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word版)福建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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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表

福建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表

福建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表
市场主体及其分支机构。

2.申请人请按照格式规范填写,并在相应的“□”中打“√”。

无法提供详细地址的需填写《方位示意图》;其中如有申报“生产经营地”的,应填写申报承诺表中的“生产经营地”一栏,并可另附页填写“生产经营地”对应的“房屋所有权人”、“取得方式”等栏。

3.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签字(盖章)”按照相应市场主体申请登记材料中的委托书进行签署;申请变更登记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本企业(农专社)加盖公章,分支机构由隶属单位加盖公章;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由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字;个体工商户由经营者签字。

4.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应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签署。

1。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证明告知承诺书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证明告知承诺书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证明告知承诺书〔〕号一、基本信息(一)市场主体市场主体名称(含拟设立):市场主体类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设立登记不填写):住所(经营场所):湖南省市(自治州)县(市/区)乡(镇/街道)村(路/社区)号房屋权属情况房屋性质房屋使用期限联系方式:(二)登记机关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二、登记机关告知(一)证明事项名称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二)证明用途用于市场主体办理设立或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企业经营场所备案登记。

(三)设定证明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第十六条“申请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三)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相关文件”。

(四)告知内容及相关要求1.采用告知承诺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有关文件和《湖南省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规定。

下列情形不适用告知承诺制:①不属于《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证明的;②申请人有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信用未修复的;③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属于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④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其他情形。

2.本承诺书应当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3.在登记机关作出登记决定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告知承诺申请,撤回申请后可以按照提供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方式办理。

4.申请人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应当已依法取得使用权,且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应当与实际一致。

5.申请人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非法建筑、危险房屋、被征收房屋、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房屋等依法不得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房屋。

6.申请人不得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危及国家安全、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影响人民身体健康、对环境造成污染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

市场主体住所登记信用承诺书

市场主体住所登记信用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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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体住所登记信用承诺书
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指导意见》(苏政
发〔2015〕113号)等有关规定,在申请企业注册登记中,本人以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事务执行人或代表/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身份承诺:
1.本企业已经具备了法律法规规定的所有设立(开业)、住所变更登记条件,本人已认真阅读了《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内容。

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与实际情况一致,所提交的证明材料均真实、合法、有效,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无任何伪造、篡改、虚假成份。

2.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违法建筑、危险建筑等不能用作住所(经营场所)的房屋。

3.所从事的经营项目不在法律、法规以及当地政府公布的“住用商”禁止类行业清单范围内,并已取得有利害关系人的同意。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承诺在取得有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再开展经营活动。

5.本企业同意将以上承诺上网公示。

若违背以上承诺,相关法律后果及责任由本企业或企业相关人员承担,并自愿接受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约束和惩戒。

承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
年月日。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

(正面)(适用于设立/开业登记)1.申请人是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申请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为全体股东,国有独资公司申请人为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为董事会成员;合伙企业申请人为全体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申请人为投资人;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人为全体成员,个体工商户申请人为全体经营者。

变更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请依据实际情况勾选□,符合该项勾选“√”,不得多选空选。

勾选其他项,请补充填写具体内容。

3.地址应该按照市、区、路(街、大道、巷、镇、村)、号、楼、房格式申报,做到规范、清晰、准确。

— 1 —(背面)全体出资人郑重承诺:一、已知悉《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和《哈尔滨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施细则》等规定,拟设立市场主体已取得所申报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权,符合上述法律法规规定要求。

二、如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相关部门批准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的,做到取得许可后再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三、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非法建筑、危险建筑和列入政府公告征收、拆迁的建筑。

已知悉据此所取得的营业执照不作为对建筑物合法性的确认、房地产权属及使用功能的证明和房屋、土地征收补偿的依据。

四、所填报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信息真实、合法、有效。

所填报具体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准确无误,如通过上述方式无法联系市场主体的,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五、已知悉国家有关法律关于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规定,承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遵守公序良俗,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的经营活动不会对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的生活质量及安全造成不利影响。

如出现对相关业主生活质量及安全造成不利影响情形,自行与业主协调解决。

协商不成的,将无条件消除不良影响、主动停止营业或搬迁,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

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

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填报说明1.设立登记企业申请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登记的,在表格内填报住所信息,住所以外的其他经营场所信息参照表格内填报的“住所(经营场所)地址(坐落)”信息另附页。

2.变更登记市场主体申请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的,仅填报拟变更后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

企业申请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登记需要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的,仅填报拟变更后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涉及多个经营场所变更的,参照表格内填报的“住所(经营场所)地址(坐落)”信息另附页。

3.企业经营场所备案企业申请经营场所备案的,填报申请备案的经营场所信息;在同一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申请多个经营场所备案的,参照表格内填报的“住所(经营场所)地址(坐落)”信息另附页。

