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法系法律的分类
大陆法系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的总称

大陆法系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的总称大陆法系特点:强调成文法的作用,强调系统化、条理化、大陆法系英美法系法律渊源成文法判例法司法机关职权只能适用法律,处于从属地位可以造法,处于优越地位法律推理主要为演绎推理主要为归纳推理法律结构公法和私法普通法和衡平法法律重心注重实体法注重程序法法律分类有明确法律部门不做法律部门分类2、大陆法主张编撰法典。
英美法系即以中世纪英国法为基础,以英国法和美国法为代表,融合相关法律因素逐步形成的世界性法律体系代理指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授权或法律规定,代表被代理人同第三人签订合同或做其他有法律意义的行为,由此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的一种服务(一)委托人与代理人的关系(区别论)委任关系:委托人与代理人双方通过意思表示,代理人同意为委托人办事的合同,是代理关系的基础。
授权:委托人授予代理人代表委托人与第三人签订合同的权利(二)代理人与第三人关系代理人是以委托人名义还是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三)委托人与代理人关系英美法认为委托人与代理人关系是代理关系的核心,“通过他人所为的行为应等同于自己亲自所为的行为”(等同论合伙(partnership)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以经营共同事业为目的,自愿订立合同,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亏损,对外负无限连带责任的联合体。
合伙类别:德国法分类:民事合伙,商事合伙:美国法合伙分类:事实合伙,法律上合伙中国分类: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一、公司设立指发起人为组建公司,使之取得法人资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采取和完成的多种和连续的准备活动。
公司设立原则;特许主义,许可主义,准则主义,自由主义合同指设立做或不做某一特别事情义务的协议。
允诺说:合同是能够直接或间接被法律执行或者认可的允诺美国《第二次合同法重述》第1条:合同是一项或一组这样的诺言,它或它们一旦被违反,法律就会给予救济。
履行此允诺,会在某些情况下视为一项义务。
法系划分的标准

法系划分的标准法系划分是指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体系特点,将其划分为不同的法系类型,以便于研究和比较各国的法律体系。
目前,主要的法系划分包括大陆法系、普通法系和混合法系。
这三种法系在法律体系、法律传统、法律观念等方面存在着显著的差异。
本文将对这三种法系的划分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大陆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经过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发展而形成的法律体系。
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体系通常以法典法为主要特征,法典法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统一的法典,对各种法律关系作出详细的规定。
此外,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通常以法律文本为依据,注重对法律条文的解释和适用。
大陆法系国家的典型代表有法国、德国、意大利等国家。
其次,普通法系是以英格兰法为基础,经过英美法系国家的发展而形成的法律体系。
普通法系国家的法律体系以判例法为主要特征,判例法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所作出的具有权威性的判决。
在普通法系国家,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通常以判例法为依据,注重对先例案件的参考和借鉴。
普通法系国家的典型代表有英国、美国、加拿大等国家。
最后,混合法系是指同时具有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特点的法律体系。
混合法系国家的法律体系通常是由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两种法律体系的要素相互融合而成。
在混合法系国家,法律体系的特点和特征各异,既有大陆法系的法典法特点,也有普通法系的判例法特点。
混合法系国家的典型代表有日本、韩国、中国台湾地区等国家和地区。
综上所述,大陆法系、普通法系和混合法系是目前世界上主要的法律体系类型。
它们在法律体系、法律传统、法律观念等方面存在着显著的差异,对于研究和比较各国的法律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对这三种法系的划分标准进行深入了解,可以更好地理解和把握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特点,为国际法律交流与合作提供重要参考。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在具体法律上的区别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在具体法律上的区别第一、商事合同法1、合同的分类:大陆法系规定,根据合同双方当事人时候具有对待给付之义务,将合同划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2、要约因期限已过而失效:大陆法系对于未规定有效期的要约规定了两种情况,这个期限应包括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时间、受要约人考虑承诺的时间和承诺到达要约人的时间。
3、要约因被要约人撤回或撤销而失效:在英美法系中,不但不允许撤回要约,而且可以在要约已经到达手要约人之后,在受要约人做出承诺之前,将要约撤回。
4、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英美法系国家对承诺实施“折射原则”。
5、承诺的撤回:大陆法系国家由于大多采用到达主义,所以承诺可以撤回;英美法系国家由于采取投邮主义,承诺一旦发生即生效。
6、对价:英美法系国家认为,对价十分重要,它不仅是使合同获得强制执行效力的要件之一,而且是整个合同法的基石。
