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车险”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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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的法律分析案例(3篇)

酒驾的法律分析案例(3篇)

第1篇酒驾是指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我国刑法明确规定酒驾行为属于危险驾驶罪。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汽车数量不断增加,酒驾事故也呈上升趋势。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国刑法对酒驾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酒驾案件的剖析,对酒驾的法律进行分析。

二、案情简介2019年5月1日凌晨,被告人张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小型轿车行驶至某市某路段,因超速行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

经鉴定,张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1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案发后,张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三、酒驾的法律分析1.酒驾的法律依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该条款明确规定了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行为。

2.酒驾的认定标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3.酒驾的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人张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法院依法对张某判处拘役,并处罚金。

4.酒驾的行政处罚除了刑事责任外,酒驾行为还会受到行政处罚。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四、酒驾案件的启示1.提高法律意识,自觉抵制酒驾酒驾行为不仅危害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还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刑法的法律案例分析题目(3篇)

刑法的法律案例分析题目(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8年3月15日晚上,被告人李某酒后驾驶一辆小型轿车,在行驶至本市某路段时,因车速过快,与前方一辆正常行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电动车驾驶员张某当场死亡,李某本人受伤。

经鉴定,李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2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事故发生后,李某主动报警,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

二、争议焦点1.李某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2.李某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3.李某的刑事责任如何确定?三、案例分析(一)李某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危险驾驶罪是指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本案中,李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

(二)李某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本案中,李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因车速过快与张某发生碰撞,造成张某死亡,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

(三)李某的刑事责任如何确定?1.关于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的竞合问题李某的行为同时符合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属于想象竞合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想象竞合犯应当从一重罪处罚。

由于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较重,故李某的行为应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2.关于李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应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鉴于李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四、结论综上所述,李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之危险驾驶罪

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之危险驾驶罪

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之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是指当驾驶人因饮酒、吸毒、过度疲劳或者其他原因令其行驶机动车时,因危害安全的行为造成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交通事故也在逐年增多,其中很大一部分是由于危险驾驶而导致的。

因此,如何更好地利用司法大数据来打击危险驾驶行为,遏制交通事故的发生,成为了当前最为重要的问题之一。

一、危险驾驶罪的法律条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零一条等规定,危险驾驶罪的主要内容包括:(1)酒后驾驶。

驾驶人饮酒后驾车,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交通事故,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后果的,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

(2)吸毒后驾驶。

驾驶人吸食毒品后驾车,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交通事故,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后果的,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

(3)疲劳驾驶。

驾驶人连续驾驶时间过长、疲劳驾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交通事故,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后果的,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危险驾驶罪的危害和管理危险驾驶罪的危害十分显著。

首先,危险驾驶会直接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给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带来极大的威胁。

其次,危险驾驶会导致其他人的恐惧和不安,破坏社会和谐和安定。

最后,危险驾驶会增加司法机关的工作量和社会成本。

为了应对危险驾驶罪的挑战,司法部门需要采用各种手段加强管理。

首先,加大道路巡逻力度,及时发现危险驾驶行为,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其次,应当利用科技手段,比如利用智能监控摄像头和全息扫描仪来进行监控,对危险驾驶行为进行实时监测和判断。

同时,司法部门应当持续加强对道路参与者的宣传教育,提高公共意识,让公众认识到交通安全的重要性和自己应尽的道德责任。

三、司法大数据在危险驾驶罪中的应用司法大数据在危险驾驶罪中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可以通过以下途径体现:(1)司法大数据可以为司法部门提供决策支持。

喝酒法律案例分析(3篇)

喝酒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年某月某日凌晨,张某酒后驾驶一辆小型客车行驶至市区某路段时,与一辆正常行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驾驶员重伤,张某受伤。

经鉴定,张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8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事故发生后,张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二、法律问题1. 醉酒驾驶的法律依据2. 醉酒驾驶的刑事责任3. 醉酒驾驶的行政处罚4. 案件审理过程中的法律适用三、法律分析1. 醉酒驾驶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 醉酒驾驶的刑事责任本案中,张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张某应承担刑事责任。

3. 醉酒驾驶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张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时,张某还可能面临行政拘留的处罚。

4. 案件审理过程中的法律适用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张某的犯罪行为进行审理。

根据案件事实,法院应认定张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判处其拘役,并处罚金。

四、案例分析1. 醉酒驾驶的危害醉酒驾驶严重威胁公共安全,容易引发交通事故,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危害。

