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农村社区建设试点示范村申报工作的通知
浦东新区美丽乡村建设行动方案2023-2025年

浦东新区美丽乡村建设行动方案(2023-2025年)(征求意见稿)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乡村建设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和《上海市乡村建设行动推进方案(2023-2025)》部署要求,结合《浦东新区深入践行“人民城市”重要理念全面推进现代化城区建设的意见》,制订本行动方案。
一、行动目标2023-2025年,聚焦率先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发展目标,立足浦东引领区发展定位,通过新一轮美丽乡村建设行动高效实施,打造浦东宜居宜业的和美乡村、示范乡村、未来乡村,充分展现浦东乡村的经济价值、生态价值、美学价值,形成“精品城区、现代城镇、美丽乡村”各美其美、美美与共的城乡融合发展现代化城区新格局。
通过大力实施全域土地整治、示范村市区镇三级联创、农民相对集中居住、农村人居环境优化提升、高标准农田建设、乡村产业建设、生态河道建设、农村道路建设、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等专项行动,在浦东乡村地区形成“百业兴旺、百花齐放、百村示范”美丽乡村新局面,农村生产生活设施进一步改善,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差距进一步缩小,乡村生态环境明显提升,乡村治理能力得到增强,把引领区乡村建设成乡村中的引领区。
浦东新区2025年美丽乡村建设主要指标二、重点任务(一)强化乡村规划引领先导。
发挥郊野单元村庄规划、“三区三线”划定等乡村规划体系的引领先导作用,强化依照规划推进实施的意识,统筹落实乡村振兴示范村、示范镇和示范带建设用地指标,助力推进乡村振兴建设。
指导推进示范村建设中涉及规划调整、乡规证办理、集体建设用地和设施农用地审批备案等工作。
指导推进保留保护村全覆盖开展村庄规划深化和设计,强化乡村风貌评估和引导。
因地制宜、科学合理推进农民相对集中居住点建设,推进示范片区整体风貌提升。
完善乡村责任规划师制度,推行驻镇、驻村设计服务。
(责任单位:区规划资源局、区建交委、区农业农村委、临港管委会相关部门、各镇)(二)加快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上海市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评估等级的决定-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上海市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评估等级的决定正文:----------------------------------------------------------------------------------------------------------------------------------------------------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上海市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评估等级的决定各相关社会组织:根据《上海市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评估办法(试行)》和相关标准,经社会组织自评、专家组实地考评、上海市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审定、媒体公示,现确定36家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评估等级如下:一、5A级社会组织(2家)1. 上海市大学生体育协会2. 上海市长宁科技进修学院二、4A级社会组织(15家)1. 上海锦江国际理诺士酒店管理专修学院2. 上海贝尔语言学校3. 上海德威英国国际学校4. 上海市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5. 上海市登山运动协会6. 上海市中学生体育协会7. 上海市农民体育协会8. 上海市足球协会9. 上海市长宁区医学会10. 上海长宁区逸仙第二敬老院11. 上海青聪泉儿童智能训练中心12. 上海市民办新世纪中学13. 上海新视界眼科医院14. 上海李琴人民调解工作室15. 上海虹桥敬老院三、3A级社会组织(11家)1. 上海市健步球协会2. 上海市蹦床、技巧协会3. 上海市体育场馆协会4. 上海市保龄球协会5. 上海市摔跤柔道协会6. 上海中华武术会7. 上海市棒球协会8. 上海市垒球协会9. 上海市残疾人体育协会10. 上海市钓鱼协会11. 上海市门球协会四、2A级社会组织(7家)1. 上海市射击运动协会2. 上海市鉴泉太极拳社3. 上海市射箭协会4. 上海市中等专业学校体育协会5. 上海市板球协会6. 上海市排球协会7. 上海市体能协会五、1A级社会组织(1家)1. 上海市曲棍球协会规范化建设评估等级是社会组织自身建设水平、专业服务能力和自律诚信度的重要标志。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做好2024年上海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做好2024年上海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6.12•【字号】沪农委〔2024〕156号•【施行日期】2024.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做好2024年上海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工作的通知各涉农区农业农村委: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24年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4〕17号)、《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24年粮油生产保障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4〕4号文件附件4)、《关于做好2024年培育壮大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任务实施工作的通知》(农(经综)函〔2024〕55号)等要求,现将2024年本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任务目标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质强基增能,支持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夯实组织基础、提升运营质量、强化服务带动能力,培育一批经营规模适度、财务管理规范、制度健全有效、生产服务优质、联农带农紧密、社会声誉良好的规范主体,实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质量效益稳步提升、服务带动效应显著增强。
全市安排中央转移支付资金1677万元,支持农民合作社不少于60个、家庭农场不少于20个,服务中心不少于6个。
二、支持内容和方式(一)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生产经营能力。
支持农民合作社实行标准化生产,改善生产设施条件,推广应用新品种、新技术、新装备,提高生产经营发展水平;开展区域性、行业性联合与合作,组建产业化联合体,打造品牌,拓展营销渠道,完善利益联结机制,提升联农带农服务能力。
支持家庭农场利用信息化工具提升组织运行规范化水平,使用信息化记账工具实现生产经营独立核算。
