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办法
实验室废弃物安全处理管理制度(5篇)

实验室废弃物安全处理管理制度一.实验室废弃物的定义1.实验废弃的高浓度溶液,标准曲线的标准溶液,配置不当的溶液以及过期的药品。
2.检测仪器使用过程当中排除的废弃溶液。
3.实验室药品用完后弃置的药品包装瓶,废弃玻璃器皿。
二.实验室废弃物处理1.目的:为防止实验室的废弃物污染扩散。
2.适用范围:检验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废液。
3.责任与监督:实验操作人员严格执行管理制度,安全负责人应进行监督。
三.实验室废弃物处理的一般原则1.在证明废液溶液浓度已相当小而又安全时,可以排放到排水沟中;2.尽量将废弃物放在安全处隔离储存,废液应根据其化学特性进行分类,并选择合适的容器和存放地点,通过密闭容器存放,等待统一处理。
3.固体废物应收集在大小合适,中等强度的包装材料(如纸箱,编织袋等),包装材料要求完好,结实,牢固。
4.每一类别的废弃物应在收集处,储存包装上贴好标签,以便在处理时分类。
5.收集好的实验室废弃物品,需按要求在废品清单上做好相应的记录。
6.按照单位的统一部署和废弃物处置公司的要求进行废弃物的转运,记录和交接。
四.注意事项1.因废液的组成不同,在处理过程中,往往伴随着有毒气体以及发热,爆炸等危险,所以在处理前必须充分了解废液的性质,并在分类时应边观察边操作。
2.虽然各类废液处理方法有所不同,但可将可以统一处理的各种化合物收集后进行处理。
3.要选择没有破损及不会被废液腐蚀的容器进行收集。
将收集的废液的成分及含量,贴上明显的标签,并置于安全的地点保存。
特别是毒性大的废液,尤其要十分注意。
4.含有易燃易爆等危险物质的溶液,要谨慎丝的操作,并应尽快处理。
五.安全措施1.处理废弃物时,必须戴上防溅眼罩,口罩,手套和实验服。
2.为防止废液挥发,每次倾倒废物之后应盖紧容器。
3.在处理易挥发,有毒等化学废液时,处理者必须戴上具适当滤毒罐的防毒面具,并在通风环境下进行。
实验室废弃物安全处理管理制度(2)是为了保障实验室成员和环境安全的规定。
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管理办法

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处置管理,防止污染环境,实现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的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是指实验室在教学、科研活动等过程中所产生的,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废弃物及其污染物。
第二章管理第三条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包括收集、暂存、转移及处理等环节工作。
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从各学院收取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并负责暂存以及转运管理工作。
各学院负责收集、暂存本单位各实验室产生的危险废弃物,并负责将实验室危险废弃物转交给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第四条各教学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本单位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管理的组织体系。
必须安排相关行政负责人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处置管理工作;各实验室主任或实验室负责人负责本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处置管理工作;同时,各实验室必须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本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收集、暂存与转运等工作。
第五条学院必须明确负责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管理的各级机构及人员的权力、任务和责任。
实验室层必须服从学院层的领导、指导与监督;具体负责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工作的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服从实验室主任或实验室负责人的领导、指导与监督;各实验室对进入实验室进行教学或科研活动的人员,必须进行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方面的培训、管理与监督。
第六条学校实行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管理责任落实制度,学校与各教学单位之间、教学单位与各实验室之间、实验室与进入实验室进行教学或科研活动的人员之间,均须签订《新疆农业大学实验室危险废弃物规范化处置责任书》。
第七条各教学单位应将本单位负责及承担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管理工作的人员名单及工作职责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人员变更时,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管理办法

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管理,保障广大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东省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规定(修订)》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实验室危险废物,是指学校各级各类实验室在教学、科研等过程中产生的危害人体健康、污染环境或存在安全隐患,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废弃物及污染物。