本案中,张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导致他人重伤,充分说明了醉酒驾驶的危害性。

2. 法律责任的追究本案中,张某因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他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公安机关依法对其进行了刑事拘留,法院依法判处其拘役,并处罚金。

这表明我国法律对醉酒驾驶行为严厉打击,对违法行为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醉驾入刑的法律分析

醉驾入刑的法律分析

属谅解等相关条件后适用缓刑 ,而犯并未造 成实 际损害结果
2 6 7 ,同比分别下 降 4 .% 2 7 ,酒 后交通肇 事致 死 61起 7 9 、4 . % 4 7 ,醉酒交通肇事致死 4 o ,分别 比同期下 降 2 .% 6人 1人 73 、 1 .% 8 7 。上述数据有 力地 说明,醉驾入刑后在社会上形成 了较 大的震慑作用 ,酒后 驾驶 的人 员大 为减 少,有力地保 障了人 民群众 的生命财产安 全。
近年来 ,各主要 司法 机关相继推 出了一些列规范执法制 度 ,但 由于传统执法理念 、经 济发 展差 异、执法者素质参差 、 督 查力度欠缺等诸 多因素 制约 ,各地 的执法规范尺度不一 , 规 范执法制度并 未能 很好 的贯彻执行 。 自醉 驾入刑后 ,从 公 安机关 的侦 查讯 问、证据 收集 到检察机关案件审 查再 到审判 机关最终判决均 形成 了较 为统一完备 的制度 ,这种制度 的建 立 ,一方面 为危 险驾驶罪本身奠定 了客观公 正推行 的基础 , 另一方面也 为整个刑事诉讼活动提供 了鲜活 的范本 。
( )执 法 过 于 严 苛 ,量 刑 过 于死 板 二
从各地 已审结案例来看 ,醉酒 驾驶案件 已经 形成 了完备 的执法制度 ,侦 查、起诉 、判 决的 口径较为统一 ,绝大多数 的涉案人 员均被判处拘役 实刑 并处罚金 。从统一执法 的角度 来看 ,这是好事 ,但 从实 际执刑意 义和效果上来看 ,则未 必 然 。世 界上没有两片相 同的树 I 叶,更无两个相 同的罪犯 ,危 险驾驶罪本身就是轻微犯罪 ,不论 酒驾犯罪者 自身特 点、家 庭状况而一律将之 “ 下狱 ”执刑 ,这显然是不符合轻微犯罪 执刑规律 的。另外 ,从正 常逻辑上来说 ,犯本罪 的后延犯罪

酒后驾车险

酒后驾车险

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针对酒后驾车行为开发了什么险 种呢? 种呢?
“酒后驾车责任保险”并非天安保险公司首创,在世界上 酒后驾车责任保险”并非天安保险公司首创, 酒后驾车责任保险 的其他国家和地区早已有类似的险种。台湾《 的其他国家和地区早已有类似的险种。台湾《强制汽车责任保 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被保险汽车发生汽车交通事故, 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被保险汽车发生汽车交通事故,加 害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保险人仍应依本法规定给付保险金: 害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保险人仍应依本法规定给付保险金: 酒醉而驾车者。 英国保险实务和判例充分肯定了 一、酒醉而驾车者。······”英国保险实务和判例充分肯定了 英国 酒后驾车责任保险” 除非保险单有相反的规定, “酒后驾车责任保险”,“除非保险单有相反的规定,即使因 为被保险人醉酒而造成第三人死亡时, 为被保险人醉酒而造成第三人死亡时,承保被保险人对第三人 的赔偿责任风险的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的赔偿责任风险的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从上面的规定可以看出台湾、英国对“酒后驾车责任保险” 从上面的规定可以看出台湾、英国对“酒后驾车责任保险” 肯定的态度 都是持肯定的态度。所不同的是, 都是持肯定的态度。所不同的是,台湾地区将酒后驾车纳入强 制汽车责任保险的范围, 制汽车责任保险的范围,而英国对酒后驾车采取任意责任保险 的形式。 的形式。
酒后驾车险市场前途未卜
世界卫生组织的事故调查显示,大约 50%—60%的交通事故与酒后驾驶有关, 酒后驾驶已经被列为车祸致死的主要原因。 在中国,每年由于酒后驾车引发的交通事 故达数万起;而造成死亡的事故中50%以 上都与酒后驾车有关。
珍 爱 生 命 , 远 离 酒 驾
天安公司的推出初衷
对汽车责任险 实行强制保险

