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防污染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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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防污染国际公约及国家要求

船舶防污染国际公约及国家要求

船舶防污染国际公约及国家要求随着全球经济的迅速发展和国际贸易的蓬勃增长,船舶运输业成为连接各国贸易和交流的重要纽带。

然而,船舶在运输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气排放、废水和固体废物排放等污染问题也日益引起国际社会的关注。

为了减少船舶对海洋环境的污染,各国纷纷签署了船舶防污染国际公约,并制定了相应的国家要求。

一、船舶防污染国际公约1. MARPOL公约MARPOL公约即国际海上石油污染防治公约,是国际海事组织(IMO)于1973年和1978年通过的公约。

该公约通过了六个附则,分别针对船舶在海上运输中可能产生的污染物进行了规定和防治。

其中,最为重要的附则包括第一附则(涉及废油的排放和储存要求)、第二附则(规定船舶在污水排放方面的标准)和第五附则(涉及固体废弃物的排放控制)等。

2. 废物从船舶转移受控规则(HME 2007)该规则规定了船舶产生的污染物在转移过程中的管理,并对涉及的船舶和港口设施提出了相应的要求。

规则主要涉及到船舶的垃圾管理、清洁船舶等方面,旨在降低船舶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二、国家要求1. 中国《船舶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国《船舶大气污染防治法》是中国政府为了加强船舶大气污染防治而颁布的立法文件。

该法规定了船舶在航行中应当遵守的大气污染控制标准,并规定了对违反者的处罚措施。

这一法规的颁布,进一步推动了中国船舶环境保护工作的落实。

2. 美国《船舶水污染防治法》美国《船舶水污染防治法》是美国政府为了减少船舶对水环境污染的立法文件。

该法规定了船舶在携带和处置废水、油污染和生物污染等方面的要求,旨在保护美国海域及沿岸环境的纯净。

三、结语船舶防污染国际公约及各国家的相应要求,为保护海洋环境、维护海洋生态平衡发挥了积极作用。

船舶运输企业和各相关国家应当积极履行公约规定,加强船舶环保措施,共同推动全球船舶污染防治工作,为建设清洁、美丽的海洋贡献力量。

1973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年议定书

1973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年议定书

1973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年议定书(73∕78防污公约)该议定书1978年2月17日订于伦敦。

它事实上包含两份基本文伴,即:《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遣成污染公约》和《关于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78年议定书》。

因此,国际上通常将二者合称为“73/8防污公约”,(73/78MARPOL)。

(一)1978年议定书与1973年公约的关系《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于1973年11月2日订于伦敦。

该公约在通过时的文本,由正文20个条文和“关于涉及有毒物质事故报告的规定”等2个议定书及“防止油污规则”等5个附则组成。

《关于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78年议定书》于1978年2月17日订于伦敦。

该议定书由正文9个条文和1个附则组成。

该“附则”题为《对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修订与补充》。

就其修订和补充的对象而言,该“附则”主要是对1973年公约的《附则Ⅰ防止油污规则》进行实质性修政和补充,对公约其余4个附则未作修改或补充。

正是由于1978年议定书对1973年公约作了重要的修订与补充,因而该议定书构成公约不可分离的组成部分。

1978年议定书第一条第一款就明确要求,本议定书各缔约国应承担义务同时实施“本议定书及其附则的各项规定”和“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各项规定”。

第二款更是明确规定:“(1973年)防污公约和本议定书的各项规定,应作为一个整体文件来理解和解释。

”根据该议定书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凡加入1978年议定书的国家,自然地应当遵守1973年防污公约,而不必对公约另行签字或履行专门的批准手续。

(二)关于1978年议定书的生效及我国加入的情况1978年议定书于1978年2月17日订于伦敦,由国际海事组织保管。

1983年10月2日,该议定书生效。

1983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向国际海事组织秘书长交存加入书,同时声明“不受公约附则Ⅲ、Ⅳ和V的约束”。

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引言

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引言

引 言《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系由国际海事组织在1973年10月8日至11月2日召集的国际海洋污染会议通过。

议定书I(关于涉及有害物质事故报告的规定)和II(仲裁)在同一会议上通过。

随后该公约经过了国际海事组织在1978年2月6日至17日召开的国际油船安全和防污染会议(TSPP会议)通过的1978年议定书的修订。

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该公约,称为《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或简称《73/78防污公约》。

涉及船舶造成污染各种成因的规则包括在本公约的五个附则内。

该公约还经1997年议定书作了修订,即通过了第六个附则,但接受此议定书的国家的数量尚不足以使其生效。

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MEPC)自其1974年成立以来,已审议了《73/78防污公约》的许多规定,其中有些被认为需要澄清而有些则难于付诸实施。

为了统一解决这些模棱两可和难以实施的问题,MEPC认为最好制订统一解释。

在某些情况下,MEPC认识到有必要修正现有规则或引入新规则,其目的在于进一步减少船舶造成的操作性和事故性污染。

MEPC做了许多工作并已为该公约制订出相当数量的统一解释和修正案。

本出版物的目的是使其便于查询《73/78防污公约》的条款、议定书和附则的最新规定和统一解释,包括由MEPC通过并已生效的修正案,直到并包括(由MEPC.89(45)决议通过的)2000年修正案。