鼓励以家庭农场为主要成员组建农民合作社,开展统一生产经营服务。
(二)支持试点建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开展社会救助社会工作服务试点的通知-沪民社工发〔2017〕6号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开展社会救助社会工作服务试点的通知正文:----------------------------------------------------------------------------------------------------------------------------------------------------关于开展社会救助社会工作服务试点的通知沪民社工发〔2017〕6号松江区民政局、静安区民政局:为提升社会救助工作水平,保障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在松江区、静安区开展“桥计划”——以儿童为重、家庭为本、社区为基、预防为先的社会工作综合服务试点项目,探索发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作用的有效途径。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服务目标(一)探索建立需求发现和评估机制。
全面了解和掌握贫困家庭经济、健康、家庭功能等方面的信息,使贫困对象的社会救助需求得到准确、全面、科学的判定,以便实现精准救助。
(二)建立救助服务研发和实施机制。
在需求评估的基础上,划定贫困家庭救助类别,定制个性化的救助方案,为救助对象提供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等专业服务,并构建社区照顾及支持系统,促进社会救助对象及其家庭内在功能的改善。
根据贫困家庭需求和社区实际情况研发实施各类救助服务项目和产品,整合政府、企业、社会组织资源参与社会救助。
(三)完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
发挥社会工作者、社区工作者、志愿者的各自优势,构建“社工+义工”的工作团队,培养救助社工、社区救助条线干部和志愿者队伍,为社会救助储备、优化人力资源。
发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在需求评估、救助方案制定、资源整合、政策咨询方面的作用,探索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机制和渠道。
二、工作原则(一)坚持专业导向。
综合运用个案、小组、社区的方法,为社会救助对象及其家庭提供专业化、多样化、多层次的服务,实现社会工作介入社会救助工作的系统性和服务的专业性。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推进农村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项目实施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推进农村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项目实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3.07.21•【字号】沪农委〔2023〕202号•【施行日期】2023.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推进农村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项目实施的通知各涉农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为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实施乡村建设和农村人居环境优化提升行动的有关要求,更好发挥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机制优势作用,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3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改〔2011〕3号)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做好农村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工作通知如下:一、明确目标和建设内容农村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工作是进一步补齐农村基础设施短板弱项,解决农民急难愁盼问题的重要举措。
为进一步提升农村人居环境,助推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本市开展农村公益事业一事一议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1.村庄道路:包括村内入户道路、道路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标线、临时停车场点、公共空间照明(路灯)建设、维修改造;2.村容村貌改造:包括美丽庭院(小三园)建设、架空线序化、村沟宅河治理、村庄绿化、亮化、美化等设施建设;3.环卫设施:包括村庄污水处理设施、垃圾收集、公厕等维修改造;4.村民公共活动和服务场所建设:包括村级便民服务中心、村级托幼、养老服务设施、农贸市场、村民文化健身休闲活动场所等建设及改造;5.其他公益性农村人居环境优化提升项目。
农村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项目不得支持兴建楼堂馆所、政府和村两委办公支出内容以及农民私人房屋修建等与农村公共公益事业无关的内容。
二、规范项目申报流程一事一议项目原则上实行自下而上、先建后补。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做好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相关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做好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相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1.12.06•【字号】沪民基发〔2021〕7号•【施行日期】2021.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做好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相关工作的通知各区民政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中发〔2021〕16号)和《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21〕22号)要求,在新时代坚持人民至上、践行“人民城市”重要理念,充分发挥本市民政部门协调推进基层治理重要职能作用,进一步夯实基层政权基础和健全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推动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基层社会治理共同体,持续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基层政权治理能力建设(一)推动民政服务事项依法下放。
进一步深化“一网通办”改革,按照“能下沉、尽量下沉”的原则,充分向基层放权赋能,推进“养老服务补贴”“重残无业补助”等审批事项下放街道(乡镇)实施,对无法下放基层实施的市、区级政务服务事项,推进事项委托基层收件。
(二)增强街道(乡镇)协商议事能力。
