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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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律法规案例

产品质量法律法规案例

产品质量法律法规案例在现代社会中,产品质量是消费者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许多国家都制定了相应的产品质量法律法规,以便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处罚和监管。

本文将通过介绍几个产品质量法律法规案例,来探讨不同国家的产品质量监管体系,并分析其对消费者和企业的影响。

案例一:中国《产品质量法》中国《产品质量法》是中国政府为保障消费者权益而制定的重要法律法规。

该法规规定了产品质量的基本要求和标准,以及企业和监管部门的责任和义务。

例如,根据该法规,企业必须对其生产的产品进行质量检测,并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认证要求。

如果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企业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可能面临罚款和产品召回等处罚措施。

该法规的实施对消费者产生了积极影响。

消费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购买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相应责任,并获得赔偿。

与此同时,该法规也对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激励企业不断提升产品质量,以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

案例二:美国消费者产品安全法美国消费者产品安全法(Consumer Product Safety Act)是美国政府制定的主要法律法规之一,旨在确保产品在设计、制造和分销过程中的安全性。

根据该法律,所有销售到美国市场的产品都必须符合安全标准,在公众使用过程中不对人身安全造成威胁。

该法律强调了监管部门的角色和责任,建立了美国消费者产品安全委员会(CPSC)来负责监督和管理产品的安全性。

如果产品被发现存在安全隐患,CPSC有权发布警告或召回通知,企业必须积极响应,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解决问题。

美国消费者产品安全法的实施有效地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

消费者可以放心购买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并获得及时的安全警示和召回通知。

对于企业来说,确保产品安全不仅是法律的要求,还是树立品牌形象和维护消费者信任的重要举措。

案例三:欧盟一般产品安全指令欧盟一般产品安全指令(General Product Safety Directive)是欧盟成员国为保障消费者权益而制定的法律法规。

产品质量法十大案例

产品质量法十大案例

产品质量法十大案例
1.三鹿奶粉事件:三鹿集团添加有毒的三聚氰胺,导致婴幼儿肾结石和死亡事件,引起全国震动。

2. 东风本田涉嫌产品质量问题:东风本田汽车发布召回信息,部分车辆存在气囊问题。

3. 美的空调安全隐患:美的空调出现安全问题,10人死亡,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4. 乐视电视涉嫌产品质量问题:乐视电视存在画面崩溃、开机失败等问题,遭到用户投诉。

5. 猪肉中克瑞木林残留超标:猪肉中残留兽药克瑞木林超标,引起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担忧。

6. 赫美集团涉嫌假冒产品:赫美集团生产的防脱发产品被曝光为假冒产品,引起公众质疑。

7. 沃尔玛卖假货事件:沃尔玛销售假冒品牌产品,涉及国内外知名品牌。

8. 乐视手机涉嫌产品质量问题:乐视手机存在自动关机、屏幕开裂等问题,遭到用户投诉。

9. 长城汽车制动失灵:长城汽车部分车型制动失灵,引起车主的担忧和恐慌。

10. 京东商城售假事件:京东商城销售假冒品牌产品,被消费者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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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律制度_案例(3篇)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_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问题日益凸显,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我国不断完善产品质量法律制度,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等违法行为。

本文将以某食品公司生产不合格食品被罚款及停产整顿的案例,探讨我国产品质量法律制度在实践中的应用。

二、案例简介某食品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各类食品的生产和销售。

2018年,该公司因生产不合格食品被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并被罚款及停产整顿。

三、案情分析1.案件起因2018年,某食品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发现部分产品存在质量问题。

为确保产品质量,该公司决定召回问题产品并进行整改。

然而,在召回过程中,该公司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报告,也未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

2.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某食品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未按照规定召回不合格食品;(2)未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3)未按照规定报告产品质量问题。

3.处罚结果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食品公司作出如下处罚:(1)罚款人民币10万元;(2)停产整顿,整顿期间不得生产、销售食品;(3)撤销该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

四、案例分析1.产品质量法律制度概述我国产品质量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产品质量法:规定了产品质量的基本要求、产品质量责任、产品质量监督等内容;(2)食品安全法:规定了食品安全的基本要求、食品安全责任、食品安全监督等内容;(3)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条例:规定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的范围、程序、责任等内容。

