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留学回国人员引进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深圳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华侨回

深圳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华侨进出境【发文字号】深侨办[2014]6号【发布部门】深圳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深圳市公安局【发布日期】2014.09.11【实施日期】2014.09.1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深圳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深侨办〔2014〕6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侨办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13〕18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粤侨办〔2013〕58号),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深圳市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深圳市公安局2014年9月11日深圳市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华侨回国定居是指华侨要求恢复已取消的户籍,回到原户籍注销地长期居住、生活,或符合条件的华侨(包括未曾在国内入户的华侨)回国在非户籍注销地长期居住、生活。
华侨因临时回国探亲、治病、旅游,申请回国定居的,一般不予受理。
第二章申请第三条华侨申请回国定居,原则上应在原户籍注销地申请。
确有特殊情况的,也可在非原户籍注销地申请定居。
原注销户籍为普通高等院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集体户籍的,在入学前常住户籍所在地申请。
第四条原注销户籍为深圳户籍的华侨申请回深圳定居的,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之日起前两年内,在深圳连续居住满3个月,或连续6个月内累计居住满90天。
2022年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2022年10月30日发布)

2022年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2022年10月30日发布)查看更多: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我市人口结构,改革和完善人才引进工作,依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看法》(深发〔XX〕10 号)、《印发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看法及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府〔XX〕125号),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引进市外人才,包括从市外调入干部和招调工人,以及引进留学回国人员,适用本方法。
接收全日制一般高校应届毕业生除外。
第三条人才引进工作根据综合评价、量化标准、公开透亮、程序规范的原则,实行统一政策、统一审核标准、统一信息管理。
第四条人才引进工作原则上采纳应用积分核准制,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量化指标体系,对申请引进的市外人才进行多元评价、综合计分。
拟引进市外人才积分达到规定分值时,可依程序申请办理人才引进、工作关系和档案转接、户籍迁入等手续。
第五条市进展改革部门负责将人才引进方案指标统一纳入全市年度户籍人口机械增长方案内管理,并对人才引进工作予以指导、协调和检查。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本市人才引进工作的政策制定和统筹协调,并与区人力资源部门(以下简称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详细实施。
市公安部门负责审核拟引进人才的居住证登记和守法状况,并办理经审批同意引进人才的入户手续。
市卫生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审核拟引进人才的方案生育状况。
市规划国土部门负责审核拟引进人才的房地产权登记信息。
市地税、深圳国税部门负责审核拟引进人才的纳税状况。
市科技创新、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帮助做好有关审核工作。
其次章立户登记及业务受理第六条用人单位在办理人才引进业务前,应先办理人才引进立户登记。
第七条在本市依法成立且正常运作的各类法人机构或具有用人自主权的其他组织均可申办立户登记。
第八条国家、省驻深单位或企业、市国资部门直管企业申请人才引进业务的,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办理;区属国有企业申请人才引进业务的,由区人力资源部门办理。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资格审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资格审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8.04.03•【字号】深人社规〔2018〕6号•【施行日期】2018.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资格审定实施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资格审定实施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8年4月3日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资格审定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优化人才环境,规范出国留学人员资格审定程序,吸引更多的留学人员来本市就业创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本市出国留学人员资格审定的政策制定、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和业务办理。
区人力资源部门经市人力资源部门同意后可以办理本市出国留学人员资格审定业务。
申请人可自主选择由市或者区人力资源部门办理。
第三条申办出国留学人员资格审定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之一:(一)在国(境)外学习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包括已获得居住国永久居留权、留学国再入境资格者);(二)在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作或学习一年以上并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或者博士后等进修人员。
第四条符合第三条第(一)项规定条件的人员申办出国留学人员资格审定,应当在深圳市留学人员业务申报系统上填写信息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历学位认证书》或者《台湾地区学历学位认证书》;(二)申请人身份证件(户籍已注销人员提供当前有效中国护照)。
第五条符合第三条第(二)项规定条件的人员申办出国留学人员资格审定,应当在深圳市留学人员业务申报系统上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后,到业务受理窗口提交原件核验:(一)我国驻外使(领)馆开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或者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开具的《在港澳地区学习证明》;(二)获得的最高学历的验证证明;(三)国(境)外院校、科研机构的访问邀请函或者证明信;(四)访问期间的项目成果及已发表的课题论文摘要;(五)访问期间的护照及签证页(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访问人员提供访问期间的港、澳、台通行证及签注页);(六)申请人身份证件(户籍已注销人员提供当前有效中国护照)。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6.12.20•【字号】深人社规〔2016〕22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人才引进工作,根据《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9号)、《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深府〔2016〕59号)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6年12月20日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本市人才引进管理服务,大力引进优秀人才,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若干措施》(深发〔2016〕9号)、《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深府〔2016〕5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引进市外人才,包括从市外调入干部和招调工人,以及引进留学回国人员,但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除外。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本市人才引进工作的政策制定、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并与区人力资源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具体实施。
