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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纠纷的法律案例(3篇)

房屋买卖纠纷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某与被告乙某于2010年10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某以100万元的价格购买乙某名下的位于某市某区某小区一套房产。

合同签订后,甲某按照约定支付了定金10万元。

然而,在办理过户手续时,甲某发现该房屋存在抵押权,且抵押权尚未解除。

甲某认为乙某存在欺诈行为,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定金并赔偿损失。

二、争议焦点1. 乙某是否存在欺诈行为?2. 甲某的损失如何计算?三、法院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1. 乙某在签订合同时隐瞒了房屋存在抵押权的事实,构成欺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

”故甲某有权请求解除合同。

2. 关于甲某的损失计算,法院认为,甲某在签订合同时已支付定金10万元,现合同解除,乙某应返还定金。

此外,甲某因房屋买卖纠纷产生的其他损失,如咨询费、律师费等,也应由乙某承担。

综上,法院判决:1. 解除原告甲某与被告乙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2. 被告乙某返还原告甲某定金10万元;3. 被告乙某赔偿原告甲某因房屋买卖纠纷产生的其他损失。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乙某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 欺诈:乙某在签订合同时隐瞒了房屋存在抵押权的事实,使甲某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合同。

2. 违约:乙某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使甲某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法院判决解除合同,返还定金并赔偿损失,体现了我国法律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同时,也警示了房屋买卖过程中,卖方应如实告知买方房屋的真实情况,避免因隐瞒事实而引发纠纷。

五、法律启示1. 房屋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充分了解对方的真实情况,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造成损失。

2. 买方在签订合同时,应仔细审查房屋的权属证明、抵押登记等材料,确保房屋无权属纠纷。

3. 卖方在出售房屋时,应如实告知买方房屋的真实情况,包括房屋的权属、抵押、租赁等情况。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案例背景某甲在2019年7月购买了某市的一套房产,成交价为200万元。

在房屋交易过程中,双方签署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方付款后10天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但是到了过户期限,由于卖方方面原因没有及时办理,导致房屋无法过户。

由于过户无法顺利完成,甲方不愿意继续购买该房产,要求撤销合同并退还已付的房款。

但是卖方不同意,认为此次合同已经生效,甲方不能单方面解除,甲方应该履行合同并继续购买该房产。

因此,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进入了司法诉讼程序。

法院审理该案件经当地法院审理,最终判决如下:卖方应退还甲方支付的房款200万元,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该房屋的房屋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如果卖方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过户手续,甲方可以委托第三方为其办理,并将相关费用及权利过渡工作移交给卖方。

判决生效后,卖方无异议,该案结案了。

法院在判决过程中,考虑到卖方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以及在过户手续上的拖延,认为卖方存在过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同时,考虑到卖方最终还是按照合同完成了房屋过户手续,所以并没有判决卖方违约。

合同解析该案的合同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房屋基本信息:合同中应包含具体的房产项目名称、房产所在地、建筑面积等信息。

2.房屋价格:合同中应明确房屋交易价格,可以是总价、单价等形式。

3.交易款项:合同中应该明确交易付款方式、交易款项的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

4.过户时间和手续:应明确房屋过户相关的具体日期和过户手续所需要的材料、程序等内容。

5.合同解除:合同应明确解除合同的条件和细节、违约方担负的责任等内容。

6.合同纠纷解决方式:合同中应明确在发生合同纠纷时,采取什么方式和途径解决合同纠纷。

在该案中,合同中明确了买卖双方的基本信息、交易总价、过户时间和手续、合同解除条件等内容。

但是,由于过户时间的拖延和卖方违约,导致了该案合同纠纷的发生。

总结购房是一件长期而且基本上每个人都会经历的大事,需要在购房过程中仔细阅读合同的内容,保持警惕心理。

房子买卖纠纷法律案例(3篇)

房子买卖纠纷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张三(化名)被告:李四(化名)案由:合同纠纷二、案情简介2019年5月,原告张三在被告李四的房地产中介公司看中了一套位于市中心的一手房。

在李四的介绍下,张三了解到该房屋总价为500万元,且该房屋位于小区景观最好的位置,拥有绝佳的采光和通风。

在李四的强烈推荐下,张三决定购买该房屋。

在签订购房合同前,李四向张三出示了该房屋的虚假广告宣传册,其中明确标明该房屋位于小区景观最好的位置,拥有绝佳的采光和通风。

张三在看到这些宣传材料后,对房屋的品质和位置深信不疑,遂与李四签订了购房合同,并支付了10万元定金。

然而,在张三办理入住手续时,却发现该房屋并非广告宣传册中所描述的景观位置,采光和通风条件也远不如广告宣传。

张三对此感到非常失望,遂要求李四退还定金并赔偿损失。

李四则表示,广告宣传册是公司统一印制的,其并不知情,拒绝退还定金。

三、争议焦点1. 李四是否构成欺诈?2. 张三是否可以要求退还定金并赔偿损失?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1. 关于李四是否构成欺诈,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

