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如今,因为各种社会事件和自然灾害的频繁发生,我们越来越关注安全问题。
而在生产领域,安全问题更是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因此,在日常的生产生活中,安全生产显得尤为重要。
那么,什么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它们的作用又是什么呢?本文将从多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1、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中国安全生产领域的基础法律。
它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于2002年以立法形式正式公布。
该法规定:“国家保护生命财产安全,推行安全生产的方针,建设安全生产的经济体制、制度和技术保障体系,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并将各级政府、企业和个人的安全生产责任进行了详细的划分和规定,使整个社会都有了更明确的安全生产要求和法律规范。
2、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是2002年中国国务院发布的,是《安全生产法》的配套细化法规。
该条例规定了安全生产的组织和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检查和事故调查处理等内容,是明确企业和个人安全生产责任的重要法律法规。
3、其他相关法规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中,还有其他一些相关条例、规定和要求。
如《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
这些法规结合不同行业的特点和安全管理要求,为各个领域的安全生产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二、安全生产标准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制定了一系列的安全生产标准。
具体包括:1、《安全生产标准化法规》《安全生产标准化法规》是1996年发布的标准化相关法律法规。
该法规规定了标准化工作的基本要求、标准提出和制定的研究、标准实施等各个方面的内容。
通过指导和规范标准化工作的实施,可以提高安全生产和其他领域的标准管理与执行水平。
2、安全生产标准中国的安全生产标准主要是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制定、发布和实施,其范围包括各个行业和领域。
这些标准包含了各个方面的安全要求和要点,如安全生产管理规范、钢铁、矿山、化工、电力设备、危险化学品等行业的安全生产标准。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清单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清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是指为保障社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事故灾害,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而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
以下是常见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清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了危害公共安全的罪行以及行为人的刑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责任,规范了生产经营单位的设施设备、职业卫生、安全教育等方面的要求。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相关部门应当进行事故调查,对事故责任追究等内容。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销售、使用、运输等环节进行了规范和管理,要求相关单位采取安全措施,防范危险化学品事故。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明确了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和义务,要求单位建立健全消防管理制度和消防设施,提高火灾防控能力。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评价条例》: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评价的范围、内容和程序,确保项目的安全可行性。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定了劳动条件、劳动时间、劳动报酬等方面的要求。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养老保险法》:规定了养老保险制度的参保范围、缴费标准、待遇计算等内容,保障劳动者的退休生活。
9.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范了职业病防治工作,保护劳动者免受职业病的危害。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原则和要求,责任主体、环境污染的控制等内容。
总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是为了保护人民群众和社会的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各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安全意识,加强安全管理,为建设安全、和谐的社会做出贡献。
同时,政府部门也需要加强监管力度,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形成从上到下全方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安全生产月法律法规

安全生产月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月是我国每年的5月份,是为了进一步加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工作,提高广大公众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
在安全生产月期间,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都会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宣传教育活动,以推动安全文明建设。
在安全生产月期间,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也会得到更加重视和落实。
以下是一些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该法是我国最基本、最重要的安全生产法律,于2002年颁布实施,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各个方面都有详细规定,包括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许可、事故应急救援等内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犯罪法》该法于2011年颁布实施,明确了安全生产犯罪的构成要件、法定刑罚以及责任追究的范围和方式,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进一步加大,起到了震慑作用。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该法于1992年颁布实施,针对矿山生产中的特殊情况和隐患问题,对矿山安全管理制度、矿山技术管理、矿山行为规范等进行了具体规定,保障了矿工的生命安全。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该法于1998年颁布实施,明确了消防工作的目标和原则,规定了消防设施的建设、使用和维护等方面的要求,强调了消防安全的重要性。
5.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安全法》该法于2003年颁布实施,规定了交通运输领域的安全要求和管理办法,包括交通设施建设、交通工具安全、交通运输企业的管理等方面的内容,提高了交通运输领域的安全水平。
在安全生产月期间,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会进一步宣传这些法律法规,提醒广大公众和企业加强安全意识,切实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推进。
同时,对于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也会受到相应的惩处,以起到警示作用。
安全生产的法规

安全生产的法规
安全生产是指在生产过程中,通过合理的安全措施和管理措施,预防和控制各类安全事故,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在中国,安全生产法规非常重要,以维护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下面是一些关于安全生产的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该法规规定了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和责任,明确了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和义务。
2. 《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该法规详细阐述了生产单位与管理者的安全生产责任,要求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员,完善制度和措施。
3.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该条例针对危险化学品在储存、运输、使用等环节进行了规范,要求相关单位严格遵守安全规定,确保人员和环境安全。
4. 《煤矿安全规程》:该规程是针对我国煤矿特点而制定的法规,包括煤矿井下作业、安全管理、逃生等方面的要求,旨在保障煤矿工人的安全。
5.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该条例针对建设工程建设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和事故风险,规定了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履行的责任和义务。
这些法规是保障安全生产的法律依据,要求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按照法律要求加强安全管理,提高安全意识,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

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
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包括: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了安全生产的基本原则、责任制度、监督措施等内容,强调了保障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重要性。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重点防控职业病,明确了企事业单位和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义务和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涉及安全生产的罪行,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对违法行为予以惩处。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条例》:重点规定了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响应和处置机制,强调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专门针对矿山行业的安全管理,规定了矿山的安全生产标准和管理措施。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涉及建筑工地的安全管理,规定了建筑工地的施工安全要求和责任分工。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重点防控火灾事故,规定了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设施的建设要求等。
8.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安全健康条例》:涉及职业安全健康的管理办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在职业安全健康方面的义务和责任。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法》:推动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条件》:要求企业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制度、设备设施和管理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的合法合规。
以上是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请根据需要进行了解和遵守。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2024)

