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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笔记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笔记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笔记1. 建设工程法规的定义建设工程法规是指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对建设工程的管理和监管进行规范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等文件的总称。

2. 建设工程法规的分类2.1 基本法律2.1.1 建设工程法建设工程法是我国《建设工程法》第一条规定的,它是建设工程领域的基本法律,对建设工程的组织、估算、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环节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2.1.2 建筑法建筑法是我国《建筑法》第一条规定的,它是对建筑领域进行管理的基本法律,主要包括建筑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使用、维护等方面的规定。

2.2 专项法律2.2.1 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法是我国《城市规划法》第一条规定的,它是对城市规划进行管理的专项法律,主要涉及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特殊规划等方面的规定。

2.2.2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法》第一条规定的,它是对建筑施工安全进行管理的专项法律,主要包括安全生产组织、安全技术措施、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罚等方面的规定。

2.3 相关规章和标准2.3.1 建筑设计规范建筑设计规范是针对建筑设计领域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建筑物的结构设计、布置设计、装饰设计等方面的要求。

2.3.2 施工组织设计规范施工组织设计规范是针对建筑施工领域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施工方案的编制、施工工艺的选择、施工组织的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3. 相关知识概述3.1 建设工程的基本流程建设工程的基本流程包括招投标、合同签订、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环节。

每个环节都有相应的法规和规定进行指导。

3.2 建设工程验收标准建设工程验收标准是对建设工程质量的评判标准,包括结构安全、功能完好、环境卫生、材料质量等多个方面的要求。

验收标准会根据不同工程类型和等级进行具体规定。

4. 相关法规的适用范围建设工程法规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市政道路、桥梁、地铁、水利工程、市政设施等工程类型。

建筑法规 名词解释

建筑法规  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建设法律: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其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相互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称.2、建设法规:也称,建设法律,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指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其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统称。

3、合同:法人之间为了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明确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4、建设活动:是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大活动,同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息息相关。

5、建设活动中的行政管理关系:是国家及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其有关单位(中介服务机构)之间发生的相应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6、建设活动中的经济协调关系:是一种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横向协作关系。

一般应当以合同的形式确定.7、建设活动中的民事关系:这是指因从事建设活动中而产生的国家、单位法人、公民相互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8、责权利相一致:是对建设行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或责任在建设立法上提出的一项基本要求。

9、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一定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10、建设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调整一定社会关系而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一定的法律关系是以一定的法律规范为前提的,是一定的法律规范调整一定的社会关系的结果.11、建设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建设活动,受建设法律规范调整,在法律上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也就是建设活动的参与者。

12、建设法律关系客体:是指参加建设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13、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建设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实和事实.14、行政行为:是指由国家授权的政府及其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对建设业的管理权而发生法律后果的行为。

15、立法行为:是指国家机关在法定权限内通过规定的程序,制定、修改、废止建设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1建筑法规

1建筑法规



③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 对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2)物质资源管理 ①设备的日常管理 《安全生产法》第28条规定:未在有较大危险 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 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安全生产法》第29条规定:安全设备的安装 、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 者行业标准的 《安全生产法》第30条规定:未对安全设备进 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不再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4. 《建筑法》关于质量管理的规定 (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建筑法》第61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 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 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部署 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它竣 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 可交付使用,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 不得交付使用。

(4)经济保障措施 1)保证安全生产所需的资金 2)保证安全设施所需要的资金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土地管 理法实施条例。


7

地方性建设法规
地方性建设法规是指在不与宪法、法律、 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结合本 地区实际情况制定颁布的或经其批准颁布 的由下级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的,只在本 行政区域有效的建设方面法规。
第81号
9

地方建设规章
地方建设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以及省会城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 大城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法规制定 颁布的,只在本行政区域有效的建设方面 的规章。

建设工程法规和相关知识点

建设工程法规和相关知识点

建设工程法规和相关知识点建设工程是指建筑、市政、道路、桥梁、水利、电力、通信等工程。

在建设工程的过程中,需要遵守一系列相关的法规和知识点,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合法性。

本文将介绍建设工程中常见的法规和相关知识点。

1. 建设工程法规1.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规范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法规。

其中包括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各方在建设工程过程中应遵守的相关规定,从而保证工程质量。

1.2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是规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法规。

它包括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过程中应遵守的安全操作规程,以确保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1.3 建筑法规建筑法规是指关于建筑设计、施工、验收等方面的法规。

