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法规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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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法规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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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建设行政执法
建设行政执法,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被 授权或被委托的单位,依法对各项建设活动和建 设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执行行政处
罚的行为。
具体包括:①建设行政决定,包括行政许可、
行政命令和行政奖励;②建设行政检查,包括实
地检查和书面检查;③建设行政处罚,包括财产 处罚、行为处罚和惩戒;④建设行政强制执行。
2 一般程序
是指除法律特别规定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和听证 程序以外,行政处罚通常所适用的程序。
一般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决定、处 罚决定书送达、申诉等程序。 3 听证程序
是指行政机关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公正合理地 实施行政处罚,在决定行政处罚的过程中通过公开 举行由有关各方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听证会,广泛听 取意见的方式、方法和制度。
1.3.4.2 建设行政诉讼的起诉和受理 建设行政诉讼的起诉是指原告对建设活动的 争议与违法建设行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的 一种诉讼行为。
建设行政诉讼的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对公民、
1.2.3 建设法规体系
1.2.3.1 建设法规体系的概念 所谓建设法规体系,是指已经制定和需要制 定的建设法律、建设行政法规和建设部门规章构
成的一个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的完整
统一的框架结构。
广义的建设法规体系还包括地方性建设法规
和建设规章。
1.2.3.2 建设法规体系的构成 我国建设法规体系,是以建设法律为龙头, 建设行政法规为主干,建设部门规章和地方建设
1.2.2.3 蓬勃发展时期(1978年至今)

自1978年迄今,建设立法工作逐步加强,制定 并颁布了城市规划、建设监理、建设市场管理、 勘察设计、建筑施工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房地产开发与管理、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及 一大批部门规章。 1989年初,建设部决定把研究和编制《建设法 律体系规划方案》(其中包括建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法律体系规 划)作为建设部的重点工作之一。

建设法规概论1-1:第1章课件

建设法规概论1-1:第1章课件
建设活动是人类生存和经济建设的基本活动,建设活动应当遵循的基 本原则包括:遵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原则;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与安 全的原则;满足公共健康、社会福祉和环境保护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 共利益和依法保护个体合法利益的原则;建设法律责任正当分担的原则。
1.1.4 建设法律关系 1.建设法律关系的概念
第一节 建设法规概述
2.建设活动中的社会关系
(1)建设活动中的行政管理关系 建设活动中的行政管理关系,是国家及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建设单
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有关单位(如中介服务机构)之间发生的相应 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它包括两个相互关联的方面:一方面是规划、指导、 协调与服务;另一方面是检查、监督、控制与调节。
第一节 建设法规概述
2、法律关系的三要素
自然人
主体 法人 其他组织 物
客体 行为 智力成果
权利 内容
义务
第一节 建设法出生而依法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人。
公民是指具有本国国籍,依法享有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权利 和承担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的人。
法人
其他组织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 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包括企业法人(如:
第1章 建设法律概述
本章知识点
第一节 建筑法律概述 第二节 建筑法规的立法 第三节 建设法规执法与守法 第四节 建设法规的司法与监督 第五节 建设法规法律体系
1.1
建筑法律概述
第一节 建设法规概述
1.1.1 建设法规的概念
建设法规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 家机关及其有关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在住房和城乡建设 活动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一概念有三方面含义:一是 建设法律关系是建设法规特定的调整对象,是确立建设法律部门的基础; 二是建设法规是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以强制性规范 为主构成的;三是调整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及其有关机关、企业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公民。

建设法规概论

建设法规概论

建设法规概论第1章建设法规概论教学提示:建设法规不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独立的法律部门,它是分散于各法律部门、各级行政法规和规章中的有关建设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由于建筑产品的公共性,致使建设法规在法律体系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由于建筑产品的特殊性,致使建设法规也呈现出一些独有的特征。

教学要求:本章要求学生掌握建设法规的概念。

重点掌握建设法规的作用、调整对象和我国建设法规立法的现状。

1.1 建设法规的概念1.1.1 建设法规及其调整对象建设法规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其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称。

