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基本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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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一第一章

税法一第一章

第一章税法基本原理第一节税法概述★★第二节税收法律关系★第三节税收实体法与税收程序法★★第四节税法的运行(新增)★第五节国际税法★★第六节税法的建立与发展第一节税法概述第一部分重点内容精讲一、税法的概念与特点:税法的特点1.从立法过程看——税法属于制定法,而不属于习惯法2.从法律性质看——税法属于义务性法规,而不属于授权法规3.以内容看——税法属于综合法,而不属于单一法二、税法原则——掌握(分为两个层次,即:基本原则和适用原则)三、税法的效力与解释(一)税法效力——熟悉时间效力(二)税法的解释——熟悉按解释权限划分四、税法作用--了解(考过定义)五、税法与其他部门法关系--了解第二部分:近三年部分考题回顾一、单项选择题1. (2009年)有关税法的法定解释,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国务院制定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属于税法行政解释B.税法司法解释只能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作出C.字面解释是税法解释的基本方法D.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可作为法庭判案的直接依据『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国务院制定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属于立法解释;税法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即可以单独作出,也可以共同作出司法解释;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一般不可作为法庭判案的直接依据。

2.(2008年)税收法律主义也称税收法定主义。

下列有关税收法律主义原则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A.税收法律主义的功能侧重于保持税法的稳定性B.课税要素明确原则更多地是从立法技术角度保证税收分配关系的确定性C.课税要素必须由法律直接规定『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依法稽征原则,即税务行政机关必须严格依据法律的规定稽核征收,而无权变动法定课税要素和法定征收程序。

除此之外,纳税人同税务机关一样都没有选择开征、停征、减税免税、退补税收及延期纳税的权力(利),即使征纳双方达成一致也是违法的。

3.(2008年)下列有关税法解释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税法第一章税法基本原理

税法第一章税法基本原理
2024/1/26
第三节 税法的分类
一、税收实体法
▪ 纳税义务人 ▪ 课税对象 ▪ 税率 ▪ 减税、免税 ▪ 纳税环节 ▪ 纳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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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税法的分类
二、税收程序法
▪ 税务登记 ▪ 账簿、凭证 ▪ 纳税申报 ▪ 税款征收 ▪ 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 税款征收中的相关制度
三、税法的效力
▪ 空间效力 ▪ 时间效力 ▪ 对人的效力
2024/1/26
第一节 税法概述
四、税法的作用
▪ 税法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重要保证 ▪ 税法是正确处理税收分配关系的法律依据 ▪ 税法是国家调控宏观经济的重要手段 ▪ 税法是监督管理的有力武器 ▪ 税法是维护国家权益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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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6
第四节 税收法律关系
一、税收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点
▪ 税收法律关系的概念
税收法律关系是税法所确认和调整的,国家与纳税人 之间在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税收法律关系 是法律关系的一种具体形式,因此具有法律关系的一般 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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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税收法律关系
▪ 税收法律关系的特点
第一节 税法概述
五、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 税法与宪法 ▪ 税法与民法 ▪ 税法与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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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税法原则
一、税法基本原则
▪ 税收法律主义 ▪ 税收公平主义 ▪ 实质课税原则 ▪ 税收合作信赖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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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税法原则
二、税法适用原则
▪ 法律优位原则 ▪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 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 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 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税一知识点汇总

