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楼加层引发诉讼 业主争产权为何败诉
违建相邻权纠纷法院驳回

违建相邻权纠纷法院驳回【原创版】目录1.违建相邻权纠纷案例概述2.法院审理过程与依据3.驳回原因及启示正文近日,一起违建相邻权纠纷案在法院审理后被驳回。
该案原告为某小区业主,因邻居在公共区域违规搭建建筑物,导致原告的采光、通风等权益受到侵害,从而引发纠纷。
下面我们将从案件概述、法院审理过程与依据以及驳回原因及启示三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案件概述:原告为某小区业主,被告为相邻邻居。
原告诉称,被告在公共区域违规搭建建筑物,给原告的居住环境带来极大影响,导致原告的采光、通风等权益受到侵害。
因此,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拆除违章建筑,恢复原状。
法院审理过程与依据: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首先对原告所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审查。
证据包括现场照片、视频以及房产证等,用以证明被告的建筑物存在违规情况,以及原告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
随后,法院对被告进行了询问,了解建筑物的建设情况。
被告承认建筑物未经过规划审批,但表示建设是为了改善居住环境,并无恶意。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进行裁判。
根据城市规划法,任何建筑物的建设必须经过规划审批,未经审批的建筑物属于违章建筑。
而物权法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行使权利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驳回原因及启示: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被告的建筑物属于违章建筑,但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权益受到侵害。
因此,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这起案件给我们带来以下几点启示:1.维护自身权益要积极取证。
在类似纠纷中,证据是判断权益是否受到侵害的关键。
原告在举证过程中,需要充分证明自己权益受损的事实,以便法院认定。
2.遵守法律法规,合理行使权利。
建筑物的建设必须经过规划审批,任何未经审批的建筑物都属于违章建筑。
作为业主,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要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3.增强法律意识,及时维权。
在遇到类似纠纷时,要及时寻求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业主在自家复式楼顶加层也构成侵权

业主在自家复式楼顶加层也构成侵权作者:王旭军来源:《实践·党的教育版》 2014年第5期王旭军杨某是某小区的业主。
杨某无视《小区业主协议》中“未经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同意,业主不得擅自改动房屋共有部分结构”的明确规定,在其居住的复式楼顶,加建了房屋、假山和游泳池等,甚至有些地方超出墙体90公分。
不仅外观与整个小区屋顶的建筑结构极不协调,还因悬空造成安全隐患。
其他业主曾多次要求杨某拆除,但均遭拒绝,双方引发纠纷。
其他业主将杨某诉至法院,法院判令杨某立即恢复原状。
法院之所以判杨某败诉,是因为杨某侵犯了其他业主的共有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三条规定:“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归业主共有。
”很显然,杨某占用了属于业主共有的建筑结构空间,构成侵权。
另外,杨某私自加层并改变楼顶结构的行为,根据《解释》第七条规定:“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性活动、处分共有部分……应当认定为……重大事项,必须经过全体业主许可”。
本案中,杨某未征得全体业主的同意改变建筑设计,已造成安全隐患,故法院依法判令其恢复原状。
本案提醒人们,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属于该建筑物全体业主的共有部分,如果要占有或使用,必须经过全体业主的同意,否则就侵犯了全体业主的共有权,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内蒙古高级法院王旭军)(本栏编辑/麦力斯)。
一楼住户不同意“加装电梯”,楼上住户诉至法院,法院这样判

一楼住户不同意“加装电梯”,楼上住户诉至法院,法院这样判本文作者:陈明东耳西来文章转自:明律如是说按照规定,七层及以上住宅或住房入口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米以上的住宅就必须加装电梯。
七层以下住宅要不要装电梯由建造者自行决定。
客观上,绝大多数的七层以下住宅都没有加装电梯,尤其是老旧小区,基本都没有安装电梯。
住在老旧小区无电梯房高层里的住户,日常的上上下下也蛮吃力的,尤其是老年人或腿脚不便者,更是上下两难。
这些上下两难的住户会尽量减少出行的频次,甚至有人好几年都没有下过楼,被称为“悬空户”。
随着社会老龄化程度加剧,旧小区无电梯房高层老年住户的出行难老年人出行难也越来越普遍,越来越严重。
