海底的实物设备或其任何部分或部件组合。 7 固定或浮动平台系指在海上从事海底矿物的勘探、开采或相关近海加工的固定或浮动的结构。 8 食品废弃物系指船上产生的任何变质或未变质的食料,包括水果、蔬菜、奶制品、家禽、肉 类产品和食物残渣。 9 垃圾系指产生于船舶正常营运期间并需要连续或定期处理的各种食品废弃物、生活废弃物、 操作废弃物、所有的塑料、货物残留物、焚烧炉灰、食用油、渔具和动物尸体,但本公约其他 附则中所界定的或列出的物质除外。 垃圾不包括因航行过程中的捕鱼活动和为把包括贝类在内的鱼产品安置在水产品养殖设施内以 及把捕获的包括贝类在内的鱼产品从此类设施转到岸上加工的运输过程中产生的鲜鱼及其各部 分。
• •• • ຫໍສະໝຸດ ••1 动物尸体系指任何作为货物被船舶载运并在航行中死亡或被实施安乐死的动物尸体。
•
2 货物残留物系指本公约其他附则未规定的、货物装卸后在甲板上或舱内留下的任何货物残余, 包括装卸过量或溢出物,不管其是在潮湿还是干燥的状态下,或是夹杂在洗涤水中,但不包括 清洗后甲板上残留的货物粉尘或船舶外表面的灰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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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规定及要求
• • • 一、学习修正案的内容,领会有关要求。做好内部培训和对外宣传工作,及 向辖区内相关船公司、港口、码头和船舶垃圾接收单位等广泛传达修正案的 新规定,并督促各单位及早采取应对措施,确保在规定期限前满足修正案的 相关要求。 二、排放垃圾应严格按照修正案第3、4、5、6条规定执行。 三、关于垃圾公告牌、《垃圾管理计划》和《垃圾记录簿》的配备要求 (一)总长在12米及以上的船舶,以及固定或浮动式平台,均须配备并张贴 垃圾公告牌,向船员和乘客公布船上的排放要求。垃圾公告牌应布设在厨房 区域、餐厅、起居室、驾驶台、主甲板、其他船员工作和生活处所及船上乘 客居住和聚集场所的显著位置。 总长12米及以上,但不满400总吨的船舶应至少配备两块垃圾公告牌;400 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应至少配备三块垃圾公告牌。 (二)1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经核准载运15人及以上的船舶,以及固定或 浮动式平台,须配备并执行《垃圾管理计划》。该计划应按照国际海事组织 通过的《2012垃圾管理计划制定导则》(MEPC.220(63)号决议)要求进行编 写。 (三)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经核准载运15人及以上的船舶,以及固定或 浮动式平台,均须配备《垃圾记录簿》,并按规定格式做好记录。
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IV

附件:经修正的《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IV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定义就本附则而言:1 “新船”系指:.1 在本附则生效之日或以后订立建造合同的船舶,或无建造合同但在本附则生效之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相应建造阶段的船舶;或.2 在本附则生效之日后3年或3年以上交船的船舶。
2 “现有船舶”系指不属于新船的船舶。
3 “生活污水”系指:.1 任何型式的厕所和小便池的排出物和其它废弃物;.2 医务室(药房,病房等)的洗手池、洗澡盆和这些处所排水孔的排出物;.3 装有活动物的处所的排出物;或.4 混有上述定义的排出物的其它废水。
4 “集污舱”系指用于收集和储存生活污水的舱柜。
5 “最近陆地”:“距最近陆地”一词,系指距某领土按照国际法据以划定其领海基线的距离,但下述情况除外:就本公约而言,在澳大利亚东北海面“距最近陆地”系指距澳大利亚海岸下述各点的连线的距离:自南纬11°00',东经142°08'的一点起至南纬10°35',东经141°55'的一点,再至南纬10°00',东经142°00'的一点,再至南纬9°10',东经143°52'的一点,再至南纬9°00',东经144°30'的一点,再至南纬10°41',东经145°00'的一点,再至南纬13°00',东经145°00'的一点,再至南纬15°00',东经146°00'的一点,再至南纬17°30',东经147°00'的一点,再至南纬21°00',东经152°55'的一点,再至南纬24°30',东经154°00'的一点,最后至澳大利亚海岸南纬24°42',东经153°15'的一点的连线。
MARPOL7378附则Ⅵ浅谈

M A R P O L7378附则Ⅵ浅谈------------------------------------------作者xxxx------------------------------------------日期xxxxMARPOL73/78公约附则VI浅析全球大气污染主要表现为臭氧层破坏、酸雨腐蚀、细颗粒粉尘增多、气候变暖。