税一知识点汇总

税一知识点汇总一、税法基本原理税法:税法•义务性法规;行政法-授权性法规;刑法■禁止性法规税法和行政法均体现了国家单方意志,不需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调整的是税收分配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税款优先权:考虑时间:欠税在前,税款优先于物权(抵押质押留置)不考虑时间: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税法核心:实体法我国实体法主要包括:流转税法、所得税法、财产税法、行为税法税法的特点(是税收上升为法律后的形式特征,应与税收属于经济范畴的形式特征相区别):性质-义务性内容■综合性过程-制定法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常委、地方人大及常委、行政机关我国税法生效方式:税法通过一段时间后开始生效、税法自通过发布之日起生效、税法公布后授权地方政府自行确定实施日期我国税法失效方式:以新税法的生效日为旧税法失效日(最常见)税法作用:经济作用+规范作用规划作用:指引作用(能不能做)-目的在于鼓励人们从事税法所允许的行为评价作用■行为与税法的协调统一预测作用■合理安排税收筹划强制作用-惩罚+预防教育作用-纳税意识培养经济作用:税法是国家调控宏观经济的重要手段,调控宏观经济是税收的基本职能程序法基本制度:回民只听诗,听证制度是程序法核心回避(公正)、表明身份、职能分离、听证制度(公开公平公正)、时限制度税收法律:(12个税1个征管)人大: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常委会:税收征收管理法、车船税法、环保税法、烟叶税法、船舶吨税法、资源税法、车辆购置税法、耕地占用税法、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契税法、印花税法税收法规:(6个税•增值+消费+土房城关)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关税暂行条例、房产税暂行条例、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税收规章:(办法、规则、规定)一般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税务规范性文件:非立法、非特殊、不可诉、向后发生效力应当以公告形式发布,不以公告形式发布的不得作为税务机关执法依据,可使用办法、规定、规程、规则等名称,不得使用条例、实施细则、通知、批复等名称,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执行的可自发布之日施行,一般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不得设定-开征、停征、减税、免税、退税、补税、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溯及过往制定-县税务机关在法律法规省以上税务机关税务规范性文件明确授权的直接制定,否则提请上一级税务机关制定(各级税务机关的临时机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税务规范性文件)税收:属地+属人管辖税收执法通常意义上,都是指狭义的税收执法税收执法特征:单方意志法律强制、具体、裁量、主动、效力先定、有责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税收行政司法既包括涉税行政诉讼制度,也包括税务机关或法院所采取的强制执行程序制度税收司法审查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对象,仅限于合法性审查税务抽象行政行为已纳入税务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诉讼的范围我国税收实体法内容:流转税法(增值税、消费税、关税)、所得税法、财产税法和行为税法税种与税收实体法的一一对应,一税一法在税收刑事程序中有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四个国家机关参与,经历案件移送、立案侦查、提起公诉和司法裁判四个阶段税收刑事责任制度包括:规范税务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刑事实体制度、保障和维护税收征管秩序的刑事实体制度"两税法"是我国赋税史上的重大改革,它对于平衡税负,合理负担,促进经济发展,巩固中央财政都曾起到了积极作用唐中期实行的两税法:量出制入原则、实物税与货币税并重(实物税为主)、税款分夏秋两次缴纳、户税按九等分摊、鳏寡孤独及赤贫者免征一条鞭法:由对人征转为对物征,由缴纳实物转为缴纳货币特征:强制性固定性无偿性(无偿性是核心强制性是基本保障)征税主体-国家依据-国家政权目的-满足国家财政需要分配客体-社会剩余产品基本原则(法公信实):(法律主义与信赖主义存在一定争议)1税收法律主义(课税要素法定/课税要素明确/依法稽征(课税要素/法定程序))2税收公平主义(能力不同负担不同)3税收合作信赖主义(汲取了民法诚实信用原则)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解释和事先裁定,可以作为纳税人缴税的根据,当这种解释或裁定存在错误时,纳税人并不承担法律责任,纳税人因此而少缴的税款也不必缴纳滞纳金。

税法第5版曹越 引例及习题答案

税法第5版曹越 引例及习题答案

第一章税法基本原理【本章重点】1 .税法原则2 .税法的分类3 .税收收入划分【引例】为积极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与改革,引导住房合理消费和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

试点地区的房地产税征税对象为居住用和非居住用等各类房地产,不包括依法拥有的农村宅基地及其上住宅。

土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地产税的纳税人。

非居住用房地产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执行。

本决定授权的试点期限为五年,自国务院试点办法印发之日起算。

试点实施启动时间由国务院确定。

【思考】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的试点体现了什么税法原则?【解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的试点工作体现了税收法定原则。