2.本案中产品质量法律制度的应用本案中,某食品公司因生产不合格食品被罚款及停产整顿,体现了我国产品质量法律制度在实践中的应用。

(1)召回不合格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本案中,某食品公司在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后,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并召回不合格食品。

产品质量法法律案例(3篇)

产品质量法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先生被告:某电器公司案由:产品质量纠纷张先生于2018年5月在某电器公司购买了一台某品牌空调。

使用过程中,张先生发现空调存在噪音过大、制冷效果不佳等问题。

于是,张先生于2018年7月将空调送至该电器公司维修。

经维修人员检查,发现空调压缩机故障。

电器公司告知张先生,该空调压缩机属于易损件,需要更换。

张先生同意更换,但要求电器公司承担更换费用。

电器公司拒绝承担更换费用,认为张先生购买空调时已知晓压缩机为易损件,且空调使用时间较短,压缩机出现故障属于正常现象。

双方协商不成,张先生遂将电器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电器公司承担更换压缩机的费用。

二、争议焦点1.空调压缩机故障是否属于产品质量问题?2.电器公司是否应承担更换压缩机的费用?三、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产品质量,是指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的要求,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能够满足用户和消费者的合理要求。

”本案中,空调压缩机出现故障,影响了空调的使用性能,属于产品质量问题。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销售者应当对其销售的产品负责。

销售者销售的产品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电器公司作为销售者,应当对其销售的产品负责。

张先生在购买空调时,并未被告知压缩机为易损件,且空调使用时间较短,出现故障属于产品质量问题。

因此,电器公司应当承担更换压缩机的费用。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电器公司承担更换空调压缩机的费用。

本案涉及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以下对本案进行分析:1.产品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条规定,产品质量是指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的要求,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能够满足用户和消费者的合理要求。

本案中,空调压缩机出现故障,影响了空调的使用性能,属于产品质量问题。

《产品质量法与消费者权益保障案例集锦》

《产品质量法与消费者权益保障案例集锦》

产品质量法与消费者权益保障案例集锦概述在当今市场经济体系中,产品质量与消费者权益保障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产品质量法》是用来规范产品质量和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其实施旨在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在实践中,不少案例展示了《产品质量法》的实际运用以及消费者权益保障的重要性。

本文将通过一系列案例,探讨产品质量法对消费者权益保障的作用。

案例一:虚假标称案例分析某电子产品公司宣传其产品拥有防水功能,但在实际使用中发现产品并不具备这一功能。

多位消费者因误导购买该产品后,对公司提起诉讼请求退货或赔偿。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相关条款,公司因虚假宣传涉嫌欺诈消费者,最终判决公司退款并赔偿消费者维修费用。

这一案例充分体现了《产品质量法》对虚假标称行为的限制,以及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案例二:产品质量缺陷案例分析某食品公司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消费者在食用过程中出现健康问题。

消费者委托律师团队对该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承担产品质量缺陷所造成的后果。

根据《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公司因产品质量缺陷遭受一定法律责任,需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公司赔偿受害者医疗费用和精神损失费用。

这个案例表明《产品质量法》对产品质量缺陷进行严格监管,确保了消费者权益的保障。

案例三:消费者维权案例分析一家电子商务平台出现大量虚假广告和欺诈行为,众多消费者购买后希望维护自身权益。

消费者组成维权团队,通过向相关部门投诉申诉,最终使该电商平台整改并赔偿受损消费者。

在这个案例中,消费者通过自我维权和法律途径,成功保护了自身权益。

《产品质量法》在维权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为消费者提供了法律保障,并促使企业重视消费者权益问题。

结论通过上述案例分析可以看出,《产品质量法》对于消费者权益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在市场经济中,产品质量和消费者权益保障是保持市场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的基础。

只有加强法律监管,维护产品质量,才能确保消费者权益不受侵犯。

违反产品质量法案例

违反产品质量法案例

违反产品质量法案例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消费者对商品质量的要求日益提高,产品质量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然而,在一些企业中,仍然存在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行为。

