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
水利工程规划同意书制度

水利工程规划同意书制度为了加强水利设施建设管理,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水环境的改善,制定水利工程规划同意书制度,以规范水利工程规划编制、审查和批准的程序,保障水利工程建设能够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发展需要,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一、制定和修改水利工程规划同意书的依据1. 《水利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2. 国家、省、市水利工程规划法规、规范;3. 国家、省、市发展规划和水资源总体规划;4. 地方水利局、水利工程建设单位的相关管理制度。
二、水利工程规划同意书的编制范围水利工程规划同意书的编制范围包括水利工程的选址、布局、设计参数、批复口径、施工工艺、环境保护等内容。
三、水利工程规划同意书的编制程序1.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编制水利工程规划,并进行初步设计;2. 提交水利工程规划书以及相关材料到地方水利局进行审查;3. 经过审查合格后,报送至上级水利主管部门进行审批;4. 完成审批手续后,颁发水利工程规划同意书。
四、水利工程规划同意书的变更和废止1. 水利工程规划同意书一经颁发,不得擅自变更;2. 如确需变更,应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进行编制、审批;3. 如水利工程规划不符合实际需要或相关法规,应当依据相关程序废止。
五、水利工程规划同意书的执行和监督1. 执行水利工程规划同意书,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进度和质量要求进行工程建设;2. 监督水利工程规划同意书,地方水利局应当及时对水利工程建设单位的工程进度和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3. 对于未执行水利工程规划同意书的单位,地方水利局应当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六、水利工程规划同意书的效力水利工程规划同意书是水利工程建设的法定依据,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内容、标准和要求进行工程建设,确保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和效益。
七、水利工程规划同意书的总结水利工程规划同意书制度是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重要制度,对于规范水利工程建设、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一、前言水是生命之源,是人类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资源。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对水资源的开发利用需求日益增长。
为了实现水资源的合理开发、高效利用和有效保护,保障水工程的安全运行和效益发挥,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应运而生。
本报告旨在对具体水工程名称的建设规划进行论证,为相关部门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二、水工程概述(一)工程名称与位置具体水工程名称位于具体地理位置。
(二)工程任务与规模该水工程的主要任务包括列举主要任务,如供水、灌溉、防洪等,预计工程规模为具体规模描述。
(三)工程效益建成后将带来显著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在经济方面,有助于促进当地工农业发展,增加就业机会,提高居民收入;在社会方面,能够保障居民生活用水,提高防洪能力,增强社会稳定性;在环境方面,有利于改善水生态环境,保护水资源。
三、建设规划的必要性(一)水资源供需矛盾当地水资源现状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用水需求,存在具体的供需差距和问题,建设该水工程是解决水资源短缺的必要措施。
(二)社会经济发展需求阐述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对水资源的需求,如新建工业园区、农业现代化等,水工程的建设将为这些发展提供有力的水资源保障。
(三)水生态环境保护通过合理的工程规划和调度,能够改善河流水文情势,保护水生态系统,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四、建设规划的合理性(一)工程选址经过多方案比选和综合分析,选定的工程选址具有列举选址的优势,如地形地质条件良好、交通便利等,能够最大程度降低工程建设成本和运行风险。
(二)工程布局工程布局充分考虑了当地的地形地貌、水系分布和用水需求,实现了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
(三)工程规模根据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和相关规范标准,确定的工程规模合理适度,既能满足用水需求,又避免了过度开发。
五、水资源配置与调度(一)水资源配置方案制定了科学合理的水资源配置方案,明确了不同用水户的用水指标和优先顺序,确保水资源的公平分配和高效利用。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2017修正)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2017修正)现行有效水利部水利部令第49号发文日期:2017年12月22日生效日期:2017年12月22日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水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保障水工程建设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江河、湖泊上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工程,是指水库、拦河闸坝、引(调、提)水工程、堤防、水电站(含航运水电枢纽工程)等在江河、湖泊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
第三条水利部负责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具体负责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的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水工程未取得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审查签署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内容,包括对水工程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审查并签署的意见。
第五条下列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由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查并签署:(一)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的干流及其主要一级支流和太湖以及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江河上建设的水工程;(二)省际边界河流(河段)、湖泊上建设的水工程;(三)国际河流(含跨界、边界河流和湖泊)及其主要支流上建设的水工程;(四)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流(河段)、湖泊上建设的水工程。
前款第一项中的主要一级支流和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江河,第三项中的主要支流以及第四项中的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流(河段)、湖泊的名录和范围由水利部规定。
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审查并签署。
1水工程建设项目规划同意书审批流程图

1水工程建设项目规划同意书审批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3个工作日)经专家咨询后,申请人向县政务中心水务局窗口提交申请不属于本局申请人材料不齐全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水务局窗口受理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相关股室全面审查(限6个工作日)承办人员提出办理意见相关股室审核(限2个工作日)局领导审批,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决定(限3个工作日)制作决定文件(限2个工作日)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限1个工作日)21——2.水利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3个工作日)经专家咨询后,申请人向县政务中心水务局窗口提交申请不属于本局申请人材料不齐全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水务局窗口受理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全部内容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相关股室全面审查承办人员提出办理意见相关股室领导审核(限2个局领导审批,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决定(限3个工作日)相关股室制作文件(限2个工作日)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限1个工作日)31——3.