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期末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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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期末复习重点

法理学 期末复习重点

第一章社会调整与法的产生第一节社会调整及其分类一、社会调整的概念社会调整,或社会控制,表示把个人及其集体的行为纳入到一定社会规则和秩序的范围内的过程,它是实现社会秩序,维持社会正常运行的必须手段,是使人们接受社会价值、原则或规范的整个过程。

1、维持秩序,解决纠纷:没有规矩不能成方圆;2、输入价值与价值指引(婚姻制度等);3、稳定预期、促进安全(安全感与确定性)二、社会调整的分类(一)内在调整和外在调整1、内在调整主要通过内心的潜移默化来实现(近朱者赤近墨者黑)外在调整主要通过对外在行为的规训来实现(道德宗教法律等)注意:道德与宗教兼有外在与内在之双重维度(<警察与赞美诗>)2、法律能不能调整内心和思想?如何看待腹诽罪?为何不能杀人?(二)肯定性社会调整和否定性社会调整肯定性的社会调整通过奖励的方式、如提级、奖金等否定性的调整:复仇、赔偿、监禁、死刑等。

(三)正式的社会调整和非正式的社会调整1、非正式调整和熟人社会面子;长期合作之必要;信息共享便于监督;嘲笑、流言蜚语、批评、排斥正式的社会调整正式的社会调整由正式的社会组织(包括国家、宗教团体、教育机构等)来执行2、为什么今天普遍感到道德滑坡?3、陌生人社会、多元化与法治4、社会关系的距离与法律量(四)个别性调整和规范性调整1、个别性调整的优点和缺点具体案件具体处理:度身定做的正义,具有灵活性;适于简单社会;具有不确定性与随意性。

2、规范性调整的优点和缺点类似情形类似处理:统一性(平等对待);可以反复适用;不考虑个案(没有两片相同的树叶)*3、判例法:个案调整但以后的判决有约束力。

(五)自己解决和由第三人解决1.由自己解决冲突是在无须第三方参与的情况下由冲突各方通过各种方式自己解决冲突的措施,如通过当众辱骂、责打、决斗、复仇、躲避、谈判等等方式解决冲突。

2.由第三方解决冲突是指依靠没直接参加冲突的第三方解决冲突的方式,第三方的决定对于冲突各方具有某种权威性,如调解、仲裁、审判等。

法理学期末复习重点

法理学期末复习重点

名词解释王权神授:当时人们将“王”的权力看作是天意或神意的产物。

人世间的最高统治者也被称为“天子”,代行天在人间行使统治权,王权是神授的,神圣不可侵犯。

德治:是先秦儒家法学思想的核心内容,主张为政以德,以上率下,以民为本,实施仁政,以德化民,教化天下,以礼导民,各安其分。

以礼教化人民,亲亲尊尊。

孝敬父母,忠于国君。

法律体系:是指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原则和要求,根据法律规范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的不同,划分为若干法律门类,并由这些法律门类及其所包括的不同法律规范形成相互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一个国家只有一个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的建设与完善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前提和基础。

立法:也称法的制定,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制定修改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科学立法尊重体现社会规律,民主立法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

立法指导原则:是用以指导立法实践活动的,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的规律性的理性认识。

立法体制:是指对立法权限进行划分的制度,涉及哪些国家机关?具有什么性质对待范围的地方权限,以及享有不同性质不同范围的地方权限等各国家机关之间具有什么样的关系?立法程序: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制定修改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步骤和方式。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的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国家生活的基本原则和社会生活的根本准则,在法律体系中居于核心和统帅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国际法:是由参与国际关系的国家通过协调制定和认可并适用于国家之间的法律。

