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区域光伏电站并网运行及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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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新能源集控中心调度管理考核细则(征求意见稿)

水电、新能源集控中心调度管理考核细则(征求意见稿)

水电、新能源集控中心调度管理考核细则(征求意见稿)1 总则:1.1.为保障华电新疆公司新能源集控中心(以下简称集控中心)所监控的风电场、光伏电站和水电站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促进华电新疆公司新能源协调发展,根据国网公司《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西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细则》、《新疆电网调度规程》、《新能源不安全时间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华电新疆公司新能源集控中心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华电新疆公司《水电、新能源集控中心调度管理考核细则》。

1.2.本细则适用于纳入华电新疆分公司新能源集控中心各风电站、光伏电站和水电站,以及后续接入的风电站、光伏电站和水电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略)3 管理内容及考核所有纳入华电新疆发电有限公司水电、新能源集控中心监控的风电场、光伏电站和水电站必须严格执行《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西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细则》、《新疆电网调度规程》,否则除按以上“两个细则”考核外,还需承担管理责任。

3.1 场站配合的工作3.1.1风电场、光伏电站和水电站应严格服从集控中心和相关调度机构的指挥,迅速、准确执行调度指令,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者拖延执行。

接受调度指令的风电场、光伏电站和水电站值班人员认为执行调度指令将危及人身、设备或系统安全的,应立即向发布调度指令的调度机构值班调度人员报告并说明理由,由集控中心和调度机构值班调度人员决定该指令的执行或者撤销。

对于无故延缓执行调度指令、违背和拒不执行调度指令的风电场、光伏电站和水电站,将给予通报,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3.1.2风电场、光伏电站和水电站调管设备各项操作应按照《新疆电网调度规程》、《华电新疆公司新能源集控中心调度规程》和相关规定执行,未经集控中心和调度机构同意不得擅自开停机、擅自变更调管设备状态、擅自在调管设备上工作。

3.1.3不属于调管的设备,但操作后对系统运行方式有影响或需要电网调度进行相应的配合操作时,集控中心值班长和各场站运行值班人员应在得到电网值班调度员的同意后才能进行操作。

新疆电网“两个细则”相关知识介绍

新疆电网“两个细则”相关知识介绍

2、 “两个细则”之间的关系及意义
能 监 局:制定规则,监督协调 电网企业:管理评分,统计结算 发电企业:参与反馈,计算结算
3、西北电网“两个细则”基本情况
2007年西北电监局组织开展了西北区域第一版“两个细 则”的编制工作,经过一年多的系统调研、数据测算、规则 研讨工作,确保了西北区域“两个细则”在2009年4月1日正 式颁布实施,率先在全国范围内结算。
第一版在原国家电监会《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及 《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框架下,涵盖了 “安全管理、运行管理、检修管理、技术指导和管理”等考 核条款内容,以及“辅助服务定义与分类、提供与调用、考 核与补偿、计量与结算、监督与管理”等补偿条款内容,确 定了西北区域“分省平衡、统一管理”的基本运作模式,使 得“两个细则”成为规范调度运行和强化网厂安全的重要管 理手段。
资金去处
补偿资金 =
考核资金 + 分摊资金 + 50%差额资金
2、 “两个细则”之间的关系及意义
一是规范了市场主体的运营行为,促进了厂网和谐; 二是有效调动了发电企业提供辅助服务的积极性,有 效促进了电力企业提高生产管理水平和设备运行水平; 三是电网的安全运行指标得到改善,促进了电力系统 的安全稳定运行和电能质量的提高。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西北电力系统内由省级及以上调 控机构直调的发电厂(含并网自备电厂)和由地调直调的 风电、光伏、装机容量50MW及以上的水电站、生物质能发 电厂、光热发电厂。地调范围内的其它发电厂并网运行管 理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新建并网机组通过整套启动试 运行后立即纳入本细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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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涉网性能类
AGC、一次调频、AVC、无功服务、风光 功率预测等 ※增补新能源AGC、快速频率响应、SVC、无功 等涉网性能指标 ※增补火电机组深度调峰期间涉网性能指标 ※考虑装机容量的影响,统一调减各项分值

