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办法通用范本
铁路消防管理办法范本

铁路消防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消防管理,防范和减少火灾事故,保障铁路运输安全,保护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内铁路运输系统内的所有单位和人员,包括铁路公司、车站、车辆、线路、机务段等。
第三条铁路消防管理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以及铁路行业的规章制度和标准。
第四条铁路消防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实行全员参与,科学管理的方式,不断提升消防安全水平。
第二章消防组织机构第五条铁路消防应设立专门的组织机构,负责消防工作的管理和协调,包括安全管理部门、消防保卫部门等。
第六条各单位应设立消防组织委员会,负责制定和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工作计划,定期开展消防演练和培训,检查和修复消防设施设备。
第七条每个车站、车辆、机务段和其他单位应设立消防站,具备灭火、救援和疏散能力,及时处置火灾事故。
第三章火灾防护措施第八条铁路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标准,进行灭火、疏散设施的设计、建设和维护。
第九条铁路车站和车辆应设立严格的防火区域,设置消防栓、灭火器材等灭火设施,并定期检测和维修。
第十条铁路线路沿线应保持安全疏散通道的畅通,对容易引发火灾的地区,应设置监控设备,并进行定期巡视和维护。
第四章火灾事故应急处置第十一条铁路单位应建立火灾应急预案,明确火灾发生时的工作职责和应急响应程序。
第十二条铁路单位应配备合格的专业消防人员,并进行消防培训,确保其能熟练操作灭火设备,掌握灭火技术。
第十三条火灾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疏散、救援和灭火工作,保障人员生命安全和财产损失最小化。
第十四条火灾事故发生后,应立即组织调查,查明事故原因,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五章火灾隐患排查和整改第十五条铁路单位应定期开展火灾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消防设施设备的完好性和可用性。
第十六条铁路车站、车辆等单位应设立消防设施设备台账,定期维护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修复或更换。
铁路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办法(二篇)

铁路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海青铁路及相关工程消防安全管理,有效预防火灾事故,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铁路消防管理办法》以及路局《消防管理办法》,结合本工程特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参与本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参建单位应当按照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坚持专职安全人员检查管理与其他人员群防群治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各参建单位及人员都有遵守消防法规、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立即处置和参加有组织的应急处置的义务。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五条指挥部对工程建设消防安全实行领导、检查、监督和管理。
各参建单位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负责。
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监理单位负有检查、监督责任。
第六条指挥部成立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公司总经理(指挥长)、党总支书记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小组成员由各部门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指挥部,负责日常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
其主要职能是:贯彻执行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上级消防工作指示、规定;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会议,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总结分析消防安全工作;研究制定消防管理制度、措施,决定消防工作重大事项。
第七条各参建单位的第一管理者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各参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
在消防安全责任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参建单位应建立消防领导小组,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九条各参建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领导小组、分工管理职能部门、消防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和各项管理制度措施等,报指挥部核备。
2023年铁路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2023年铁路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 确保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消防行业科技进步奖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建设工程的各个阶段, 包括设计、施工、验收和运维等环节。
第三条铁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消防法规要求, 建立健全相关消防管理制度, 明确消防管理责任, 加强组织领导, 保障消防安全。
第二章消防管理责任第四条铁路建设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消防工作, 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和检查消防安全工作, 并定期召开消防工作会议, 研究解决消防安全问题。
第五条铁路建设单位应当配备专业消防队伍, 定期进行消防培训和演练, 提高员工的消防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消防法规要求, 配备专业消防人员, 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和巡视, 发现消防隐患及时整改, 并做好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第七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消防法规要求, 对施工单位的消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及时发现和纠正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
第八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消防法规要求, 合理设计铁路建设工程的消防设施和消防系统, 并做好消防设计交底和监督检查。
第九条铁路建设单位和相关责任单位应当定期开展消防演练和应急预案演练, 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章消防设施和消防系统第十条铁路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消防法规要求, 设置必要的消防设施和消防系统, 包括消防水源、消防水带、消防栓、消防水泵、自动火灾报警系统等。
第十一条铁路建设单位应当确保消防设施和消防系统的正常运行状态, 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检查设备的齐全性和有效性。
第十二条建设工地应设置明显的消防安全标识, 设置疏散通道和疏散标志, 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更新。
第四章验收第十三条铁路建设工程完成后, 应当及时进行消防验收, 由消防部门组织验收工作。
第十四条铁路建设单位应当提供相关消防设计图纸和施工记录, 进行消防验收。
铁路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模版

铁路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模版一、总则1.1 为确保铁路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保护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建设工程中的消防安全管理。
1.3 铁路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的目标是保证工程施工、运营等全过程中消防安全的达到规定要求。
1.4 所有参与铁路建设工程的各方应严格遵守本办法,并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铁路建设工程的整体管理中。
二、工程消防安全管理责任2.1 铁路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应划分清晰,并明确相关人员的责任、权限和义务。