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预审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3个工作日)4经专家咨询后,申请人向县政务中心水务局窗口提交申请不属于本局申请人材料不齐全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水务局窗口受理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全部知申请人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相关股室全面审查(限6个工作日)承办人员提出办理意见相关股室领导审核(限2个局领导审批,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决定(限3个工作日)相关股室制作决定文件(限2个工作日)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限1个工作日)1——4.水利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含概算调整)审批流程图5(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3个工作日)经专家咨询后,申请人向县政务中心水务局窗口提交申请不属于本局申请人材料不齐全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水务局窗口受理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大中型项目由规划计划科、行政审批科小型项目由水利科、行政审批科承办人员提出办理意规划计划科、行政审批科领承办人员提出办理水利科、行政审批科领导审核局领导审批,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决定(限3个工作日)规划计划科制作文件小型项目由水利科制作文件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限1个工作日)6(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3个工作日)申请人向州政务中心水务局窗口提交申请不属于本局申请人材料不齐全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水务局窗口受理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大中型项目由规划计划、行政审科处全小型项目由水利科、行政审批处承办人员提出办理规划计划科、行政审科处领承办人员提出办理水利科、行政审批科领导局领导审批,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决定(限3个工作日)规划计划科处制作文件小型项目由水利科制作文件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限1个工作日)7(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3个工作日)8经专家咨询后,申请人向州政务中心水务局窗口提交申请不属于本局申请材料不齐全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水务局窗口受理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水土保持科、行政审批科全面审查承办人员提出办理意见水土保持科、行政审批科领局领导审批,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决定(限3个工作日)水土保持科制作决定文件(限2个工作日)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限1个工作日)2——2.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流程图9(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3个工作日)经现场核查后,申请人向州政务中心水务局窗口提交申请不属于本局申请材料不齐全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水务局窗口受理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水土保持科、行政审批科全面审查承办人员提出办理意见水土保持科、行政审批科领局领导审批,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决定(限3个工作日)水土保持科制作决定文件(限2个工作日)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限1个工作日)103.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3个工作日)经专家咨询后,申请人向州政务中心水务局窗口提交申请不属于本局申请材料不齐全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水务局窗口受理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水利科、行政审批科全面审查承办人员提出办理意见水利科、行政审批科领导局领导审批,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决定(限3个工作日)水利科制作决定文件(限2个工作日)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限1个工作日)1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3个工作日)12经专家咨询后,申请人向州政务中心水务局窗口提交申请不属于本局申请材料不齐全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水务局窗口受理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水利科、行政审批科全面审查承办人员提出办理意见水利科、行政审批科领导审核局领导审批,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决定(限3个工作日)水利科制作决定文件(限2个工作日)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限1个工作日)13(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3个工作日)经专家咨询后,申请人向州政务中心水务局窗口提交申请不属于本局水务局窗口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水利科、行政审批科全面审查承办人员提出办理意见水利科、行政审批科领导审局领导审批,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决定(限3个工作日)水利科制作决定文件(限2个工作日)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限1个工作日)14(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3个工作日)经专家咨询后,申请人向州政务中心水务局窗口提交申请不属于本局申请材料不齐全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水务局窗口受理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水利科、行政审批科全面审查承办人员提出办理意见水利科、行政审批科领导局领导审批,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决定(限3个工作日)水利科制作决定文件(限2个工作日)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限1个工作日)15(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3个工作日)16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经专家咨询后,申请人向县政务中心水务局窗口提交申请不属于本局申请人材料不齐全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水务局窗口受理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补齐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水政水资源办全面审查(限6个工作日)涉及到他人重大利害关系或者公共利益,水政水资源科组织听证承办人员提出办理意见水政水资源办领导审核(听证时间不计入许可时限)局领导审批,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决定(限3个工作日)水政水资源办制作决定文件(限2个工作日)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限1个工作日)17(法定办结时限45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取得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批复后,申请人向县政务中心水务局窗口提交取水申请不属于本局申请材料不齐全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水务局窗口受理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水政水资源办全面审查涉及到他人重大利害关系或者公共利益,水政水资源科组织听证承办人员提出办理意见水政水资源办领导审核局领导审批,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决定(限5个工作日)水政水资源办制作决定文件(限2个工作日)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限1个工作日)1810——1.