【习题】1 .【单选题】下列关于课税对象和计税依据的说法,错误的是()oA.课税对象是征纳税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客体或标的物B.课税对象是区别一种税与另一种税的重要标志C计税依据是在目的物已经确定的情况下,对目的物计算税款的依据和标准D.课税对象是从量的方面对课税作出的规定,计税依据是从质的方面对课税作出的规定【答案】D【解析】税目是从质的方面对课税作出的规定,计税依据(税基)是从量的方面对课税作出的规定。

2 .【多选题】下列关于税收原则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法基本原则中的核心B.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优于税收行政规章的效力,体现了法律优位原则C.税收效率原则要求税法的制定要有利于节约税收征管成本D.制定税法时禁止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给予特定纳税人特别优惠,这•做法体现了税收公平原则【答案】ABCD【解析】以上四个选项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均是正确的表述。

3 .【多选题】下列关于我国税收法律级次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税法1第一章税法基本原理考点汇总

税法1第一章税法基本原理考点汇总

3.税法是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重要手段4.税法是监督管理经济活动的有力武器5.税法是维护国家权益的重要手段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一)税法与宪法的关系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

税法属于部门法,其位阶低于宪法,依据宪法制定,这种依从包括直接依据宪法的条款制定和依据宪法的原则精神制定两个层面。

(二)税法与民法的关系民法作为最基本的法律形式之一,形成时间较早。

税法作为新兴部门法与民法的密切联系主要表现在大量借用了民法的概念、规则和原则。

但是税法与民法分别属于公法和私法体系,其调整对象不同、法律关系建立及调整适用的原则不同、调整的程序和手段不同。

(三)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1.税法与行政法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

这种联系主要表现在税法具有行政法的一般特征:(1)调整国家机关之间、国家机关与法人或自然人之间的法律关系;(2)法律关系中居于领导地位的一方总是国家;(3)体现国家单方面的意志,不需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4)解决法律关系中的争议,一般都按照行政复议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进行。

2.税法虽然与行政法联系密切,但又与一般行政法有所不同:(1)税法具有经济分配的性质,并且是经济利益由纳税人向国家的无偿单向转移,这是一般行政法所不具备的;(2)税法与社会再生产,特别是物质资料再生产的全过程密切相连,不论是生产、交换、分配,还是消费,都是税法参与调节,其联系的深度和广度是一般行政法所无法相比的;(3)税法是一种义务性法规,并且是以货币收益转移的数额作为纳税人所尽义务的基本度量,而行政法大多为授权性法规,少数义务性法规也不涉及货币收益的转移。

(四)税法与经济法的关系1.税法与经济法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表现在:(1)税法具有较强的经济属性,即在税法运行过程中,始终伴随着经济分配的进行;(2)经济法中的许多法律、法规是制定税法的重要依据;(3)经济法中的一些概念、规则、原则也在税法中大量应用。

2.税法与经济法之间也有差别:(1)从调整对象来看,经济法调整的是经济管理关系,而税法调整对象则含有较多的税务行政管理的性质;(2)税法属于义务性法规,而经济法基本上属于授权性法规;(3)税法解决争议的程序适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行政法程序,而不适用经济法中的普遍采用的协商、调解、仲裁、民事诉讼程序。

税法的基本原理与法律制度

税法的基本原理与法律制度

税法的基本原理与法律制度税法是国家依法征收和管理税收的法律规定,它是贯彻税收政策、调节经济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

税法的基本原理和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内容:税法的基本原理、税法的法律体系以及税法的立法程序。

一、税法的基本原理1.合法性原则:税法征收税收必须依法进行,税务机关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而滥用职权。

合法性原则是税法能否起到调节经济社会关系的根基,也是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证。

2.公平原则:税法征收应该根据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和能力来确定税收的缴纳额度和方式。

