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拆迁补偿的相关政策规定(试行)
2024年棚户区改建住房拆迁补偿规则方案

2024年棚户区改建住房拆迁补偿规则方案____年棚户区改建住房拆迁补偿规则方案一、前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棚户区改建已成为许多城市改善居民生活质量的重要工作之一。
在棚户区改建过程中,拆迁补偿是一项关键性的工作,直接关系到居民的切身利益。
为了确保棚户区改建顺利进行,同时维护拆迁居民的合法权益,制定合理的拆迁补偿规则是非常必要的。
二、拆迁补偿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在棚户区改建中,所有受到拆迁影响的居民都应当享受到公平、公正的待遇,不论其社会地位、财产状况、身份等因素。
2. 尊重个人权益原则:拆迁补偿应尊重居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和权益。
3. 置换为主原则:对于拆迁居民,优先选择置换方式,让他们继续生活在原有的社区或附近区域,减少对居民生活的不便和社区结构的破坏。
4. 合理补偿原则:拆迁补偿应根据居民的实际损失进行合理计算,包括失去住房、土地、财产和其他利益等方面的损失。
三、拆迁补偿内容1. 住房补偿(1)建房补偿:对于拆迁居民所居住的棚户区房屋,根据其建筑面积、使用年限等因素提供相应的建房补偿。
具体补偿标准按照当地市场参考价和拆迁房屋的实际情况确定。
(2)租房补偿:对于无法实现置换的拆迁居民,提供租房补贴,确保他们在棚户区改建期间能够继续居住在相对稳定的居住环境中。
租房补贴标准按照当地市场租金行情和拆迁居民的实际需求确定。
2. 土地补偿拆迁居民所占用的土地应根据其状况、土地用途等因素提供相应的土地补偿。
具体补偿标准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当地市场行情进行确定。
3. 搬迁补助对于因拆迁而需要搬迁的居民,提供相应的搬迁补助,用于支付搬家费用和部分搬迁后的生活开支。
搬迁补助标准按照当地的生活水平和搬迁居民的实际需求确定。
4. 生活保障对于一些特殊困难群体,如贫困居民、老人、残疾人等,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障和生活救助。
确保他们在拆迁过程中能够继续享受到基本的生活保障和社会福利。
5. 业务补偿对于因拆迁而导致生产经营活动受到影响的居民,按照其实际损失提供相应的业务补偿,包括停产停业补偿、设备设施搬迁等方面的补偿。
棚户区改造最新政策房子是怎么补偿的

一、棚户区改造最新政策房子是怎么补偿的(一)货币补偿补偿补助总款=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外迁补助费+其他补助费(二)房屋产权调换1、产权调换房屋本项目产权调换房屋位于北辛安安置房小区。
产权调换房屋为期房,临时安置期限为36个月。
安置房A区房屋为普通商品房,安置房B区房屋为“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商品房。
2、补偿补助总款补偿补助总款=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其他补助费3、产权调换房屋面积4、产权调换房屋购买价格5、选房顺序(三)被征收房屋价值、标准房地产价格、基准价格1、被征收房屋价值2、标准房地产价格、基准价格(四)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外迁补助费1、搬迁费2、临时安置费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4、外迁补助费(五)其他补助费1、平房补助费:补助标准为400元/平方米(仅限于未建地下室、地面二层及以上等建筑),计算基数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
2、低保、残疾补助费:补助标准为20000元/证。
3、电话移机费:补助标准为235元/部。
4、空调移机费:补助标准为400元/台。
5、有线电视移机费:补助标准为300元/终端。
6、热水器移机费:补助标准为300元/台。
7、对选择安置房B区产权调换房屋的,以所选安置房B区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为基数给予补助费,标准为1500元/建筑平方米。
8、未经批准建设的地下室、地面二层及以上等建筑,不予补偿,只按照本项目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重置成新价给予补助费。
棚户区二、棚户区改造和普通拆迁有什么区别棚户区拆迁补偿和正常房屋拆迁补偿的补偿项目基本是一样的,只是补偿的标准、补偿的多少等存在区别。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哈尔滨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

哈尔滨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8.02.20•【字号】•【施行日期】2008.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哈尔滨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的精神和要求,为加快我市棚户区改造步伐,改善人民群众居住条件,提高城市环境质量,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十七大”关于着力改善民生、实现住有所居的要求和《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以及全国和全省住房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市委建设“三个适宜”现代文明城市的总体要求,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为主攻方向,坚持“大改造”与“大开发”协同推进的原则,实施“好民居”计划,大力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举各方之力,打一场棚户区改造的攻坚战和歼灭战,努力实现棚户区改造在质量和数量上的跨越,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二、工作目标从2008年起至2010年,利用3年时间集中改造85片棚户区,改造拆迁房屋建筑面积530万平方米,涉及居民8万余户,涉及主要公企单位89家。
2008年改造230万平方米,涉及居民2.4万余户;2009年改造200万平方米,涉及居民4万余户;2010年改造100万平方米,涉及居民1.6万余户。
在改造过程中,要实现八个促进。
一是促进住房保障体系的建立。
通过棚户区改造配建保障住房,对棚户区内符合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政策条件的被拆迁居民就地落实政策,一次性解决住房困难。
二是促进城市重点工程的推进。
通过棚户区改造为重点工程推进创造条件。
三是促进城中村改造。
把城中村改造与棚户区改造政策相衔接,在棚户区改造的整体规划中予以考虑。
四是促进历史文化街区建筑的保护和旧住宅区的综合整治。
