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概论》 物权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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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第三章 物权法PPT课件

经济法第三章  物权法PPT课件
家所有。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 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 于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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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集体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 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1)法 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 草原、荒地、滩涂;(2)集体所有的建筑物 、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3)集体所有 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4)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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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
(一)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交付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 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登记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 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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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所有权
一、所有权的概念 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 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 处分的权利。 1.占有 2.使用 3.收益 4.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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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所有权的客体包括:
(1)矿藏、水流、海域;(2)城市的土地,属于
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
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3)森林、山岭、草原、
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
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4)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 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5)无线电频谱资源;(6)法 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 (7)国防资产属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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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关法律规定
第106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 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 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 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 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 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第九章 物权法《法学概论》PPT课件

第九章  物权法《法学概论》PPT课件

第三节 用益物权
•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征 •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因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的权利。 • 特征: 1. 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开发利用、生产经营和社会公益事业为目的。 2.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标的物为国家所有的城镇土地,不包括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 3.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使用土地的范围限于建造并经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4.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性质是笔债务,将自己拥有的一辆小汽车抵押给A,后为担保另一笔债务, 又将该汽车质押给B。B发现该汽车烧机油,将车辆送至C处维修,因维修费用 产生争议,车辆被C留置。
• 问题:该汽车被拍卖后,如何分配价款?
第四节 担保物权
• 除上述担保物权类型外,我国还有保证和定金两种担保方式。 • 保证是以人的信用作为担保,不能是债务人本人提供。 • 定金,是指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当事人一方按照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
对方当事人一定数额的货币。
第四节 担保物权
• 对于定金的数额,《担保法》允许当事人自行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20%。
•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 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行使,这一原则统一适用于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1. 共有财产的处分。 2. 共有财产的分割。
第二节 所有权
• 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
•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业主对其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 住房等专有部分享有的专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 理的权利。
问题:设例中有哪些物权的发生?
第二节 所有权
• 二、共有 • (一)共有的概念和种类 • 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同一项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 物权法规定,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经济法物权法》PPT课件

《经济法物权法》PPT课件
第114条 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 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 定。
第二节 所有权
一、所有权的概念、特征
所有权是对特定物进行永久、全面 支配的物权。根据我国《物权法》第39 条的规定,所有权是所有权人对自己的 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 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是最古老的 物权。甚至可以说是最古老的私权。
集体所有权的客体
《物权法》
第58条 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
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
利设施; (三)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
体育等设施; (四)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通说认为是指
经济法
第二章 物权法
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2007年3 月16日上午高票通过物权法
第一节 物权概述
一、物
什么是物
民法上的物,是指能够满足民事主体的需 要并且能够为民事主体所支配的物体或自然力。
物的基本属性
1、客观物质性 2、可支配性 3、可使用性 4、存在于人体的外部
1、下列选项中, 2、下列选项属于
平等保护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 一物一权原则 公示公信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
是指当事人只能依法律的规定设定物权,物权 的种类及其内容、物权的取得和变更、物权的公 示方法、物权的效力及物权的保护方法等均由法 律直接规定,不允许当事人任意创设或改变。
一物一权原则
是指一个物权的客体原则上应为一物,在一物 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并不能同时设定两个 以上内容相互抵触的其他物权。

