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土地资产管理暂行规定.doc
抚顺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抚顺市国有中小型企业产权出售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抚顺市国有中小型企业产权出售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抚顺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5.26•【字号】抚政发[1998]23号•【施行日期】1998.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抚顺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抚顺市国有中小型企业产权出售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998年5月26日抚政发〔1998〕2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关于〈抚顺市国有中小型企业产权出售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业经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贯彻执行。
关于《抚顺市国有中小型企业产权出售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为进一步加大我市国有中小型企业产权出售工作的力度,针对在贯彻执行《抚顺市国有中小型企业产权出售暂行办法》(抚政发〔1998〕15号)文件中遇到的一些具体问题,特作如下补充规定:一、企业产权出售过程中发生的产权交易费、公证费、产权交易入场费、房屋测丈绘图费、企业变更登记费、用工费等实行免收。
二、企业产权出售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土地登记费、登记工本费、房产产权登记和发照费、产权交易合同工本费等按有关规定征收,但应本着低成本、低收费的原则收取。
土地评估费按抚政发〔1998〕6号文件执行;资产评估收费,资产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按2000-5000元收费;1000万元以上的按5000-10000元收费。
三、企业产权部分出售时,可参照抚政发〔1998〕15号文件之规定,办理部分土地出让手续,特殊困难的企业的土地出让金,经政府同意可全部留给企业用于职工安置。
企业实行零字出售时,购买方投入的自有资本金达到保证金限额时,保证金应返还给购买方。
在执行过程中购买方确实难以足额交纳的,初次交纳的保证金不低于资产总额的百分之十,其差额部分可用当年企业经营效益补齐。
遇有特殊情况,由市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酌定。
抚顺市人民政府印发《抚顺市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抚政发[1995]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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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印发《抚顺市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抚顺市人民政府印发《抚顺市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抚政发[1995]15号1995年3月14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现将《抚顺市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抚顺市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保护外商投资企业(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中外各方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政府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监督、检查、管理和服务工作,促进对外开放和外向型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批准在本市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政府依法保护企业和中外投资、合作者的合法权益。
外商投资企业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及本办法。
第三条外商投资企业依照批准生效的合同和章程组建管理机构。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设立董事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设立董事会或联合管理机构。
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依照已经批准的企业章程等文件设立管理机构。
第四条凡设立董事会或联合管理机构的企业,董事会或联合管理机构是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自主决定企业的生产经营、人事任免等重要事项,合资、合作企业的利润分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董事会决议对各投资方或合作方均具有约束力。
各投资方或合作方只能通过其委派的董事反映自己的要求,参与企业的决策,不得直接干预企业的事务。
第五条企业的董事会或联合管理机构的成员要保持相对稳定,遇到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时,应按法定程序履行手续。
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决定撤换。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
【发文字号】抚政发[2011]9号
【发布部门】抚顺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6.20
【实施日期】2011.06.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抚政发〔201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行政管理,推进依法行政和软环境建设,市政府对现行有效的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对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不适应抚顺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或适用期已过、实践中已不执行的17 个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自公布之日起失效,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各级政府、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切实做好文件废止后政策和管理方面的衔接工作,要继续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管理,为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附件:废止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日附件:
废止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1. 《关于印发抚顺市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土地资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抚政发〔1998〕6号)
2. 《。
国有企业产权改革中资产处置条例(doc 5页)

国有企业产权改革中资产处置条例(doc 5页)市属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资产处置操作办法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步伐,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产评估企业在改制时应按规定对全部资产进行评估(包括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按帐面值无偿划转给企业使用、作为国家资本金注入的直管公房)。
1、企业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资产评估立项,经核准后,由资产运行主体或主管部门委托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评估基准日原则上为改制当日前推三个月,评估结果有效期为十二个月。
2、企业必须在资产运行主体或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自行进行清产核资,全面摸清家底。
评估机构在企业资产清查中应对企业进行必要的指导、监督,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帐表相符。
3、评估机构对改制企业评估应按客观、公正、合理原则,按规定选择评估方法,规范企业资产评估行为。
对企业清产核资中清查出来的不良资产应严格按照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进行界定、处理;对改制前存在的呆坏帐、潜亏等各种有问题的资产,由资产运行主体或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国资、财政部门审批。