然而应注意,秘书处无意在编辑方面或以其他方式改变正式文本。

为法律上的目的,应查阅《73/78防污公约》各项规定的正式文本。

上述情况的一个例外是附则I第13G条和IOPP证书附件的修正案(在2001年5月16日以MEPC.95(46)决议通过)。

这些重要修正案的默认接受日期为2002年3月1日,如在此日期被接受,将于2002年9月1日生效。

到这一综合文本的出版日期为止,这些修正案的生效条件还未满足。

然而这些修正案可能在《73/78防污公约》现综合文本下次修改前生效。

教学课件:第二章-船舶防污染国际公约及相关法规

教学课件:第二章-船舶防污染国际公约及相关法规
断完善管理措施。
奖惩机制
建立奖惩机制,对在船舶防污染 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 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规行为
进行惩罚。
船舶防污染管理的案例分析
01
02
03
案例选择
选取具有代表性的船舶防 污染管理案例,如成功经 验、典型问题等。
案例分析
对选取的案例进行深入分 析,总结经验教训,为今 后的管理工作提供借鉴和 参考。
国际船舶防污染法规的执行与监督
国际船舶防污染法规的执行
各国政府根据国际公约和国内法规对 船舶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船舶遵守相 关规定。
港口国监督
港口国政府对停靠本港的船舶进行监 督检查,确保其符合国际公约和国内 法规的要求。
船旗国监督
船旗国政府对本国注册的船舶进行监 督检查,确保其符合国际公约和国内 法规的要求。
公约的基本原则与要求
基本原则
船舶防污染国际公约的基本原则包括“谁污染谁负责”和“ 预防为主”等,强调船舶经营者的环保责任和预防性措施的 重要性。
要求
船舶防污染国际公约对船舶建造、设备配置、操作管理、废 物处理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包括船舶必须配备防污染设 备、禁止向海洋排放有害物质、实施船舶废弃物管理等。
教学课件:第二章-船舶防污染国 际公约及相关法规
目录
• 船舶防污染国际公约概述 • 国际船舶防污染法规体系 • 船舶防污染技术规范与标准 • 船舶防污染管理与实践 • 国际船舶防污染合作与交流
01 船舶防污染国际公约概述
公约的定义与目的
定义
船舶防污染国际公约是一系列旨 在防止船舶活动对海洋环境造成 污染的国际协议和规定。
防船舶垃圾污染技术规范
防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技术规范
规定了船舶垃圾的分类、收集、处理和排 放要求,以减少船舶垃圾对水域和沿海环 境的污染。

《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97年议定书附件修正案

《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97年议定书附件修正案

《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97年议定书附件修正案(经修订的《防污公约》附则VI)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第I章总则第1条适用范围本附则的规定应适用于所有船舶,但本附则第3、5、6、13、15、16和18条另有明文规定者除外。

第2条定义就本附则而言:1 附则系指经《1978年议定书》和《1997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国际公约(MARPOL)》附则VI,附则可由本组织修订,但这些修正案需按本公约第16条的规定予以通过并生效。

2 相似建造阶段系指在该阶段:.1 可辨别某一具体船舶的建造开始;和.2 船舶业已开始的装配量至少为50吨或为全部结构材料估算质量的1%,取较少者。

3 周年日期系指每年与《国际防止大气污染证书》期满之日对应的月和日。

4 辅助控制装置系指船用柴油机上安装的用于保护柴油机和/或其辅助设备不受可导致其损坏或故障的操作条件影响的或有助于柴油机起动的一个系统、功能或控制策略。

辅助控制装置也可以是业已满意地表明为非抑制装置的策略或措施。

ANNEX 13Page 25 连续进料系指当焚烧炉在正常操作条件下,燃烧室工作温度在850℃和1,200℃之间时,无需人工辅助将废物送入燃烧室的过程。

6 抑制装置系指为激活、调整、推迟或停止排放控制系统的任何部件或功能而对操作参数(例如:发动机速度、温度、进气压力或任何其他参数)进行测量、感应或反应的装置,从而在正常操作遇到的工况下降低排放控制系统的有效性,但在适用的排放发证试验程序中大量使用该装置者除外。

7 排放系指从船舶上向大气或海洋中释放受本附则控制的任何物质。

8 排放控制区系指要求对船舶排放采取特殊强制措施以防止、减少和控制NO X、SO X或颗粒物质的排放或所有三类物质的排放造成大气污染以及伴随而来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不利影响的区域。

排放控制区域应包括本附则第13和14条所列或所指定的区域。

IMO防止船舶污染公约的制定和修改过程介绍

IMO防止船舶污染公约的制定和修改过程介绍

IMO防止船舶污染公约的制定和修改过程介绍从成立至今,国际海事组织(IMO)已经走过了60年的历程。

由IMO制定的和船舶污染有关的公约有防止船舶污染技术标准、污染干预和应急响应,以及污染损害责任和赔偿三大类的20多个公约和议定书(相关公约汇总情况见附表),在防止船舶污染方面取得了卓著的成绩。

国际油轮船东污染联合会(ITOPF)的数据表明,以油类物质的事故性污染为例,超过700吨溢油量的污染事故从70年代的平均25.2起/年逐年减少至80年代的平均9.3起/年、90年代的7.8起/年,从2000年以来平均3.6起/年;船舶溢油量从70年代年均31万吨降至80年代年均12万吨、90年代11万吨,2000年以来降至年均2.7万吨[1]。