船舶中柴油机排烟、制冷剂泄漏和垃圾焚烧等也是大气污染的重要来源之一,其排放的NOx占化石燃料源的15%左右, SOx占人为源的4%~9%,随着运输船舶数量日益增加,其大气污染排放也日趋严重。
为了降低船舶排放对大气造成的污染,IMO制定国际防污公约MARPOL73/78附则VI-“防止船舶大气污染规则”,已于2005年5月19日正式生效。
船舶排放对大气造成污染的主要物质包括SOx、NOx、ODS(Ozone Depleting Substance)消耗臭氧层物质和VOC(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挥发性有机化合物,以及船上焚烧排放至空气中的有害物质。
本文从如上几种船舶污染物排放控制的相关要求和应对措施一一阐述。
1 SOx排放控制为了降低SOx排放, 其一是安装使用经认可的废气滤清系统或任何其它技术方法来保证SOx排放量符合公约要求,其二通过使用符合公约要求的低硫油来达到SOx排放标准,绝大部分船舶都是采用第二种方法。
2012年7月1日起,ISO8217:2012国际船用燃油标准中的燃油硫份含量从4.5%降低到3.5%,并且暂定2020年1月1日以后,船用燃油硫份含量上限降低至0.5%。
IMO(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的MEPC环保委员会多次召开会议,陆续增加船舶使用低硫油区域,这就是现在我们经常提及的SECA/ECA区域(Sulfur Emission Control Area)。
截至2015年7月1号,生效的SECA区域范围和硫份要求如下:1. 波罗的海、北海、英吉利海峡,硫份含量上限为0.1%,见下图;2. 在欧盟港口停泊超过2小时不得使用硫含量超过0.1%的燃油。
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IV

附件:经修正的《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IV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定义就本附则而言:1 “新船”系指:.1 在本附则生效之日或以后订立建造合同的船舶,或无建造合同但在本附则生效之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相应建造阶段的船舶;或.2 在本附则生效之日后3年或3年以上交船的船舶。
2 “现有船舶”系指不属于新船的船舶。
3 “生活污水”系指:.1 任何型式的厕所和小便池的排出物和其它废弃物;.2 医务室(药房,病房等)的洗手池、洗澡盆和这些处所排水孔的排出物;.3 装有活动物的处所的排出物;或.4 混有上述定义的排出物的其它废水。
4 “集污舱”系指用于收集和储存生活污水的舱柜。
5 “最近陆地”:“距最近陆地”一词,系指距某领土按照国际法据以划定其领海基线的距离,但下述情况除外:就本公约而言,在澳大利亚东北海面“距最近陆地”系指距澳大利亚海岸下述各点的连线的距离:自南纬11°00',东经142°08'的一点起至南纬10°35',东经141°55'的一点,再至南纬10°00',东经142°00'的一点,再至南纬9°10',东经143°52'的一点,再至南纬9°00',东经144°30'的一点,再至南纬10°41',东经145°00'的一点,再至南纬13°00',东经145°00'的一点,再至南纬15°00',东经146°00'的一点,再至南纬17°30',东经147°00'的一点,再至南纬21°00',东经152°55'的一点,再至南纬24°30',东经154°00'的一点,最后至澳大利亚海岸南纬24°42',东经153°15'的一点的连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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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的2009港口国监督指南MEPC.181(59)决议2009年7月17日通过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第38条(a)款有关防止与控制海洋污染的国际公约授予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的职能,并忆及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已于2005年5月19日生效,进一步忆及已经通过的MEPC.129(53)决议,即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的港口国监督指南,注意到经MEPC.176(58)决议通过的经修正的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预计将于2010年7月1日生效,并注意到MARPOL73/78防污公约第5和6章,以及该公约附则VI第10和11条,对于进入港口的外籍船舶,1997年议定书的成员国应履行控制程序,认识到根据经修正的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的相应条款,需要对针对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的港口国监督指南进行修正,已经考虑由散装液体和气体分委会第13次会议准备,并由17届船旗国履约分委会审议的经修正的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的2009港口国监督指南,1.