建设法规的调整对象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建设活动中的行政管理关系,即国家机关正式授权的有关机构对工程建设的组织、监督、协调等职能活动。

建设活动与国家、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休戚相关,国家必须对此进行全面严格的管理。

在管理过程中,国家就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筑材料和设备的生产供应单位以及各种中介服务单位产生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这种关系由有关建设法规来调整和规范。

如建设法规中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就规定了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以及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并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上述单位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建设活动中的经济协作关系,即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往来协作关系。

如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的建设工程合同关系、业主与建设监理单位之间的委托监理合同关系等等。

这种关系也由建设法规来调整。

如《合同法》和《建筑法》就规定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双方在构造和履行建设工程合同关系中应有的权利和义务。

建设活动过程中的其他民事关系。

在建设活动过程中,还会涉及到诸如房屋拆迁、从业人员与有关单位间的劳动关系等一系列民事关系,这些关系也需要由建设法规以及相关的其他法律部门来共同调整。

建设法规概论

建设法规概论

1.1 建设法规的概念1.1.1 建设法规及其调整对象建设法规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其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称。

1.1.2建设法规的特征1.1.3.建设法规的作用• 1.规范指导建设行为⏹①义务性的建筑行为规定,即有些建筑行为必须做。

⏹②禁止性的建筑行为规定,即有些建筑行为禁止做。

⏹③授权性的建筑行为,即规定人们有权选择。

• 2.保护合法建设行为• 3.处罚违法建设行为我国建设法规体系,是以建设法律为龙头,建设行政法规为主干,建设部门规章和地方建设法规、地方建设规章为支干而构成的。

•建设法规按其立法权限可分为五个层次: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发布的属于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业务范围的各项法律。

建设法律在建设法规体系框架中位于顶层,其法律地位和效力最高,是建设法规体系的核心和基础。

国家立法机关颁发的调整建设活动的法律规范及相关的法律规范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文件;指国务院依法制定并颁布的属于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业务范围的各项法规。

建设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效力低于建设法律。

•国家颁发的调整建设活动的行政法规有《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许多规范性文件;指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并发布的建设方面的法规。

•《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山东省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温瑞塘河保护管理条例》、《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1. 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原则2. 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原则3.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原则指在建设管理和协作过程中产生的由建设法规所确认和调整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1章 建设法规概论

第1章 建设法规概论

二、案件审理 一审人民法院基于上述事实认为:原告供给邮电楼工程 工地的砖系承包方建筑公司委派的工地负责人建筑队联系购买, 且已用于该工地,所欠货款属实,故原告要求建筑公司承担给 付的主张合法,予以支持;由于原告对该欠款未及时找建筑公 司清结,所以要求建筑公司承担逾期付款利息的主张不予支持; 建筑公司是邮电楼工程的承包修建方,同建筑队所签订的“联 营协议和实施细则”是承包方的内部民事行为,是建筑公司为 履行承包合同采取的方法,建筑队是建筑公司为履行承包合同 所委托的实施者,不是建筑公司承包权利、义务的转移或免除。 因此“联营协议和实施细则”对外不产生法律效力,建筑公司 提出不是本案的被告和不承担给付责任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 不予支持。建筑队是购买原告货物的行为人,负有实际责任, 且是受建筑公司委托承建工程的实施者,因此所提出不承担责 任的主张不符合实际,不予支持。
2.工程建设法的作用 工程建筑业是与社会进步、国家强盛、民族兴衰紧密相 连的一个行业。 工程建设产品是人类精神文明发展史的一个重要标志。 工程建设管理是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交叉的一个独立学 科,它由工程技术、经济、管理、法律四条腿支撑。 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是工程建设管理的依据。 工程建设法的作用就是保护、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经 济基础,最大限度地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 要,保障工程建筑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1.1.4 建设法律关系 1.建设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指由法律规范调整一定社会关系而形成的权 利与义务关系。
1.3.3
我国建设法规体系的现状与规划 1989年建设部组织了建设法规体系的研究、论证工作, 并于1991年制定出《建设法律体系规划方案》。 我国建设法规体系采用了梯形结构形式,所以我国将没 有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这样的基本法律,而由城市 规划法、市政公用事业法、村镇建设法、风景名胜区法、工程 勘察设计法、建筑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住宅法等8部有关 专项业务的法律构成我国建设法规体系的顶层,并由城市规划 法实施条例等38部行政法规对这些法律加以细化和补充。 1.4 建设法规的实施 建设法规的实施,指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社会团体、 公民实践建设法律规范的活动,包括建设法规的执法、司法和 守法三个方面。 建设法规的司法又包括行政司法和专门机关司法两方面。