加装电梯,可以解决上下两难的“悬空户”的出行难问题,能提升他们生活便利度、幸福感,还能带动相关电梯产业发展,激发电梯市场活力,进一步促进经济发展。
政府一般也会出资或补贴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工程。
加装电梯需要征询全体住户意见,有时候,个别住户(主要是一楼住户)因种种原因会反对、阻挠加装电梯。
然后,该楼栋的加装电梯工程可能就会因此搁浅、延期、无果。
如果楼上住户为此将一楼住户诉至人民法院,法院会怎么判呢?我们来看一则判例: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4民初15569号案件。
嘉定区某小区45号楼竣工于2000年,六层,一梯两户,建成时未安装电梯,但具备加装电梯的客观条件。
孙某、杨某某系45号楼101室居民。
2019年6月18日,45号楼由杨某等3人在业主中进行了加装电梯意向征询。
当时101室孙某签字打钩同意,并备注“按规范执行”。
2019年9月29日,业委会就45号楼加装电梯事项对嘉某小区全体业主进行意见征询,表示同意的业主占小区全体业主76.91%,专有部分面积占小区总面积82.81%。
这一次101室孙某签字打钩同意,并书面备注:1.公示稿错误明显,希望业委会态度认真,尊重业主;2.加装电梯是个别行为,不要上升为组织行为;3.一户一议,后续问题甚多。
顶楼搭建法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居民张先生(以下简称张)购买了一套顶楼住宅,入住后发现该顶楼空间利用率较低,遂产生了在顶楼搭建阁楼的念头。
经过与物业公司沟通,物业公司同意张先生在顶楼搭建阁楼,但要求张先生遵守相关规定,不得影响建筑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
在搭建过程中,张先生未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也未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
不久,物业公司发现张先生在顶楼搭建的阁楼存在安全隐患,遂要求张先生拆除阁楼。
张先生认为物业公司无权干涉其房屋使用权,拒绝拆除。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二、争议焦点1. 张先生在顶楼搭建阁楼是否合法?2. 物业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张先生拆除阁楼?三、法律分析1. 张先生在顶楼搭建阁楼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的主体结构、扩大建筑物占地面积或者增加建筑物层数。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的消防安全条件。
”可知,张先生在顶楼搭建阁楼的行为,首先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保证建筑物的安全、使用功能、环保要求。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地产权利人应当按照规划用途使用房地产,不得擅自改变房地产用途。
”可知,张先生在顶楼搭建阁楼的行为,也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
综上所述,张先生在顶楼搭建阁楼的行为不合法。
2. 物业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张先生拆除阁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使用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业主应当遵守物业管理规约,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可知,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单位,有权对业主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保障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张先生在顶楼搭建阁楼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不仅影响了建筑物的结构安全,还存在消防安全隐患,损害了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加装电梯的本质是高层业主侵占低层业主合法权益(纠纷、矛盾、争执、冲突、打架)2

加装电梯的本质是高层业主侵占低层业主合法权益(从房价角度论述)高层业主绝不能强迫低层业主吞下损害自身核心利益的苦果。
高层业主虽然人多,但理屈词穷,气短无力,更难以突破法规限制,只剩下伪道德叫嚣,用伪道德这块照妖镜照照高层业主,则人性丑恶的嘴脸毕露原形。
图谋巨大利益已成为加装电梯的第一动力,照顾老年人已沦为高层业主的托辞和筹码。
高层业主反复强调自身困难,却回避损害他人利益、公共利益,获得巨大收益的事实,听不进低层业主的诉求,将妨碍沟通。
低层业主万不可自作孽遭报应,当高层业主围着电梯欢呼时,低层业主只能躲在阴暗的房屋里,舔舐因愚蠢和懦弱而流血的心灵伤口。
近来,越来越多的人理解了低层业主的合理、合情、合法的诉求,立法机关也在形成共识,修改法规,增设赔偿条款。
加装电梯,获利的是c7、c6、c5层,损害的是c1、c2、c3层,同时对小区整体景观、建筑安全、住户隐私、公共道路、停车位、绿化、消防、通风、视野、采光造成极大的破坏和不利影响。
