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试行规定
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管理办法

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处置管理,防止污染环境,实现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的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是指实验室在教学、科研活动等过程中所产生的,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废弃物及其污染物。
第二章管理第三条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包括收集、暂存、转移及处理等环节工作。
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从各学院收取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并负责暂存以及转运管理工作。
各学院负责收集、暂存本单位各实验室产生的危险废弃物,并负责将实验室危险废弃物转交给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第四条各教学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本单位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管理的组织体系。
必须安排相关行政负责人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处置管理工作;各实验室主任或实验室负责人负责本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处置管理工作;同时,各实验室必须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本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收集、暂存与转运等工作。
第五条学院必须明确负责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管理的各级机构及人员的权力、任务和责任。
实验室层必须服从学院层的领导、指导与监督;具体负责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工作的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服从实验室主任或实验室负责人的领导、指导与监督;各实验室对进入实验室进行教学或科研活动的人员,必须进行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方面的培训、管理与监督。
第六条学校实行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管理责任落实制度,学校与各教学单位之间、教学单位与各实验室之间、实验室与进入实验室进行教学或科研活动的人员之间,均须签订《新疆农业大学实验室危险废弃物规范化处置责任书》。
第七条各教学单位应将本单位负责及承担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管理工作的人员名单及工作职责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人员变更时,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2024年实验室废弃物管理规定(2篇)

2024年实验室废弃物管理规定一、背景介绍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和实验室数量的增加,实验室废弃物的管理成为一个重要的环保问题。
为了有效管理实验室废弃物,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2024年制定了新的实验室废弃物管理规定。
二、管理原则1. 环境友好:实验室废弃物管理应遵循环境友好的原则,尽量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2. 安全管理:实验室废弃物管理应确保人员的安全,避免对人体健康造成不良影响。
3. 资源利用:实验室废弃物管理应鼓励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减少浪费。
三、管理措施1. 垃圾分类:实验室应设立分类垃圾桶,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一般垃圾和特殊废弃物进行分类投放。
分类垃圾桶的设置和使用应有明确的标识和指引。
2. 废弃物收集:实验室应设置专门的废弃物收集区,定期安排专人进行收集,并确保废弃物容器的密闭性和标示的清晰性。
有害废弃物应选择合适的包装和标识,确保不会对人体和环境造成危害。
3. 废弃物处理:实验室废弃物的处理应根据废弃物的性质进行选择。
可回收物应进行资源化利用,一般垃圾应进行无害化处理,有害废弃物应选择符合标准的处置方式,特殊废弃物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4. 废物管控:实验室应建立废物管控台账,记录废弃物的产生和处置情况,并定期上报相关部门。
