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卷一《国际私法》知识辅导: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
司 法考试国际私法考点精讲

司法考试国际私法考点精讲国际私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司法考试中也是重点考查的内容之一。
理解和掌握国际私法的考点对于考生顺利通过考试至关重要。
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深入探讨国际私法的几个关键考点。
首先是“冲突规范”。
冲突规范是国际私法中最基本、最重要的规范,它是指明某种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
冲突规范由“范围”和“系属”两部分组成。
“范围”是指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或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系属”则是规定冲突规范中“范围”所应适用的法律。
比如说,“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这里“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就是范围,“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就是系属。
在冲突规范中,还有一个重要的概念——连结点。
连结点是冲突规范借以确定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当适用什么法律的根据。
常见的连结点包括国籍、住所、居所、营业所、物之所在地、行为地、法院地、仲裁地等。
连结点的选择并非随意,而是要综合考虑法律关系的性质、相关国家的法律政策以及司法实践的便利性等因素。
接下来是“准据法”。
准据法是指经冲突规范指定援用来具体确定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特定的实体法。
确定准据法是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关键步骤。
在确定准据法时,可能会遇到反致、转致、间接反致等复杂的情况。
反致是指法院地国在根据本国冲突规范适用外国法的过程中,接受了该外国的冲突规范的指定,适用本国实体法或第三国实体法的制度。
转致则是指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依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乙国法,而依乙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丙国法,法院最后适用了丙国的实体法。
间接反致是指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依法院地国冲突规范应适用乙国法,依乙国冲突规范应适用丙国法,依丙国冲突规范应适用甲国法,法院最后适用了甲国的实体法。
然后是“外国法的查明”。
当需要适用外国法时,查明外国法的内容就成为必要的程序。
外国法的查明途径包括由当事人提供、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以及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等。
最新中职司法考试卷一国际私法章节练习题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试题及答案

司法考试卷一国际私法章节练习题第四章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试题及答案单项选择题:1、A国人在B国有住所,死于C国并在D国留有不动产,其继承人向D国法院提起诉讼。
D 国法律冲突规范指向A国法律,而A国法律冲突规范指向B国,C国和D国法律。
如果D国法院认为此案应当采取反致的方式适用某一国法律,则该法院适用哪国法律?()A.A国法律B.B国法律C.C国法律D.D国法律正确答案:D2、一位住所在意大利的丹麦公民,在葡萄牙去世,并在葡萄牙留有遗产,根据法院地葡萄牙的国际私法规定,继承应由被继承人死亡之时的属人法支配,即丹麦法;而丹麦国私法规定,继承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支配,即意大利法。
结果葡萄牙法院处理该案时适用了意大利法。
请问:该种法律适用属于以下哪种情况?()A.间接反致B.直接反致C.包含直接反致的转致D.转致正确答案:D3、下列关于法律规避的表述,哪项是正确的?()A.只要当事人的行为最终导致原本应予适用的一国法律被他国法律的适用而取代,即构成法律规避行为B.被当事人规避的法律是经内国冲突规范所援引的准据法,既包括强制性规定,也包括任意性规定C.当事人往往是通过改变冲突规范中的连结点的种类来实现规避法律的目的,如在甲国定居的甲国人李某,加入乙国国籍,从而使应予适用“住所地法”而改为适用“国籍国法”D.法律规避都是既遂行为,即当事人在客观上实施了规避法律的行为并且达到了规避法律的目的正确答案:D4、有一住所在法国的法国人某甲,在荷兰从事蜂房经营。
某甲死亡后,其子女向法国法院提起继承之诉,依法国冲突法规定动产继承依属人法,荷兰冲突法规定不动产继承依物之所在地法,两国冲突规范的规定内容相同。
经法国法院查明:在荷兰,蜂房属于不动产,因而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荷兰法;而法国则认为蜂房是动产,应适用被继承人属人法法国法。
最后法院依本国法律决定适用有关继承的法律规定。
法院的这种行为属于:()A.外国法的查明B.反致C.识别D.法律规避正确答案:C5、中国男子甲与日本女子乙在意大利结婚,后来两人移居澳大利亚。
《国际私法考试》复习资料

国际私法
第二章、国际私法的主体