独立储能的四种盈利模式及收益率分析

独立储能的四种盈利模式及收益率分析

独立储能的四种盈利模式及收益率分析今年国内储能的积极变化,首先体现在需求的快速增长。

据统计,9月新型储能项目共149个(含规划、建设、运行),规模合计13.1GW/35.1GWh,其中规划/在建项目规模12.9GW/34.5GWh。

其中电网侧占64%,达8.4GW/19.0GWh,均为独立储能。

用户侧工商业占比98%。

独立储能占比超60%,商业模式广受市场认可,大势所趋。

工商业主导用户侧项目,未来增量可期。

EPC均价长期维持1.8元/Wh以上高位,9月更突破2元/Wh,价格上行,储能产业链盈利空间持续提升。

经济性推动独立储能单价提升。

据统计,7-9月独立储能均价为1.90、2.04、1.98元/Wh,高于同期新能源强制配储均价约0.3-0.4元/Wh,为产业链打开盈利空间。

独立储能收益模式可分为四种独立储能指的是独立储能电站,其独立性体现在可以以独立主体身份直接与电力调度机构签订并网调度协议,不受位置限制。

独立储能收益模式大致可分为如下四种:共享租赁、现货套利、辅助服务、容量电价。

共享租赁共享储能是由第三方或厂商负责投资、运维,并作为出租方将储能系统的功率和容量以商品形式租赁给目标用户的一种商业运营模式,秉承“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向承租方收取租金。

用户可以在服务时限内享有储能充放电权力来满足自身供能需求,无需自主建设储能电站,大幅减低原始资金投入,充分考虑储能建设的成本和合理收益。

图:共享储能使新能源业主免于一次性资本开支对共享储能投资商而言,容量租赁费用是稳定的收入来源,国内一般在250-350元/kW/年之间,对于一座100MW的共享储能电站而言,容量租赁费用可达2500-3500万元/年。

现货套利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推动新型储能参与电力市场和调度运用的通知》同时明确指出独立储能电站向电网送电的,其相应充电电量不承担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约减少储能电站度电成本0.1-0.2元/kWh。

技标2013-000-南方电网新能源通信技术规范

技标2013-000-南方电网新能源通信技术规范

南方电网设备〔2013〕23号附件技术标准大纲(新能源通信技术规范)一. 项目名称及计划编号项目名称:《南方电网新能源通信技术规范》计划编号:技标2013-024二. 编制目的随着新能源的不断发展,新能源已经开始在南方电网公司范围内逐步推广应用,未来太阳能、燃料电池、光伏能源等新的分布式能源也将逐渐投入使用,需要电力通信为新能源与电网的协同工作提供信息交换的通道。

本技术规范研究编制适用于南方电网在新能源中各项业务应用通信技术标准,提供了关于新能源的通信技术规范,指导南方电网新能源通信网络的规划、设计、运行维护以及网络管理,为南方电网公司新能源接入的监视、控制应用提供稳定、可靠、高效运行的通信平台,提高电网稳定运行水平和经济运行水平。

三. 编制依据(1)《光传送网体系设备的功能块特性》(GB/T 20187-2006);(2)《继电保护与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GB14285-2006)(3)《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B 50062-2008)(4)《光纤通道传输保护信息通用技术条件》(DL/T 364-2010)(5)《同步数字体系(SDH)光缆线路系统进网要求》(GB/T 15941-95)(6)《220~500千伏电网继电保护装置运行整定原则》(DL/T 559-94)(7)《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运行管理规程》(DL/T516-2006)(8)《基于SDH的多业务传送节点技术要求》(YD/T 1238-2002)(9)《接入网技术要求-基于以太网技术的宽带接入网》(YD/T 1160-2001)(10)《IP网络技术要求-网络性能参数与指标》(YD/T1171-2001)(11)《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总体方案》(2006年11月)国家电监会[2006]34号(12)《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第5号)(13)《中国南方电网电力调度管理规程》(Q.CSG 2 1003-2008)(14)《中国南方电网电力调度管理规程》(Q/CSG212045-2011)(15)《南网总调直调系统线路保护及其通道命名管理规定》/CSG212020-2011)(16)国家能源部分布式发电管理暂行办法(17)风电场接入电力系统技术规定GB/T 19963-2011(18)大型风电场并网设计技术规范NBT 31003-2011(19)光伏系统并网技术要求GBT 19939-2005(20)电力光纤通信工程验收规范DL/T 5344-2006(21)电力系统通信设计技术规定DL/T 5391-2007(22)电力系统通信站过电压防护规程DL/T 548-2012(23)南方电网应用公网通信技术规范Q/CSG 110005-2011(24)南方电网风电场接入电网技术规范Q/CSG 110008-2011(25)广东电网公司通信管理办法四. 编制原则本标准按照《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技术标准管理规定》、《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开展编写工作,遵循《电力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行业、国家标准相协调。