简答题夏商西周的法学思想①人们对法的认识有两点:1、法是神意的产物,且产生于神意的法是公正的。

2、统治者的权力来自“神意”②法学思想归纳为以下几点:1、王权神授。

2、皇天无亲,惟德是辅。

3、明德慎罚〔王权神授,与神权法观念相适应,人们将王的权力看作天意或神意的产物,最高统治者天子代天在人间行使统治权。

权力的正当性。

皇天无亲,惟德是辅。

天命转移说,上天对下界之民,一视同仁,无偏无党,公正的天将统治民众的权利只交给有德之人,保民即为德。

法理学。

法理学。

2、 法律调整机制,法律调整的过程划分为几个阶段,四个要素分别是什么?法律调整机制是用来保证对社会关系实现有效法律影响的各种手段的整个系统。法律调整的过程一般分为三个阶段:(1)法律、法规开始生效阶段;(2)产生法律关系的阶段;(3)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获得实现,转化为主体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行为阶段。
5、 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专门原则:包括法治原则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这两个原则作为社会主义法的专门原则需要我们重点把握。
第八章 社会主义法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
对这一章不做硬性的规定,希望通过我们的生活、工作发现社会主义的法对我们起到的实实在在的作用。
通过这一章的学习,要求能够联系实际正确认识社会主义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社会主义法在经济领域、政治领域、文化领域科学技术、对外交往等方面的作用。
第二章:
1、 社会调整 是通过一定的社会权威,确定社会生活主体的行为方式,指明其发挥作用和发展的方向,有目的地将其纳入一定的秩序之中。从人们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发展过程来看,社会调整可以划分为两大类,即个别性调整和规范性调整。个别性调整是最早发展起来的社会调整。个别性调整就是按照针对具体人、具体事所确定的行为方式,对人们的行为进行一次性调整。个别性调整的优点是能够针对具体人、具体事物作出具体的处理,因此它能够充分考虑个别情况的具体特点。它的缺点是带有一定的偶然性和任意性,不能形成普遍、确定的秩序。规范性调整就是针对某一类主体、某一类情况而使用一般行为规则进行的重复性的调整。它是社会调整的高级阶段。与个别性调整相比较,规范性调整的优点在于它为某一类社会关系提供了运行模式,使人们摆脱了偶然性和任意性,有利于形成稳定的秩序。规范性调整的缺点是,它无法充分考虑每一个具体主体或具体情况的特点,提出符合每一个具体主体或具体情况的处理方案。社会调整的一般规律有以下几个方面:(1)每一个社会都存在一定的社会调整;(2)社会调整的发展过程,一般是由自发到自觉、由个别到一般、由浑一到分化;(3)社会调整发展过程中,社会性的比重呈增长趋势。

法理学期末考试复习要点

法理学期末考试复习要点

法理学考试基本要点一、不定项选择题。

(共考10个。

)(一)古罗马五大法学家:蒂努斯。

(二)法律原则的分类:1.按法律原则产生的基础不同,可分为:政策性原则和公理性原则。

2.按法律原则的覆盖面不同可分为:基本法律原则和具体法律原则。

3.按法律原则的内容不同可分为: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等。

(三)法的渊源的种类:主要渊源和次要渊源。

主要(正式)渊源是指直接具有国家法律效力的法律渊源;而次要(非正式)渊源是指不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仅具有一定说服力的法律渊源。

世界各国由于法律传统不同,其法律渊源也有一定的差异。

迄今为止世界上出现过的法律渊源主要有:1、制定法:指由立法机关或有权机关通过法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制定法是当今世界所有国家的重要的法律渊源,我国的法律渊源主要就是制定法或者说成文法。

2、判例:主要存在于英美法系国家。

3、习惯:如瑞士、台湾民法的规定。

4、法理:即对法的理性认识,在司法适用中一般包括社会上公认的价值、正义标准、法律解释等。

5、法学家的学说;6、国际条约和协定;7、宗教教义和戒律。

当代中国的法律渊源:1、宪法:2、法律;3、中央法规;4、地方法;5、规章:包括军事规章、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6、国际条约。

在当代中国,判例、习惯、政策、道德、法理等属于非正式法律渊源。

(四)法的效力范围:法律效力范围指法律规范的约束力所及的范围,也称法律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