公平原则要求税法在征收过程中充分考虑社会公平正义,对不同纳税人实行差别化的税收政策。

3.普遍原则:税法征收应该广泛适用于所有纳税人,不分种族、信仰、性别和社会地位。

普遍原则要求税法不得依赖个别案例而制定个别的税收政策,确保税法公正透明。

4.稳定原则:税法应该具有稳定性和连续性,不得频繁地修改或废止,以确保税收政策的可预测性和国家财政的稳定性。

稳定原则有利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形成稳定的交互关系,促进经济的长期发展。

5.简便原则:税法应该简洁明了,易于理解和操作,对纳税人的负担应该合理可行。

简便原则有利于减少纳税人的违法行为和税务争议的发生,提高税法的合规性。

二、税法的法律制度1.税法的法律体系税法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宪法、税法基本法、税法、税收征管法和税务行政法规。

宪法是最高法律法规,确立了税收的基本原则和税收的基本制度;税法基本法是税法的法律基础,规定了税法的基本原则和纳税人的基本权利义务;税法是具体的税法规定,按照税法基本法制定而成;税收征管法是负责税务管理的基本法规,规定了税务机关的职权和管理义务;税务行政法规是税法的细则,为税法的实施提供了具体操作指南。

2.税法的立法程序税法的立法程序主要包括立法倡议、立法草案起草、立法审议、立法发布和立法效力等环节。

税法的立法过程通常由国家立法机关负责,如国家人民代表大会和国务院。

立法倡议是指将税法的法律制定提出并争取立法机关进行批准立法的程序;立法草案起草是指拟定税法的具体内容和形式,通常由税务部门或类似机构负责;立法审议是指立法机关对税法进行讨论、修改和决定的过程;立法发布是指通过立法程序将税法正式发表并生效,一般由国家法定机关或负责立法的机构负责;立法效力是指税法获得法律住户的效力和约束力,依法适用并受到维护。

税法Ⅰ第一章税法基本原理

税法Ⅰ第一章税法基本原理

第一章税法基本原理【主要内容】一、第一节税法概述二、第二节税收法律关系三、第三节税收实体法与税收程序法四、第四节税法的运行五、第五节税法的建立与发展第一节税法概述一、税法的概念与特点二、税法原则三、税法的效力与解释四、税法的作用五、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一、税法的概念与特点(一)税法的概念1.税收的概念第一,征税的主体是国家第二,国家征税依据的是其政治权力第三,征税的基本目的是满足国家的财政需要,以实现其进行阶级统治和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职能第四,税收分配的客体是社会剩余产品第五,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的特征2.税法的概念税法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有关调整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三个要点:1.立法机关——有权的机关:在我国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机关、获得授权的行政机关。

2.调整对象——税收分配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3.范围——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税法:包括各级有权机关制定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是由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税收争诉法等构成的法律体系;狭义税法:专指某一部法。

(二)税法的特点1.从立法过程看:税法属于制定法【提示】税法不属于习惯法。

2.从法律性质看:税法属于义务性法规【提示】税法不属于授权性法规。

税法属于义务性法规的道理在于以下几点:第一,从定义推理,税收是纳税人的经济利益向国家的无偿让渡。

第二,权利义务对等是一个基本的法律原则。

但从税法的角度看,纳税人则以尽义务为主。

第三,税法属于义务性法规,并不是指税法没有规定纳税人的权利,而是说纳税人的权利是建立在其纳税义务的基础之上,是从属性的,并且这些权利从总体上看不是纳税人的实体权利而是纳税人的程序性权利。

3.从内容看:税法属于综合法【提示1】不属于单一法。

【提示2】税法是由实体法、程序法、争讼法等构成的综合法律体系。

【提示3】我国税法结构:宪法+税收单行法律、法规【提示4】我国目前还没有税收基本法。

法学财税法知识点总结

法学财税法知识点总结

法学财税法知识点总结一、税法基本原理1.1 税法的基本概念税法是国家用来管理和征收税收的法律体系,是国家权力的重要体现。

税法的主要内容包括税收的种类、征收的程序、税务行政的组织和方法、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等。

1.2 税法的基本原则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公平性原则、简易性原则、便利性原则、适用性原则等。