主要指:自然人、法人、国家、国际组织
(一)、自然人
(二)、法人
(三)、国家和国际组织——国家所负的责任是无限责任
(四)、外国人民商事法律地位——外国人在我国享有: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优惠待遇
第三章、法律冲突、冲突规范和准据法(一)、法律冲突
(三)、准据法
第四章、 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
(一)、识别(定性)
(三)、外国法的查明
转致: 甲
乙 丙 直接反致: 甲 乙
间接反致: 甲
乙
丙 包含直接反致的转致: 甲
乙 丙
第五章、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一)、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二)、时效的法律适用
第六章、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一)、协商和调解
(二)、国际商事仲裁
第七章、区际法律问题
(二)、区际调查取证
(三)、内地对台湾民事判决的执行
(四)、涉澳相互执行判决
国际私法之中国实践冲突规范
区际司法协助。
国际民商事争议之解决--司法考试辅导《国际私法》第三部分讲义1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法律教育网 法律精英的成长基地 司法考试辅导《外国法制史》第三部分讲义1第三部分 国际民商事争议之解决通常使用的争议解决方式主要有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等。
诉讼以外的解决争议的各种方式又被称为“替代争议解决方式”(ADR,一般是以当事人自愿为基础)一、国际商事仲裁1.“国际”/“涉外”仲裁及中国的涉外仲裁机构2.涉外仲裁协议(1)仲裁协议的形式仲裁协议的形式:仲裁条款/仲裁协议书/仲裁特别约定(双方当事人在相互往来的函电,包括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2)仲裁协议的内容《仲裁法》第16条第2款规定,仲裁协议内容应包括: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注意在中国不可仲裁的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3)涉外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机构 认定机构:仲裁委员会;(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认定内容约定不明确的仲裁协议是否有效的标准:中国法——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约定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的;仅约定了纠纷适用的仲裁规则的;约定两个以上的仲裁机构的;仅约定由某地仲裁机构仲裁的;约定或诉讼或仲裁的。
(4)仲裁事项所涉及争议的法律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律或者仲裁地法律。
(5)确定涉外仲裁协议无效的报告审查程序人民法院认为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无效,决定受理诉讼前应——报高院审查——报最高院(最高院答复前,可暂不受理),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撤销裁决或驳回当事人申请的裁定,当事人无权上诉及申诉,人民检察院也不能提起抗诉。
3.涉外仲裁中的财产或证据保全(1)书面申请 (2)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中院裁定、担保;证据所在地中院裁定,裁定采取保全的,应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国际私法课程国私第二章-法律冲突、冲突规范和5.2-第二章法律冲突、冲突规范、准据法

三、准据法的确定
1、发生区际法律冲突时准据法的确定 在实践中,有三种不同的解决办法: (1)根据该外国的区际私法确定准据法; (2)直接依据冲突规范中的连结点,直接确
2、种类
(5)平面的法律冲突和垂直的法律冲突 这是依法律冲突的效力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平面的法律冲突是指发生冲突的法律处于同
一层次、同一水平线上,甚至处于同等地位。 垂直的法律冲突是指发生冲突的法律处于不
同层次,它们之间的关系是上下关系或纵向 关系。
第一节 法律冲突
二、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产生原因和解决方 法
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
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
婚姻缔结地法律。该规定属于下列哪一种冲突规范?
( 2011)
A.单边冲突规范
B.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
C.无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D.有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例举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 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 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法律。”该条款属于下列选项中哪一 类型的冲突规范?
