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植养殖类税收减免政策汇总
农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农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篇一:农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
【释义】本条关于农、林、枚、渔业项目中享受免税和减半征税的具体范围的规定。
本条是对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具体细化。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企业从事农、林、枚、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所得税。
但是,企业所得税法的这一条规定没有明确农、林、牧、渔业项目的具体范围是什么?哪些是免税的?哪些又是减税的?减税的又减多少?这些问题就是本条规定要回答的问题。
与原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相比,本条的规定更加系统全面,法律层次也有所提高。
原对内资企业从事农、林、枚、渔业项目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规定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范性文件中;而对外资企业从事农、林、枚、渔业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在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三款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五条、第八十一条中。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对现行内资税法和外资税法相关规定进行了统一、调整、整合,本条则进一步细化了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涉及的内容。
本条在具体细化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农、林、枚、渔业项目时,主要依据的是《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 /T4754 -2002 )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农林牧渔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企业所得税农林牧渔优惠政策汇总《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兔、蜜蜂的饲养属于其他畜牧业,不免征企业所得税);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指利用海水对各种水生动植物的养殖)、内陆养殖(指在内陆水域进行的各种水生动植物的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一、企业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享受税收优惠的农、林、牧、渔业项目,除另有规定外,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规定标准执行。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凡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中限制和淘汰类的项目,不得享受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二、企业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免税所得,是指企业对农作物进行品种和育种材料选育形成的成果,以及由这些成果形成的种子(苗)等繁殖材料的生产、初加工、销售一体化取得的所得。
三、企业从事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的免税所得,是指企业对树木、竹子的育种和育苗、抚育和管理以及规模造林活动取得的所得,包括企业通过拍卖或收购方式取得林木所有权并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对林木进行再培育取得的所得。
四、企业从事下列项目所得的税务处理(一)猪、兔的饲养,按“牲畜、家禽的饲养”项目处理;(二)饲养牲畜、家禽产生的分泌物、排泄物,按“牲畜、家禽的饲养”项目处理;(三)观赏性作物的种植,按“花卉、茶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项目处理;(四)“牲畜、家禽的饲养”以外的生物养殖项目,按“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处理。
农业企业免税规定

农业企业免税规定一、增值税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二、所得税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释义,本条是关于农、林、牧、渔业项目中享受免税和减半征税的具体范围的规定。
本条是对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具体细化。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所得税。
但是,企业所得税法的这一条规定没有明确农、林、牧、渔业项目的具体范围是什么,哪些是免税的,哪些又是减税的,减税的又减多少,这些问题就是本条规定要回答的问题。
与原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相比,本条的规定更加系统全面,法律层次也有所提高。
原对内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规定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范性文件中;而对外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在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三款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五条、第八十一条中。
农林牧渔免税政策

农林牧渔免税政策【篇一:农林牧渔税收优惠政策】农林牧渔税收优惠政策增值税自产农产品无税进入加工、消费阶段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作出细化,所称农业,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这里的农产品,指初级农产品。
无论是蔬菜还是鲜活肉蛋产品,其上道环节一般都是农业生产环节,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相关税收,是我国税收政策的一贯做法。
低税率优惠,收购农产品允许扣抵进项税额财税[1994]4号规定,从1994年5月1日起,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7%调整为13%财税[1995]52号规定,涉及鲜活农业产品征税范围的有:蔬菜、茶叶、园艺植物、油料植物、糖料植物、其他植物、干姜、姜黄、水产品、畜牧产品、其他动物组织等。
财税[2012]38号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
农产品流通环节减税政策不断“扩围”财税[2011]13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1、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对象,指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
2.享受免征增值税的蔬菜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执行。
3.简单加工享受税收优惠。
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和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财税[2011]137号文件所述蔬菜的范围。
4.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财税[2011]137号文件所述蔬菜的范围。
蔬菜罐头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
其不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财税[2012]75号文件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
会计经验:农林牧渔减免企业所得税规定汇总

