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法规概论
建设法规概论

1.3.1 建设行政执法
建设行政执法,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被 授权或被委托的单位,依法对各项建设活动和建 设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执行行政处
罚的行为。
具体包括:①建设行政决定,包括行政许可、
行政命令和行政奖励;②建设行政检查,包括实
地检查和书面检查;③建设行政处罚,包括财产 处罚、行为处罚和惩戒;④建设行政强制执行。
2 一般程序
是指除法律特别规定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和听证 程序以外,行政处罚通常所适用的程序。
一般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决定、处 罚决定书送达、申诉等程序。 3 听证程序
是指行政机关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公正合理地 实施行政处罚,在决定行政处罚的过程中通过公开 举行由有关各方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听证会,广泛听 取意见的方式、方法和制度。
1.3.4.2 建设行政诉讼的起诉和受理 建设行政诉讼的起诉是指原告对建设活动的 争议与违法建设行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的 一种诉讼行为。
建设行政诉讼的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对公民、
1.2.3 建设法规体系
1.2.3.1 建设法规体系的概念 所谓建设法规体系,是指已经制定和需要制 定的建设法律、建设行政法规和建设部门规章构
成的一个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的完整
统一的框架结构。
广义的建设法规体系还包括地方性建设法规
和建设规章。
1.2.3.2 建设法规体系的构成 我国建设法规体系,是以建设法律为龙头, 建设行政法规为主干,建设部门规章和地方建设
1.2.2.3 蓬勃发展时期(1978年至今)
自1978年迄今,建设立法工作逐步加强,制定 并颁布了城市规划、建设监理、建设市场管理、 勘察设计、建筑施工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房地产开发与管理、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及 一大批部门规章。 1989年初,建设部决定把研究和编制《建设法 律体系规划方案》(其中包括建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法律体系规 划)作为建设部的重点工作之一。
建设法规概论1-1:第1章课件

1.1.4 建设法律关系 1.建设法律关系的概念
第一节 建设法规概述
2.建设活动中的社会关系
(1)建设活动中的行政管理关系 建设活动中的行政管理关系,是国家及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建设单
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有关单位(如中介服务机构)之间发生的相应 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它包括两个相互关联的方面:一方面是规划、指导、 协调与服务;另一方面是检查、监督、控制与调节。
第一节 建设法规概述
2、法律关系的三要素
自然人
主体 法人 其他组织 物
客体 行为 智力成果
权利 内容
义务
第一节 建设法出生而依法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人。
公民是指具有本国国籍,依法享有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权利 和承担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的人。
法人
其他组织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 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包括企业法人(如:
第1章 建设法律概述
本章知识点
第一节 建筑法律概述 第二节 建筑法规的立法 第三节 建设法规执法与守法 第四节 建设法规的司法与监督 第五节 建设法规法律体系
1.1
建筑法律概述
第一节 建设法规概述
1.1.1 建设法规的概念
建设法规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 家机关及其有关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在住房和城乡建设 活动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一概念有三方面含义:一是 建设法律关系是建设法规特定的调整对象,是确立建设法律部门的基础; 二是建设法规是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以强制性规范 为主构成的;三是调整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及其有关机关、企业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公民。
建设法规概论

建设法规概论第1章建设法规概论教学提示:建设法规不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独立的法律部门,它是分散于各法律部门、各级行政法规和规章中的有关建设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由于建筑产品的公共性,致使建设法规在法律体系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由于建筑产品的特殊性,致使建设法规也呈现出一些独有的特征。
教学要求:本章要求学生掌握建设法规的概念。
重点掌握建设法规的作用、调整对象和我国建设法规立法的现状。
1.1 建设法规的概念1.1.1 建设法规及其调整对象建设法规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其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称。
建设法规的调整对象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建设活动中的行政管理关系,即国家机关正式授权的有关机构对工程建设的组织、监督、协调等职能活动。
建设活动与国家、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休戚相关,国家必须对此进行全面严格的管理。
在管理过程中,国家就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筑材料和设备的生产供应单位以及各种中介服务单位产生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这种关系由有关建设法规来调整和规范。
如建设法规中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就规定了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以及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并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上述单位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建设活动中的经济协作关系,即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往来协作关系。