废物管控台账应包括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处理方式等信息,并保留一定的存档期限。
5. 培训宣传:实验室应定期开展废弃物管理培训和宣传活动,加强实验室人员的废弃物管理意识和知识,提高废弃物管理的水平和效果。
四、责任与监督1. 实验室负责人应对实验室废弃物管理负总责,并组织实验室人员执行相关规定。
2.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实验室废弃物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对违反规定的实验室进行处罚和整改,并及时公布处理结果。
3. 实验室人员应按照规定进行废弃物的分类、储存、处置等操作,并及时向负责人报告异常情况。
五、经济支持为了促进实验室废弃物管理的实施,相关部门将提供经济支持。
实验室可以通过申请资金来改善废弃物管理设施、购买废弃物管理设备等。
实验室废弃物管理规定模版

实验室废弃物管理规定模版1.引言实验室废弃物的有效管理是保障实验室环境和人员安全的重要举措。
本规定旨在规范实验室废弃物的处理和管理,确保实验室废弃物的安全、高效、环保处理,降低对环境和人体的影响。
2.责任与义务2.1 实验室负责人应承担废弃物管理的主要责任,负责废弃物的分类、收集、储存、运输和处理。
2.2 实验室所有人员必须及时了解本规定的内容,并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3.废弃物分类3.1 废液废弃物3.1.1 废液应按照性质和危害程度进行分类,如可燃液体废弃物、腐蚀性液体废弃物等。
3.1.2 废液应储存在标有分类和危险性等级的容器中,并定期进行检查和清理。
3.1.3 废液废弃物的处理应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如采用化学方法中和或其他适宜的处理方式。
3.2 废固废弃物3.2.1 废固应按照性质和危害程度进行分类,如有害固体废弃物、易燃固体废弃物等。
3.2.2 废固应储存在刚性、耐腐蚀和密封性良好的容器中,以防止泄漏和污染环境。
3.2.3 废固废弃物的处理应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如采用焚烧、填埋或回收等合适的处理方式。
3.3 废气废弃物3.3.1 废气应按照性质和危害程度进行分类,如有害气体废弃物、可燃气体废弃物等。
3.3.2 废气应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进行收集和处理,如通风设备、吸附过滤装置等。
3.3.3 废气废弃物的处理应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如采用物理吸附、化学处理或其他适宜的处理方式。
4.废弃物收集与储存4.1 废弃物容器应明确标识废弃物的名称、分类、危害性等,并定期进行检查和更换。
4.2 废弃物容器应放置在专门的储存区域,并采取防止泄漏和污染的措施,如隔离防护、防溅、防潮等。
4.3 废弃物的储存时间不得超过规定的期限,超过期限应及时进行处理。
5.废弃物运输5.1 废弃物的运输应遵守相关法规和标准,如采用专门的运输容器和工具,并定期检查运输设备的状态。
5.2 废弃物运输过程中应注意安全,避免碰撞、挤压和泄漏等事故的发生。
学校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处理规定

学校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处理规定1. 引言为了加强学校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安全管理,保护环境和公共卫生,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全校各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分类、收集、储存、运输和处理。
2. 危险废弃物的分类危险废弃物分为以下几类:- 废酸、废碱- 废有机溶剂- 废矿物油- 废电池、废荧光灯管- 废药品及其包装物- 其他危险废物3. 危险废弃物的收集与储存3.1 各实验室应根据废弃物的类别,将其分别收集在指定的中,并做好标识。
3.2 危险废弃物储存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放置在安全、通风、干燥的地方。
3.3 危险废弃物储存量不得超过标定的最大容量。
3.4 实验室应定期清理危险废弃物,避免长时间存放。
4. 危险废弃物的运输4.1 危险废弃物运输应遵循国家有关法规,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4.2 运输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废弃物泄漏、溢出。
4.3 运输危险废弃物时,应填写相关运输记录,记录内容包括:废弃物名称、数量、运输时间、目的地等。
5. 危险废弃物的处理5.1 危险废弃物处理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
5.2 实验室应与处理机构签订合同,明确处理方式、时间、费用等。
5.3 实验室应要求处理机构提供处理效果的监测报告。
6. 监督与责任6.1 学校相关部门负责对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理工作进行监督与管理。