IMO在海洋环境保护方面所作的贡献举世瞩目、众所公认,早在1997年赢得了享有盛誉的环境Onassis奖[2]。

1 防污染公约的制定和修改背景1.1 环境意识的提高及新问题的出现二战以来石油的开采和利用导致船舶运输的原油和成品油数量与日俱增,对环境的威胁日益明显。

随着人们环境意识的提高,一些国家意识到来自船舶的油污染,尤其是船舶的操作性污染是海洋环境保护面临的重要任务。

第一个防止船舶污染的公约是《1954年油污公约》(OIL54),该公约得到许多国家的承认。

公约主要是针对船舶油类物质的操作性污染。

该公约制定之时,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3](IMCO)还未成立。

1967年的“托利·卡翁”号溢油事故震惊了全世界,人们重新审视OIL 54,并开始关注当时日益增加的化学品运输的威胁和其他船舶污染源,由此产生了著名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MARPOL73),这是人类社会有史以来第一部全面防止来自船舶污染的国际公约,除了油类以外,还包括散装液体化学品、包装有害物质、生活污水和船舶垃圾。

这起重大的污染事故也向人们提出了一系列新的、包括公法和私法方面的问题。

为此,IMCO于1969年11月10日至29日在布鲁塞尔召开了海上污染损害国际法律会议,通过了两个重要的公约,一个是INTERVENTION 1969,该公约在国际公法领域是一个很大的突破,给予沿海国政府干预的权利。

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IV

《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Ⅳ《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Ⅳ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颁布日期】 1973-11-02【生效日期】第1条定义就本规则而言:(1)“新船”系指:(a) 在本规则生效之日或以后订立建造合同的船舶,或无建造合同但在本规则生效之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相应建造阶段的船舶;或(b) 在本规则生效之日后3年或3年以上交船的船舶。

(2)“现有船舶”系指不属于新船的船舶。

(3)“生活污水”系指:(a) 任何型式的厕所、小便池和厕所排水孔的排出物和其它废弃物;(b)医务室(药房,病房等)的洗手池、洗澡盆和这些处所排水孔的排出物;(c) 装有活着的动物的处所的排出物;或(d)混有上述定义的排出物的其它废水。

(4)“集污舱”系指用于收集和储存生活污水的舱柜。

(5)“最近陆地”:“距最近陆地”一词,系指距某领土根据国际法据以划定其领海的基线的距离,但下述情况除外:就本公约而言,在澳大利亚东北海面“距最近陆地”系指距澳大利亚海岸下述各点的连线的距离:自南纬11°00',东经142°08'的一点起至南纬10°35',东经141°55'的一点,再至南纬10°00',东经142°00'的一点,再至南纬9°10',东经143°52'的一点,再至南纬9°00',东经144°30'的一点,再至南纬13°00',东经144°00'的一点,再至南纬15°00',东经146°00'的一点,再至南纬18°00',东经147°00'的一点,再至南纬21°00',东经153°00'的一点,最后至澳大利亚海岸南纬24°42',东经153°15'的一点的连线。

船舶防污染国际公约及国家要求

船舶防污染国际公约及国家要求船舶防污染是航运业界常见且重要的问题之一。

为了保护海洋环境,国际社会通过了一系列的船舶防污染国际公约,并在此基础上,各个国家又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要求,以确保船舶运输活动对海洋环境造成的影响降到最低。

本文将以船舶防污染国际公约及国家要求为主题,探讨相关问题。

一、船舶防污染国际公约1. 国际海事组织(IMO)的公约国际海事组织是负责制定船舶防污染相关公约的国际组织。

其最重要的公约之一为国际海上油污染防治公约(MARPOL公约),它于1973年正式生效,旨在防止船舶在海上排放石油污染物。

MARPOL公约主要规定了船舶在海上排放废油、废水、垃圾和危险品等物质的标准和要求。

其中,废油排放量要严格控制,废水排放也要经过适当处理。

该公约还规定了船舶需要安装的污油水分离器、油污染报警装置等设备的要求。

除了MARPOL公约外,IMO还制定了《国际船舶废弃物管理公约》(London公约)和《国际防止船舶及港口设施恶意行为公约》(ISPS公约)等公约,综合管理了船舶废弃物和确保船舶及港口安全。

2. 国际海洋组织的公约国际海洋组织(ISA)也是一个重要的国际组织,其目标是保护海洋环境。

ISA制定了《国际船舶废弃物处置公约》(London公约),要求各船舶在将废弃物卸载到港口前,必须符合国际标准,并将废弃物交由经过授权的接收机构处理。

此外,ISA还制定了《国际船舶与设施安全公约》(ISPS公约),要求各船舶和港口设施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以防止恐怖袭击和非法活动。

二、国家的要求和措施除了国际公约,各个国家还依据自身情况,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要求,以确保船舶防污染工作的有效实施。

以下是一些国家在船舶防污染方面的典型要求和措施。

1. 美国的要求美国海岸警卫队(USCG)负责管理美国的船舶防污染事务。

根据美国的法律法规,船舶必须具备适当的防污染设备,并遵守相应的排放标准。

此外,美国还要求船舶进行定期检查和认证,并对违反防污染要求的船舶进行处罚。

船舶四大公约

船舶四大公约一、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COLREGS)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COLREGS)是国际海事组织(IMO)制定的一项公约,旨在规范船舶在海上的避碰行为,以确保船舶之间的安全和顺利航行。