2.2 建设单位应组织专业人员负责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并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和考核。
2.3 施工单位应设立消防安全专职人员,负责现场消防设备的管理、维护,组织消防演练等工作。
2.4 监理单位应参与消防设计评审,监督施工单位执行消防安全措施,审查验收消防设备的合格证书。
2.5 各种人员之间应建立紧密的沟通与协调机制,保证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的有效履行。
三、消防设计与施工管理3.1 铁路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应符合国家与地方消防法规的要求,并考虑工程特殊性、风险特点等因素。
3.2 消防设备的选用应符合国家标准,并根据工程性质、规模、重要程度等进行科学合理的设计与布局。
3.3 施工单位应按照消防设计要求组织消防设备的安装、调试和验收工作,并记录相关数据。
3.4 监理单位应对消防设备的施工过程进行监督,确保施工质量和进度符合消防设计要求。
四、现场消防安全管理4.1 现场施工过程中应设置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并制定详细的施工安全计划。
4.2 施工现场必须按照消防设计要求设置消防器材、设备,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4.3 施工现场人员应接受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并掌握基本的消防知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4.4 现场应设置消防通道和疏散通道,并保持畅通。
4.5 施工现场严禁私拉乱接电源、乱堆乱放易燃物品等行为,严禁在无消防设备保护的情况下进行明火作业。
五、消防隐患排查与整改5.1 定期对铁路建设工程进行消防隐患排查,发现消防隐患应及时整改,并记录整改情况。
铁路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范本

铁路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铁路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防范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管理,包括工程建设、装修、设备使用等各个阶段。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工程,是指在铁路相关规划范围内进行的新建、改建、扩建、维修的各类工程。
第四条铁路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铁路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应当依法进行,并接受消防监督检查。
第二章建设前期消防设计控制第六条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消防设计单位进行消防设计,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铁路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文件应当包括消防设施布置、消防疏散通道、消防供水、疏散指示标志等内容,并经过消防设计审核合格后方可施行。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消防设计文件的要求组织施工,并严格执行消防施工控制措施,确保施工过程中不发生火灾事故。
第九条施工过程中,如需进行火焰、火花等作业,应当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并有专人进行监护。
第十条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消防安全警示标志,明确标注消防器材的位置、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三章工程竣工验收和移交第十一条铁路建设工程竣工前,应当进行消防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移交使用。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的要求,完成工程消防验收的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铁路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应当包括建筑结构防火性能、消防设施运行和设备的技术性能测试等内容。
第十四条在进行消防验收时,应当邀请有资质的消防设计单位和有关监管部门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十五条铁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当地消防部门申请办理移交手续。
第四章日常消防管理第十六条铁路建设工程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设计要求,合理布置消防设施和器材,并保持其完好有效。
第十七条铁路建设工程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消防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和工作内容,定期组织消防演练和应急疏散演练。
铁路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铁路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办法一、总则1. 为保障铁路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促进施工现场的消防管理工作有序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2. 消防安全工作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确保施工现场的消防设施设备齐全、消防人员能力素质过硬,有效应对各类火灾事故。
3. 铁路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应由施工单位的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相关责任人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关职责。
二、消防设施设备1. 施工现场应按照行业相关标准要求设置合适的消防器材,包括消防栓、灭火器等。
这些设施设备应定期检测、维护和更新,确保其正常运行。
2. 施工现场应设置可靠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时发现火灾隐患,提醒施工人员采取应急措施。
相关人员应配备相应消防装备,以快速应对火灾事故。
3. 施工现场应建立消防控制室,配备专职消防人员值班,负责监控施工现场的消防设施设备运行情况,并及时处置火灾应急事件。
三、消防组织建设1. 施工单位应成立专职的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明确各职责分工,指定专人负责消防工作。
2. 施工单位应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提高施工人员的消防应急能力。
同时,加强大型机械设备的防火措施,防止机械设备引发火灾事故。
四、施工现场火源管理1. 施工单位应严格遵守火灾防控要求,合理划定施工现场的火源管理区域,禁止在禁火区域进行明火作业。
2. 施工单位应制定明确的火灾防范措施,加强用火风险管理,提高施工现场的防火意识。
3.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用电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用电安全操作规程,加强现场电气火灾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
五、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培训1. 施工单位应定期组织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提高职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技能。
特别是高危作业人员以及消防人员要进行特殊消防安全培训。
2.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教育档案,记录职工的消防安全培训情况,以备查验。
六、火灾事故应急处置1. 当发生火灾事故时,施工单位应立即启动火灾应急预案,组织职工有序撤离,并报警求助消防部门。
铁路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铁路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办法1. 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铁路建设工程的规模和数量不断增加。
为了确保铁路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需要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
本文档旨在规范铁路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管理,并提供相关的指导原则和措施。
2. 适用范围本文档适用于所有铁路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管理,包括但不限于铁路线路、车站、隧道和桥梁等各个环节。
3. 基本原则为了确保铁路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以下基本原则应被遵守: - 安全第一:将安全置于首要位置,确保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 预防为主:通过细致的预防工作,减少事故的发生。
- 综合施策:通过综合管理和综合施策,提高整体的消防安全水平。