第一章 建设法规概论

第一章 建设法规概论


意:
一、政策与法律法规区别: 1.两者制定的组织和程序不同。党的全国性政策只能由党 中央决定。 2.两者实施方式不同。 法具有国家强制力,党的政策靠宣 传教育。 3.两者的讽整范围 两者的调整范围有的是共同的,交错的, 但有的却是区别,例如具体犯罪问题仅由法律规定。 4.法律比较规范化、定型化;政策一般比较原则,有较大 伸缩性。 二、普通行政文件与法律法规区别: 行政文件的主体上至国务院下至乡政府都能发布,种类 繁多。 要和行政法规和规章相区别,一要看发布的主体,二要 看是否经过立法程序。
现行主要建设法律及相关法律: 《建筑法》、《城乡规划法》、《房地产管理 法》、《招标投标法》、《环境保护法》、《安 全生产法》、《合同法》、《土地管理法》等等。
我国《立法法》关于法律冲突适用的规定: 1、同级别法律之间发生冲突,由其制定主体裁决。 2、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 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 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 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 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 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案例1:
2003年1月25日,河南省洛阳市中院开庭审理了伊川 县种子公司委托汝阳县种子公司代为繁殖“农大108”玉米 杂交种子的纠纷,审判长为30岁的女法官李慧娟。双方对 案件事实认定无分歧,而在赔偿问题上则有很大分歧。由 于《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和《种子法》的不同规 定,赔偿相差几十万元。李慧娟在该案书中写道:“《种 子法》实施后,玉米种子的价格已由市场调节,《河南省 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作为法律阶位较低的地方性法规, 其与《种子法》相冲突的条文自然无效……”这一判决在 全国引起不少议论。河南省人大常委会认为,法院在行使 审判权时,无权对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的效 力进行评判。在河南省人大和省高级法院的直接要求下, 洛阳中院撤销了李慧娟的审判长职务,并免去其助理审判 员资格。

第一章 建设法规概论

第一章 建设法规概论

(3)第三层次——技术规范与标准 由政府委托建筑业行业协会或学会编制 这些技术规范与标准有些是必须遵守的,有些是可选择遵守的,还有部分是
指导性质的,仅供参与各方参考。 上一页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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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特点
(1)体系分三个层次,编制先后顺序为:法律——实施条 例——技术规范与标准 (2) 制定者 (3) 法规的编制单位或从业人员熟悉建筑业管理,精通法律与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
后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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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世界各国建设法规体系简介
一、英国建筑业法规体系
二、德国建筑业管理法规体系 三、美国建筑业管理法规体系 四、日本的建筑法律
五、香港建筑法例规范及政府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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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英国建筑业法规体系
• 英国建筑业法规体系概述
• 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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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英国建筑业法规体系概述
8 、 《村镇建设法》 调整对象:村庄,集镇在规划综合开发,设计,施工,公用基础设施,住宅 和环境管理等活动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立法目的:加强村镇建设管理,不断改善村镇的环境,参加城乡经济,社会 后退 协调发展,推动社会主义村镇的发展。 上一页 继续
相关法律:
1.《土地管理法》——2004.8第三次修订
补充材料 :
1 、《城市规划法》-----90.4.1实施 调整对象:在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及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个项建设的过程中所 发生的社会关系。
立法目的:确定城市的规模和发展方向,实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合 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和进行城市建设。
2 、 《房地产管理法》-----95.1.1
调整对象:房地产的开发,产权管理,交易,市场及产权转移过程中所产生的 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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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建设法规的地位、作用与实施

