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药品存放区域、标识、贮存方法的规定
高危药品临床使用管理办法

高危药品临床使用管理办法为保障高危药品的安全、合理使用,我院特制定《高危药品临床使用管理办法》。
1. 高危药品定义美国药品安全使用协会( ISMP)对高危药品(high-alert medications)定义为:由于使用错误而可能对病人造成严重伤害的药品,虽然错误使用这些药品不会比其他药品常见,但其后果却严重得多。
临床上一般指药理作用显著且迅速、易危害人体的药品,包括高浓度电解质、肌松药及细胞毒药品等。
2. 高危药品的贮存与保管2.1 调剂室高危药品需设置专门的存放药架,一般不得与其他药品混合存放。
特殊情况下高危药品摆放于其他药架时,该药品摆放处需贴有高危药品警示标识。
护理单元需设高危药品专柜放置,且远离其他普通药品存放药柜。
2.2 高危药品存放药架(药柜)应标识醒目,设置全院统一的警示标志。
2.3 高危药品实行专人管理。
调剂室负责人负责本部门高危药品的管理,指定专人负责上架高危药品的养护、清点等工作。
护理单元护士长负责本单元高危药品的管理,保证用药安全;护理单元高危药品实行定量管理,每月核对,严格交接,由治疗护士负责。
2.4 各调剂室、护理单元需加强高危险药品的效期管理,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进行贮存、保养,做到“先进先出”、“近效期先用”,确保药品质量。
3. 高危药品的调剂与使用3.1 高危药品使用前要进行充分安全性论证,有确切适应证时才能使用。
3.2 高危药品的调剂实行双人复核制度,并做到“四查十对”,确保调剂准确无误。
3.3 护理单元需严格限定使用人员资格,实习护士、进修护士、试用期护士及未取得护士执业证护士不得独立进行该类药品的配制与使用。
3.4 护理人员进行该类药品的配制与使用时,须严格执行查对制度,并且行双人复核,确保配制与使用准确无误。
4. 高危药品的监管4.1 调剂室、护理单元需定期排查与高危药品外观相似、发音相似的药品,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4.2 临床药师定期与临床医护人员沟通,重点加强高危药品的不良反应监测,并定期汇总,及时反馈给临床医护人员。
特殊药品储存、管理、使用制度(3篇)

特殊药品储存、管理、使用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殊药品的储存、管理、使用,确保特殊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保护患者和医务人员的身体健康和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医疗机构储存、管理、使用特殊药品的环节,包括选购、验收、储存、调拨、销售、使用和报废等。
第三条特殊药品:指有毒、剧毒、放射性、易制爆、腐蚀性等特殊性质的药品,以及对人体危害较大、使用量控制复杂或特殊管理要求的药品。
第四条特殊药品储存、管理、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安全、合理、准确、便捷。
第五条特殊药品管理由医院药事管理部门负责,具体执行由医院董事会或行政领导负责人指定的药事管理员负责。
第二章储存第六条特殊药品储存应符合以下要求:专用储藏室、独立储物间、防潮、防漏、防火。
第七条根据特殊药品的不同性质,储藏室内应设有专门的货架,分类存放特殊药品,不同类别的特殊药品应分区存放,禁止混存。
第八条储藏室应设置门禁系统,并设有合格的警报装置,确保安全。
第九条特殊药品储存室应定期进行温湿度检测,记录检测结果并保留有关资料。
第十条药品储存室应进行定期的清洁和消毒,保持室内环境的卫生。
第三章管理第十一条特殊药品应根据其性质和使用量进行登记,建立特殊药品档案。
第十二条特殊药品档案应包括特殊药品的名称、规格、剂量、批准文号、生产厂家、购进日期、有效期限、储存要求、使用范围、使用人员等信息。
第十三条特殊药品的选购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确保药品的来源可靠、质量合格。
第十四条特殊药品的验收应有专人进行,对药品的包装、标签、有效期限等进行检查,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第十五条特殊药品的调拨应记录产生的原因、日期、药品名称、数量、接收人员等信息,并由相关人员进行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特殊药品的销售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确保销售的药品符合规定,销售记录应完整、准确,并留存相关资料。
第四章使用第十七条使用特殊药品的医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培训证明,确保正确使用特殊药品。
特殊药品管理规章制度

特殊药品管理规章制度第一条总则为规范特殊药品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根据《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特殊药品的生产、流通、使用等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特殊药品的定义特殊药品是指治疗罕见病、慢性病等需求相对较少但疗效重要的药品,具有疗效确切、用途明确的特点。
