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POL73_78防污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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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约法规篇-MARPOL公约 附则I检查指南

公约法规篇-MARPOL公约 附则I检查指南

Concentrated Inspection CampaignMARPOL 73/78, Annex IMARPOL73/78公约附则I检查指南The purpose of the inspection campaign is to verify that the Oil Filtering Equipment (OFE) systems are installed on board ships in accordance with MARPOL 73/78, Annex I, regulations 16 and 17. The purpose is also to investigate the operability of OFE systems,and to find out whether sludge has been discharged into port reception facilities, burnt in anincinerator or in an auxiliary boiler suitable for burning oil residues, mixed with fuel or other alternative arrangements.该项大检查的目的是为了核实装在船上的滤油设备符合MARPOL 73/78公约附则I 第16条和17条的规定。

同时为了查明滤油设备的可操性,确认船上产生的油渣是否排放到岸上接收设施、或经过焚烧炉焚烧、或在可以燃烧油渣和燃油混合物的副锅炉燃烧、或经过其它替代设备处理。

Each ship should be subject to this CIC only once during the campaign period.每一船舶在检查期间(2006年2月1日至4月30日)仅需接受一次有关此CIC的检查。

The following documents are needed to perform the inspection:检查需下列文件-The IOPP certificate of the vessel船舶的IOPP证书-The Oil Record Book, Part I - Machinery Space Operations油类记录簿The questions are dealing with three categories:该项大检查的题目分为3类:1. IOPP certificate: questions 1, 2, 3, 7 and 8;IOPP证书:问题1,2,3,7和8;2. inspection on board: questions 4, 5, 6, 9 and 10; and船上检查:问题4,5,6,9和10;和3. Oil Record Book questions 11, 12 and 13.油类记录簿:问题11,12和13。

交通部关于国际海事组织《73/78防污公约》附则Ⅱ和《散化规则》修正案生效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国际海事组织《73/78防污公约》附则Ⅱ和《散化规则》修正案生效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国际海事组织《73/78防污公约》附则Ⅱ和《散化规则》修正案生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4.06.20•【文号】交函外[1994]313号•【施行日期】1994.06.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交通部关于国际海事组织《73/78防污公约》附则Ⅱ和《散化规则》修正案生效的通知(1994年6月20日交函外(1994)313号)国际海事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第三十三届会议于1992年10月30日通过两项决议〔MEPC.57(33)和MEPC.56(33)〕,分别对《关于1973年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78年议定书》(73/78防污公约)附则和《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散化规则)作了修改(两个修正案内容详见附件)。

近接该组织通知,在这两个修正案默认接受程序规定的时间内,无任何缔约国表示反对。

因此,该修正案将于1994年7月1日生效。

我国是《73/78防污公约》缔约国,并对上述两个修正案未提出反对意见。

因此,应执行上述修正案。

现将两个修正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73/78防污公约》附则Ⅱ及附录Ⅱ和附录Ⅲ修正案文本第1条第(6)段现行文本由下述内容替换:“有毒液体物质”系指本附则附录Ⅱ中所指的或根据第3条第(4)款规定暂时被评定为属于A、B、C或D类的任何物质。

第(7)段最后一句现行文本修正为如下内容:特殊区域应为:(a)波罗的海区域,和(b)黑海区域,和(c)南极区域。

插入新的第(9A)款,内容为:(9A)南极区域系指南纬60°以南的海域。

第2条增加如下新第(7)款:(7)(a)如果本附则和国际散化规则和散化规则的修正案涉及到由于装运某种物质的要求的提高造成构造或设备和装置的改变,而直接适用该修正案被视为不合理或不可行时,主管机关可对在该修正案生效之日前建造的船舶的适用,作出变更或推迟一个指定时间。

大气污染公约要求92005-04-28)

大气污染公约要求92005-04-28)

关于公司实施MARPOL73/78附则VI要求的通知船工一部、安监部、航运部:IMO 的73/78防污染公约(MARPOL73/78)附则VI--《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将于2005年5月19日生效。

该规则适用于从事国际航线的400总吨以上的船舶,船舶最迟在2005年5月19日以后的第一次计划坞修时,但无论如何不得迟于2008年5月19日必需取得国际防止造成空气污染证书(IAPP)。