电网“两个细则”发展趋势对调频辅助服务市场的影响

电网“两个细则”发展趋势对调频辅助服务市场的影响

史丹梅智
爱迪生
类比:金融、通信
特斯拉
常规电源(火电、水 电和核电)和新能源 (风电、光伏、地热 电站、大容量储能等) 设备及其控制保护系 统
紧密影响和耦合 电压和频率 有功和无功
相互协调和谐发展
交直流输电网架、 变电设备和用电负 荷相关的电网保护 和控制系统(切机、 切负荷、直流调制 等)
电源
电网
1
现版“两个细则”中调频规定
2
各区域"两个细则"实施情况
3
“两个细则“的发展趋势
4
对调频辅助服务市场的影响
《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简称“两个细则”,是按照国家电监会文件要求,在专家多方面论证 研究、经过大量数据统计分析的基础上,由地方电监局结合地方网省 实际,经过有关电力企业充分讨论、广泛征求意见后制订完成、颁布 实施的。“两个细则”对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维护 电力企业合法权益,加强辅助服务管理和并网电厂考核工作,促进厂 网协调发展,规范市场秩序,推进电力市场建设,提高电能质量和安 全稳定运行水平具有重要作用。
有偿调峰服务补偿
有偿调峰服务按机组计量: 1.深度调峰服务补偿:机组调峰超过基本调峰能力的部分,按照电量 进行补偿; 2.燃煤火电机组启停调峰补偿:每台次按照启停间隔时间和机组容量 进行补偿; 3.燃气火电机组启停调峰补偿:每台次按照容量大小进行补偿; 4.水电机组启停调峰补偿:每台次按照容量大小进行补偿。(华中水 电机组不补偿)

有效转动惯量
《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编制目的
为保障区域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维护电力企业的合法 权益,促进电网经营企业和并网发电厂协调发展,根据《发电厂并网运 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号),制定本细则。

东北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运营规则(试行)【全文】

东北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运营规则(试行)【全文】

东北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运营规则(试行)【全文】展开全文东北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运营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辅助服务分担共享新机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保障东北地区电力系统安全、稳定、经济运行,促进风电、核电等清洁能源消纳,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同意开展东北区域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专项改革试点的复函》(国能监管〔2016〕292 号)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制定依据为《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 号)及其相关配套文件、《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令第432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16 年体制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国能综法改〔2016〕57号)、《关于推动东北地区电力协调发展的实施意见》(国能电力〔2016〕179号)、《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电监市场〔2006〕43号)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东北地区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调度指挥的并网发电机组、获得准入的电力用户等开展的辅助服务交易行为。

东北电力辅助服务市场所有成员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四条本规则所称辅助服务是指为维护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保证电能质量,由并网发电厂或电力用户提供的除正常电能生产外的市场化辅助服务。

第五条发电企业参与辅助服务市场要严格执行调度指令,要以确保电力安全、供热安全为前提,不得以参与辅助服务市场交易为由影响居民供热质量。

第六条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以下简称东北能源监管局)负责电力辅助服务市场的监督与管理,负责监管本规则的实施。

第二章市场成员第七条东北电力辅助服务市场成员包括市场运营机构和市场主体。

第八条东北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运营机构为东北地区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交易机构。

其主要职责是:(一)管理、运营东北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二)建立、维护市场交易的技术支持平台;(三)依据市场规则组织交易,按照交易结果进行调用;(四)与市场主体进行结算;(五)发布市场信息;(六)评估市场运行状态,对市场规则提出修改意见;(七)紧急情况下中止市场运行,保障系统安全运行;(八)向东北能源监管局提交相关市场信息,接受监管。