第四条特殊药品的调查研究生产特殊药品的企业应当对其产品进行调查研究,确保其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第五条特殊药品的生产生产特殊药品的企业应当具有相关生产资质,严格按照国家药品质量管理规范进行生产,确保产品的质量。
第六条特殊药品的流通特殊药品的流通应当依法进行,严格按照批准文号进行销售,不得私自销售或变相销售。
第七条特殊药品的配送特殊药品的配送应当由有资质的配送企业进行,确保产品的安全性,不得私自配送或变相配送。
第八条特殊药品的使用特殊药品的使用应当按照医师的处方进行,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和医嘱进行使用,不得擅自增减剂量或更换药品。
第九条特殊药品的监测特殊药品的使用过程应当进行监测,及时发现并解决药品使用中可能出现的问题,确保患者的用药安全。
第十条特殊药品的储存特殊药品的储存应当符合相关规定,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不得过期使用或受潮霉变。
第十一条特殊药品的回收特殊药品的回收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确保废弃药品的安全处理,不得私自处理或倒卖。
第十二条特殊药品的处置特殊药品的处置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不得任意焚烧或倾倒,确保环境和公共安全。
第十三条特殊药品的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特殊药品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处理,确保特殊药品的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特殊药品的处罚对违反本规章制度规定的行为,将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严重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附则本规章制度解释权归XX机构所有,如有修改,应当经XX机构批准。
以上为特殊药品管理规章制度,凡违反规定者,将受到相应的处罚,以确保特殊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高浓度电解质等特殊药品存放区域标识贮存规定

高浓度电解质等特别药品寄存地区表记储存规定滑县人民医院高浓度电解质、化疗药等高危药品储存规定高危险药品是指药理作用明显且快速、易危害人体的药品。
为促使该药品的合理使用,减少不良反响,制定以下规定。
1 高危险药品应设置特意的寄存地区/ 药架 / 药柜,不得与其余药品混淆寄存。
需要冷藏的应放在冷库的专用地区。
2 高危险药品寄存地区 / 药架 / 药柜的醒目地点应红底黒字表记“高危药品”的表记牌,提示药学人员注意。
该柜发药时须独自发放,并用专用药盒寄存。
3 高危药品一定凭临床医师的处方,住院医师医嘱. 调剂,药房在对外发放高危药品前应核对药品的名称、规格、数目与处方能否一致,发出药品时应使之与其余一般药品有效划分,并明确见告领药者该高危药品的名称、规格、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必需信息。
4高危险药品使用前要进行充足安全性论证,有切实适应症时才能使用。
5高危险药品的领用、发放和调剂要推行双人复核,双人署名,高危药品注射液的高浓度溶液的稀释和临床使用应推行双人复核,保证正确无误。
6药库、各药房及病区小药柜对高危药品应做到每个月盘点,账目与实物数目一致。
对特别高危药品推行严格的数目管理,做到每周盘点 . 帐物符合。
7护理站要求严格控制高危药品的备用种类,临床确需立刻要用的药品才列入备用目录。
护理站备用的高危药品药盒上应贴有“高危药品”的醒目标签,不得与其余药物混淆寄存。
8 护士在使用高危药品过程中,一定提高警惕。
在给药时,药严格履行给药的5R 原则 . 病人对、药品对、剂量对、给药时间对、给药门路对 . 保证正确给药。
9增强高危险药品的效期管理,保持先进先出,保持安全有效。
10按期和临床医护人员交流,增强高危险药品的不良反响监测,并按期总结汇总,实时反应给临床医护人员。
11新引进高危险药品要经过充足论证,引进后要实时将药品信息见告临床,促进临床合理应用滑县人民医院药剂科2014年 1月 1日。
特殊药品存放区域、识别标志、贮存方法的规定资料

红河县人民医院特殊药品存放区域、识别标志、贮存方法的规定一麻醉药品及精神药品1.医院在药库设立专库(专柜)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并使用保险柜,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2.药房调剂室使用保险柜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3.医院总务科应特别强调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安全防范,组织安排人员加强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储存区域的巡查。
4.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领导小组应负责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储存、使用的安全防范措施定期进行督促检查。