6.2 实验室负责人应对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分类、收集、储存、运输和处理等工作负总责。
6.3 实验室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本规定,对危险废弃物进行规范化管理。
7. 违规处理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按照学校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理,严重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8. 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未尽事宜,由学校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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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废弃物处理管理规定

实验室废弃物处理管理规定为规范和加强我校实验室废弃物管理工作,维护环境和公共安全,保障广大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建设和谐校园,保证教学和科研工作地顺利进行,将有害、有毒、废弃物的处理工作落到实处,特制定以下管理规定:一、实验室废弃物的范围实验室废弃物是指实验过程中产生的三废(废气、废液、废固)物质,实验用剧毒物品(麻醉品、药品)残留物等。
二、教师的职责实验教师和任课教师必须树立环境保护意识,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必须进行废弃物处理原则和规定的宣传、教育。
尤其是研究生导师要对进入实验室的研究生进行专门的安全及环保培训教育。
三、对三废(废气、废液、废固)处理的一般规定1、废气实验室应有符合通风要求的通风橱,实验过程中会产生少量有害废气的实验应在通风橱中进行,产生大量有害、有毒气体的实验必须具备吸收或处理装置。
2、废液一般的实验室废液可分为:①有机溶剂废液(如甲苯、乙醇、冰乙酸、卤化有机溶剂废液等);②无机溶剂废液(如重金属废液、含汞废液、废酸、废碱液等)。
实验过程中,不能随意将有害、有毒废液倒进水槽及排水管道。
不同废液在倒进废液桶前要检测其相容性,按标签指示分门别类倒入相应的废液收集桶中,禁止将不相容的废液混装在同一废液桶内,以防发生化学反应而爆炸等危害。
每次倒入废液后须立即盖紧桶盖。
特别是含重金属的废液,不论浓度高低,必须全部回收。
3、废固废固指实验产生的固体废渣、过期失效的固体药品或装有药品的容器、包装物等。
对废固不能随意掩埋、丢弃或倒入生活垃圾中,须放入专门的收集桶中。
盛装过危险物品的空器皿、包装物等,必须完全消除危害后,才能改为他用或弃用。
四、实验动物尸体存放、焚烧管理规定1、活体动物实验后,不得将动物的尸体或器官随意丢弃,必须统一收集,集中冷冻存放,定期处理。
2、凡存放动物尸体的单位应认真填写登记记录,登记内容包括:存放单位,存放人姓名,存放时间,动物种类,数量,是否被污染,污染物类型及程度等。
实验室废弃物管理办法

实验室废弃物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教育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排污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要求和《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为加强我校实验室废弃物管理工作,防止实验室废弃物污染和危害环境,维护校园环境和公共安全,保障广大师生员工身体健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实验室废弃物管理。
所称实验室废弃物是指实验室内研究、开发、教学活动中所产生的废弃物。
第三条学校坚持减少实验室废弃物产生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实验室废弃物管理。
第二章实验室废弃物分类第四条实验室废弃物根据来源和性质不同分为: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和实验室一般废弃物。
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是指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或者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弃物进行管理的废弃物。
实验室一般废弃物是指上述未涉及的实验废弃物。
第五条我校实验室危险废弃物主要包括实验室化学类废弃物和生物类废弃物,其中化学类废弃物可分为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和放射性废弃物。
危险化学品废弃物:是指具有各种毒性、腐蚀性、易燃性、易爆性和化学反应性的化学废弃物。
根据其形态和危害性可以分为一般有机化学废液、含卤有机化学废液、无机化学废液、固体化学废物、剧毒化学废液和固体剧毒废物。
放射性废弃物:是指废旧的放射性核素或放射性药物、含放射源装置,以及因使用放射性核素实验而被放射性核素污染所产生的废弃物等。