对棚户区改造中涉及到的历史文化街区及其建筑要统一规划,科学修葺,合理保护;对不需大拆大建的旧住宅区,积极进行房屋维修养护、配套设施完善、环境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意见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02•【字号】哈政发[2011]5号•【施行日期】2011.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意见(哈政发〔2011〕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已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1月21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为全面贯彻落实《征收条例》,依法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进行,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切实提高认识,明确总体要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是公共利益项目顺利实施的前提,也是保证城市建设、加快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条件。
各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重要意义,坚持“依法行政、公平补偿、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依法有序快速推进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房屋征收部门要抓紧制定完善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规定,切实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要紧密结合城市发展战略要求,统筹兼顾、合理编制全市房屋征收计划,积极协调、指导、监督各区政府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各区政府要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调动一切可用力量,利用一切积极条件,克服一切不利因素,保证房屋征收进度、质量及社会稳定。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联系,密切工作衔接,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全力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努力为全市经济社会好发展快发展大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二、确定征收责任,强化工作落实根据《征收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我市实行“全市统筹、分区实施”的房屋征收工作体制。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棚户区改造强制拆迁规定的通知-哈政发[200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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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棚户区改造强制拆迁规定的通知正文:----------------------------------------------------------------------------------------------------------------------------------------------------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棚户区改造强制拆迁规定的通知(哈政发〔2008〕9号)各有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哈尔滨市棚户区改造强制拆迁规定》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二○○八年四月七日哈尔滨市棚户区改造强制拆迁规定为确保我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实施,从根本上解决城市拆迁工作中遇到的“钉子户”问题,保护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哈尔滨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拆迁补偿相关政策的规定(试行)》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扩大区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加大对区县(市)发展政策支持的实施意见》(哈政发〔2007〕2号),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授权各区人民政府组织完成本辖区内的依法强制拆迁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在拆迁工作中要积极发挥作用,认真组织、主动协调;市建设、规划、国土、房产、城管执法、公安、监察等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积极予以配合。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道里区、道外区、南岗区、香坊区、平房区、松北区棚户区改造强制拆迁项目。
第三条各区人民政府对实施强制拆迁的案件要认真审核,对确认的案件应当报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加强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强制拆迁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在组织拆迁前,要发出公告,做好宣传。
拆迁人应向被拆迁人提供合法可行的拆迁补偿方案。
对被拆迁人提出的合法要求,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给予明确答复。
哈尔滨土地征收补偿费标准

哈尔滨土地征收补偿费标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征收成为了城市发展的必要手段。
而土地征收补偿费则是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方式之一。
作为黑龙江省的省会城市,哈尔滨市在土地征收补偿费标准的制定方面也有自己的规定。
一、土地征收补偿费的概念土地征收补偿费是指国家、集体或者个人依法征收土地时,应当向土地使用权人、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他土地权利人支付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搬迁补助费、生活困难补助费等。
二、哈尔滨市土地征收补偿费的标准根据哈尔滨市政府的规定,哈尔滨市土地征收补偿费的标准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城镇建设用地征收补偿费城镇建设用地征收补偿费是指政府依法征收城镇建设用地时,应当向土地使用权人、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他土地权利人支付的补偿费用。
按照哈尔滨市政府的规定,城镇建设用地征收补偿费的标准为:土地补偿费+搬迁补助费+生活困难补助费。