5.必须备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病区应当设立周转柜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并建立防盗措施,实行专人加锁管理,药剂科每月监督其使用,并实行批号管理及批号追踪。
6.麻醉、精神药品存放区域应标识清楚、醒目,设置规定药品提示牌,提醒医、药、护人员注意,各储存柜上必须贴有规定的麻醉、精神药品标志。
7.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储存应当建立专用账册,专人登记,专用账册必须对入库、出库逐笔记录,定期盘点,做到账物相符。
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8.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入库出库记录内容有: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人(签字)。
9.麻醉药品入库前,应坚持双人开箱验收、清点,双人签字入库制度。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出库时要有专人对品名、数量、质量进行核查,并有第二人复核,发货人、复核人共同在单据上盖章签字。
做到账、物、批号相符。
10.对过期、损坏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清点登记,单独妥善保管,并列表上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听候处理意见。
进行销毁时,应当向县卫生局提出申请,在县卫生局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
11.麻醉药品的大部分品种,特别是针剂遇光变质,库(柜)应注意避光,采取遮光措施。
二毒性药品1.医疗用毒性药品到货后须经双人验收、核对、验收到最小包装单位。
实验室化学药品的储存要求和方法

实验室化学药品的储存要求和方法实验室化学药品的储存要求和方法十分重要,以确保其安全性和有效性。
以下是50条关于实验室化学药品的储存要求和方法。
1. 关于储存实验室化学药品,首要的原则是要遵守化学品的安全数据表(SDS)中的储存要求和建议。
2. 将实验室化学药品存放在专门的化学品柜中。
这样可以将其与其他实验室物品隔离开来,并提供额外的安全保护。
3. 在储存区域内设立明确的标识和分类体系,可以根据不同的化学药品类别进行储存和管理。
4. 储存区域应干燥、通风良好,并防潮、防热、防火。
5. 实验室药品柜应设有合适的通风设备,以保持内部空气的流通,并避免化学品囤积污染。
6. 储存区域应远离食品、饮料和其他易受污染的物品。
禁止在储存区域内进食和饮水。
7. 储存区域内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以提醒工作人员和其他人员注意储存区域内的化学品的风险。
8. 储存药品时,应按照不同的药品特点,将其分开存放,避免发生化学反应或产生有害气体。
9. 在储存区域内,不同种类的化学品应保持一定的距离,避免交叉污染或意外事故。
10. 酸性药品和碱性药品应分开存放,以防止发生化学反应或泄漏事故。
11. 高毒性的化学药品应在单独的柜子中单独存放,并采取额外的安全措施,如防爆装置。
12. 药品柜内应设有适当的防火设备,如灭火器和灭火器。
13. 高温易爆物品应储存在防火柜中,以降低火灾风险。
14. 储存区域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清除过期、损坏或不需要的化学品。
15. 实验室中应配备适当的个人防护装备(PPE)和紧急护理设备,以备不时之需。
16. 制定并执行储存药品的清单,以减少药品的浪费和滥用的风险。
17. 实验室管理人员应定期更新工作人员对化学药品储存的培训和指导。
18. 储存区域中应保持整洁有序。
化学品容器应标有标签,清晰明确物品的名称、浓度和储存日期。
19. 避免将化学药品暴露于阳光直射下,以防止其降解或产生危险反应。
20. 储存实验室化学药品时,应遵循避光的原则,通过使用不透明的容器或遮光材料来保护药品免受光的影响。
特殊药品的存放规定

特殊药品存放区域、识别标志、贮存方法的规定一.麻醉药品及精神药品1.医院在药库设立专库(专柜)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并使用保险柜,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并安装监控、报警、防火防盗设置。
2.药房调剂室使用保险柜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并安装监控、报警、防火防盗设置。
3.医院保卫科应特别强调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安全防范,组织安排人员加强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储存区域的巡查。
4.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领导小组应负责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储存、使用的安全防范措施定期进行督促检查。
5.必须备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病区应当设立周转柜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并建立防盗措施,实行专人加锁管理,药械科每月监督其使用,并实行批号管理及批号追踪。