如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的建设工程合同关系、业主与建设监理单位之间的委托监理合同关系等等。
这种关系也由建设法规来调整。
如《合同法》和《建筑法》就规定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双方在构造和履行建设工程合同关系中应有的权利和义务。
建设活动过程中的其他民事关系。
在建设活动过程中,还会涉及到诸如房屋拆迁、从业人员与有关单位间的劳动关系等一系列民事关系,这些关系也需要由建设法规以及相关的其他法律部门来共同调整。
建设法规概论

1.1 建设法规的概念1.1.1 建设法规及其调整对象建设法规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其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称。
1.1.2建设法规的特征1.1.3.建设法规的作用• 1.规范指导建设行为⏹①义务性的建筑行为规定,即有些建筑行为必须做。
⏹②禁止性的建筑行为规定,即有些建筑行为禁止做。
⏹③授权性的建筑行为,即规定人们有权选择。
• 2.保护合法建设行为• 3.处罚违法建设行为我国建设法规体系,是以建设法律为龙头,建设行政法规为主干,建设部门规章和地方建设法规、地方建设规章为支干而构成的。
•建设法规按其立法权限可分为五个层次: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发布的属于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业务范围的各项法律。
建设法律在建设法规体系框架中位于顶层,其法律地位和效力最高,是建设法规体系的核心和基础。
国家立法机关颁发的调整建设活动的法律规范及相关的法律规范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文件;指国务院依法制定并颁布的属于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业务范围的各项法规。
建设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效力低于建设法律。
•国家颁发的调整建设活动的行政法规有《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许多规范性文件;指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并发布的建设方面的法规。
•《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山东省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温瑞塘河保护管理条例》、《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1. 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原则2. 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原则3.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原则指在建设管理和协作过程中产生的由建设法规所确认和调整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二章 建设法规概论

第二章 建设法规概论
三、建设技术法规 1.设计规范 2.施工规范 3.验收规范 4.建设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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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建设法规概论
第四节 国外建设法规简介
一、英国建设法规 二、美国建设法规 三、日本建设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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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建设法规概论
思考题
1. 什么是建设活动?建设活动中每个阶段是如何展 开的?
2. 什么是建设法规?建设法规有什么样的特点? 3. 建设法规体系包括哪些内容? 4. 建设技术法规有哪些规定? 5. 各国建设法规分别有什么特点?
益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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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建设法规概论
四、建设法律关系 (一)建设法律关系主体 1.国家机关 2.社会组织 3.公民个人 (二)建设法律关系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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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建设法规概论
(三)建设法律关系的内容 1.建设权利 2.建设义务
(四)建设法律关系的特征 1.建设法律关系不是单一的,而带有明显的
综合性。 2.建设法律关系是涉及面广,内容复杂的权
第二章 建法规概论
第一节 建设活动
一、决策阶段 1.项目建议书 2.进行可行性研究
二、设计阶段 1.设计任务书 2.初步设计 3.施工图设计
1
第二章 建设法规概论
三、施工阶段 1.施工准备 2.工程施工
四、收尾阶段 1.生产准备 2.竣工验收
五、使用阶段
2
第二章 建设法规概论
第二节 建设法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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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法规特征
1.技术性 2.复杂性 3.综合性 4.稳定性 5.隶属性
3
第二章 建设法规概论
二、建设法规调整对象 (一)建设行政管理关系 (二)建设活动中的经济协作关系 (三)建设活动中的民事关系
第1章 建设法规概论

二、案件审理 一审人民法院基于上述事实认为:原告供给邮电楼工程 工地的砖系承包方建筑公司委派的工地负责人建筑队联系购买, 且已用于该工地,所欠货款属实,故原告要求建筑公司承担给 付的主张合法,予以支持;由于原告对该欠款未及时找建筑公 司清结,所以要求建筑公司承担逾期付款利息的主张不予支持; 建筑公司是邮电楼工程的承包修建方,同建筑队所签订的“联 营协议和实施细则”是承包方的内部民事行为,是建筑公司为 履行承包合同采取的方法,建筑队是建筑公司为履行承包合同 所委托的实施者,不是建筑公司承包权利、义务的转移或免除。 因此“联营协议和实施细则”对外不产生法律效力,建筑公司 提出不是本案的被告和不承担给付责任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 不予支持。建筑队是购买原告货物的行为人,负有实际责任, 且是受建筑公司委托承建工程的实施者,因此所提出不承担责 任的主张不符合实际,不予支持。
