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考试要点
《法理学》考试章节重点

法理学第一章1、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2、法学体系,指法学是一个由各个互不相同、但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
3、法理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处于基础理论地位的理论学科,它是系统阐述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从总体上来研究法和法律现实的一般规律,研究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等基本问题,研究法的创制和实施的一般理论,并着重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法和法制的基本理论问题的理论学科。
4、法学的产生的条件主要有两个:首先,要有法律现象的材料的一定积累;其次要有专门从事研究法律现象的法学家阶层。
5、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剥削阶级法学的原则区别有:(1)指导思想不同。
剥削阶级法学的指导思想形形色色,但都是唯心史观。
马克思主义法学是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做为自己的指导思想。
(2)阶级基础不同。
剥削阶级法学都是有意或无意地为剥削阶级服务,为剥削制度辩护,是镇压和欺骗劳动人民的思想武器。
马克思主义法学是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权利和利益的体现,它公开申明自己为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根本利益服务的。
(3)在法学的阶级性与科学性的关系上不同。
剥削阶级法学在根本上是少数人利益的体现,所以竭力掩饰和否认自己的阶级倾向,标榜“客观主义”,说自己是超阶级的、无阶级的,而实际上处处表现了它的阶级性。
马克思主义法学公开承认自己是阶级性和科学性的辩证统一。
(4)一系列根本的理论观点有原则上的不同。
首先,关于法的概念和本质。
其次,关于法是否具有阶级性问题。
第三,经济基础对法的作用问题。
最后,关于法的发展问题。
6、邓小平民主与法制思想的主要内容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点:(1)关于坚持人民民主专政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理论(2)关于“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和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的理论(3)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法制建设的理论(4)关于政治体制改革、社会主义民主建设与法制建设的理论(5)关于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与法制建设的理论(6)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反腐倡廉和法制建设重在教育的理论(7)关于人权的理论(8)关于“一国两制”的理论(9)关于部门法制建设、法学研究、法学教育和加强执法队伍建设的理论(10)关于关键在于党的领导、加强和改善党对民主、法制建设的领导的理论7、法学体系是一个由各个互不相同、但又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
法理学期末考试复习要点

法理学考试基本要点一、不定项选择题。
(共考10个。
)(一)古罗马五大法学家:蒂努斯。
(二)法律原则的分类:1.按法律原则产生的基础不同,可分为:政策性原则和公理性原则。
2.按法律原则的覆盖面不同可分为:基本法律原则和具体法律原则。
3.按法律原则的内容不同可分为: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等。
(三)法的渊源的种类:主要渊源和次要渊源。
主要(正式)渊源是指直接具有国家法律效力的法律渊源;而次要(非正式)渊源是指不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仅具有一定说服力的法律渊源。
世界各国由于法律传统不同,其法律渊源也有一定的差异。
迄今为止世界上出现过的法律渊源主要有:1、制定法:指由立法机关或有权机关通过法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制定法是当今世界所有国家的重要的法律渊源,我国的法律渊源主要就是制定法或者说成文法。
2、判例:主要存在于英美法系国家。
3、习惯:如瑞士、台湾民法的规定。
4、法理:即对法的理性认识,在司法适用中一般包括社会上公认的价值、正义标准、法律解释等。
5、法学家的学说;6、国际条约和协定;7、宗教教义和戒律。
当代中国的法律渊源:1、宪法:2、法律;3、中央法规;4、地方法;5、规章:包括军事规章、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6、国际条约。
在当代中国,判例、习惯、政策、道德、法理等属于非正式法律渊源。
(四)法的效力范围:法律效力范围指法律规范的约束力所及的范围,也称法律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
具体包括法律的对象效力范围、法律的事项效力范围、法律的时间效力范围和法律的空间效力范围。
1、法的对人的效力关于法的对人效力的原则,主要有:属人原则、属地原则、保护主义原则、折衷主义原则。
现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采用折衷原则。
具体我国法的对象效力:中国人在国内,一律适用;中国人在国外,原则上适用;外国人在中国,一般适用;外国人在外国,原则上不适用。
2、法的时间效力:法律的时间效力即是指法律规定其效力范围在时间上的沿展期间。
包括法律何时生效、何时失效以及法律对其生效之前的行为是否有效三个问题。