生物类废弃物:是指在从事生物化学实验、病原微生物实验及其他医学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具有感染性的动物尸体、人体解剖废弃物、血液、病理组织、含病原微生物的培养基和培养液、菌种和毒种保存液以及实验过程所使用的耗材、器皿等产生的废弃物等。
实验室废弃物的管理规定

实验室废弃物的管理规定1.分类1.1实验室废弃物分为固体废弃物、液体废弃物和气体废弃物三类;1.1.1固体废弃物分为有害和无害两种;有害固体废弃物,指的是存在一定安全隐患的有毒、有害固体废试剂;无害固体废弃物,指的是无害的固体实验室垃圾及空试剂瓶等;1.1.2液体废弃物分为有机和无机液体废弃物两种;有机液体废弃物主要包括有机废溶剂、废试剂;无机液体废试剂主要有无机重金属溶液、无机酸、碱溶液;1.1.3气体废弃物指的是,在化学实验过程中产生的有机、无机有害气体,特别是对人体有强烈刺激作用的有害气体;2.管理规定检测室必须将上述废弃物严格进行分类存放和管理;2.1无害固体废弃物:实验室垃圾不得丢弃于地面,必须用垃圾袋或桶存放于各个功能室内;2.2有害固体废弃物:集中统一存放于理化检测室内,达到一定量时由检测室专人处理;2.3有机液体废弃物:不得将有机废溶剂、废试剂等直接倒入下水道进行排放,须按照“碳氢化合物”、“卤代烃”等进行分类,分别存放于专门的有机废液桶中;2.4无机液体废弃物:不得将含无机重金属的无机废液直接通过下水道进行排放,而须存放于专门的废液桶中;2.5气体废弃物:所有有气体产生的实验都须在通风柜中进行,对产生大量有害气体的实验必须采取必要的吸收处理或防护措施;3.处理要求3.1废气室应有符合通风要求的通风橱,检测过程中会产生少量有害废气的应在通风橱中进行,产生大量有害、有毒气体的实验必须具备吸收或处理装置;3.1.2 汞蒸气及其溅落的汞的处理和排放<1>对贮存的液态汞,为了减少汞液面的蒸发,应在汞液面上覆盖化学液体,如甘油、50g/L硫化钠Na2S·9H2O溶液,无条件时可选择用水覆盖;<2>对于溅落的汞如打碎水银温度计、水银压力计等,应立即用吸气球、滴管、毛笔或以真空泵抽吸的拣汞器拣拾起来;拣过汞的地方应撒上硫磺粉或200g/L的三氯化铁溶液每平方米使用300mL~500mL,使汞生成不挥发的难溶盐,干后扫除;3.1.3化验室的少量废气主要有盐酸蒸气、硝酸蒸气、硫酸酸雾、有机物蒸气、溴蒸气、氨蒸气等应通过排风设备排出室外;3.2废液室废液可分为:①有机溶剂废液如甲苯、乙醇、冰乙酸、卤化有机溶剂废液等;②无机溶剂废液如重金属废液、含汞废液、废酸、废碱液等;过程中,不能随意将有害、有毒废液倒进水槽及排水管道;不同废液在倒进废液桶前要检测其相容性,按标签指示分门别类倒入相应的废液收集桶中,禁止将不相容的废液混装在同一废液桶内,以防发生化学反应而爆炸;每次倒入废液后须立即盖紧桶盖;特别是含重金属的废液,不论浓度高低,必须全部回收;<1>含一般有机溶剂的废液一般有机溶剂是指醇类、酯类、有机酸、酮及醚等由C、H、O元素构成的物质;对此类物质的废液中的可燃性物质,用焚烧法处理;对难于燃烧的物质及可燃性物质的低浓度废液,则用溶剂萃取法、吸附法及氧化分解法处理;再者,废液中含有重金属时,要保管好焚烧残渣;但是,对其易被生物分解的物质即通过微生物的作用而容易分解的物质,其稀溶液经用水稀释后,即可排放;<2>含石油、动植物性油脂的废液此类废液包括:苯、已烷、二甲苯、甲苯、煤油、轻油、重油、润滑油、切削油、机器油、动植物性油脂及液体和固体脂肪酸等物质的废液;对其可燃性物质,用焚烧法处理;对其难于燃烧的物质及低浓度的废液,则用溶剂萃取法或吸附法处理;对含机油之类的废液,含有重金属时,要保管好焚烧残渣;<3>含N、S及卤素类的有机废液此类废液包含的物质:吡啶、喹啉、甲基吡啶、氨基酸、酰胺、二甲基甲酰胺、二硫化碳、硫醇、烷基硫、硫脲、硫酰胺、噻吩、二甲亚砜、氯仿、四氯化碳、氯乙烯类、氯苯类、酰卤化物和含N、S、卤素的染料、农药、颜料及其中间体等等;对其可燃性物质,用焚烧法处理;但必须采取措施除去由燃烧而产生的有害气体如SO2、HCl、NO2等;对多氯联苯之类物质,因难以燃烧而有一部分直接被排出,要加以注意;对难于燃烧的物质及低浓度的废液,用溶剂萃取法、吸附法及水解法进行处理;但对氨基酸等易被微生物分解的物质,经用水稀释后,即可排放;<4>含酚类物质的废液此类废液包含的物质:苯酚、甲酚、萘酚等;对其浓度大的可燃性物质,可用焚烧法处理;而浓度低的废液,则用吸附法、溶剂萃取法或氧化分解法处理;<5>含有酸、碱、氧化剂、还原剂及无机盐类的有机类废液此类废液包括:含有硫酸、盐酸、硝酸等酸类和氢氧化钠、碳酸钠、氨等碱类以及过氧化氢、过氧化物等氧化剂与硫化物、联氨等还原剂的有机类废液;首先,按无机类废液的处理方法,把它分别加以中和;然后,若有机类物质浓度大时,用焚烧法处理保管好残渣;能分离出有机层和水层时,将有机层焚烧,对水层或其浓度低的废液,则用吸附法、溶剂萃取法或氧化分解法进行处理;但是,对其易被微生物分解的物质,用水稀释后,即可排放;<6>含有机磷的废液此类废液包括:含磷酸、亚磷酸、硫代磷酸及膦酸酯类,磷化氢类以及磷系农药等物质的废液;对其浓度高的废液进行焚烧处理因含难于燃烧的物质多,故可与可燃性物质混合进行焚烧;对浓度低的废液,经水解或溶剂萃取后,用吸附法进行处理;<7>含有天然及合成高分子化合物的废液此类废液包括:含有聚乙烯、聚乙烯醇、聚苯乙烯、聚二醇等合成高分子化合物,以及蛋白质、木质素、纤维素、淀粉、橡胶等天然高分子化合物的废液;对其含有可燃性物质的废液,用焚烧法处理;而对难以焚烧的物质及含水的低浓度废液,经浓缩后,将其焚烧;但对蛋白质、淀粉等易被微生物分解的物质,其稀溶液可不经处理即可排放;废甲醇可以当酒精燃料使用,用酒精灯或者酒精炉;<8>实验室产生的废酸液,统一收集到废液缸中;酸性废液一般处理采用中和法:①将酸性废液与碱废液中和使其PH值达到6-9②采用投药中和法,常用中和剂为工业用纯碱、烧碱、氨水、碳酸钙;<9>实验室产生的废碱液,统一收集到废液缸中;碱性废液一般处理采用中和法:①将碱性废液与酸废液中和使其PH值达到6-9②采用投药中和法,常用中和剂为工业用硫酸,盐酸或硝酸;3.3废渣、废固不能随意掩埋或丢弃;有害、有毒废渣、废固,须放入专门的收集桶中;危险物品的空器皿、包装物等,必须完全消除危害后,才能改为他用或弃用;4.