开车喝酒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9年12月31日晚,某市发生一起严重的交通事故。

驾驶员李某在饮酒后驾驶一辆小型客车,沿市区主干道行驶。

在行驶至一处路口时,由于酒精作用,李某操作失误,与一辆正常行驶的货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及其车内两名乘客重伤,货车驾驶员轻微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事故发生后,李某被公安机关控制,经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0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二、案件争议1. 李某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2. 李某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3. 李某的刑事责任应当如何认定?三、案例分析1. 李某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

在本案中,李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0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因此,李某的行为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危险驾驶罪。

2. 李某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

在本案中,李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3. 李某的刑事责任应当如何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在本案中,李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李某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案件处理1. 李某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 李某的伤者得到及时救治,无生命危险。

3. 货车驾驶员轻微受伤,经治疗后已康复。

五、案例启示1. 酒后驾车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司机应当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杜绝酒后驾车。

2. 公安机关要加大对酒后驾车的查处力度,严惩违法行为。

法律案件酒驾(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汽车逐渐进入寻常百姓家,交通事故也呈上升趋势。

其中,酒驾事故所占比例较大,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本文以一起酒驾案件为例,对酒驾问题进行剖析,并提出相关启示。

二、案件简介2019年6月15日,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酒驾引发的交通肇事案件。

被告人王某,男,35岁,个体经营者。

2019年5月10日晚上,王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小型轿车行驶至某路段时,与一辆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电动自行车驾驶员李某重伤,王某本人也受伤。

经鉴定,王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三、案件审理(一)法庭调查在法庭调查阶段,法官依法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全面调查。

经查,王某在事故发生前曾在某餐厅就餐,期间饮用了两瓶啤酒。

事故发生后,王某主动报警,并积极配合调查。

(二)法庭辩论在法庭辩论阶段,王某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悔过,并承认酒驾违法。

辩护律师则从王某酒后驾车时的紧急避险、事故发生后积极赔偿等方面进行辩护,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三)法院判决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被告人王某因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综合考虑王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赔偿情况,法院依法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四、案件剖析(一)酒驾成因分析1. 法律意识淡薄:部分驾驶员对酒驾的危害认识不足,法律意识淡薄,抱着侥幸心理酒后驾车。

2. 社交应酬:在商务宴请、朋友聚会等场合,饮酒成为常态,驾驶员在饮酒后难以控制自己,酒后驾车。

3. 消费观念: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部分驾驶员认为饮酒驾车无伤大雅,消费观念扭曲。

(二)酒驾危害分析1. 危害自身安全:酒后驾车容易导致交通事故,危及驾驶员本人及乘客的生命安全。

2. 危害他人安全:酒驾驾驶员的视线模糊、反应迟钝,容易引发交通事故,给他人带来伤害。

3. 损害社会秩序:酒驾违法行为扰乱交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量刑问题研究》范文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量刑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已经成为了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交通工具。

然而,酒后驾车这一违法行为却屡禁不止,严重威胁着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作为一种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其量刑问题研究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醉酒型危险驾驶罪量刑问题展开研究,分析当前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措施。

二、醉酒型危险驾驶罪概述醉酒型危险驾驶罪是指行为人在饮酒后,仍然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造成危险驾驶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行为。

该罪行严重威胁着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是一种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标准主要依据犯罪情节、危害后果、社会影响等因素进行判定。

三、醉酒型危险驾驶罪量刑现状及问题虽然我国刑法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有一定的规定,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量刑标准不够明确,导致同案不同判、轻重不一的现象时有发生。

其次,量刑过程中缺乏科学、客观的评估体系,难以全面反映犯罪情节和危害后果。

此外,司法实践中还存在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定罪量刑存在争议的情况,如对“危险驾驶行为”的认定、对“造成交通事故”的认定等。

四、醉酒型危险驾驶罪量刑问题的原因分析造成醉酒型危险驾驶罪量刑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法律规定的模糊性,导致司法实践中对量刑标准的理解和执行存在差异;二是司法实践中缺乏科学、客观的评估体系,难以全面反映犯罪情节和危害后果;三是社会对酒驾的认知程度不够,部分人存在侥幸心理,认为酒后驾车只是小过失;四是司法实践中存在人情关系、权力干预等因素,影响量刑的公正性。