该规则的实施与散货船有关的内容主要包括“氮氧化物NOx”、“消耗臭氧化物”、“船上焚烧”和“硫氧化物SOx与燃油质量管理”。

为确保公司从事国际航线船舶符合MARPOL附则VI要求,取得IAPP证书,不受国际航线限制,请公司有关部室认真做好履约工作。

一、氮氧化物NOx附则VI规则要求:安装在2000年1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的以及2000年1月1日以后安装在现有船舶上的输出功率大于130kW的柴油机(应急柴油机、安装在救生艇上的柴油机和单一在应急时使用的装置或设备除外),最迟在2005年5月19日以后的第一次计划坞修时必需取得国际防止柴油机造成空气污染证书(EIAPP),但无论如何不得迟于2008年5月19日。

公司2000年以后新造的“峰”和“山”字号船的主机和发电机组,以及“安平”号改造的发电机组都已满足附则VI要求,并取得国际防止柴油机造成空气污染证明和有关技术文件,请船工一部1)核查和保证:a符合NOx技术规则/第13条证明的有效性;b技术文件的有效性;c柴油机参数记录簿的维护和有效性。

向CCS申请检验取得EIAPP证书,2)指导船员做好技术文件中的IMO规定的柴油机部件的保养及其备件订购。

二、消耗臭氧化物附则VI规则要求:1)在2005年5月19日之后,将禁止任何臭氧损耗物质的蓄意散发。

蓄意的散发包括在系统或机器的维修、使用、修理或处理期间产生的散发。

2)除2020年1月1日前允许含氢氯氟碳(HCFCs)的新装置以外,在2005年5月19日之后,所有船将不允许新安装含有臭氧损耗物质(ODS)的设备。

(仅供参考)MARPOL公约——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英文)

(仅供参考)MARPOL公约——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英文)

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经1978 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 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2011 年综合文本)-->1973 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本公约各缔约国,认识到有保护整个人类环境特别是海洋环境的需要,认识到船舶故意地、随便地或意外地排放油类和其他有害物质是,造成污染的一项重要来源,也认识到主要为保护环境而缔结的第一个多边协议《1954年国际防止海上油污公约》的重要性和该公约在防止海洋和沿海环境污染方面所作出的重大贡献。

本着彻底消除有意排放油类和其他有害物质而污染海洋环境并将这些物质的意外排放减至最低限度的愿望,考虑到达到这一目的的最好办法是制定不限于油污染的具有普遍意义的规则,经协议如下:MARPOL公约第一条本公约的一般义务1.各缔约国保证实施其承担义务的本公约各条款及其附则的各项规定,以防止由于违反公约排放有害物质或含有这种物质的废液而污染海洋环境。

2.除另有明文规定者外,凡引用本公约即同时构成引用其议定书及各附则。

第二条定义除另有明文规定者外,就本公约而言:1.“规则”指载于本公约附则中的各条规则。

2.“有害物质”指任何进入海洋后易于危害人类健康、有害生物资源和海生物,损害休憩环境或妨害对海洋的其他合法利用的物质,并包括应受本公约控制的任何物质。

3.(1)“排放”一词当与有害物质或含有这种物质的废液相关时,系指不论由于何种原因所造成的船舶排放,包括任何的逸出、排出、溢出、泄漏、泵出、冒出或排空;(2)“排放”一词不包括下列情况:①1972年11月13日在伦敦签订的防止倾倒废弃物和其他物质污染海洋公约所指的倾倒;或②由于对海底矿物资源的勘探、开发及与之相关联的近海加工处理所直接引起的有害物质的排放;或③为减少或控制污染的合法科学研究而进行的有害物质排放。

4.“船舶”系指在海洋环境中运行的任何类型的船舶,包括水翼船、气垫船、潜水船、浮动船艇和固定的或浮动的工作平台。

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及其1978年议定书的缔约国大会第67项议程..

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及其1978年议定书的缔约国大会第67项议程..