优化街道社区代表会议、社区委员会制度,完善社区代表推选产生机制,适当提高驻区单位、社会组织、其他组织和社区居民代表的比例,合理确定社区代表数量,增强代表性和广泛性。
做实社区委员会专委会,定期对涉及群众利益、关系社区持续发展的社区公共事务进行沟通和协调,强化议题项目执行监督评议力度。
推动镇管社区及基本管理单元建立健全社区代表会议和社区委员会制度。
(三)稳慎推进优化乡镇(街道)行政区划设置。
加强分类指导和效能评估,推进做实基本管理单元,探索建立基本管理单元的退出机制。
民政部关于同意将北京市房山区等48个单位确认为全国农村社区治理实验区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同意将北京市房山区等48个单位确认为全国农村社区治理实验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17.12.27•【文号】民函〔2017〕277号•【施行日期】2017.12.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民政部关于同意将北京市房山区等48个单位确认为全国农村社区治理实验区的通知民函〔2017〕2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和中办、国办《关于深入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完善农村社区治理机制,扩大农村公共服务供给,2017年4月,民政部印发《关于开展全国农村社区治理实验区的通知》,决定开展“全国农村社区治理实验区”建设工作。
在各地申报和省级评估的基础上,经专家评审和研究审核,民政部同意将北京市房山区等48个单位确认为首批全国农村社区治理实验区(实验单位和实验主题附后),实验时间从2018年1月至2021年1月,为期三年。
上述实验区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围绕实验主题,扎实推进各项实验任务,积极配合组织开展海峡两岸农村社区治理领域交流,为推进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示范。
各省级民政部门要抓紧指导各实验区根据实验任务进一步修改完善实验方案,密切关注实验区工作进展,加强政策指导,加强信息沟通,确保实验工作有序推进。
附件:全国农村社区治理实验区实验任务民政部2017年12月27日附件全国农村社区治理实验区实验任务序号实验单位实验主题1 北京市房山区推动农村社区协商制度化,引导农村居民参与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管理2 北京市怀柔区推进农村社区治理社会化、自治规范化和服务标准化3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以农村基层党建为统领,推动多方主体参与农村社区治理4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构建党组织领导、多方参与的牧区社区治理机制,推动牧区社区协商治理与依法治理有机结合5 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构建党组织领导、多方参与的农村社区治理机制,提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协商能力,推动农村社区协商制度化6 吉林长春市绿园区构建党组织领导、多方参与的农村社区治理机制,推动农村社区协商制度化培育农村社区服务组织、拓展农村社区服务领域,构建农村社区服务体7 吉林省梅河口市系8 吉林省延吉市完善农村社区服务设施,推进农村社区公共空间建设和运行机制创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完善村民自治机制,推动农村社区协商制度化9区10 上海市奉贤区引领乡贤人士参与农村社区治理,创建“生态村组、和美宅基”11 上海市崇明区以美丽乡村建设为载体,推动城乡社区融合发展12 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构建新型农村社区治理结构,创新现代农村社区治理机制13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建立和完善农村社区服务体系,全面提升农村社区服务供给能力探索新型城镇化背景下农村社区治理路径,构建以党建引领为核心,服14 江苏省张家港市务、协商、法治协调推进的农村社区治理机制以农村基层党建为统领,构建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农村社区治理体15 浙江省平湖市系16 浙江省安吉县提升农村社区治理和服务功能,实现共建共治共享17 浙江省东阳市以“田园社区”建设为载体,推动城乡社区融合发展通过区、乡镇、村三级综合配套体系改革,建立健全农村社区治理“三18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级联动”机制推动农村社区公共安全机制创新,着力破解社区资源和社会资源整合机19 安徽省巢湖市制不足等问题20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探索加强农村基层党建,引领农村社区治理路径21 安徽省怀宁县健全农村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推动农村社会治理重心下移22 安徽省天长市建立党建引领、多方参与、协商共治的农村社区治理机制以“群众参与、共建共享”为出发点,推进城乡社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23 江西省共青城市化加快农村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建设,推动互联网与社区治理和服24 山东省招远市务体系深度融合25 山东省邹城市完善农村社区服务体系,提升农村社区公共服务水平探索贫困地区农村社区治理路径,推动农村社区治理与精准扶贫有机结26 河南省嵩县合以农村基层党建工作为统领,构建党组织领导、多方参与的农村社区治27 河南省汝州市理机制28 河南省禹州市以美丽乡村建设为载体,打造人居环境优美的农村社区29 河南省西平县完善农村社区服务设施,推动农村社区公共空间建设和运行机制创新30 湖北省大冶市探索在村民小组建立理事会,发挥村民小组在村民自治中作用探索以村落为基本单元,以“两长八员”为骨干力量,村落党员群众共31 湖北省秭归县同参与的治理结构32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农村“三社联动”机制建设深化“农事村办,政社互动”,构建党建引领、村民自治、多方参与的33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乡村治理机制进一步拓展村民自治体制机制,注重建设以自然村或村民小组一级的村34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民自治群众组织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推进农村社区治理社会化、自治规范化和服务标准化35族自治县36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以农村基层党建为统领,提升农村社区自治和服务功能创新农村社区服务机制,推进农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发展农村社区公37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共服务38 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结合”互联网+政务服务”,加快农村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建设39 重庆市九龙坡区探索新型城镇化背景下农村社区治理路径,推动产业发展与农村社区治理相融合40 