本案中,李四在签订合同前向张三出示虚假广告宣传册,故意隐瞒了房屋的真实情况,诱使张三作出购买决定,其行为已构成欺诈。

2. 关于张三是否可以要求退还定金并赔偿损失,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李四的行为已构成欺诈,导致张三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张三有权要求退还定金并赔偿损失。

综上,法院判决:1. 被告李四退还原告张三定金10万元;2. 被告李四赔偿原告张三经济损失20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虚假广告引发的合同纠纷。

在现实生活中,类似的情况并不少见。

以下是对本案的几点分析:1. 虚假广告是合同欺诈的一种表现形式。

二手房交易法律纠纷案例(3篇)

二手房交易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以下简称张某)与被告李某(以下简称李某)于2018年6月签订了一份《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李某将其名下位于某市某区的房产(以下简称涉案房产)出售给张某,成交价格为人民币200万元。

合同签订后,张某按照约定支付了定金10万元。

然而,在过户过程中,张某发现涉案房产存在多项权属纠纷,导致交易无法顺利进行。

张某遂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定金,并赔偿因其无法购房造成的损失。

二、争议焦点1. 涉案房产是否存在权属纠纷?2. 张某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3. 李某是否应返还张某的定金?三、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查明:1. 涉案房产确实存在多项权属纠纷,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权纠纷、相邻权纠纷等。

2. 张某在签订合同时,未对涉案房产的权属情况进行充分调查,但在发现权属纠纷后,立即与李某沟通,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定金。

3. 李某在签订合同时,未尽到如实告知义务,也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权属纠纷的处理方式。

法院认为: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李某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导致张某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张某有权解除合同。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李某的违约行为导致张某无法购房,张某有权要求李某赔偿损失。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定金的,应当按照约定交付。

本案中,张某已按照约定支付了定金,李某应予以返还。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如下:1. 解除张某与李某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

2. 李某返还张某定金10万元。

3. 李某赔偿张某因合同解除造成的损失人民币5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二手房交易中的法律纠纷,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1. 如实告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标题: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关于房屋质量的纠纷案例概述:本案涉及2008年购买房屋的买方李先生与房屋建造商开发商甲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

买方声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要求退还购房款,并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事实:2008年1月,李先生与甲公司签订了一份购买房屋的合同,购买位于某市中心的复式公寓。

合同约定购房总价为500万元人民币,买方将全款付清后,开发商将在2009年6月交付房屋。

合同中明确规定,房屋的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并承诺在质保期内提供免费维修服务。

2009年6月,按照合同约定,甲公司交付了房屋给李先生,但李先生在入住后不久发现了一系列质量问题。

首先,房屋的外墙出现开裂,导致室内存在漏水的问题。

其次,主卧室的地板出现明显变形,步行时感到不稳。

第三,客厅的空调制冷效果不佳,夏季室内温度难以维持在舒适范围内。

李先生多次联系甲公司,要求其解决房屋质量问题,并要求退还房款。

然而,甲公司未对此作出积极回应,致使双方关系紧张。

李先生对甲公司的不负责任态度感到极为失望,遂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纠纷。

案件进程:2009年8月,李先生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解除合同并返还购房款,并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于同年9月正式受理了该案,案件进入司法程序。

法院会见双方当事人,并安排了现场勘验。

勘验中发现了房屋外墙裂缝及漏水情况、主卧室地板变形、客厅空调制冷效果不佳的问题。

并请技术专家对房屋进行鉴定。

经过专家鉴定,确认房屋存在建设质量不达标的问题,外墙裂缝超过规定标准,导致漏水;主卧室的地板材料、施工工艺存在问题;客厅空调设计不合理,导致制冷效果不佳。

法院于2010年2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解除合同并返还购房款,并要求甲公司赔偿李先生的合理维权费用。

律师点评:这起案例涉及到购房者李先生与开发商甲公司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根据合同约定,房屋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开发商在质保期内提供免费维修服务。

关于房产的法律纠纷案例(3篇)