国际海事组织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及其1978年议定书的缔约国大会第6、7项议程审议和通过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及其1978年议定书(MARPOL 73/78)的修正案并且审议和通过决议案和建议案与有关事项由会议通过的1、2、3决议案和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及其1978年议定书(MARPOL 73/78)修正案的内容附则为大会决议案的内容:决议案1——MARPOL 73/78附则Ⅰ和Ⅱ的修正案;决议案2——MARRPOL 73/78附则Ⅲ的修正案;决议案3——MARPOL 73/78附则V的修正案;以及“大会最后文本”附则中列出各决议案所附的MARPOL73/78附则Ⅰ、Ⅱ、Ⅲ和Ⅴ的修正案的内容。

附则大会最后文本附件决议案1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及其1978年议定书附则修正案(附则Ⅰ和Ⅱ中关于港口国监督操作要求的修正案)大会:忆及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以下简称为MARPOL73/78)第16条(3)条,关于由缔约国召开会议修订MARPOL 73/78的程序,审议了所建议的MARPOL 73/78附则工和Ⅱ的修正案,已向国际海事成员国和MARPOL 73/78各缔约国发出通函,1. 按照MARPOL73/78第16(3)条,通过MARPOL 73/78附则Ⅰ和Ⅱ修正案,其文本见本决议的附件;2. 按照MARPOL 73/78第16(3)(c)条,确定该修正案应认为在1995年9月3日已被接受,除非在上述日期之前,三分之一或以上的缔约国政府,或其商船船队合计吨位不少于世界商船总吨位百分之五十或以上的缔约国政府通知本组织反对该修正案;3. 提请各缔约国政府注意,按照MARPOL 73/78第16(3)(c)条规定,该修正案按上述2的规定被接受后,应于1996年3月3日起生效。

附则MARPOL 73/78附则I和Ⅱ的修正案1. 在现有附则工第8条后增加下列第8A条:第8A条港口国监督操作要求①(1) 当一艘船舶停靠在另一缔约国港口或近海装卸站时,如有明显理由认为船长或船员不熟悉船上主要的防止油污染程序时,该船应接受该缔约国正式授权官员根据本附则进行的操作检查。

最新MARPOL公约和规则介绍

最新MARPOL公约和规则介绍

附则 第II章 船长和甲板部
附则 第III章 轮机部
附则 第IV章 无线电通信和无线电人

规则 A 第I章 关于总则的标准
规则 A 第II章 关于船长和甲板部的标

规则 A 第III章 关于轮机部的标准
规则 A 第IV章 关于无线电通信和无线
电人员的标准
规则 B第I章 关于总则的指导
2020/10/21
月26 日制定,2 005 年5 月19 日生效。
2020/10/21
STCW公约和规则介绍
4
二、预防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措施
1 .完善立法,严格执法 2 .依法行政,加强监督 3 .宣传教育,提高意识 4 .规范行为,精心操作 5 .严格操作规程,完善船外环境
2020/10/21
STCW公约和规则介绍
1987 年4 月6 日生效; 附则Ⅲ 防止海运包装有害物质污染规则(任选附则), 1992
年7 月1 日生效; 附则Ⅳ 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任选附则), 2 003 年9
月27 日生效; 附则Ⅴ 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任选附则), 1988 年12 月
31 日生效; 附则Ⅵ 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则(任选附则), 1997 年9
敦召开国际海洋污染会议,签订了《 1973 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 年2 月,国际油船安全和防污染会议又签订了上
述公约的议定书,公约和议定书要一起执行, 称为《 经1978 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 年国 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
• 我国于1983 年7 月1 日加人MARPOL73 /
• (1)强化了PSC监督机制(enhancement of Port State Control);

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文章属性•【缔约国】•【条约领域】环境资源能源•【公布日期】1973.11.02•【条约类别】公约•【签订地点】伦敦正文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签订日期1973年11月2日生效日期1973年11月2日)简介该公约简称“73防污公约”(MARPOL73)。

1973年在伦敦召开了国际海洋污染会议,会议从10月8日开始,至11月2日结束。

经过71个与会国详细审议,会议于11月2日通过了“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及其议定书、附则和附录”,以及“干预公海非油类物质污染议定书”。