- 法律依据:严格按照国家、地方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4. 组织架构铁路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的组织架构如下: - 铁路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铁路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管理政策和制度,并监督执行。
- 项目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的项目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包括消防设施的设计、施工和维护等。
- 监督检查部门:负责对铁路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各项措施的有效执行。
5. 工程设计在铁路建设工程的设计阶段,应充分考虑消防安全因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消防设施的布置:合理布置火灾报警器、灭火器、消防栓、应急照明设备等。
- 通道和疏散设施:确保通道宽度和疏散设施的合理性,以便在火灾发生时人员能够快速撤离。
- 防火分区设计:将建筑或区域划分为不同的防火分区,减少火灾蔓延的风险。
- 火灾安全通道:规划并设置火灾安全通道,以确保人员疏散的通畅性。
6. 施工管理在铁路建设工程的施工阶段,应采取以下措施来保障消防安全: - 消防设施的验收:对施工过程中安装的消防设施进行验收,确保其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 火灾风险管理:在施工现场设置临时防火墙、消防水源和临时灭火设备,减少火灾发生的风险。
- 员工培训和演练:对参与施工的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并定期进行火灾应急演练。
铁路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铁路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保护铁路建设工程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铁路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科学施救、全员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铁路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应注重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有效预防、全面控制,确保人员安全、设备安全和工程质量安全。
第五条铁路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做到合理布置消防设施设备,确保消防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六条铁路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包括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各个责任主体负责各自的职责,共同维护铁路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
第七条铁路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应建立健全的工作机制,明确各个责任主体的权限和职责,加强沟通和协作,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第二章消防安全管理第八条铁路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应制定相关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个责任主体的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确保消防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九条铁路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管,建立健全消防设施设备的检查制度,定期检查消防设施设备的运行情况,确保消防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十条铁路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应建立施工现场火源防控制度,合理布置防火设施,防止火源引发火灾。
第十一条铁路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应加强施工现场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明确消防安全的知识和操作技能,提高施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二条铁路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应建立健全的事故应急处理机制,设立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人,及时处理各类消防安全事故,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第十三条铁路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应加强对外来人员的管理,建立严格的出入管理制度,保证施工现场的安全。
第三章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第十四条铁路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应按照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的要求,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消防设施设备,并严格执行消防设施设备的检查维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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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编号:AN-QP-HT345版本/ 修改状态:01 / 00铁路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办法通用范本In A Group Or Social Organization, It Is Necessary T o Abide By The Rules Or Rules Of Action And Require Its Members To Abide By Them. Different Industries Have Their Own Specific Rules Of Action, So As To Achieve The Expected Goals According T o The Plan And Requirements.编辑:__________________审核: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铁路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办法通用范本使用指引: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团体或社会组织中,需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并要求其成员共同遵守,不同的行业不同的部门不同的岗位都有其具体的做事规则,目的是使各项工作按计划按要求达到预计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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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海青铁路及相关工程消防安全管理,有效预防火灾事故,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铁路消防管理办法》以及路局《消防管理办法》,结合本工程特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参与本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参建单位应当按照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坚持专职安全人员检查管理与其他人员群防群治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各参建单位及人员都有遵守消防法规、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立即处置和参加有组织的应急处置的义务。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五条指挥部对工程建设消防安全实行领导、检查、监督和管理。
各参建单位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负责。
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监理单位负有检查、监督责任。
第六条指挥部成立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公司总经理(指挥长)、党总支书记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小组成员由各部门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指挥部,负责日常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
其主要职能是:贯彻执行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上级消防工作指示、规定;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会议,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总结分析消防安全工作;研究制定消防管理制度、措施,决定消防工作重大事项。