2.工程建设法的作用 工程建筑业是与社会进步、国家强盛、民族兴衰紧密相 连的一个行业。 工程建设产品是人类精神文明发展史的一个重要标志。 工程建设管理是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交叉的一个独立学 科,它由工程技术、经济、管理、法律四条腿支撑。 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是工程建设管理的依据。 工程建设法的作用就是保护、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经 济基础,最大限度地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 要,保障工程建筑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1.1.4 建设法律关系 1.建设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指由法律规范调整一定社会关系而形成的权 利与义务关系。
1.3.3
我国建设法规体系的现状与规划 1989年建设部组织了建设法规体系的研究、论证工作, 并于1991年制定出《建设法律体系规划方案》。 我国建设法规体系采用了梯形结构形式,所以我国将没 有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这样的基本法律,而由城市 规划法、市政公用事业法、村镇建设法、风景名胜区法、工程 勘察设计法、建筑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住宅法等8部有关 专项业务的法律构成我国建设法规体系的顶层,并由城市规划 法实施条例等38部行政法规对这些法律加以细化和补充。 1.4 建设法规的实施 建设法规的实施,指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社会团体、 公民实践建设法律规范的活动,包括建设法规的执法、司法和 守法三个方面。 建设法规的司法又包括行政司法和专门机关司法两方面。
第一章 建设法规概论

注
意:
一、政策与法律法规区别: 1.两者制定的组织和程序不同。党的全国性政策只能由党 中央决定。 2.两者实施方式不同。 法具有国家强制力,党的政策靠宣 传教育。 3.两者的讽整范围 两者的调整范围有的是共同的,交错的, 但有的却是区别,例如具体犯罪问题仅由法律规定。 4.法律比较规范化、定型化;政策一般比较原则,有较大 伸缩性。 二、普通行政文件与法律法规区别: 行政文件的主体上至国务院下至乡政府都能发布,种类 繁多。 要和行政法规和规章相区别,一要看发布的主体,二要 看是否经过立法程序。
现行主要建设法律及相关法律: 《建筑法》、《城乡规划法》、《房地产管理 法》、《招标投标法》、《环境保护法》、《安 全生产法》、《合同法》、《土地管理法》等等。
我国《立法法》关于法律冲突适用的规定: 1、同级别法律之间发生冲突,由其制定主体裁决。 2、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 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 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 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 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 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案例1:
2003年1月25日,河南省洛阳市中院开庭审理了伊川 县种子公司委托汝阳县种子公司代为繁殖“农大108”玉米 杂交种子的纠纷,审判长为30岁的女法官李慧娟。双方对 案件事实认定无分歧,而在赔偿问题上则有很大分歧。由 于《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和《种子法》的不同规 定,赔偿相差几十万元。李慧娟在该案书中写道:“《种 子法》实施后,玉米种子的价格已由市场调节,《河南省 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作为法律阶位较低的地方性法规, 其与《种子法》相冲突的条文自然无效……”这一判决在 全国引起不少议论。河南省人大常委会认为,法院在行使 审判权时,无权对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的效 力进行评判。在河南省人大和省高级法院的直接要求下, 洛阳中院撤销了李慧娟的审判长职务,并免去其助理审判 员资格。
第一章 建设法规概论

(3)第三层次——技术规范与标准 由政府委托建筑业行业协会或学会编制 这些技术规范与标准有些是必须遵守的,有些是可选择遵守的,还有部分是
指导性质的,仅供参与各方参考。 上一页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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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特点
(1)体系分三个层次,编制先后顺序为:法律——实施条 例——技术规范与标准 (2) 制定者 (3) 法规的编制单位或从业人员熟悉建筑业管理,精通法律与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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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世界各国建设法规体系简介
一、英国建筑业法规体系
二、德国建筑业管理法规体系 三、美国建筑业管理法规体系 四、日本的建筑法律
五、香港建筑法例规范及政府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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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英国建筑业法规体系
• 英国建筑业法规体系概述
• 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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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英国建筑业法规体系概述
8 、 《村镇建设法》 调整对象:村庄,集镇在规划综合开发,设计,施工,公用基础设施,住宅 和环境管理等活动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立法目的:加强村镇建设管理,不断改善村镇的环境,参加城乡经济,社会 后退 协调发展,推动社会主义村镇的发展。 上一页 继续
相关法律:
1.《土地管理法》——2004.8第三次修订
补充材料 :
1 、《城市规划法》-----90.4.1实施 调整对象:在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及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个项建设的过程中所 发生的社会关系。
立法目的:确定城市的规模和发展方向,实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合 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和进行城市建设。
2 、 《房地产管理法》-----95.1.1
调整对象:房地产的开发,产权管理,交易,市场及产权转移过程中所产生的 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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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建设法规的地位、作用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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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建设法规概论教学提示:建设法规不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独立的法律部门,它是分散于各法律部门、各级行政法规和规章中的有关建设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由于建筑产品的公共性,致使建设法规在法律体系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由于建筑产品的特殊性,致使建设法规也呈现出一些独有的特征。
