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质量法律制度介绍及案例分析

合集下载

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法

第一节 产品质量法概述
一、产品质量及其立法 二、产品质量的监督
一、产品质量及其立法
(一)产品 产品是指由生产者生产出来经流通环节进 入消费领域的物,泛指一切与自然物相对的劳 入消费领域的物,泛指一切与自然物相对的劳 动生产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产品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指: “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的规定,但是,建 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
(三)瑕疵给付的法律效力
瑕疵给付的法律效力(见图11瑕疵给付的法律效力(见图11-1)。
图11-1 瑕疵给付的法律效力
关于瑕疵给付责任法律效力的立法 德国法——没有规定买受人的瑕疵修补请求权,买 德国法——没有规定买受人的瑕疵修补请求权,买 受人可以就解除契约和减少价金择一行使。 法国法——规定在出卖人负瑕疵担保责任时,买受 法国法——规定在出卖人负瑕疵担保责任时,买受 人有解除契约或价金减额请求权。 日本法——规定在出卖人应负瑕疵担保责任时,若 日本法——规定在出卖人应负瑕疵担保责任时,若 瑕疵经修补能达到契约目的的,买受人仅能请求损害赔 偿而不得解除契约。 英国法——规定买主一旦接受了货物,则仅有价金 英国法——规定买主一旦接受了货物,则仅有价金 减额及损害赔偿请求权,不能解除契约; 美国法——除规定价金减额及损害赔偿请求权外, 美国法——除规定价金减额及损害赔偿请求权外, 还承认买主可解除契约。
(一)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
2.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职责 《产品质量法》规定,县级以上产品质量 产品质量法》 监督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 报,对涉嫌违反其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行 使职权。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 定的职责范围,对涉嫌违反《产品质量法》规 定的职责范围,对涉嫌违反《产品质量法》 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规定的职权。

法律体系解释的案例(3篇)

法律体系解释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乙市居民张某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将位于某市的一套住宅出售给张某,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中约定,张某需在签订合同后10日内支付定金10万元,剩余款项在房屋交付时一次性付清。

合同还约定,如因甲公司原因导致张某无法按时入住,甲公司应向张某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张某如约支付了定金。

然而,由于甲公司未能按时完成房屋建设,导致张某无法按时入住。

张某多次与甲公司协商,要求其支付违约金,但甲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

张某遂将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甲公司支付违约金。

二、法律体系解释1. 法律体系的构成我国法律体系由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组成。

其中,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适用于全国范围;地方性法规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规章是由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政府制定的,适用于特定领域。

2. 法律体系解释的原则(1)文义解释原则:根据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进行解释,不得超出立法者的意图。

(2)体系解释原则:从法律体系的整体结构和内在逻辑出发,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

(3)目的解释原则:根据法律的目的和立法意图进行解释。

(4)历史解释原则:根据法律的历史背景和立法过程进行解释。

三、案例分析1. 文义解释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约定,甲公司未能按时完成房屋建设,导致张某无法按时入住,已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条款,甲公司应向张某支付违约金。

因此,法院应从文义上解释合同条款,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

2. 体系解释在法律体系中,关于违约责任的承担,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甲公司未能按时交付房屋,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电商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电商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8年,我国某电商平台上的某品牌商家推出了一款声称具有减肥功效的食品。

商家在商品详情页上详细介绍了该食品的成分、功效、使用方法等信息,并配有大量用户好评截图。

然而,消费者在使用该食品后并未达到预期的减肥效果,反而出现了不良反应。

消费者发现该食品的宣传存在虚假宣传的嫌疑,遂向电商平台投诉。

电商平台在核实情况后,对商家进行了处罚,并要求商家赔偿消费者损失。

二、争议焦点1.商家是否存在虚假宣传行为?2.电商平台是否履行了审查义务?3.消费者损失如何赔偿?三、案例分析1.商家是否存在虚假宣传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在本案中,商家在商品详情页上宣传该食品具有减肥功效,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具有减肥功效。

消费者在使用该食品后并未达到预期的减肥效果,反而出现了不良反应。

因此,商家存在虚假宣传行为。

2.电商平台是否履行了审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对其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等作出真实、准确、完整的说明,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电商平台作为商品销售的平台,有义务对商家发布的商品信息进行审查。

