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六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自然人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可不知的七大事项!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可不知的七大事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也称“黑名单”,指的是那些多次不履行法院判决或者裁定、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在这个名单上,被列入者不仅会受到网络曝光,可能会面临的还有失信惩戒、限制高消费、不能担任重要职务等一系列限制。
那么,究竟什么样的行为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呢?下面我们就来仔细了解一下。
首先,在欠款方面,如果被执行人多次失约,一直拖欠债务,将该款项视若无物,甚至采用迁移财产、拍卖走人等手段来原地消失,都可能成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理由。
其次,在不同领域的失信方面,如果被执行人在酒店、物流、租赁等领域中重复出现不履行合同的情况,对于消费者的诉求置若罔闻,也是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一大原因。
此外,对于政府采购项目中提交虚假材料、恶意串通等行为,也会被计入“黑名单”。
再者,在法律方面,如果被执行人以欺诈、隐瞒等方式骗取贷款,在未偿还该笔贷款的情况下又申请新的贷款、以及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情况下都会是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原因。
此外,不能遗忘的是,涉及公共利益、安全领域的失信问题,如违规进行药品广告、裁剪电线等极具危害性的行为也同样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以上这些行为都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这也显现出对于个人或企业来说,依法守信是非常重要的。
当然,如果您不幸被列入“黑名单”,又该如何应对呢?首先应该及时了解自身的失信情况,然后积极跟进追讨欠款,尽力避免继续不履行合同。
同时,可以与债权人谈判协商,寻求和解办法。
若仍无法解决问题,可以尝试通过司法救济途径维权。
除此之外,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恢复信用的途径也非常重要,可以采取通过信用修复、履行社会义务、强制采取教育措施等方式,来消除失信记录,最终恢复信用。
总之,作为个人或企业,在遵纪守法的同时,应当依法履行合同、向债权人及时还款。
不要以为自己能够逃脱法律的制裁,因为一旦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惩罚的代价将是相当惨痛的。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七起失信被执行人典型案例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七起失信被执行人典型案例青岛中院集中公布第十二批1300个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其中自然人1094名,法人或其他组织206个,并通报七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王某某与刘某某、臧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一、当事人基本情况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1967年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臧某某,女,1969年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62年出生,汉族。
二、案件基本情况市北法院于2015年1月13日做出民事调解书,三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刘某某于2015年1月20日前偿还原告王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21万元;二、如果被告刘某某按期还清借款人民币21万元,原告王某某自愿放弃利息主张;如果被告刘某某未按上述约定期限还清借款,应对剩余借款本金向原告王某某支付利息损失(其中自2008年6月20日起至2015年1月20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利息;自2015年1月21日之后的利息,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付。
)三、上述一、二项,被告臧某某向原告王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300元,由被告刘某某负担。
因原告王某某已预交,被告刘某某应于2015年1月20日之前支付给原告王某某。
后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市北法院申请执行。
三、执行情况本案执行过程中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市北法院于2015年7月做出决定书,决定将被执行人刘某某、臧某某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后被执行人迫于失信压力,被执行人主动到院履行义务,本案执行完毕。
案例二:孙某某与姚某某借用合同纠纷执行案一、当事人基本情况申请执行人孙某某,男,1973年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姚某某,女,1981年出生,汉族。
二、案件基本情况2009年8月3日,市北法院做出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姚某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孙某某吉林省某某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药品名为依达拉奉注射液、商品名为易达生的西药针剂280支,具体规格为每支20ml、有效成分30mg,该280支针剂距药品保质期到期日至少半年以上。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九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法人或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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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建伟、李宝泽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孙建伟、李宝泽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08【案件字号】(2020)鲁02民终217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晓静刘昭阳林伟光【审理法官】陈晓静刘昭阳林伟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孙建伟;李宝泽;欧阳中华【当事人】孙建伟李宝泽欧阳中华【当事人-个人】孙建伟李宝泽欧阳中华【代理律师/律所】朱锦锦、徐靖松山东中箴柏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朱锦锦、徐靖松山东中箴柏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朱锦锦、徐靖松【代理律所】山东中箴柏悦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孙建伟【被告】李宝泽;欧阳中华【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为:孙建伟与李宝泽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是否生效。
【权责关键词】无效代理实际履行违约金合同约定证据不足关联性质证证明对象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拍卖变卖折价【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孙建伟与李宝泽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是否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本案中,李宝泽与孙建伟签订《抵押借款合同》的事实双方当事人无争议。
孙建伟主张,李宝泽未交付借款,借款合同未生效。
通过一、二审查明的事实来看,李宝泽之妻石玉花将借款合同约定的款项于合同签订的当日2017年9月27日付至欧阳中华的账户,欧阳中华向李宝泽出具证明,凭证已被孙建伟收取。
2017年9月26日孙建伟的配偶李秋兰与欧阳中华签订协议,协议的内容系李秋兰以欧阳中华的名义在安信卓越投资100万元。
孙建伟与李秋兰协商同意以孙建伟名下的房产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
基于上述事实,可以认定孙建伟对所借款项交付给欧阳中华是明知的,应当视为孙建伟收到了李宝泽的借款,双方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已生效。
失信被执行人规定