教学要求:本章要求学生掌握建设法规的概念。
重点掌握建设法规的作用、调整对象和我国建设法规立法的现状。
1.1 建设法规的概念1.1.1 建设法规及其调整对象建设法规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其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称。
建设法规的调整对象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建设活动中的行政管理关系,即国家机关正式授权的有关机构对工程建设的组织、监督、协调等职能活动。
建设活动与国家、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休戚相关,国家必须对此进行全面严格的管理。
在管理过程中,国家就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筑材料和设备的生产供应单位以及各种中介服务单位产生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这种关系由有关建设法规来调整和规范。
如建设法规中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就规定了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以及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并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上述单位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建设活动中的经济协作关系,即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往来协作关系。
如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的建设工程合同关系、业主与建设监理单位之间的委托监理合同关系等等。
这种关系也由建设法规来调整。
如《合同法》和《建筑法》就规定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双方在构造和履行建设工程合同关系中应有的权利和义务。
建设活动过程中的其他民事关系。
在建设活动过程中,还会涉及到诸如房屋拆迁、从业人员与有关单位间的劳动关系等一系列民事关系,这些关系也需要由建设法规以及相关的其他法律部门来共同调整。
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就有有关城市房屋拆迁的规定,《建筑法》中就有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的有关规定。
建设法规·2· ·2·1.1.2 建设法规的特征建设法规除了具备一般法律法规所共有的特征外,还具备行政性、经济性、政策性和技术性特征。
行政性指建设法规大量使用行政手段作为调整方法。
如授权、命令、禁止、许可、免除、确认、计划、撤销等等。
这是因为工程建设活动关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必然通过大量使用行政手段规范建设活动以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工程建设活动直接为社会创造财富,建筑业是可以为国家增加积累的一个重要产业部门。
工程建设活动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要实现其经济效益。
因此调整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法规的经济性是十分明显的。
工程建设活动一方面要依据工程投资者的意愿进行,另一方面还要依据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
因此建设法规要反映国家的基本建设政策,政策性非常强。
工程建设产品的质量与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紧密相连,因此强制性遵守的标准、规范非常重要。
大量建设法规是以规范、标准形式出现的,因此其技术性很明显。
1.1.3 建设法规的作用基本建设活动是一个国家最基本的经济活动之一,它为各行各业提供最基本的物质环境。
完善合理的建设法规体系可以规范人们的工程建设活动,为国家增加积累,使人民安居乐业。
1.2 建设法规的体系1.2.1 建设法规的体系构成广义的建设法规体系由五个层次组成。
1. 建设法律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颁布施行的属于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业务范围的各项法律。
其效力仅次于宪法,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等。
2. 行政法规指由国务院制定颁布施行的属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业务范围的各项法规。
行政法规是仅次于法律的重要立法层次。
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等。
3. 部门规章指国务院各部门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第1章 建设法规概论 ·3·表现形式有规定、办法、实施办法、规则等等。
如2001年11月5日建设部令第107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2001年8月29日建设部令第102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等。
4. 地方性法规指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如《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等等。
5. 地方政府规章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普遍适用于本地区的规定、办法、规则等规范性文件。
如《广东省建筑市场管理规定》、《深圳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等等。
在以上五个层次的法规中,较低层次的法规不得与较高层次法规相抵触,如果出现矛盾,较低层次法规应服从较高层次法规的规定。
1.2.2 我国建设法规的立法现状建设部于1991年提出了《建设法律体系规划方案》,标志我国建设立法走上了系统化、科学化的发展道路。
目前,已制定颁行和即将颁行的建设法律有《城市规划法》、《建筑法》、《市政公用事业法》、《村庄和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风景名胜区法》、《住宅法》等等;并有大量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对这些法律加以细化和补充;此外,还有许多法规虽不属于建设法规的体系,但对建设活动也有规范作用,也应当受到我们的关注。