第三条凡在学校教学、科研等活动中涉及危险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学校提倡开展微型化、无害化绿色实验,减少危险化学品和生物物品的使用,尽量减少危险废物特别是剧毒化学品废弃物的产生量。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资产管理处负责学校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制定学校相关管理规章制度和事故应急预案;开展相关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二)指导和监督相关单位进行实验室危险废物的分类、收集和存放等工作。
(三)组织全校危险废物的回收工作,并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处置。
(四)监督检查实验室危险废物安全管理及制度落实情况。
第六条学院(中心)是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的主体责任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危险废物的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制定本单位相关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和事故应急预案。
(二)组织落实本单位实验室危险废物收集、存放场所和相应设施;定期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三)组织开展本单位相关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强化师生的安全与环保意识,提高人员的工作技能与水平。
第七条实验室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制度,做好实验室危险废物的安全管理。
(一)对进入实验室开展教学、科研等工作的各类人员进行实验室危险废物收集、处置的相关培训,使其掌握相关知识和要求;(二)须指定专人负责本实验室危险废物的管理工作;(三)按规范要求完成实验室危险废物的分类、收集、存放和处置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四)根据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填写危险废物台账,建立处置档案。
2024年实验室废弃物管理规定

2024年实验室废弃物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实验室废弃物管理,保护环境和人员健康,根据《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具有实验室废弃物产生的科研单位、教育机构和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实验室废弃物是指在科研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包括但不限于实验室试剂瓶、废弃的实验设备、废弃的实验动物等。
第二章实验室废弃物分类和存储第四条实验室废弃物应按照废弃物的性质和特点进行分类,分为一般废弃物、有害废弃物和危险废弃物三类。
第五条一般废弃物是指不具有明显危险性和有害性的实验室废弃物,应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进行处理。
第六条有害废弃物是指对人体健康有潜在危害的实验室废弃物,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存储,并定期有害废物分类的报告。
第七条危险废弃物是指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都具有明显危害的实验室废弃物,应采取严格的存储和处理措施,并严格按照国家危险废物管理的相关法规进行管理。
第八条实验室废弃物应按照废弃物的分类进行临时存放,并标明明显标识,以便于识别和管理。
第三章实验室废弃物处理第九条实验室废弃物处理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遵守废弃物处理的基本原则,即减少、回收、处置。
第十条减少废弃物的产生应优先考虑,实验室应加强节约能源、节约试剂、合理设计实验流程等方面的管理。
第十一条废弃物的回收应按照国家相关法规进行,实验室应加强资源回收的管理,并与相关单位建立合作机制。
第十二条废弃物的处置应按照废弃物的性质和特点进行选择,一般废弃物可采取无害化处理,有害废弃物和危险废弃物应按照相关法规进行处置。
第十三条实验室废弃物的处理应委托合格的废弃物处理单位进行,不得将废弃物随意倾倒,防止造成环境和人员的伤害。
第四章实验室废弃物监管第十四条实验室废弃物监管应由专门的机构负责,监管机构应有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实验室废弃物监管机构应对实验室废弃物的产生、分类、存储、处理等环节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应及时制止和处理。
实验室废弃物处置管理办法

实验室废弃物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司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管理,防止实验室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保障广大员工的身体健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实验室危险废物,是指实验室在生产、研发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危害人体健康、污染环境或存在安全隐患的物质,包括具有危险性的废液、固体废物、过期化学药品、废弃化学药品容器、实验动物尸体等。
第三条公司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公司实验室废弃物的处置管理工作。
日常具体工作由安全管理处负责,工作内容包括相关环保手续的申请和报备、对各部门废弃物收集暂存工作的监督和危废处置经费的管理。
第四条各部门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危险废物的分类收集和集中暂存工作的监督管理,应指定专人管理,并建立本单位的相关管理制度和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台账。
第五条各部门、实验室应遵循危废源头减量化原则,尽量减少危废排放,缓解危废处置压力,节约公司危废处置资金。
(一)不得将无毒无害的废液和废旧试剂视为危险废物处理;(二)应尽可能对实验中大量使用的有机溶剂自行回收,提纯再利用;(三)应尽可能对某些有毒有害废液进行无害化处理;(四)对剧毒废液和废旧剧毒化学试剂,能利用化学反应进行解毒或降毒处理的,应尽量进行无害化处理;(五)本实验室多余并尚可使用的试剂,应积极进行调剂使用。