通过经修正的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的2009港口国监督指南,并以附录的形式公布;2.邀请各缔约国政府,自2010年7月1日起,在依据经修正的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进行港口国监督时,应实施经修正后的指南;和3.同意在之后一段时间,将该2009指南纳入经A.882(21)决议修正的A.787(19)决议,即港口国监督程序。
附录经修正的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的2009港口国监督指南第一章总则1.1 本文件是要为遵照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 (下文中,简称附则)实施港口国监督检查提供一个基本指导,为实施检查、缺陷判定和执行控制程序提供一致性。
1.2 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的条款包含以下需要遵守的规定:.1 400总吨或400总吨以上的所有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需要持有IAPP证书。
对400总吨以下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主管机关可以制定适当的措施以确保其符合规定;.2 产生臭氧消耗物质(不包括氢-氯氟碳)的新装置,在2005年5月19日之后,禁止使用。
每艘配有产生臭氧消耗物质循环系统的船,要求建立一个臭氧消耗物质记录簿;.3 对氮氧化物的控制,I级排放限制适用于所有2000年1月1日或之后但在2011年1月1日前建造的船舶上所安装的大于130千瓦的船用柴油发动机。
依据VI/13.7条,排放限制等效于I级可以适用于1990年1月1日或之后但在2000年1月1日前建造的船舶上所安装的,功率输出大于5,000千瓦,并且每缸排量等于或大于90升的船用柴油发动机。
II级排放限制适用于所有2011年1月1日或之后但在2016年1月1日前建造的船舶上所安装的大于130千瓦船用柴油发动机。
依据13.10条提出的要求,III级排放限制适用于所有2016年1月1日或之后建造的船舶上所安装的大于130千瓦的船舶柴油机。
然而,当这些船舶在已确定的氮氧化物排放控制区*之外运行时,适用于II级排放限制。
依据附则VI/13.2条,重大更改的船用柴油发动机应按照控制限制的要求取得证书;.4 对硫氧化物和颗粒物质的控制须达到以下两种情况之一:.1 任何船上使用的燃料油的硫含量,依照附则VI/18.2条,要求不能超过以下限制:.1 4.50%m/m ,于2012年1月1日之前;.2 3.50%m/m ,于2012年1月1日或之后;和*依照附则VI/13,作为DD/MM/YYYY,没有区域被划分为排放控制区。
.3 0.50%m/m ,于2020年1月1日或之后,依据附则VI/14.8,14.9,14.10条提出的要求。
然而,当船舶在已有的硫氧化物和颗粒物质排放控制区操作时,船上使用的燃料油的硫含量,要求不能超过如下限制:.1 1.50%m/m ,于2010年1月1日之前;.2 1.00%m/m ,于2010年1月1日或之后;和.3 0.10%m/m,2015年1月1日之后;或,.2 经批准的等效方法(附则VI/4);.5 仅对那些2000年1月1日或之后安装的焚烧炉,要求必须遵照相关的要求(见附则IV附录),然而,对于可以焚烧的物质的限制适用于所有的焚烧炉;和.6 载运原油的液货船在船上需要持有并实施一份经主管机关批准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管理计划。
液货船蒸气排放控制系统只需要安装在经由相关主管机关特别指明需要安装的地方。
1.3 经A.882(21)决议修正的,A.787(19)决议通过的《港口国监督指南》第1章(总则),第4章(违反和滞留),第5章(报告要求)和第6章(复检程序),也适用于该指南。
第二章对需持有IAPP证书船舶的检查2.1 初步检验2.1.1 通过登轮和向船长或船上负责的高级船员进行介绍,港口国检查官应该检验下述文件,如适用:.1 《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IAPP证书)(附则VI/6),及其补充证书*;.2 每一适用的船用柴油发动机的《发动机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EIAPP 证书)(NO x技术规则2.2段)及其补充证书;.3 每台适用的船用柴油发动机的技术文件(NO x技术规则2.3.4段);.4 每台适用的船用柴油发动机,其用来证明氮氧化物符合要求的支持方法;.1 每台船用柴油发动机的发动机仪表的记录簿(NO x技术规则6.2.2.7),通过船用柴油发动机仪表参数检测的方式证明其符合附则VI/13要*依据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6.2,对于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生效前建造的船舶,应不迟于该附则生效后的第一个计划坞修,但在任何情况下不迟于其生效后三年,取得《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
