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验室危险废物处理办法暂行
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管理办法

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处置管理,防止污染环境,实现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的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是指实验室在教学、科研活动等过程中所产生的,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废弃物及其污染物。
第二章管理第三条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包括收集、暂存、转移及处理等环节工作。
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从各学院收取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并负责暂存以及转运管理工作。
各学院负责收集、暂存本单位各实验室产生的危险废弃物,并负责将实验室危险废弃物转交给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第四条各教学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本单位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管理的组织体系。
必须安排相关行政负责人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处置管理工作;各实验室主任或实验室负责人负责本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处置管理工作;同时,各实验室必须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本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收集、暂存与转运等工作。
第五条学院必须明确负责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管理的各级机构及人员的权力、任务和责任。
实验室层必须服从学院层的领导、指导与监督;具体负责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工作的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服从实验室主任或实验室负责人的领导、指导与监督;各实验室对进入实验室进行教学或科研活动的人员,必须进行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方面的培训、管理与监督。
第六条学校实行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管理责任落实制度,学校与各教学单位之间、教学单位与各实验室之间、实验室与进入实验室进行教学或科研活动的人员之间,均须签订《新疆农业大学实验室危险废弃物规范化处置责任书》。
第七条各教学单位应将本单位负责及承担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管理工作的人员名单及工作职责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人员变更时,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理办法

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理办法为了加强实验室管理,保护环境,维护师生身心健康,保证科研教学工作顺利进行,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危险废物分类:1.剧毒性药品:氰化物、砷化物、生物碱、有机腈、有机磷等。
2.腐蚀性药品:强酸、强碱、强氧化剂等(如:硫酸、氢氧化钠、过氧化氢等)。
3.易燃易爆药品:强氧化剂、低闪点有机溶剂等(如氯酸钾、氯酸钠、硝酸、过氧化钠、硝酸钾、乙醚、二硫化碳、丙酮等)。
4.对环境和人体有害有机物:烷、烯、炔烃类,卤代烃、腈类,醇、醛、酮、苯类,苯酚类等(如:正已烷、氯甲烷、乙腈、甲醇、甲醛、氯乙酸、甲苯、苯酚等)。
二、危险废物的处置:实验室危险废物严禁直接倾倒于下水道或随垃圾丢弃,实验室危险废物及废弃化学试剂应按下述规定处置:1.固体废物一般应保存在(原)旧试剂瓶中,并注明是废弃试剂,集中分类装箱,由学院指定专人储存于废物储藏室。
2. 强酸(pH<2)强碱(pH>12)必须经过稀释、中和反应至pH接近中性,方可废弃。
中和时应注意避免用未经稀释的酸碱进行,强酸稀释后可采用1%的稀NaOH、石灰乳中和。
强碱溶液稀释后采用1%的稀硫酸、稀盐酸中和,中和后的溶液可倒入下水道。
3.有机废液按照类别倾倒于对应的废液桶内,废液桶集中分类放在通风柜内,废液倒入废液桶后应及时拧紧盖子,保持密闭。
酚、甲醛、正已烷、丙酮、异丙醇、甲醇可以混合处理,乙腈、氯仿、乙醚可以混合处理,氯乙酸应先用1%的稀NaOH处理后再倒入废液桶。
废液桶装满后,由学院指定专人集中处置。
三、要求实验室有机废液及废弃固体化学试剂必须按照要求存放于指定的废液桶或废试剂箱内。
不可将危险废物或废弃的化学试剂放在楼道等公共场合,违者将受到严格追查和处罚。
实验室安全关系到每个师生的健康,各实验室安全负责人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形成一种自觉保护环境的意识,积极配合学院做好安全工作。
XX生物技术学院。
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费用管理办法(试行)