西北及新疆电网“两个细则”考核实施细则相关知识培训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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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风电场、光伏电站不具备AVC功能按每月5分/万千瓦考核。加装AVC设备 的风电场、光伏电站应保证其正常运行,不得擅自退出并网风电场、光伏电站的 AVC功能,并网风电场、光伏电站AVC功能已正式投运后由于AVC设备故障问题导 致退出AVC功能的按每天1分/万千瓦考核。AVC机组的调节容量发生变化时,电厂 应提前一周报相应调控机构备案,未及时报送按每次2分/万千瓦考核。
随着电网的快速发展,尤其是新能源快速发展,2014年4月份,西北能监局正 式启动西北区域第三版“两个细则”的修编工作,经过规则研讨、系统建设和数据 测算等工作,2015年10月1日正式执行,对提升西北区域发电企业机组运行管理水 平起到了积极作用。
2017年底,为进一步加强新能源电厂管理,结合西北各省辅助服务市场建设情 况,西北能监局启动第四版“两个细则”修编工作,2018年经过长达一年的规则研 讨及数据测算工作,于2019年1月1日正式执行。
2、实施的意义
规范了市场主体的运营行为,促进了厂网和谐; 有效调动了发电企业提供辅助服务的积极性,有效促进了电力企业提高生产管理
水平和设备运行水平; 电网的安全运行指标得到改善,促进了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和电能质量的提
高。
3、 “两个细则”之间的关系及意义
目标:看得见,算得出,拿得到
能 监 局:制定规则,监督协调 电网企业:管理评分,统计结算 发电企业:参与反馈,计算结算
2022年12月1日,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西北区域电力并 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西北区域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 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
5、“两个细则”主要内容 亮点之处
※ 增补火电机组深度调峰期间涉网性能指标,填补 国内并网机组管理的空白。 ※ 将新能源可用功率系列指标纳入“两个细则”考 核,增补新能源AGC、快速频率响应、SVC等涉网性能 指标,实现对西北区域新能源的全面化管理。 ※ 首次设置考核、补偿项目的“天花板”价格,营 造良性奖惩环境。

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西北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维护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电网经营企业和并网发电厂协调发展,根据《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号),结合西北电力系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西北电力系统内由省级及以上调度机构直调的发电厂(含并网自备电厂)和由地调直调的风电、光伏、装机容量50MW及以上的水电站。

地调地区电网内的其它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新建机组通过整套启动试运后纳入本细则管理。

网留电厂暂不参加考核。

新疆电网依据本细则制定的相应细则另行发布。

第三条本细则各条款规定的违规情况,未经特别申明,均指由发电企业责任引起的,非发电企业责任引起的不予考核,由相关调度机构负责责任认定,发电企业有争议的,按照本细则相关章节条款处理。

第四条西北区域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以下简称电力调度机构)在能源监管机构授权下按照调度管辖范围具体实施所辖电网内并网电厂运行的考核,考核结果报能源监管机构批准后执行。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五条电网经营企业、并网发电厂、电力用户有义务共同维护西北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电力调度机构按各自调度管辖范围负责电网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并网发电厂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西北各级电力系统调度规程及其它有关规程、规定。

第七条并网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通信设备、自动化设备、励磁系统及电力系统稳定器(PSS)装置、调速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等运行和检修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等,应符合能源监管机构及西北区域电力调度机构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以上制度不完善者,应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者,按10分/项每月考核。

第八条单机容量200MW及以上的发电厂必须配备同步向量测量单元(PMU);电压等级在110kV及以上,且接入总装机容量超过40MW的风电场和光伏电站,其升压站必须配备PMU装置。

“两个细则”调度管理规定

附件“两个细则”调度管理规1总则1.1为规范山东电网《华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基本细则》(以下简称“两个细则”)工作流程和管理内容要求,确保发电机组并网运行考核和辅助服务补偿数据准确,制定本规定。

1.2依据“两个细则”和《山东电力系统调度管理规程》等要求,根据调度中心、信通中心各处室的职责和分工制定本规定。

1.3本规定涉及并网运行考核内容包括: 调度纪律、安全管理、发电计划曲线、AGC、AVC、调峰、无功辅助服务、一次调频、黑启动、检修管理、自动化设备管理、高压侧或升压站管理、通信设备管理、非计划停运、水电厂水库调度管理、励磁系统和PSS装置管理和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考核。

本规定涉及的辅助服务补偿内容包括:有偿调峰、无功、AGC服务、AVC服务、旋转备用和黑启动补偿。

1.4“两个细则”适用范围目前暂为统调公用电厂(不包括风电场和光伏电站),统调自备电厂、泰山电站不实施考核和补偿,具体参与考核和补偿的机组明细见山东电监办有关规定。