关于房产的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李某与王某系邻居,双方居住在同一小区。

2010年,王某购买了一套位于该小区的房产,并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书。

2016年,王某因家庭原因,欲将房屋出售,并与李某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由李某以100万元的价格购买该房屋。

双方约定,李某支付定金后,王某将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2017年,李某支付了10万元定金给王某。

然而,在办理过户手续的过程中,王某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配合李某办理过户。

李某认为王某违约,遂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赔偿其损失。

争议焦点:1. 李某与王某之间是否存在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2. 王某拒绝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是否构成违约?3. 李某的损失应如何计算?法院审理:一、关于是否存在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李某与王某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存在口头协议,且李某已支付了定金,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

二、关于王某拒绝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是否构成违约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王某与李某口头约定了房屋买卖事宜,并收取了定金,应当履行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的义务。

王某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属于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

三、关于李某的损失计算法院认为,李某因王某违约,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其损失包括定金损失、房屋增值损失及交易成本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审理,法院判决如下:1. 王某继续履行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协助李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 王某赔偿李某定金损失10万元;3. 王某赔偿李某房屋增值损失及交易成本损失共计20万元。

房产纠纷案例

房产纠纷案例

房产纠纷案例房产纠纷案例:李某与王某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李某与王某是一对夫妻,他们于2010年购买了一套位于城市中心的房屋。

当时,房屋处于二手房市场,是一位老人的产权房。

双方通过中介公司进行交易,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在购房后的几年里,李某发现房屋存在严重的结构问题,如墙体开裂、屋顶渗水等。

这些问题不仅给李某夫妻的居住条件造成了影响,还给房屋的市场价值带来了损失。

李某夫妻认为这是由于房屋建设过程中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要求王某承担相应的责任。

但是,王某则表示在购房时已经将房屋情况告知了李某夫妻,并且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保修责任,因此不肯承担房屋质量问题的责任。

李某夫妻因房屋质量问题与王某发生了纠纷,最终将此案提交给了法院。

法院在审理本案时,首先确定了房屋质量问题的存在,并认为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房屋的使用功能和市场价值。

其次,法院强调合同是双方约定权利和义务的重要依据,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房屋质量问题的责任,法院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质量问题,买方在房屋交付之日起两年内,发现隐藏瑕疵并提出维修、更换或者退还的要求,卖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本案中,由于房屋质量问题在购房后的几年内被发现,因此法院认定王某作为卖方应当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王某承担房屋质量问题的修缮费用,并赔偿李某夫妻因房屋质量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

这一判决得到了双方的接受,纠纷得以解决。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在房产交易中,合同的作用至关重要。

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对合同内容进行充分的了解,特别是对房屋质量问题的约定要明确。

当出现纠纷时,法院将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判决,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8篇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8篇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8篇篇1甲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宜产生纠纷,经友好协商,为妥善解决纠纷并达成和解,特达成以下协议:一、争议事项概述双方因房屋买卖合同产生纠纷,主要涉及交易价格、房屋交付时间、产权过户等问题。

具体细节经双方核实后列明于本协议附录中。

二、解决方案与承诺1. 交易价格调整:双方同意对房屋交易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的价格及支付方式详见本协议附录。

2. 房屋交付时间:双方经协商,同意将房屋交付时间延迟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按时交付,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3. 产权过户:卖方承诺在房屋交付前完成产权过户手续,确保买方合法权益。

4. 违约责任:双方同意严格遵守本协议条款,如任何一方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5. 争议解决方式: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纠纷,如协商不成,可提交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三、权利与义务1. 买方应按时支付房款,遵守本协议约定。

2. 卖方应按时交付房屋,完成产权过户手续,确保房屋权属无争议。

3. 双方应履行各自的其他约定义务。

四、保密条款双方应对本协议内容及相关纠纷细节予以保密,不得擅自对外泄露。

五、其他条款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补充。

4. 本协议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房屋买卖合同细节及相关约定一、交易房屋基本信息1. 房屋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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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首部1、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1998)琼海经初字第45号。

二审判决书: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1998)海南经终字第100号。

二审再审判决书: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1999)海南经再字第5号。

再审终审判决书: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琼高法经再终字第13号。

2、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3、诉讼双方原告(被上诉人):琼海万泉河黄酒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上诉人):符祝浪,男,1963年2月生,汉族,琼海市人。

4、审级: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一审法院:琼海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大经;审判员:黄良海、王春映。

二审法院: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守冠;审判员:陈海燕;代理审判员:蔡大武。

二审再审法院: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文和;代理审判员:韩少冰、韩柏定。

再审终审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卢芒;代理审判员:程小平、张红菊。

6、审结时间一审审结时间:1998年7月28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8年10月5日。