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依法依规处置实验室危险废物,切实做好实验室环境保护,促进学校教学科研工作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省实验室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指南(试行)》《实验室危险废物安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废物是指实验室在教学和科研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固体和液态废弃物。
这些废弃物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未纳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经学校组织的相关专家组审查认定的,也需要按照实验室危险废物进行处置。
第三条学校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公司统一清运处置全校实验室危险废物。
根据“谁产废、谁负责,谁污染、谁负责”的原则,实验室危险废物的处置费用由学校、二级单位(产生危险废物的学院、直属单位及校级科研机构)和科研团队(以科研院公布为准)共同分担。
第四条教学活动产生的实验室危险废物的处置费用由学校(70%)和二级单位(30%)共同承担,公共测试平台产生的实验室危险废物的处置费用由二级单位全额承担(在大型设备开放基金里列支)。
第五条为鼓励教师积极申报高级别科研项目,科研活动产生的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费用按照科研团队支出不超过30%的分担比例由学校和科研团队共同承担。
其中科研团队的支付比例根据团队承担项目的等级分别制定:承担C级以上项目的科研团队按照10%的分担比例在该项目中列支处置费用,承担D级项目的科研团队按照20%的分担比例在该项目中列支处置费用,承担横向项目的科研团队按照30%的分担比例在该项目中列支处置费用。
学校将根据成本分担机制的建设情况逐步过渡到由科研团队全额承担。
第六条实验室危险废物在转运入库环节应做好交接工作,交接双方共同核实实验室危险废物的种类、主要成分和数量、包装类型、产废实验室、所在单位和付款经费项目等信息,分别签字并各自留存备案,交接处置记录应保留至少两年以备查验。
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管理办法

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管理,保障广大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东省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规定(修订)》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实验室危险废物,是指学校各级各类实验室在教学、科研等过程中产生的危害人体健康、污染环境或存在安全隐患,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废弃物及污染物。
第三条凡在学校教学、科研等活动中涉及危险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学校提倡开展微型化、无害化绿色实验,减少危险化学品和生物物品的使用,尽量减少危险废物特别是剧毒化学品废弃物的产生量。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资产管理处负责学校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制定学校相关管理规章制度和事故应急预案;开展相关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二)指导和监督相关单位进行实验室危险废物的分类、收集和存放等工作。
(三)组织全校危险废物的回收工作,并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处置。
(四)监督检查实验室危险废物安全管理及制度落实情况。
第六条学院(中心)是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的主体责任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危险废物的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制定本单位相关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和事故应急预案。
(二)组织落实本单位实验室危险废物收集、存放场所和相应设施;定期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三)组织开展本单位相关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强化师生的安全与环保意识,提高人员的工作技能与水平。
第七条实验室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制度,做好实验室危险废物的安全管理。
(一)对进入实验室开展教学、科研等工作的各类人员进行实验室危险废物收集、处置的相关培训,使其掌握相关知识和要求;(二)须指定专人负责本实验室危险废物的管理工作;(三)按规范要求完成实验室危险废物的分类、收集、存放和处置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四)根据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填写危险废物台账,建立处置档案。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回收处置细则(暂行)

