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防污染公约
船舶防污染国际公约及国家要求

船舶防污染国际公约及国家要求随着全球经济的迅速发展和国际贸易的蓬勃增长,船舶运输业成为连接各国贸易和交流的重要纽带。
然而,船舶在运输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气排放、废水和固体废物排放等污染问题也日益引起国际社会的关注。
为了减少船舶对海洋环境的污染,各国纷纷签署了船舶防污染国际公约,并制定了相应的国家要求。
一、船舶防污染国际公约1. MARPOL公约MARPOL公约即国际海上石油污染防治公约,是国际海事组织(IMO)于1973年和1978年通过的公约。
该公约通过了六个附则,分别针对船舶在海上运输中可能产生的污染物进行了规定和防治。
其中,最为重要的附则包括第一附则(涉及废油的排放和储存要求)、第二附则(规定船舶在污水排放方面的标准)和第五附则(涉及固体废弃物的排放控制)等。
2. 废物从船舶转移受控规则(HME 2007)该规则规定了船舶产生的污染物在转移过程中的管理,并对涉及的船舶和港口设施提出了相应的要求。
规则主要涉及到船舶的垃圾管理、清洁船舶等方面,旨在降低船舶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二、国家要求1. 中国《船舶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国《船舶大气污染防治法》是中国政府为了加强船舶大气污染防治而颁布的立法文件。
该法规定了船舶在航行中应当遵守的大气污染控制标准,并规定了对违反者的处罚措施。
这一法规的颁布,进一步推动了中国船舶环境保护工作的落实。
2. 美国《船舶水污染防治法》美国《船舶水污染防治法》是美国政府为了减少船舶对水环境污染的立法文件。
该法规定了船舶在携带和处置废水、油污染和生物污染等方面的要求,旨在保护美国海域及沿岸环境的纯净。
三、结语船舶防污染国际公约及各国家的相应要求,为保护海洋环境、维护海洋生态平衡发挥了积极作用。
船舶运输企业和各相关国家应当积极履行公约规定,加强船舶环保措施,共同推动全球船舶污染防治工作,为建设清洁、美丽的海洋贡献力量。
1973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年议定书

1973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年议定书(73∕78防污公约)该议定书1978年2月17日订于伦敦。
它事实上包含两份基本文伴,即:《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遣成污染公约》和《关于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78年议定书》。
因此,国际上通常将二者合称为“73/8防污公约”,(73/78MARPOL)。
(一)1978年议定书与1973年公约的关系《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于1973年11月2日订于伦敦。
该公约在通过时的文本,由正文20个条文和“关于涉及有毒物质事故报告的规定”等2个议定书及“防止油污规则”等5个附则组成。
《关于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78年议定书》于1978年2月17日订于伦敦。
该议定书由正文9个条文和1个附则组成。
该“附则”题为《对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修订与补充》。
就其修订和补充的对象而言,该“附则”主要是对1973年公约的《附则Ⅰ防止油污规则》进行实质性修政和补充,对公约其余4个附则未作修改或补充。
正是由于1978年议定书对1973年公约作了重要的修订与补充,因而该议定书构成公约不可分离的组成部分。
1978年议定书第一条第一款就明确要求,本议定书各缔约国应承担义务同时实施“本议定书及其附则的各项规定”和“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各项规定”。
第二款更是明确规定:“(1973年)防污公约和本议定书的各项规定,应作为一个整体文件来理解和解释。
”根据该议定书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凡加入1978年议定书的国家,自然地应当遵守1973年防污公约,而不必对公约另行签字或履行专门的批准手续。
(二)关于1978年议定书的生效及我国加入的情况1978年议定书于1978年2月17日订于伦敦,由国际海事组织保管。
1983年10月2日,该议定书生效。
1983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向国际海事组织秘书长交存加入书,同时声明“不受公约附则Ⅲ、Ⅳ和V的约束”。
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引言