法理学考试要点整理

法理学考试要点整理一、法学史书本4-5页·注释法学派:通过对查士丁尼时代所编纂的各个罗马法文献的文字、语言、逻辑的解释和旁征博引,澄清罗马法文献的精确意思·后注释法学派:在原有基础上既注释又评论·人文主义法学派:主张把罗马法作为整个古典文化的组成部分对待,把哲学方法和历史方法运用于罗马法研究,以便更有说服力地复兴罗马法·自然法学派:“社会契约论”和“天赋人权论”(自然权利论),反对神性和神权,主张人性和人权;反对专制和等级特权,主张自由和平等;反对人治,要求法治。
(提出契约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主义、建立近代资产阶级国家民主和法治的模式、起宣传推动革命的作用)1、基本主张:存在更高层次的法作为评价、判断实证法的标准法律与道德之间存在着必然联系,恶法非法2、历史贡献:古罗马帝国、美国独立、法国大革命3、什么是自然?a.自然世界:自然的命令不可抗拒、自然法是所有动物通用的法律b.神:任何人都有一种按理性行事的自然倾向c.理性:与自然相符的正当理性d.人性:自爱、自私;追求和平的社会生活4、自然法是上帝为所有人设定的而且只有凭借理性和通过认真考虑其处境与本性才能认识的一种法律5、历史:a.抽象到具体b.“自然”到“道德”c.自然权利的主体由作为自然存在的人——作为神的子民存在的人——作为人而存在的人d.从永恒不变——部分可变(孟德斯鸠)——内容可变e.从重实质到重程序:程序自然法(富勒的八项条件“使法律成为可能的道德”)·哲理法学派:以抽象的概念、保守的理论形式、费解的哲学语言传播天赋人权、自由主义、宪政、法治等启蒙思想·历史法学派:反对古典自然法学派、强调法律的民族精神或历史传统·分析法学派:以功利主义和实证主义哲学为理论和方法论基础、以对实在法律的逻辑分析为己任(标志着作为独立学科的法学的出现)1、基本立场:a.将法律视为一种社会事实b.法律是什么和法律应当是什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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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理学概念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方法论和意识形态二、法学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三、当代中国法的渊源(正式与非正式)(必考)1、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有:(1)立法,这是最直接的法的渊源,所有法律、法规、规章都有立法产生;(2)国家机关的决策和决定,这种法的渊源主要有行政机关的行政命令、行政措施、重要文告等。
在中国法律、法规、规章中,有大量的规则都是由这些政策和决定提炼而成或提升起来的;(3)司法机关的司法解(4)国家和有关社会组织的政策,由于中国的国家性质和执政党对国家的领导地位,中国的执政党政策,特别是转化为国家政策的执政党政策,是许多法律、法规、规章的重要渊源(5)国际法,在改革开放的时代,在中国加入WTO的背景下,在经济和文化一体化的趋向益见明显的情形下,国家法自然成为中国的一种重要的发的渊源2、非正式渊源(1)习惯习惯是无论何种法律文化背景下都存在的法的渊源,法律规则中有不少规则来自习惯(2)道德规范和正义观念,在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并举的现时期,道德规范和正义观念是资源性发的渊源的重要组成部分(3)社团规章和民间合约,在中国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法治国家的建设过程中,以及在建成之后,社团规章和民间合约都应是资源性发的渊源的的一种要素(4)外国法,中国需要借鉴外国法特别是经济文化发达国家的法律制度,并以其中可以为我所用的因素作为自己的一种资源性发的渊源四、法的对象效力(必考)法的对象效力是指发的适用对象有哪些,对什么样的人和组织有效。
也称对人的效力,人包括自然人和法所拟制的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各国法的对象效力有差异,所实行的原则有四种:第一、属人原则,本国的人和组织无论在国内外都受本国法的保护和约束,一国的发不适用于该国内的外国人和组织;第二,属地原则,一国的法对本国内的本国和外国人有效力,本国人不在国内则不受保护和约束;第三、保护原则,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无论国籍和地域侵害哪国利益用哪国的法;第四,综合原则,即以上三种原则的结合而以属地原则为基础的综合性原则五、法的溯及力法的溯及力指新法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行为和事件可加以适用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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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系:是具有共同法律传统的若干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它是一种超越若干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现象的总称。
2、法律意识:是人们对于法和有关法律现象的观点、知识和心理态度的总称。
3、立法技术:是指在整个立法过程中产生和利用的经验、知识和操作技巧,包括立法体制确立和运行技术、立法程序形成和进行技术、立法表达技术等。
4、法律实效,是指人们实际上按照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去行为,法律被人们实际遵行、执行或适用。
5、法律效力:即法律约束力,指人们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那样行为,必须服从。
二、简答题:1、简述法的基本特征?①、法是调节人们行为的规范。
②、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③、法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