具体包括法律的对象效力范围、法律的事项效力范围、法律的时间效力范围和法律的空间效力范围。

1、法的对人的效力关于法的对人效力的原则,主要有:属人原则、属地原则、保护主义原则、折衷主义原则。

现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采用折衷原则。

具体我国法的对象效力:中国人在国内,一律适用;中国人在国外,原则上适用;外国人在中国,一般适用;外国人在外国,原则上不适用。

2、法的时间效力:法律的时间效力即是指法律规定其效力范围在时间上的沿展期间。

包括法律何时生效、何时失效以及法律对其生效之前的行为是否有效三个问题。

法理学期末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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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132 法学陈柳芝法理学期末复习一、名词解释法的价值1.指称法律在发挥其社会作用的过程中能够保护和助长哪些值得期冀、希求的或美好的东西。

这是法的目的价值、对象价值或外在价值。

2.指称法律自身所应当具有的值得追求的品质和属性。

这是法的内在价值或形式价值。

3.指称法律所包含的价值评价标准。

司法含义: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狭义的法的适用即司法,而广义的法的适用还包括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

特点:A.职权的法定性。

B.严格的程序性。

C.裁决的权威性法律推理推理是从已知的判断推导未知的判断的活动。

法律推理是在司法活动中,根据已知的法律条文和法律事实,推导出相应的事实和行为的法律后果的活动。

“三段论法”。

大前提、小前提、结论。

狭义的法律监督:立法程序立法程序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制定、修改和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定步骤和方式。

(1)法案的提出(2)法案的审议(3)法案的通过(4) 公布法执法执法即法律的执行。

广义的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授权、委托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

狭义的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授权、委托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过程中,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法律中的活动。

狭义的执法也即行政执法守法守法也称法的遵守,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活动。

形式推理形式推理又称分析推理,是运用形式逻辑进行推理。

它又包括演绎推理、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当然解释是指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根据已有的法律规定,某一行为当然应该纳入该规定的范围内,对适用该规定的说明。

如举轻以明重立法体制立法体制主要是指立法机关的立法权限划分的体系与制度。

我国采取的是一元制多层次的立法体制,即国家立法权由国家的最高权力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拥有,国家行政机关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虽然依法享有一定的立法权,但它们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内容不得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相抵触法律解释法律解释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个人依法定职权或法律意识、理念,对法律规范的内容和含义所作出的说明。

法理学期末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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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期末复习资料法理学期末复习资料法理学是法学的重要分支之一,旨在研究法律的本质、原则和规则。

在法理学的学习过程中,我们需要掌握一些重要的概念和理论,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法律。

本文将为大家提供一些法理学期末复习的资料,希望能对大家的复习有所帮助。

一、法理学的基本概念1. 法律的定义:法律是由国家或其他法定机构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行为准则。

2. 法律的特征:法律具有强制性、普遍性、稳定性和公正性等特征。

3. 法律的分类:法律可以分为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商法等不同领域的法律。

二、法律的价值与目的1. 法律的价值:法律的价值在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权、促进公平正义和维护社会和谐。

2. 法律的目的:法律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个人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进步。

三、法律的解释与适用1. 法律的解释:法律的解释是指对法律规定的含义进行解释和说明的过程。

2. 法律的适用:法律的适用是指根据具体案件的事实和情况,将法律规定应用于具体案件的过程。

四、法律的效力与效果1. 法律的效力:法律的效力是指法律规定对社会成员具有的约束力和权威性。

2. 法律的效果:法律的效果是指法律规定在社会实践中所产生的实际效果和影响。

五、法律的规范层级与冲突解决1. 法律的规范层级:法律的规范层级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不同层级的法律规范。

2. 法律的冲突解决:当不同法律规范之间存在冲突时,应根据法律的规范层级和具体情况进行解决。

六、法律的缺陷与改革1. 法律的缺陷:法律的缺陷可能包括法律的模糊性、不完善性、滞后性等问题。

2. 法律的改革:法律的改革是指对现行法律进行修改、完善和更新,以适应社会发展和人民需求的变化。

七、法律伦理与道德1. 法律伦理:法律伦理是指法律与伦理道德之间的关系,包括法律的道德基础和法律的伦理要求。

2. 法律与道德:法律与道德有相互关联和相互作用的关系,但并不完全一致。

法理学期末复习试卷

法理学期末复习试卷

法理学期末复习试卷法理学期末复习试卷一、单选题() 1.在执法和司法实践中,由于实施该法的社会条件已经消失,实质上导致一部法无效这称之为()。

A.法的溯及力问题 B.法的明示失效 C.法的默示失效D.法的社会效果【答案】C 【解析】在执法和司法实践中,由于实施该法的社会条件已经消失,实质上导致一部法无效这称之为默示失效、废止。