4、评估机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书,并分别报送国有资产管理和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二、产权转让监管为规范产权转让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市国资、财政等部门必须按规定对改制企业的产权转让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一)资产核销改制企业在进行清产核资中清查出来的不良资产按照现行有关财务规定进行核销。
1、企业申请核销不良资产时,应附评估基准日当期的财务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分配表),报表的数据必须客观真实。
2、改制前6个月内不得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不得非正常突击分配财物;不得隐匿、私分或者转移财产。
若有上述情况必须重新调整净资产,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3、填报资产核销审批表。
审批表首先由资产运行主体或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同级财政和国资部门批准。
(具体审批表的格式及填报要求见附件1、附件2)4、经批准核销的不良资产及帐销案存的资产,相关企业、资产运行主体或主管部门均应独立设置台帐备查,并签订“帐外资产管理协议”。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房屋和土地资产处置管理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房屋和土地资产处置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抚顺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2.05•【字号】抚政发[2009]2号•【施行日期】2009.0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房屋和土地资产处置管理的通知(抚政发〔2009〕2号)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近年来,一些部门和单位处置国有房屋和土地资产的程序和办法不规范,不仅造成了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而且影响了全市土地的开发利用和城市的整体规划。
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降低城市土地收储成本,促进城市规划核心区的统一、协调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国有房屋和土地资产处置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处置范围和责任分工(一)市直机关、市属企业事业单位及其用国有资产投资的股份制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房屋和土地资产的处置(含市属埠外资产)都必须严格按照本通知执行;此前处置范围、程序、办法、要求等与此通知不一致的,以此通知为准。
国有房屋和土地资产处置行为是指国有房屋和土地资产的所有权、管理权、经营权、参股权、租赁权、抵押权等发生变化的行为,主要包括:买卖、赠与、置换、调拨、抵押;企业、事业单位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与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公有房屋产权转移变更。
(二)市财政局负责对我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摸清底数,统一管理;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对我市国有企业资产和股份制国有股资产摸清底数,统一管理;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土地使用权依法公开交易,确保公平、公正;市监察局负责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情况和国有房屋和土地资产处置进行监督,查处违纪案件。
二、处置程序和办法(一)审批程序1. 拟处置国有房屋、土地资产的单位提出房屋、土地处置申请,上报行政主管部门。
2. 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财政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抚顺市城市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抚顺市政府令第79号

抚顺市城市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抚顺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抚顺市城市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彭益民二00一年五月二十一日抚顺市城市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及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存量国有土地及征用后的原集体所有的土地资产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我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
第四条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以有偿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五条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授权经营、转让、出租、抵押、入股范围。
第六条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七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办法,依法对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供应、处置和交易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授权经营、转让、出租、抵押、入股、终止必须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涉及地上房产的,到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登记;涉及其他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抚顺市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土地资产管理暂行规定

抚顺市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土地资产管理暂行规定【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抚政发[1998]6号【发布部门】抚顺市政府【发布日期】1998.03.05【实施日期】1998.03.0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失效依据】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抚顺市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土地资产管理暂行规定(抚政发〔1998〕6号 1998年3月5日抚顺市人民政府发布)第一条为推动和促进我市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盘活存量土地资产,理顺产权关系,优化企业资本结构和用地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辽宁省国有企业土地资产管理暂行规定》、《辽宁省城镇集体企业土地资产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在改制、改组、改造中,因企业兼并、分立、破产、出售、搬迁改造、合资合作、公司制改造以及组建企业集团和股份合作制企业等情况而引起划拨土地使用权转移和改变土地使用用途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土地产权界定、《土地估价报告》确认,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审批及土地资产变更登记等土地资产管理工作。
第四条企业在产权制度改革中土地使用权变更按以下程序办理:(一)进行土地资产评估及评估结果确认;(二)拟订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并报送土地管理部门审批;(三)土地资产处置;(四)办理土地资产变更登记。
第五条土地资产评估,是显化土地资产价值,弄清土地资产总量,进行土地资产核算和土地资产处置的重要措施和依据。
企业在改制、改组、改造中涉及土地资产的,必须进行估价。
第六条土地资产价格评估必须委托经省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备案认证的具有土地估价资格的土地估价机构进行。
未经省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认证批准和注册登记的估价机构不得承担土地估价工作,其评估结果土地管理部门不予审核确认。
国有企业改制中土地资产的处置与评估.doc

国有企业改制中土地资产的处置与评估-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许多国有企业都进行了体制改革,国有企业中土地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部分,涉及国有企业中土地资产的评估也是土地评估机构评估工作中的重要业务。