附件2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回收处置细则(暂行)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管理,规范回收处置程序,降低安全隐患及处置成本,特制定本细则,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1.危险化学品废弃物是指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化学废物,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化学废物,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2.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分类暂定为剧毒、含重金属、有机、无机等四类。
3.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必须统一回收,按照其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存储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弃物,严禁不经处理直接丢弃。
4.危险化学品废弃物中不应含有放射性物质。
5.无毒无害的化学品废弃物不应混入危险化学品废弃物中。
6.收集、存储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场所应远离火源、热源,并保持良好的通风。
相关操作人员必须根据化学品特性进行相应的个人防护,确保人员安全。
7.危险化学品废弃液须分类存放在HDPE材质的25升小口方桶内,桶外须粘贴标签标示桶内废液种类和主要成分等信息。
8.为了防止漏液的发生,要求所用的废液桶必须是桶壁厚实,用前检查无渗漏点,内盖有硅胶密封圈,外盖能严丝合缝。
如使用不合要求的容器存放废液,将不予收集处置。
9.废弃的试剂原液必须用密封良好的试剂瓶盛装并标明成分,分类集中存放在结实加固的试剂瓶纸箱内,箱外标明类别和净重。
10.固体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必须存放在相应的试剂瓶内,并外加标示。
所有的危险化学品固体废弃物容器须密封良好,分类集中存放在结实加固的纸箱里,纸箱外要标示类别及净重。
11.危险化学品试剂空瓶要密封后统一包装在结实的纸箱内,并在纸箱外标明“空危险化学品试剂瓶”。
12.每年的6月10日前及12月20日前,各院系本着负责的态度,按要求填写废弃物(含到学期末将要产生的)统计表,加盖单位公章后上报设备处。
13.剧毒化学品废弃物必须在统计表中明确说明剧毒物的名称以及净重。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废物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废物处理办法实施细则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实验室实际情况,规范加强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废液的管理,防止实验室产生的化学废物污染环境,确保实验室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与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成立院级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废物处理协调小组,统筹协调全院各系部、课题组研发产生危险化学品废物的处理及监督检查。
协调领导小组由各教研室主任及实验中心有关人员组成,日常具体工作由实验室负责。
第二条、产生危险化学品废物的部门应由本部门负责人负责此项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危险化学品废物的处理工作,在院级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废物处理协调小组的指导下,配合实验室开展工作。
第三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废物是指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化学废物》,包括具有各种毒性、腐蚀性、易燃性、易爆性和化学反应的化学废物。
第四条、收集和处理实验室产生的危险化学品废物为:一般化学废液、剧毒化学废液、废旧化学试剂、废旧剧毒化学试剂、化学固体废物、瓶装化学气体等。
第五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废物处理的费用由学校教务处预算安排。
第六条、实验室应将产生的各类危险化学品收集并合理存放。
实验中心将不定期地统一组织收运和消纳处理。
第七条、危险化学废物的分类收集和存放。
1.一般化学废液(1)盛装化学废液的容器应是专用收集容器或试剂瓶,不得使用敞口容器存放化学废液。
容器上应有清晰的标签,瓶口密封。
容器不得渗漏,若出现密封不严或破损必须改用包装后送去处理。
(2)一般化学废液分为三类:含卤有机物废液、一般有机物废液、无机物废液。
各实验室应按废液的种类分别装桶收集和存放,并张贴标签。
(3)废液收集桶应随时盖紧,放置于实验室较阴凉并远离火源和热源的位置。
(4)倒入废液收集桶的主要有毒有害成份必须在《一般化学废液登记表》上登记,写明有毒有害成份的中文全称,不可写简称或缩写。
桶满后(不可过满,必须保留1/10的空间),将登记表粘贴在相应的桶上。
(5)倒入废液前应仔细查看该废液桶的《一般化学废液登记表》,确认倒入后不会与桶中已有的化学物质发生异常反应(如产生有毒挥发性气体、剧烈放热等),否则应单独存于其它容器中,并贴上标签。
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理办法

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校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工作,防止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污染危害环境,维护校园环境和公共安全,保障我校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河南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指南(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的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是指实验室在教学、科研活动等过程中所产生的,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危险废弃物及其污染物。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三条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管理实行学校、学院(室、中心)、实验室三级管理。
第四条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并组织落实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的规章制度;(二)组织建立并不断完善学校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收集、存放和处理体系;(三)监督、检查学校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收集、存放和处理;(四)协调处理实验室废弃物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五条学院(室、中心)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组织本单位实验室制定并落实相关责任制度、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收集存放与处理规程、事故预防措施、事故应急预案等管理制度;(二)组织本单位实验室落实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收集、存放场地和相应设施;(三)组织本单位实验室按规范要求完成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收集、存放和处理;(四)监督、检查本单位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收集、存放和处理,发现问题及时组织整改。
第六条实验室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制定并落实本实验室的相关责任制度、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收集存放与处理规程、事故预防措施、事故应急预案等管理制度;(二)建立本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收集、存放场地和相应设施;(三)按规范要求完成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收集、存放和处理工作;(四)检查本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收集、存放和处理,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办法