失信被执行人规定失信被执行人是指在经济活动中,被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为了加强对失信被执行人的监督和约束,我国制定了一系列规定。
首先,法律规定失信被执行人限制乘坐高铁、飞机等交通工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91条的规定,失信被执行人不按照生效裁判文书指定的义务,或者规定的期限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可以限制其乘坐特定的交通工具。
其次,法律规定失信被执行人受限制在担任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高消费、动产交易等措施的规定》第4条的规定,失信被执行人在执行期间三年内不得担任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此外,法律规定失信被执行人受限制投资房地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高消费、动产交易等措施的规定》第6条的规定,失信被执行人在执行期间不得购买不动产,不得用于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投资活动。
最后,法律规定失信被执行人受限制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资格。
根据《企业失信联合惩戒实施办法》第5条的规定,失信被执行人不得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
这些规定对于失信被执行人的限制和惩戒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限制乘坐交通工具可以有效防止失信被执行人逃避履行义务,逼迫其及时履行法律义务。
其次,限制担任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有效遏制失信行为在经济领域的蔓延,保障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转。
此外,限制投资房地产和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资格可以遏制失信被执行人通过投资和经商活动获取不当利益,保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总体来说,失信被执行人规定的实施,对于保护经济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作用。
它不仅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个人信用施加了限制和约束,也起到了警示和示范作用,提高了全社会的信用意识,促进了公共信用体系建设。
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查询相关的信息有哪些?

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查询相关的信息有哪些?在目前的社会越来越讲究诚信,如果因为一件小事而没有诚信可能所带来的结果都会不一样,严重了可能会给他人或集体带来损害。
在我国,诚信是很重要的,对于那些因为失信的而造成了有不利影响的人,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相关规定,还有名单可查询,下面小编就给大家讲一下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查询的的一些相关信息吧。
在目前的社会越来越讲究诚信,如果因为一件小事而没有诚信可能所带来的结果都会不一样,严重了可能会给他人或集体带来损害。
在我国,诚信是很重要的,对于那些因为失信的而造成了有不利影响的人,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相关规定,还有名单可查询,下面小编就给大家讲一下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查询的的一些相关信息吧。
▲一、什么是失信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可以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的行为列入失信执行人名单后,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
同时还有相关的惩罚措施:(一)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包括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二)实施其他信用惩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三)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三、规定目的这个司法解释的出台,旨在指导各级法院正确有效使用。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八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自然人)

(2010)四法执字第847号 (2010)四法执字第847号 (2015)北执字第00791号 (2015)北执字第107号 (2012)北执字第1128号
李晓东
毛先庆 何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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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炳跃、青岛中汽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余炳跃、青岛中汽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7.13【案件字号】(2022)鲁02民终432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宿敏马喆张仁珑【审理法官】宿敏马喆张仁珑【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余炳跃;青岛中汽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当事人】余炳跃青岛中汽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余炳跃【当事人-公司】青岛中汽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崔洪山东融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崔洪山东融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崔洪【代理律所】山东融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余炳跃【被告】青岛中汽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案涉款项能否认定为借款。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欺诈代理合同证据不足质证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案涉款项能否认定为借款。
余炳跃与青岛中汽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关于碳纤维合作的相关协议,此后余炳跃与吴大刚之间发生多次款项往来。
双方均认可案涉借条的实际出具日期晚于载明的日期。
虽然双方微信聊天中表示有部分款项系与产品生产有关,但余炳跃之后向青岛中汽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补签借条的行为,表明双方之间将案涉款项的性质确认为借款,并达成债权债务协议。
余炳跃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借条的含义及向其他民事主体出具借条的法律后果,其主张系因青岛中汽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需要入账而向该公司出具借条,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此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上诉人余炳跃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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