经济法三物权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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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
有利生产.方便生 活的原则
团结互助的原则
兼顾各方利益.公 平合理的原则
公平合理
二.相邻关系的种类
(一)邻地使用相邻关系 (二)建筑物相邻关系 (三)相邻疆界关系 (四)相邻用水.排水关系 (五)相邻防险关系
第四节 用益物权
一.用益物权概述
(一)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用益物权是他物权的一种,是指对 于他人之物,非所有人以使用.收益 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
① 丙取得房产所有权; ② 乙追究甲的侵权赔偿责任。
第二节 物权的变动
一、物权变动的概念 即物权的产生、转移、变更和消灭,物权人
因此而取得、变更或丧失对物的支配权。 二、物权变动的原因 1、法律行为 2、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
三.基于法律行为引起的不动 产物权变动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物权的分类与物权的效力
(一)物权的分类 1.完全物权与不完全物权 2.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3.动产物权与 不动产物权
二.物权的分类与物权的效力
(二)物权的效力 1.物权的排他效力 2.物权的优先效力 3.物权的追及效力 4.物权的妨害排除效力
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物权法定主义 2.一物一权原则 3.公示.公信原则
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 5.以企业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
(三)抵押权的消灭
1.主债权的消灭 2.抵押物灭失 3.抵押权的实现 4.其他原因
习题
甲向乙借款,约定以自己的皇冠车抵押与乙。双 方为此签订了抵押合同,但在抵押登记时,登记 为甲的奥迪车抵押给乙。因甲未能及时还款,乙 欲行使抵押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乙只能对甲的皇冠车行使抵押权 B.乙只能对甲的奥迪车行使抵押权 C.乙是对皇冠车还是对奥迪车行使抵押权,由 乙决定 D.乙是对皇冠车还是对奥迪车行使抵押权,由 甲决定

《经济法律通论第五章·物权法》课件

《经济法律通论第五章·物权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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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物权是对世权。所谓对世权,即只有自己是权利人, 除权利人以外的世界上所有的人都是该权利的义务人。
债权具有相对性,只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
& 对世权是物权的基本特点,表现:
(1)义务主体是否特定?
对世权——对人权
(2)对世权——相对性
“父债子偿是否正确?” 3、物权是排他权。
2021年■6月2思8日考:签订合同和办理过户手续有何区别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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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
1、(债权)意思主义(对应于公示对抗 要件主义)
(1)含义:是指法律认定以债权法上的当 事人的意思表示直接引起物权变动。
(2)特征:债权意思即足以引起物权变动;
不必进行公示;物权变动的效力取决于债权行
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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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物权形式主义(对应于公示生 效要件主义)
机正在销毁非法“摩的”。
这192辆摩托车的主人违法在于没有经过许可就去拉客,这样是 行为违法,我们可以制裁他, 比如可以不让他拉客,罚他的款,都 是可以的。但是他的财产——摩托车在我们的法律上是合法取得的 财产。可是我们的公安机关把这192辆摩托车集中起来用压路机一下 就把它压碎……他们分不清楚什么叫行为违法,什么叫财产违法。 行为违法,财产并不一定违法。
(1)李某和易某之间的房屋所有权转移了吗?
(2)如果房屋所有权没有转移,李某还有权请求退钱 、退房吗?
(3)如果你作为本案的法官,怎样处理这个纠纷? 26
◆甲与乙订立了转让A房与B钢 琴的合同,问A房与B钢琴的所 有权在何时发生转移?假设房 屋已经登记,钢琴已经交付, 之后甲以乙胁迫他签订合同为 由撤销了合同,房屋与钢琴的 所有权是否转移?
■ 甲是否可以主张自己的请求? ■ 甲的请求是否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

《经济法律通论第五章物权法》课件

《经济法律通论第五章物权法》课件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收益权能常常与所有权相 分离,形式多样:
1、所有人和经营人订立合同,让与财产的占有、 使用和处分权的同时,让与部分收益权,保留和经营者 按一定比例分享资产的利益;
2、所有权人让与占有、使用和部分收益,保留处 分权和部分收益权(土地承包经营权);
3、在一定期限内让与占有、使用和全部收益权, 仅仅保留处分权。
1、地役权及其与相邻权的关系 2、地役权的取得和内容 3、地役权消灭的原因和后果
2021年12月28日
◆(1)地役权——相邻权
地役权是指土地上的权利人,为了自己使用土地的 方便或者土地利用价值的提高,通过约定得以利用他人土 地的定限物权。得到便益的土地叫做需役地,提供邻地以 便益的叫做供役地。《物权法》第156条。
2、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 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 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 款优先受偿。
浙江某公司
贷款:人民币
国内投资项目
香港汇丰银行
2021年12月28日
用多年留在离 岸地的美元作质押
海外
离岸公司
3、留置:“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 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 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
(五)典权;
×
(六)准物权: ×
2021年12月28日
1、土地承包经营权
【案情介绍】乔某承包村里发包的水塘养鱼,经营效 果很好。村委会为吸引投资,以该鱼塘涉及全村利益 为由,对承包地进行调整,强行收回鱼塘,发包给能 为本村投资的开发商的亲属承包。乔某无奈,诉请法 院保护其土地承包经营权。 【法律问题】