求;或.2 有关简易测量方法的文件;或.3 有关直接测量和监控方法的文件;.5 经批准的方法文件(the Approved Method File)(附则VI/13.7);.6 在使用分离燃油以满足要求的地方燃油更换的各项操作的书面程序(附则VI/14.6);.7 用以减少硫氧化物排放的,有关所有已安装的废气清洁系统,或等效方式,的批准文件(附则VI/4);.8 燃料装舱单及相应的样品或记录(附则VI/18);.9 2000年1月1日或之后安装的船上焚烧炉的型式认可证书的副本,(对功率达到1500千瓦的焚烧炉)(MEPC.76(40)和MEPC.93(45));.10 臭氧消耗物质记录簿(附则VI /12.6);.11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管理计划(附则VI/15.6);和.12 船长或负责燃油装舱作业的高级船员出具给船旗国主管机关的所有声明和所有适用的与不符合规定的与燃油供应有关的商业文件。
依据附则条款,港口国监督检查官须确定适用于附则规定的船舶的建造日期和船上装备的安装日期,以确认所适用的附则条款。
2.1.2 作为初步检查,须确认IAPP证书的有效性,查验证书已经得到正确完成和签署,并且所需的检验已经得到执行。
2.1.3 通过检查IAPP的补充证书,港口国监督检查官可以获知船舶为防止空气污染是如何配备的。
2.1.4 如果证书和文件是有效和适当的,并且港口国监督检查官对船舶的总体印象和直观观察使其确认船舶具有好的保养水平,港口国监督检查官应总体上限制报告缺陷的检查范围,如果存在。
2.1.5 如果燃料装舱单或按附则VI/18要求应提供给船上的代表性样品没有遵照相关的要求,船长或负责装舱作业的高级船员应已经对其以“声明”的形式记录在案,该声明应提交给船旗国主管机关,并将副本提交给在其管辖下船舶没有收到用于追溯供油作业和燃料供应商的所需文件的港口国当局。
船上应保留一份声明的副本,和所有适用的商业文件一起,供随后的港口国检查详细审查。
2.1.6 然而,如果港口国监督检查官对船舶的总体的印象或观察有基于明显的理由(见2.1.7段)使其相信船舶的状况或其设备与证书或文件的内容有实质性的不符,港口国监督检查官应进行更为详细的检查。
2.1.7 进行更为详细检查的“基于明显的理由”包括:.1 附则所要求的证书不全或明显失效;.2 附则所要求的文件不全或明显失效;.3 缺少证书或文件中所列明的主要设备和布置;.4 出现证书或文件中没有列明的设备或布置;.5 从港口国监督检查官的总体印象或观察中得出的证据,证明证书或文件中所描述的设备或布置存在严重缺陷;.6 有信息或证据表明船长或船员对与防止空气污染的有关船上基本操作不熟悉,或者这些操作没有得到实施;.7 有证据表明已交付和在船上使用的燃油的质量明显低于标准;或.8 收到包含该船舶明显低于标准的报告或投诉。
2.2 更为详细的检查2.2.1 港口国监督检察官应该核实:.1 对含有臭氧消耗物质的设备,船舶有经有效执行的维护程序。
.2 不存在对臭氧消耗物质的有意排放。
2.2.2 为了核实每台安装的输出功率超过130千瓦的船用柴油发动机是经主管机关按照NO x技术规则批准的,并得以正常维护,港口国监督检察官应特别注意以下几点:.1 检查船用柴油发动机与《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及其补充证书、技术文件和,如适用,发动机参数记录簿或船上监测手册及相关数据的一致性。
.2 检查技术文件中所说明的船用柴油发动机,以证实没有对其进行未经许可的可能会影响氮氧化物排放的改动。
.3如需要,根据Ⅵ/13.7条,检查装在于1990年1月1日或之后但2000年1月1日之前建造的船舶上输出功率大于5000千瓦并且每缸排量在90升或以上的柴油发动机,以核实其经过认可发证。
.4 如果船舶是2000年1月1日之前建造,要核实附则Ⅵ/13中规定的,进行过重大更改的船用柴油发动机经过主管机关的批准。
.5 仅供紧急情况下使用的应急船用柴油发动机仍然用于此目的。
2.2.3 根据本附则附录Ⅳ,港口国监督检察官应核实船上的燃油质量是否符合Ⅵ/14和Ⅵ/18条*的规定。
进而,港口国监督检察官应该注意Ⅵ/14.6条所规定的记录以*应该注意到当Ⅵ/18规定的燃油装舱单或代表性样品与相关要求不一致时,船长或者船员应该据实记录。
当在《1997年议定书》成员国的港口进行燃料供应时,港口国监督检察官应将此不符合项报告给负责燃油供应商登记的主管当局(VI/18.10.1)。
确认当船舶位于Ⅵ/14.3条所要求的排放控制区时的燃油中的硫含量,或者实施了规定的其他等效的认可的方法。
2.2.4如果船舶是Ⅵ/2.21条所定义的液货船,如果Ⅵ/15条有要求,港口国监督检察官应该核实船上安装了主管机关根据MSC/Circ.585批准的蒸汽收集系统。
2.2.5 如果船舶是运载原油的液货船,港口国监督检察官应核实船上具有经批准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管理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