A.适用沙特法 B.因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直接适用中国的强制
性规定 C.在沙特法、中国法与菲律宾法中选择适用对张
某最有利的法律 D.适用菲律宾法
四、系属公式
1、含义 系属公式就是把一些解决法律冲突的规则固
定化,使它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为大多数国 家所采用的处理原则,以便解决同类性质的 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
1、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产生原因 (1)各国民商事法律制度不同; (2)各国人民之间存在着正常的民商事交往并
学习国际私法掌握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学习国际私法掌握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学习国际私法:掌握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一、引言国际交流和贸易的加速发展,使得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变得尤为重要。
了解和掌握国际私法成为很多法律从业人员和研究者的首要任务。
本文将深入探讨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的相关内容,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国际私法。
二、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是指在跨境交易和争议中,当事人应当如何确定适用哪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来解决争议。
国际私法提供了一套规则和原则,用于判断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
1. 物质法律处理原则物质法律处理原则主要关注合同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解决其他涉外民商事纠纷,如侵权责任等。
适用物质法律处理原则时,应首先考虑当事人的选择和意愿,并遵循合同约定的选择适用法律。
2. 国际公序法处理原则当物质法律处理原则无法确定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时,国际公序法处理原则将会发挥作用。
该原则关注于维护国家主权、公共利益和社会正义,避免一方当事人违反某一国家的强制性法律规定的情况。
3. 法律条款解释原则当适用的法律条款含糊不清或存在争议时,法律条款解释原则可以帮助解决问题。
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意图,按照最恰当的方式解释法律条款。
三、国际争议解决国际争议解决是指在涉及多个国家的民商事法律纠纷中,当事人应当选择什么样的方式来解决争议。
国际私法提供了多种争议解决方式供当事人选择。
1. 法院管辖和裁判选择原则当事人可以选择将争议提交给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审判,并根据相关国际公约和法律规定选择具体的裁判方式。
对于跨境商务纠纷,常见的选择包括仲裁和诉讼。
2. 仲裁解决争议仲裁作为一种争议解决方式,在国际交易和投资中得到广泛应用。
各国普遍承认和支持仲裁裁决,仲裁解决争议具有高度的效率和灵活性。
3. 合同选择争议解决方式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约定使用特定的争议解决方式,例如诉讼或仲裁。
合同选择争议解决方式可以提高解决争议的效率和可预测性。
司考《国际私法》知识点:冲突规范的结构及类型

司考《国际私法》知识点:冲突规范的结构及类型司考《国际私法》知识点:冲突规范的结构及类型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以下简称“法考”)的前身是国家司法考试(简称“司考”)。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2018)的有关规定设立的法律类职业证书考试。
以下是店铺帮大家整理的司考《国际私法》知识点:冲突规范的结构及类型,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司考《国际私法》知识点:冲突规范的结构及类型1冲突规范的结构1、构成一部分:范围、连接对象另一部分:系属、冲突原则还有一部分:关联词2、连接点:冲突规范借以确定某一法律关系应适用什么法律的根据A、客观连接点:一种客观实在的标志B、主观连结点:当事人的意思C、静态连结点:固定不变的D、动态连结点:可变的3、系属公式:属人法、物之所在地法、行为地法、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法院地法、最密切联系地法、旗国法冲突规范的类型1、单边冲突规范:直接规定适用某国法律。
只规定一个明确的连接点。
2、双边冲突规范:规定一个可推定的系属,再根据这个系属并结合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具体情况去推定应适用某法律的冲突规范。
3、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系属有两上或两个以上,并同时适用某种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
4、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系属,但只能选择其中之一来调整。
司考《国际私法》知识点:冲突规范的结构及类型21、冲突规范的概念冲突规范的名称和定义: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规定,指明某种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
冲突规范的特性:冲突规范是法律适用规范,是间接规范,是结构独特的法律规范。
2、冲突规范的结构(1)冲突规范的构成:范围或连接对象(冲突规范要调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或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系属或冲突原则(规定冲突规范中“范围”所适用的法律),关联词。
国际私法法律适用冲突(2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跨国经济往来日益频繁,国际私法法律适用冲突问题日益凸显。
国际私法,又称为国际民事诉讼法,是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
在处理国际民商事纠纷时,由于不同国家法律制度、法律原则和司法实践的差异,往往会出现法律适用冲突。