“73防污公约”一直没有达到生效的条件。

截止1991年12月31日,批准、接受、认可或加入该公约的国家有20个(按加入日期顺次排列):<font size=+1>缔约国交存文件日期约旦1975.3.17肯尼亚1975.9.12突尼斯1976.5.4也门1979.3.6乌拉圭1979.4.30秘鲁1980.4.25英国(除附则Ⅲ,Ⅳ,Ⅴ外)1980.5.22挪威(除附则Ⅳ外)1980.7.15南斯拉夫1980.10.31哥伦比亚1981.7.27德国1982.1.21意大利1982.10.1匈牙利1983.12.16比利时(除附则Ⅲ,Ⅳ,Ⅴ外)1984.3.6保加利亚(除附则Ⅲ,Ⅳ,Ⅴ外)1984.12.12贝宁1985.11.1英国*(加入附则Ⅲ和Ⅴ)1986.5.27文莱达鲁萨兰(附附则Ⅲ,Ⅳ,Ⅴ外)1986.10.23安提瓜和巴布达1987.2.9越南(除附则Ⅲ,Ⅳ,Ⅴ外)1990.12.18香港(除附则Ⅲ,Ⅳ,Ⅴ外)1985.4.11人岛(除附则Ⅲ,Ⅳ,Ⅴ外)1986.7.1开门岛(除附则Ⅳ外)1988.6.23百慕大(除附则Ⅳ外)1988.6.23直布罗陀(除附则Ⅳ外)1988.12.1*由英国批准时声明</font>公约主要内容该公约由二十项条款、二份议定书和五个附则组成:公约条款陈述了主要法律条例,包括公约的义务、定义、适用范围、证书检查、事故报告、签字和加入、生效、修正等。

《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年议定书》附则

《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年议定书》附则

第MEPC.256(67)号决议(2014年10月17日通过)《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年议定书》附则修正案《防污公约》附则I修正案(对第43条的修正)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第38(a)条关于防止和控制船舶造成海洋污染的国际公约赋予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的职能,注意到《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以下称《1973年公约》)第16条和《<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年议定书》(以下称《1978年议定书》)第VI条共同规定的《1978年议定书》的修正程序和赋予本组织相关机构审议并通过《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公约>》(以下称《防污公约》)修正案的职能,审议了关于在南极区域营运的船舶载运重级别油作为压载的防污公约附则I的建议修正案,1按照《1973年公约》第16(2)(d)条,通过《防污公约》附则I修正案,其文本载于本决议附件;2按照《1973年公约》第16(2)(f)(iii)条,决定该修正案于2015年9月1日须视为被接受,除非在此日期之前,有不少于三分之一的缔约国或拥有商船合计吨位数不少于世界商船总吨数50%的缔约国通知本组织反对该修正案;3提请各缔约国注意,按照《1973年公约》第16(2)(g)(ii)条,所述修正案须在按上述第2款被接受后,于2016年3月1日生效。

4要求秘书长按照《1973年公约》第16(2)(e)条,将本决议及其附件中的修正案文本的核准无误副本发送给所有《防污公约》缔约国;5进一步要求秘书长将本决议及其附件的副本发送给非《防污公约》缔约国的本组织会员。