明示失效是指新法或者其他法中明确规定对旧法加以废止。

【考点】法的效力 2.下列选项中,属于一般权利能力的是()。

A.人身自由 B.法定的结婚资格 C.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能力 D.法人的权利能力【答案】A 【解析】一般权利能力是指所有个人和组织都可以享有的权利能力,如人身自由、生命安全、继承遗产的权利能力。

特殊权利能力是指具有种种条件限制的权利能力,例如法定结婚年龄、选举和被选举权、注册成为法人的权利能力等。

【考点】法律关系的主体 3.针对特定人的权利叫做()。

A.对世权 B.绝对权 C.对物权 D.对人权【答案】D 【解析】对物权又称绝对权、对世权,指权利主体对物的一种排他性占有,可对抗所有其他人。

对人权又称相对权、债权,对特定人的权利。

【考点】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分类 4.下列不属于法律免责的是()。

A.正当防卫 B.时效免责 C.不诉免责 D.自首立功免责【答案】A 【解析】法律免责,是指违法者违反了法律并且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条件,由于存在法律规定的某些主观或客观条件,致使法律责任可以被部分或全部地免除。

时效、不诉、因履行不能、协议辩诉交易、自首立功免责等五种方式。

【考点】法律责任 5.婚姻法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在这里对“父母”和“子女”所作的解释属于()。

A.扩充解释 B.限制解释 C.字面解释 D.历史解释【答案】A 【解析】“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在这里对“父母”和“子女”,需作扩充解释,他们不仅包括亲生的父母和子女,而且包括养父母和养子女、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

法理学期末复习资料(全)

法理学期末复习资料(全)

1.价值分析方法:包括价值认知和价值评价。

通过认知和评价社会现象的价值属性,从而揭示,批判或确认一定社会价值或理性的方法。

2.实证分析方法:通过对经验事实的观察和分析来建立和检验各种理论命题的一种研究方法。

具体有社会调查方法,逻辑和语义分析方法。

3.法律分析方法和法学分析方法的区别:在德国,法学方法取广义理解,即法律学的简称,所以法学方法也包括了法律方法。

在我国,法学方法取狭义,特指法学研究的方法,与法律方法区别较明显。

法律方法:在法律适用中,对法律的含义加以确定,使之与案件相适应,解决具体问题的方法。

法的制定1.法的制定的原则:科学性,民主性,合宪性,实事求是,法律的稳定性,连续性与及时的立,改,废相结合。

科学性原则包括:立法必须尊重客观实际,根据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的客观需求正确反映客观规律的要求。

立法应合理吸收,借鉴历史的和外国的经验。

科技法律的大量增加要求立法增强科学性。

民主性原则包括:立法内容的民主性;立法程序的民主性。

2.立法体制:指的是国家的立法权体系以及立法机构的设置体系,主要是关于行使立法权的制度,具体是指在一个国家中,哪些国家机关有权制定,认可,修改,废除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其核心问题是立法权限的划分,特别是中央和地方立法权限的划分问题。

我国现在形成了“一元两级多层次”的立法体系。

中央统一领导和一定程度的分权,多级并存,多类结合的立法权限划分体制。

3.立法程序:指一定国家机关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定的步骤和方式。

我国现行的立法程序:法律议案的提出,法律草案的审议,法律议案的表决和通过,法律的公布4.法的制定与立法的概念区别:法的制定的基本特征:是国家的一项专有活动,也是国家履行职能的主要方式之一,既包括有创制权的国家机关进行的法的创制活动,也包括经授权的国家机关进行的法的创制活动。

既包括法的制定活动,也包括法的修改,补充,废止以及认可活动。

是一项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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