农林牧渔减免企业所得税规定汇总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二、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具体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八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三、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哪些不得享受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
一、企业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享受税收优惠的农、林、牧、渔业项目,除另有规定外,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的规定标准执行。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凡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中限制和淘汰类的项目,不得享受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四、本文提到的税收优惠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收优惠,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事项,以及税法授权国务院和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优惠事项。
农业项目税务优惠政策与申报

农业项目税务优惠政策与申报近年来,农业项目在国家政策的鼓励和支持下,蓬勃发展。
为了促进农业产业链的可持续发展,税务部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税务优惠政策,针对农业项目的纳税申报和操作提供便利。
本文将重点介绍农业项目税务优惠政策的具体内容及申报流程,以帮助农业从业者更好地利用税收优惠。
一、农业项目税务优惠政策内容1. 农业生产税收优惠政策在农业生产环节,国家对农业生产经营实施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例如,对于农业生产所用的农业机械设备、农膜、农药、肥料等农业生产资料,可以享受增值税进项税额全额抵扣的政策。
同时,农民合作社、种植大户、农业专业合作社等农业生产组织还可以根据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2. 农产品销售税收优惠政策对于农产品的销售环节,国家也采取了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例如,农民合作社、农产品经营专业合作社等农产品销售组织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增值税免征的政策。
此外,符合条件的农业企业还可以享受出口退税、农产品运输附加税减免等政策。
3. 农业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为鼓励农业科技创新和技术推广,国家对农业科技创新机构和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企业实施税收优惠政策。
例如,对于符合条件的农业科技研发机构,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于农产品科技推广服务机构,可以享受增值税增值额的一定比例免征政策。
二、农业项目税务申报流程1. 资格认定首先,农业从业者需要确定自己是否符合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申报资格。
可以参考国家税务局官方网站上的相关公告和政策文件,或咨询当地税务部门,了解具体的申报资格要求。
2. 税务登记符合税收优惠政策申报资格的农业从业者需要进行税务登记。
登记时,需要准备好相关材料,如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经营场所租赁合同等。
根据所在地税务部门的要求,填写并提交相应的申请表格。
3. 税种选择根据自身农业项目的性质和经营情况,农业从业者需要选择适合的税种进行申报。
常见的税种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体工商户所得税等。
根据不同的税种,需要填写不同的申报表格,并按要求附上相关税款的缴纳证明。
政府公告绿色农业产业税收优惠政策新举措

政府公告绿色农业产业税收优惠政策新举措近年来,全球环境问题日益凸显,绿色产业发展成为各国的共同目标。
作为世界人口最多的国家,中国也在积极推动绿色农业的发展。
为了进一步鼓励农民采取绿色种植和养殖方式,促进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我国政府特别发布了绿色农业产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新举措。
一、优惠对象本次政策的优惠对象主要为从事绿色农业生产的农户和农业企业。
涵盖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有机农业、生态养殖、农产品加工以及农村环境保护等绿色农业相关领域。
二、优惠内容1. 减免税种:享受政府提供的绿色农业产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农户和农业企业将获得相关税种的减免或减税。
具体税种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土地使用税等。
2. 减免幅度:减免幅度将根据农户或农业企业所从事的绿色农业产业类型和规模而定。
政府将区分不同绿色农业产业的风险程度和环境效益,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同时,针对具有创新性和先进性的农业科技项目,政府将给予更为优惠的减免幅度。
三、申请程序1. 农户申请:农户可以向所在农村税务部门申请享受绿色农业产业税收优惠政策。
申请时需要提供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农业生产许可证、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认证证书以及环境保护等级评定证书等。
2. 农业企业申请:农业企业需向当地税务局递交申请,提交涉及企业注册、生产及质量控制方面的相关证明和承诺。
同时,企业需要提供与环境保护措施相关的文件,包括环保设备购置合同、排污许可证等。
3. 审批流程:税务部门对农户和农业企业的申请进行审批。
审批流程包括审核农户或农业企业的资料和证明,评估其从事绿色农业产业的实际情况,以确定是否符合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政策的意义与作用1. 推动绿色农业发展:政府公告的绿色农业产业税收优惠政策将有效鼓励农户和农业企业采取绿色种植和养殖方式,减少化肥、农药和抗生素的使用量,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水平。
2. 保护环境生态:绿色农业产业税收优惠政策将促使农民更加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减少污染排放和土壤退化等环境问题,为农村生态建设提供有力支持。
农业生产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适用范围