6.麻醉、精神药品存放区域应标识清楚、醒目,设置规定药品提示牌,提醒医、药、护人员注意,各储存柜上必须贴有规定的麻醉、精神药品标志。
7.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储存应当建立专用账册,专人登记,专用账册必须对入库、出库逐笔记录,定期盘点,做到账物相符。
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8.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入库出库记录内容有: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人(签字)。
9.麻醉药品入库前,应坚持双人开箱验收、清点,双人签字入库制度。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出库时要有专人对品名、数量、质量进行核查,并有第二人复核,发货人、复核人共同在单据上盖章签字。
做到账、物、批号相符。
10.对过期、损坏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清点登记,单独妥善保管,并列表上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听候处理意见。
进行销毁时,应当向市卫生局提出申请,在市卫生局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
11.麻醉药品的大部分品种,特别是针剂遇光变质,库(柜)应注意避光,采取遮光措施。
药品存放区域标识和贮存方法规定

药品存放区域标识和贮存方法规定一、保持药柜清洁整齐对于从药房领回的药品必须认真核对药品规格和数量、质量,按效期前后摆放,遵守左进右出、先进先出的原则,效期远的放到后面;只有一盒的药品放在左边。
所有药品建账贮存,每月定期清点,做好记录,以求帐物相符。
二、一般药物妥善贮存三、病人自备药品管理四、毒、麻、精神药品依法贮存1.病房毒、麻药品只能供应住院患者按医嘱使用,其他人员不得私自取用、借用。
2.设专柜存放,毒麻药品保险柜双锁管理,并持续监控。
精神药品加锁管理,并按需保持一定基数,每班交接班时,必须交接点清,作好记录。
3.医师开医嘱及专用处方后,方可给该患者使用,使用后保留空安瓿。
4.建立毒、麻药使用登记本,注明患者姓名、床号、年龄,使用药品、剂量、使用日期、时间,护士正楷签名。
5.如PRN医嘱患者需要使用时,仍需有医师所开的医嘱、专用处方,并保留空安瓿。
五、高危药品的存放规范在病区不得混合存放高浓度电解质制剂(包括氯化钾、磷化钾及超过0.9%的氯化钠等)、肌肉松弛剂与细胞毒等高危药品,必须单独存放有醒目的标志,并有使用剂量的限制,要求每日清点。
六、近效期药品警示贮存以当月起算,对于有效期在3个月之内的近效期药品,如是整盒药应用红点标明在盒子右侧,如是单支药液应在安瓿颈上端粘贴小红点标识,如是西林瓶应将小红点标识粘贴在瓶身醒目位置,突显警示,并在药物失效期的前一个月提早拿出,最迟是前一个月的最后一天必须报废,防过期失效。
如当月过期的抢救药品而药房没有新批号药品更换时,及时上报药剂科、护理部,在黑板上提醒,药物上用双红点标识做好警示,每天检查人落实到班,并做好记录,失效前一天必须报废,防止过期。
七、不稳定药品特殊贮存一些物理、化学性质不稳定的药品,在出厂时包装和说明书上都依据药品的物理和化学性质注明了特殊贮存方法,应按规定分类贮存如易被光线破坏的药物应避光保存(维生素C、氨茶碱、硝普钠、肾上腺素等),需要冷藏的药品要放在冰箱内(如冻干血浆、白蛋白、胰岛素等),并配温度仪,每天查看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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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药品存放区域、标识、贮存方法的规定
一、麻醉药品及精神药品
(一)医院在药库设立专库(专柜)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并使用保险柜,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并安装监控、报警、防火防盗设施。
(二)药房调剂室使用保险柜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并安装报警、防火防盗设施。
(三)医院安全保卫部应特别强调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安全防范,安排人员加强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储存区域的巡查。
(四)必须配备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病区应当配备保险柜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精神药品,并实行专人管理,药学部每月监督其使用,并实行批号管理及批号追踪。
(五)麻醉、精神药品存放区域应标识清楚、醒目设置规定药品提示牌,提醒医、药护人员注意,各储存柜上必须贴有规定的麻醉、精神药品标志。
(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储存应当建立专用账册,专人登记。
专用账册必须对入库、出库逐笔记录,做到账物相符。