7、胁迫:大陆法认为即使合同的相对人不知情,受胁迫的以防也有权撤销合同;英美法规定,只有合同的相对人知道有胁迫事情时,受胁迫的以防才能撤销合同8、不正当影响:英美法系国家中还有不正当影响的概念。
9、损害赔偿依据:大陆法系以有损害事实、有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和损害的发生与债务人违约之间的因果关系为依据。
英美法系则没有过失责任的概念。
10、损害赔偿的方法:经本上采取现金赔偿的方法;大陆法系则以恢复原状为原则,以金钱赔偿为例外。
11、损害赔偿的范围及限制:英美法系雨泽上要求因为越而受到损害的以防,在经济上能处于合同得到履行时同等的地位。
解除合同的前提:英美法认为只有在一方当事人根本违反合同时。
对方才有权解除合同。
12、解除权的行使:大陆法系解除合同需经由法院诉讼而解除合同;英美法系则认为直接向对方当事人提出解除合同。
13、情势变迁:在大陆法系国家,法院在适用情势变迁原则时都采用较为严格的条件。
14、合同落空:合同落空是英美法中的概念15、债务承担:大陆法系承认债务承担制度;英美法系国家认为合同的债务非经债权人同意是不得转移的。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行政法异同 (1)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行政法异同不同:1、法律渊源:大陆法系为制定法;英美法系为判例法。
2、法典编纂:大陆法系均有成文法典;英美法系则多为单行法规、判例法。
3、法律结构和法律传统:大陆法系把法分为公法(宪法、刑法和行政法)和私法(民法和商法);英美法系则把法分为普通法(制定法)和衡平法(判例法)。
4、适用传统:大陆法系中先确定事实后再去遵循法的规则;英美法系则多参照以往的判例。
即大陆法系是由一般到个别;英美法系则由个别到一般。
5、诉讼程序:大陆法系强调职权主义,法官处于积极主动的地位;英美法系则强调当事人主义,法官处于消极、中立的位置,值得注意的是,日本虽为大陆法系国家,却在诉讼程序上与英美相似。
6、职业教育传统:大陆法系国家中先学法规;而英美法系中先学案例。
行政法的性质:自律法与控权法。
行政法的地位:独立的部门法与作为宪法组成部分的行政法行政法的形式:判例法与成文法行政法学的研究重心大陆法系的行政法学是以行政行为为核心的。
在英美法系国家,行政法学中虽有行政行为的概念,却没有相应的理论。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主体依据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权限,基于法律、法规及行政的目的和精神,针对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自由选择而作出的公正而合理的行政决定的权力。
在行政审判实践中,对如何认识行政自由裁量权、如何制约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如何加强和完善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司法审查等问题越来越引起关注。
行政关系,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能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
行政关系构成了行政法的调整对象,主要包括四类:第一类是行政管理关系;第二类是行政法制监督关系;第三类是行政救济关系;第四类是内部行政关系。
行政:为实现国家的目的,运用制定政策,法规规章,组织实施管理,命令,监督,制裁等方式执行国家法律和权利。
(积极与消极,给付与规制,负担与受益,权利与非权力。
)行政法律关系:基于行政法律规范的确认和调整而在行政关系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法系划分的标准

法系划分的标准法系划分是指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体系、法律思想和法律传统,将世界上的法律体系进行分类划分的一种方法。
法系划分的标准主要包括法律体系的起源、法律思想的传统、法律制度的特点等方面。
根据这些标准,可以将世界上的法律体系划分为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和混合法系三大类。
大陆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主要分布在欧洲大陆及其殖民地和其他国家。
大陆法系的特点是法典的制定和法官法律解释的分离。
法官只负责根据法律条文判案,而不具有创制法律的权力。
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民法、商法、刑法和行政法等。
法国、德国、意大利等国家属于大陆法系。
英美法系是以普通法为基础,主要分布在英国及其前殖民地和其他国家。
英美法系的特点是以判例法为主要依据,法官通过解释和裁判形成的判例成为法律的一部分。
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刑法、民事法和商法等。
英国、美国、加拿大等国家属于英美法系。
混合法系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相互影响、融合而成的一种法律体系。
混合法系国家的法律体系既包括法典法律体系的特点,又包括判例法律体系的特点。
混合法系国家的法律体系在不同领域有不同的倾向,有的领域更接近大陆法系,有的领域更接近英美法系。
例如,苏格兰法系和南非法系就是混合法系国家。
法系划分的标准是多方面的,不仅包括法律体系的起源和传统,还包括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的特点。
通过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进行分类划分,可以更好地理解和比较不同法律体系的特点和发展。
同时,法系划分也有助于国际法律交流和合作,促进不同法律体系之间的交流与融合,推动世界法律体系的多元发展。
总的来说,法系划分是一种对世界法律体系进行分类划分的方法,其标准主要包括法律体系的起源、法律思想的传统、法律制度的特点等方面。
根据这些标准,可以将世界上的法律体系划分为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和混合法系三大类。
通过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进行分类划分,可以更好地理解和比较不同法律体系的特点和发展,促进国际法律交流与合作,推动世界法律体系的多元发展。
大陆法系的基本分类

大陆法系的基本分类
1. 民法法系呀,这就好比是法律世界的一大巨头!想想看,像《法国民法典》,那可是民法法系的典型代表呢!它可规定了好多生活中的事儿,比如财产怎么分配、合同怎么签。
这不就像一个超级管家,把一切都安排得妥妥当当嘛!