《经济法》第四章 物权法课件

《经济法》第四章 物权法课件
(1)公示原则。按公示原则的要求,物权的存在与变动 都应当具有法定的公示形式。
(2)公信原则。按公信原则,法律推定动产占有人对其
占有的动产享有物权,不动产物权的登记名义人享有 登记于其名下的不动产物权。
6、物权取得和行使合法和不得滥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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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节内容
一、所有权概述 二、几种主要的所有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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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作为民事权利的一种,具有如下特征:
(1)物权是支配权。 (2)物权是绝对权。 (3)物权是财产权。 (4)物权的客体是物。 (5)物权具有排他性。 (6)物权作为一种绝对权,必须具有公
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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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物权的效力
1、物权的排他效力
这是指在同一特定物上,不能同时成立两个以上内容互不相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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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善意取得。所谓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 让与人无权处分他人之物,并且已经将该物交付给 受让人或者已经办理物权变动登记,如果受让人是 善意的,即可取得该物的物权。
• 根据我国司法实践,赃物、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 物等都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另外受让人无偿取 得某项财产的,则不论其取得财产时是善意还是恶 意,亦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等妨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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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物权的种类 物权通常分为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四)物权的变动
1、物权变动的概念 物权的变动,又称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是指物权法律关 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 2、物权变动的形态 3、物权变动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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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 (1)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交付
所谓交付,是指对物的占有的转移。 (2)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登 记