国有企业改革中土地评估工作,政策性强,业务复杂,涉及评估金额巨大,特别是国土资发2001第44号通知颁布后,土地评估报告由土地估价结果确认改为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制,加大了中介机构的风险,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在国有企业改制的土地评估中,如何化解中介风险,提高评估报告质量,是每个评估机构首先考虑的问题。
在国企业土地改制评估中,土地评估中介机构首先应该认真研究和分析国有企业改制涉及土地的有关法规,搞清国有企业改制土地处置方式的本质,正确恰当地选择价格类型,科学合理的选择评估方法,从而得出准确的估价结果。
下面从国有企业改制土地处置的方式进行综合分析,并针对不同的处置方式应选择的价格类型和评估方法进行讨论。
(一)国有企业改制土地处置的方式的分析:1、国有企业改制涉及土地部分的改制主要内容是对土地资产的界定、处置和评估,合理处置土地资产对促进国企改革有重大意义,有利于盘活和显化土地资产,国有企业土地资产处置方式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租赁;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土地使用权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保留划拨方式。
2、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出租方式适用的条件是国有企业改变原有的国有性质,而成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企业集团、股份合作制;或者被非国有企业兼并;对外租赁经营;企业破产等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应该采用土地出让或租赁形式。
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或授权经营适用条件是关系国计民生,国民经济命脉的关健性领域和基础性企业或大型骨干企业,改组成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企业集团的企业改制,并且要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保留划拨方式适用条件是:(1):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2)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项目用地;(3)不进行公司制改造的国有企业,土地用途不发生改变;(4)国有企业兼合国有企业或其它非国有企业后仍为国有工业生产企业或国有企业兼并、合并的对方为濒临破产的企业;(5)国有企业改组成国有独资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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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土地资产管理
暂行规定
发文单位:抚顺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1998-3-5
执行日期:1998-3-5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条为推动和促进我市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盘活存量土地资产,理顺产权关系,优化企业资本结构和用地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辽宁省国有企业土地资产管理暂行规定》、《辽宁省城镇集体企业土地资产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的国有企业,在改制、改组、改造中,因企业兼并、分立、破产、出售、搬迁改造、合资合作、公司制改造以及组建企业集团和股份制企业等情况而引起划拨土地使用权转移和改变土地使用用途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土地产权界定、《土地估价报告》确认,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审批及土地资产变更登记等土地资产管理工作。
第四条企业在产权制度改革中土地使用权变更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进行土地资产评估及评估结果确认;
(二)拟订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并报送土地管理部门审批;
(三)土地资产处置;
(四)办理土地资产变更登记。
第五条土地资产评估,是显化土地资产价值,弄清土地资产总量,进行土地资产核算和土地资产处置的重要措施和依据。
企业在改制、改组、改造中涉及土地资产的,必须进行估价。
第六条土地资产价格评估必须委托经省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备案认证的具有土地估价资格的土地估价机构进行。
未经省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认证批准和注册登记的估价机构不得承担土地估价工作,其评估结果土地管理部门不予审核确认。
第七条企业应当向土地估价机构提供以下资料:
(一)《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地籍图复印件;
(二)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三)企业基本情况介绍;
(四)改制、改组、改造的形式和内容。
第八条土地估价机构应在接受委托后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土地估价报告》。
土地管理部门在收到《土地估价报告》后三个工作日内出具《土地估价结果确认书》。
第九条中央和省属企业、列为省级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和组建集团试点的企业及地价评估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土地估价结果和土地资产处置方案经市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省土地管理局确认和批准。
第十条土地估价费按国家规定收费标准的25%收取,最高不超过1000元。
第十一条企业应根据《土地估价结果确认书》和具体情况选择土地资产处置方式,拟定处置方案。
土地资产的处置有出让、租赁、入股等三种方式。
企业应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企业改制方案;
(二)市、县(区)人民政府对企业改制方案的批复;
(三)《土地估价结果确认书》;
(四)企业关于土地资产处置申请;
(五)《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第十二条国有企业破产或整体出售时应当办理土地出让手续。
出让方式可采取协议或拍卖方式,土地出让金全部留给企业用于职工安置。
第十三条实行部分出售的企业对出售部分土地资产应当采取出让方式,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收取评估确认地价的30%作为土地出让金。
第十四条实行租赁的企业,土地资产采取租赁方式处置,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收取土地租金,年租金标准为评估确认的土地年租金的20%.
第十五条上市的股份制企业,土地资产采取出让、作价入
股、租赁三种方式处置。
采取出让方式的,按评估确认地价的20%缴纳土地出让金;以作价入股方式处置的,土地资产按评估确认地价的20%界定为国家股挂账,股红暂留企业;以租赁方式处置的,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收取土地租金,年租金标准为评估确认的土地年租金额的20%.
第十六条实行合资合作的企业,土地资产采取出让、作价入股、租赁三种方式处置。
采取出让方式的,按评估确认地价的20%缴纳土地出让金;以作价入股方式处置的,土地资产按评估确认地价的20%界定为国家股,同股同利;以租赁方式处置的,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收取土地租金,年租金标准为评估确认的土地年租金额的20%.
第十七条集体企业占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采取出让或租赁方式处置的,经批准可以按照不低于评估确认的地价或评估地价核定的土地租金的30%缴纳土地出让金或土地租金,土地资产收益其余留给集体企业用于技术改造和职工安置。
第十八条困难企业,经申请可缓交两年土地出让金或土地租金。
第十九条实行股份合作制、兼并、联合、分立、组建集团、
组建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如土地用途不变,又不能办理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可保持原划拨土地使用方式,但必须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企业的要求和经济承受能力确定具体的土地处置方式,并在收到企业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意见。
第二十一条企业土地资产经评估确认和处置后,进行变更土地登记,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二十二条如有下列情况,土地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一)地价未按规定进行确认;
(二)土地资产处置方案未履行审批手续;
(三)未按规定办理有关用地审批手续;
(四)在土地资产处置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现象或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行为。
第二十三企业因改制办理出让土地使用手续后,在使用期内如改变土地使用用途,应依法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集体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具体条款由市国土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