第1章 建设法规概论共24页文档

第1章 建设法规概论共24页文档

1.1.3 建设法规的特征与作用 1.建设法规的特征 1)行政隶属性 这是工程建设法规的主要特征,也是区别于其他法律的主要
特征。这一特征决定其以行政指令为主的方法调整工程建设法律关 系。
调整方式包括: ①授权。 ②命令。 ③禁止。 ④许可。 ⑤免除。
⑥确认。 ⑦计划。 ⑧撤销。
2)经济性 工程建设法是经济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经济性是工程建设 法规的又一重要特征。
1.1.2 建设法规的基本原则 工程建设活动通常具有周期长、涉及面广、人员流动性
大、技术要求高等特点,因此在建设活动的整个过程中,必须 贯彻以下基本原则,才能保证建设活动的顺利进行,工程建设 法规的基本原则有以下几点:
1.工程建设活动应确保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原则 2.工程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家的工程建设安全标准原则 3.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原则 4.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原则 5.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原则
工程建设管理是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交叉的一个独立学 科,它由工程技术、经济、管理、法律四条腿支撑。
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是工程建设管理的依据。
工程建设法的作用就是保护、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经 济基础,最大限度地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 要,保障工程建筑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1.1.4 建设法律关系 1.建设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指由法律规范调整一定社会关系而形成的权
狭义上的立法是国家立法权意义上的概念,仅指享有国 家立法权的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即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及其 常设机关依法制定、修改和废止宪法和法律的活动。
根据201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 会议修订的《宪法》和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建 设法规按立法权限可分5个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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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重点内容
建设工程承发包法规; 工程建设监理法规; 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法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
1999年1月4日,重庆綦qí江县江桥——彩虹桥倒 塌,造成40人死亡。
质量问题:拱架钢管焊接存在严重缺陷,焊接质 量不合格;钢管混凝土抗压强度不足,所用混凝土平 均低于设计标号三分之一;桥梁构造设计不合理,致 使连接拱架与桥梁、桥面的钢绞线拉索、锚具、锚片 严重锈蚀,压力灌浆也不密实。
在剧中,商鞅讲到:恶,人之本性。因人性 有恶,才有法度。天下人生而好利, 才有财 货土地之争夺。生而贪欲,才有盗贼暴力与 杀戮。生而有奢望,才有声色犬马。人性之 恶 必以律法而后正。以法治防范恶意;以法 治疏导人性;人性才能向善有序。 卫鞅向秦君阐述强秦之策中讲到:法家强 国,务求国家实力增长;务求激励朝野士气 。法令半新半旧,名为法制,实为人治。
并处罚金。
《大秦帝国》,该剧围绕商鞅变法为主线, 塑造了一个几乎完人的商鞅,他对法的理解 已经超出了时代的局限,把法治的精髓演绎 的淋淋尽致,仿佛是现代的法学专家乘坐时 光机器回到了大秦时代,为秦朝弘扬法学。 放之古今,商鞅所讲诉理论都很前沿,听到 他对法的理解,让人眼前一亮,不得不折服 于其理解之深刻。
17
本章目录
1
建设法规基础
2
建设法律关系
3
建设法律体系
4
建设法规实施
18
第一节 建设法规基础
一、建设法规的概念与特征 1、建设的含义 ❖ 《墨子·尚书同》——“建设国都” ❖ 《现代汉语词典》 ——创立新事业,增加新
设施 ❖ Construct——构筑、建造,组成、构成、形
成 ❖ 主要指创造形成某一事物的过程
普遍性 效力范围内普遍适用
规范性 规定了人的一般行为和法律后果
强制性 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24