经济法课件第二章 物权法(80页)精选全文

经济法课件第二章 物权法(80页)精选全文
• 3、主物与从物
– 在法律或合同没有相反规定时,主物所有权转移时,从物所有权 也随之移转。
–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买卖合同中,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 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 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 认定标准
– 二者在物理上互相独立 – 二者在经济用途上存在主、从关系:A物脱离B物,不损A物的独立用途,
•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 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 【相关链接】
• 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 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 标的物提存后,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二)物权的类型
• 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 《物权法》规定的占有制度,是以事实上的管领为规 范对象的,不以有权利来源为前提。
– 对于占有制度的适用,只有在其他法律没有规定的情 形下,才能适用《物权法》的规定。
• (一)占有制度
– 1、事实推定
• 首先推定占有人是以所有的意思为自己占有,而且 是善意、和平及公然占有;其次在占有前后的两个 时期,有占有证据的,推定其为继续占有。
– 2)若当事人在享有、变动物权时依法进行了公示,则其物权足 以对抗第三人。
– 3)若当事人在享有、变动物权时未依法进行公示,则其物权不 得对抗第三人。
• 【案例1】甲、乙为夫妻,共有一处房产无人居住,但房产证上及房 产局的登记簿上均只记载甲一人的名字。现甲、乙闹离婚。一日,甲 背着乙而与第三人丙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丙将房款交与甲,并 与甲一起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过一段时间后乙才得知此事,诉至人 民法院,要求丙返还房屋。问:法院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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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保护和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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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物权法概述
(一)物的概念和分类
(二)物权的概念和分类
((三三))物物权权的的保保护护和和变变动动
1.概念: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 能够为人们支配并且能满足人 类某种需要,具有稀缺性的物 质实体。 2.分类:动产与不动产 、主物 与从物、特定物与种类物 、原 物与孳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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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约定的优先购买权不具有物权效力
李某与张某是居住多年的邻居。李某得知张某正在办理移民手续,张 家所有的房屋也将出售。于是,李某找到张某进行协商。他们约定李 某交付两万元人民币作为定金。协议达成后,李某立即交付了两万元 的定金,并反复叮咛张某一定要把房子优先卖给自己。过了数月,李 某得知张某的移民手续已经办理完毕,就找到张某商量买房子的事情 。而此时,张某却告知李某,自己已经将房子卖给了同事王某,并且 刚刚办理完房屋的过户手续。李某遂将张某告上了法庭。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
民事主体对国家所有的
建设用地使用 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
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
施。
地役权
地役权是指地役权人按照 合同的约定,利用他人的 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 动产的效益的权利,其中 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 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分析
本案涉及物权法定原则及其对当事人约定的影响。根据物权法的要求 ,当事人不能任意创设一种法律规定以外的物权,而使其他人负担不 合理的义务。我国《物权法》规定了一系列的物权,但其中并没有将 优先购买权作为一种法定的物权,因此,本案中张某与李某之间关于 房屋的优先购买权的约定,并不因为当事人的约定而具有物权的效力 ,该约定也不能对抗房屋实际的买主王某,且房屋已经办理完过户登 记手续。优先购买权的约定虽然因为违反了物权法定原则而不具有物 权的效力,但并不意味着这一约定没有任何法律效力,根据合同,李 某享有合同债权,可以向张某主张违约责任,根据我国《担保法》第 89条的规定,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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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甲与乙均住于某小区一栋四层楼内,对所居住之房屋均有私有产权。 该楼每层居住两户。甲住四楼,对四楼之两套房屋均具有产权,乙住 同一门洞之三楼。甲乙之间因下列事项发生争议。
甲于2004年冬将三、四楼之间三楼以上第二个楼梯的台阶处用木
板封死,在上面留仅供自家出入的小门。乙认为甲封闭楼道影响了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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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担保物权
案例2:不动产可以被善意取得
原告张甲与被告张乙系父子关系,安定区粮食局家属院1单元401室楼 房的所有人是张甲。2013年3月31日,被告张乙与被告王某协商买卖 房屋后,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房屋价款为625000元,张乙 代张甲在协议书上签字。王某向张乙交付了房款625000元,张乙向 王某交付了该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契证》各一本。现张甲起诉 ,称房屋所有权证和契证系张乙以儿子上学为由拿走,要求确认两被 告签订的合同无效,诉请被告王某返还房屋
(2)由于丙对甲、乙之间的买卖情况知情,说明丙不是善意第三人 ,不能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3)丙将玉石交付给丁抵偿债务的行为也属于无权处分,但是丁对 于甲、乙、丙之间的交易行为不知情,属于善意第三人,可以根据善 意取得制度取得玉石的所有权。丙将玉石交给丁时,丁取得该玉石的 所有权。
己的采光权,阻断了消防通道,影响了自己的生活。在反复协商未能
达成一致的情况下,2005年,乙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甲拆除封堵的 木门。
解析:甲方将楼梯堵死的行为,侵犯了乙方的采光权,应予以拆除, 并对乙方的因另行采光而造成损失给予赔偿。邻里之间应当团结互助、 和平共处、按照有利生产、生活、公平合理的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分析