二审再审审结时间:1999年8月10日。

再审终审审结时间:2000年4月20日。

(二)一审诉辩主张原告黄酒公司诉称:符祝浪在合同签订后交付人民币30万元给黄酒公司,余下的30万元以按揭贷款方式给黄酒公司。

同年4月10日,黄酒公司将房屋交付给符祝浪管理使用,符将该房屋使用。

同年10月4日,黄酒公司办好符祝浪的房屋产权证。

同年11月4日,符祝浪夫妇同黄酒公司一道申请办理银行按揭贷款合同手续。

由于国家政策的原因,建行贷款及申请未获批准,按揭贷款无法办妥,符祝浪所拖欠的购房款30万元未能支付,经原告多次索付未果。

原告要求被告付清房款30万元及利息2万元、逾期付款滞纳金和诉讼费。

(三)一审事实和证据本案经审理查明:原告琼海万泉河黄酒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符祝浪于1996年3月9日签订《代理兴建房屋合同书》一份。

约定的主要内容有:1、房屋建筑面积272平方米,价值人民币60万元;2、符祝浪须在4月10日前交款人民币30万元,余下的30万元以按揭贷款方式付给黄酒公司,但原告必须在交房后一个月将房屋产权证交被告,由被告符祝浪用此房产证等作为抵押物,向建行贷款,原告协助办理。

3、房屋移交时所应办理的产权契证等手续费用由黄酒公司负责承担。

4、符祝浪交齐按揭手续,超过30天后,黄酒公司应无条件将房屋交给符祝浪。

同年4月10日,黄酒公司将房屋交付给符祝浪管理使用,符将该房屋使用。

同年10月4日,黄酒公司办好符祝浪的房屋产权证。

同年11月4日,符祝浪夫妇同黄酒公司一道申请办理银行按揭贷款合同手续。

由于国家政策的原因,建行贷款及申请未获批准,按揭贷款此事无法办妥。

符祝浪所拖欠的购房款30万元未能支付。

经原告多次索付未果。

以是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法庭质证的有关材料证实,足以认定。

(四)一审判案理由一审法院认为:原告琼海万泉河黄酒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符祝浪于1996年3月9日所签订的代理兴建房屋的合同,名为建筑工程合同,实为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的合同,按无效合同的规定处理,双方所取得的财物应互相返还,根据双方的责任的大小,承担各自相应的责任。

但是原告与被告的购房纠纷,被告所取得原告的房屋所有权证办理至被告符祝浪的名下,双方也并没有要求互相返还该房屋的要求,所以被告尚欠原告的购房款30万元应还本付息(利息从1996年7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建设银行同期建房贷款利息率计付利息)。

(五)一审定案结论依照《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1、双方签订的代理兴建房屋合同是无效的。

2、被告符祝浪应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天内给付原告欠购房款30万元及1996年7月1日起至判决还清之日止的欠款利息(按中国建设银行同期建房贷款利息率计算),逾期未给付,则处双倍利息计付。

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61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预付的不予退还,由被告偿付原告。

(六)二审情况1、二审诉辩主张上诉人符祝浪称:双方签订的代理建房合同实为房屋买卖合同。

我已付30万元购房款,余下30万元双方约定由被上诉人为我办理按揭贷款来解决。

如因被上诉人协助办理贷款审批手续不能时,超过三十天后被上诉人无条件将房屋交给我。

被上诉人诉我欠购房款30万元是不成立的,原判不当,请求二审改判返还。

被上诉人辩称:双方签订代建房屋合同实为购房合同。

上诉人已实际占有使用房屋,办理了产权证,而我方已办理按揭贷款手续,未果属银行原因。

其代理建房屋合同也是无效的。

上诉人占有我方房屋应支付完毕购房余额30万元及利息。

上诉人上诉无理,应驳回。

2、二审事实和证据经审理查明:1996年3月9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代理兴建房屋合同书》一份。