1.5“两个细则”涉及的调度纪律、安全管理、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高压侧或升压站管理、励磁系统和PSS装置管理、无功辅助服务、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黑启动、自动化设备管理、通信设备管理考核和黑启动补偿以电厂为单位统计计算,其余考核、补偿均以单机为单位统计计算。

1.6水电厂水库调度管理考核不实施。

2工作流程及时限2.1每日或每月底前,各责任处室对各项考核、补偿以及免除考核、免补偿内容进行设置、维护,每月5日前,对上月考核、补偿设置进行核对、修改,每月6日,统计计算上月预考核、预补偿结果。

2.2每月10日前,通过“两个细则”技术支持系统及厂网信息沟通互动平台发布上月“两个细则”的初步统计结果(预考核、预补偿结果);2.3每月14日前,各责任处室完成预考核、预补偿结果的争议复核,调度计划处重新计算并向发电企业发布。

2.4每月17日前,调度计划处出具上月考核、补偿原始清单,报送省电监办及交易中心等部门。

风电场、光伏电站一次调频技术方案(含试验方案)


一、项目背景
4.新能源厂站一次调频现状
根据南网要求,调管范围内 10 kV 及以上电压等级 线路与电网连接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风电场以及 35 kV 及以上电压等级并网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光伏发电站 也逐步进行一次调频功能整改。
目录 项目背景
总体思路
设备改造技术方案 系统调试测试方案
二、总体思路
考虑到现有AGC系统控制计算实时性不佳,加 上通讯环节冗长和通讯协议采用耗时较长的 TCP/IP 协议,总体比较适合时间周期要求较长的 二次调频。
二、总体思路
对于当前启动响应时间较短的一次调频等快速频率响 应功能,增加专用的一次调频装置(即新能源快速功率控 制装置,以下简称快速调频装置)来实现,该装置与 AGC 系统相互配合分工,通过信号联闭锁,分别实现光 伏电站的一次调频和二次调频控制响应,并且实现两者间 的功能协调配合。
目前,新能源电站的调节速度缓慢, 缺少一种与电网有效的“同步”机制,在 电力系统受扰处于紧急状态时,新能源电 站发挥不了应有作用,再加上新能源发电 存在的时段性和间歇性,高比例的新能源 电站接入给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带来了严
一、项目背景
4.新能源厂站一次调频现状
目前,全国范围内西北电网、湖北电网、内 蒙古、河北等区域电网相继开展了新能源厂站一 次调频的推广、应用、技术研究、规范制定等相 关工作。
快速频率响应系统根据 AGC 系统转发的 AGC 目标值与采集到的实时频率 计算调频综合目标值,通过专用的高速通信管理设备下发能量管理平台执行;当 执行完成后,再次判断频率值大小,如果还在死区外,继续计算进行再一次调频 ;如果已经进入频率死区,调频系统置为开环,并遥控 AGC 系统闭环。
2. 技术原理
(3)新能源电站快速频率响应功能与 AGC 控制相协调,新能源电站有功 功率的控制目标应为 AGC 指令值与快速频率响应调节量代数和,其中,当 新能源场站在非限负荷工况下时,AGC 指令按频率超出死区时刻的实发功 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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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区域光伏电站并网运行及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广东、广西、云南、贵州、海南五省(区)(以下简称“南方区域”)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规范光伏发电并网调度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电力监管条例》、《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发改能源〔2016〕625号)、《光伏发电站接入电力系统技术规定》(GB/T 19964)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南方区域地市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直接调度的10kV及以上并网的集中式光伏电站(以下简称光伏电站)的运行管理,其他光伏电站参照执行。

第三条电力调度机构应按国家有关法律及技术标准的要求,为光伏电站接入电网提供必要的服务,加强光伏电站调度管理。

第四条光伏发电企业应严格遵守调度纪律,做好光伏电站的并网运行管理工作。

光伏电站应具备相应技术条件,满足本细则要求。

第五条光伏电站应在并网前签订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以并网调度协议中约定的调度对象为基本结算单元参与并— 1 —网运行考核及辅助服务补偿。

第六条南方区域能源监管机构依法对光伏电站并网运行考核及辅助服务补偿管理实施监管。

依据有关规定和能源监管机构授权,电力调度机构负责光伏电站运行考核及补偿管理,电网企业负责根据考核与补偿结果开展结算和分析等工作。

第二章调度运行管理第七条电网企业、并网发电厂、电力用户有义务共同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电力调度机构负责电力系统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

