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过失犯罪若干问题研究_刑法毕业论文完整篇.doc
浅析刑法中的共同过失犯罪

浅析刑法中的共同过失犯罪刑法中的共同过失犯罪是指在犯罪行为中,多个人共同参与,其中有一方的行为或者疏忽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其他参与者有一定的过失责任,因此引起了共同过失犯罪的情形。
共同过失犯罪是刑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对于司法实践和公众安全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从定义、构成要件和案例分析三个方面来探讨刑法中的共同过失犯罪。
一、定义共同过失犯罪是指多人共同参与犯罪活动,其中一个人的过失行为或者疏忽,导致犯罪行为发生,而其他参与者对于所发生的犯罪行为也有一定的过失责任。
简单来说,就是多人合作犯罪时,由于某个人的疏忽或者过失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因此其他参与者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共同过失犯罪在刑法中是以共同犯罪的形式出现的。
二、构成要件1、多人共同参与犯罪共同过失犯罪必须有多名人员参与,其中主要参与者和从犯在实践中往往没有明显的界限,通常根据各自实施犯罪活动的程度和性质,分别划分为主犯和从犯,而多名人员之间的关系可以是共同犯罪、串通犯罪或者是从属犯罪。
2、有一方的过失行为或者疏忽共同过失犯罪需要有一方的过失行为或者疏忽作为其基础,这个过失行为必须与犯罪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即在取得共同结果的过程中,由于一方的过失行为导致了犯罪的发生。
比如,在投掷烟花的过程中,一名参与者没有按照规定使用安全装备,导致烟花爆炸,造成他人受伤,那么他就是实施共同过失犯罪的罪犯之一。
3、其他参与者有一定的过失责任在共同犯罪中,即使是没有直接实施犯罪行为的人,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其他参与者的过失责任是指他们在共同犯罪中,因自身的过错或疏忽没有承担起应有的义务和责任,从而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
例如,有些参与者可能并不直接参与犯罪行为,但是却没有制止犯罪行为或者没有尽到必要的保护义务,从而会被判定为过失犯罪。
三、案例分析1、云南邀请聘用美籍外教悲剧事件2014年12月,云南曲靖市一所中学为其学生邀请聘用一名美籍外教,但是在该外教向学生展示他收藏的信刀时造成了一名学生的死亡。
浅析共同过失犯罪

浅析共同过失犯罪作者:周玥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22期摘要“共同过失犯罪是否是共同犯罪”在理論界一直存在争议。
本文拟通过对国内外理论及司法实践的比较分析,肯定成立共同过失犯罪的必要性,并对共同注意义务及刑事责任承担等问题提出了相关见解。
关键词共同过失犯罪共同注意义务共同意思表示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8-018-02一、我国现行立法与司法解释的矛盾我国《刑法》第25条第2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其理论基础在于:共同犯罪的特点是二人以上通过共同的犯罪故意,使各人的行为形成一个共同的有机整体,因而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而共同过失犯罪,双方缺乏意思联络,不可能形成共同犯罪所要求的有机整体性,并且不存在主犯、从犯、教唆犯的区分,只存在过失责任大小的差别,因而也不需要对他们以共同犯罪论处,而只根据各人的过失犯罪情况分别负刑事责任就可以了。
而高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着机动车辆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这一规定无疑承认了“共同过失犯罪成立共同犯罪”,立法与司法存在矛盾。
二、各国关于共同过失犯罪的规定实践中存在规定过失的共同实行犯的立法例,如《意大利刑法典》第113条规定:“数人协力为过失犯罪时,各科以规定之刑。
”;1935年通过的《中华民国刑法》第47条规定:“二人以上,于过失罪,有共同过失着,皆为过失正犯。
”日本的审判实践对此持限定的肯定说,日本东京地方裁判所对于两名在地下用火作业的人,下班时没有相互确认是否将火熄灭,结果造成火灾的案件最终认定为过失的共同正犯。
而有的国家虽在立法上否认共同过失犯罪,但在司法实践中却持不同的态度,如上文中我国的司法解释。
我国共同过失犯罪问题研究_李鄂贤

◆法学研究2014・5(上)2014・5(上)◆法学研究应的全部刑事责任不加分解的重复加担于每个行为人,必然导致各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混乱。
三、共同过失应成立共同犯罪研究共同过失犯罪能否成立共同犯罪,这是构建共同过失犯罪理论的前提。
笔者认为,先得阐明共同犯罪与共同过失犯罪之间的关系问题:(一)共同犯罪理论的本质功能什么是共同犯罪?从广义上来说,共同犯罪是指二个人以上共同实现了犯罪。