在本案中,电商平台在接到消费者投诉后,及时对商家进行了处罚,并要求商家赔偿消费者损失。

这表明电商平台履行了审查义务。

3.消费者损失如何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有权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消费者因使用该食品而受到人身损害,有权要求商家赔偿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商家作为食品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所述,商家存在虚假宣传行为,电商平台履行了审查义务,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赔偿损失。

产品质量法案例评析

产品质量法案例评析

产品质量法案例评析介绍产品质量是一个关乎消费者权益和企业形象的重要问题。

为了确保产品质量,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生产和销售过程。

本文将通过对几个实际案例进行评析,探讨产品质量法案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和提升企业竞争力方面的作用。

一级标题案例一:食品安全问题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时有发生,给消费者带来了严重的健康风险。

针对这一问题,许多国家都出台了相应的法案来加强对食品生产过程的监管。

例如,中国出台了《食品安全法》,规定了食品生产企业的责任和义务,明确了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案例二:汽车安全问题汽车作为一种重要的交通工具,其产品质量直接关系到人们的生命安全。

因此,各国对汽车产品质量的要求非常高,相关法案也相应完善。

以欧盟为例,其制定了《欧洲汽车安全法》,明确了汽车生产企业的质量要求和安全标准,规定了产品召回机制和追责制度,以确保消费者的权益。

案例三:电子产品质量问题电子产品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然而由于市场竞争激烈和技术更新迅速,一些企业为了追求利润,可能会忽视产品质量。

因此,各国都加强了对电子产品质量的监管,制定了相应的法规。

例如,美国的《消费者保护法》要求厂商保证产品质量,明确了消费者的权益和维权途径。

二级标题法案实施的效果评估1. 食品安全法案中国《食品安全法》的实施,加强了对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管和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

通过严格的质量监督和风险评估,许多食品安全问题得到了有效控制。

然而,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监管部门的执法力度不足和监测手段的不完善。

因此,还需要加大对违法企业的处罚力度,提升监管水平。

2. 欧洲汽车安全法欧盟的汽车安全法案在推动汽车行业的持续发展和提升产品质量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通过规范生产过程和加强质量检测,以及强制性的产品召回机制,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了更好的保护。

然而,随着新技术的不断出现,汽车安全问题也出现了新的挑战,需要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加强监管。

甜品店法律事务案例分析(3篇)

甜品店法律事务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一家名为“甜蜜时光”的甜品店,自开业以来深受消费者喜爱。

然而,在经营过程中,甜品店遭遇了一系列法律纠纷,包括商标侵权、合同违约、食品安全等问题。

本案例将对这些法律事务进行详细分析。

二、案例详情1. 商标侵权纠纷(1)案情简介“甜蜜时光”甜品店在开业初期,为了吸引消费者,未经授权使用了知名甜品品牌“甜蜜记忆”的商标。

一段时间后,被“甜蜜记忆”品牌方发现,双方因此产生了纠纷。

(2)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构成商标侵权。

本案中,“甜蜜时光”甜品店的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

(3)解决方案“甜蜜时光”甜品店应立即停止使用“甜蜜记忆”商标,并向“甜蜜记忆”品牌方支付一定的赔偿金。

同时,双方可协商和解,由“甜蜜时光”甜品店取得“甜蜜记忆”商标的使用权。

2. 合同违约纠纷(1)案情简介“甜蜜时光”甜品店与一家供应商签订了供货合同,约定供应商每月向其提供一定数量的原材料。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供应商未能按时供货,导致甜品店经营受到影响。

(2)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供应商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违约。

(3)解决方案“甜蜜时光”甜品店可要求供应商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同时,双方可协商达成一致,调整合同条款,确保合同履行。

3. 食品安全纠纷(1)案情简介“甜蜜时光”甜品店在经营过程中,因食品安全问题被消费者投诉。

消费者称,食用了该店的一款甜品后,出现了食物中毒症状。

(2)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甜蜜时光”甜品店存在食品安全问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_案例(3篇)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_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问题日益凸显,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我国不断完善产品质量法律制度,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等违法行为。