光伏电站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电力调度规程及相应电力调度机构的专业管理规程规定。

第八条新建光伏电站自连续试运行结束日(正式投运)次日起按照本细则进行考核;并网光伏电站因扩建机组原因,导致被考核的,由光伏电站申诉并经电力调度机构确认的,可豁免考核。

第九条光伏电站应按要求做好弃光电量统计管理,在24小时内及时向电力调度机构报告弃光统计电量和计算依据。

未按要求报告的,按当月全站额定容量×0.5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第十条电力调度机构应针对电力系统运行中存在的安全问题,及时制定反事故措施或风险防控措施。

光伏电站应及时落— 2 —实电力调度机构制定的反事故措施或风险防控措施,对不满足要求的应制定整改计划,并确保计划按期完成。

对未按时执行反事故措施、风险防控措施或整改计划的,每条按全站额定容量×2.5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对造成后果的,每条按当月全站额定容量×12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光伏电站应落实电力调度机构开展涉网安全检查提出的各项整改措施,将整改计划及结果报电力调度机构,电网公司应配合光伏电站落实各项整改措施。

因光伏电站原因未按计划完成整改的,每项按当月全站额定容量×2.5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对造成后果的,每项按当月全站额定容量×5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光伏发电企业应加强并网运行安全技术管理,保证光伏电站满足《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GB/T28566-2012)的要求。

发现不满足标准要求的,每项按当月全站额定容量×1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直至整改结束。

第十三条光伏发电企业应严格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指挥,严格遵守调度纪律,迅速、准确执行调度指令,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者拖延执行。

接受调度指令的光伏电站值班人员认为执行调度指令将危及人身、设备或系统安全的,应立即向发布调度指令的电力调度机构值班调度人员报告并说明理由,由电力调度机— 3 —构值班调度人员决定该指令的执行或者撤销。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每次按当月全站额定容量×5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一)不执行或无故拖延执行调度指令。

(二)未如实向电力调度机构报告调度指令执行情况。

(三)未如实或未及时向电力调度机构反映设备运行、异常情况或向电力调度机构错误传送设备实时信息。

(四)未经电力调度机构允许,擅自操作调度管辖的一、二次设备,擅自改变一、二次设备运行状态或参数。

(五)未及时或错误向电力调度机构报告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动作情况,延误事故处理。

(六)在调度管辖设备上发生误操作。

(七)不满足调度规程规定具备联系调度业务资格要求的。

(八)其他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认定属于违反调度纪律的事项。

第十四条光伏电站因频率、电压、电流等电气保护及继电保护装置、安自装置动作导致光伏发电单元解列的,不允许自行并网,光伏发电单元再次并网须向值班调度员提出申请,经值班调度员同意并网后,光伏发电单元方可并网。

违反上述规定的,— 4 —— 5 —每次按当月全站额定容量×5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在与主网解列的孤网上违反上述规定的,每次按当月全站额定容量×10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 光伏电站应按照有关要求控制有功功率变化值。

光伏电站有功功率变化速率应不超过每分钟10%额定容量。

取5分钟内每分钟功率变化差的平均值计算考核量,滚动计算,此项按日进行考核。

因太阳能辐照度降低而引起的光伏电站有功功率变化超出变化最大限值的免予考核。

变化率超出限值的,按以下标准对光伏电站进行考核:60/分钟110)0,(max 14401lim 功率变化率⨯⨯-=∑=i i P P W其中为第i分钟功率变化值,为功率变化极限值。

第十六条 因光伏电站自身原因造成光伏发电单元大面积脱网,一次脱网总容量超过光伏电站全站额定容量30%的,每次按当月全站额定容量×7.5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第十七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对限制光伏电站出力原因做详细记录。

光伏电站应严格执行调度机构下达的调度计划曲线(含实时调度曲线)。

在限制出力时段内,光伏电站有功出力值与调度计划曲线的偏差不超过1%的,免予考核,对超出部分按积分电量的2倍考核。

第十八条光伏电站应开展光功率预测工作,并按电力调度机构要求将预报结果报电力调度机构。

(一)光伏电站应在能够准确反映站内辐照情况的位置装设足够的太阳辐射测试仪及附属设备,并将太阳辐射测试仪相关测量数据传送至电力调度机构。

光伏电站应按要求报送调度侧光伏发电功率预测建模所需的历史数据,并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未按电力调度机构要求完成太阳辐射测试仪数据上传或历史数据报送工作的,每月按当月全站额定容量×2.5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二)光伏发电企业应及时向电力调度机构报送光伏电站额定容量、可用容量或电力调度机构要求的其他信息,每漏报或迟报一次按当月全站额定容量×0.25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三)光伏电站应向电力调度机构报送光功率预测结果,光功率预测分日预测和短期预测两种。