出于各行为人犯罪行为的复杂,那么共同犯罪中的各行为人是基于什么样的理由成立共犯关系呢?有意大利学者提到,当多人相互合作完成犯罪,法律单独对它加以处理的时候,需要回答两个问题:其一是在什么条件下,可以认定一个人的行为是“共同行为”;其二是针对这种特殊的危害社会的共犯行为,法律应如何处理。
而犯罪由多人完成时,各个行为人的参与增强了其他行为人的犯罪心理,犯罪更容易完成,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所面临的风险量也大大增加,它比单独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更大些。
那么,共同犯罪理论的本质的功能就在于更好地保护法益,实行“部分实行全部负责任”的原则,加大对多人犯罪的处罚力度,使得人的利益、国家的利益及社会的利益面临的风险尽量减少到最小。
(二)共同过失犯罪是共同犯罪的特殊形态以刑法规定第25条来看,笔者认为,在立法上我国间接承认共同过失犯罪为共同犯罪的一种形态。
侯国云教授也认为该条款并非如通说理解的是立法否定过失犯的共同犯罪问题的表述,恰恰就是我国立法认同共同过失犯罪的法律依据,只不过我国刑法对共同过失犯罪不以传统的共同犯罪论处而已。
《刑法》第25条由第1款和第2款共同构成,不能将其割裂来理解,其中共同故意犯罪和共同过失犯罪是并列关系,同属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即犯罪是由两人以上共同完成的,只是处罚不同而已。
如果将其理解为对比关系,即共同故意犯罪是由两人以上合意完成,而共同过失犯罪是两人以上没有合意完成,即过失竞合,那么《刑法》第15条将失去意义且按第25条说明处罚亦是多此一举。
刑法论文过失共同正犯研究

刑法论文过失共同正犯研究刑法论文:过失共同正犯研究引言:在刑法领域,犯罪行为的主体可以分为故意犯和过失犯。
而过失共同正犯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犯罪,一直备受争议。
本文将对过失共同正犯进行深入研究,探讨其构成要件、责任划分和适用范围等问题。
第一部分:过失共同正犯的构成要件过失共同正犯是指两个或多个人共同实施某一犯罪行为,其中至少有一个人以过失的方式参与。
其构成要件包括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
1. 主观方面过失共同正犯的主观方面要求参与者具有过失心理状态。
即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其没有预见到或没有应当预见到可能发生的危险后果,并由此造成了犯罪结果。
2. 客观方面过失共同正犯的客观方面要求参与者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具有一定的行为表现。
这意味着他们必须在实施过程中采取一定的行动或不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从而导致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第二部分:过失共同正犯的责任划分对于过失共同正犯的责任划分,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单纯过失原则,二是实质过失原则。
1. 单纯过失原则根据单纯过失原则,参与者只需具备过失心态,无需对犯罪结果负有实质上的过错。
这种观点认为,只要参与者在实施过程中存在过失,即可被认定为过失共同正犯。
2. 实质过失原则相较而言,实质过失原则对参与者的过错程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根据这一观点,参与者必须对犯罪结果负有实质上的过错,即其过失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第三部分:过失共同正犯的适用范围过失共同正犯的适用范围是一个关键问题。
在实践中,过失共同正犯往往适用于那些对他人生命、财产等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的犯罪行为。
1. 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是过失共同正犯适用的典型案例。
当两个或多个人共同参与交通活动,其中至少有一个人以过失的方式导致交通事故,并造成他人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可以认定为过失共同正犯。
2. 火灾罪火灾罪也是过失共同正犯适用的范畴之一。
当多人在火源附近进行危险行为,其中至少有一个人以过失的方式引发火灾,并造成他人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可以认定为过失共同正犯。
犯罪过失若干问题的探讨,1000字

犯罪过失若干问题的探讨,1000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犯罪过失是指某一人在主观上有过失行为,但因不能起到犯罪效果而受到法律惩罚的一种情形。
对于犯罪过失问题,在学界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若干有待探讨的问题,其中包括:
一、犯罪过失的定义。
犯罪过失是否应当被定义为由于过失而使他人受到损害,但不构成犯罪的行为?
二、犯罪过失的判断依据。
在审理犯罪过失案件时,该如何划分其正常行为和违法行为?如何界定行为的量程?
三、犯罪过失的相应责任程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义务遵守法律规定的人,在犯罪过失行为中,是否可以减轻其责任?