涉河建设项目(工程设施)工程建设方案审查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3个工作日)经专家咨询后,申请人向州政务中心水务局窗口提交申请不属于本局申请人材料不齐全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水务局窗口受理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河道管理科、行政审批科全面审查(限6个工作日)承办人员提出办理意见河道管理科、行政审批科领导审局领导审批(限3个工作日)河道管理科制作决定文件(限2个工作日)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限1个工作日)19(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3个工作日)经专家咨询后,申请人向州政务中心水务局窗口提交申请不属于本局申请人材料不齐全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水务局窗口受理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河道管理科、行政审批科全面审查(限6个工作日)承办人员提出办理意见河道管理科、行政审批科领导审局领导审批(限3个工作日)河道管理科制作决定文件(限2个工作日)20(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3个工作日)经专家咨询后,申请人向州政务中心水务局窗口提交申请不属于本局申请人材料不齐全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水务局窗口受理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河道管理科、行政审批科全面审查(限6个工作日)承办人员提出办理意见河道管理科、行政审批科领导审局领导审批(限3个工作日)21河道管理科制作决定文件(限2个工作日)江河、故道、水域、旧堤、原有水利工程设施填堵、占用、拆毁审批流程图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限1个工作日)(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3个工作日)2211.经专家咨询后,申请人向州政务中心水务局窗口提交申请不属于本局申请人材料不齐全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水务局窗口受理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河道管理科、行政审批科全面审查(限6个工作日)承办人员提出办理意见河道管理科、行政审批科领局领导审批,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决定(限3个工作日)河道管理科制作决定文件(限2个工作日)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限1个工作日)12.河道采砂许可流程图23(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经现场考察后,申请人向州政务中心水务局窗口提交河道采砂申请不属于本局申请人材料不齐全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水务局窗口受理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河道管理科、行政审批科全面审查(限12个工作日)承办人员提出办理意见河道管理科、行政审批科局领导审批,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决定(限4个工作日)河道管理科制作决定文件(限2个工作日)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限1个工作日)24。
水工程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

水工程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篇一: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批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批(含防洪规划和流域综合规划)篇二:水工程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编制导则附件3《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编制导则》(征求意见稿)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编制导则编写组2012年4月目录1总则2水工程所在江河(湖泊)基本情况3水工程建设方案4水工程建设规划符合性论证5水工程建设规划专题论证6水工程建设的影响分析7结论与建议附录一: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编制参考目录附录二: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附图参考目录附录三: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附件参考目录l总则1.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等,为适应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需要,规范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编制,制订本导则。
1.2本导则主要适用于由水利部所属流域机构签署规划同意书的水工程,省级以下(含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签署规划同意书的水工程可参照执行。
1.3本导则所称水工程,是指水库、拦河闸坝、引(调、提)水工程、堤防、水电站(含航运水电枢纽工程)等在江河、湖泊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
1.4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按照下述三种规划条件分别进行规划符合性分析或专题论证。
(1)对水工程所在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已经批复的,且流域综合规划对本水工程任务、规模要求明确的,主要就水工程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进行规划符合性分析。
新建或加固堤防可根据批复的流域防洪规划进行规划符合性分析。
(2)对水工程所在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已经通过相关主管部门技术审查,且流域综合规划对本水工程任务、规模要求明确的,主要就水工程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进行专题论证。
(3)对工程所在的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已批复或通过相关主管部门技术审查,相应水工程列入流域综合规划,但其任务或规模尚未明确的,应就水工程建设任务、规模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进行专题论证;对工程所在的江河(湖泊)的流域防洪规划已批复但缺乏流域综合规划的,应分析水工程建设防洪符合性,并就是否符合流域治理、开发、保护的其他要求进行专题论证;对水工程所在的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尚未编制的,应就水工程是否符合流域治理、开发、保护的要求进行专题论证。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编制导则编制说明

附件3《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编制导则》(■征求意见稿□送审稿□报批稿)编制说明主编单位(签章):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2020年10月31日编制说明一、工作简况1.1 任务来源2019年6月,水利部以水规计〔2019〕189号文《水利部关于水利水电工程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前期工作项目任务书的批复》批复了任务书,由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主持或主编开展2019-2020年水利水电工程鱼类增殖站设计规范等26项水利技术标准制定和修订工作,在批复计划中安排了《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编制导则》的修订任务。
1.2 主要工作过程2020年3月2日,我院作为主编单位与参编单位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江设计公司”)编制完成《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编制导则(试行)》修订工作大纲(以下简称《工作大纲》)初稿,我院组织对其进行了认真讨论,并提出相关意见,于3月16日完成《工作大纲》修改工作,确定了编制原则、适用范围、章节、进度安排等,并明确依照工作大纲的安排开展工作。
2020年7月28日形成《工作大纲》(送审稿)和《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编制导则(试行)》(初稿)(以下简称《导则》)。
2020年8月17日,水利部规划计划司主持召开视频会议,对我院与长江设计公司编制完成的《工作大纲》(送审稿)和《导则》(初稿)进行了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