2. 商法法系怎么样,嘿,它就像是专门为商业活动打造的法律城堡!比如德国的商法体系,对于做生意的各种规则都规定得明明白白呀。
就好像给商人们提供了一条清晰的道路,告诉他们该怎么行走才安全又正确!
3. 行政法法系呢,哎呀呀,这可是和政府管理密切相关的哦!像一些国家对于行政权力的规范,那就是行政法法系的功劳呀。
是不是就像给政府权力套上了缰绳,让它既能跑动又不会失控呢!
4. 刑法法系不用说啦,这可是保障社会安全的重要力量!看到那些严厉的刑罚规定没?就像是给犯罪分子设置的一道道关卡,让他们不敢轻易乱来!比如某些国家对于重罪的严惩,不就是在守护我们的和平生活嘛!
5. 劳动法法系呀,这可是劳动者们的保护神呢!规定了工作时间、待遇什么的。
就像给辛苦工作的人们撑起了一把大伞,让他们不怕被风雨欺负呀!
6. 国际法法系呢,简直就是国家之间交流合作的规则手册!各国在国际舞台上的行为准则都在这里面啦。
这难道不是像一个大型的游戏规则书,让世界有序运转嘛!
我觉得呀,大陆法系的这些分类真的都超级重要,它们共同构成了一个完整而有序的法律体系,保障着我们的生活、社会和国家的运转呢!。
大陆法系的历史基础

《德国民法典》继受罗马法《学说汇纂》 德国民法典》继受罗马法《学说汇纂》 的结构体例,分为五编:总则、 的结构体例,分为五编:总则、债务关 系法、物权法、家庭法和继承法。 系法、物权法、家庭法和继承法。 法国民法典》为基础的罗马法系。 以《法国民法典》为基础的罗马法系。 德国民法典》为基础的德意志法系。 以《德国民法典》为基础的德意志法系。 德国民法典》 《德国民法典》对欧洲大陆其他国家以及 世界许多国家的民事立法的深刻影响 如瑞士、奥地利、日本、巴西、 (如瑞士、奥地利、日本、巴西、希腊 以及中华民国等,巴西、葡萄牙、 以及中华民国等,巴西、葡萄牙、荷兰 的民法典也在一定程度上仿效《 的民法典也在一定程度上仿效《德国民 法典》 法典》)
1917年《教会法典》
2414条教规,分总则、人法、物法、诉 条教规,分总则、人法、编下为 题下为条,条下为项。 题,题下为条,条下为项。
1983年修正《教会法典》
1752条教规,分总则、天主子民、教会 条教规,分总则、天主子民、 条教规 训导职、教会圣化职、教会财产、 训导职、教会圣化职、教会财产、教会 刑法、诉讼法7卷 刑法、诉讼法 卷,仅适用于整个拉丁 教会,对天主教的东派教会不适用, 教会,对天主教的东派教会不适用, 1990年保罗二世再颁布《东派教会法 年保罗二世再颁布《 年保罗二世再颁布 典》。
“法学专家中的专家”阿佐 法学专家中的专家” 法学专家中的专家 不读阿佐的书,就不能登圣殿( 不读阿佐的书,就不能登圣殿(法 庭)。 16世纪时的法国,学习罗马法成为 世纪时的法国, 世纪时的法国 贵族阶层的时尚,居雅斯( 贵族阶层的时尚,居雅斯(Cujas) ) 成为“高卢式经验”的开创者, 成为“高卢式经验”的开创者,以 别于巴尔托鲁的“意大利式经验” 别于巴尔托鲁的“意大利式经验”, 从而启动了人文主义法学派的浪潮。 从而启动了人文主义法学派的浪潮。 18世纪时,罗马法研究中心向北移至 世纪时, 世纪时 荷兰,尤其是莱顿大学, 荷兰,尤其是莱顿大学,格老秀斯 与鲁兹( 与鲁兹(Noodt)成为其中的典型 ) 代表。 代表。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联系与区别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联系与区别经贸院国贸1301 庄雅兰学号:201321120114关键词:两大法系定义特点联系区别一、定义:1、大陆法系,又称为民法法系,是指以古罗马法、特别是以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由于该法系的影响范围主要是在欧洲大陆国家,特别是法国和德国,所以又称为大陆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主要法律的表现形式均为法典,又称为法典法系。
最早为公元前五世纪中叶颁布的《十二表法》后逐渐完备充实至公元六世纪东罗马帝国又编成《法学阶梯》、《学说汇篡》、《查氏丁尼法典》、《新律》等,十二世纪时合称《国法大全》是古代保护奴隶主私有制反映商品生产最完备最典型的法律)1 8 0 4年由拿破仑一世主持编制了《法国民法典》1 8 0 7年曾改称《拿破仑法典》2、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以判例法为法的主要表现形式。