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第十六章规定了有关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履行、担保等活动的行为规范,也是建设活动必须遵循的法律。
1.3 建设法规的基本原则工程建设活动投资大、周期长、涉及面广,其产成品是建筑工程,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为保证建设活动顺利进行和建筑产品安全可靠,建设法规立法时遵循的基本原则是:1. 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对工程建设的适用、安全、经济、美观等一系列指标的要求。
建设法规通过一系列规定对建设工程提出了强制性质量要求,是建设工程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并赋予有关政府部门监督和检查的权力。
2. 确保工程建设活动符合安全标准工程建设安全标准是对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方法和安全所作的统一要求。
多年以来,我国建筑业就是伤亡率非常高的行业,建筑工地伤亡事件时有发生。
建设法规通过一系列规定对工程建设活动的安全提出了强制性要求,并同时赋予有关政府部门监督和检查的·3·建设法规·4· ·4·权力。
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原则建设活动是最频繁、对国家经济和人民生活影响最为巨大的社会经济活动之一。
它涉及面广,建设法规对于建设活动的规定要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统一。
建设活动参与单位和人员不仅应遵守建设法规的规定,还要遵守其他相关法规的规定。
2) 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宪法和法律保护每个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因此建设法规保护合法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
1.4 建设法律关系建设法规用来调整在建设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这些社会关系分成三大类:发生在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和建设市场主体之间的行政管理关系、发生在建设市场主体之间的经济协作关系和其他民事关系。
这三大类关系就是工程建设法律关系。
1.4.1 建设法律关系的概念1. 法律关系的概念法律关系是指由法律规范调整一定社会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由此可见,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法律关系是庞大社会关系中的一种,是受到法律约束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合法关系。
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这三要素构成。
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与者,也是权利和义务的承担者;客体是主体权利业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内容即是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2. 建设法律关系的概念建设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种,是在建设管理和协作过程中产生的由建设法规所确认和调整的权利义务关系。
具体来说,就是上面所说的建设活动中发生的三大类社会关系。
1.4.2 建设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如同任何法律关系一样,建设法律关系也由三要素构成:主体、客体和内容。
1. 建设法律关系主体建设法律关系主体指参与建设活动,受建设法规调整,在法律上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
建设法律关系主体有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如施工企业工作人员、从事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从事工程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工程项目的投资者(建设单位)、国家机关等等。
由于建设活动参与者众多,因此建设法律关系的主体种类众多,这正是建设法律关系的重要特征之一。
2. 建设法律关系客体建设法律关系客体是指参加建设法律关系的主体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客体的第1章 建设法规概论 ·5·表现形式一般有四种:财、物、行为和非物质财富。
比如建设资金、为工程建设取得的贷款等就是财客体;建筑材料、建筑机械设备就是物客体;勘察设计、施工安装、检查验收等就是行为客体;建筑设计方案、装潢设计等就是非物质财富客体。
3. 建设法律关系内容建设法律关系的内容指建设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如在一个建设工程合同所确立的法律关系中,发包方的权利是获得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完工的工程,其义务是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数量支付承包方工程款;承包方的权利是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数量得到工程款,其义务是按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完成工程的施工任务。
1.4.3 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建设法律关系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才产生的,并且它也可以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发生而改变或消灭。
建设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形成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就产生了建设法律关系。
如发包方和承包方签订了建设工程合同,双方产生了相应的权利义务,建设法律关系即告产生。
建设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发生改变,必然导致其内容发生改变,此时建设法律关系就发生了变更。
如在一个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业主意图的改变,从而设计方案变更,施工也随之变更,原来的建设法律关系的内容就发生了变化。
建设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复存在,建设法律关系即告消灭。
消灭的原因可以是自然消灭、协议消灭或违约消灭。
如一个建设工程合同履行完毕,发包方和承包方之间的建设法律关系就自然消灭;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取消已经订立的合同,双方的建设法律关系就因协议而取消。
再如,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方可以因发包方不按合同支付工程款的违约行为而停止履行合同,该建设法律关系就因一方的违约而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