该公约于1972年通过,自1977年起生效。

COLREGS公约规定了船舶在遇到其他船舶时应采取的行动,包括航行规则、船舶灯光信号、声音信号等。

根据该公约,船舶应保持警惕,并且根据对方船舶的航向和位置,采取适当的行动来避免碰撞。

这些规则的遵守对于船舶之间的安全至关重要。

二、海洋污染防治公约(MARPOL)海洋污染防治公约(MARPOL)是国际海事组织(IMO)制定的一项公约,于1973年通过,旨在防止和减少船舶对海洋环境的污染。

该公约于1983年起生效。

MARPOL公约规定了船舶在海上排放废物和污染物的限制和要求。

根据该公约,船舶必须将废物分类储存,并在特定的区域或设施进行处理或卸载。

此外,船舶还应遵守油污染防治规定,包括正确使用和维护油污染防治设备,以及及时报告和应对油污染事件。

三、国际海事组织公约(SOLAS)国际海事组织公约(SOLAS)是国际海事组织(IMO)制定的一项公约,于1974年通过,旨在确保国际航行船舶的安全。

该公约于1980年起生效。

SOLAS公约规定了船舶的建造、设备、操作和维护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以确保船舶在海上的安全性。

根据该公约,船舶必须配备适当的安全设备,包括救生艇、救生衣、灭火器等,并且必须进行定期的检查和维护。

此外,船舶还必须遵守航行通信、航行记录、航行员培训等规定。

四、国际船舶污染防止公约(BWM公约)国际船舶污染防止公约(BWM公约)是国际海事组织(IMO)制定的一项公约,于2004年通过,旨在防止船舶通过船舶的废水和沉积物传播有害生物。