④、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2、简述立法的意义?立法具有很重要的功能,是体现国家职能和作用的必要手段和具体形式。
①、它是国家意志形成和表达的必要途径和方式;②、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必须利用立法手段,来确认那些有利于自己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③、立法者利用立法手段协调社会关系,解决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定;④、立法还有指导未来的预测功能;⑤、立法是民主制度化的前提条件,是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基础性活动。
3、简述法的规范作用?①、指引作用;②、评价作用;③、教育作用;④、预测作用;⑤、强制作用。
4、试论我国法律解释的体制?①、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解释即立法解释,它包括对宪法的解释和对法律的解释两部分;②、国家最高司法机关所作的解释即司法解释,包括两种一种为审判解释,一种为检察解释;③、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解释即行政解释,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对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所作的解释。
二是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在行使职权时对自己所制定的法规所进行的解释;④、地方政权机关的解释,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对地方性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制定该法规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进行解释或作出规定。
二是对地方性法规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地方国家行政机关所进行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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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概念是人们对法的现象、法的实践进行分析、归纳、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性而产生的具有法定价值的权威性范畴。
2、法律原则法律的基础性真理或原理,为其他规则提供基础性或本源的综合性规则或原理,是法律行为、法律程序、法律决定的决定性规则。
3、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终止的一切主客观情况。
4、法律责任的免除是指责任主体具备了承担法律责任的条件,但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某些情况,致使其法律责任可以依法被减轻或免除。
5、法律方法指法律职业者(或称法律人)在法律适用过程中用以解决法律问题的、具有独特性的方法和技巧的总称。
(包括(一)阶级分析方法(二)价值分析方法(三)实证分析方法)6、法律效力从广义上说,是法对其所指向的人们的法律强制力或法律约束力的统称。
狭义的法律效力,是指法律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即法律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在什么时间适用的效力。
7、法的溯及力指新法颁布后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可以适用的问题。
8、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指的是一条完整的法律规则由哪些要素或成分所组成,以及构成法律规则的各要素之间的逻辑关系。
9、法律责任是指有关主体因违反法定义务或因特定事实的出现对相应的行为所承担的以国家强制力为潜在保障的否定性法律评价,是由于相关主体的行为所引起的需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10、法律体系是一国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不同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有机统一整体。
11、民法法系以罗马法为基础二形成的一些国家法律体系的总称。
12、法的概括性是指法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具有普遍性,也称发的普遍性13、法的价值是指法这个客体(制度化的对象)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或指法律满足人类生存和需要的基本性能,即法对人的有用性。
14、法律继承指不同历史类型的法之间的延续、相继、继受的历史过程,一般表现为旧法(原有法)对新法(现行法)的影响和新法对旧法的承接、继受延续或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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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分析方法:通过认知和评价社会现象的价值属性,从而揭示、批判和确证一定社会价值或理想的方法。
实证研究方法:在价值中立条件下,以对经验事实的观察为基础来建立和检验知识性命题的各种方法的总称。
法理学是法的一般理论、基本理论、方法论和意识形态。