四、犯罪过失的处罚原则。
在审理犯罪过失案件时,该如何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处罚原则去判断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犯罪过失的社会关系。
如何更好地保护犯罪过失行为受害者的权利?以及更有效地引导个人履行社会关系义务?
答案:以上探讨了犯罪过失若干问题,由此可见,犯罪过失的处理要综合运用刑法的规定,考虑到行为人的过失性、伤害程度、社会影响等多方面因素,既要保护受害者,又能有效地引
导履行社会义务,充分发挥法律惩罚在道德上约束和社会教育上起到作用。
试论共同过失犯罪及在我国刑法中的完善

2006.12试论共同过失犯罪及在我国刑法中的完善□袁志明(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院重庆400031)摘要共同过失犯罪是共同犯罪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长期以来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未能被我国刑法所规定。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共同过失犯罪的发案率越来越高,社会危害性越来越大,刑法有必要对其加以规定,这不仅是社会发展和司法实践的需要,也是完善刑法理论的需要。
关键词共同犯罪过失共同过失犯罪中图分类号:D92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2-017-02犯罪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就实施的人数而言,有一人单独实施的犯罪,也有两人以上共同实施的犯罪。
前者称为单独犯罪,后者称为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在西方刑法理论中通常称为共犯。
如果说在政治经济学上的协作不等于若干个人劳动的简单相加,而会产生一种新的力量;那么共同犯罪也不是若干单独犯罪的简单相加,而会产生更大的危害性。
各国刑法大多在刑法总则中设共同犯罪的规定,用以解决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问题。
我国刑法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同时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犯罪。
根据行为人主观心态的不同,共同犯罪可分为共同故意犯罪和共同过失犯罪。
共同故意犯罪由于其社会危害性较大,早已被法律所反映并提升为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而共同过失犯罪,无论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长期以来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
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共同过失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应受惩罚性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不少学者也改变了认识,转而主张共同过失犯罪的理论,一些国家的刑事判例也开始承认这种犯罪形态,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共同过失犯罪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很有必要加以重新认识。
一、有关共同过失犯罪的学说关于共同过失犯罪,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议颇多。
概括起来有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肯定说大多立足于行为共同说,他们认为共犯的本质是数人依共同的行为而实现各自的犯意,所以认为共同过失犯罪是可以成立的。
犯罪过失若干问题的探讨

犯罪过失若干问题的探讨【摘要】犯罪过失是指因过失行为导致他人人身财产损害,但与故意犯罪不同,其主要特点是缺乏明显的恶意。
根据法律规定,犯罪过失一般需具备三个条件,即犯罪事实、过失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法律对犯罪过失者会依法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但其法律适用和定罪标准与故意犯罪有所不同。
犯罪过失与犯罪过错、犯罪故意存在区别,但在具体案例的审理中常有联系。
为了有效预防和纠正犯罪过失,需强化对违法行为的监管和处罚力度,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公众法律意识。
对犯罪过失若干问题的探讨有助于促进社会法治建设和维护公共安全。
【关键词】犯罪过失、定义、特点、法律责任、区别、联系、法律适用、预防、纠正、总结1. 引言1.1 犯罪过失若干问题的探讨概述犯罪过失是指在一定时期内,犯罪主体因疏忽、大意或过错而造成某种后果的行为。