合法性原则是税法制定的基本原则,规定了税法的规定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使得税收制度的实施具有合法性和合规性。

1.3 税法的功能和作用税法的主要功能是规范税收的征收和管理活动,保障国家税收的合法性和效益。

税法的作用是保障国家税收的合法性和效益,保障纳税人的权益,促进国家税收的正常征收和运作。

二、税收基础知识2.1 税收的基本概念税收是国家依法对国民和单位征收的财政收入,是一种强制性、无偿性的财政收入形式。

税收是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用于维护国家的社会、经济和文化事业。

2.2 税收的种类税收的种类包括直接税和间接税。

直接税是指国家直接对个人和单位征收的税收,如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

间接税是指国家通过向货物和服务征收的税收,如增值税、消费税等。

2.3 税收的征收原则税收征收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公平性原则、适用性原则、便利性原则等。

合法性原则要求税收的征收必须在法律的规定范围内进行,符合国家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2.4 税收的征收程序税收的征收程序包括税收的纳税义务人确定、纳税义务和责任确定、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征收和管理等环节。

税收的征收程序是保障国家税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的重要程序。

三、税法主要内容3.1 税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定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税收的合法性、公平性、简易性、便利性和适用性原则。

税法的规定包括税收的种类、税率、征收的范围、纳税申报和缴纳、税务行政等。

3.2 税法的具体内容税法的具体内容包括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增值税法、消费税法、资源税法等。

个人所得税法是规定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的法律,包括纳税义务人的确定、应纳税所得的计算、税率、纳税申报和缴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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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法基本原理1.1 税法概述一、税法的概念1.税收特点: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

其中无偿性是核心,强制性是基本保障。

2.税法特点:(1)立法过程来看属于制定法。

税法是由国家制定而不是认可的(不是习惯法)(2)法律性质来看属于义务性法规。

(不是授权性法规)纳税人也拥有权利,但其权利建立在其纳税义务之上,是程序性权利而非实体性权利。

(3)内容上来看具有综合性。

二、税法原则(一)税法基本原则1.税收法律主义①税收要素法定:课税要素法律直接规定,实施细则等仅仅是补充,行政立法的法规、规章没有法律依据或违反法律规定是无效的;委托立法须有限度。

②课税要素明确:规定应无歧异、矛盾和漏洞;自由裁量权不应普遍存在和不受约束。

③依法稽征:征纳双方均无权变动法定课税要素和法定征收程序,即使双方达成一致也是违法的。

2.税收公平主义税收负担根据纳税人负担能力分配。

(是法律上的公平而非经济上的公平)如: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根据纳税人负担能力设计了不同级别的税率(超额累进税率)。

3.税收合作信赖主义征纳双方主流关系为相互信赖合作,不是对抗。

无充足证据,税务机关不能怀疑纳税人是否依法纳税;纳税人应信赖税务机关的决定,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解释和事先裁定可以作为纳税人缴税的根据,当这种解释或裁定错误时,纳税人并不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少缴税款无需缴纳滞纳金。

合作信赖主义与税收法律主义存在一定冲突,故有些限制:正式表示、纳税人值得保护、据此作出纳税行为。

如:预约定价安排。

4.实质课税原则:1实质重于形式。

如:关联方之间交易价格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征税机关有权依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

(二)税法适用原则1.法律优位原则:法律>法规>规章下位法与上位法冲突时一般下位法无效,但下位法属于特别法时例外。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新法只能未来适用,无追溯力。

实体法无溯及力,但程序法有一定溯及力。

如:2010年12月1日起开始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之前发生的纳税义务的“三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新法实施后适用新法,实施前适用旧法。

注意:以新法“生效实施”为标志而不是“公布”。

如:08年实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后所得税税率为25%,对于08年之前的所得仍然适用于原规定税率。

例外:新旧法属于普通法和特别法关系时,以及部分程序性税法引用“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时。

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下位特别法效力>上位普通法效力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程序法有一定追溯力。