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于5年。
(七)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入库出库记录内容有: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人(签字)。
(八)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入库前,应坚持双人开箱验收、清点、双人签字入库制度,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出库时要有专人对品名、数量、质量进行核查,并有第二人复核,发货人、复核人共同在单据上盖章签字。
做到账、物、批号相符。
(九)对过期、损坏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清点登记,单独善保管,并列表上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听候处理意见。
进行销毁时,应当向市卫生局提出申请,在市卫生局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
二、医疗用毒性药品
(一)医疗用毒性药品到货后须经双人验收、核对验收到最小包装单位。
验收合格后,药品采购人员需在经营企业提供的随货同行单上签字。
(二)毒性药品须设专柜。
实行专人、专柜、专账、贴明显标签加锁保管的方法。
毒性药品须由责任心强,业务熟练的药师以上的药剂人员负责管理。
设立专用账册每日盘点,做到账物相符,严禁收假、发错,严禁与其他药品混杂。
发现问题时必须迅速查明并上报相关主管部门。
医疗毒性药品存放区域应标识清楚、醒目设置规定的提示牌提醒医、药、护人员注意,毒性药品的储存柜上必须印有规定的毒药标志。
(三)报损的毒性药品必须经药学部门负责人、主管院长批准,按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集中销毁并做好记录。
(四)管理人员交接班时,严格核对品名、数量,应账物相符。
发现问题及时追究。
三、放射性药品
(一)收到放射性药品时,应认真核对名称、出厂日期、放射性浓度、总体积、总强度、容器号、溶液的酸碱度以及物理性状等,注意液体放射性药品有否破损、渗漏,注意发生器是否已作细菌培养、热源检查。
(二)放射性药品必须有适当的专门贮存场所,符合每种放射性药品所规定的贮存条件,不同品种、不同批号的放射性药品应当分开存放并采取必要的防火、防盗、防鼠、防辐射和防污染等措施,保证放射性药品质量和安全。
贮存场所应当由放射性警示标识。
贮存放射性药品容器应贴好标签。
(三)放射性药品应放在铅罐内,置于贮源室的贮源柜内,平时有专人负责保管,严防丢失。
常用放射性药品应按不同品种分类放置在通风橱贮源槽内,放射性药品警示标志要鲜明,以防发生差错。
(四)放射性药品应由专人负责保管、双人双锁建立放射性药品使用登记表册,每次使用时须认真按项目要求逐项填写。
并做永久性保存。
(五)发现放射性药品丢失时,应立即追查去向,并报告上级机关。
(六)放射性药品使用后的废物(包括患者排出物)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置。
四、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一)医院使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药品,应当设置专库或者在药品仓库中设立独立的专库(柜)储存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专库应当设有防盗设施。
储存场所应当设有易制毒化学品标识,安装报警装置并与公安机关联网。
(二)应在温度、条件适宜的仓库内妥善储存、保管易制毒化学品。
(三)保管员要全面掌握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了解易制毒化学品的物理性质和化学性质及安全保管要求。
(四)要随时了解易制毒化学品库的库存、实物的情况,物品摆放要符合规定,做到分类安全合理、摆放整齐,并配备消防器材。
(五)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出入库情况,应在电脑内备案,并能随时调阅。
(六)人员进出仓库必须严格,禁止领用人单独进入易制毒化学品库,库门要随开随锁
(七)对过期、损坏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登记造册,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销毁。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到现场监督销毁。
(八)发生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其他流入非法渠道情形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和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接到报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逐级上报,并配合公安机关查处。
(九)易制毒化学品的废弃处理,必须制订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
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