在现代社会,犯罪过失已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人们普遍认为,犯罪过失的发生并不是偶然的,而是由于一系列的复杂原因所导致的。
对犯罪过失进行探讨和研究,有助于我们更好地了解犯罪行为的本质,进而有效预防和打击犯罪行为。
本文将围绕犯罪过失进行深入探讨,首先介绍犯罪过失的定义和特点,探讨其与其他类型犯罪的区别与联系。
随后将对犯罪过失的法律责任、法律适用进行分析,并探讨如何预防和纠正犯罪过失的发生。
通过对犯罪过失若干问题的探讨,希望能够揭示犯罪行为背后的深层原因,为社会治安和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和借鉴。
2. 正文2.1 犯罪过失的定义和特点犯罪过失是指在犯罪行为发生时,犯罪人并无故意实施犯罪行为,而是由于某种疏忽、过失或错误导致的行为。
犯罪过失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犯罪过失是一种无意识的行为。
犯罪人并没有故意要犯罪,而是由于疏忽或不慎导致了犯罪行为的发生。
这种无意识性质使得犯罪过失在法律上和道德上都有不同于故意犯罪的特殊地位。
犯罪过失具有一定的主观和客观要素。
主观上,犯罪人必须具有过失心理,即存在一定程度的疏忽或疏忽态度。
犯罪过失若干问题的探讨(4)刑法论文(1)

犯罪过失若干问题的探讨(4)刑法论文(1) 在违法性认识及认识可能性中,还有一个对行为违法性还是对结果违法性的认识及认识可能性的问题。
即行为无价值的考察,还是结果无价值的考虑。
张明楷教授认为,在已经预见法益侵害结果的前提下,没有采取某种结果回避措施因而造成结果时,才是过失行为①。
这里将危害结果包括在行为之内,一并考虑,是值得肯定的。
行为和结果的违法性都是过失所应该考虑的。
把危害结果的无价值评价和行为的无价值评价综合在一起。
但是,从传统的刑法理论上看,似乎一直在犯罪过失中注重是结果的无价值,或者因为过失犯多是结果犯。
危害结果,对于犯罪过失的认定,是有重要影响的。
日本学者福田平认为,在过失之构成要件上,成为构成要件该当性之判断的客体者,及系“向着适合于构成要件的结果以外的结果”的目的行为(非故意的行为);然过失犯之违法性,不得仅仅求之于惹起“侵害法益”之结果(结果无价值),而系更应求之于遂行行为之违反客观的注意义务一点(即遂行行为这不适切性——行为之无价值)②。
即使今天过失行为取得与故意行为构造上的平衡的地位,过失行为的性质受到越来越多的学者的关注,但是过失犯罪中的危害结果仍然处于一个很重要的位置。
目的行为论试图以向着适合于构成要件的结果以外的结果的目的行为来统一故意行为和过失行为,可见过失行为的违法性,也日益的受到学者的关注。
笔者认为,过失作为一种责任的要素,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对注意义务和结果避免义务的违反。
如前所述,这种构造是表明犯罪过失的主客观两方面的内容。
但是,刑法上又一般只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过失行为才能处罚。
从而只有产生了危害结果的过失行为,才能具备刑事责任加以非难的条件。
笔者也肯定,对过失行为的违法性加以考察,但并非是择一的片面,而是把行为违反性和结果违法性都予以相当的考虑。
故在违法性认识中,一般应要求行为人预见行为造成危害结果的可能性,而预见此种可能性,一般就可以预见行为的违法性。
在刑法中规定过失危险犯,是值得肯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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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过失犯罪若干问题研究_刑法毕业论文【内容提要】共同过失犯罪是否成立在理论上尚存在争议,在实践中客观存在并不容忽视。
本文主要就理论及立法上肯定共同过失犯罪成立的必要性及其范围、共同过失犯罪的“共同注意义务”及共同过失犯罪各行为人之间刑事责任的承担等提出自己的见解。
【关键词】共同过失犯罪/共同注意义务/从重处罚/有力原因说/过失程度由于对共同犯罪的内涵与外延的理解不同,刑法学界对传统共同犯罪理论中是否包括共同过失犯罪存在着不同的观点。
然而,在现实生活与司法实践中,共同过失犯罪已经是一个不容忽视、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尤其是在一些分工细密、机械化程度发展很高的行业,一些重大事故的发生往往并不是由个人造成的,而是数人共同过失导致了符合构成要件的危害后果。
因此,对客观上业已存在的共同过失犯罪进行理论上的研究是十分必要的。
本文拟就承认共同过失犯罪的必要性及其范围、共同过失犯罪的构成要件、共同过失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等问题作粗浅的探讨。
一、共同过失犯罪是否成立的理论之争由于对共同犯罪的共同性的本质的理解不同,刑法理论界对“共同过失犯罪是否成立”得出了肯定与否定两种结论,同时,亦有学者主张限定的肯定说。
肯定说一般为行为共同说与目的行为论者的学者所主张。
行为共同说是主观主义的共犯理论。
该学说认为犯罪是行为人主观恶性的表现,而共同犯罪的“共同”正是共同恶性的体现,而共同犯罪的行为不过是实现共同犯罪人主观恶性的东西。