处理方法4.1注意事项4.1.1尽量回收溶剂,在对实验没有妨碍的情况下,把它反复使用; 4.1.2为了方便处理,其收集分类往往分为:a可燃性物质;b难燃性物质;c含水废液;d固体物质等;4.1.3可溶于水的物质,容易成为水溶液流失;因此,回收时要加以注意;但是,对甲醇、乙醇及醋酸之类溶剂,能被细菌作用而易于分解;故对这类溶剂的稀溶液,经用大量水稀释后,即可排放;4.1.4含重金属等的废液,将其有机质分解后,作无机类废液进行处理;4.1.5随着废液的组成不同,在处理过程中,往往伴随着有毒气体以及发热、爆炸等危险,因此,处理前必须充分了解废液的性质,然后分别加入少量所需添加的药品,必须边观察边操作;4.1.6含有络离子、螯合物之类的物质,只加入一种消除药品,有时不能处理完全,因此,要采取适当措施,以防止一部分还未处理的有害物质排出;4.1.7对于为了分解氰根而加入的次氯酸钠,以致产生游离余氯,以及用硫化物沉淀处理废液而产生水溶性硫化物的情况,其处理后的废水往往有害,因此,必须进行再处理;4.1.8对于用量较大的有机溶剂,原则上要回收利用,而将其残渣加以处理;4.2处理方法的分类4.2.1焚烧法①将可燃性物质的废液,置于燃烧炉中燃烧;如果数量很少,可把它装入铁制或瓷制容器,选择室外安全的地方把它燃烧;点火时,取一长棒,在其一端扎上沾有油类的破布,或用木片等东西,站在上风方向进行点火燃烧;并且,必须监视至烧完为止;②对难于燃烧的物质,可把它与可燃性物质混合燃烧,或者把它喷入配备有助燃器的焚烧炉中燃烧;对多氯联苯之类难于燃烧的物质,往往会排出一部份还未焚烧的物质,要加以注意;对含水的高浓度有机类废液,此法亦能进行焚烧;③对由于燃烧而产生NO2、SO2或HCl之类有害气体的废液,必须用配备有洗涤器的焚烧炉燃烧;此时,必须用碱液洗涤燃烧废气,除去其中的有害气体;④对固体物质,亦可将其溶解于可燃性溶剂中,然后使之燃烧;4.2.2溶剂萃取法①对含水的低浓度废液,用与水不相混合的正己烷之类挥发性溶剂进行萃取,分离出溶剂层后,把它进行焚烧;再用吹入空气的方法,将水层中的溶剂吹出;②对形成乳浊液之类的废液,不能用此法处理;要用焚烧法处理;4.2.3吸附法用活性炭、硅藻土、矾土、层片状织物、聚丙烯、聚酯片、氨基甲酸乙酯泡沫塑料、稻草屑及锯末之类能良好吸附溶剂的物质,使其充分吸附后,与吸附剂一起焚烧;4.2.4氧化分解法参照含重金属有机类废液的处理方法在含水的低浓度有机类废液中,对其易氧化分解的废液,用H2O2、KMnO4、NaOCl、H2SO4+HNO3、HNO3+HClO4、H2SO4+HClO4、废铬酸混合液等物质,将其氧化分解;然后,按上述无机类实验废液的处理方法加以处理; 4.2.5水解法对有机酸或无机酸的酯类,以及一部份有机磷化合物等容易发生水解的物质,可加入NaOH或CaOH2,在室温或加热下进行水解;水解后,若废液无毒害时,把它中和、稀释后,即可排放;如果含有有害物质时,用吸附等适当的方法加以处理;4.2.6生物化学处理法用活性污泥之类东西并吹入空气进行处理;例如,对含有乙醇、乙酸、动植物性油脂、蛋白质及淀粉等的稀溶液,可用此法进行处理;4.3废液的排放4.3.1含有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第一类污染物包括总汞、总镉、总铬、六价铬、砷、总铅、总银、总镍等的废液和含锌、铜、锰等第二类污染物的废液,应建立废液桶,集中分别处理后排放;4.3.2单纯含高浓度的酸碱废液应建立统一的酸碱废液桶,进行中和处理后稀释排放;4.3.3含高浓度有机物的废液主要是各种有机溶液如溶解了乙炔的丙酮溶液、废丁醛、废甲醇、废酒精、废醋酸、废VAC、废油等应建立贮液桶,集中贮存,桶满后焚烧处理;4.3.4没有被污染的分析剩余液体产品如HAc、液碱、H2SO4、HCl、甲醇等回送生产厂;4.3.5其它一般废液排放时用大量水稀释;4.4废渣的处理4.4.1注意事项<1>分析检验产生的一般废渣如纸屑、木片、碎玻璃、废塑料等直接排往工业垃圾桶;<2>过期变质的有毒有害固体试剂应经处理解毒后丢弃;<3>废液通过集中处理后得到的固体废弃物,应按危险物品进行安全处置或统一妥善保管;4.4.2含铬废液的处理<1>处理方法原理将含铬废液pH值调至3以下,加入亚硫酸钠,使其中的CrⅥ还原成Cr Ⅲ,调节废液pH值在7.5~8.5之间,使CrⅢ形成CrOH3沉淀析出如果废液中还含有汞、银等金属离子,用CaOH2制成石灰乳,调节废液pH 值在8~9之间,使CrⅢ形成CrOH3沉淀,再加入Na2S,使汞、银生成硫化物析出;<2>操作步骤a.于废液桶中加入浓硫酸,充分搅拌,调整溶液pH值在3以下采用pH 试纸或pH计测定;如果溶液已是酸性物质,不必调整pH值;b.分次少量、边搅拌边加入固体亚硫酸钠,至溶液由黄色变为绿色为止;c.如果溶液只含铬离子时,加入50g/L的氢氧化钠溶液,调节溶液pH值7.5~8.5使CrⅢ形成沉淀注意:pH值过高沉淀会再溶解;废液放置一夜,将沉淀滤出、烘干并妥善保管;滤液按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国家环保局编检验总铬和六价铬,达到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后直接排放下水道;d.