本案涉及物权法定原则及其对当事人约定的影响。根据物权法的要求 ,当事人不能任意创设一种法律规定以外的物权,而使其他人负担不 合理的义务。我国《物权法》规定了一系列的物权,但其中并没有将 优先购买权作为一种法定的物权,因此,本案中张某与李某之间关于 房屋的优先购买权的约定,并不因为当事人的约定而具有物权的效力 ,该约定也不能对抗房屋实际的买主王某,且房屋已经办理完过户登 记手续。优先购买权的约定虽然因为违反了物权法定原则而不具有物 权的效力,但并不意味着这一约定没有任何法律效力,根据合同,李 某享有合同债权,可以向张某主张违约责任,根据我国《担保法》第 89条的规定,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 金。
案例3:承包地转包变用于非农建设会导致转包合同无效 申某在未征得妻子金某同意的情况下,将与妻子共同承包的荒地转包 给弓某从事经营开采方块石,并且以妻子名义和弓某签订《开采方块 石合同书》,改变了土地的农业用途,造成土地永久性灭失。金某在 劝说无效后将丈夫申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转包约定,确认《开采方 块石合同书》为无效合同。
享有的不可分割的共同共有权。 (3)成员权:是指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业主作为团体成员之一对整
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享有的管理的权利。
二、相邻关系
相邻关系的 概念和特征
1.相邻关系的概念:是指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在行使所有权或其他物权时,因相互间应 当给予方便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2.相邻关系的和特征: (1)相邻关系的主体是多方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占有人。 (2)相邻关系的客体不是不动产本身,而是一种利益。 (3)相邻关系的内容是相邻各方之间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章 物权法
引导案例
甲有一块价值10000元的玉石。甲与乙订立了买卖该玉石 的合同,约定价金11000元。由于乙没有带钱,甲未将该 玉石交付于乙,约定三日后乙到甲的住处付钱取玉石。随 后甲又向乙提出,再借玉石把玩几天,乙表示同意。隔天, 知情的丙找到甲,提出愿以12000元购买该玉石,甲同意 并当场将玉石交给丙。丙在回家路上遇到债主丁,向丙催 要9000元欠款甚急,丙无奈,将玉石交付于丁抵偿债务。
1.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
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 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 和担保物权。 2.物权的分类:
自物权与他物权 、用益物
权与担保物权、动产物权、不 动产物权、权利物权 。
物权的保护途径:和解、调解、
仲裁、诉讼等。
物权请求权的种类:
1.确认请求权
2.返还
原物请求权
3.恢复原状请求权 4.排除
第二节 所有权
(一)所有权的概念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 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 有占有、使用、收益 和处分的权利。
一、所有权的概述
(二)所有权的权能
所有权单包击括添四加项权能, 即占有权、使用权、 收益权、处分权。
(三)所有权的分类
1.国家单所击有添权加 2.集体所有权 3.私人所有权
(四)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则
妨害请求权
5.消除危害请求权 6.损害
赔偿请求权
物权的变动原则:动产交付,
不动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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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物权法
1.物权法的概念: 物权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 的归属和利用而发生的财产关系的法 律规范的总称。
2.基本原则:
(1)平等保护原则 (2)物权法定原则 (3)一物一权原则 (4)公示公信原则
1.善意取得:所谓善 意取得,是指受让人 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 目的,善意、对价受 让且占有该财产,即 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 权的权利,受让人仍 取得其所有权。
2.拾得遗失物:遗失 物,是指他人不慎丧 失占有的动产。拾得 遗失物,是指发现他 人遗失物而予以占有 的法律事实。
(五)所有权的保护
所有权的保护方式有: (1)请求返还原物。 (2)请求排除妨碍或消除危险。 (3)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恢复原状。 (4) 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三、共 有
共有的概念
共有是指某项财产(动产或者不 动产)由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 同享有所有权。基于财产共有权 而发生的所有权法律关系称为共 有关系。
共有的特征
(1) 共有的主体是两个或者两 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 。
共有的特征
(2) 共有人共同地或者按份地享 有对共同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
处分的权利。
共有的种类 1. 按份共有
共有的种类 2.共同共有
共有的种类 3.准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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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用益物权的概念:用益物权是指非 所有权人对他人所有之物所享有的占有、 使用和收益的他物权。
(二)用益物权的特征: 1.用益物权是一种他物权。 2.用益物权是限制物权。 3.用益物权为独立物权。 4.用益物权是有期限的物权。
三、占有
占有的概念和分类
占有指民事主体对物进行管 领形成的事实状态。
(1)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 (2)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
(3)有权源占有与无权源占有 (4)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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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约定的优先购买权不具有物权效力
李某与张某是居住多年的邻居。李某得知张某正在办理移民手续,张 家所有的房屋也将出售。于是,李某找到张某进行协商。他们约定李 某交付两万元人民币作为定金。协议达成后,李某立即交付了两万元 的定金,并反复叮咛张某一定要把房子优先卖给自己。过了数月,李 某得知张某的移民手续已经办理完毕,就找到张某商量买房子的事情 。而此时,张某却告知李某,自己已经将房子卖给了同事王某,并且 刚刚办理完房屋的过户手续。李某遂将张某告上了法庭。
目录
第一节 物权法概述 第二节 所有权 第三节 用益物权 第四节 担保物权
一、物权法概述 二、物权法 三、占有
一、所有权的概述 二、相邻关系 三、共 有
一、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二、主要用益物权介绍
一、担保物权的概念及特征:
二、抵 押 权
三、质

四、留 置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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