本文将以某食品公司生产不合格食品被罚款及停产整顿的案例,探讨我国产品质量法律制度在实践中的应用。

二、案例简介某食品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各类食品的生产和销售。

2018年,该公司因生产不合格食品被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并被罚款及停产整顿。

三、案情分析1.案件起因2018年,某食品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发现部分产品存在质量问题。

为确保产品质量,该公司决定召回问题产品并进行整改。

然而,在召回过程中,该公司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报告,也未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

2.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某食品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未按照规定召回不合格食品;(2)未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3)未按照规定报告产品质量问题。

3.处罚结果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食品公司作出如下处罚:(1)罚款人民币10万元;(2)停产整顿,整顿期间不得生产、销售食品;(3)撤销该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

四、案例分析1.产品质量法律制度概述我国产品质量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产品质量法:规定了产品质量的基本要求、产品质量责任、产品质量监督等内容;(2)食品安全法:规定了食品安全的基本要求、食品安全责任、食品安全监督等内容;(3)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条例:规定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的范围、程序、责任等内容。

2.本案中产品质量法律制度的应用本案中,某食品公司因生产不合格食品被罚款及停产整顿,体现了我国产品质量法律制度在实践中的应用。

(1)召回不合格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本案中,某食品公司在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后,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并召回不合格食品。

法律案例分析及启示初中(3篇)

法律案例分析及启示初中(3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案件背景:某市一家大型超市,因其经营的商品质量不合格,导致消费者小李在使用过程中受伤。

小李遂将超市告上法庭,要求超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0万元。

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过程中,小李提供了医疗费发票、误工证明、精神抚慰金评估报告等证据。

超市则辩称,商品质量合格,且小李在使用过程中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超市提供的商品质量不合格,存在安全隐患,应承担赔偿责任。

但鉴于小李在使用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法院酌情减轻超市的赔偿责任,判决超市赔偿小李8万元。

二、案例分析及启示(一)案例分析1. 商品质量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商品质量负责。

商品存在缺陷,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超市提供的商品存在缺陷,导致消费者受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提醒我们在购买商品时,要关注商品的质量,避免因商品质量问题给自己带来损害。

2. 举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由对方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小李作为原告,提供了医疗费发票、误工证明、精神抚慰金评估报告等证据,证明了自己的损失。

而超市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商品质量合格,导致法院判决超市承担赔偿责任。

这提示我们在维权过程中,要积极收集证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 过错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法院酌情减轻了超市的赔偿责任,原因在于小李在使用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

这告诉我们,在发生侵权纠纷时,双方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不能完全归咎于一方。

(二)启示1. 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本案提醒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要关注商品质量,避免因商品质量问题给自己带来损害。

产品质量法案例解析(doc 6页)

产品质量法案例解析(doc 6页)

产品质量法案例(一)案情摘要:2000年9月,某市技术监督局根据群众举报,对该市某土产品采购提供站的50吨蜂蜜进行监督抽查。

结果查明,该批蜂蜜中含有一定量的硫酸铵,被认定为劣质品。

2001年3月,市技术监督局发出2号处罚决定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对土产品采购提供站作出“没收全部蜂蜜,直接责任者罚款2000元”的处罚。

行政相对人不服。

同年7月,市技术监督局又发出6号处罚决定书,撤销2号处罚决定书中对直接责任者进行罚款的决定,没收全部蜂蜜的处罚仍予保留。

相对人接到6号处罚决定书后,即向当地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市技术监督局撤销6号处罚决定书,解除已扣压10个多月的50吨蜂蜜,并要求市技术监督局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法院受理该案后,在案件审理期间产生了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虽然蜂蜜在产品分类中为农副产品,但如果食用,就是食品;如果作药用,又成为了药品;进入到市场它就成为了商品,所以市技术监督局适用《产品质量法》进行处罚,并无不当。

第二种意见则认为,根据GB7635——87《全国工农业产品(商品物资)分类与代码》划分标准,蜂蜜为农副产品,不是《产品质量法》所指的产品,当然也就不应该适用《产品质量法》,因此市技术监督局的处罚决定没有法律依据,应支持土产品采购提供站的请求,至于该蜂蜜含有硫酸铵的问题,技术监督局可以依照其他规定进行处罚。