如果溶液中还含有汞、银等金属离子如测定COD的废液,在用亚硫酸钠还原六价铬后加入制成石灰乳的氢氧化钙,充分搅拌使溶液的pH 值为8~9,溶液澄清后加入适量硫氢化钠以摩尔数表示的加入量相当于其中含有的可沉淀的金属离子的摩尔数,充分搅拌,保持溶液的pH 值8~9废液放置一夜,将沉淀滤出、烘干并妥善保管;滤液按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国家环保局编检验总铬、六价铬、总银、总汞,达到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后,检验滤液中是否含有硫离子取少量滤液加入几滴1mol/L醋酸锌溶液无沉淀生成即不含硫离子,否则含有硫离子,如果含有硫离子可用双氧水将其氧化,中和后直接排放下水道;4.4.3含砷废液的处理<1>处理方法原理先在废液中加入氢氧化钙溶液,沉淀大部分砷,然后加入三氯化铁,使砷与铁一起共沉淀,从而分离砷;<2>操作步骤废液中含有大量砷时,加入饱和氢氧化钙溶液,调节废液pH值为9.5左右,充分搅拌,放置澄清后过滤;在滤液中加入三氯化铁固体,使其砷铁比达到50质量比,用氢氧化钠调节滤液pH值为7~10,放置一夜,然后过滤,将两次过滤的滤渣烘干妥善保管好;最后的滤液按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国家环保局编检验总砷,达到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后,中和至中性直接排放下水道;4.4.4含镉废液的处理<1>处理方法原理用氢氧化钙将二价镉离子转化成难溶于水的氢氧化镉,从而分离镉;<2>操作方法在废液中加入制成石灰乳的氢氧化钙,调节废液pH值为10.6~11.2,充分搅拌,放置一夜;用倾泻法过滤沉淀;烘干和妥善保管好沉淀;滤液按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国家环保局编检验镉离子,达到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后,将滤液中和直接排放下水道;4.4.5含铅废液的处理<1>处理方法原理用氢氧化钙将铅转化成难溶于水的氢氧化铅沉淀,然后使其与凝聚剂共沉淀而分离;<2>操作步骤在废液中加入制成石灰乳的氢氧化钙,调整废液pH值为11以上,充分搅拌;然后加入适量的硫酸铝凝聚剂,边搅拌边用硫酸慢慢调节废液pH值,使其降到7~8;把溶液放置到充分澄清后过滤,烘干和妥善保管好沉淀;滤液按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国家环保局编检验铅离子,达到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后,将滤液直接排放下水道;4.4.6含汞废液的处理<1>原理:用硫化钠将汞转变为难溶于水的硫化汞,然后使其与硫化亚铁共沉淀而分离除去;<2>步骤:在含汞废液中加入与汞离子浓度1:1当量的硫化钠,然后加入硫酸亚铁,使其生成硫化亚铁,将汞离子沉淀,分离沉淀,排放废液;4.4.7氰化物废液的处理因氰化物及其衍生物都是剧毒,因此处理时必须在通风橱内进行<1>原理:利用漂白粉或次氯酸钠的氧化性将氰根离子转化为无害的气体;<2>步骤:用碱溶液将溶液PH值调到大于11后,加入次氯酸钠或漂白粉,充分搅拌,氰化物分解为二氧化碳和氮气,放置24h后排放;4.4.8含锌废液的处理<1>处理方法原理废液pH值为8~9时,加入硫化钠溶液,使废液中锌离子与硫离子生成硫化锌沉淀,可除去锌离子;<2>操作步骤用水将废液中锌离子的浓度稀释至1%以下;调节废液pH值为9.0~9.5,加入适量硫化钠,充分搅拌,再加入少量三氯化铁,充分搅拌,调节废液pH 值为8.0以上,然后放置一夜;用倾泻法过滤沉淀;烘干和妥善保管好沉淀;滤液按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国家环保局编检验锌离子,达到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后再检验有无硫离子取少量滤液加入几滴1mol/L醋酸锌溶液无沉淀生成即不含硫离子,否则含有硫离子;如果有硫离子可用双氧水将其氧化,中和后经稀释直接排放下水道;4.4.9含其他金属离子的废液<1>处理方法原理其他金属离子包括银、锰、铜等离子;含这些离子的废液采用氢氧化物共沉淀法处理,即用氢氧化钙将这些离子转化成难溶于水的氢氧化物沉淀,然后加入其他的共沉剂共沉淀而分离;<2>操作步骤在废液中加入适量三氯化铁,并加以充分搅拌;然后将制成石灰乳的氢氧化钙加入其中,调节溶液pH值9~11,废液放置过夜,然后过滤沉淀,烘干并妥善保管好沉淀;滤液按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国家环保局编检验各金属离子,达到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后,将滤液中和后直接排放下水道;4.5各分析室集中处理废液、废渣时应予以记录;。
实验室废弃物安全管理办法

实验室废弃物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实验室废弃物安全管理,防止污染校园环境,保障师生身体健康,根据《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谁污染、谁负责,谁产生、谁治理”原则,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实验室废弃物,是指学校各实验室在教学、科研等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危害人体健康、污染环境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废气、废液、废固,包括实验用化学品、剧毒品、麻醉品,各类反应残留物、放射性废弃物、生物病源标本、含金属废液和实验动物尸体及器官等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废弃物及污染物(包装物)。