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实验室危险废物的管理,维护公共安全,保障师生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江苏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按照“谁产废谁管理、谁产废谁治理、谁污染谁负责”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实验室危险废物,是指实验室在教学、科研等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危害人体健康、污染环境或存在安全隐患的物质,包括实验室废弃化学品,各类反应残留物,有机、无机、含金属废液,实验动物尸体等,以及其他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害特性的废弃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校内开展教学和科研等实验活动中产生的所有危险废弃物。
任何实验室、实验人员不得随意排放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废气、废液、固体废物、放射性废物、生物废物等。
实验室危险废物的处置,应由具有处置资质和能力的单位进行有偿处置,禁止将其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以下简称实验室处)是学校实验室危险废物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各单位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的监督和管理工作;负责处置单位的招标及合同签订;配合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做好相关手续的申请和报备等工作;联系处置企业及时清运处置实验室危险废物。
第五条各产废单位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危险废物的安全管理及监督检查,分管实验室工作的领导是本单位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的直接领导责任人。
各产废单位应制订相关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危废管理,做好收储台账登记等工作,配合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做好实验室危险废物的清运处置工作。
第六条实验室安全责任人是本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应做好本实验室危险废物的收集、暂存工作,建立台账,制订收集注意事项,落实暂存场所和相应保障措施,编制应急预案,开展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
第七条各产废单位相关管理人员应学习和掌握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分类、收集、暂存和处置的基本知识,熟悉本单位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基本情况,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加强对本单位师生的业务指导及各实验室的监督检查,及时组织本单位危险废弃物的收集、转运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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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理办法(暂行)
为了加强实验室管理,保护环境,维护师生身心健康,保证科研教学工作顺利进行,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危险废物分类:
1.剧毒性药品:氰化物、砷化物、生物碱、有机腈、有机磷等。
2.腐蚀性药品:强酸、强碱、强氧化剂等(如:硫酸、氢氧化钠、过氧化氢等)。
3.易燃易爆药品:强氧化剂、低闪点有机溶剂等(如氯酸钾、氯酸钠、硝酸、过氧化钠、硝酸钾、乙醚、二硫化碳、丙酮等)。
4.对环境和人体有害有机物:烷、烯、炔烃类,卤代烃、腈类,醇、醛、酮、苯类,苯酚类等(如:正已烷、氯甲烷、乙腈、甲醇、甲醛、氯乙酸、甲苯、苯酚等)。
二、危险废物的处置:
实验室危险废物严禁直接倾倒于下水道或随垃圾丢弃,实验室危险废物及废弃化学试剂应按下述规定处置:
1.固体废物一般应保存在(原)旧试剂瓶中,并注明是废弃试剂,集中分类装箱,由学院指定专人储存于废物储藏室。
2. 强酸(pH<2)强碱(pH>12)必须经过稀释、中和反应至pH接近中性,方可废弃。
中和时应注意避免用未经稀释的酸碱进行,强酸稀释后可采用1%的稀NaOH、石灰乳中和。
强碱溶液稀释后采用1%的稀硫酸、稀盐酸中和,中和后的溶液可倒入下水道。
3.有机废液按照类别倾倒于对应的废液桶内,废液桶集中分类放在通风柜内,废液倒入废液桶后应及时拧紧盖子,保持密闭。
酚、甲醛、正已烷、丙酮、异丙醇、甲醇可以混合处理,乙腈、氯仿、乙醚可以混合处理,氯乙酸应先用1%的稀NaOH处理后再倒入废液桶。
废液桶装满后,由学院指定专人集中处置。
三、要求
实验室有机废液及废弃固体化学试剂必须按照要求存放于指定的废液桶或废试剂箱内。
不可将危险废物或废弃的化学试剂放在楼道等公共场合,违者将受到严格追查和处罚。
实验室安全关系到每个师生的健康,各实验室安全负责人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形成一种自觉保护环境的意识,积极配合学院做好安全工作。
泰达生物技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