第二章危险废物的分类第六条危险废物根据其危害性质分为危险化学品废物、医学生物废物、放射性废物及瓶装化学气体。
危险化学品废物:是指具有各种毒性、腐蚀性、易燃性、易爆性和化学反应性的化学废物。
根据其形态和危害性可以分为一般有机化学废液、含卤有机化学废液、无机化学废液、固体化学废物、剧毒化学废液和固体剧毒废物。
医学生物废物:是指在从事生物化学实验、病原微生物实验及其他医学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具有感染性的动物尸体、人体或动物解剖废弃物、血液、病理组织、病原微生物的培养基和培养液、菌种保存液以及实验过程所使用的耗材、器皿和产生的废弃物等。
实验室废弃物管理办法

实验室废弃物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实验室废弃物处置安全管理,防止废弃物污染校园环境,消除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实验室废弃物”,是指学校各级各类实验室在教学、科研等过程中产生的有害人体健康、污染环境或存在安全隐患,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废弃物及污染物。
第三条凡在学校各级各类实验室教学、科研等活动中涉及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体制与职责第四条实验室废弃物管理实行学校、学院、实验室三级管理体制。
第五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是负责实验室废弃物处置的主管部门。
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并落实学校实验室废弃物管理的有关规定;(二)实验室废弃物的收集、暂存、转移等;(三)与相关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四)联系有资质的处置单位,办理相关处置手续;(五)监督检查实验室废弃物安全管理落实情况等。
第六条学院是实验室废弃物处置管理的主体责任单位。
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并落实相关实施细则及应急预案等;(二)监督、检查与指导实验室废弃物相关工作;(三)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废弃物集中回收、转运工作;(四)组织开展本单位教育与培训工作;(五)建立本单位实验室废弃物资料档案。
第七条实验室是废弃物管理的具体执行单位。
主要职责是:(一)严格执行国家、学校、学院的有关规定;(二)落实实验室废弃物的存放区域和相应设施;(三)指定专人负责实验室废弃物的分类、收集、存放等管理工作;(四)建立实验室废弃物资料档案。
第三章废弃物的回收与暂存第八条各实验室应根据实验所产生危险废弃物类别、特性配置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收集容器或装置。
容器不能有破损、损坏或其它可能引起废弃物泄漏的安全隐患。
第九条实验过程中所产生的废弃物须进行分类收集,禁止将易发生化学反应的废弃物混装、固液混装,严禁将危险废弃物与生活垃圾混放,严禁将实验室废液直接倒入城市污水管网或将实验室固态废弃物随意丢弃。
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办法

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九条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收集和存放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进行。
实验室应当制定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收集和存放规程,并向相关人员进行宣传教育。
第十条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应当分类存放,不同类别的危险废弃物应当分别存放,避免混合存放。
第十一条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存放场所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具备防火、防爆、防腐蚀、防漏等安全措施。
存放场所应当设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并保持干燥、通风、清洁。
第十二条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存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具备防火、防爆、防腐蚀、防漏等安全措施。
存放应当密闭、标识清晰、不得超负荷存放。
第五章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处理第十三条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实验室应当制定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理规程,并向相关人员进行宣传教育。
第十四条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处理应当采取环保、安全、经济的原则,优先考虑减量、回收和利用。
不得随意倾倒、焚烧、埋填或者交给未经许可的单位处理。
第十五条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处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不得由实验室自行处理。
处理单位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具备安全、环保等条件。
实验室应当与处理单位签订合同,并保留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章监督与检查第十六条学院应当建立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档案,记录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产生、收集、存放和处理情况,以及监督检查情况等。
实验室应当如实记录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相关情况,并定期向学院报告。
第十七条学院应当定期对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收集、存放和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实验室应当积极配合学院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如有不适应情况,学院负责解释和修改。