第一节 建设法规基础
二、建设法律规范 1、授权性规则,是指示人们可以作出或者要求别人做出一定
行为的规则(“可以”、“有权(利)”、有…的自由”)。 ❖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30条规定,“国务院可以规
19
第一节 建设法规基础
2、建设活动 ❖ 建设活动:是指从
事建设工程的新建、 扩建、改建和拆除 等有关活动
❖ 建设工程(工程建 设):是指土木工 程、建筑工程、线 路管线和设备安装 工程及装修工程
长江民经济产业
《建设法规》课件
21 摘自《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45-2002)
第一节 建设法规基础
3、建设法规的概念 ❖ 建设法规指调整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
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 总称 ❖ 特征
建设法律关系是建设法特定的调整对象 建设法是特定的立法机关制定的强制性规范 调整主体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自然人
22
第一节 建设法规基础
4、建设法规的调整对象
组织问题:施工承包者是一个挂靠国有企业的个 体业主,其组织的施工队伍不具备进行市政工程建设 的技术和设备力量。
法院审理结果: 綦江县委原书记张开科因犯受贿罪、玩忽职守罪一
审被判处无期徒刑; 綦江县委原副书记林世元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
行; 另12名罪犯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
四川省德阳市棉麻总公司的七层框架办公楼于1994年10月24日 破土动工,1995年9月13员完成主体工程,1995年12月8日倒塌, 造成死伤数十人,直接经济损失200余万元的特别重大事故。
2.工程施工管理混乱、违反建筑市场管理规定是造成该事故的 原因之一。该工程由德阳市建筑公司承包,该公司将工程交由挂 靠该公司的三工程处施工,三工程处又聘用持有新能源技术开发 公司仅有中级施工员实习证的农民为现场施工员。该工程10月24 日开工,同年11月8日才补办了《施工许可证》。
《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 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 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国家建设行政主管机关与 规划单位、建设单位、勘 察设计单位、建筑施工企 业、建筑监理单位、公民 等之间的行政管理关系
❖ 调整建设活动中有关 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
工程检查监督
❖ 调整建设活动中的经济协
作关系
23
第一节 建设法规基础
5、建设法规的特征
❖ 作为法的一般性
权威性 来自于威信和声望
法规具有强制性
根据调查、取证、鉴定,造成该重大事故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 面:
1.不按标准、规范进行设计和施工是造成该事故的主要直接原 因。该工程的设计单位将承台一律设计成500mm厚,使绝大多 数承台受冲切、受剪、受弯,承载力严重不足;大部分柱下桩基 的桩数不够,实际桩数与按规范计算的桩数比较相差10%—33%; 底层很多柱及二层部分柱轴压比超过抗震设计规范规定;底层许 多柱实际配筋小于按规范计算需要值,有的柱配筋少了近一半: 七层梁悬挑部分断面过小,梁的计算配筋相差49%。在施工中, 工程施工负责人将基础承台减薄100mm左右。
(1)建设工程投资巨大、参与人员和使用 人员众多,管理复杂,很多细节往往被有 意或者无意的忽略。工程建设的每一个环 节,从立项到竣工后的管理,任何一个有 意或者无意的失误都有可能是致命的。造 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2)违反建设法规对于个人来说,也会直 接影响你的前途发展。
3、建设法规的相关知识
小政在朝不在民, 大政在民不在朝。 法制诛行,而不诛心 。 那国力之魂在哪
里? 根基在庶民 魂魄在庙堂! 法贵正义,法贵公平;有功于前,不为损
刑;有善于前,不为亏法!唯此,法治可立 。
谁定乾坤?法定乾坤!!
钱 权 亲
(1)法律体系不够完善
(2)传统观念难以改变
举例:某官员收取他人贿赂10万元,过后由于 良心不安,将这笔钱捐给希望工程。这样的事情 在现实生活中往往不仅不会受到处罚,反而会得 到正面的宣传。而从法制的观念来看,行贿受贿 行为既然已经成立,那这个官员已经是罪犯了, 对赃款的处理方式不能影响对其行为的定性,最 多对量刑构成一定的影响。
定实行强制性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 ❖ 第6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事故、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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