该公约于2017年起生效。

BWM公约规定了船舶应采取的措施,以防止和控制船舶通过船舶废水和沉积物引起的生物污染。

根据该公约,船舶必须配备适当的处理设备,以过滤和消灭可能携带有害生物的废水和沉积物。

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各缔约国,认识到有保护整个人类环境特别是海洋环境地需要,认识到船舶故意地、随便地或意外地排放油类和其它有害物质,是造成污染地一项重大来源,也认识到主要为保护环境而缔结地第一个多边协议年国际防止海上油污公约地重要性和该公约在防止海洋和沿海环境污染方面所作出地重大贡献,本着彻底消除有意排放油类和其他有害物质而污染海洋环境并将这些物质地意外排放减至最低限度地愿望,考虑到达到这一目地地最好办法是制订一些不限于油污地具有普遍意义地规则,经协议如下:第一条本公约地一般义务一、各缔约国保证实施其承担义务地本公约及其附则地各项规定,以防止由于违反公约排放有害物质或含有这种物质地废液而污染海洋环境.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二、除另有明文规定者外,凡引用本公约即同时构成引用其议定书及各附则.第二条定义除另有明文规定者外,就本公约而言:一、“规则”系指载于本公约附则中地规则.二、“有害物质”系指任何进入海洋后易于危害人类健康、伤害生物资源和海生物,损害休憩环境或妨害对海洋地其他合法利用地物质,并包括应受本公约控制地任何物质.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三、(一)“排放”一词当与有害物质或含有这种物质地废液而言,系指不论由于何种原因所造成地船舶地排放,包括任何地逸出、处理、溢出、渗漏、泵出、冒出或排空;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二)“排放”一词不包括下列情况:.年月日在伦敦签订地防止倾倒废弃物和其他物质污染海洋公约所指地倾倒;或.由于对海底矿物资源地勘探、开发及与之相关联地近海加工处理所直接引起地有害物质地排放;或.为减少或控制污染地合法科学研究而进行地有害物质排放.四、“船舶”系指在海洋环境中运行地任何类型地船舶,包括水翼船、气垫船、潜水船、水上船艇和固定地或浮动地工作平台.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五、“主管机关”系指船舶在其管辖下进行营运地国家政府.就有权悬挂某一国家国旗地船舶而言,主管机关即为该国地政府.对于沿海国家为勘探和开发其自然资源行使主权,在邻接于海岸地海底及其底土从事勘探和开发地固定或浮动平台而言,主管机关即为该有关沿海国家地政府.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六、“事故”系指涉及实际或可能将有害物质或含有这种物质地废液排放入海地事件.七、“组织”系指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第三条适用范围一、本公约适用于:(一)有权悬挂一缔约国国旗地船舶;和(二)无权悬挂一缔约国地国旗但在一缔约国地管辖下进行营运地船舶.二、本条中地任何规定,均不得解释为减损或扩大缔约国根据国际法为勘探和开发自然资源对于邻接其海岸地海底及其底土地主权.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三、本公约不适用于任何军舰、海军辅助船舶或其他国有或国营并暂时只用于政府非商业性服务地船舶.但每一缔约国应采取不损害其所拥有或经营地这种船舶地操作或操作性能地适当措施,以保证这种船舶在合理和可行地范围内按本公约地规定行事.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四条违章一、任何违反本公约要求地事件,不论其发生在何处,根据有关船舶主管机关地法律,应予禁止,并有相应地制裁措施,如果该主管机关获悉是项违章事件,并确信有充分地证据对被声称地违章事件提出诉讼,则应按照其法律使这种诉讼尽速进行.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二、在任一缔约国管辖区域以内地任何违反本公约要求地事件,根据该缔约国地法律,应予禁止,并有相应地制裁措施.每当发生这种违章事件时,该缔约国便应: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一)使有关部门按其法律提出诉讼;或(二)将其可能掌握地关于已发生违章事件地情况和证据,提交该船地主管机关.三、如有关某一船舶违反本公约事件地情况和证据已提交该船地主管机关,则该主管机关应迅速将其所采取地行动通知提供上述情况和证据地缔约国和本组织.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四、缔约国地法律按照本条要求所规定地处罚,其严厉程度应足以阻止对本公约地违犯,并且不论此类事件发生在何处,其处罚均应同样严厉.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五条证书和检查船舶地特殊规定一、除本条第二款地规定外,对于根据一缔约国授权按照规则地各项规定所颁发地证书,其他缔约国应予承认,并视为在本公约涉及地全部范围内与他们自己所颁发地证书具有同等地效力.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二、凡按照规则规定需要持有证书地船舶,当其在一缔约国所管辖地港口或近海装卸站时,应接受该缔约国正式授权地官员地检查.任何这种检查,应以核实船上是否备有有效地证书为限,除非有明显地理由认为该船或其设备地条件实质上不符合证书所载地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或者船舶未备有有效地证书,那末,执行检查地缔约国应采取步骤,务使该船地出海对海上环境不致产生不当地危害威胁,才准其开航.但是,该缔约国可允许这种船离开港口或近海装卸站而驶往可供使用地最近地适当修船厂.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三、如果一缔约国对于一艘外国船舶由于其不符合本公约地规定而拒绝其进入他所管辖地港口或近海装卸站,或对之采取任何行动,则该缔约国应立即通知该船船旗国地领事或外交代表,如无此可能,则应立即通知该船地主管机关.在拒绝进港或采取上述行动前,该缔约国可要求与该船地主管机关进行协商.如船舶未按规则地规定备有有效地证书.也应通知主管机关.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四、对于非本公约缔约国地船舶,必要时缔约国应运用本公约地一些要求,以保证不给予这些船舶较为优惠地待遇.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六条违章事件地侦查和本公约地实施一、各缔约国应运用一切适当而切实可行地侦查和环境监测措施,适当地报告程序和证据积累,在对违章事件地侦查和本公约地实施方面进行合作.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二、凡适用本公约地船舶,在一缔约国地任何港口或近海装卸站,可受到该缔约国委派或授权地官员地检查,以核实该船是否违反规则地规定而排放了任何有害物质.如检查表明是违反本公约地事件,则应将一份报告送请主管机关采取适当行动.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三、任何缔约国如有关于该船违反规则规定排放了有害物质或含有这种物质地废液地证据,应提供给主管机关.如属可行,该缔约国地主管当局应将此项所声称地违章事件通知该船船长.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四、在收到这种证据后,被通知地主管机关应对此事进行调查,并可要求该缔约国对所声称地违章事件提供进一步地或更完善地证据.