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全文及释义第1条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全文及释义第1条是什么?公务员,国家公职人员,我国每年都会招募一大批公职人员,来服务公共事业,随着公务员队伍的逐渐壮大,为了有效地管理和监督公务员,国家出台和制订了公务员法,今天小编先带大家来了解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全文及释义第1条是什么?”的相关内容吧。
公务员,国家公职人员,我国每年都会招募一大批公职人员,来服务公共事业,随着公务员队伍的逐渐壮大,为了有效地管理和监督公务员,国家出台和制订了公务员法,今天小编先带大家来了解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全文及释义第1条是什么?”的相关内容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全文及释义▲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和根据的规定。
▲一、制定公务员法的必要性。
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贯彻依法治国、实现干部人事依法管理的需要。
宪法明确地规定了我国法制建设的目标,即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党的十六大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党要“坚持依法执政”。
干部人事管理法律规范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干部人事管理的法治化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
建国五十多年来。
我国一直没有一部干部人事管理的综合性法律。
公务员法的制定颁布,填补了这一空白,具有里程碑意义。
二是进一步完善公务员制度的需要。
1993年8月,国务院制定颁布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建立和推行公务员制度,并在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以及民主党派、群团机关参照试行。
10多年来,公务员制度的推行促进了机关干部人事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对优化干部队伍、促进勤政廉政、增强干部队伍活力、提高工作效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社会各界普遍认为这是一项成功的改革。
同时,暂行条例颁布十多年来,我国的政治经济社会各方面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不断深化,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形成了许多新的成果,需要通过立法,进一步加以总结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学习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学习资料前言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自2006年1月1日起生效实施。
立法背景: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作为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正式颁布,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实施。
我国公务员制度自此建立。
公务员法的立法宗旨(目的):1、规范公务员管理,提高机关人事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水平。
2、加强对公务员的依法监督,同时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
3、为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提供制度保证。
4、保证机关有效运转,提高工作效能。
管理目标定义:是管理制度设计的逻辑起点。
人们根据自身需要创设制度,管理目标是人们对管理制度作用的期待和界定,对管理目标的定位,最能反映人们对客观规律的认识。
管理目标的内容:首要目标是保证机构组织的正常运转并提高效能。
着眼于“事”。
第二个目标是实现人才的优化配置,全面提高被管理者的素质和能力,促进人才的成长和脱颖而出,尽可能达到人才资源最大限度的开发利用。
着眼于“人”。
公务员制度的功能:1、选拔配备功能。
2、更新功能。
3、控功能。
4、保障功能。
5、开发功能。
6、激励功能。
我国公务员制度的政治特点是坚持党的领导。
发展完善公务员制度要以现行干部人事制度为基础。
发展完善公务员制度的措施:1、认真总结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实践经验,吸纳成熟的改革成果。
2、针对原行制度的不足和制度运行的深层矛盾,完善制度措施。
3、把握人事管理的发展趋势,实行适度超前的制度创新,为公务员制度的发展留下一定空间。
第二章公务员的范围确定公务员范围的普遍标准:1、职能标准。
2、编制标准。
3、经费标准。
确定公务员范围的指导思想:1、必须从我国的国情出发,有利于维护和发展中国特色的政治制度。
2、必须符合我国干部人事管理工作的特点,有利于加强党对机关干部队伍的统一领导。
3、必须符合公务员的本质特征,有利于加强对公务员的科学管理。
4、必须加强对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管理,有利于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09.0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第三章职务与级别第四章录用第五章考核第六章职务任免第七章职务升降第八章奖励第九章惩戒第十章培训第十一章交流与回避第十二章工资福利保险第十三章辞职辞退第十四章退休第十五章申诉控告第十六章职位聘任第十七章法律责任第十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务员定义】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适用范围】公务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本法。
法律对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的产生、任免、监督以及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指导思想和政治原则】公务员制度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贯彻中国共产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第五条【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管理原则】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六条【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原则】公务员的管理,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
第七条【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公务员的任用,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
公务员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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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
职务分类与设置
领导职务
包括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 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 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 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
乡科级副职。
非领导职务
包括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 、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
科员、科员、办事员。
专业技术职务
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如高级专业 技术职务、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和
根据公务员从事专项工作的 需要进行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培训,重点提高公务员的业务 工作能力。
对全体公务员进行的以更新 知识、提高工作能力为目的 的培训。
奖励条件与程序
奖励条件
公务员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 的,应当给予奖励。
奖励种类
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04
公务员的录用与考核
录用条件与程序
录用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 ,公务员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年满十八周岁、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 宪法、具有良好的品行和符合职位要求 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等基本条件。此 外,还应当具备招聘岗位所要求的专业 、年龄、身体等其他条件。
VS
录用程序
初级专业技术职务。
级别划分与晋升
公务员级别
根据所任职务、德才表现、工作 实绩和资历确定,共划分为27个 级别,每个职务对应一定范围的
级别。
级别晋升
公务员累计5年定期考核结果均为 称职以上等次,可以在职务对应级 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
提前晋升
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 等次,或者在现任职务对应级别范 围内作出了突出贡献,可以提前晋 升一个级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含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含答案〕一、判断题1. 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主要目的是,标准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视,促进公务员正确履职尽责,建立信念坚决、为民效劳、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
〔A〕A. 对B. 错2. 公务员是干____伍的重要组成局部,是社会事业的中坚力量,是人民的公仆。
〔A〕A. 对B. 错3. 国家实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和职责设置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序列。