点评:本案争论的焦点是,蜂蜜是否属于《产品质量法》所调整的产品范围。

第一种意见是对《产品质量法》适用范围的认识模糊导致的。

《产品质量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售销的产品。

”所谓“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是指以销售为目的,经过工业加工、手工制作等生产方式获得的、具有特定使用性能的物品。

本法的实施细则进一步指出,原矿、原煤、石油、天然气等是未经加工的天然形成的产品。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3. 事实证明事故车的玻璃不存在产品缺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不应当由被上诉人承担产品责任。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 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 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 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根据《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第十六条 规定,涉案产品作为不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的产品,却使用了生产许可证编号,显然违 反了该条规定。
二、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 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 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 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谁主张谁举证
前提: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应当当心,提前检查清楚商品 质量是否存在问题。
消费纠纷属于民事纠纷,一般情况下应当实行谁主张谁举 证的原则。但是,这对消费者维权而言道路有些艰难。
具有隐蔽性瑕疵的商品?
发现产品具有瑕疵
经营者对产品和服务负有品质担保,必 须保证质量符合明示标准和默示标准。
明示标准:自己承诺的质量标准,即 广告,合同,产品说明实物样品对商 品,服务质量的保证。
●(2)经营者生产、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 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02
第二部分
案例介绍
案例一
陈雪琴诉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 等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
案件经过
原告(陈雪琴):于世纪新都、慧美药业购买的纯冬虫夏草胶囊无批准文号和产 品执行标准,但却有药品生产许可证号和产品质量合格标志;该产品生产许可证 所许可的产品不包含纯冬虫夏草胶囊。据此请求判决被告退还货款及三倍赔偿。
本案中: 新世纪百货世纪新都作为商品销售者,应对其销售商品的合格
证明和其他标识合法承担查验义务,其销售违规标识药品生产许可 证号的冬虫夏草胶囊,应依法承担相应民事法律责任。
陈雪琴购买的涉案冬虫夏草胶囊系滋补保健类中药材,却被违 规标注了药品生产许可证号,使消费者容易将其与药品产生混淆, 而二者实行的管理制度和质量标准明显不同,可认定该行为属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不符合在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情形。
被告(世纪新都):在冬虫夏草胶囊产品包装上标注药品生产许可证号不违反 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普通消费者亦不会因为涉案产品上标注了药品生产许 可证号而误认其为药品,而且标注产品质量合格情况属实。
经查明:该产品外包装上标注有药品生产许可证号,另标注“产品质量合格”, 且相关部门出局证明,载明,冬虫夏草属于滋补保健类中药材范畴,慧远公司生 产的纯冬虫夏草胶囊属于滋补保健类中 药材;销售滋补保健类中药材属于工商 登记的一般经营项目,而非药品许可经营项目。
销售者保持产品质量的义务
● 《产品质量法》第34条规定:“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 销售者应主动建立和采用各种办法、措施,保证产品在进货后至出售时这一段时间内 的质量继续符合要求。
经营者的其他产品质量义务
●除了前面我们提及的几点义务以外,无论是生产者还是销售者, 都应当注意:
●(1)不得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不得销售失效、变 质的产品。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九条的立法原意,对这一问题的举证责任,应当由生 产者承担。生产者如不能证明前挡风玻璃没有缺陷,而是受某一其他特定原 因的作用发生爆破,就要承担产品责任。
由于旭硝子株式会社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所指的 法定鉴定部门,且该单位与鉴定结果存在着利害关系,因此这两份鉴定报告 不予采信。
默示标准:经营者至少应当保证其产 品具有同类产品通常具备的质量状况。
举证责任倒置
第23条第3款: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
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 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 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 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 疵的举证责任。
感谢观看 THANKS!
林志圻(已逝)
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 产品负责,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 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原告:陈梅金,林德鑫据此请求判令被告对林志圻之死承担责任,给 原告赔偿丧葬费、误工费、差旅费、鉴定费、抚恤金、教育费、生活 补助费等共计人民币50万元。