因此,共同实行犯只要主观上有自然行为之共同意思,客观上具有共同行为就足以构成。
因此,过失不影响共同犯罪的成立,共同过失犯罪是成立的。
而目的行为论者将过失行为理解为一种不注意的目的行为,也是一种意思行为,当然可能构成二人以上的共同过失犯罪。
否定说一般为犯罪共同说学者所主张。
犯罪共同说是客观主义的共犯理论。
该理论主张,共同犯罪是两个以上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共同参与实施一个犯罪,因此,需要行为人有对构成要件结果之认识及对于这种结果的希望或者放任等故意的共同要素。
因此,在犯罪共同说的支持者看来,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系至关重要,而共同过失犯罪不可能具有这种意思联络,因此不可能成立共同过失犯罪。
限定的肯定说则认为,一般不成立共同过失犯罪,但当各共同行为人负有法律规定的共同注意义务并共同违反了该义务时,就应当肯定过失的共同正犯。
持这种观点的典型代表为日本学者大冢仁,其认为,“在进行适应犯罪论体系的考察时,就可以看出其(过失犯)成立共同正犯的余地”,并认为,成立共同过失犯罪,“从实质上看必须存在着二人以上者共同进行了包含着发生属于某犯罪要素的一定结果的高度危险性的行为,而且,在法律上处理它时,可以课于各个共同行为人共通的防止结果的注意义务”,“在基于数个行为人的过失惹起了犯罪性结果的场合,不是只根据行为人间存在共同行为就当然能够成立过失犯的共同正犯的,只限于共同行为人具有共通注意义务并且存在共同的违反时,才能认为成立过失犯的共同正犯”。
(注:[日]大冢仁著,冯军译:《犯罪论的基本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59、262、261页。
)我国学者从刑法的规定出发大都对共同过失犯罪持否定态度,认为,“法律之所以规定共同犯罪,是因为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故意的范围内互相利用各人的行为而共同实行犯罪……,因此,如果我们是从犯罪构成的意义上,而不是从一般的社会观念来评价共同过失犯罪人的心理状态,就不能认为过失犯罪人之间具有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系。
”(注:见陈兴良:《共同犯罪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436~437页。
)还有学者虽然认识到共同过失犯罪的客观存在,认为,“共同过失犯是客观存在的一种犯罪形态,是不可否认的,也是不容回避的”。
但同时认为,“共同过失犯的行为人之间没有、也不可能形成意思联络,不存在实际的分工、协作关系,只是由于某种巧合,才使几个人的过失行为共同造成了一个危害社会的结果。
根据共同犯罪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共同过失犯不能、也无必要作为共同犯罪处理。
”(注:参见姜伟:《犯罪形态通论》,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220~221、221~222页。
)亦有学者从立法与司法实践的实际需要出发,对共同过失犯罪持肯定态度。
例如,认为“在司法实践中,由二人以上的过失行为所构成的共同犯罪是屡见不鲜的,而且司法人员也不可避免地要根据每个行为人的过失行为对危害结果所起的作用来解决他们的刑事责任问题,这说明,共同过失犯罪是一个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不承认它是不切合实际的,也是不明智的。
事实上,我国刑法已经承认了‘共同过失犯罪’这一概念,刑法第25条第2款关于‘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规定就是一个证明。
只不过,我国刑法对共同过失犯罪人不以传统的共同犯罪(即共同故意犯罪)论处罢了”。
(注:见候国云:《过失犯罪论》,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2版,第194页。
)二、各国共同过失犯罪的立法例目前,各国刑事立法对共同过失犯罪态度不一,主要有以下不同的立法例:1.明确规定共同犯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同时排除过失教唆犯和过失帮助犯的存在。
如我国现行刑法第三节为“共同犯罪”,包括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九条,其中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而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九条分别规定了帮助犯和教唆犯,并在条文中将其列为共同犯罪人的法定分类,从而否认了过失教唆犯和过失帮助犯的存在。
2.未明确规定共同犯罪中的实行犯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但规定共犯(狭义共犯)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如现行法国刑法典第121—7条规定:“知情而故意给予帮助或协助,为准备或完成重罪或轻罪提供方便,为重罪或轻罪之共犯。