(1)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是根据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土地等级、土地收益等因素确定的。
根据哈尔滨市政府的规定,土地补偿费的标准如下:①居住用地:1000-2000元/平方米;②商业用地:2000-3000元/平方米;③工业用地:1500-2500元/平方米;④公共设施用地:1000-2000元/平方米;⑤其他用地:1000-2000元/平方米。
(2)搬迁补助费搬迁补助费是指政府依法征收土地时,为了保障被征收人的基本生活,向其支付的一次性补助费用。
根据哈尔滨市政府的规定,搬迁补助费的标准为:每人1000元。
(3)生活困难补助费生活困难补助费是指政府依法征收土地时,为了保障被征收人生活的基本需要,向其支付的补助费用。
根据哈尔滨市政府的规定,生活困难补助费的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最长不超过三年。
2.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征收补偿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征收补偿费是指政府依法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时,应当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他土地权利人支付的补偿费用。
根据哈尔滨市政府的规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征收补偿费的标准为:土地补偿费+生活困难补助费。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1.01•【字号】哈政办综[2010]17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哈政办综〔2010〕1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意见》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一月一日哈尔滨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意见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确保项目建设征地工作顺利实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08〕10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征地补偿安置的基本原则(一)坚持严格执法的原则。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实施征地工作,严格执行征地拆迁补偿政策,坚决打击采取非法手段诈取国家征地补偿资金的违法行为。
对预征地公告发布后,违法抢建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和抢种的农作物、经济作物等,一律不予补偿;对不具备生产功能的棚室、鱼池和不能灌溉的水井等农业、水利设施,一律不予补偿。
(二)坚持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原则。
认真执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规范征地行为,防止损害被征地农民利益的事件发生。
多渠道拓宽安置途径,采取建立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多元化补偿的措施和手段安置被征地农民,保证失地农民的原有生活质量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三)坚持“保稳定”的原则。
属地区政府是征地维稳的第一责任人,要及时落实征地补偿安置资金,确保补偿安置费用足额到位,对未落实好征地安置补偿的不能强行征地。
哈尔滨安置补偿标准

哈尔滨安置补偿标准哈尔滨市是我国东北地区的重要城市,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涉及到征地拆迁的问题也日益凸显。
在城市更新改造过程中,对于被征地拆迁的居民,安置补偿标准是一个关乎民生的重要问题。
下面我们将对哈尔滨市的安置补偿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对于被征地拆迁的居民,哈尔滨市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对其进行合理的安置和补偿。
在安置方面,市政府将根据被征地拆迁范围和规模,统筹安排新的居住地,并提供相应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
同时,对于因征地拆迁而失去的农田、果园、林地等,也将给予合理的安置补偿。
其次,关于补偿标准,哈尔滨市将根据被征地拆迁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房屋、土地、果园、农田等不同类型的补偿标准,确保被征地拆迁的居民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
在确定补偿标准时,市政府将充分考虑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土地利用情况、市场价格等因素,确保补偿标准公平合理。
此外,对于被征地拆迁的居民,哈尔滨市还将提供相关的社会保障和就业帮扶政策,帮助他们顺利过渡,重新安置生活。
市政府将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建立健全的安置补偿机制,确保被征地拆迁的居民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安置和补偿。
总的来说,哈尔滨市在征地拆迁的安置补偿工作中,将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充分尊重被征地拆迁的居民的合法权益,努力做到安置合理、补偿公平。
市政府将不断完善相关政策和制度,加强监督和管理,确保安置补偿工作的公开透明和规范有序。
同时,也呼吁社会各界关注征地拆迁工作,共同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综上所述,哈尔滨市的安置补偿标准是一个严肃而复杂的问题,市政府将一如既往地重视并积极推动相关工作,以确保被征地拆迁的居民能够得到合理的安置和补偿,实现城市建设和居民生活的双赢局面。
希望社会各界能够共同关注和支持,共同促进城市建设和社会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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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拆迁补偿的相关政策规定(试行)
哈尔滨市棚户区改造项目
房屋拆迁补偿相关政策的规定(试行)
哈棚改发[2008]2号
为依法保护棚户区改造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改善棚户区居民的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加快我市棚户区改造步伐,根据《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和《哈尔滨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遵循的原则
(一)以人为本、民生优先。