本文就几个真实案例,进行深入探讨,以期引起大家对于产品质量的认识和警惕。

一、案例一:假奶粉事件2013年,中国疫苗事件发生之前,以假奶粉事件为代表的食品安全问题便在消费者中广为流传。

很多人还记得上世纪90年代曾经发生的“三鹿”事件,当时,三鹿集团生产的三鹿奶粉被检测出含有三聚氰胺,导致很多婴儿出现肾结石、矿物质沉淀等各种健康问题。

这一事件不仅波及了全国,而且引发了国际社会的关注。

通过这一事件,人们认识到假冒伪劣成为了食品安全问题中一个难以忽略的因素。

企业的利益诱惑和缺乏自律,加上消费者意识的缺失,都导致了假冒伪劣问题的频发。

在这个案例中,未经过质量检测的原材料、不符合标准的生产流程、以及冒充名牌的伪劣产品等各种因素,都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以及食品安全造成了威胁。

二、案例二:地沟油事件2010年,中国的地沟油事件在全国范围内引起了强烈的反响。

地沟油(简称DYY)是指从各种排水渠、化粪池、下水道和垃圾处理站等地方回收来,经过加工处理之后,再次卖给餐饮业者使用的油脂。

这些地沟油具有严重的污染和健康风险,长期食用不仅会影响人体健康,还会导致各种慢性疾病的发生。

地沟油事件的爆发,不仅暴露了餐饮业中的一些不良行为,也让人们认识到监管体系中的缺陷。

在这一事件中,监管体系严重缺失,企业违规违法成为了一些人的暴利途径,再加上消费者意识的不足,导致了这一事件的发生。

三、案例三:侵犯知识产权事件企业生产与销售的产品,必须具备相应的质量保障,才能够被合法地投放市场。

然而,在一些企业中,却存在侵犯知识产权的现象。

比如,一些企业在产品中使用了别人的专利技术或商业机密,从而实现了不当的商业优势与利益。

在这一事件中,企业的“追求利益”导致了对法律法规的漠视。

企业的经营质量行为应被合法监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应当严惩。

产品质量法案例

产品质量法案例

产品质量法案例引言产品质量是企业发展和消费者满意度的重要指标之一。

为了保障消费者权益和提高产品质量,各国纷纷制定了产品质量法案。

本文将以几个案例为例,介绍几个国家的产品质量法案,并分析其对企业和消费者的影响。

案例一:美国的《消费者保护法》美国的《消费者保护法》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目标,要求企业提供真实、准确、明确的产品信息,如果企业在产品质量和安全方面存在欺诈行为,则可以面临相应的罚款和诉讼。

此外,《消费者保护法》还规定了产品退换货和维修的权益,确保消费者可以依法维权。

该法案对企业的影响是明确的,要求企业加强产品质量控制和信息披露,以确保产品质量和真实性。

对消费者而言,这个法案提供了重要的保护措施,使消费者能够在购买产品时更加放心。

案例二:中国的《产品质量法》中国的《产品质量法》是中国政府为了提高产品质量和保护消费者权益而制定的法律。

根据该法律,生产和销售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质量要求,如果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可以要求生产商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赔偿。

《产品质量法》对企业有着严格的要求,要求企业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加强产品质量控制和质量检测。

对消费者而言,该法律提供了强有力的保护措施,使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有了更多的信心。

案例三:欧盟的《通用产品安全指令》欧盟的《通用产品安全指令》要求企业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产品,同时要求企业建立有效的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机制。

该指令还规定了企业在发现产品存在安全问题时应采取的措施,以保障消费者的安全和权益。

对于企业而言,遵守《通用产品安全指令》意味着企业需要在产品设计、生产和销售过程中注重安全性。

对于消费者而言,该指令提供了一定的保障,使消费者可以使用安全的产品。

结论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可见,产品质量法案对企业和消费者都有着重要的影响。

对企业而言,法案要求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和安全性,加强质量控制和管理。

对消费者而言,法案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措施,使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有更高的安全性和信心。