1、加装电梯的本质是高层业主侵占低层业主合法权益加装电梯后,高层获利,属额外的天上掉馅儿饼,是人性的欲望,于物权法毫无依据。
而低层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加装电梯,高层对于低层,是双重损人利己:(1)在经济(房价)上,损人利己;(2)在生活(便利)上,损人利己。
2、加装电梯后,楼层间相对价值发生根本变化,颠覆当初购买选择和合同基础。
加装电梯前,楼层优劣顺序为:c3 > c2 > c1 > c4 > c5 > c6 > c7;加装电梯后,楼层优劣顺序为:c7 >> c6 > c5 > c4 > c3 > c2 > c1。
这可以理解为,低层价值转移到了高层。
这一切变化的缘由,都是高层业主打着“公共利益”的幌子,干的却是侵占公共利益、他人利益,化为一己之私的勾当。
3、加装电梯后,高层增值,低层则是绝对贬值和相对贬值。
商品房买卖层高等非典型纠纷法律分析

商品房买卖层高等非典型纠纷法律分析商品房买卖层高等非典型纠纷是指在商品房买卖活动中,涉及到房屋层高等非典型问题所引发的纠纷。
层高作为影响商品房价值的重要因素,若存在层高问题可能导致购房者权益受损。
下面将针对商品房买卖层高等非典型纠纷进行法律分析。
首先,商品房买卖关系双方应当依法履行买卖合同的约定。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自成立之日起发生效力,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
在商品房买卖活动中,买方应当在购房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屋的层高标准,并且开发商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符合层高要求的房屋。
其次,若商品房存在层高问题,购房者可以依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主张自己的权益。
购房者可以向相关主管部门投诉,要求相关主管部门对开发商进行处罚,追究其法律责任。
购房者还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退还购房款、赔偿损失等。
再次,购房者在购房合同中完全可以要求开发商提供层高的详细标准,并且要求在交付的房屋中进行层高的测量。
购房者还可以要求开发商提供相关权威机构的测试报告,以证明房屋的层高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此外,商品房买卖纠纷中,购房者还可以通过相关证据证明开发商在层高问题上存在欺诈行为,如虚假宣传、故意隐瞒等,以此要求法院判决开发商赔偿损失。
对于购房者而言,合同约定的层高是购房的重要依据,而开发商欺诈行为会导致购房者权益受到损害,因此购房者有权要求赔偿。
总结起来,在商品房买卖层高等非典型纠纷中,购房者可以通过投诉、起诉等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购房者应当在购房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屋的层高标准,并且要求开发商提供层高的详细标准和相关证明材料。
若确实存在层高问题,购房者可以主张自己的权益,要求开发商退还购房款、赔偿损失等。
同时,购房者还可以通过证据证明欺诈行为,要求开发商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违规加层楼房处分
违规加层楼房处分
违规加层楼房是指在没有相关批文和规划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原有建筑物上增加新楼层或改建。
这种行为严重扰乱了城市规划和建设秩序,违背了相关法规和规章制度,需要采取相应的处分措施。
具体的处分方法会根据不同的情况而异,可能包括以下几种:
1.责令停工整改:违规加层楼房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并进行相应的拆除或改建,恢复到原有建筑规模和使用功能。
2.行政处罚: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将根据违规情况受到行政处罚,可能包括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相关的执照等。
3.强制拆除:如果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相关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强制拆除的措施,通过法律程序进行拆除,并由责任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应的费用。
4.刑事处罚:如果违规加层楼房涉嫌犯罪行为,相关责任人员可能会受到刑事处罚,如拘留、有期徒刑等。
违规加层楼房的处分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处理。
违建相邻权纠纷法院驳回
违建相邻权纠纷法院驳回近日,关于一起违建相邻权纠纷案件的判决结果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据了解,该案涉及一处位于某市北区的住宅小区内的一处违建房屋,该房屋由业主自行擅自建造并且未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
由于违建房屋的存在,导致了该小区其他住户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引发了一系列的纠纷。