本文将探讨国际私法法律适用冲突的问题,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途径。
二、国际私法法律适用冲突的产生原因1. 法律制度差异不同国家在立法、司法、执法等方面存在差异,导致法律适用冲突。
例如,在合同法、侵权法、物权法等方面,各国法律制度存在较大差异,使得在处理跨国民商事纠纷时,难以确定适用的法律。
2. 法律原则差异各国法律在原则、价值观念上存在差异,导致法律适用冲突。
例如,在合同法中,有的国家强调合同自由原则,而有的国家则强调保护弱势群体原则,这在处理合同纠纷时可能导致法律适用冲突。
3. 司法实践差异不同国家在司法实践中,对同一法律问题的理解、解释和适用存在差异,导致法律适用冲突。
例如,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各国法院在认定侵权行为、赔偿标准等方面存在差异。
4. 国际条约与国内法冲突国际条约与国内法在规定上可能存在不一致,导致法律适用冲突。
例如,在跨国继承案件中,国际私法公约与国内法在继承法律适用上可能存在冲突。
三、国际私法法律适用冲突的解决途径1. 协议管辖权协议管辖权是指当事人可以通过协议选择适用某一国家的法律。
在处理国际民商事纠纷时,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选择适用某一国家的法律,从而避免法律适用冲突。
2. 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法院在处理国际民商事纠纷时,应考虑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这一原则有助于解决法律适用冲突,确保案件的公正、合理处理。
3. 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解决国际私法法律适用冲突的重要依据。
各国可以通过签订国际条约,明确跨国民商事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减少法律适用冲突。
4. 国际惯例国际惯例是各国在长期的国际交往中形成的共同遵守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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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卷一《国际私法》知识辅导: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
国际私法上所讲的法律冲突,就是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即同一民商事关系因所涉各国民商事法律规定不同而发生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国际私法所调整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和纯国内民商事法律关系之所以不同,是因为前者含有国际因素。
正由于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含有国际因素,它既可以受内国法调整,也可以受外国法调整。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内外国法的有关规定是完全一致的,适用其中任何一国的法律都会导致相同的结果,那么,法律适用上的冲突便不会发生,自然也无法律选择的必要。
但是,实际上,由于各国民商事法律千差万别,对同一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必然会产生不同的结果。
在国际私法上,这种现象被称之为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
可以说,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是国际私法的中心任务。
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产生
历,从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出现到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产生,经历了一个演变发展的过程。
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产生主要是由以下几个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
一是各国民商事法律制度互不相同。
这里讲的“民商事法律制度”是广义的。
由于社会制度、经济发展状况、历史文化传统以及自然环境的不同,世界各国法律制度千差万别。
在民商事法律制度方面,这种差别表现得就更为突出。
例如,关于结婚年龄,各国规定就很不相同,《日本民法》第731条规定为男18岁、女16岁;《瑞士民法典》第96条规定为男20岁、女18岁;而200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6条则规定男22岁、女20岁。
正由于各国民商事法律规定互不相同,对同一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往往因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而产生不同的结果,这样便提出应适用何国法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问题。
由此可见,各国民商事法律制度的不同是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产生的前提条件。
二是各国民商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存在着正常的民商事交往,并结成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
尽管各国民商事法律制度互不相同,但如果各国民商事法律关系主体没有民商事交往,民商事法律冲突也无从产生。
因为各国民商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如不存在民商事交往:一方面,内国人及其财产不会到外国,并不会产生与外国有联系的法律事实;另一方面,外国人及其财产也不会出现在内国,也不会在内国产生与外国有联系的法律事实。
这样,各国民商事法律仅在本国范围内实施,民商事法律冲突自然不会发生。
一旦各国民商事法律关系主体进行正常的民商事交往,必然会提出依哪个国家的法律结成民商事法律关系的问题,以及在国际民商事交往中发生争议时应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加以解决的问题。
可以说,各国民商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正常的民商事交往是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产生的客观基础。