产品质量法日常案例

产品质量法日常案例

产品质量法日常案例案例一:“缩水”的衣服。

我有个朋友小丽,她可喜欢网购了。

有一次,她在一家看着挺时尚的网店买了一件标明是纯棉的连衣裙。

收到货的时候,小丽可高兴了,裙子的款式确实不错。

可是,当她洗了一次之后,问题就来了。

这裙子直接缩水缩得不像话,原本到小腿中间的裙子,洗完之后变成超短裙了,而且整个版型都变得歪七扭八的。

这就是典型的产品质量问题啊。

按照产品质量法来说,商家标明是纯棉的衣服,那就得符合纯棉衣物该有的质量标准。

这缩水缩成这样,肯定是不符合的。

小丽就去找商家理论,商家刚开始还各种推脱,说什么小丽洗涤方式不对。

但小丽很聪明,她拿出了产品的详情页面,上面也没有特殊的洗涤说明,而且她就是按照正常洗纯棉衣服的方式来洗的。

最后在小丽的坚持下,商家不得不给她退款了。

要是商家还不认账,小丽完全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让商家为这不合格的产品负责。

案例二:“不靠谱”的手机充电器。

小张是个手机不离手的人,他之前那个手机充电器坏了,就在街边的小店里随便买了一个便宜的充电器。

结果用这个充电器没充几次电,他就发现手机电池变得特别不耐用了。

而且充电的时候,手机还会发烫得厉害。

小张觉得有点不对劲,就去问了一个懂电子产品的朋友。

朋友一听就说,可能是这个充电器质量有问题。

这充电器虽然便宜,但也不能这么坑人啊。

按照产品质量法,充电器这种电子产品得符合一定的安全标准和性能标准的。

这个充电器很可能在电压控制之类的方面不合格,才会对手机电池造成损害。

小张就去找小店老板,老板开始还不想管,说充电器是小张自己选的,又没强迫他买。

小张就告诉老板,这是产品质量有问题,如果因为这个充电器把手机弄坏了,他是可以要求赔偿的。

老板一听有点怕了,最后给小张退了款。

这就告诉我们,买东西可不能只图便宜,还得注意产品质量,不然可能会惹来很多麻烦呢。

案例三:变质的牛奶。

有一天,老李早上起来准备喝牛奶,他从冰箱里拿出前一天刚买的一盒牛奶。

这牛奶刚打开,就有一股怪味飘出来,再仔细一看,牛奶里面都有一些小凝块了,明显是变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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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案例(一)案情摘要:2000年9月,某市技术监督局根据群众举报,对该市某土产品采购供应站的50吨蜂蜜进行监督抽查。

结果查明,该批蜂蜜中含有一定量的硫酸铵,被认定为劣质品。

2001年3月,市技术监督局发出2号处罚决定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对土产品采购供应站作出“没收全部蜂蜜,直接责任者罚款2000元”的处罚。

行政相对人不服。

同年7月,市技术监督局又发出6号处罚决定书,撤销2号处罚决定书中对直接责任者进行罚款的决定,没收全部蜂蜜的处罚仍予保留。

相对人接到6号处罚决定书后,即向当地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市技术监督局撤销6号处罚决定书,解除已扣压10个多月的50吨蜂蜜,并要求市技术监督局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法院受理该案后,在案件审理期间产生了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虽然蜂蜜在产品分类中为农副产品,但如果食用,就是食品;如果作药用,又成为了药品;进入到市场它就成为了商品,所以市技术监督局适用《产品质量法》进行处罚,并无不当。

第二种意见则认为,根据GB7635——87《全国工农业产品(商品物资)分类与代码》划分标准,蜂蜜为农副产品,不是《产品质量法》所指的产品,当然也就不应该适用《产品质量法》,因此市技术监督局的处罚决定没有法律依据,应支持土产品采购供应站的请求,至于该蜂蜜含有硫酸铵的问题,技术监督局可以依照其他规定进行处罚。

点评:本案争论的焦点是,蜂蜜是否属于《产品质量法》所调整的产品范围。

第一种意见是对《产品质量法》适用范围的认识模糊导致的。

《产品质量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售销的产品。

”所谓“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是指以销售为目的,经过工业加工、手工制作等生产方式获得的、具有特定使用性能的物品。