其中包括了建筑设计规范、建筑结构设计规范、建筑工程验收规范等,以确保建筑工程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2. 建设工程相关知识点2.1 建筑设计建筑设计是建设工程中至关重要的环节。

它包括了建筑结构设计、建筑功能布局设计、建筑材料选用等方面。

合理的建筑设计可以提高工程质量和效率。

2.2 施工工艺施工工艺是指建设工程施工的过程和方法。

包括了土方工程、混凝土工程、钢筋工程等各个方面。

合理的施工工艺可以提高工程施工效率和质量。

2.3 工程监理工程监理是建设工程中的重要环节。

工程监理人员应对工程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以确保工程质量和合法性。

工程监理涉及到建设工程法规的执行和相关标准的遵守。

结语建设工程法规和相关知识点对于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和合法性具有重要意义。

建议各相关单位和人员认真遵守建设工程法规,合理应用建设工程相关知识点,共同推动建设工程行业的健康发展。

以上是对建设工程法规和相关知识点的介绍,希望对读者有所帮助。

建设法规概述

建设法规概述

建筑税收的征收方式
02
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筑税收可以采用查账征收、核定
征收等方式。
建筑税收的优惠政策
03
为鼓励建筑业的发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如减
免税、退税等。
03
建设法规实施与监管机制
建设法规执行机构及职责
01
02
03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制定和执行建设法规 ,监督和管理建设活动, 确保建设活动符合法规要 求。
建设法规概述
汇报人:XX
• 建设法规基本概念与体系 • 建设法规核心内容与原则 • 建设法规实施与监管机制 • 国内外建设法规比较分析 • 建设法规面临的挑战与机遇
01
建设法规基本概念与体系
建设法规的定义与作用
定义
建设法规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机构制定的,旨在调整 国家及其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 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 、法规的统称。
绿色低碳发展
随着全球对环境保护的重视度不断提高,建设领域将越来越注重绿色低碳发展,如绿色建筑、节能减排等,这将为建 设法规提供新的发展方向和重点。
国际化发展
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建设领域将越来越注重国际化发展,如国际工程承包、国际建筑标准等,这将 为建设法规提供新的国际视野和交流平台。
THANKS
施,提高法规的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
03
强化监管和执法度
加强对建设领域的监管和执法力度,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和执法体系,
确保法规得到有效执行,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未来发展趋势及机遇把握
智能化和数字化发展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建设领域将越来越注重智能化和数字化发展,如BIM技术、智能建筑等,这将为建设法规带来 新的挑战和机遇。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引言建设工程是指在土地上进行建筑、构筑物、设备和其他工程设施的设计、建造、改建、扩建、修缮和拆除等活动。

在建设工程过程中,需要遵守一系列法规和相关知识,以确保工程的安全、质量和合法性。

本文将介绍一些常见的建设工程法规和相关知识,帮助读者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

一、建设工程的法规1. 建设工程法建设工程法是指对建设工程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法律法规。

建设工程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建设工程的立项、设计、施工、验收、投运等各个环节的管理要求,以及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

建设工程法的出台旨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维护社会稳定。

2.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是对建设工程招标和投标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法律法规。

其主要目的是保证工程项目的公开透明、公平竞争,防止腐败、恶意串标等行为的发生。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规定了招标程序、资格条件、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以及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等经济事项的处理办法。

3.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法规。

其主要内容包括建设工程质量的要求、检测和评定标准,以及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程序。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出台旨在提高工程质量水平,减少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4.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是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法规。

其主要目的是保障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防止工程安全事故的发生。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了工程施工中的安全措施和防护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和处理流程。

二、建设工程的相关知识1. 建筑设计规范建筑设计规范是对建筑设计进行规范的技术文件。

建筑设计规范包括建筑物的构造、布置和装饰等方面的要求,以及与建筑设计相关的材料和装修工艺的规定。

遵守建筑设计规范可以保证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实现。

2. 施工技术规范施工技术规范是对建设工程施工过程进行规范的技术文件。

建筑法规知识点

建筑法规知识点

建筑法规第一章建设法律概述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其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统称即建设关系,也就是发生在建设管理活动和各种建设活动中的社会关系。