引 言《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系由国际海事组织在1973年10月8日至11月2日召集的国际海洋污染会议通过。
议定书I(关于涉及有害物质事故报告的规定)和II(仲裁)在同一会议上通过。
随后该公约经过了国际海事组织在1978年2月6日至17日召开的国际油船安全和防污染会议(TSPP会议)通过的1978年议定书的修订。
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该公约,称为《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或简称《73/78防污公约》。
涉及船舶造成污染各种成因的规则包括在本公约的五个附则内。
该公约还经1997年议定书作了修订,即通过了第六个附则,但接受此议定书的国家的数量尚不足以使其生效。
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MEPC)自其1974年成立以来,已审议了《73/78防污公约》的许多规定,其中有些被认为需要澄清而有些则难于付诸实施。
为了统一解决这些模棱两可和难以实施的问题,MEPC认为最好制订统一解释。
在某些情况下,MEPC认识到有必要修正现有规则或引入新规则,其目的在于进一步减少船舶造成的操作性和事故性污染。
MEPC做了许多工作并已为该公约制订出相当数量的统一解释和修正案。
本出版物的目的是使其便于查询《73/78防污公约》的条款、议定书和附则的最新规定和统一解释,包括由MEPC通过并已生效的修正案,直到并包括(由MEPC.89(45)决议通过的)2000年修正案。
然而应注意,秘书处无意在编辑方面或以其他方式改变正式文本。
为法律上的目的,应查阅《73/78防污公约》各项规定的正式文本。
上述情况的一个例外是附则I第13G条和IOPP证书附件的修正案(在2001年5月16日以MEPC.95(46)决议通过)。
这些重要修正案的默认接受日期为2002年3月1日,如在此日期被接受,将于2002年9月1日生效。
到这一综合文本的出版日期为止,这些修正案的生效条件还未满足。
然而这些修正案可能在《73/78防污公约》现综合文本下次修改前生效。
教学课件:第二章-船舶防污染国际公约及相关法规

奖惩机制
建立奖惩机制,对在船舶防污染 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 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规行为
进行惩罚。
船舶防污染管理的案例分析
01
02
03
案例选择
选取具有代表性的船舶防 污染管理案例,如成功经 验、典型问题等。
案例分析
对选取的案例进行深入分 析,总结经验教训,为今 后的管理工作提供借鉴和 参考。
国际船舶防污染法规的执行与监督
国际船舶防污染法规的执行
各国政府根据国际公约和国内法规对 船舶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船舶遵守相 关规定。
港口国监督
港口国政府对停靠本港的船舶进行监 督检查,确保其符合国际公约和国内 法规的要求。
船旗国监督
船旗国政府对本国注册的船舶进行监 督检查,确保其符合国际公约和国内 法规的要求。
公约的基本原则与要求
基本原则
船舶防污染国际公约的基本原则包括“谁污染谁负责”和“ 预防为主”等,强调船舶经营者的环保责任和预防性措施的 重要性。
要求
船舶防污染国际公约对船舶建造、设备配置、操作管理、废 物处理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包括船舶必须配备防污染设 备、禁止向海洋排放有害物质、实施船舶废弃物管理等。
教学课件:第二章-船舶防污染国 际公约及相关法规
目录
• 船舶防污染国际公约概述 • 国际船舶防污染法规体系 • 船舶防污染技术规范与标准 • 船舶防污染管理与实践 • 国际船舶防污染合作与交流
01 船舶防污染国际公约概述
公约的定义与目的
定义
船舶防污染国际公约是一系列旨 在防止船舶活动对海洋环境造成 污染的国际协议和规定。
防船舶垃圾污染技术规范
防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技术规范
规定了船舶垃圾的分类、收集、处理和排 放要求,以减少船舶垃圾对水域和沿海环 境的污染。
《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97年议定书附件修正案

《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97年议定书附件修正案(经修订的《防污公约》附则VI)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第I章总则第1条适用范围本附则的规定应适用于所有船舶,但本附则第3、5、6、13、15、16和18条另有明文规定者除外。
第2条定义就本附则而言:1 附则系指经《1978年议定书》和《1997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国际公约(MARPOL)》附则VI,附则可由本组织修订,但这些修正案需按本公约第16条的规定予以通过并生效。