普通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的法律、特别是以普通法为基础和传统产生与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它来源于公元十一到十二世纪英王赋予法官的解决纷争的权力。
随后,遵守先例的原则,即按照过去的判例来判断现在的争端的办案原则,就在英国的法律思想中树立了牢固的地位。
因此,英国的法律并不来自立法,而主要是法官在不断审判中所树立的先例。
英国的殖民者入侵美洲时随着也把英国的法律原则和审判传统带进了美洲。
美国独立后,虽然切断了英、美之间的政治联系,但并未破坏法律传统的连续性。
以后基于情况的变化,美国法官对英国的法律规则作了些修改,各州立法机构也以成文的法规不断取代法官制定的先例,但美国的法律制度在连续传统以及在遵守先例原则方面仍和英国一样。
因此,美国法律制度与英国法律制度统称为英美法系。
二、两大法系的特点1、大陆法系特点:(1)全面继承罗马法:吸收了许多罗马私法的原则、制度,如赋予某些人的集合体以特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所有权的绝对性,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某人享有他人所有物的某些权利;侵权行为与契约制度;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相结合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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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法
3. 刑法
– 近代资本主义刑法在经历了17、18世纪的深 刻变革后形成。 – 古典刑事学派创始人、意大利法学家贝卡里 亚的著作《论犯罪和刑法》和1789年法国《人 权宣言》都明确提出了近代刑法的理论和原则:
• 罪刑法定、法律不溯既往、罪刑相当、无罪推定、 禁止酷刑等。
二、公法
3. 刑法/法国
第6讲 大陆法系法律的分类
一、公法与私法的划分
1. 公私法之分的起源和盛行
– 来源于罗马法 • 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 • 查士丁尼《法学阶梯》 – 中世纪的西欧大陆,公私法之分默默无闻 – 11世纪后,在注释法学家及其后的法学家研 究罗马法的著作中,又重新出现了公私法之 分。
一、公法与私法的划分
1. 公私法之分的起源和盛行
④行政诉讼的种类不同 法国:完全管辖权之诉、撤销之 诉、解释及审查行政决定的意义和合法性之诉、处罚 之诉 德国:撤销之诉、义务内涵有不同 – 法国:行政行为指普遍适用的措施(如命令、指 令、规章等)和个别性质的决定 行政合同:合同当事人有一方是行政主体;是直 接执行公务的合同;合同的条款规定的是私法之 外的规则 – 德国:行政行为仅指对个别事件的单方面作出的 行为,普遍性规定或行政合同不属于行政行为 行政合同:以公法上的法律关系为客体的合同
二、公法
3. 刑法/德国 • 1871年帝国刑法典 在许多方面承袭了法国刑法 典 • 1933年《国社党刑法》 抛弃了罪刑法定原则 • 二次大战后,继续适用1871年刑法典 1871 • 1976年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刑法典
– – – – 减少了犯罪行为的规定; 坚持罪刑法定和报应刑原则; 减轻刑罚; 实行矫正与保安处分
二、公法
1 宪法/法国
– 1791年法国宪法是欧洲大陆法系国家第一部成文宪法。 《人权宣言》成为该部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此后, 又先后制定了13部宪法。现行宪法是1958年制定的, 体现了时任总统戴高乐提出的一些精神。例如:扩大了 共和国总统的权力而削弱了议会的权力,稳定政府地 位。该宪法除序言外,规定了国家主权、总统、政府、 议会及其与政府的关系、国际条约和协定、宪法委员 会、司法机关、高级法院、经济和社会委员会、地方 单位、共同体、联合协定、修改和过渡规定等共15章。 至今已几经修改。
二、公法
法国和德国的行政法院的差别
①德国是在借鉴法国行政法理论和行政法院实践的基础 上,逐步建立和发展行政法和行政法院制度;
②包含内容不同 法国:行政法理论仅指一般行政法(包括 行政组织法、行政法) 德国:行政法理论和立法实践均分为一般行政法(行政法 总则)和特别行政法(行政法分则)
二、公法