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还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都规定,产品生产者对消费者承担 赔偿责任,要同时具备两个严格的前提条件:第一,必须是产品存在缺陷;第 二,必须是因产品存在的缺陷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
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
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生产者的产品包装义务
《产品质量法》第27条规定:“易碎、易燃、 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 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 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 运注意事项。”
国家质检中心出具的报告,是在前挡风玻璃从日本运回中国后已失去检验条 件的情况下,仅凭照片和相当破碎的玻璃实物得出的推断性分析结论,并且 没有说明致前挡风玻璃突然爆破的外力是什么,对本案事实没有证明力,故 不也不予采信。
本案惟一证明产品是否存在缺陷的物证——爆破后的前挡风玻璃,莆田车 购办在与被上诉人三菱公司约定封存后,曾数次提出要交国家质检中心检 验鉴定。
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因 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 当支付丧葬费、抚恤费、死者生产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 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分割人应当赔偿损失。”
产品质量法案例
汇报人:Βιβλιοθήκη 2020/05目 录 CONTENTS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案例介绍 消费者维权策略
01
第一部分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质量的概念
“质量”是一个综合性的概 念,主要是指产品的适用性, 也就是产品在使用时能满足 消费者需要的程度。
生产者的品质担保义务
《产品质量法》第26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
综上,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 的规定支持消费者的退货请求。
案例二
陈梅金、林德鑫诉日本三菱汽车工业株式会社 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案
案件经过
林志圻在乘坐被告生产的日本三菱吉普车时,因前挡风玻璃在行驶途中 突然爆裂而被震伤致猝死。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原告:
陈梅金
母子
林德鑫
被告:日本三菱汽 车工业株式会社
对此结论,陈梅金、林德鑫不同意。后经莆田车购办委托国家质检中心对损 坏的玻璃进行鉴定,得出推断性结论为:前挡风玻璃为夹层玻璃,在不受外 力作用下,夹层玻璃自身不会爆裂。
一审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 本案查明的事实不能证明被告三菱公 司在林志圻死亡问题上有过错,林志 圻的死亡与三菱公司无必然的因果关 系。原告陈梅金、林德鑫要求三菱公 司赔偿因林志圻死亡所遭受的损失, 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由于生产者在产品生产过程中所处的一种特殊地位,法律将产品责任规 定为无过错责任:只要发生了与产品缺陷有关的人身或者其他财产损害, 生产者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只有在能够证明产品具有未投入流 通第三种法定情形时,才能够免除这种赔偿责任。
前挡风玻璃突然爆破是否属于该产品的缺陷,是本案双方当事人 诉争的焦点。
● 4. 即使该挡风玻璃不受外力作用不会爆破,但没有说明是受了何种外力。如 果所受外力是正常合理的外力,这证明玻璃的爆破还是属于质量问题,被告 依法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上诉人三菱公司答辩认为:
1. 挡风玻璃的生产厂家原已根据被上诉人提交的前挡风玻璃破损照片制 作出第一份鉴定报告。
2. 因车主莆田车购办对仅用照片没有实物进行鉴定提出异议,被上诉人 本着对用户负责的精神,才把破损玻璃运往日本进行鉴定。被上诉人根 本不是私自将玻璃运往日本,不能因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
在三菱公司必须承担举证不能责任的情况下,对陈梅金、林德鑫 的主张应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九条和 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陈梅金、林德鑫主张三菱公司承担赔 偿责任应予支持。
03
第三部分
消费者维权策略
发现产品具有瑕疵
第23条第一款: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
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 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 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 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 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 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原告陈梅金、林德鑫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
● 1. 被告未经许可私自将挡风玻璃运往日本的玻璃生产厂家进行鉴定,是错误 的,该鉴定结论无效,不能做为定案的依据。
● 2. 后被告虽将玻璃由日本运回北京,但运回的玻璃是否为事故车上的那一块, 已经无法确定。
● 3. 且该玻璃送至质检中心时已经碎成一个平面,无法进行玻璃强度试验和爆 破原因分析。质检中心在此情况下仅凭几张玻璃破损照片而得出一个推断性 结论,这个结论不应成为定案的根据。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