如果该主管机关确信有充分地证据可对所声称地违章事件提出诉讼,则应使这种诉讼按其法律尽速进行.该主管机关应将所采取地行动,迅速通知报告此项所声称地违章事件地缔约国和海协组织.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五、一缔约国也可对进入受其管辖地港口或近海装卸站地适用于本公约地船舶进行检查,如果已从任一缔约国收到调查地请求和关于该轮不论在何处排放了有害物质或含有这种物质地废液地充分证据.这种调查地报告应送交请求调查地缔约国和主管机关,以便能根据本公约采取适当地行动.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七条对船期地不当延误一、在执行本公约第四、第五或第六条规定地情况下,应尽力避免使船舶受到不当地阻留或迟延.二、如果在执行本公约第四、第五或第六条规定地情况下船舶受到不当地阻留或迟延,该船对于所受到地损失或损害,有权要求赔偿.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八条涉及有害物质地事故报告一、应毫不迟延地尽可能按照本公约议定书Ⅰ地规定作出事故报告.二、每一缔约国应:(一)为适当地官员或机构受理所有关于事故地报告,作出一切必要地安排;并(二)将这些安排地详细情况通知本组织,以便转告其它缔约国和本组织地会员国.三、一缔约国一旦收到本条规定地报告时,应立即将该报告转发给:(一)所涉及地船舶地主管机关;以及(二)可能受到影响地任何其他国家.四、每一缔约国应指示其海上检查船和飞机以及其他适当地部门,向其当局报告本公约议定书Ⅰ中所提及地任何事故,该缔约国如认为适当,应相应地报告本组织和任何其他地有关方面.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九条其他地条约及解释一、本公约一经生效,在缔约国之间,本公约即替代经修订地年国际防止海上油污公约.二、本公约地任何规定,不得损害根据联大()第号决议召开地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对海洋法地编纂和发展,也不得损害任何国家目前和今后就海洋法以及沿海国和船旗国地管辖权地性质和范围所提出地要求和法律上地意见.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三、本公约中“管辖权”一词,应根据在应用和解释本公约时有效地国际法来解释.第十条争议地解决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地缔约国之间对本公约地解释或应用所发生地任何争议,如不能通过这些国家间地协商解决,同时如这些国家又不能以其它方式取得一致意见时,经其中任一缔约国地请求,得交付本公约地议定书Ⅱ中所规定地仲裁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十一条资料交流一、各缔约国负责将下述各项文件送交本组织:(一)就本公约范围内各项事宜所颁布地法律、命令、法令和规则以及其他文件地文本;(二)经授权代表各该缔约国按规则规定办理关于装运有害物质船舶地设计、建造和设备事宜地非政府性机构地名单;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三)根据规则规定所颁发地证书地足够数量地样本;(四)接收设备地清单,包括其地点、容量和可用地设备以及其他地特点;(五)关于本公约实施结果地正式报告或其摘要;(六)按海协组织标准格式填写地对违反本公约事件实际所作处罚地年度统计报告.二、海协组织应将收到本条规定地任何文件一事通知各缔约国,并将按本条第一款第(二)至(六)项规定送交海协组织地任何资料转发所有缔约国.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十二条船舶事故一、每一主管机关负责对其适用于规则地任何船舶所发生地任何事故进行调查,如果这种事故对海上环境造成了重大地有害影响.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二、每一缔约国应向海协组织提供关于这种调查结果地资料,如其认为这种资料可能有助于确定本公约需作任何种修改地话.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十三条签字、批准、接受、认可和加入一、本公约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在本组织总部开放供签字,此后继续开放供加入.各国可按下列方式参加本公约: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一)签字并对批准、接受或认可无保留;或(二)签字而有待批准、接受或认可,随后再予批准、接受或认可;或(三)加入.二、批准、接受、认可或加入地实现,应向海协组织秘书长交存一份相应地文件.三、海协组织秘书长应将任何签字或任何新近批准接受、认可或加入地文件地交存及其交存日期,通知所有已签字或已加入本公约地国家.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十四条任选附则一、在签字、批准、接受、认可或加入本公约时,一个国家可以提出声明,它不接受本公约地附则Ⅲ、Ⅳ和Ⅴ(以下简称“任选附则”)或不接受其中地任一附则.除上述规定外,缔约国应受任何附则地全部约束.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二、曾声明不受某一任选附则约束地国家,可随时通过向海协组织交存第十三条第二款所规定地文件,接受该附则.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三、根据本条第一款提出声明不接受某一任选附则且以后又并未按本条第二款规定接受该附则地国家,在该附则有关事项方面,既不承担本公约所规定地任何义务,也无权要求本公约所赋予地任何权利,同时,就有关该附则各种事项而言,凡在本公约中提及各缔约国时,均不包括该国家.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四、海协组织应将根据本条规定提出地任何声明,以及收到按本条第二款规定交存地任何文件一事,通知业已签字或加入本公约地国家.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十五条生效一、本公约在不少于个国家按第十三条规定参加本公约之日后经过个月生效,该国所拥有地商船队地吨位之和,应不少于世界商船总吨位地%.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二、任选附则应在本条第一款所规定地条件就该附则而言得到满足之日后经过个月生效.三、海协组织应将本公约生效地日期和某一任选附则按本条第二款规定生效地日期,通知业已签署或加入本公约地国家.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四、对于在本公约或任何任选附则生效地要求得到满足之后但在其生效之日前交存批准、接受、认可或加入文件地国家,其批准、接受、认可或加入应在本公约或该附则生效之日生效,或在交存上述文件之日后经过个月生效,以较晚者为准.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五、对于在本公约或某一任选附则生效之日后交存批准、接受、认可或加入文件地国家,本公约或该附则应在上述文件交存之日后经过个月对之生效.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六、在第十六条对本公约或一任选附则地修正案地生效所要求地全部条件得到满足之日后,交存地任何批准、接受、认可或加入地文件,应适用于经修订地公约或附则.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十六条修正一、本公约可按下列各款中所规定地任一修正程序,予以修正.