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培育和发展农村社区社会组织,促进社会组织在农村社区治理中发挥积极作用41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推动产业发展与农村社区治理相融合42 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着力推进村企共建,推动产业发展与农村社区治理相融合43贵州省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健全农村社区服务机制,补齐农村社区服务短板,扩大农村公共服务供给44 贵州省贵定县探索民族地区农村社区治理路径45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完善村民自治与多方参与有机结合,村民自我服务与政府公共服务、社会公益服务有机衔接的共建共治共享机制46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加快农村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建设47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吾县结合基层党建示范点建设,创新农村社区党建工作载体48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完善农村社区社会组织发展扶持政策,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机制和培育孵化基地。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业农村委等三部门《关于做好村组撤制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业农村委等三部门《关于做好村组撤制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2.28•【字号】沪府办规〔2021〕17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业农村委等三部门《关于做好村组撤制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府办规〔2021〕17号有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农业农村委、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村组撤制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2月28日关于做好村组撤制工作的指导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提出做好撤销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建制(以下简称“村组撤制”)工作的指导意见如下:一、基本原则(一)坚持党的领导。
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发挥基层党组织的引领作用,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对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群团组织的领导,夯实村组撤制工作的组织基础。
(二)坚持依法依规。
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法治理念和法治方式推进村组撤制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增强村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三)坚持稳妥审慎。
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时度效,坚持“一村一策、一组一案”,妥善解决村民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真正实现撤制为民、撤制利民。
二、启动条件启动村民小组撤制工作,需满足以下条件:村民小组集体土地被征收或用于公益性项目、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剩余集体土地不足原有数量的30%;集体资产处置方案经村民小组会议讨论通过,并报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
启动村民委员会撤制工作,需满足以下条件:所属村民小组已全部撤销,其集体资产除剩余集体土地外已经处置完毕;集体资产处置方案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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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农村社区建设试点示范村申报工作的
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民基发[2016]28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6.10.12
【实施日期】2016.10.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农村社区建设试点示范村申报工作的通知
(沪民基发〔2016〕28号)
各涉农区民政局:
根据中办、国办《关于深入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5〕30号)、民政部《关于开展全国农村社区建设示范创建活动的通知》(民函〔2016〕245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上海市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委办发〔2015〕23号)要求,现在各涉农区启动农村社区建设试点示范村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内容
各涉农区要积极指导乡镇(街道),按照民政部《全国农村社区建设示范单位指导标
准》(以下简称《指导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在“美丽乡村”建设基础上,围绕完善农村社区治理体系、推动多元主体参与治理、提升农村社区公共服务供给水平、推进农村社区法治建设、强化农村社区文化认同、改善农村社区人居环境等方面,深入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
二、工作要求
各涉农区要认真研究制定试点工作方案,深入推进试点工作。
要选择工作推进扎实、试点成效显著的村,逐级申报试点示范村。
申报工作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各涉农区在确定示范村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指导标准》的要求开展自评,拟确定为区级试点示范村的,自评成绩不得低于85分,拟申报市级试点示范村的,自评成绩不得低于90分。
三、申报数量
根据沪委办发〔2015〕23号文件要求,采取市、区两级试点模式,点面结合同步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
(一)2016年申报数量
2016年,各涉农区申报1-2个村为市级试点示范村。
(二)2017-2020年申报数量
2017-2020年,各涉农区根据辖区内村民委员会数量,结合实际情况,按照每年15%左右的比例,确定不同类型的区级试点示范村。
在区级试点基础上,每年申报5个市级试点示范村。
四、申报步骤和时间节点
(一)2016年工作安排
2016年10月底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