五、完善醉酒型危险驾驶罪量刑问题的建议和措施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建议和措施:1. 明确量刑标准。

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的方式,明确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标准,使司法实践中对量刑标准的理解和执行更加统一。

《2024年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与完善路径研究》范文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与完善路径研究》篇一一、引言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已经成为人们出行的重要工具。

然而,在驾驶过程中,由于醉酒等原因引发的危险驾驶行为,不仅严重威胁到道路交通安全,也对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作为一种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其危害性不容忽视。

本文将就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与完善路径进行深入研究。

二、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一)法律意识淡薄当前,部分驾驶者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法律意识淡薄,对酒后驾车的危害性认识不足。

这种观念的根源在于部分驾驶者对法律的尊重程度不够,以及法律宣传教育的不足。

(二)执法难度大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执法难度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酒驾行为的隐蔽性,难以被及时发现;二是执法过程中,往往存在取证难、定罪难的问题;三是部分驾驶者存在侥幸心理,对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产生抵触情绪。

(三)处罚力度不够当前,对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处罚力度相对较轻,难以形成有效的震慑作用。

这导致部分驾驶者对酒后驾车的危害性认识不足,甚至存在侥幸心理。

三、完善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路径(一)加强法律宣传教育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是预防和减少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重要措施。

可以通过开展法律知识宣传活动、制作宣传资料、加强媒体宣传等方式,提高驾驶者对酒后驾车的危害性认识。

同时,加强学校、企事业单位等机构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

(二)完善执法机制完善执法机制是提高醉酒型危险驾驶罪执法效果的关键措施。

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一是加强执法力度,增加巡查频次,提高发现酒驾行为的能力;二是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执法能力和素质;三是完善取证和定罪机制,确保酒驾行为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

(三)加大处罚力度加大处罚力度是有效震慑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重要手段。

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加大处罚力度:一是提高罚款金额和吊销驾驶证的处罚力度;二是对于严重酒驾行为,可以采取刑事处罚措施;三是将酒驾行为与个人信用记录挂钩,形成社会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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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车险”的法律分析[内容提要] “酒后驾车险”的推出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保监会近日也发表声明认可了该险种的合法性。

但本文立足于现行法的规定,通过对该保险形式和内容的较深入分析,对其合法性提出了质疑。

同时借鉴了西方国家的先进经验,对该保险的修改提出建议。

今年1月份天安保险公司沈阳分公司率先推出一种名为“非常事故损失特约险”的险种(也就是人们俗称的“酒后驾车险”,为保持内容的统一性,以下将统称为“酒后驾车险”)。

随后数月间,天安保险公司陆续在其20多家分公司中推广这一新险种。

稍有保险常识的人都应该知道,酒后驾驶向来是机动车第三人责任保险的除外责任。

所以此险种一经推出立即引起业内人士、媒体和民众的广泛关注。

在事件的整个过程中,不少学者从各自的专业角度对“酒后驾车险”发表了评论,有些评论甚至是截然不同的,问题的焦点是这个保险的合法性。

纵观对此险种合法性的评论,总体来说缺少理性的深入,大多数意见还只是停留在表面现象,存在一定的片面性。

本文最大的任务是,立足于法律的视角,通过民法和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对“酒后驾车险”合法与否做出解答。

其次,希望借助于西方保险界的某些先进实践经验,对这一险种的修改提出些许建议。

首先让我们了解一下“酒后驾车险”的大致内容。

作为车险的附加险,该保险条款规定:只有投保人在投保汽车损失险和第三者人身伤害险、第三者财产损失责任险、乘客和驾驶人伤害责任险之后,才可投保“酒后驾车险”。

同时该条款还规定,在交通事故责任书载明的驾驶人饮酒驾车肇事,致使第三者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赔偿的,保险公司依据本条款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每次事故损失的责任限额为25万元人民币,并设定每次赔偿实行30%的绝对免赔率。

据悉,该附加险的费率为0.8%.如上所述,若投保10万元的“酒后驾车险”需要每年缴纳800元的报费。

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最多能获得7万元的保险赔偿,另外3万元属于绝对免赔额的范围,由驾驶人自己承担。