二、经海协组织审议后修正:(一)一缔约国所提议地任何修正案,应提交海协组织,并应由海协组织秘书长至少在海协组织审议前个月将其通知海协组织地所有会员国和所有缔约国.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二)海协组织应将上述提议和周知地任何修正案提交给一个适当地机构进行审议.(三)本公约地缔约国,不论其是否为海协组织地会员国,有权参加该适当机构地会议.(四)修正案须以到会并投票地缔约国三分之二多数票通过.(五)修正案如按上述第(四)项地规定获得通过,则海协组织秘书长应将其通知所有地缔约国,以供接受.(六)在下述情况下,一项修正案应视为已被接受:.对于本公约某一条款地一项修正案,在其为商船队吨位之和不少于世界商船队总吨位%地三分之二缔约国接受之日,即应视为已被接受.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对于本公约某一附则地一项修正案,应按本项之中所规定地程序视为已被接受,除非该适当机构在通过这一修正案时决定,该修正案在商船队吨位之和不少于世界商船队总吨位%地三分之二缔约国接受之日,才能视为已被接受.但是,在本公约某一附则地一项修正案生效之前地任何时候,一缔约国仍可通知海协组织地秘书长,必须经其明确认可,该修正案才能对之生效.海协组织秘书长应将这种通知及收到地日期通知各缔约国.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对本公约某一附则附录地一项修正案,在该适当机构通过它时所规定地期限(该期限不得少于个月)届满时,即应视为已被接受,除非在此期限内有不少于三分之一地缔约国或其所拥有地商船队之和不少于世界商船队总吨位%地缔约国(不论达到哪个条件均可)通知本组织表示反对;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对本公约议定书Ⅰ地修正案,应按上述本项之或中所规定地对本公约附则修正案地同样程序办理;.对本公约议定书Ⅱ地修正案,应按上述本项之中所规定地对本公约条款修正案地同样程序办理.(七)修正案按下述条件生效:.对本公约地条款、议定书Ⅰ、议定书Ⅱ或未按本条第二款第(六)项之中所规定地程序办理地本公约附则地修正案,凡按前述规定被接受者,对于已宣布接受该修正案地各缔约国,应在其被接受之日后经过个月生效;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对根据本条第二款第(六)项之中所规定地程序办理地本公约地议定书Ⅰ、附则或附则附录地修正案,凡按上述条件视为已被接受者,应在其被接受后过个月对所有缔约国生效,但在该日期前声明不予接受或按第(六)项之地规定声明须待其明确认可地缔约国除外.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三、会议修正:(一)经一缔约国提出申请,并有至少三分之一缔约国地同意,海协组织应召开一次缔约国会议来审议对本公约地修正案.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二)经这一会议以到会并投票地缔约国三分之二多数票通过地每一项修正案,应由海协组织秘书长通知所有缔约国,以供接受.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三)除非会议另有决定,该修正案应按上述第二款第(六)和第(七)项中为此所规定地程序视为已被接受和生效.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四、(一)如果是对于某一任选附则地修正案,则本条中所提到地“缔约国”应视为对该附则负有义务地缔约国.(二)不接受某一附则地一项修正案地缔约国,仅就该修正案地应用而言,应视同非缔约国.五、一项新附则地通过与生效,应按和本公约条款修正案地通过与生效相同地程序办理.六、除另有明文规定者外,根据本条规定对本公约所作地任何修正,凡涉及船舶结构者,只适用于在该修正案生效之日或其后订立建造合同地船舶,或无建造合同但在该修正案生效之日或其后安放龙骨地船舶.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七、对于一项议定书或附则地任何修正案,应与该议定书或附则地实质内容有关,并应与本公约地条款相一致.八、海协组织秘书长应将根据本条规定生效地任何修正案连同其生效地日期一并通知所有缔约国.九、根据本条规定对一项修正案所提出地接受或反对地声明,应以书面通知海协组织秘书长.海协组织秘书长应将这种通知和收到地日期通知各缔约国.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十七条促进技术合作各缔约国应与海协组织和其他国际机构进行协商,并在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执行主任地协助和配合下,支援那些对要求最好能在其国内进行下述技术援助地缔约国,以推进本公约地目地和宗旨: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一、培训科技人员;二、供应必要地接收和监测地设备与设施;三、推进防止或减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地其他措施和安排;四、鼓励研究工作.第十八条退出一、任何缔约国,在本公约或任何任选附则对该缔约国生效满年后,可随时退出本公约或该任选附则.二、退出本公约或任选附则,应以书面通知海协组织秘书长,海协组织秘书长应将所收到地任何这种通知和收到地日期以及退出地生效日期,通知所有其他缔约国.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三、退出本公约或任选附则,应在海协组织秘书长收到该项通知后经过个月或在该通知中所指明地任何较此为长地期限届满后生效.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十九条保存和登记一、本公约应由海协组织秘书长保存,海协组织秘书长应将核证无误地本公约副本分送所有已签字或已加入本公约地国家.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二、本公约一经生效后,海协组织秘书长应即按照联合国宪章第条地规定,将其文本送联合国秘书长登记并公布.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二十条文字本公约正本一份,用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写成,每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另应备有阿拉伯文、德文、意大利文和日文地官方译本,译本与签署后地正本一起保存.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下列具名地经各自政府正式授权地代表(略一编者注)特签署本公约,以昭信守.年月日订于伦敦.议定书Ⅰ关于涉及有害物质事故报告地规定(按照本公约第八条地规定) 第一条报告地责任一、涉及本议定书第三条中所述事故地船舶地船长,或负责管理该船地其他人员,应毫不迟延地尽可能按照本议定书地规定对事故作出详细地报告.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二、如果本条第一款中所述地船舶被放弃,或者该船所作地报告不完整或得不到该船地报告,则该船地船东、租船人、经理人或经营人,或者他们地代理人,应尽可能担负起本议定书中所规定地船长地责任.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二条报告地方法一、只要可能,就应用无线电报告,但无论如何,必须通过当时可利用地最快途径作出报告.凡用无线电进行报告,则应尽可能最优先地给予发送.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二、报告应发交本公约第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所规定地适当官员或机构.第三条报告地时间每遇事故涉及下述情况时,便应作出报告:一、非本公约所许可地排放;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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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油类或含油混合物排放入海是为保证船舶安全 或救护海上人命所必需者;