虽然被侵权的住户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但最终法院驳回了他们的诉讼请求。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违建是违反了国家和地方的规定,没有经过相应的规划和审批手续擅自建造的建筑物。
违建行为的存在对周边环境和社会秩序都会产生负面影响,并且对相邻住户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侵害。
因此,对于违建的相邻权纠纷案件,法院通常会采取严格的态度来维护公平正义和社会秩序。
然而,在这起案件中,法院却驳回了被侵权住户的诉讼请求。
据了解,该案件中的违建房屋确实对相邻住户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侵害,但法院驳回诉讼请求的原因是原告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实际损害。
对于这一点,我们需要反思和思考。
首先,可以考虑的一个关键问题是,被侵权住户是否充分证明了其合法权益的实际损害。
在这起案件中,原告没有提供相关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实际损害。
虽然违建行为本身就是对周边环境和社会秩序的侵害,但要想获得法律的保护,需要能够证明自己的合法权益确实受到了实际损害。
因此,在提起诉讼时,原告应该准备相关的证据材料,比如可以聘请专业人员进行鉴定,以证明自己的权益受到了实际损害。
其次,可以思考的一个关键问题是,法院是否充分考虑了违建行为对相邻住户合法权益的潜在损害。
虽然原告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实际损害,但违建行为本身就是对相邻住户合法权益的潜在侵害。
因此,法院在判决案件时应该充分考虑到这一点,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维护被侵权住户的合法权益。
此外,还需要思考的一个关键问题是,法院是否充分考虑了违建行为的严重性和后果。
违建行为的存在对周边环境和社会秩序都会产生负面影响,并会给社会带来诸多不良影响。
关于层高空间空间争议的诉讼案例
关于层高空间空间争议的诉讼案例某城市的开发商在建筑规划中出现了层高空间空间争议,并导致了一起诉讼案件。
下面将介绍该案例的详细情况。
案件中的开发商计划在该城市建设一座高档住宅楼,他们在规划中提出了一种层高设计,即将每个楼层的层高设置为3米。
开发商认为这种设计能够给住户带来更宽敞、明亮的居住环境,增加了居住的舒适度。
然而,在开发商公布了设计方案后,该城市的一些市民和相关的住户却对这种层高设计提出了质疑和反对。
他们认为这种设计不仅违背了原有的城市规划,而且也不符合当地的居民习惯和生活方式。
市民们普遍认为平均楼层高度要低于3米,并且他们担心这种高层高度会对小区整体的风貌和居住环境产生负面影响。
为了解决这一争议,一些住户代表和开发商进行了多次协商,以寻求双方的共识。
然而,由于双方的意见分歧较大,协商并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
最终,住户代表采取了法律途径,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在法庭上,住户代表主要以居民生活方式和居住环境为核心论据,认为开发商的设计违反了规划法律法规和城市居住标准。
他们称,按照当地的规定,高层建筑的层高应该在2.5米到2.8米之间,以保证住户的居住质量和生活舒适度。
并且,他们还列举了一些关于高层建筑条件和层高的国内外研究成果,以证明开发商的设计并不符合国际标准。
而开发商则主要以顾客需求和设计创新为核心论据,声称他们的设计能够提供更宽敞、明亮的居住环境,增加住户的生活舒适度。
并且,他们指出城市的规划法律法规对于层高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他们的设计并没有违反任何法规。
在审理时,法院充分听取了双方的证据和观点,并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调查和研究。
法官们发现,虽然当地的规划法律法规对于层高的规定不够明确,但其他相关法规和标准却有一定的借鉴价值。
而在国内外的研究中也表明,较高的层高可能会对居住环境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
最终,法院做出了判决,裁定开发商的设计违反了居住环境的相关标准和城市的整体规划。
法院要求开发商重新进行设计,并将层高控制在2.5米到2.8米之间,以保证居民合理的居住需求。
一楼反对加电梯打官司能赢吗
一楼反对加电梯打官司能赢吗?一楼反对加电梯打官司能否打赢,是根据具体案件的详细情况来进行不同的判断的。
楼房的公共部位属于整栋楼业主共有,一楼有权行使自己的权利。
这件事,建议通过有关部门协商比较好,楼上适当补偿一楼,一楼充分体谅楼上。
而且,安装电梯原则上只要经过住建部门审批的就可以安装,证据充分胜诉的可能性就大,根据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
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一楼反对加电梯打官司一般能赢,楼房的公共部位属于整栋楼业主共有,一楼有权行使自己的权利1、写诉状民事起诉状是启动法律程序的一个重要法律文书。
恰当的诉讼请求,以及事实与理由的陈述和法律依据,都是决定官司胜败的重要因素。
所以,写诉状要有好的构思和设计,否则,不仅会影响诉讼结果,有时还会造成费用的损失。
2、立案首先要选择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然后递交诉状和证据及其他相关材料。
拿到法院受理通知书后,等待法院传票通知开庭。