法: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障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义务为基础,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法的基本特征一、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一)在社会体系中,法属于社会规范的范畴。
法的规范性体现在:1)法对人们如何行为提出了明确的指向;2)法的内容具有一般性和概括性;3)法是反复适用的。
二)人的行为是法的调整对象。
法调整人的外部行为,不调整人的内心思想,但可以通过调整人的外部行为来影响人的思想观念。
二、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一)国家创立法的方式有两种:1)制定:国家机关通过立法活动制定新法。
2)认可:国家机关赋予某些既存的社会规范以法律效力,或赋予先前的判决所确认的规范以法律效力。
二)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因此具有高度统一性和普遍适用性1)高度统一性:首先指各法律之间的根本原则一致;其次指除特殊情况外,一国只能有一个总的法律体系,且体系内部各规范不能相互矛盾。
2)普遍适用性:法作为一个整体在本国主权领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守法。
三、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总——法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以权利义务为机制,影响人们的行为动机,指引人们的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的。
权利意味着人们可以作为或不作为,以及要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
法律通过规定权利,使人们获得一定利益和自由。
分义务意味着人们必须作为或不作为,分为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前者指必须为一定行为,后者指不得为一定行为。
结——正是由于法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调整人们的行为的,因此人们在法律上的地位体现为一系列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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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法学的研究对象:即法或社会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凡属与法有关的问题和现象都在法学研究的范围之内。
学习法理学的意义:学习法理学是学习法学其他学科的需要学习法理学是培养法律思维方式的需要学习法理学是培养法律理论素质的需要④学习法理学是培养实际工作能力的需要。
学习法理学的方法:①善于从生活中的具体事例或者案例出发进行法理学思考,提炼或检验法理学理论②联系其他学科的知识来理解和掌握法理学的理论③要了解法理学的发展史,从法理学的发展史来理解和掌握理论④要了解现在西方法理学,从中西方法理学的联系和比较来学习法理学⑤要了解当代中国法理学的研究现状,积极参与法理学讨论⑥注意部门法学与理论法学的学习相结合。
法: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法学体系:是指法学的各门分支学科所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法的基本特征: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法调整关系行为具有概括性的特点);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④法是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国家强制力)法的本质:第一,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是“意志”的体现或反映;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是统治阶级共同意志的体现;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第二,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法的规范作用:指引作用(规范指引包含:可以选择的授权性指引,不可选择的义务性指引,职权性指引)预测作用(依靠作为社会规范的法律,人们可以预先估计到他们相互间将如何行为)评价作用(法律规范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可作为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还是违法的标准或尺度)④教育作用(调整人们的行为时,当然又以一种精神力量直接或间接的影响着人们的政治、法律、道德、文化等观念)⑤强制作用(指制裁、惩罚和预防违法犯罪行为,增进社会成员的安全感的作用)法的渊源:法的渊源由资源(最基本要素)、进路(法得以形成的途径性要素)和动因(根本要素)三项基本要素构成的综合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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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学:广义与狭义的概念广义的法学:一般而言,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凡属于与法有关的问题和现象都在法学研究的范围之内。
狭义的法学:以特定的法秩序为基础,用理性的方法来探求规范问题之答案的一门学问。
2、法学的学科性质法学是一门规范科学。