今年8月中旬,中国保监会首次就此险种表态。

其认为,酒后驾车险与我国先行法律之间不存在任何冲突,应该大力扶持。

该声明还强调,责任保险有利于维护事故中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今后除了“酒后驾车险”以外,相关的责任保险也将是各大保险公司发展的主要业务。

中国保监会作为我国保险市场的最高行政管理机构,其声明足以使该保险获得事实上的合法地位。

但直到今天,学术界对此险种的激烈争论还未平息。

这同样表明,“酒后驾车险”的合法性并不是绝对的,不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伦理道德上,仍存在不少没有经过充分论证的问题。

针对此项保险,金融界、法律界甚至社会学界的学者们可谓各抒己见。

但大体上还是可以分为两派。

正方认为,此保险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并不背离我国先行法律框架。

应大力提倡。

而反方则认为,次保险既不合理又不合法,其存在之于社会是弊大于利。

笔者在阅读各方意见之后,对其稍加整理归纳,现将每一方的依据罗列如下。

这可能有利于我们发现问题的核心所在。

反方的主要依据有:1、与现行法律相左,所谓现行法具体指《民法通则》、《合同法》、《保险法》和《交通管理条例》中的相关条文。

2、酒后驾驶是一种故意行为,若允许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保险无疑会引发极大的道德危险。

3、此保险免除了肇事者的经济制裁,不利于对酒后驾驶的预防,并且间接助长了酒后驾车。

4、现有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已具备保护受害方的功能,再设立酒后驾车险实属多余。

5、有违公共道德。

6、酒后驾驶造成事故的机率很大,从而有违保险中的危险不可预见性原则。

正方的依据主要有:1、法律并无明令禁止设立该保险。

2、作为第三人责任保险,保障的是受害第三人的权益,而不是酒后驾车者的利益。

3、传统车险的第三者责任险已将《交通管理条例》中明令禁止的闯红灯、强行变道、逆向行驶等违章行为造成的损失作为保险责任进行赔偿。

4、该保险只减轻肇事者的民事责任,并不影响其行政和刑事责任。

5、责任保险合同作为私人间的交易不必太多干涉。

从上述正反两方的依据来看,有些理由显然是站不住脚的。

例如反方的依据3,现行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确具有保护受害第三者的功能,但酒后驾车恰恰是其除外责任,受害者在这种情况下并不能从保险公司受偿。

按照其保护受害者利益的逻辑,该保险不是很有必要设立吗?再看反方的依据6,酒后驾驶和交通事故的发生固然有密切的关系,但肯定没有达到只要酒后驾驶就必然发生交通事故的程度。

所以“酒后驾车险”其实并未违反保险中的危险不可预见性原则。

正方的依据5同样大有问题。

责任保险合同是一种平等主体间的民事交易行为没错,我们的确应该保护各方的意思自由,但如同其他的民事行为一样,行为双方的自由并不是绝对的,而必须受到现行法律规范的约束。

在剔除双方那些显然站不住脚的依据之后,我们应该可以发现正反两方最核心的理由。

保监会以及支持“酒后驾车险”的学者们把更多的注意力放在了对交通事故中对受害第三者利益的保护上,他们认为第三者利益就是该保险存在的最大合理性所在。

而持反对意见的学者最集中的理由在于此险种既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偏离了人们常说的“公序良俗”。

笔者认为,之所以会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结论是由于人们考虑问题的出发点不同。

很显然,反对该保险的一方是出于现实角度来认识问题的,而支持方则跳出了现实中的制约,以一种更高层次的眼光,或者说是一种理想的眼光来分析问题的。

这或许就是一种实然和应然的断档吧!我们很难评说这两种路径谁是谁非,但任何为解决现实问题而创设的机制都不可能完全脱离现行的法律基础。

当代的社会是一个法制社会,虽然法律总是落后于人们的实践,但是人类的任何创新都必须以现行法为依托,至少不能够根本的违反现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从经济学角度来看,容许机制创新领先与法律,必然意味着对现行规范的大规模改动,从而使法律适应新的机制,这样的成本显然是巨大的。