约定房屋造价60万元,上诉人须在订立合同后一个月内付30万元(包括定金8万元),余下30万元以按揭贷款方式付给被上诉人。

被上诉人须在交付房屋后一个月内将房产证办好给上诉人。

由上诉人凭房产证向建行贷款,被上诉人协助办理贷款审批手续。

如因被上诉人原因不能办妥按揭手续,超过三十天被上诉人应将房屋交给上诉人。

订立合同后,上诉人已付给被上诉人购房款30万元。

同年4月10日,被上诉人将房屋交付给上诉人使用。

同年10月4日,被上诉人将房屋所有权证办至上诉人名下。

同年11月14日,被上诉人协助上诉人办理按揭贷款手续,由于建行贷款尚未批准,上诉人拖欠30万元购房余款至今未付,被上诉人追索未果诉至法院。

3、二审判案理由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代理兴建房屋合同实为房屋买卖合同。

被上诉人已将房屋交付给上诉人使用占有两年多,并已办理了房屋权证的有效凭证,上诉人应支付完毕购房余款及利息。

上诉人以被上诉人未办理按揭贷款手续而拒付尚欠购房余款为由提起上诉,其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4、二审定案结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7610元,由上诉人负担。

(七)二审再审情况1、二审再审诉辩主张符祝浪对本院二审判决不服,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判决结果适用法律政策错误,既然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那么为何还继续判决我付清所拖欠的购房款人民币30万元及利息,这不是自相矛盾?合同无效后,应是双方各自相互返还财产,并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我本人没有得到财产,不能继续付款。

我和黄酒公司实际上是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买卖价款人民币60万元,30万元已按合同约定付清,所剩下的30万元按合同约定应由黄酒公司办理银行按揭方式支付,我不能再继续付款。

现要求法院提起再审,依法确认合同无效,双方互相返还财产,即房屋归回黄酒公司所有,黄酒公司返还购买房款人民币30万元给本人,诉讼费由黄酒公司负担。

2、二审再审事实和证据经二审再审查明:一、二审法院所认定的本案事实和证据充分,在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方面再审与一、二审无出入,与一、二审认定事实相一致。

3、二审再审判案理由本院认为:黄酒公司与符祝浪所签订的合同,虽然名为代理兴建房屋合同,但从该合同的内容、性质及双方履行的情况看应属于房屋买卖合同。

合同的标的物在双方没有发生纠纷之前已交付使用两年多,购房款也已支付50%,并且双方已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等相关手续,故应按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处理,即该房屋归属符祝浪所有,符祝浪应付清所拖欠的购房款人民币30万元。

至于30万元贷款逾期利息问题,考虑到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清楚,而且黄酒公司没有按合同约定办好银行按揭贷款方式支付,其行为本身有过错,应承担违约责任,符祝浪不需给付利息。

一、二审认定事实清楚,但处理结果不当,应予纠正。

4、二审再审定案结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1、撤销本院(1998)海南经终字第100号民事判决;2、撤销琼海市人民法院(1998)琼海经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

3、本合同按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处理,房屋(座落琼海加积镇纪纲街,琼海市房证字第3378号)归符祝浪所有;符祝浪应付清所拖欠的购房款人民币30万元给黄酒公司,限符祝浪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天内付清该款,逾期则中国建设银行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至付清欠款之日止。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人民币7610元,均由符祝浪负担。

(八)再审终审情况1、再审终审诉辩主张黄酒公司不服原审判决,申请再审称:1、黄酒公司没有违约,不应承担违约责任;2、无论本案按揭贷款是否获贷,符祝浪均要支付购房欠款利息;3、原审判决免除符祝浪支付购房款利息的义务违反了公平原则。

故要求本院提起再审,并由符祝浪偿还购房欠款30万元及其利息,且一、二审诉讼费由符祝浪负担。

2、再审终审事实和证据经再审查明:一、二审法院所认定的本案事实证据充分,在本案的事实与证据方面与一、二审认定事实相一致。

3、再审终审判案理由本院认为:黄酒公司与符祝浪签订的代建房屋合同,原审认定属房屋买卖合同,且合法有效。

符祝浪应付清所拖欠的购房款人民币30万元正确。

但对30万元欠款逾期利息予以免除不妥。

黄酒公司没有办妥按揭贷款,是因为当时银行停止按揭,黄酒公司在主观上没有错。

且符祝浪在占有房屋期间,将房屋出租他人经营有一定的收益。

故免除其利息部分应予纠正。

4、再审终审定案结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撤销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1999)海南经再字第5号民事判决:2、原审上诉人符祝浪应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审被上诉人琼海万泉河黄酒实业有限公司购房款30万元及1996年7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欠款利息(利率按中国建设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逾期支付则按双倍利息计付。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7610元由符祝浪负担。

(九)评析:《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行为人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将是无效行为。

由此可见,本案原告与被告签订代理房屋合同,原告不是建筑公司,名为代理兴建房屋合同,实为房屋买卖合同。

其行为违反《民法通则》规定的诚实信用,意思表示真实的原则,原告不是建筑公司,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其实施的行为无效,双方所签订的代理兴建房屋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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