本法的实施细则进一步指出,原矿、原煤、石油、天然气等是未经加工的天然形成的产品。

初级农产品,如家畜、林、牧、渔等产品,不适用本法规定。

蜂蜜在《全国工农业产品分类与代码》划分中,属于初级农产品,所以它不在《产品质量法》的调整范围。

法院最后采纳了第二种意见。

认为蜂蜜不是《产品质量法》所指的产品,本案不适用《产品质量法》,支持了土产品供应站的请求,判决市技术监督局败诉。

事后,原被告均没有提出上诉。

产品质量法案例(二)案情摘要:1999年9月,岳阳市南区工商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本市金鸡村鱼光组有人在制造并销售“三假”月饼(假厂址、假厂名、质量掺假),该局立即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当场查获大量冒充桂林市叠彩区民政食品厂和深圳深海食品厂及广州天海大酒店厂名制作的包装盒、合格证和用不卫生的果仁、黑芝麻、巴壳蛋等做成的月饼5000多个,已装盒2000多盒。

该分局立即对这些“三假”月饼予以没收并立案调查。

调查结果,制造并销售“三假”月饼的案犯是广东汕头的陈某。

他自1997年来岳阳从事糕点加工,当年8月份开始制造月饼。

据陈某交待:他生产月饼,用的包装盒分别是通过熟人在深圳、广州等地购买的,产品合格证是他自己在印刷厂印刷的,月饼有的是从自由市场上买的,有的是他本人用发霉变质的果仁、黑芝麻、巴壳蛋为原料制作的。

他将这些月饼买来或作好,雇用了4个小姑娘在一间租用的偏辟房子里进行装盒加工,贴上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及伪造的合格证书,然后以6.50元一88元/盒不等的价格在市场上出售牟取暴利。

点评:本案涉及到对假冒伪劣产品的认定及处理。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5条规定:“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本案中陈某不仅制造“三假”月饼(假厂址、假厂名、质量掺假),而且冒充他人的厂名、厂址大量制作包装盒、伪造合格证等,然后在市场上销售谋取暴利,严重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5条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的禁止性规定。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50条的规定,岳阳市南区工商分局不仅可以对陈某的月饼予以没收,而且应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产品质量法案例(三)案情摘要:2001年4月,北京市某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在对一家商场的商品进行检查时,怀疑该商场经销的18K金镶嵌黄晶宝石戒指含有杂质。

该商场经理称,这种18K金镶嵌黄晶宝石戒指共有24枚,是北京宏兴实业有限公司从湖南顺发首饰厂购进的,北京宏兴实业有限公司告诉商场,购货时商品附有产品检验合格证书,只是在中途运输时丢失了。

商场相信并以每枚700元价格销售,目前已卖出4枚,还剩下20枚戒指。

于是,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将剩下的20枚戒指送国家地矿部宝石监测中心进行技术鉴定。

鉴定结果证明该黄晶的折射率不合格,中间掺杂有玻璃物质,属不合格产品。

于是质量监督管理部门重新对进货方北京宏兴有限公司和驻京湖南顺发手饰厂办事处进行调查。

在调查过程中湖南顺发首饰厂承认该批戒指中的黄晶是用碎黄晶和碎玻璃合成加工而成,用回扣的方式进货给北京宏兴实业有限公司。

北京宏兴实业有限公司则向商场谎报产品属检验合格的产品,只是在运输中将检验合格证书丢失。

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最后作出了如下处理:责令商场对剩下的20枚不合格戒指按次等品出售,并没收销售所得;对北京宏兴实业公司处以罚款;对湖南顺发首饰厂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点评:本案涉及到对产品质量的监督以及处理。

《产品质量法》第12条规定:“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33条规定:“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产品是否合格主要看它是不是符合产品标准,即对产品结构、规格、质量和检验方法所作的技术规定。