如:08年1月1日企业所得税税率从33%调整为25%,纳税申报期从4个月延长至5个月。

则纳税人在08年汇算清缴07年年度所得税时适用税率仍为33%,但申报期限为5个月。

6.程序优于实体原则先完税,后争诉。

如:有争议的税款应先按程序法完税后再进行复议或申诉。

三、税法的效力与解释(一)税法的效力: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对人的效力1.空间效力全国范围有效(个别特殊地区除外)、地方范围有效(地方立法或中央立特别法地方适用)。

个别特殊地区:港澳台及保税区等2.时间效力3.对人的效力属人、属地、属地兼属人原则。

我国采用的是属地兼属人原则。

2(二)税法的解释1.法定解释的特性:法定解释应严格按照法定的解释权限进行,任何有权机关都不能超越权限进行解释。

——专属性法定解释具有与被解释的法律、法规、规章相同的效力。

——权威性法定解释大多是在实施过程特别是法律适用过程中的具体法律条文、事件或案件做出的,所以具有针对性,但其效力不限于具体的法律事件或事实,而具有普遍性和一般性。

2.解释原则文义解释原则、立法目的原则、合法合理性原则、经济实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3.税法法定解释分类(1)按解释权限分类立法解释:1.解释效力=被解释的法的效力2.可作判案依据3.立法解释通常是事后解释司法解释:1.有关具体办理税务刑事案件和税务行政诉讼案件所作出的解释或正式规定。

2.司法解释具有法的效力可作办案和适用法律和法规的依据。

3.司法解释在我国,仅限于税收犯罪范围。

“两高”在审判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不产生解释的效力。

行政解释:1.是我国税法解释的基本部分,以“文件”、“通知”构成。

2.执行中有普遍约束力,但原则上不能作为法庭判案直接依据。

3.对于具体案例,税务机关的个别性行政解释不得在诉讼提出后作出,或者说不得因为给一个已经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寻求法律依据而对税法作出解释。

3四、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1.税法与宪法《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它是制定所有法律、法规的依据和章程。

税法依据宪法原则或精神制定。

2.税法与民法联系:税法借用了民法的概念、规则和原则。

区别:调整对象不同、法律关系的建立及其调整适用原则不同、调整程序和手段不同。

3.税法与行政法区别:税法为义务性法规,而行政法多数为授权性法规。

4.税法与经济法税法为义务性法规,而经济法多数为授权性法规。

5.税法与刑法税收犯罪和刑事犯罪司法调查程序一致。

区别:——调整对象不同—刑法调整犯罪和罪犯惩罚问题;——法律性质不同—税法是义务性法规,刑法是禁止性法规;——法律责任不同—税法责任追究形式多样,刑事责任采用自由刑和财产刑二种。

6.税法与国际法国际法高于国内法。

1.2 税收法律关系一、税收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点两种学说:“权力关系说”和“债务关系说”税收法律关系的特点:1.主体的一方只能是国家:征税主体固定2.体现国家单方面的意志税收法律关系的成立、变更、消灭不以主体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要件。

3.权利义务关系具有不对等性:实体利益和法律程序上不对等,但法律地位平等。

4.具有财产所有权或支配权单向转移的性质二、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征纳双方三、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税收法律事实会导致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

法律关系产生:出现相关法律事实——纳税主体出现应税行为。

法律关系变更1.由于纳税人自身的组织状况发生变化——合并分立2.由于纳税人的经营或财产情况发生变化——工业企业变身服务业43.由于税务机关组织结构或管理方式的变化——国地税分税制4.由于税法的修订或调整——取消或新增减免税5.因不可抗拒力造成的破坏——特殊原因下批准的减税法律关系消灭——1.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完税——2.纳税义务因超过期限而消灭——通常3年追征期限——3.纳税义务的免除——批准免税---4.某些税法的废止——“烧油特别税”---5.纳税主体的消失——企业注销免税导致法律关系消灭,减税导致法律关系变更。

1.3 税收实体法与税收程序法税收实体法——税法的核心部分(一税一法、固定性)税收程序法——步骤、方式、时限、顺序一、税收实体法税收实体法要素主要包括:(一)纳税义务人纳税人(纳税主体):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纳税单位:纳税人的有效集合。