第三条各单位应本着节约、环保理念,按实际用量购买化学试剂,从源头减少危险废弃物的产生,不将无毒无害废液和废旧试剂当作危险废弃物处理。
应尽可能对大量使用的有机溶剂自行回收提纯再利用,对某些有毒有害废液、剧毒废液和废旧剧毒化学试剂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将未开封且在有效期内的试剂当作危险废弃物处理。
对库存过多或闲置试剂应积极进行调剂,避免过期浪费。
第四条各单位、各实验室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管理实验室废弃物,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弃置废弃物。
对于违反规定的,学校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管理体制与职责第五条实验室废弃物管理工作坚持“源头把控、分类收集、定点存放、专人管理、定时清运、集中处置”原则,实行学校、学院(含教辅机构等二级单位)、实验室(课题组)三级管理,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实验室危险废物的处置管理工作,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产废单位等相关部门分工负责。
第六条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负责组织建立学校实验室废弃物的收集、存放和处理体系,配备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实验室废弃物收集容器,建设和管理实验室废弃物暂存库,联系有相应资质的处置单位,办理相关处置手续,与相关环境保护、公安等管理部门办理转移备案手续,完成实验室废弃物收集、暂存、转移、处置等,监督检查实验室废弃物安全管理落实情况,协调处理实验室废弃物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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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大资字〔2015〕21号
关于印发《中南大学实验室
危险废弃物管理试行规定》的通知
各二级单位:
《中南大学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试行规定》已经2015年11月27日第25次校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南大学
2015年12月25日
中南大学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试行规定(2015年11月27日第25次校务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管理,防止实验室产生的废弃物因处置不当污染环境,减少实验室安全隐患,保护师生与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是指学校各级各类实验室或实验场所在进行教学、科研活动等过程中产生的有害人体健康、污染环境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废弃物及其污染物。
第二章 管理与职责
第三条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师生员工都对保护环境负有责任。
坚持“谁产生、谁污染、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二级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增强师生环保意识。
第四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是学校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度建设与监督执行、危险废弃物处置协调、与环保部门及相关企业的联系等工作。
第五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设立实验室危险废弃物中转站并负责其日常管理,保卫处负责中转站的防火、防盗及防
破坏等工作。
第六条各学院(中心)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废弃物的管理,严格按规定处置危险废弃物,杜绝“直排、偷排”现象,防止责任事故的发生。
第七条各学院(中心)应严格实施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对进入实验场所从事教学、科研等各类活动的人员,须加强
安全与环保教育,使其充分认识实验室废弃物的危害性,并
掌握收集、储存、处置等各个环节的知识和要求。