具体如下:1建设活动中的行政管理关系2建设活动中的经济协作关系3建设活动中的民事关系是国家及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以及有关单位之间发生的相应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规范、指导、协调与服务;另一方面是检查、监督、控制与调节建设活动中的经济协作关系是一种平等自愿、互利互助的横向协调作用是指因从事建设活动而产生的国家、单位法人、公民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1行政强制性2经济性3技术性1授权2命令3禁止4许可5免除6确认7计划8撤销国家通过建设法律规范,授予国家建设管理机关某种管理权限,或具体的权力,对建设业进行监督管理国家通过建设法律规范赋予建设法律管理主体某种不作为的义务,即禁止主体的某种行为国家通过建设法律规范,允许特别的主体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有某种作为的权利国家通过建设法律规范,对主体依法应履行的义务在特定情况下予以免除确认:国家通过建设法律规范,授权建设管理机关依法对争议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进行认定,并确定其是否存在,是否有效人必须严格执行,违反指令性计划的行为,将要承担法律责任。

指令性计划本身是可以变动的,但是在条件可能的情况下页是应该遵守的国家通过建设法律规范,授予建设行政管理机关,运用行政权力对某些权利能力和法律资格予以撤销或消灭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原则2法制统一原则3责权利相一致的原则1反映在建设法规立法中,就是要建立健全市场主体体系2要求建设法律的立法确立建设市场体系具有统一性和开放性3要求建设法律的立法确立以间接手段为主的宏观调控体系。

建设法律主要运用行政手段实现对建设行为的调整4要求建设法律立法本身具有完备性责权利相一致是对建设行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或责任在建设立法上提出的一项1建设法律主体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是同一的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使行政管理权既是其权力,也是职责,责任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作用指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相结合、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的经济制度是指法律规范调整一定社会关系而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建设法规的基本概念包括

建设法规的基本概念包括

建设法规的基本概念包括建设法规是指为了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利益而制定的具有强制性的行为规范和准则。

它是国家权力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立法程序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范。

下面将从基本概念、特点及作用等方面进行详细探讨。

基本概念:建设法规是国家权威机关制定的法规范,其目的是为了促进国家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利益,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建设法规以立法为基础,通过国家制定的程序进行制定和发布。

它的主要内容包括国家建设的发展目标、政策、原则、制度、标准和规范等,是国家建设的依据和保障。

特点:(1)强制性:建设法规是国家法律的一部分,具有强制性,必须遵守和执行。

(2)普遍适用性:建设法规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各个社会群体,不论是个体还是团体都必须遵守。

(3)约束力:建设法规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4)稳定性:建设法规是基于长期实践和理论研究而制定的,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可以保障社会秩序和经济稳定。

(5)可变性:建设法规可以根据时代和社会发展进行修订和完善,以适应国家和社会的需求。

作用:(1)规范社会行为:建设法规通过明确国家建设的准则和标准,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2)推动经济发展:建设法规为经济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为市场经济提供了公平竞争的环境。

(3)保护公民权益:建设法规通过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4)维护社会稳定:建设法规通过对违法行为的制裁和处罚,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5)促进社会发展:建设法规为国家和社会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促进社会进步和发展。

综上所述,建设法规是国家依法行使职权,制定的具有强制力的法律规范。

它具有强制性、普遍适用性、约束力、稳定性和可变性等特点。

建设法规的作用是规范社会行为、推动经济发展、保护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发展。

通过建设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可以为社会的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和制度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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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法规的概念建设法规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其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统称。

二、建设法规中的法律关系建设法规中的法律关系由三要素组成:(1)主体——参与建设方面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2)内容——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3)客体——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事物,如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等。

三、城乡规划的概念及其分类城乡规划是以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根本任务、促进土地科学使用为基础、促进人居环境根本改善为目的,涵盖城乡居民点的空间布局规划。

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四、城乡规划法的实施日期、编制单位和实施城乡规划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编制单位: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市人民政府;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县人民政府;乡规划、村庄规划——乡、镇人民政府跨行政区域城镇体系规划——上级人民政府实施:(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量力而行,尊重群众意愿,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

(2)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妥善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的关系,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

(3)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充分利用现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

(4)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

(5)城乡建设和发展,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统筹安排风景名胜区及周边乡、镇、村庄的建设。

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

(6)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与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统筹安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通信等需要,并符合城市规划,履行规划审批手续。

(7)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8)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9)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10)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1)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12)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13)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应当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4)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15)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

(16)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得批准。

五、两书一证选址意见书:填申报表,写申请,地形图,相关批文用地规划许可证:写申请填表土地出让合同用地范围地形图立项文件工程规划许可证:写申请填表土地证立项文件设计方案六、工程勘察设计的概念工程勘察是指为工程建设的规划、设计、施工、运营及综合治理等,对地形、地质及水文等要素进行测绘、勘探、测试及综合评定,并提供可行性评价与建设所需要的勘察成果资料,以及进行岩土工程勘察、设计、处理、监测的活动。