当然,机制的创新可能代表着较之于现行规范更先进的理念,我们当然也不能无视他的存在,毕竟人类社会是不断进步的,这种进步本来就意味着新规范代替旧规范。

按照这样的逻辑,当我们在分析“酒后驾车险”的问题时,首先就应该考虑它是否与我国现行法律规范相违背,其次要思考的是保护受害第三者利益是否代表着责任保险的发展趋势,再次这两者的矛盾是否可以通过引入某种设计而加以调和。

这后两步只能算是笔者的一些理论思考,体现的可能是本文的“预期价值”,而第一步由于体现出的是“现实价值”,笔者也就会费更多的笔墨对此加以阐述。

中国保监会在有关声明中指出,“酒后驾车险”也就是“非常事故特约损失险”,与一般的财产保险不一样,它是一种责任保险……最主要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受到被保险人行为损害的第三者的利益,使受害的第三者更有效的得到保护。

我国《保险法》第49条第2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

我们可称之为广义上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其具体又可细分为产品责任险、公众责任险、雇工责任险和汽车第三者责任险等种类。

而狭义的第三者责任险仅指以与特定的财产标的或施加在特定财产标的上的行为相联系而产生的民事法律赔偿责任为标的的责任保险1(后文凡出现第三者责任保险,均取狭义概念)。

例如汽车第三者责任险。

参见文首的“酒后驾车险”的保险条款和保监会的声明可以初步断定,该险种从设计本意而言显然属于狭义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具体来说即汽车第三者责任险。

第三者责任险的基本理论是围绕着第三者责任展开的。

而第三者作为该种责任的相对人,也就决定了其在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特殊地位。

我们应该对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的第三者范围给予必要的关注。

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的第三者不同于一般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中的第三者。

其范围是受到法律限制的。

在实务中,保险条款一般采用排除法对不属于第三者范围的民事主体予以明确规定。

如我国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规定第三者是指本车司乘人员、搭乘人员、乘客以及违反交通规则的爬车吊车者(私有车辆还包括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之外的民事主体。

有学者还将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第三者构成的特点概括为以下三点:一是第三者同被保险人事先无任何利益上的合同关系或其他民事关系;二是第三者同被保险人所保的标的无任何事先必然的联系;三是第三者同被保险人的具体民事活动事先无任何必然联系。

2比照这三项标准,笔者认为“酒后驾车险”将第三者范围扩展到“本车乘客”是不适当的。

既然能够成为某车的乘客,其与驾驶者或乘坐车辆不可能毫无联系的。

这种联系如果是血缘上的,则此人就不具备成为责任保险第三者的资格。

若这种联系是合同关系,那么此人只能成为服务责任保险的第三者。

总之他都不属于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第三者。

设想这样一种情况,车上的乘客明知驾驶者是酒后驾车,非但不对这种违法行为进行劝阻,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还能从保险人处获得赔偿。

这至少和一般人的道德准则是存在出入的。

法谚有“任何人不得因其不法行为而获利”表达的正是这个意思。

以上我们仅仅是指出了“酒后驾车险”在设计的形式上的一个缺陷。

那么,是否当该保险将“本车乘客”排除在第三人范围之外时,它的合法性就无可置疑了呢?我们认为,即便排除了其形式上的缺陷,“酒后驾车险”在内容上与民法及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也存在根本的违反。

保险是一种民事行为,具体说是一种合同行为。

这就表明保险合同的有效性要受到《合同法》的约束。

我国《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该法第8条还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5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可见,保险合同的有效性与否不仅需要当事人的合意,还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与此同时,我国有关道路交通管理的专门行政法规《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26条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六)饮酒后不准驾驶车辆。

”此条规定已明确了驾驶者在驾驶过程中保持清醒状态的义务。

另外,我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与此相对应,在第5条第7款将“驾驶员饮酒”认定为保险公司的除外责任。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从名称上可能不具备行政法规的一般形式,因而也容易导致保险合同的双方对此规定的忽视。

其实,该保险条款是由我国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行政法规,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对它的强制性规定必须遵守,即使并未将条款的有关内容写进保险合同中去。

那么《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以责任免除的形式规定“酒后驾车”是否意味着,保险公司有权利自由决定是免除自己的赔偿责任还是保留呢?笔者认为这种想法是没有根据的。

联系《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从法律统一性角度来看,我们认为以责任免除的形式规定“酒后驾车”实质上是间接对这种行为的禁止。

为了达到法规禁止酒后驾车的目的,责任保险公司必须对酒后驾车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实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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