日预测是指对次日0时至24时的光功率预测,短期预测是指自上报时刻起未来15分钟至4小时的预测。

两者时间分辨率均为15分钟。

电力调度机构对光功率预测上报率、准确率进行考核。

1.日预测光伏电站每日中午12点前向电力调度机构提交次日0时至24时每15分钟共96个时间节点功率预测数据和可用容量。

— 6 —— 7 —(1)日预测日上报率未达100%的,每天按当月全站额定容量×0.25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2)日预测准确率小于85%的,按以下公式考核。

日预测准确率按日统计,按月考核。

日准确率=(n Cap P P n i Pi Mi ∑=--12)(1)×100%日预测准确率考核电量=(85%-日准确率)×Cap×1(小时) 其中,P Mi 为i 时刻的实际功率,P Pi 为i 时刻的日预测值,Cap 为光伏电站额定容量,n=96为样本个数。

2.短期预测(1)短期光功率预测上报率应达到100%,每少报一次按当月全站额定容量×0.04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2)短期预测准确率小于90%的,按以下公式进行考核。

超短期功率预测准确率按日统计,按月考核。

短期准确率=(n Cap P P n i t Pi Mi ∑=--12,)(1)×100%短期准确率考核电量=(90%-短期准确率)×Cap×1(小时)其中:P Mi 为i 时刻的实际功率,P Pi,t 为短期功率预测的i 时刻功率值,Cap 为光伏电站额定容量,n=16为样本个数。

(四)以下情况可对光功率预测结果免予考核:1.光伏发电受限时段。

2.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

3.经调度同意的预测光功率相关系统检修期间。

4.非光伏电站自身原因。

第三章技术指导与管理第十九条光伏电站频率适应性应满足《光伏发电站接入电力系统技术规定》(GB/T 19964-2012)有关要求,不满足要求的禁止并网,直至整改合格后方可并网发电。

光伏电站运行过程中出现频率适应性不满足要求的,按当月全站额定容量×5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第二十条光伏发电单元应具备零电压穿越能力。

在光伏电站内同一型号光伏发电单元未在期限内完成零电压穿越改造的,或已完成现场改造计划但未在6个月内完成检测认证的,视为不具备零电压穿越能力,禁止并网。

具备检测条件的光伏电站现场检测不合格,或经现场抽检合格后仍在低电压穿越范围内发生脱网,自脱网时刻起该光伏电站同型单元禁止并网,直至完成低电压穿越改造。

在该光伏电站同型单元重新完成整改并提供检测认证报告前,当月按以下公式考核:考核电量=所有不合格的光伏发电单元容量之和×20小时— 8 —第二十一条光伏电站应按电力调度机构要求配备动态无功补偿装置(动态无功补偿装置主要包括MCR型、TCR型SVC和SVG ),并具备自动电压调节功能。

(一)光伏电站未按要求配置动态无功补偿装置,每月按当月全站额定容量×5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二)光伏电站动态无功补偿装置性能(包括容量配置和调节速率)不满足要求的,每月按当月全站额定容量×5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三)光伏电站的动态无功补偿装置应投入自动运行,按月统计各光伏电站动态无功补偿装置月投入自动可用率,计算公式如下:λ=所有装置月投入自动可用小时数之和/(升压站月带电小时数⨯装置台数)可用动态无功补偿装置月投入自动可用率低于95%的,每降低1个百分点(不足1个百分点的按1个百分点计),每月按当月全站额定容量×1.25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四)光伏电站应按规定装设自动电压控制(A VC)子站,A VC子站各项性能应满足电网运行的需要。

未按期完成A VC子站的装设和投运工作的,每月按当月全站额定容量×2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对光伏电站A VC子站投运率和合格率进行考核。

— 9 —1. A VC投运率考核在光伏电站AVC装置与所属电力调度机构主站A VC闭环运行时,电力调度机构按月统计光伏电站AVC投运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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