①从科学的角度,缺乏科学的客观严谨②从艺术的角度,枯燥、乏味缺乏创造力3、法理学的定义和法理学的方法①定义:法理学,即对法律及其问题进行一般性研究的学科,是关于法律这种社会现象的最基本、最一般和最理论化的分析。
——涉及的法律是“根本问题”。
②方法:(“方法”一词源于古希腊文,有“沿着正确的道路运动”的含义)1、马克思主义的哲学方法2、价值分析,价值认知与评价,揭示法的应然状态,有超越的一面。
3、实证分析,就是通过对经验事实的观察和分析来建立和检验各种理论命题。
4、考察,从总体上把握法与经济、政治、文化相互作用的历史脉络,它使法理学研究带有制度史、文化史、思想史的性质。
5、比较的方法。
4、实在法与自然法自然法(古代古典现代)法律实证主义1、亚里斯多德:自然法是指符合城邦本性、指引其往善的生活发展的一般性正义理念,作为展现城邦性质之秩序的自然法是符合城邦本质之秩序,因此带有”自然秩序”的性质。
2、奥古斯丁:不公正的法律不是法律,一如不具正义的国家不过是一个大强盗团伙而已。
阿奎那:“如果意志要想具有法的权能,他就必须在理性发号施令时受理性的节制.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应当理解所谓君主的意志具有法的力量这句话的真正涵义。
在其他意义上,君主的意志成为一种祸害而不是法。
”3、霍布斯:人并非本质上的政治或社会动物。
人为什么要组成国家?人的痛苦对死亡的恐惧,人类最主要的需求就是“自保”——自我保存。
国家就是为了保障这一最基本的自保权利而存在。
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律之所以为法律,是在于法律符合某种正当性的标准。
因此,简单来说,凡是内容不正当的法,就不是法。
即,“恶法非法”。
启蒙时代:世界的祛魅(the disenchantment of the world)自然理性上帝意志→个人理性自然法的三种形态自然、上帝、个人理性→实在法或人定法对自然法的评价登特列夫(Alexander Passerin d`Entreves, 1902-1985)所作的评论:“如果没有自然法,恐怕不会有美国或法国的大革命,而且自由与平等的伟大理想,恐怕也无理由进入人们的心灵,再从而进入法律的典籍。
”梅因(Henry Maine,1822—1888)所指出的:“如果没有自然法,…很难说思想的历史,因此也就是人类的历史,究竟会朝哪一个方向发展了。
法律实证主义奥斯丁: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
(命令——威胁——制裁)凯尔森:正义则是人类的美梦。
法律就是一种规范体系,探讨法律规范的形式逻辑结构。
哈特:经由各项规则的共同运作所产生的运作机制,才是什么是法律的适当描述。
法实证主义学派认为:法律是由国家立法机关依照一定的程序所制定并公布的就是法律。
因此,凡是立法者所制定的法律,不论其内容是否正当,都是法律。
“恶法亦法”法律是一回事,道德是一回事。
不以道德作为衡量法律的标准。
法律与道德之间没有必然联系。
——分离命题法律实证主义的“dogma”法律的存在是一回事,其好与坏(merit and demerit)是另外一回事;法是否存在是一个问题(enquiry),它是否符合某一假设的标准是另一个问题;一个实际存在的法就是法,即使我们恰巧不喜欢它。
. ——奥斯丁5、法律的特征1、法律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2、法律是由公共权威机构——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3、法律是由国家通过法律程序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4、法律是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的社会规范权利义务结合,不仅规定义务,而且保护权利。
(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6、法律的作用和法律的局限性1、基本分类: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
(一般作用与具体作用、整体作用与局部作用、预期作用和实际作用、直接作用与间接作用、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2、法律的局限性①法只是许多社会调整方法的一种,法并非在任何问题上都是适当的法不规定不可能之事;法律不强人所难。
——法律格言②法对复杂变动的社会生活其涵盖性与适应性有一定限度。
(作用范围不是无限的)普遍性VS特殊性;稳定性VS变动性③法律的正义不等于正义的全部,在一定意义上,它只是程序正义。
④法治的成本:在人员条件、精神条件和物质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法律不能充分发挥作用。
7、法律的分类(公法与私法)保护国家或公共利益的法为公法,保护个人利益的法为私法公法与私法、公共权力行使领域与私人自治领域之间的界限不是固定不变的、绝对的,而是流动的、活的、而且正在形成一些介与公法与私法的具有两个领域的某些特征的“中间领域”。
随着现代国家对经济生活领域控制的加强和法律社会职能的凸显,一些学者甚至指出,当代大陆法系传统的公私法分类已经出现了危机。
但是,公法与私法两大部门划分有很大的重要性,两者之间的界限依然比较清楚,大量的具体问题和当事人的利益仍可以毫不费力地归入公法和私法的范畴中去。
8、法律的渊源:概念与特征1、概念:法的栖身之所指具有法律效力的表现形式。
其中,这一概念主要指的是法律由何种权威机构制定或认可,具有何种表现形式或效力等级。
2、特征:1)权威性2)政治性3)多元性4)司法性9、正式法源遵循的一般性原则(1)法制统一性原则(2)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10、法的效力的一般界定法的效力指法律的约束力,通常是指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般法的效力,即在适用对象、空间、时间三个要素所构成的法的约束力。
效力是规范特有的存在方式。
11、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从旧原则,新法无溯及力从新原则,新法有溯及力从轻原则,比较两者,何者轻适用。
从新兼从轻原则,即在原则上肯定新法有溯及力,但如果旧法轻,就按旧法处理。