第四条人才引进工作实行统一政策、统一审核标准、统一信息管理。
经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同意的,可依程序办理人才引进、工作关系和档案转接、户籍迁入等手续。
第五条申请人才引进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身体健康。
(二)已在本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除外〕。
(三)符合本市计划生育相关规定。
(四)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活动,无刑事犯罪记录。
第六条符合第五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一)经深圳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且符合该类人才认定标准对应年龄条件的人员。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2.12.03•【字号】深人社规[2012]20号•【施行日期】2012.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深人社规〔2012〕20号)各有关单位:为大力引进我市急需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做好我市海外高层次人才评审工作,根据《中共深圳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孔雀计划”的意见》(深发〔2011〕9号),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评审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2年12月3日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评审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海外高层次人才的评审工作,根据《中共深圳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孔雀计划”的意见》(深发〔2011〕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外高层次人才评审工作遵循科学、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突出业内、社会认可的原则。
第三条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保障局)负责海外高层次人才评审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深圳市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具体负责评审工作的实施。
第二章评审对象和标准第四条评审对象为符合《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确认办法(试行)》所规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基本资格条件,但不能按照《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试行)》直接认定,具有较强创新能力,学术水平在本领域内具有明显优势,专业成就突出,对我市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可产生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人才。
第五条评审标准以《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确认办法(试行)》中关于A、B、C类人才的界定为基准,申请人专业成就、科研成果、技术水平达到世界一流水平的为A类人才,达到国际先进、国内顶尖水平的为B类人才,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为C类人才。
1.深圳市留学回国人员引进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1深圳市留学回国人员引进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留学回国人员引进工作,提供更优质、高效和便捷的服务,加快建设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城市,根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22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16〕59号)、《深圳市政府关于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创业的若干规定》(深府〔2000〕7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本市留学回国人员引进工作的政策制定、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和业务审批。
各区(新区)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和前海管理局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主要负责本辖区留学回国人员引进的业务审批。
第三条留学回国人员申办引进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年龄在45周岁以下;(二)属于在国(境)外学习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出国留学人员(包括已获得居住国永久居留权、留学国再入境资格者),或者在国内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到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作或学习一年以上,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和博士后等进修人员;(三)取得我市《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
第四条符合引进条件的留学回国人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申办:(一)单位申办:申请人网上填报信息后通过所在工作单位向市、区(新区)和前海管理局人力资源部门提出引进申请。
(二)个人申办:申请人有明确入户地且符合落户条件的,可在网上填报信息后直接提交到市、区(新区)和前海管理局人力资源部门。
(三)代理机构申办:申请人委托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可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市、区(新区)和前海管理局人力资源部门提出引进申请。
第五条申办留学回国人员引进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在申报系统上传申请材料原件的电子版):(一)学历、资历证明(以下材料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其中一项):1.国外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攻读学位的留学人员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历学位认证书》或《台湾地区学历学位认证书》;2.出国或赴港澳台地区的访问学者提交国内最高学历学位证书。
深圳市人才引进入户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1深圳市人才引进入户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人才引进、入户的服务和管理,大力引进各类优秀人才,加快建设粤港澳大湾区高水平人才高地,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及名词解释】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所规定的符合人才引进入户条件的各类人才。
本办法所称人才引进,包括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从市外引进在职人员,以及引进留学回国人员等。
本办法所称入户,是指非深圳市户籍人员将户籍从国内其他地区(不含港澳台)迁入深圳市。
在人才引进过程中,入户手续一并办理,以下统称“人才引进入户”。