2 相似建造阶段系指在该阶段:.1 可辨别某一具体船舶的建造开始;和.2 船舶业已开始的装配量至少为50吨或为全部结构材料估算质量的1%,取较少者。
3 周年日期系指每年与《国际防止大气污染证书》期满之日对应的月和日。
4 辅助控制装置系指船用柴油机上安装的用于保护柴油机和/或其辅助设备不受可导致其损坏或故障的操作条件影响的或有助于柴油机起动的一个系统、功能或控制策略。
辅助控制装置也可以是业已满意地表明为非抑制装置的策略或措施。
ANNEX 13Page 25 连续进料系指当焚烧炉在正常操作条件下,燃烧室工作温度在850℃和1,200℃之间时,无需人工辅助将废物送入燃烧室的过程。
6 抑制装置系指为激活、调整、推迟或停止排放控制系统的任何部件或功能而对操作参数(例如:发动机速度、温度、进气压力或任何其他参数)进行测量、感应或反应的装置,从而在正常操作遇到的工况下降低排放控制系统的有效性,但在适用的排放发证试验程序中大量使用该装置者除外。
7 排放系指从船舶上向大气或海洋中释放受本附则控制的任何物质。
8 排放控制区系指要求对船舶排放采取特殊强制措施以防止、减少和控制NO X、SO X或颗粒物质的排放或所有三类物质的排放造成大气污染以及伴随而来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不利影响的区域。
排放控制区域应包括本附则第13和14条所列或所指定的区域。
IMO防止船舶污染公约的制定和修改过程介绍

IMO防止船舶污染公约的制定和修改过程介绍从成立至今,国际海事组织(IMO)已经走过了60年的历程。
由IMO制定的和船舶污染有关的公约有防止船舶污染技术标准、污染干预和应急响应,以及污染损害责任和赔偿三大类的20多个公约和议定书(相关公约汇总情况见附表),在防止船舶污染方面取得了卓著的成绩。
国际油轮船东污染联合会(ITOPF)的数据表明,以油类物质的事故性污染为例,超过700吨溢油量的污染事故从70年代的平均25.2起/年逐年减少至80年代的平均9.3起/年、90年代的7.8起/年,从2000年以来平均3.6起/年;船舶溢油量从70年代年均31万吨降至80年代年均12万吨、90年代11万吨,2000年以来降至年均2.7万吨[1]。
IMO在海洋环境保护方面所作的贡献举世瞩目、众所公认,早在1997年赢得了享有盛誉的环境Onassis奖[2]。
1 防污染公约的制定和修改背景1.1 环境意识的提高及新问题的出现二战以来石油的开采和利用导致船舶运输的原油和成品油数量与日俱增,对环境的威胁日益明显。
随着人们环境意识的提高,一些国家意识到来自船舶的油污染,尤其是船舶的操作性污染是海洋环境保护面临的重要任务。
第一个防止船舶污染的公约是《1954年油污公约》(OIL54),该公约得到许多国家的承认。
公约主要是针对船舶油类物质的操作性污染。
该公约制定之时,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3](IMCO)还未成立。
1967年的“托利·卡翁”号溢油事故震惊了全世界,人们重新审视OIL 54,并开始关注当时日益增加的化学品运输的威胁和其他船舶污染源,由此产生了著名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MARPOL73),这是人类社会有史以来第一部全面防止来自船舶污染的国际公约,除了油类以外,还包括散装液体化学品、包装有害物质、生活污水和船舶垃圾。
这起重大的污染事故也向人们提出了一系列新的、包括公法和私法方面的问题。
为此,IMCO于1969年11月10日至29日在布鲁塞尔召开了海上污染损害国际法律会议,通过了两个重要的公约,一个是INTERVENTION 1969,该公约在国际公法领域是一个很大的突破,给予沿海国政府干预的权利。
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IV

《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Ⅳ《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Ⅳ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颁布日期】 1973-11-02【生效日期】第1条定义就本规则而言:(1)“新船”系指:(a) 在本规则生效之日或以后订立建造合同的船舶,或无建造合同但在本规则生效之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相应建造阶段的船舶;或(b) 在本规则生效之日后3年或3年以上交船的船舶。
(2)“现有船舶”系指不属于新船的船舶。
(3)“生活污水”系指:(a) 任何型式的厕所、小便池和厕所排水孔的排出物和其它废弃物;(b)医务室(药房,病房等)的洗手池、洗澡盆和这些处所排水孔的排出物;(c) 装有活着的动物的处所的排出物;或(d)混有上述定义的排出物的其它废水。
(4)“集污舱”系指用于收集和储存生活污水的舱柜。