意见认为“编制单位提交的《工作大纲》内容全面,思路清晰,章节结构合理,具有可操作性,进度安排基本合理……”,并提出要完善导则修编的必要性,明确修编重点,兼顾其他规划要求,加强水工程相关影响分析等意见。
会后,编制单位根据审查意见,对《工作大纲》进行了补充、修改和完善,于2020年9月25日完成《工作大纲》(修订稿)和《导则》(修订稿)。
2020年10月27日,我院主持召开讨论会,编制单位在北京对《导则》修订稿进行了认真讨论。
10月29日,水规总院蒋肖副总工程师听取了编制单位对《导则》修订稿修改情况的汇报,并提出意见。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操作规范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主席令第六^一号公布,自1988年7月1 日起施行,2016年7月2日修改)第19条: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
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主席令第八十八号,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2016年7月2日修改)第17条: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
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未取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三)合并的行政审批项目:“水工程建设项目防洪规划审核”与“水工程建设项目流域综合规划审批”合并为“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水能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申请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项目是否符合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依法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建设,应当按照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水资源论证等手续。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

规划审批应遵循规范的审批流程,包括申 请、受理、审查、批复等环节。
规划审批应遵循统一的标准和规范,确保 审批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规划修改与调整的规定
修改调整原因
水工程建设规划需要修改或调整的原因 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需求变化、政策调整
、资源环境变化等。
遵循原规划原则
规划修改或调整应遵循原规划的原则 和目标,确保与原规划相协调。
该规划将城市的供水、排水、水环境 和水利工程等方面进行了统一规划和 管理。规划包括建设调水工程、污水 处理厂、水环境整治等措施。
要点三
案例分析
该规划在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城 市的用水需求、水资源的分布和供应 情况,以及城市的未来发展等因素。 在规划批准后,政府加强了对水务一 体化管理的监督和协调,确保了城市 的供水安全和环境保护。
水工程规划方案的审 查和评估;
规划同意书的申请和 审批程序;
规划
规划同意书制度的实施流程
规划同意书制度的实施流程如下
水工程建设单位依据规划同意书进行工 程建设。
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查和评估结果, 出具规划同意书或者不予同意的决定;
水工程建设单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 规划方案;
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与考核
建立监督检查机制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水工程建设规划的实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 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整改。
加强考核评估
为确保规划实施的效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规划实施情况进 行考核评估,针对考核结果及时调整规划实施方案。
鼓励公众参与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引入公众参与机制,鼓励社会各界对水 工程建设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和评价。
提高水工程建设的科学 性和可行性。规划同意 书制度要求建设单位在 进行工程建设前,进行 充分的技术论证和环境 影响评价,确保工程建 设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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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基础编码:010*******实施编码:11010500000000005296X100设定依据:1、[法律]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发布号令: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法条内容:第十九条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
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五条第四款在不同行政区域之间的边界河流上建设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符合该流域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批准。
2、[法律]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发布号令:1997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1997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公布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法条内容:第十七条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
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
3、[行政法规]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发布号令:1988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法条内容:第十一条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
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
第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以河道为边界的,在河道两岸外侧各十公里之内,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未经有关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单方面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
第二十九条江河的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等,非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填堵、占用或者拆毁。
4、[地方性法规]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据名称: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发布号令:1986年4月30日北京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4月15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0年12月23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16年11月25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法条内容:第十一条确有必要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应当按照保护水利工程安全的要求提出设计,根据水利工程管理权限分别报经市和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照《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报批。
工程建设单位应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按期竣工。
不按设计施工或不能按期竣工,影响蓄水、供水、排水和行洪的,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可以责令建设单位停止施工、拆除或者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建设施工如确需阻断或损坏排灌沟渠、涵闸、管道、堤坝、桥梁等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采取临时措施,保证原水利工程的效能,并在限期内修复或修建相应的工程设施。