产品质量法案例(五)在本案中,湖南顺发首饰厂在生产戒指使用黄晶的过程中,使用碎黄晶并掺加碎玻璃,这种作法就使产品成为不符合产品标准的不合格产品,同时又采用回扣手段进货给北京宏兴实业有限公司,要求其向作为销售者的商场谎报产品质量检验合格,从而达到该戒指在市场出售,牟取暴利的目的。

销售者北京某商场也没有对该批戒指执行进货检验验收制度,而是轻信宏兴实业有限公司谎报的产品合格证明丢失而销售了不合格产品。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50条的规定,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理决定是合法的。

从这一教训中还可以看出,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是销售者保证销售产品质量的有效方法,也是销售者承担的社会义务。

产品质量法案例(四)案情摘要:2001年12月,北京海淀区一位老人过70大寿时,儿孙们给他买了一条安徽省桐城某家电厂生产的电热毯,送给老人祝寿。

正巧当晚大雪纷飞,气温骤然降至零下。

晚11时,大儿子为老人铺好电热毯,安顿老人安然入梦。

第二天,大儿子起床后闻到老人屋里传出刺鼻的焦味,他急忙叫醒众人,撞开门,只见满屋浓烟滚滚,老人躺在床上已死去,全身烧焦,屋内物品均化为灰烬。

案发后,海淀区技术监督部门对电热毯进行了质量监督检验。

检验发现电热毯有7项技术指标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属劣质品。

老人的后辈多次找家电厂协商未果,一纸诉状把家电厂告上法院,当地人民法院根据该检验结论,作出判决:责令桐城某家电厂和商场停止生产、销售该类电热毯、赔偿受害人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财产损失等共计15万多元:没收违法生产、销售该电热毯的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点评:本案涉及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以及损害赔偿责任等问题。

《产品质量法》第13条规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

”第26条规定:“生产者应对其生产的产品的质量负责。

”电热毯属于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我国对其有专门的国家标准。

在本案中,桐城某家电厂生产的电热毯有7项技术指标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违反了强制性产品标准,属于有缺陷的劣质品。

《产品质量法》第44条规定,因产品缺陷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应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须的生活费等费用。

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本案中法院作出让家电厂和商场赔偿损失的判决是正确的。

另外按照《产品质量法》第49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币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所以责令桐城某家电厂和商场停止生产、销售该类电热毯、没收违法生产、销售该电热毯的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处罚的法律适用是正确的,但处罚显得有点轻,应该吊销电热毯厂的营业执照。

产品质量法案例(五)案情摘要:2003年秋某日,袁某和儿子到本区的百货商场电器柜台买收放机。

袁某想买一个功能全质量好的收放机,但又不太懂这方面的知识,于是就请售货员帮助推荐一下。

女售货员立即热情地拿出某牌收放机,说这种收放机功能全音质好,价钱还不算太高,买的人很多。

袁某信以为真,没有认真检查便付款买了一台售货员推荐的某牌收放机。

回到家中,袁某的儿子便根据说明书的介绍开始用该收放机学习英语。

使用中发现,该收放机缺少自动倒带功能,而且有个按钮刚用上一天就已不太灵敏。

看来,这台收放机的功能和质量同女售货员所介绍的不太一样。

于是,袁某急匆匆赶到百货商场,找到那位女售货员要求退货。

售货员往墙上一指说:“你看,我们商场墙上贴着告示,上面写着‘商品售出,概不退换’。

我没法给你退货!”一气之下,袁某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讨个说法。

法院审理认为,百货商场所贴的店堂告示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故百货商场做出的“商品售出,概不退换”的规定无效,责令撤销这一店堂告示;支持袁某的合理要求,判令商场予以退货。

点评:本案是一起经营者以“店堂告示”的方式损害消费者利益、减轻自己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的案例。

第一、法律不允许经营者在经营场所设立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告示、声明、通知等。

我们常在一些经营场所看到经营者悬挂、张贴的标语、标牌,告诉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应注意的事项或者其他商业用语。

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一旦对这种商品或服务提出不同意见,经营者就以这些早已规定好的店堂告示、声明、通知等为理由推托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许多消费者心里很窝火却不知该怎么办,最后常常是忍气吞声,不了了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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