(5)“最近陆地”:“距最近陆地”一词,系指距某领土根据国际法据以划定其领海的基线的距离,但下述情况除外:就本公约而言,在澳大利亚东北海面“距最近陆地”系指距澳大利亚海岸下述各点的连线的距离:自南纬11°00',东经142°08'的一点起至南纬10°35',东经141°55'的一点,再至南纬10°00',东经142°00'的一点,再至南纬9°10',东经143°52'的一点,再至南纬9°00',东经144°30'的一点,再至南纬13°00',东经144°00'的一点,再至南纬15°00',东经146°00'的一点,再至南纬18°00',东经147°00'的一点,再至南纬21°00',东经153°00'的一点,最后至澳大利亚海岸南纬24°42',东经153°15'的一点的连线。
船舶防污染国际公约及国家要求

船舶防污染国际公约及国家要求船舶防污染是航运业界常见且重要的问题之一。
为了保护海洋环境,国际社会通过了一系列的船舶防污染国际公约,并在此基础上,各个国家又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要求,以确保船舶运输活动对海洋环境造成的影响降到最低。
本文将以船舶防污染国际公约及国家要求为主题,探讨相关问题。
一、船舶防污染国际公约1. 国际海事组织(IMO)的公约国际海事组织是负责制定船舶防污染相关公约的国际组织。
其最重要的公约之一为国际海上油污染防治公约(MARPOL公约),它于1973年正式生效,旨在防止船舶在海上排放石油污染物。
MARPOL公约主要规定了船舶在海上排放废油、废水、垃圾和危险品等物质的标准和要求。
其中,废油排放量要严格控制,废水排放也要经过适当处理。
该公约还规定了船舶需要安装的污油水分离器、油污染报警装置等设备的要求。
除了MARPOL公约外,IMO还制定了《国际船舶废弃物管理公约》(London公约)和《国际防止船舶及港口设施恶意行为公约》(ISPS公约)等公约,综合管理了船舶废弃物和确保船舶及港口安全。
2. 国际海洋组织的公约国际海洋组织(ISA)也是一个重要的国际组织,其目标是保护海洋环境。
ISA制定了《国际船舶废弃物处置公约》(London公约),要求各船舶在将废弃物卸载到港口前,必须符合国际标准,并将废弃物交由经过授权的接收机构处理。
此外,ISA还制定了《国际船舶与设施安全公约》(ISPS公约),要求各船舶和港口设施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以防止恐怖袭击和非法活动。
二、国家的要求和措施除了国际公约,各个国家还依据自身情况,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要求,以确保船舶防污染工作的有效实施。
以下是一些国家在船舶防污染方面的典型要求和措施。
1. 美国的要求美国海岸警卫队(USCG)负责管理美国的船舶防污染事务。
根据美国的法律法规,船舶必须具备适当的防污染设备,并遵守相应的排放标准。
此外,美国还要求船舶进行定期检查和认证,并对违反防污染要求的船舶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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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油类或含油混合物排放入海是由于船舶或其设 备遭到损坏的缘故;
①但须在发生损坏或发现排放后,为防止排放或 使排放减至最低限度,已采取了一切合理的预 防措施;
②如果船东或船长故意造成损坏、或轻率行事而又 不知道可能会招致损坏,则不在此列。
是一个综合防止海洋污染的国际公约。该公约共有20条, 另附有两个议定书和五个附则。
议定书Ⅰ是关于涉及有害物质事故报告的规定 议定书Ⅱ是关于争端仲裁。 五个附则是: 防止油污规则; 防止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 防止海运包装有害物质污染规则; 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 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
IMO于1978年2月召开了油船安全与防止 污染会议,通过MARPOL73公约的1978年议 定书,对1973年防污公约附则Ⅰ作了许多修 正,而且允许各缔约国把附则Ⅱ推迟到“78 议定书”生效三年后再生效,由于1978年议 定书吸收了1973年公约的内容,而且将“公 约”和“议定书”的各项规定,作为一个 整体文件理解和解释,即凡加入1978年议定 书的国家就自然地参加了1973年防污染公约, 因此通常将经1978年议定书修正的1973年国 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称为《73/78防污 公约》,即MARPOL73/78。
(5)清洁压载水:装入已清洗过的货油舱内的压载 水,从静态的船舶排入清洁的平静水中,不会在 水面或邻近的岸线上产生明显的痕迹,或形成油 泥和乳化物沉积于水面以下或邻近的岸线上;
“阿莫柯·卡迪兹” (Amoco Cadiz)舵机损坏导 致
触礁溢油22万吨