3、开庭开庭程序主要包括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
法庭调查阶段的举证、质证是专业性很强的诉讼行为。
辩论阶段是充分阐述支持自己主张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的时候。
其目的是说服法官和对方当事人认可自己的观点。
辩论结束后等待法院判决。
4、判决开完庭后作出判决是法院的工作。
当事人在拿到判决书后,如不服判决要及时上诉启动二审程序。
否则,一审判决生效,双方争议的问题要按照判决履行。
5、执行判决生效后,如当事人不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及时申请法院执行。
拒不履行判决法院可以采取拘留、罚款措施,严重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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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楼加层引发诉讼业主争产权为何败诉位于上海市临平北路上的金殿苑小区1号楼原规划设计为24层的住宅楼,可建成后却莫名其妙地多出了一层,变成了25层。
原来,房产商在施工中擅自更改规划,从中插建了一层楼面。
当这一暗藏的玄机被暴露后,业主们在愤愤不平之余,将一纸诉状递到法院,要求确认加层楼面的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
然而,业主们的这一要求却没能得到法院支持。
日前,上海市二中院终审判决驳回金殿苑业主委员会的上诉,维持原判。
1999年9月,金殿苑小区建成。
次年1月,上海华凉房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取得金殿苑商品房的产权证。
其中明确1号楼共24层,134套住宅。
随后购置房产的业主纷纷入住。
2002年4月,金殿苑业主委员会成立后,1号楼的业主们向业主委员会反映,在这幢楼的2层和3层之间,又多出了2E层,这层楼面有3套住房计236平方米,早在2001年就被开发商以有使用权而出租给了他人。
由于2E楼层的增建,开发商自始至终未经业主同意,擅自压缩住宅层高和使用面积,且多出的3套住房既没有分摊公用面积,也没有缴纳维修基金。
为此,业主们认为开发商的这一做法侵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要求将2E层住房的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
受业主委员会委托,金殿苑业主委员会出面找开发商华凉公司论理,然而华凉公司已于2002年注销。
而当业主委员会找到华凉公司注销时的债权、债务承接人上海包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时,业主们的要求当即遭到拒绝。
鉴此,业主委员会将包运房地产公司告上法庭。
经查明,华凉公司因在金殿苑1号楼擅自加层,曾被上海市虹口区规划局处以罚款,后规划局又补发了工程规划许可证。
在法院一审期间,金殿苑业主委员会因不服虹口区规划局的这一行政行为,另行提起行政诉讼。
虽然虹口区规划局补发许可证的行政行为被法院判决撤销,但是,金殿苑业主委员会要求确认加层产权归业主所有的诉讼请求,却未能得到一审法院的支持。
金殿苑业主委员会不服,便向市二中院提起上诉。
今年1月11日,上海市二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在庭审中,包运公司辩称,系争房屋是由华凉公司出资建造和销售的,而金殿苑业主委员会并未出资,产权应属于包运公司所有。
华凉公司在不改变整幢大楼框架结构和外观的前提下,在楼房内部的第二层增加一层楼板,在向有关部门补办了手续后,将2E层房屋作为使用权房销售,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即使此举违法,也应由行政部门处罚,但2E层房屋产权不应属于金殿苑业主委员会所有。
金殿苑业主所购买的房屋完全符合产证上的要求,并不构成任何侵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民法理论将合法取得财产所有权的方式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所谓原始取得,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最初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不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所有权。
本案系争的三套房屋由包运公司建造,是包运公司通过自己的生产劳动所创造的劳动产品,因此金殿苑业主委员会的诉请显然不符合原始取得的法律特征。
所谓继受取得,是指通过某种法律行为从原所有人处取得对某项财产的所有权,该方式是以原所有人对该项财产的所有权作为取得的前提条件。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包运公司尚且未能依照法律规定取得所有权,又没有将所有权转移的表示,因此金殿苑业主委员会的诉请亦不符合继受取得的法律特征。
由于金殿苑业主委员会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故法院不予支持。
[!--empirenews.page--] 至于金殿苑业主委员会在上诉中提及的因插层而可能产生的公用面积分摊及维修基金缴纳问题,由于不属本案处理范围,法院认为金殿苑业主委员会可另行依法获得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