农业生产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适用范围摘要: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所得税。
但是,企业所得税法的这一条规定没有明确农、林、牧、渔业项目的具体范围是什么?随着经济大环境的影响,越来越多的房地产企业和建筑业等企业都在向农业生产转型。
那么那些农业生产适用企业所得税免税政策,那些农业生产适用企业所得税减税政策,是每一个投资者都非常关注的问题,毕竟挣钱不易,如果能通过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来提高企业的利润,对于每个投资者来说是非常开心的事情。
下面为大家整理了以下政策,共投资者参考。
一、税收优惠政策:(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释义和理解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是对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具体细化。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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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植养殖类税收减免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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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植、养殖类最新税收减免政策汇总
现在,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回乡创业,而且大部分都会从事种植或养殖业,那么国家对于种植、养殖有哪些减免政策呢下面就来了解一下,国家对种植、养殖类的税收减免政策。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 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 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 中药材的种植;
4. 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 牲畜、家禽的饲养;
6. 林产品的采集;
7. 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 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 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 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二、“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个人或个体工商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林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上述“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对进入各类市场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农民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市场内的经营者和其经营的农产品,如税务机关无证据证明销售者不是“农民”的和不是销售“自产农产品”的,一律按照“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执行政策。
(三)对于在征用土地过程中,征地单位支付给土地承包人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其它税收优惠政策
(一)直接用于从事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三)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10年。
(四)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免征车船税:拖拉机,捕捞、养殖渔船。
(六)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七)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1年内,免征土地使用税。
(八)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九)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附:最新农业保险收费标准以及相关补贴政策
农业保险是专为农业生产者在从事农业生产过程中,对农业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保障的一种保险。
那么在我国农业保险的收费标准以及农业保险有何补贴政策,具体如下:
(1)主要种植业水稻、小麦、玉米保险金额为每亩400元、550元和700
元三个档次,以县区为单位统一保险金额。
各级财政承担75%的保费补贴。
其中,中央财政补贴35%,省级财政补贴25%,县、区财政补贴15%;农户承担25%。
费率 4%,以每亩550元保额为例,总保费22元,各级财政补贴元,农户自缴元。
(2)其他种植业,如钢结构大棚、钢筋混凝土结构大棚、竹木结构大棚以及棚内作物,苹果、桃、梨、露地葡萄、林木火灾、露地西瓜、旱生蔬菜、水生蔬菜、茶叶等保险保费一般县区补贴65%、投保人承担35%。
(3)能繁母猪每头保险金额1000元。
各级财政承担80%的保费补贴,其中中央财政补贴40%,省级财政补贴30%,县、区级财政补贴10%;养殖户承担20%。
费率为7%,每头能繁母猪总保费70元,各级财政补贴56元,农户自缴14元。
(4)育肥猪每头保险金额600元,各级财政承担80%的保费补贴,其中中央财政补贴40%,省级财政补贴30%,县、区级财政补贴10%;养殖户承担20%。
费率为4%,每头育肥猪总保费24元,各级财政补贴元,农户自缴元。
(5)奶牛每头保险金额参照当地饲养成本,分为6000元和8000元两个档次。
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自行确定档次。
一个县域范围内原则上只能选择一个档次。
奶牛费率为6%。
各级财政承担80%的保费补贴,其中中央财政补贴40%,省级财政补贴 30%,县、区级财政补贴10%;养殖户负担20%。
(6)鸭、蛋鸡、肉鸡、肉用仔鹅、山羊、肉牛、内塘螃蟹,一般县级财政补贴65%,投保人承担35%,县区可以根据自身实际,对投保人增加保费补
贴。
(7)池塘淡水鱼、池塘淡水小龙虾、罗氏沼虾、南美白对虾、肉牛、仔猪、鸽、苗鸡价格指数、苗木、食用菌、有机水稻产量、条斑紫菜等险种,可以开办农业保险,但中央、省及市财政均无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