〔A〕A. 对B. 错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出现空缺且本机关没有适宜人选的,可以通过适当方式面向社会选拔任职人选。
〔A〕A. 对B. 错5.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定期考核的结果应当以口头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B〕A. 对B. 错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三十八条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根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定期考核的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6. 公务员职级实行委任制和选任制。
〔B〕A. 对B. 错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四十条公务员领导职务实行选任制、委任制和聘任制。
公务员职级实行委任制和聘任制。
领导成员职务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任期制。
7.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者采用其他测评方法。
〔A〕A. 对B. 错8.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定期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位、职务、职级、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根据。
〔A〕A. 对B. 错9. 领导成员职务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任期制。
〔A〕A. 对B. 错10. 选任制公务员在选举结果生效时即任中选职务;任期届满不再连任或者任期内辞职、被罢免、被撤职的,其所任职务即终止。
〔A〕A. 对B. 错11. 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可以适当领取兼职报酬。
公务员法及相关规定讲义

公务员法及相关规定讲义公务员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关公务员行为准则的法律依据。
为广泛了解公务员法及相关规定,下文将对公务员法的基本内容进行详细讲解,并解析相关规定的要点。
一、公务员法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关公务员行为准则的基本法律,其中规定了公务员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选拔任用、管理和监督等方面的规范。
公务员法的实施,有助于维护公务员队伍的纪律,提高公务员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二、公务员法的基本原则公务员法遵循一些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公正、择优录用、职业道德、纪律约束、奖惩激励等。
这些原则保障了公务员的知识水平、能力和道德品质,并规范了他们的行为规范。
三、公务员选拔任用公务员的选拔任用是公务员法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公务员的选拔任用应符合择优录用原则,依据考试和考察的结果进行。
考试内容应与拟录用职位所要求的知识、能力和素质相适应,确保公务员队伍的专业化和能力素质。
四、公务员的权益公务员的权益是公务员法必须保障的。
公务员享有合法权益,包括工资待遇、奖金激励、职务晋升、培训发展等方面的权益。
同时,公务员也有义务遵守申报财产、保守国家秘密、接受廉洁教育等要求。
五、公务员的职业道德公务员职业道德的要求是公务员法的重点之一。
公务员应秉持诚实守信、廉洁奉公、公道正派、服务群众的职业道德,做到遵守纪律、忠诚职守、廉洁从政,以便更好地履行公共权力和服务公众。
六、公务员纪律管理公务员纪律管理是保障公务员队伍形象和纪律的重要保障。
公务员应遵守工作纪律、廉洁纪律和生活纪律,在履行公务、处理公共事务以及日常生活中都应注意自己的行为,以示榜样。
七、公务员监督管理公务员的监督管理是公务员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公务员应接受国家机关和监察部门的监督,同时,也应主动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
监督是保障公务员公正、廉洁行为的重要手段。
综上所述,公务员法及相关规定对公务员的选拔任用、职业道德要求、纪律管理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参照公务员法

参照公务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是一部确立公务员职业状态和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法规,它既体现了全国公众对于公务员及其崇高使命沐浴阳光般的热情崇敬,又彰显了国家对公务员权力和责任的坚定态度。
公务员法确立了公务员符合所在地域的权利,包括职称工资及财产待遇、参加社会保险、受理案件、免于受指定的民事诉讼等具体制度。
同时,它也明确了公务员的社会责任,包括实施违纪处理的权利以及负有一定的民事责任。
此外,公务员法还规定,公务员应遵守岗位职责,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为国家利益尽心尽力,不得利用职权为他人或企业谋取利益,不得亲朋好友,不得营利私下经营。
此外,公务员受到行政机关式励,并有免职离休制度作为遵守公务员法的规定。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是加强公务员职业建设和社会监督的重要法律法规,它规范公务员的行为,保障公务员的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全社会和谐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
公务员法提前退休规定

公务员法提前退休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是我国公务员的基本法律规范,对公务员的职责、权利、义务、选拔任用等方面进行了明确和规范。
该法对公务员的退休问题也有相应的规定,包括正常退休和提前退休两种情况。
关于提前退休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公务员应当按照规定年龄退休,正常退休年龄为女性55岁,男性60岁。
但对于工作年限较长、身体状况较差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的公务员,可以提前退休。
具体的提前退休条件和程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条例》中有详细的规定。
根据该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公务员可以提前退休:一是年龄满50周岁,具有20年工作年限且身体或者工作能力有亚健康状况,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适合提前退休的;二是年龄满50周岁,具有25年工作年限的,在特殊行业单位工作并具有一定危险性和高度的劳动强度,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适当提前退休的;三是年龄满45周岁,具有20年工作年限且身体或者工作能力有亚健康状况,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适合提前退休的。
提前退休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公务员本人申请、经考核备案、劳动能力鉴定、确定退休年龄和待遇。
首先,公务员需要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提前退休的理由和依据。
其次,所在单位根据公务员的申请情况,组织对其进行考核备案。
然后,根据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公务员进行身体或工作能力的鉴定。
最后,确定公务员的提前退休年龄和待遇。
提前退休的公务员,享受与正常退休的待遇相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提前退休的公务员,可根据其实际缴费年限、工作年限、职务等因素,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
具体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总之,公务员提前退休是根据一定的条件和程序规定的,主要考虑公务员身体状况、工作能力、工作年限等因素。
这一规定的出台,旨在保障公务员的身体健康和工作安全,同时也为更好地发挥公务员的作用和激励干部队伍的建设提供了保障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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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5.04.27•【文号】主席令第35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5年4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5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第三章职务与级别第四章录用第五章考核第六章职务任免第七章职务升降第八章奖励第九章惩戒第十章培训第十一章交流与回避第十二章工资福利保险第十三章辞职辞退第十四章退休第十五章申诉控告第十六章职位聘任第十七章法律责任第十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公务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本法。
法律对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的产生、任免、监督以及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公务员制度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贯彻中国共产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第五条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六条公务员的管理,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
第七条公务员的任用,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
第八条国家对公务员实行分类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