第八条产生和排放危险废弃物的实验室应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专(兼)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危险废弃物的申报、收集、储存、转运、处置等工作。
第三章 危险废弃物的防治
第九条废气、废液、固体废弃物、放射性物品、生物制品等污染物排放频繁、可能超出排放标准的实验室,应采取
相应处理措施,保证废弃物达标排放。
第十条实验室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将废弃物妥善处置,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进行。
禁止把实验室废弃的化学药
品以及已受污染的场地、建筑物、仪器设备、器皿等转移给
不具备污染治理条件的单位或个人使用。
第十一条提倡实验室采用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试剂,替代毒性大、危害严重的试剂;采用试剂利用率高、
污染物产生量少的实验方法和设备;应尽可能减少危险化学
品和生物制品的使用;必须使用的,要采取有效的措施,降
低排放量,并分类收集和处理,以降低其危险性。
第四章 收集与存放
第十二条各实验室所产生的危险废弃物须进行分类收集,避免不相容性的废弃物混装、固液混装,严禁将危险废弃物
与生活垃圾混装,严禁直接排入城市污水管网或随意丢弃。
第十三条学校根据实验所产生的危险废弃物类别、特性,配发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废弃物容器至各学院(中心),容器按含卤素有机物、一般有机物、无机物废液及固体废物
分类循环使用,如有遗失,由各单位按要求自行配置。
第十四条废液容器为HDPE材质的20升小口方桶,使用前检查无渗漏点,内盖有硅胶密封圈,外盖能严丝合缝,使
用时不可盛装过满,须确保容器口与液体表面之间不小于
10厘米的距离。
第十五条废液容器须粘贴《实验室废弃物标签》,明显标示实验室名称、房间号、废液种类、性质等信息,同时,
还应建立对应的实验室废弃物记录台账,对每次倒入废液的
名称、主要成分、性质以及该批次废液的转运时间进行登记。
第十六条产生放射性废弃物和感染性废弃物的实验室应根据要求将废弃物收集密封,并予以屏蔽和隔离。
第十七条各实验室产生的过期化学试剂或空试剂瓶,应分别使用专用试剂包装箱进行包装暂存,防止外包装破损,
并加以标注。
第十八条医学生物废物应进行高压灭菌或消毒药水24小时灭菌处理后才能移出实验室,并按国家相关规定处置。
尖
锐性器械用专用方盒盛放并经消毒药水浸泡灭菌;培养基、
培养液、菌种、体液和实验耗材等需高压灭菌;动物尸体、人体解剖废弃物、病理组织切片等经消毒药水浸泡灭菌。
第十九条在危险废弃物未统一处置前,各单位必须妥善管理,按以下要求存放:
1.原则上要求集中存放,保障临时存放设施的安全条件,保持通风,远离火源,避免高温、日晒、雨淋,避免不相容性的危险废弃物近距离存放;确不具备集中存放条件的,可临时存放于实验室内合适位置。
2.在常温常压下易燃、易爆及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废弃物,由各实验室负责进行必要的预处理,使之稳定后方能进行一般存放;对剧毒类、易燃、易爆及产生有毒气体而不能进行预处理的危险废弃物,必须按规定单独存放,严格管理。
3.教学和科研实验活动所产生的待处置实验动物尸体及其废弃物,应使用统一的塑料袋密封并暂存于专用冰柜中。
要求在冰柜显著位置标示“实验动物尸体及废弃物专用”字样,冰柜内不得放置其它物品。
第五章 危险废弃物处置
第二十条各学院(中心)每年年末向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申报次年的危险废弃物产生情况及处置计划,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统计汇总后报长沙市环保局。
第二十一条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必须严格登记,建立处置档案。
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实验室名称、日期、危险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
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第二十二条危险废弃物由学校或学院(中心)委托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
将危险废弃物提供或者委托给不具备处理资质的单位储存、
利用、处置。
第二十三条各学院(中心)须在本单位年度预算中设立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专项经费。
危险废弃物处置产生的实
际费用,由学校、学院(中心)按50%的比例分别承担。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各学院(中心)应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及应急处置预案,并报资产与
实验室管理处审查备案。
第二十五条附属医院参照此规定自行制定相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抄送:各二级党组织、党群部门。
中南大学办公室 2015年12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