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独资有限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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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下述章程不设董事会、不设监事会,设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一名,监事一名,由法人股东委派。

以下为正式内容:

BBXXXX有限公司章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AAXXXXXX有限公司出资设立BB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并于XXXX年XX月XX日制订并签署本章程。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BBXXXXXX有限公司

第二条公司住所:XX市XX区(县)XX路XX号第二章公司

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X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 (以上经营范围以工商部门核定为准)。

第四条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

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

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XXX 万元。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该出资需未设定任何担保、质押或抵押,已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并经评估作价。

第六条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股东应当自足额缴纳出资之日起30 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公司以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公司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股东的名称、住所

第七条股东的名称、住所如下:

股东:AAXXXXXX 有限公司

住所:XX 市XX 区(县)XX 路XX 号营业执照注册号:

XXXXXXXXXXXXXX

第五章公司类型

第八条公司类型:有限公司(法人独资)。

第九条类型的,应当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

第六章股东认缴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条股东认缴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股东AAXXXXXX 有限公司,以货币出资XXX 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100%,公司注册资本于XXXX年XX月XX 日前足额认缴。

第七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一条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依照《公司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和更换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批准的报告;

(四)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

决定;

(十)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作出上述事项变更的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章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二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由股东委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任第十三条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根据经

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执行董事对公司股东负责。

第十五条董事决定须经公司股东书面认可通过。

第十六条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经理对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公司设监事一名,由股东委派。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任;现任公司监事:XXX。

公司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第十八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

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

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监事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议。

第二十条监事决定须经公司股东书面认可通过。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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