第九条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十条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管理工作。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第十一条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满十八周岁;(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四)具有良好的品行;(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二)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七)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八)清正廉洁,公道正派;(九)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三)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四)参加培训;(五)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六)提出申诉和控告;(七)申请辞职;(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职务与级别第十四条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
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
国务院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
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序列。
第十六条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第十七条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
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务序列,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各机关依照确定的职能、规格、编制限额、职数以及结构比例,设置本机关公务员的具体职位,并确定各职位的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
第十九条公务员的职务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
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国务院规定。
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及其他待遇的依据。
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职务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
公务员在同一职务上,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
第二十条国家根据人民警察以及海关、驻外外交机构公务员的工作特点,设置与其职务相对应的衔级。
第四章录用第二十一条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前款规定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
第二十二条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
第二十三条报考公务员,除应当具备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第二十四条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五条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二十六条录用公务员,应当发布招考公告。
招考公告应当载明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资格条件、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其他报考须知事项。
招录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便利公民报考。
第二十七条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
报考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第二十八条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设置。
第二十九条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确定考察人选,并对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考察和体检。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根据职位要求确定。
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三十条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
公示期满,中央一级招录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招录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一条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者采用其他测评办法。
第三十二条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
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第五章考核第三十三条对公务员的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第三十四条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
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第三十五条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先由个人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意见后,提出考核等次建议,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
对领导成员的定期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定期考核的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第三十七条定期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第六章职务任免第三十八条公务员职务实行选任制和委任制。
领导成员职务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任期制。
第三十九条选任制公务员在选举结果生效时即任当选职务;任期届满不再连任,或者任期内辞职、被罢免、被撤职的,其所任职务即终止。
第四十条委任制公务员遇有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职务发生变化、不再担任公务员职务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任免职务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任免其职务。
第四十一条公务员任职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四十二条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第七章职务升降第四十三条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
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逐级晋升。
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按照规定破格或者越一级晋升职务。
第四十四条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二)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任职建议方案,并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三)按照管理权限讨论决定;(四)按照规定履行任职手续。
公务员晋升非领导职务,参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十五条机关内设机构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出现空缺时,可以在本机关或者本系统内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产生任职人选。
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出现空缺,可以面向社会公开选拔,产生任职人选。
确定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的任职人选,可以面向社会,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的人员中公开选拔。
第四十六条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和任职试用期制度。
第四十七条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第八章奖励第四十八条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给予奖励。
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公务员集体的奖励适用于按照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
第四十九条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四)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五)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六)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七)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八)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九)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十)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第五十条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对受奖励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予以表彰,并给予一次性奖金或者其他待遇。
第五十一条给予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奖励,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或者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