2024/1/26
安全生产事故的预防与处理
CHAPTER
27
安全生产事故的预防措施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安全 职责,形成全员参与的安全生产管理 体系。
制定安全操作规程
针对各类生产设备、工艺流程和作业 环境,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规 范员工的安全行为。
2024/1/26
10
2024/1/26
02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CHAPTER
11
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职责
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 生产责任制;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 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 训计划;
2024/1/26
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 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 规程;
12
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职责
01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 入的有效实施;
2024/1/26
刑事责任
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安全生 产事故,依法追究相关责 任人的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
因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他人 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 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0
2024/1/26
05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实施与保障
CHAPTER
31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与教育
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重要 性和必要性,提高公众对安全 生产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职业病的定义和范围
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责任
明确职业病的概念、分类和目录,将因接 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 素而引起的疾病列入职业病范围。
要求用人单位采取有效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为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卫生要求的工作 环境和条件。
职业病诊断和鉴定
职业病的救治和保障
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都有哪些内容

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都有哪些内容在生活中,安全生产是所有生产机构在生产产品时,需要遵守的规定,而在法律上,对其也有相关的规定。
以下是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安全生产法法律法规的内容,希望能帮到你们。
安全生产法法律法规的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
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安全生产是指在生产活动中遵守安全规定,防范和控制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及生态环境安全的一系列措施。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旨在从法律层面规范和管理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及生态环境安全。
下面,我们针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1. 《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是我国最主要的安全生产领域的法律法规,于2002年1月1日颁布实施,主要内容囊括了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事故预防、事故调查处理、产品质量监督等。
《安全生产法》规定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加强劳动保护措施,开展安全培训和教育,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等。
2. 《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于2002年9月2日颁布实施,是《安全生产法》的具体法律条文和规定。
该条例对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估等方面进行了补充和规定。
《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计划、建立安全生产档案、配备安全生产设施、开展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等。
3. 其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如《煤矿安全规定》、《消防法》、《边坡工程安全监理规定》等,都是我国在安全生产领域出台的重要法律法规,主要目的是规范和管理相关领域的安全生产。
二、安全生产标准安全生产标准是指业界在安全生产领域制定的标准化技术规范,主要用于监管和指导相关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下面介绍几种比较重要的安全生产标准。
1. GB/T 28001-201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要求GB/T 28001-2011 标准是我国企业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规范要求。
该标准主要包括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则、要求和流程模式等,旨在通过有效的管理提升职业安全和健康水平,避免职业伤害和疾病的发生。
2. GB/T 24001-2016环境管理体系要求与指南GB/T 24001-2016 是我国企业环境管理体系的规范要求,通过对企业的环境风险进行评估,制定合理的环境保护措施,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保护人民的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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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应对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职责。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章应急准备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
第六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明确规定应急组织体系、职责分工以及应急救援程序和措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及时修订相关预案:(一)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三)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五)在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六)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至少每2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进行抽查;发现演练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统一规划、组织和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实际需要,在重点行业、领域单独建立或者依托有条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国家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提供社会化应急救援服务的应急救援队伍。
第十条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其中,小型企业或者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且可以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工业园区、开发区等产业聚集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联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第十一条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急救援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技能、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
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单位或者兼职应急救援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培训;应急救援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应急救援队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并定期组织训练。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将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定期将本行业、本领域的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情况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并及时更新和补充。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配备必要的灭火、排水、通风以及危险物品稀释、掩埋、收集等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第十四条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三)应急救援队伍。
规模较大、危险性较高的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应当成立应急处置技术组,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应急知识,掌握风险防范技能和事故应急措施。
第十六条国务院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并采取有效措施,实现数据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通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办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手续,报送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情况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情况;但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三章应急救援第十七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救援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事故情况:(一)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二)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三)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四)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五)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六)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第十八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启动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救援措施:(一)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二)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隔离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疏散受到威胁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四)依法发布调用和征用应急资源的决定;(五)依法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救援命令;(六)维护事故现场秩序,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七)依法发布有关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不能有效控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统一指挥应急救援。
第十九条应急救援队伍接到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救援命令或者签有应急救援协议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救援请求后,应当立即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应急救援队伍根据救援命令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耗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二十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关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应急救援专家、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等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并指定现场指挥部总指挥。
第二十一条现场指挥部实行总指挥负责制,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方案,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现场应急救援。
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第二十二条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发现可能直接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现场指挥部或者统一指挥应急救援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降低或者化解风险,必要时可以暂时撤离应急救援人员。
第二十三条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应急救援人员提供必需的后勤保障,并组织通信、交通运输、医疗卫生、气象、水文、地质、电力、供水等单位协助应急救援。
第二十四条现场指挥部或者统一指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应急救援的重要事项,妥善保存相关原始资料和证据。
第二十五条生产安全事故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决定停止执行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的全部或者部分应急救援措施。
第二十六条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需要依法调用和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应急救援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
财产被调用、征用或者调用、征用后毁损、灭失的,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二十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应当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评估,并在事故调查报告中作出评估结论。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伤亡的人员及时给予救治和抚恤;符合烈士评定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为烈士。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