七、注册建筑师以及造价师的权利和义务注册建筑师有在其负责的设计图纸上的签字权。

民用建筑特级、一级项目及国家重点工程项目施行一级注册建筑师签字制度。

国家规定的一定跨度、跨径和高度的房屋建筑,应当由注册建筑师进行设计。

注册建筑师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注册建筑师业务,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无理阻挠其依法执行注册建筑师业务。

注册建筑师应履行的义务有以下几个方面:①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②保证建筑设计质量,并在其负责的设计图纸上签字;③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单位和个人秘密;④不得受聘于两个以上建筑设计单位执行业务;⑤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权利:①有独立依法执行造价工程师岗位业务并参与工程项目管理的权利。

②有在所经办的工程造价成果上签字的权利;凡经造价工程师签字的工程造价文件需修改时应经本人同意。

③有使用造价工程师名称的权利。

④有依法申请开办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权利。

⑤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意见和决定,有权提出劝告,拒绝执行并向上级或有关部门报告的权利。

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履行的义务有:①必须熟悉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造价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②烙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遵纪守法,秉公办事。

对经办的工程造价文件质量负有经济与法律责任。

③及时掌握国内外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发展状况,为工程造价部门制订、修订工程定额提供依据。

④自觉接受继续教育,更新知识,积极参加职业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⑤不得参与与经办工程有关的单位事关本项工程的经营活动。

⑥严格保守执业中得知的技术和经济秘密。

八、工程勘察企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1)建设单位应当为勘察工作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保证合理的勘察工期,提供真实、可靠的原始资料。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标准,不得迫使工程勘察企业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承揽任务。

(2)工程勘察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工程勘察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勘察业务。

工程勘察企业不得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企业的名义承揽勘察业务;不得允许其他企业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勘察业务;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勘察业务(3)工程勘察企业应当健全勘察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度。

(4)工程勘察企业应当拒绝用户提出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不合理要求,有权提出保证工程勘察质量所必需的现场工作条件和合理工期。

(5)工程勘察企业应当参与施工验槽,及时解决工程设计和施工中与勘察工作有关的问题。

(6)工程勘察企业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分析,并对因勘察原因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7)工程勘察项目负责人、审核人、审定人及有关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技术职称或者注册资格。

(8)项目负责人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做好现场踏勘、调查,按照要求编写《勘察纲要》,并对勘察过程中各项作业资料验收和签字。

(9)工程勘察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审核人、审定人等相关人员,应当在勘察文件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勘察质量负责。

工程勘察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勘察质量全面负责;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勘察文件负主要质量责任;项目审核人、审定人对其审核、审定项目的勘察文件负审核、审定的质量责任。

(10)工程勘察工作的原始记录应当在勘察过程中及时整理、核对,确保取样、记录的真实和准确,严禁离开现场追记或者补记。

(11)工程勘察企业应当确保仪器、设备的完好。

钻探、取样的机具设备、原位测试、室内试验及测量仪器等应当符合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12)工程勘察企业应当加强职工技术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勘察人员的质量责任意识。

观测员、试验员、记录员、机长等现场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专业培训方可上岗。

(13)工程勘察企业应当加强技术档案的管理工作。

工程项目完成后,必须将全部资料分类编目,装订成册,归档保存。

九、施工许可证制度(一)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范围1.建筑施工许可证必须在开工日期之前领取2.建筑施工许可证是由建设单位申请领取的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施工许可证的审查和发放机关(二)施工许可证的申领条件及发放期限(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延期及废止(1)在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内没有开工,建设单位又没有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期;(2)建设单位在申请了两次延期后仍没有开工。

(四)中止施工和恢复施工(1)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做好以下工作:1)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由建设单位向原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的基本情况,如中止原因、工程现状等。

2)建设单位在报告的同时还应当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2)中止建设的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1) 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恢复施工的有关情况。

2) 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建筑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核验施工许可证,经原发证机关核验合格,可以继续施工。

(3)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一般都属于大中型的建筑工程,这类工程因故不能按照经批准的开工报告确定的开工期限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除了应当及时向批准开工报告的机关报告有关情况外,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向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的开工报告审批部门申请办理该建筑工程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十、工程监理企业的禁止行为1) 与建设单位串通投标或者与其他工程监理企业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2) 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3) 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4) 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名义承揽监理业务;5) 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6) 将承揽的监理业务转包;7) 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8) 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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