将油类或含油混合物排放入海是由于船舶或其设 备遭到损坏的缘故;
①但须在发生损坏或发现排放后,为防止排放或 使排放减至最低限度,已采取了一切合理的预 防措施;
②如果船东或船长故意造成损坏、或轻率行事而又 不知道可能会招致损坏,则不在此列。
是一个综合防止海洋污染的国际公约。该公约共有20条, 另附有两个议定书和五个附则。
议定书Ⅰ是关于涉及有害物质事故报告的规定 议定书Ⅱ是关于争端仲裁。 五个附则是: 防止油污规则; 防止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 防止海运包装有害物质污染规则; 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 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
IMO于1978年2月召开了油船安全与防止 污染会议,通过MARPOL73公约的1978年议 定书,对1973年防污公约附则Ⅰ作了许多修 正,而且允许各缔约国把附则Ⅱ推迟到“78 议定书”生效三年后再生效,由于1978年议 定书吸收了1973年公约的内容,而且将“公 约”和“议定书”的各项规定,作为一个 整体文件理解和解释,即凡加入1978年议定 书的国家就自然地参加了1973年防污染公约, 因此通常将经1978年议定书修正的1973年国 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称为《73/78防污 公约》,即MARPOL73/78。
(5)清洁压载水:装入已清洗过的货油舱内的压载 水,从静态的船舶排入清洁的平静水中,不会在 水面或邻近的岸线上产生明显的痕迹,或形成油 泥和乳化物沉积于水面以下或邻近的岸线上;
“阿莫柯·卡迪兹” (Amoco Cadiz)舵机损坏导 致
触礁溢油22万吨
第一节 船舶防性的危害。海洋污染状况引起了世界 各地人们普遍关注,世界各国为了保护海 洋环境,防止污染,召开了一系列的国际 性、区域性和各沿海国关于防止船舶污染 海洋会议,并制定出一系列国际性、区域 性及各国的有关防污染法律和法规,并且 在不断地修订,使其日渐完善、日渐严格。 因此,船舶防污染问题,不但关系到人类的生 存与发展,而且直接关系到船舶能否进出各 国港口和海上航行。
第一章 船舶防污染
随着世界经济的快速发展,世界航运货运量越
来越大,船舶数量也随之大幅度地增加,特别是 油轮运输的增长,船舶对海洋的污染日趋严重,因操 作不当或事故性原因造成船舶大量有害物质进入 海洋,使海洋环境遭受破坏,影响生态平衡和水文 气象,危害人类健康。因此,保护海洋环境,防 止海洋污染已成为21世纪船舶继安全问题的又一 重大课题。所谓船舶防污染就是要严格控制和预 防船舶各种有害物质的排放和意外泄漏,维持海 洋的清洁。
一、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二、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三、防止倾倒废物和其他物质污染海洋公约 四、我国的防污染法规
五、区域性协议、沿海国、港口国的特殊要 求
六 国际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与管理公约
一、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73/78公约) MARPOL73公约包括了船舶造成海洋污染的所有方面,
(2003年9月27日生效) 5、附则Ⅴ 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
(1988年12月31日生效) 6、附则Ⅵ 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
(2005年1月19日生效)
1、附则I 防止油污规则 该附则为必选附则,于1983年10月2日生效,到
2004年底,已有127个国家加入,其船舶总吨位占世 界商船总吨位的96.95%;我国已加入。 1)对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油性混合物的排放规定。 (1)不在特殊保护区域内排放; (2)距最近陆地50n mile以上; (3)正在航行途中排放,瞬时排放率小于30L/n mile; (4)航次排油总量,不得超过本航次所载货油量的 1/30000; (5)油船所装设的经主管机关批准的排油监控系统和 污油水舱,排放时正在运转。
2)对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船和油船机舱舱底水 排放规定:
(1)船舶不在特殊区域内; (2)舱底水中未混有货油残油; (3)船舶正在航行途中; (4)未经稀释的排出物的含油量不超过15ppm (5)船上安装的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舱底水排油
监控系统、油水分离设备、过滤设备或其他 装置等,正在运转
3)任何油船和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船,当其航行 在特殊区域内时,禁止将油类或油类混合物排 放入海中。对于经处理的机舱舱底污水,只有 满足下列所有条件才可排放:
我国于1983年7月1日加入MARPOL73/78, 成为该公约的缔约国。MARPOL73/78于 1983年10月2日生效,到1997年7月1日已有 100个国家加入,其船舶总吨位占世界商船 总吨位的93.47%。
1997年9月15日至26日在IMO总部伦敦召 开的MARPOL73/78缔约国大会,批准 MARPOL73/78新增一个附则,即“附则VI
(1)舱底污水不是来自货油泵舱的舱底;
(2)舱底污水未混有货油残油;
(3)船舶正在航行途中;
(4)未经稀释排出物的含油量不超过15ppm;
(5)具有油水分离设备和有效的过滤系统并正在运 转
(6)该过滤系统具有当排出物的含油量超过15ppm 时,该装置能确保自动停止排放。
4) “规则”规定的例外情况: 当发生下述情况时,可以不受“规则”规定的排 放控制的限制:
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因此现在 的MARPOL73/78有六个附则。
1、附则I 防止油污规则(1983年10月2日生效) 2、附则Ⅱ 防止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
(1983年10月2日生效) 3、附则Ⅲ 防止海运包装有害物质污染规则
( 1992年7月1日生效) 4、附则Ⅳ 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
5)“公约”有关术语含义
(1)油类:包含原油、燃料油、油泥油渣和炼 制品在内的任何形式的石油;
(2) 含油混合物:含有任何油类的混合物
(3)油船:建造为或改造为主要在其装货处 装运散装油类的船,并包括油类/散装两 用船以及全部或部分装运散装货油的化学 品液货船;
(4)最近陆地:最近的按照国际法划定的领 海基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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