如个税可以以个人或家庭等作为纳税单位。

比较:纳税人与负税人1.代扣代缴义务人:支付款项时扣留税款, 如工薪个税由发放单位从员工工资中代扣2.代收代缴义务人:收取款项时代收税款, 如受托加工消费品时从委托方代收消费税款3.代征代缴义务人:受托代征税款(二)课税对象——基础性要素1.计税依据(税基)课税对象——质(明确对什么征税)计税依据——量(确定拿什么依据去算税)价值形态:金额(从价定率征收)。

课税对象与计税依据一致。

如所得税计税依据为所得额。

实物形态:数量、重量等(从量定额征收)。

课税对象与计税依据不一致。

如车船税、土地使用税等。

52.税源税款最终来源,或税收负担的最终归宿,表明纳税人的负担能力。

所得税课税对象与税源一致,多数税种的税源不等于课税对象。

3.税目---列举税目:细列举、粗列举。

---概括税目:小概括、大概括。

(三)税率——核心和灵魂比例税率:1.产品比例税率(如增值税、消费税)2.行业比例税率(如营业税)3.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如城市维护建设税)4.幅度比例税率(如营业税娱乐业税率)定额税率:1.单一定额税率2.差别定额税率①地区差别,如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等.②分类分项累进税率:1.超额累进税率,如个人所得税中的工资薪金所得2.超率累进税率(如土地增值税)3.超倍累进税率:计税依据为绝对数时=超额累进税率计税依据为相对数时=超率累计税率其他形式税率比较1.名义与实际税率通常名义税率>实际税率产生原因:(1)计税依据与征税对象不一致;(2)税率差异;(3)减免税手段的使用;(4)偷逃税;(5)错征。

2.边际与平均税率边际税率是指再增加一些收入时,增加的这部分收入所纳税额同增加收入之间的比例。

比例税率下:边际税率=平均税率累进税率下:边际税率≥平均税率3.零税率与负税率零税率:纳税人负有纳税义务但无需缴纳税款。

(一般为免税,增值税中为免税并退税)负税率:是指政府利用税收形式对所得额低于某一特定标准的家庭或个人予以补贴的比例。

6(四)减税免税减免税分类:法定减免、临时减免、特定减免减免税的基本形式:税基式减免、税率式减免、税额式减免1.税基式减免(使用最广泛)具体包括:(1)起征点:征税起点。

达不到不交税,达到或超过全额纳税。

(2)免征额:免征数额。

达不到不交税,超过就超过部分纳税。

(3)项目扣除(4)跨期结转2.税率式减免包括重新确定税率、选用其他税率、零税率等。

3.税额式减免具体包括:全部免征、减半征收、核定减免率、抵免税额、另定减征税额等税收附加与税收加成——加重税负1.税收附加(地方附加)如教育费附加。

2.税收加成如劳务报酬一次收入畸高的加成征收个税。

(五)纳税期限1.决定因素(1)税种的性质(2)应纳税额的大小:税额越多,纳税期越短(3)交通条件2.具体形式按期纳税;增、消、营按次纳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部分个税按年计征,分期预缴或缴纳:企业所得税、经营性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二、税收程序法(一)主要制度(二)税收征收程序1.税款征收:是征管的目的;核心环节;具有关键地位;是税收征管的出发点和归宿。

(1)应纳税额核定制度:依法核定。

7(2)欠税管理制度: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日止按日征收欠缴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3)税款的退还和追征制度2.税收保全措施——仅适用于纳税人。

前提条件(1)行为条件: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

包括:转移、隐匿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等。

(2)时间条件:规定的纳税期届满之前和责令缴纳税款的期限之内。

如在纳税期满后仍未完税则不再保全,而是强制执行。

(3)担保条件:在上述两个条件具备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纳税人不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税收保全具体内容(1)书面通知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3.税收强制执行适用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前提条件:---(1)超过纳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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