第七条各参建单位的第一管理者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各参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
在消防安全责任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参建单位应建立消防领导小组,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九条各参建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领导小组、分工管理职能部门、消防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和各项管理制度措施等,报指挥部核备。
第十条各参建单位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制定完善消防安全制度;(二)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三)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四)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五)按照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六)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七)制定本单位消防安全应急预案,并实施演练;(八)建立消防安全台帐,做好日常检查记录。
第三章预防与管理第十一条指挥部按建设程序向公安消防部门申报设计防火审查,送达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以及有关资料。
承担铁路消防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消防专业资格。
未经消防审核的工程不得开工,未经检测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指挥部、监理、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公安消防部门审核批准的防火设计图纸进行建设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
如需变更设计时,必须及时与设计单位协商,并经原审核批准的公安消防部门同意后实施。
第十三条指挥部、监理、施工单位办公场所的灭火器材按国家《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配备,并指定专人做好消防器材的使用、维修保养和管理等工作。
严禁将消防器材、设备挪作他用,严禁阻塞消防通道。
第十四条各参建单位应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参建员工消防安全意识和灭火救灾的技能。
对上岗人员应组织消防安全培训与考核,合格方可上岗;对参建员工每半年组织一次消防安全培训与考核。
第十五条对从事易于引起火灾爆炸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进行消防专业的知识培训,达到"三懂三会''(懂得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懂得预防火灾的措施,懂得火灾的扑救方法;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会扑救初起火灾),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六条设计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及铁道部的消防技术规范,不得降低消防设计标准。
对重点工程、重点部位应作消防设计详细说明,编制消防设计专册,并做好现场人员自身的消防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做好火灾、易燃、易爆等危险源的识别,制定详细的防范和应急处理措施,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八条在施工组织方案中,要有专门的消防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指挥部或监理单位方可签发开工报告,否则不予开工。
第十九条各参建单位所采用的材料、设备应符合国家消防强制性标准要求。
施工、监理单位施工中做好建设工程成品与半成品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各参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配置的灭火器进行检查、维护保养,建立台帐资料,记录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施工现场应遵守下列规定:(一)因施工需要搭设的临时建筑,应符合防火要求,不得使用易燃材料。
工程建设中通信、信号、电力线两侧不得引火烧荒,水平距离2.5米之内严禁堆放易燃、可燃物品。
(二)使用电气设备和化学危险物品,必须符合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严格落实防火措施,严禁违章作业。
(三)施工材料的存放、保管,应符合防火安全要求,易燃材料必须专库储存;化学易燃物品和压缩可燃气体容器等,应按其性质设置专用库房分类存放,其库房的耐火等级和防火要求应符合公安部制定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使用后的废弃物料应及时消除。
施工现场不准积存易燃、可燃材料。
(四)安装电器设备、进行电气切割作业等,必须由持证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操作。
(五)冬季施工使用的电热器等设备,须有工程技术部门提供的安全使用技术资料,并经施工现场防火负责人同意。
冬季施工用的保温材料,必须达到防火阻燃等技术要求。
(六)施工中使用化学易燃物品时,应限额领料。
禁止交叉作业;禁止在作业场所分装、调料。
(七)施工现场的消防器材和设施不得埋压、圈占或挪作他用。
冬季施工,须对消防设备采取防冻保温措施。
(八)参建单位人员办公、居住等场所严禁使用电炉子、乱拉电线,使用电器、电褥子必须经专人检查断电后方可离开,使用火炉取暖应符合消防、人身安全要求。
施工现场伙食团灶间必须单独设置,加强燃气、电器设备管理。
第二十二条施工现场应根据工程规模和特点配备消防管理人员和义务消防员,组织义务消防队。
消防管理人员和义务消防队在施工现场防火责任人组织领导下,负责日常消防工作。
第四章事故的处理与调查第二十三条发生火灾事故后,现场人员应在第一时间向所在单位报告和报警。
在消防人员到达前,现场应立即采取措施扑救,制止事故进一步扩大,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邻近单位应予以支援。
第二十四条发生火灾事故,责任单位应及时向指挥部报告,24小时内应提交书面报告。
第二十五条指挥部、监理单位与相关部门根据事故的程度,有权封闭现场,下达停工令。
第二十六条发生事故的单位应按要求做好现场保护,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接受消防管理部门及指挥部的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五章检查与监督第二十七条各参建单位要加强消防安全的日常检查,每月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易燃、易爆等消防重点部位应进行经常性防火巡查,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消防安全检查,实施监督。
第二十八条消防安全检查的内容应包括:(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二)用火、用电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三)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四)灭火器材配置及管理情况;(五)作业人员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六)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七)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专库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八)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九)防火巡查情况;(十)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九条各参建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人员应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三十条指挥部每季度对参建单位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一条指挥部对各参建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日常检查、季度考核和考核评价。
第三十二条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指挥部予以通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或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将予以通报批评,并给予经济处罚;对发生火灾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三条各参建单位要按本办法要求,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消防安全管理细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指挥部负责解释。
可在此位置输入公司或组织名字You Can Enter The Name Of The Organization He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