4.关于承诺人签字(盖章)设立登记时,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全体发起人签署、非公司企业法人由出资人(主管部门)签署、合伙企业由全体合伙人签署、个人独资企业由投资人签署、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法定代表人签署、个体工商户由经营者签署,签字人数过多可另附签字页。

变更登记时,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外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合伙企业由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或委派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个人独资企业由投资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个体工商户由经营者签署。

分公司、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分支机构,由其隶属主体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隶属主体公章;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或委派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投资人签字并加盖隶属企业公章。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由其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

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_2

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_2

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11、__X承诺,所提交的证明材料和有关附件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证件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申请人对企业经营场所已依法取得使用权,该经营场所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非法建筑房屋、危险建筑房屋、被依法征收即将实施拆除的房屋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用于住所(经营场所)的其他建筑。

3、申请人承诺,在经营场所不从事危及国家安全、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影响人民身体健康、对环境造成污染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企业和个人不得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经营场所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申请人承诺,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再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5、登记机关认为需要说明的事项。

申请人(盖章或者签字):年月日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2一、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二、申报住所(经营场所)河南省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县(市/区)_________乡(镇/街道)_____________村(路/社区)______________号三、使用面积为____________平方米四、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是否居民住宅:是□否□五、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是否还登记有其他企业(一址多照):是□否□六、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权取得方式:□自有房产□租赁、租赁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无偿使用,提供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其他方式________________提供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七、承诺内容1、本企业承诺已取得申服所在地作为本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合法使用权,不属于依法确定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的房屋,地址表述真实无误。

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表

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表

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表(适用于设立/开业登记)填写说明1.申请人是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申请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为全体股东,国有独资公司申请人为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为董事会;合伙企业申请人为全体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申请人为投资人;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人为全体成员,个体工商户申请人为全体经营者。

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加盖公章2.请依据实际情况勾选□,符合该项勾选“√”,不得多选空选。

勾选其他项,请补充填写具体内容;3.地址应该按照市、区、路(街、大道、巷、镇、村)、号、楼、房格式申报,做到规范、清晰准确。

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自主申报承诺书申请人郑重承诺:一、已知悉《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放宽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条件的意见》(穗府办规〔2016〕8号)等规定关于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要求。

拟设立商事主体已取得所申报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权,符合上述有关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规定要求。

二、如住所(经营场所)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规划、环保、消防、文化、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相关部门批准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的,取得许可审批文件后再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三、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非法建筑、危险建筑和列入政府公告征收、拆迁的建筑。

已知悉据此所取得的营业执照不作为对建筑物合法性的确认、房地产权属及使用功能的证明和房屋、土地征收补偿的依据。

四、所申报住所(经营场所)不涉及广州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负面清单。

五、所填报的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表信息真实、合法、有效。

所填报具体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准确无误,如无法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商事主体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知晓对因提交虚假文件、证件等申请材料或者隐瞒重要事实虚假承诺取得商事登记的,商事登记机关依法查处或者撤销登记。

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告归纳

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告归纳

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表(适用于设立/开业登记)填写说明1.申请人是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申请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为全体股东,国有独资公司申请人为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为董事会;合伙企业申请人为全体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申请人为投资人;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人为全体成员,个体工商户申请人为全体经营者。

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加盖公章2.请依据实际情况勾选□,符合该项勾选“√”,不得多选空选。

勾选其他项,请补充填写具体内容;3.地址应该按照市、区、路(街、大道、巷、镇、村)、号、楼、房格式申报,做到规范、清晰准确。

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自主申报承诺书申请人郑重承诺:一、已知悉《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放宽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条件的意见》(穗府办规〔2016〕8号)等规定关于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要求。

拟设立商事主体已取得所申报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权,符合上述有关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规定要求。

二、如住所(经营场所)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规划、环保、消防、文化、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相关部门批准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的,取得许可审批文件后再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三、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非法建筑、危险建筑和列入政府公告征收、拆迁的建筑。

已知悉据此所取得的营业执照不作为对建筑物合法性的确认、房地产权属及使用功能的证明和房屋、土地征收补偿的依据。

四、所申报住所(经营场所)不涉及广州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负面清单。

五、所填报的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表信息真实、合法、有效。

所填报具体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准确无误,如无法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商事主体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知晓对因提交虚假文件、证件等申请材料或者隐瞒重要事实虚假承诺取得商事登记的,商事登记机关依法查处或者撤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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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表
备注:1.本表作为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中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适用于我省内、外资各类市场主体及其分支机构。

2.申请人按照格式规范填写,并在相应的“□”中打“√”。

无法提供详细地址的需填写《方
位示意图》;其中如有申报“生产经营地”的,应填写申报承诺表中的“生产经营地”一栏,并可另4附页填写“生产经营地”对应的“房屋所有权人”、“取得方式”等栏。

3.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签字(盖章)”按照相应市场主体申请登记材料中的委托书进行
签署;申请变更登记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本企业(农专社)加盖公章,分支机构有隶属单位加盖公章;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由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字;个体工商户有经营者签字。

4.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应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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