第一节 船舶防性的危害。海洋污染状况引起了世界 各地人们普遍关注,世界各国为了保护海 洋环境,防止污染,召开了一系列的国际 性、区域性和各沿海国关于防止船舶污染 海洋会议,并制定出一系列国际性、区域 性及各国的有关防污染法律和法规,并且 在不断地修订,使其日渐完善、日渐严格。 因此,船舶防污染问题,不但关系到人类的生 存与发展,而且直接关系到船舶能否进出各 国港口和海上航行。
第一章 船舶防污染
随着世界经济的快速发展,世界航运货运量越
来越大,船舶数量也随之大幅度地增加,特别是 油轮运输的增长,船舶对海洋的污染日趋严重,因操 作不当或事故性原因造成船舶大量有害物质进入 海洋,使海洋环境遭受破坏,影响生态平衡和水文 气象,危害人类健康。因此,保护海洋环境,防 止海洋污染已成为21世纪船舶继安全问题的又一 重大课题。所谓船舶防污染就是要严格控制和预 防船舶各种有害物质的排放和意外泄漏,维持海 洋的清洁。
一、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二、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三、防止倾倒废物和其他物质污染海洋公约 四、我国的防污染法规
五、区域性协议、沿海国、港口国的特殊要 求
六 国际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与管理公约
一、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73/78公约) MARPOL73公约包括了船舶造成海洋污染的所有方面,
(2003年9月27日生效) 5、附则Ⅴ 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
(1988年12月31日生效) 6、附则Ⅵ 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
(2005年1月19日生效)
1、附则I 防止油污规则 该附则为必选附则,于1983年10月2日生效,到
2004年底,已有127个国家加入,其船舶总吨位占世 界商船总吨位的96.95%;我国已加入。 1)对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油性混合物的排放规定。 (1)不在特殊保护区域内排放; (2)距最近陆地50n mile以上; (3)正在航行途中排放,瞬时排放率小于30L/n mile; (4)航次排油总量,不得超过本航次所载货油量的 1/30000; (5)油船所装设的经主管机关批准的排油监控系统和 污油水舱,排放时正在运转。
2)对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船和油船机舱舱底水 排放规定:
(1)船舶不在特殊区域内; (2)舱底水中未混有货油残油; (3)船舶正在航行途中; (4)未经稀释的排出物的含油量不超过15ppm (5)船上安装的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舱底水排油
监控系统、油水分离设备、过滤设备或其他 装置等,正在运转
3)任何油船和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船,当其航行 在特殊区域内时,禁止将油类或油类混合物排 放入海中。对于经处理的机舱舱底污水,只有 满足下列所有条件才可排放:
我国于1983年7月1日加入MARPOL73/78, 成为该公约的缔约国。MARPOL73/78于 1983年10月2日生效,到1997年7月1日已有 100个国家加入,其船舶总吨位占世界商船 总吨位的93.47%。
1997年9月15日至26日在IMO总部伦敦召 开的MARPOL73/78缔约国大会,批准 MARPOL73/78新增一个附则,即“附则VI
(1)舱底污水不是来自货油泵舱的舱底;
(2)舱底污水未混有货油残油;
(3)船舶正在航行途中;
(4)未经稀释排出物的含油量不超过15ppm;
(5)具有油水分离设备和有效的过滤系统并正在运 转
(6)该过滤系统具有当排出物的含油量超过15ppm 时,该装置能确保自动停止排放。
4) “规则”规定的例外情况: 当发生下述情况时,可以不受“规则”规定的排 放控制的限制:
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因此现在 的MARPOL73/78有六个附则。
1、附则I 防止油污规则(1983年10月2日生效) 2、附则Ⅱ 防止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
(1983年10月2日生效) 3、附则Ⅲ 防止海运包装有害物质污染规则
( 1992年7月1日生效) 4、附则Ⅳ 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
5)“公约”有关术语含义
(1)油类:包含原油、燃料油、油泥油渣和炼 制品在内的任何形式的石油;
(2) 含油混合物:含有任何油类的混合物
(3)油船:建造为或改造为主要在其装货处 装运散装油类的船,并包括油类/散装两 用船以及全部或部分装运散装货油的化学 品液货船;
(4)最近陆地:最近的按照国际法划定的领 海基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