以赠礼、许诺、威胁、命令、滥用权势或职权,挑动或教唆犯罪者,亦为正犯。
”其他类似立法的国家还有瑞典、德国、希腊等。
3.明确规定共同犯罪中实行犯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但未明确规定教唆犯与帮助犯的主观方面,后者的主观方面由判例和学说解释。
如日本刑法第61条、62条。
4.明确规定成立共同过失犯罪,如意大利刑法第113条:“数人协力为过失犯罪时,各科以规定之刑。
”值得注意的是,有的国家虽然在立法上否认共同过失犯罪,但在司法实践中却持不同的态度,如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00年11月10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2款明确规定了交通肇事罪存在共犯。
而日本的审判实践对共同过失犯罪也持限定的肯定说。
三、共同过失犯罪是共同犯罪中的特殊形态[4]共同过失犯罪若干问题研究_刑法毕业论文自己之过失行为,偶然引起他人之犯意或过失(即自己之过失行为,为惹起他人犯意或过失之原因)者,不得即目之为教唆。
肯定过失帮助犯成立的行为共同说认为,帮助行为是帮助犯主观恶性的表现,帮助行为本身就足以使帮助犯成立,无须作主观上故意还是过失的区别,而否定过失帮助犯的犯罪共同说认为,帮助行为依实行行为而存在,因而,帮助行为必须是“故意”而为之,因此,过失帮助犯不能成立。
笔者认为,过失的教唆行为或过失的帮助行为不应当包括在共同过失犯罪之中,理由如下:第一,前文已经论述到,共同过失犯罪的主体应做适当身份限制,即法律的规定或者职务、职业的要求有某种共同注意义务的人,而共同过失犯罪理论的提出,也是针对科学发达、分工精细,且使社会某领域处于某种危险状态的行业行为;同时,构成共同过失犯罪,彼此都是分工、协作关系,而不大可能存在教唆、帮助的情形,因此,过失教唆犯和过失帮助犯不应成立。
第二,从理性角度来看,刑法正向非犯罪化和轻刑化的方向发展,而将过失教唆和过失帮助行为纳入共同过失犯罪中,必将扩大刑法打击的范围,将某种社会危险性较小的过失教唆和过失帮助纳入犯罪领域,造成对过失犯罪处罚的扩大化。
因此,笔者认为,将过失的教唆行为或过失的帮助行为纳入共同过失犯罪中,不仅破坏了共同过失犯罪成立的初衷,而且势必造成刑罚不适当扩大的结果。
而对于某些造成严重后果的过失教唆和过失帮助行为,可考虑在刑法分则中具体规定而单独处罚之。
(四)二个以上的行为人在违反共同注意义务上具有过失心理前文已经论述到,共同过失犯罪是不同于共同故意犯罪的一种共同犯罪形态,其主观方面不可能像共同故意犯罪那样具有某种意思联络,其主观方面的共同过失就表现为各行为人或出于疏忽大意未曾预料结果发生的过失心理状态或出于过于自信而相信能够避免的过失心理状态,均未履行共同注意义务,而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
这里的共同过失心理中的“共同”,就体现在均未履行共同注意义务这一点上。
以上四个构成要素是成立共同过失犯罪的必备要素,缺少其中任何一个都不是我们这里讨论的共同过失犯罪。
五、共同过失犯罪的责任分配我国刑法第25条第2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据此,我国目前对共同过失犯罪的处罚遵循的是各过失犯罪人独立责任的原则,“即每个人只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不对他人的行为负责,只对共同造成的危害结果负部分责任,即与其过失行为的作用相适应的责任,并不是对整个危害结果负完全责任,这种共同过失的责任原则有别于共同故意犯及单独过失犯。
”(注:参见姜伟:《犯罪形态通论》,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220~221、221~222页。
)笔者认为,这种处罚原则存在以下不足:首先,在共同过失犯罪场合,由于各个过失行为人之间存在着共同注意义务,使各个过失行为具有了共同实行行为性,并由其导致了符合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
同时,前文已经反复提到,笔者将共同过失犯罪界定在法律的规定或者职务、业务的要求有共同注意义务的主体,那么,一般来讲,这些特定主体的共同不注意导致的危害后果要比一般单个人的不注意导致的危害后果要严重的多。
因此,如果按照现有的处罚共同过失犯罪的原则,会导致量刑过轻。
其次,在传统共同过失犯罪的处罚原则中,每个过失行为人只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不对他人的行为负责,不符合共同过失犯罪的主观心理构造,即各行为人不仅自己要遵守注意义务,而且还要促使他人注意。
如果行为人只是自己遵守了注意义务,却没有促使他人注意,那么,如果发生了符合构成要件的危害后果,那么过失行为人仍然不能免责。
再次,按照传统的处罚共同过失犯罪的原则,即各过失犯罪人独立责任原则,每个过失行为人只对共同造成的危害结果负部分责任,而这部分责任是与其过失行为的作用相适应的责任。
而事实上,不承认共同过失犯罪的传统刑法理论却无法为其提供较确切的方法来进行合理的责任分配,这样则会出现刑事责任承担的不平衡。
最后,传统的各共同过失犯罪人承担责任的方式也不利于加强负有共同注意义务的各行为人之间的互相监督、协助义务,不利于防范各种责任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