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以棚户区广大群众的利益为重,充分考虑并妥善解决棚户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给予政策倾斜和合理照顾,促进我市住房保障体系的建立,确保“住有所居”。
(二)公开公正、和谐拆迁。
依法保护棚户区各类房屋被拆迁居民的合法权益,做到群众参与、社会监督、阳光操作,减少拆迁矛盾和纠纷。
(三)统筹兼顾,合理补偿。
结合市情,因地制宜,处理好房屋拆迁过程中的各种利益关系,既要使拆迁困难家庭得到利益和实惠,又要做到合理控制拆迁成本,使拆迁补偿政策合法性与合理性相兼顾。
(四)统一性和连续性。
与国家、省、市拆迁法规和政策相统一,注意新旧政策衔接,保持全市拆迁改造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既要有利于推进棚户区改造,又要有利于非棚户区拆迁的顺利实施。
二、房屋拆迁补偿与保障规定
(一)住宅房屋拆迁补偿
1、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2、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成新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估价确定。
拆迁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依照其约定。
3、实行产权调换的,按照“拆一还一”,结算结构差价的方式执行, 由被拆迁人按照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与产权调换安置房屋建安成本结算差价。
产权调换房屋根据被拆迁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就近上靠标准安置户型。
产权调换房屋户型设计应当符合实际需要,产权调换安置户型设计标准为:一室半建筑面积50平方米、两室建筑面积60平方米、两室半建筑面积70平方米;同时设置保障户型一室或一室半,设计标准为建筑面积40平方米。
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70平方米以下的部分,免交结构差价。
超出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就近上靠产权调换安置户型内的部分,可以按照综合建设成本交纳购房款。
被拆迁人要求超过标准户型建筑面积安置房屋的,超出标准户型之外的部分按照商品房屋销售价格交纳购房款。
改造范围内批准的新建工程规划能够满足产权调换的,应当在改造范围内实行产权调换;拆迁后因市政等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批准的
偿标准的,按照最低补偿标准执行。
3、对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被拆迁人或者公有住宅房屋承租人,给予2万元照顾;对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中登记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给予1万元照顾。
4、具有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或者货币补贴资格,以及具有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被拆迁家庭,按照本政策进行补偿安置后,经申请重新核定,仍具有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或者货币补贴资格以及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直接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或者廉租住房政策。
(三)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
拆迁非住宅房屋,按照《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三、关于无证照房屋的处理
(一)对于经市城市规划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或者提供虚假房屋证照获取利益的房屋所有人,由规划、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等部门依法查处,不予补偿。
对涉及出具虚假房屋证照的人员,由纪检监察、公安等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对于无证照房屋的拆迁,房屋使用人能够积极支持拆迁工作,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给予救助补贴:
1、具有拆迁范围内哈市常住户口;
2、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低于我市上年度人均建筑面积标准;
3、房屋具备居住条件和使用功能;
4、长期在此居住且无其他住房。
(三)对符合救助补贴条件且具有经济适用住房或者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可以直接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或者廉租住房政策。
(四)对不符合救助补贴条件但积极支持拆迁工作,并在规定期限内拆除违法建筑的,可给予适当补贴。
(五)对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同时具有土地、规划等能够证明房屋来源合法手续的,由规划、国土资源、房产住宅、监察等部门组成联合复查组,对审批手续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确认无误后,参照有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给予补偿;由于历史原因造成手续不全的被拆迁房屋,由联合复查组进行确认后,参照有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给予合理补偿。
(六)补贴标准由各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对无证照房屋的处理,应当进行公示。
四、其他相关规定
(一)符合房改政策但未实施房改的被拆迁住宅房屋,原则上先行房改,房屋承租人支付房改费用后,拆迁人应对房屋承租人按房屋所有权人的标准依法进行补偿安置。
(二)被拆迁人按照综合建设成本或建安成本交纳购房款的房屋面积,比照经济适用住房办理产权;被拆迁人要求按照商品房销售价格交纳上靠面积购房款的,办理商品房产权。
(三)被拆迁人(含房屋承租人、使用人)只能享受一次棚户区拆迁优惠。
(四)在棚户区改造中,对积极配合拆迁改造工作的被拆迁人或者被拆迁房屋承租人,适当给予奖励,奖励标准由拆迁所在区政府自行制定。
(五)对于个别被拆迁居民提出不合理要求拒不搬迁,影响绝大多数被拆迁改造居民利益的,应当依法实施强制拆迁。
(六)本规定适用于本市道里区、道外区、南岗区、香坊区、平房区、松北区的棚户区改造拆迁项目。
(七)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规定实施前已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项目,仍按原政策执行。
哈尔滨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
二OO八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