1.实验室放射性废弃物处理长半衰期放射性废弃物和经环保部门认定为解控水平以上的短半衰期放射性废弃物,需经学校辐射防护小组审核并向环保部门递交处理申请,按照环保部门要求进行处理。
经环保部门认定为解控水平以下的短半衰期放射性废弃物,可按一般废弃物处理。
实验室废弃物处置管理办法

实验室废弃物处置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实验室废弃物的管理,保护环境,保障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内所有实验室产生的废弃物的处置管理。
实验室废弃物是指在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具有各种毒性、易燃性、爆炸性、腐蚀性、化学反应性和传染性等对环境和人类健康构成危害的废弃物。
二、管理职责(一)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废弃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本实验室废弃物的分类收集、存放和处置工作,确保废弃物的处理符合相关规定。
(二)学校管理部门学校设立专门的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实验室废弃物处置的规章制度,监督检查各实验室的废弃物管理情况,协调处理废弃物处置过程中的相关问题。
(三)废弃物处理单位学校应选择具有资质的废弃物处理单位,签订处理合同,确保废弃物得到安全、合法的处理。
三、废弃物分类(一)化学废弃物1、有毒化学试剂,如砷、汞、铅等重金属化合物,有机磷、有机氯农药等。
2、腐蚀性化学试剂,如强酸、强碱等。
3、易燃易爆化学试剂,如乙醇、乙醚、丙酮等。
(二)生物废弃物1、实验动物尸体、组织、器官等。
2、微生物培养物、菌种等。
3、血液、血清、尿液等生物样本。
(三)放射性废弃物含有放射性同位素的试剂、实验材料、仪器设备等。
(四)其他废弃物1、废弃的实验仪器设备、玻璃器皿等。
2、实验室日常产生的生活垃圾,如废纸、塑料瓶等。
四、废弃物收集(一)分类收集实验室应按照废弃物的分类,分别使用专用的收集容器进行收集。
收集容器应贴上明显的标签,注明废弃物的种类、成分、产生日期等信息。
(二)防止泄漏在收集过程中,应采取措施防止废弃物泄漏,如使用密封容器、避免剧烈摇晃等。
(三)定期清理实验室应定期清理收集的废弃物,不得长期存放。
五、废弃物存放(一)专用存放区域学校应设立专门的实验室废弃物存放区域,与教学、办公区域分开,并设置明显的标识。
(二)存放条件存放区域应具备防雨、防晒、防风、防火、防爆等条件,保证废弃物的安全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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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院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工作,防止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污染危害环境,维护校园环境和公共安全,保障我院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根据《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办法(试行)》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院师生员工必须树立环境保护意识,倡导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实验方式,尽量避免或减少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产生,对可重复利用的实验室危险废弃物进行充分回收与合理利用。
第三条院内产生危险废弃物的实验室和相关人员,都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分类
第四条危险废弃物指的是由实验室产生的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废弃物:
(一)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
(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弃物进行管理的。
第五条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可分为以下几类:
(一)化学危险废弃物:剧毒化学品及不明物、高危化学品、
被危险化学品污染的废弃物。
(二)生物危险废弃物:实验动物尸体、肢体和组织;其它生物危险废液。
(三)电离辐射危险废弃物:具有放射性的废弃物(含放射源、放射性装置、被放射性污染的物质等)。
(四)其它危险废弃物。
第三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学院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管理实行学院和实验室二级管理体制。
第七条学院指定行政副院长和总工负责学院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组织制定并落实相关责任制度、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收集存放与处理规程、事故预防措施及应急预案等管理制度。
(二)按规范要求完成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收集、存放场地和相应设施管理等。
(三)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收集、存放和处理。
(四)监督、检查本单位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收集、存放和处理,发现问题及时组织整改。
第八条实验室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学校、学院的有关规定,制定并组织落
实本实验室的相关责任制度、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收集存放与处理规程、事故预防措施及应急预案等管理制度。
(二)建立本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收集、存放场地和相应设施。