第十二条在同一个排灌系统内,未经上下游双方协商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准阻断、扩大或缩小原有排灌沟渠。
第十三条扩建、改建和新建水利工程,必须服从水利工程管理的统一规划,按管理权限报市和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经市和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机关批准。
需要废除的水利工程,应当报原批准建设的机关核准,原有设备和物资必须妥善保管,可以由市和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有偿调剂使用。
5、[地方性法规]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据名称: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发布号令:2012年7月27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11月25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法条内容:第二十条在河湖管理范围、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的,必须报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河道改线、开挖人工湖泊,必须报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在河湖上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湖的各类工程和在河湖管理范围、保护范围内修建桥梁、道路、管道、缆线、闸房、码头、渡口、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需要临河、跨河、穿堤、破堤、筑坝、围堰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送工程建设方案。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
6、[政府规章]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依据名称: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发布号令:1989年11月2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4号令发布根据2010年11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6号修正法条内容:第六条修建蓄水量超过10万立方米的水库和跨区县修建的阻水、引水、排水、蓄水工程以及跨区县河道整治工程,由市水利局批准、或者经市水利局审核依照国家有关于规定报上级主管机关批准。
修建其他水利工程,由区、县水利局批准、或者经区、县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机关批准。
7、[政府规章]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据名称: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发布号令: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法条内容:第十二条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
在永定河、潮白河、北运河(含温榆河)和拒马河等跨省、市河流上建设水工程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应当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海河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并签署意见,海河流域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跨区、县的河流上建设水工程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应当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在其他河流上建设水工程的,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应当报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
8、[部门规章]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依据名称:水利部关于海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发布号令:1997-4-10法条内容:一、由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实施管理、审查并发放的建设项目同意书。
(二)在下列河段河道管理范围内各部门兴建的所有各类建设项目:1.特定河段:(1)永定河自卢沟桥至屈家店枢纽;(2)北运河自北关拦河闸至筐儿港枢纽;(3)潮白河自苏庄橡胶坝以下,至潮白新河津蓟铁路桥;(4)泃河自海子水库至九五庄闸、蓟运河自九王庄闸至江洼口;(5)大清河南支自枣林庄枢纽以下,北支自新盖房枢纽以下;(6)省(自治区、直辖市)际边界河流;(7)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河流,其省(自治区、直辖市)界上下游各10公里河段。
9、[部门规章]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依据名称: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发布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31号法条内容:第二条在江河、湖泊上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工程,是指水库、拦河闸坝、引(调、提)水工程、堤防、水电站(含航运水电枢纽工程)等在江河、湖泊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
第三条水利部负责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具体负责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的实施和监督管理。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基金会法人、其他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机关单位法人事项类型:行政许可行使层级:区级、市级事项属性:权力清单、公共服务实施机关:朝阳区水务局实施主体:朝阳区水务局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业务主管部门:市水务局权限划分:市区权限划分:分条件办理行使内容:我市部分重点河段按照《关于明确由海河水利委员会负责审查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河流(河段)名录和范围(试行)的通知》(水规计〔2009〕457号)要求由海委审批。
除此之外,下列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由市水务局审批:是否零办理量:否是否固资事项:是办理时限及说明: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说明:咨询途径:窗口咨询、电话咨询咨询窗口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团结湖北路一号南楼101号咨询电话:85970835申报途径:窗口申报申报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团结湖北路一号南楼101号办理形式:窗口办理预约办理:是否进驻中心:否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办理地点:朝阳区团结湖北路1号朝阳区水务局113室所在窗口:朝阳区团结湖北路1号朝阳区水务局113室监督途径:监督电话、窗口投诉、电话投诉监督电话:85971179投诉电话:85970772投诉窗口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团结湖北路一号南楼101号是否公示:是填报人:常连城填报人联系方式:85970835办理处(科)室:北京市朝阳区水务局规划计划科通办范围:无数量限制:办件类型:承诺件办理方式:自办件中介服务:无收费依据及标准是否收费:不收费申请材料:1、水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原件1份)2、建设单位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文件(加盖公章,A4纸打印)(原件1份)3、项目立项批复(加盖编制单位公章)(原件1份)4、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加盖第三者单位公章,A4纸打印)(原件1份)5、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专家审查意见(由相应资格的工程咨询机构或组织行业相关方面专家作出的审查意见,A4纸打印)(原件1份)6、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或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或机关事业单位编码(复印件1份)(2)委托办理的:提交委托证明(A4纸打印)(原件1份)7、特殊项目需要提供的补充材料(例如,需要进行安全鉴定项目,还需提供安全鉴定评价报告和相应机构评审意见)申请材料总要求:签字应使用钢笔或签字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