第三条【职责分工】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人才引进入户政策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建立全市统一的人才引进入户信息系统,组织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具体实施并指导监督。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年度户籍计划并组织实施。
各区(含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业务权属范围人才引进入户的具体实施工作。
包括受理、审核、审批人才引进入户的申请。
市公安部门负责办理迁户、销户等手续。
第二章人才引进入户的条件第四条【基本条件】申请人才引进入户的人员应同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活动,无刑事犯罪记录。
(S)在本市就业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第五条【学历型人才引进入户条件】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入户:(一)具有国内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
(二)在国(境)外学习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
(三)具有国内普通高校全日制大专学历,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
(四)在国(境)外学习并获得视为大专层次学历,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
(五)在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作(学习)1年以上、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和博士后等进修人员,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
15.2015年留学回国人员引进业务指南

留学回国人员引进一、法律法规政策依据(一)《深圳市政府关于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创业的若干规定》(深府[2000]70号);(二)《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试行);(三)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办函[2013]37号)。
二、申请对象在国外学习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出国留学生(包括已获得居住国永久居留权、留学国再入境资格者),以及在国内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作或学习一年以上,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
三、应具备的条件(一)年龄在48周岁以下;(二)取得我市《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
四、申请材料(一)《留学人员信息采集表》(此表在留学人员引进业务申报系统填报信息并提交成功后自动生成,请申报单位如实准确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收原件);(二)《申请接收留学生登记表》(此表在留学人员引进业务申报系统填报信息并提交成功后自动生成,请申报单位如实准确填写完整并签字、加盖公章,收原件);(三)个人人事档案有人事档案保管权的用人单位可自行商调档案,如选择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理申报,其档案也可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商调;无人事档案保管权的用人单位或属个人申请办理留学人员引进的,须委托我市认可的有档案保管权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商调档案;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须严格遵守人事档案纪律,保证人事档案的完整和真实;(四)《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2010年3月前办理《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的人员需提交,2010年3月后办理的可通过证照信息共享查询,可不提供原件、复印件);(五)学历、资历证明(以下材料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其中一项):1.国外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攻读学位的留学人员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正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历学位认证书》正本或《台湾地区学历学位认证书》(收复印件并验原件);(深圳市境外学历验证地点:深圳市深南中路1025号新城大厦东座二楼人事人才中心业务受理窗口,电话25985107)2.出国或赴港澳台地区的访问学者提交国内最高学历学位证书(收复印件并验原件);注:持有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的留学人员须同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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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深圳市留学回国人员引进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根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22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16〕59号)、《深圳市政府关于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创业的若干规定》(深府〔2000〕70号)等有关规定,我局总结了近年留学人员引进工作经验,并结合近期对留学人员引进流程的改革,起草了《深圳市留学回国人员引进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背景说明和工作思路
近年来,我市留学回国人员引进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实现了引进人才数量和质量同步提升。
2016年我市引进海外留学人员10509人,其中办理入户深圳手续6781人,累计引进留学人员超过8万人。
留学人员引进数量屡创新高,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人才支持。
为了给留学人员提供更优质、便捷的服务,我局结合“放管服”改革和“一门式”、“一网式”政务模式要求,对现有留学回国人员引进办理流程进行了优化,并草拟该《办法》将优化后的内容予以明确,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印发。
二、主要内容和特点
为了给留学人员办理引进业务提供明确的政策依据和业务指引,《办法》从申请条件、申办方式、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及后续迁户手续等方面进行规定,体现了对原有办理流程的优化,包括增加个人申报路径、后置审档环节、简化申报材料和压缩办理时限等。
(一)关于增加申报途径。
优化前,符合条件的留学回国人员只可通过所在用人单位或委托指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市、区(新区)和前海管理局人力资源部门提出引进申请。
由于业务量激增,现有市、区级各代理机构的资源配备无法满足留学回国人员需求。
留学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等各方面通过不同的途径集中反映代理机构业务办理周期长、预约办理时“一号难求”、甚至“黄牛”倒卖预约号等现象。
为了有效解决这一矛盾,同时贯彻落实我市“放管服”改革,《办法》新增了留学人员以个人名义向市、区(新区)和前海管理局人力资源部门提出引进申请这一申办方式。
(二)关于审查人事档案。
根据“放管服”的要求,《办法》对留学回国人员引进申办流程进行优化和创新,把审档环节后置。
如申请人有人事档案,可选择在办理引进业务结束后再商调。
由于档案商调最短需时一个月,多则几个月,通过这一改革,办理时间至少可缩短一个月左右。
(三)关于简化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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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对流程和材料进一步简化,取消现实表现证明、计生证明、留学人员资格审定表、留学人员信息采集表、配偶学历认证和现实表现证明等六份材料。
其余材料通过系统自动比对、扫描上传等方式提交验证。
(四)关于压缩办理时限。
根据市政府绩效考核对网上申办事项到现场次数率要求,《办法》规定了留学人员引进业务全流程网上办理(网上申报、材料上传、网上审批、在线打印等),申请人无需再到办事窗口递交书面材料,实现“无纸化”申报。
同时,将留学人员引进业务办理时限从十个工作日缩减至八个工作日,提高了行政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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