(三)按规范要求完成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收集、存放和处理工作。
(四)检查本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收集、存放和处理,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四章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收集与存放
第九条任何实验室及个人不得将危险废弃物(含沾染危险废弃物的实验用具)混入生活垃圾和其他一般废弃物中存放;不得将化学危险废弃物、放射性废弃物及实验动物尸体等混合收集、存放、处理;严禁随意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实验室废弃物。
第十条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必须分类收集与存放:
化学危险废弃物:
(一)化学废液按化学品性质和化学品的危险程度分类进行收集,使用专用废液桶盛装,不能把不同类别或会发生异常反应的危险废弃物混放,化学废液收集时,必须进行相容性测试;废液桶上须贴标签,并做好相应记录。
(二)固体废弃物、瓶装废弃物和一般化学品容器先用专用塑料袋收集,再使用储物箱统一存放,储物箱上须贴标签,并做好相应记录。
(三)剧毒化学品管理实行“五双”制度,即双人保管,双锁,
双账,双人领取,双人使用为核心的安全管理制度;剧毒废液和废弃物要明确标示,并按学校剧毒化学品相关管理规定收集和存放。
(四)废弃化学品须在原瓶内存放,保持原有标签,并注明是废弃化学品。
(五)化学废液通常分为有机物废液和无机物废液,应预先了解废液来源,分别收集和存放,不清楚废液来源和性质时禁止混放;废液桶上应有明确标识。
生物危险废弃物:
(一)未经有害生物、化学毒品及放射性污染的实验动物尸体、肢体和组织须用专用塑料密封袋密封,再放置专用冰室或冰箱冷冻保存,并做好相应记录。
(二)经有害生物、化学毒品及放射性污染的实验动物尸体、肢体和组织须先进行消毒灭菌,再用专用塑料密封袋密封,贴上有害生物废弃物标志,放置专用冰室或冰箱冷冻保存,并做好相应记录。
(三)被污染的塑料制品应采用特制的耐高压超薄塑料容器收集,定期灭菌后进行回收处理;废弃的锐器(针头、小刀、金属和玻璃等)应使用专用容器分类收集,统一回收处理。
(四)其它被污染的生物废液,能进行消毒灭菌处理的,处理后确保无危害后按生活垃圾处理;若不能进行消毒灭菌处理的,则用专用塑料袋分类收集,贴上有害生物废弃物标志,放置专用冰室或冰箱冷冻保存,并做好相应记录。
电离辐射危险废弃物:
(一)放射性废源、废液和废射线装置应按国家有关标准做好分类、记录和标识,内容包括:种类、核素名称等。
(二)废放射源:单独收集,按国家环保局的相关要求密封收集,进行屏蔽和隔离处理;存放地点有明显辐射警示标志,防火防盗,专人保管。
(三)放射性废弃物:
(1)长半衰期放射性废弃物和经环保部门检测认定为解控水平以上的短半衰期放射性废弃物,须经学校辐射防护小组审核并向环保部门递交处理申请,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进行处理。
(2)经环保部门检测认定为解控水平以下的短半衰期放射性废弃物,可按一般废弃物处理。
(3)必须处理的液态放射性废弃物须经环保部门聘请的专业人员进行固化后再妥善处理。
(四)废弃放射装置:在报废前须经环保部门核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第十一条在具备危险废弃物处置资质的单位收集处理之前,实验室务必保管好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按以下要求存放。
(一)学院在平房南侧对实验室危险废弃物进行集中存放管理,保障临时存放设施的安全条件,保持通风,远离火源,避免高温、日晒、雨淋,避免不相容性危险废弃物近距离存放。
(二)在常温常压下易燃、易爆及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废弃物,
由实验室负责进行必要的预处理,使之稳定后方能进行一般存放,并按要求做好记录。
(三)盛装液体危险废弃物的容器内须保留足够的空间,确保容器内的液体不能超过容器容积的75%。
(四)生物专用冰室或冰箱,不得放置其它物品,避免发生交叉感染。
第五章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理
第十二条必须由具备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对实验室危险废弃物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在具备危险废弃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之前,实验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废弃物的扩散、流失、渗漏或者产生交叉污染。
第十四条实验室在危险废弃物转移交接时,相关人员必须在场,填写《兰州大学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转移联单》(一式四份),记录并存档。
第十五条对实验过程中产生的有毒有害废气,实验室应根据其特性、产生量以及环保要求制定并实施相应处理措施,确认其有害物质浓度达到或低于国家要求的安全排放标准后才能排入大气。
第十六条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理费用由学校和实验室共同承担。
其中,学校支付70%,实验室承担30%。
目前,废液、试剂空瓶、过期试剂处理费用为1万元/吨,动物尸体及组织0.6万元/吨。
由学院总工根据《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转移联单》,每年12
月份统一向各实验室结算费用(内部转账单)。
第六章其它相关事项
第十七条收集、存放和处理实验室危险废弃物过程中受污染的场地、设施、设备、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必须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方可继续使用。
第十八条收集、存放和处理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工作中,因未尽职责或管理不当失误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对事故责任人和相关人员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举报。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6年5月起施行,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