从旧兼从轻原则,承认新法无溯及力,但如果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罚轻则适用新法。
12、法律的实效实效的两个方面:行动的实效和实施的实效实效的特性:(1)实效有「程度」问题(2)实效是个「事实」问题─可以透过经验层面的观察得知实效必须预设规范意义的效力概念13、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a,三要素说,法律规则由假定、处理、制裁(逻辑上以偏概全)三部分构成。
b,二要素说,行为模式与法律后果(法律对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赋予某种结果)。
14、法律规则的分类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以及权义复合型规则规范性规则和标准性规则调整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强行性规则和指导性规则确定性规则、概括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15、规范与规范语句规范就是规范语句的意义规范语句:表述当为观念的语句规范与规范语句:规范语句是规范的语言表述,任何规范都可以用一个或多个规范语句表达出来。
法律规范就是法律文本中的规范语句所表示的意义16、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适用方法规则和原则的区别并非具体与不具体的程度上的区别,而是逻辑或性质上的区别,是两种不同类型规范,两者处于不同的推理层面——规则的适用方法是涵摄,原则的适用方法是衡量。
一是法律原则的适用存在于法律运作的全过程二是法律原则的适用存在分量问题三是法律原则的适用可以排斥规则的适用17、规范与原则的冲突解决(只能适用法律原则,禁止适用道德原则、政治原则等非法律原则法律规则优先适用严格说明理由)若无更强理由,不得适用法律原则严格的理由说明义务18、法律体系的概念法律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成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1)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构成的整体。
2)法律体系是一个由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成体系化的有机整体。
3)法律体系的理想化要求是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内在协调。
19、法系的概念及两大法系的区别①法系的概念根据法律的历史传统和文化以及由此形成的不同存在样式和运行方式,对现存和历史上存在过的各种法律制度所作的一种分类。
②两大法系的区别1)法律渊源不同2)司法制度和诉讼程序不同3)法律术语不同4)法官权限不同20、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经济法主体享有经济权利、承担经济义务的资格;行为能力是指法律确认经济法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现经济权利,承担经济义务的资格。
权利能力以行为能力为基础。
对公民来说,有权利能力,不一定就有行为能力,公民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在起始时间上是有区别的:权利能力自出生就具备,公民出生就可以享受民法规定的各种权利,而行为能力是从满18周岁开始才完全具备的,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的进行民事活动21、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与消灭的条件法律规范、法律事实22、权利与义务的关系1、通说:结构上的相关关系——权利与义务对立统一2、对立统一关系第一,同一主体既享有权利,又履行义务,而且两者大体相当。
第二,一人享有权利,另一人履行义务。
23、权利与权力1、行为主体和行为属性不同。
权利主体一般是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国家机关进行民事活动时,也是权利主体),权力主体则只能是被授予权力的国家机关及其特定的工作人员。
2、在自由度上不同。
权利包含自由的意味,而权力则具有扩张性和侵犯性的特征,因此就有了关于权利和权力的两个不同的原则,即“法不禁止即自由”与“法无授权即禁止”,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权利和权力的自由度不同。
3、强制性不同。
权利和权力都对相对人具有强制性。
法律上享有权利的主体,可以依法要求相对人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这是一种强制性,但它与权力的强制性不同。
24、法律责任的本质1、道义责任论2、社会责任论25、法律责任的分类刑事责任——刑罚,是最严厉的一种法律责任民事责任——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行政责任——依照行政法律对责任主体所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措施,包括行政处分,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行政拘留);也包括对行政主体的法律责任。
违宪责任——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监督宪法实施26、法律责任免除的方式1)时效免责2)不诉免责3)协议免责4)自首、立功免责5)补救免责6)人道主义免责27、法律程序的概念与特征法律程序具有法律上的意义、法律程序旨在作出法律决定、法律程序针对的是旨在形成法律决定的相互行为、法律程序是在法定时间和空间之中展开的、法律程序具有形式性和相对独立性、法律程序可以进行价值填充28、自然公正原则任何权力必须公正行使,对当事人不利的决定必须听取他的意见,这是英美普通法的一个重要原则,称为自然公正原则当人不利的必须听取他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