-2-附件《防污公约》附则I修正案(对第43条的修正)附则I防止油类污染规则第9章南极区域使用或载运油类的特殊要求第43条南极区域使用或载运油类的特殊要求第1款首段中,在“作为货物散装运输”后插入文字“,用作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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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则Ⅰ和Ⅱ必选,Ⅲ、Ⅳ、Ⅴ、Ⅵ任选附则
附则Ⅵ 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则 船舶排放控制要求
• (1)禁止消耗臭氧物质的任何故意排放 • (2)2020年1月1日或以后,禁止使用含氢化氯氟烃的物质 (如R22) • (3)消耗臭氧物质及含有此类物质的设备,从船上卸下时, 须送至合适的接收设施。 • (4)持有IAPP证书的船舶须保存含消耗臭氧物质的设备清单 • (6)持有IAPP证书并具有含消耗臭氧物质的再充注系统的船 舶须保存一份《消耗臭氧物质记录簿》 • (7)《消耗臭氧物质记录簿》中的登记,须按物质的质量 (kg),就含消耗臭氧物质的设备的全部或部分重新充注、设备 的修理或维护、消耗臭氧物质向大气中故意或非故意排放、 消耗臭氧物质向陆基接收设施的排放以及向船舶供给的消耗 臭氧物质情况及时记录
附则Ⅵ 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则 船舶排放控制要求
5.燃油的质量ຫໍສະໝຸດ (1)船舶须以燃油交付单的方式对交付并作为船上燃烧用 的燃油的细节加以记录。
(2)燃油交付单中需包括的资料:接受燃油的船舶名称和 IMO编号;港口;交付开始日期;船用燃油供应商名称、地 址和电话号码;产品名称;数量(公吨);15℃时的密度;硫 含量(%m/m);一份由燃油供应商代表签署和证明的声明,证 明所供燃油符合本附则适用款项的要求。
1.臭 氧消 耗物 质
附则Ⅵ 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则 船舶排放控制要求
2.氮氧化物(NOx) (1)适用范围:输出功率超过130 kW的船用柴油发动机。 不适用于安装在救生艇上仅在应急情况下使用或其他仅在 应急情况下使用的船用柴油发动机
附则Ⅵ 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则 船舶排放控制要求
(2)氮氧化物排放标准(三个等级) 发动机额定 转速n (rpm) n<130 130≤n< 2,000 n≥2,000 氮氧化物排放限值(g/kWh)
MARPOL73/78公约简介
1983年l0月2日生效 正文20条、两个议定书和六个附则
公约的六个附则
• • • • • • 附则Ⅰ 防止油类污染规则 附则Ⅱ 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 附则Ⅲ 防止海运包装有害物质污染规则 附则Ⅳ 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 附则Ⅴ 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 附则Ⅵ 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则
(3)燃油交付单须在燃油交付之后在船上保存3年,以 供港口国主管当局检查。
(4)燃油交付单须附有一份所供燃油的有代表性的样 品。该样品须由供应商代表和船长或负责加油作业的高 级船员在完成加油作业后密封并签字,并须由船方保存 至该燃油基本用完,无论如何其保存期不得少于12个月。
(5)供应商应将燃油交付单的副本保存至少3年,供港 口国在需要时检查和核实。
欧盟水域 (2005/33/EC)
港口(停泊超 过2小时) - 0.1% 1.0% 3.5% SECA 1.5% SECA以外 水域 4.5%
美国加州 CARB
加州岸线24海 里内水域 MGO: 1.5% MDO: 0.5%
0.1%
附则Ⅵ 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则 船舶排放控制要求
(1)SECA:波罗的海区域、包括英吉利海峡在内的北海 海域
第I级
17.0
第II级
14.4
第III级
3.4 9 · n(-0.2) 2.0
45.0 · n(-0.2) 44.0 · n(-0.23) 9.8 7.7
附则Ⅵ 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则 船舶排放控制要求
2000年1月1日或以后至2011年1月 1日以前建造的:第I级标准;
2011年1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第II 级标准;
(2)燃油硫含量须由供应商提供证明文件
(3)须携有一份书面程序表明燃油转换如何完成。燃 油转换作业在进入SECA以前完成时或离开该区域后开 始时的日期、时间及船位及届时各燃油舱中低硫燃油的 容量须记录在主管机关规定的日志中
附则Ⅵ 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则 船舶排放控制要求
4.船上焚烧
• (1)船舶正常操作过程中产生的污泥和油渣可在主或辅 发电机或锅炉内焚烧,但不得在港口、码头和内河中时 进行。除此之外,船上焚烧只允许在船上焚烧炉中进行。 • (2)禁止在船上焚烧下列物质: • 受附则I、II或III管辖的货物之残余物或相关被污染的包装 材料;多氯联苯(PCB);所含重金属超过限量的附则V定 义的垃圾;含有卤素化合物的精炼石油产品;不是在船 上产生的污泥和油渣;废气滤清系统的残余物。
2016年1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控 制区外航行:第II级标准;控制 区内航行:第III级标准
附则Ⅵ 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则 船舶排放控制要求
3.硫氧化物(SOx)
MARPOL Annex VI (Res.MEPC.176(58))
实施日期 现行 2010.1.1 2010.7.1 2012.1.1 2015.1.1 2020.1.1* Further 0.1% 0.5%* * 建议日期-2018年评估 1.0% 3.5% 0.1% 0.5%* (同IMO) SECA 1.5% SECA以外 水域 4.5%
(3)禁止在船上焚烧聚氯乙烯,但在已获发IMO型式认可证书的焚烧炉内焚烧除外。
(4)2000年1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上的焚烧炉,或2000年1月1日或以后在船上安装 的焚烧炉,须符合IMO制定的船上焚烧炉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
(5)按上述(4)要求安装的焚烧炉,在该炉运行期间须随时对燃烧室气体出口温度 进行监测。如焚烧炉为连续进料型,在燃烧室气体出口温度低于850℃时,不得将废 弃物送入该焚烧装置。如焚烧炉为分批装料型,该装置须设计成其燃烧室气体出口 的温度在起动后5分钟内达600℃且随后稳定在不低于850℃的温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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