③法国没有正式意义上的一般行政程序法,也没有制定 行政法院法 德国的行政法中,行政程序法占有重要位置,并制定了 比较完善的行政法院法
二、公法
3. 刑法 /法国
• 1810年刑法典的主要内容: – 法典的体例和分类。分设总则和分则两部分,凡四编, 计484条。该体例日后成为大陆法系各国刑法典的基本 模式。法典将刑事犯罪分为违警罪、轻罪和重罪三大 类型,并分别对不同犯罪类型规定相应刑种和刑罚裁 量原则。 – 法典对未遂犯作了精确定义。刑法典首次提出“已经 着手”这一未遂犯的重要构成要件。 – 遵循功利主义刑法思想,体现重罚主义倾向。 – 以相对确定刑制度代替绝对确定刑制度,赋与法官更 大裁量权。 • 1994年3月法国开始实行新刑法典
二、公法
1 宪法/德国
• 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 • 1919年7月《德意志联邦宪法》即魏玛宪法。该宪法是现 代资本主义国家第一部宪法,确立了一些新的思想,发展 了宪法制度和原则,因此在制宪史上具有重大意义。
二、公法
1 宪法/德国 • 德国的现行宪法是1949年5月制定并施行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 法》。该基本法几经修改,特别是1990年德国重新统一之后又经几次 重要的修改补充,在许多方面继承了魏玛宪法,并且发展和进一步完 善了以下几方面: – 强化了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 – 对国家主权的制约; – 确立了联邦宪法法院的管辖权范围和宪法监督制度; – 首次规定了政党及其违宪审查制度; – 缩小了总统权力而强化了联邦议院的权力。
二、公法
2.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 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国首先建立行政法院。1799年, 拿破仑根据共和国八年宪法第52条规定第一次建立, 但开始只是行政部门的一个咨询机构。1872年的法律 规定它是一个独立行政审判机构,有权宣告行政机关 违法行为无效。1889年,国家行政法院通过卡多(Cado) 案的判决,才使其获得在行政诉讼方面的普遍管辖权。 – 职权:咨询职能;审判职能 – 大陆法系许多国家,德国、奥地利、荷兰、卢森堡、 比利时、西班牙等国、自19世纪以来分别先后建立了 行政法院。
二、公法
法国宪法和德国宪法的差异 – 规定人和公民权利方面不同 • 法国:宪法序言规定:法国人民热爱1789年《人权和 公民权利宣言》所规定的,并由1946年宪法序言所 确认和补充的人权和国家主权的原则。 • 德国:德国联邦基本法第一章包括19条,专门规定 了关于人和公民基本权利,包括保护人的尊严等人 权、公民的各种权利自由包括财产权、继承权等。
一、公法与私法的划分
2.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标准学说
– – – – – 利益说 权力说 主体说 强行法说 折衷说
一般来说,公法:宪法、行政法、税务法、刑 法、程序法 私法:民法、商法
一、公法与私法的划分
3. 私法的公法化与公法的私法化
– 私法的公法化:如劳动法的出现 – 公法的私法化:国家机关或国有公司成为民事关 系的主体 – 介于公法与私法之间的法:经济法
– 但只有到17-18世纪,公法的地位才大大提高。 – 18世纪末到19世纪,在欧洲国家随着政治国家与市民 社会的彻底分离,公法与私法的区分就显而易见了。 民族统一国家的形成、资产阶级革命的要求、先进 思想家学说的影响 • 19世纪末以来,法学研究开始使用公法与私法的划 分概念和理论。 • 大陆法系国家,建立了行政法院系统。
二、公法
法国宪法与德国宪法的共同性:
– 都以成文宪法制确立国家为共和国制; – 都实行代议民主制、多党制、议会两院制; – 都以保护人和公民权利自由等基本原则作为宪 法和政治制度的基本原则等。
二、公法
法国宪法和德国宪法的差异 – 国家结构形式不同; 法国:单一制的共和国 德国:联 邦制 – 实行代议制形式不同; 法国:兼有议会制和总统制的合制形式 德国:议会制 – 设立的行政法院和违宪审查机关的性质不同; • 法国:行政法院属于行政机关系统 司法职能+行 政咨询职能 未设立宪法法院,而是设立了一个宪法委员会, 属于一个政治机构 • 德国:行政法院为独立的司法机构,设立了联邦宪法法 院和各州的宪法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