三是各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享有平等的民商事法律地位。
国际私法的历史表明,它的产生和发展是与外国人在内国民商事法律地位的变迁和提高密切相关的。
许多学者认为,赋予外国人平等的民商事法律地位是国际民商事交往得以正常进行的重要条件,因而也是导致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产生的一个重要条件。
并且,也正是基于这种观点,他们才把直接调整外国人民商事法律地位的实体规范纳入国际私法范围之内。
在实际生活中,一方面,凡在内国法不允许外国人享有某项民商事权利时,外国人就不能参加有关民商事活动,也就不会出现有外国人作为主体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当然也就不会产生涉及外国法适用的民商事法律冲突。
但是,另一方面,如果外国人在内国居于凌驾于内国人之上的特权地位,也无民商事法律冲突可言。
例如,在过去一些亚、非国家,如土耳其、旧中国等,西方列强通过不平等条约享有治外法权,或称为“领事裁判权”,外国人在这些国家的领土内不受所在国法律的约束,不受所在国法院的管辖,而由外国人本国领事根据他们本国的法律对他们行使管辖权。
外国人在内国拥有这种特权地位,是对有关国家主权的侵害,使得外国人与内国人之间不可能建立平等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因而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也无从产生。
四是各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商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
任何法律都有一定的效力范围,或只有域内效力,或既有域内效力又有域外效力。
所谓法律的域内效力,是指一国的法律所具有的及于其管辖领土内一切人、物和行为的效力,它主要表现了国家的属地优越权。
而所谓法律的域外效力,则是指一国法律在制定者管辖领土以外尚能发生的效力,它常常体现了国家的属人优越权,即一国制定的法律不仅适用于本国境内的一切人,而且适用于居住在国外的本国人。
有些国家的法律明确规定了法律的域内效力和域外效力。
我们知道,各国在制定法律时都可依国家主权原则确定自己的法律具有域内效力或域外效力,但是,这种域外效力只是一种自设的或虚拟的域外效力。
如果这种法律要在国际社会得到贯彻执行,也就是说,其自设的或虚拟的域外效力要变成现实的域外效力,需要国际社会中的各国根据主权原则和平等互利原则彼此协调,互相承认。
一般来说,各国出于公正合理地处理相互间民商事关系的实际需要,都在一定的条件下或在一定的程度上承认外国民商事法律在内国的效力,如承认某人根据外国法律而取得的对物的所有权,承认依外国法建立的合同关系、婚姻关系等。
正是由于各国在一定的条件下相互承认对方的民商事法律同时具有域内效力和域外效力,所以才会产生法律冲突,即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本国法律的域内效力的冲突,或者本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外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之间的冲突。
如果各国不承认外国民商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国际私法中的冲突规范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
正是因为各国对彼此民商事法律的域外效力的相互承认,才使得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成为现实。
总之,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是在各国民商事法律互异,各国民商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有正常的民商事交往,各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人在内国的民商事法律地位以及承认外国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的条件下发生的。
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特点
与其他法律冲突比较起来,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具有如下特点:
1.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是一种跨国法律冲突。
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产生于国际社会,是不同主权国家之间的法律冲突。
显然,它同一个主权国家领土范围内不同地区之间的法律冲突,即区际法律冲突,有着根本的区别。
2.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是一种法律在空间上的冲突。
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是适用于不同国家领域的法律之间的冲突,是同一定的地域相联系的。
它同适用于不同种族、民族、部落、阶级以及宗教信仰的人的法律之间的冲突,即人际法律冲突,以及先后施行于同一地区并涉及同一问题的新旧法律之间在时间效力上的冲突,即时际法律冲突,有着本质的差别。
3.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是一种私法冲突。
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是不同国家的民商事法律之间的冲突,由于传统上一般将民事法律和商事法律视为私法,故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亦即国际私法冲突,与属于公法性质的法律冲突在性质上是完全不同的。
4.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是一种平面冲突。
各国的主权是平等的,因此,各国的法律也是平等和互相独立的。
但是,在实际上,各国或多或少地坚持属地主义,排斥外国法在内国的适用,在公法领域更是如此。
不过,在民商事法律领域,各国为了进行正常的国际民商事交往,往往对属地主义进行了限制,即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商法在内国的域外效力。
这就使得在一定范围内内外国民商事法律处于平等的地位,对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调整便需要在内外国法律之间进行选择。
因此,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是处于平等地位的不同国家的民商事法律之间的冲突,与国际法和国内法之间的垂直冲突根本有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