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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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的违约责任

论合同的违约责任
三 、 约 行 为 的 形态 违 违 约 行 为 是 指合 同 当事 人 违 反 合 同 约 定义 务 的 行 为 。违 约行 为
作、 退货、 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 受损害方可 以在这些方式中进行合理
选择。 五、 免责 事 由
免责事 由是免除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 的法定或约定原因和理 由, 包括法定免责事由和约定免责事 由两种 。具体如 下: 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 、 . 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 的客观情况。
的形态是指根据违约行为违反合 同义务的性质、 特点而对违约行为所
作 的 分 类 。 我 国 《 同法 》 主 要 规 定 了这 么 几 种 : 合 里 1预 期 违 约 。 在 合 同 履行 期 到 来 之 前 , . 是 一方 当事 人 向 另 一方 明
确肯定地表示将不履行合同, 或者 以自己的行为或客观事实表明将不

二、 违约责任的归贵原则 违约责任 的归责 原则是指基于一定的归责事 由而确定违约责任 成 立 的 法 律 原 则 。 我 国 《 同法 》 17条规 定 : 当事 人 一 方 不履 行 合 第 0 “
合 同义 务 或 者 履 行合 同 义务 不 符 合 约 定 的 , 当承 担 继 续 履行 、 取 应 采
式、 免责事由等几方面对违约责任做 了简要的阐述。 关 键词 合 同 违 约责任 归责原 则 承 担方 式 免 责事 由
中图分 类号 : 9 3 D 2. 6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0 90 9 (0 9O .2 . 1 10 —5 2 2 0 )1 120
1继 续 履 行 。 指 在 债 务人 不 履 行 合 同 义 务 时 , 权 人 请 求 法 院 . 是 债

论新《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

论新《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

内容提要:合同缔约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使自己的利益得到实现,而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可能使得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得不到实现。

因此,研究违约行为及其救济方法,对于保护合同当事人有着重要意义。

本文通过对违约行为、违约责任的论述,介绍了违约责任的概念、特点、种类、归责原则、免责条件以及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等问题,阐述了我国新《合同法》中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公布实施,将中国完整的合同制度正式昭示于世界,结束了中国合同法三分天下的局面。

然而,在理论上进行更深入的研究,揭示中国合同制度的全部理论内涵,则为刚刚开始。

其中研究合同法的违约责任制度,也正是如此,全面研究我国违约责任的分类、内容和形式,无论是对于合同法的实践还是理论研究,都是十分重要的。

一、违约责任概述(一)违约行为1.违约行为的概念:违约行为是指违反合同债务的行为,亦称为合同债务不履行。

这里的合同债务,既包括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又包括法律直接规定的义务,还包括根据法律原则和精神的要求,当事人所必须遵守的义务。

2.违约行为的构成:违约行为仅指违反合同债务这一客观事实,不包括当事人及有关第三人的主观过错。

3.违约行为的分类:各个国家合同法对违约行为形态的划分都是不一样的。

我国合同法对违约行为形态体系作如下划分:(1)预期违约大陆法系国家因强调实际违约,对预期违约一般都未作具体规定,长期以来人们习惯于将违约行为等同于实际违约,但在审判实践中适用预期违约规则追究违约人的预期违约责任的案例早已出现,1994年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海门市对外贸易公司诉南通市东方饲料供应公司购销合同预期违约不能交货案”中,法院确认饲料公司预期违约成立并判其承担责任,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合同法》第108条关于预期违约的规定使我国合同法中违约制度得以完善和发展。

A.预期违约的概念预期违约(AnticipatoryBreach)亦称先期违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两种。

论述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论述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论述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通常包括以下几种:
1. 赔偿损失。

这是最常见的一种方式,即违约方以金钱形式赔偿给守约方因其违约行为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2. 履行义务。

违约方可以履行其未履行的义务,以弥补对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违约方能够履行但未履行的情况。

3. 合同解除。

当一方违约影响到了合同的履行,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

此时违约方可能需要承担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4. 惩罚性赔偿。

在一些合同中,为了避免违约行为,通过加入罚款条款的方式规定违约方需承担额外的赔偿费用作为惩罚。

5. 违约金或履约保证金等财务担保方式。

为保证合同的履行,有些合同会约定违约方需要提供一定金额的违约金或履约保证金,以便在违约时作为守约方的经济赔偿或税收来源。

总之,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应根据违约行为所造成的具体损失进行合理的分配。

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摘要:违约责任与侵权着人之竞合问题,至今尚无定论。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是指同一当事人之间,行为人的同一违约行为同时符合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共同要件,导致两种责任共生的现象。

结合我国立法现状与司法实践,本问就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理论背景、各国及中国关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立法模式、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法律处置及其完善等几方面做出了理论阐述。

1.问题的提出案例1、1999年3月29日,原告的亲属梁水等4人租乘珠海市柏宁集团客货运输服务分公司(以下简称柏宁分公司)C27158号出租车前往珠海西区小林镇。

行驶途中,该车与一辆施工车发生碰撞,致4名乘客及司机当场死亡。

案发后,施工车司机钟长录被拘留。

经勘察取证,交警大队认定:本次事故,钟长录应负主要责任;出租车司机李德远应负次要责任。

原告以出租车所属的柏宁分公司及其上级单位珠海市交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宁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令:被告作为出租车的车主及经营者应支付原告各种赔偿费593689.4元。

案例2、1999年7月21日晚,高龙使用自家刚买的“天乐”牌电热淋浴器洗澡时,遭电击而死亡。

“天乐”牌电热淋浴器是兴兴电器厂生产的产品。

高龙之母吕秀英说:她是从本厂职工孙兆德开的门市部买的。

1999年7月18日,孙兆德以180元的价格从崔玉会开办的厨具总汇站买进了一台“天乐”热水器,又以210元的价格卖给了吕秀英,并为其安装调试,惨剧就在安装调试完工后高家第一次使用时发生了。

经法医尸检证明,高龙的确系电击致死,市技术监督局也受省技术监督局委派,组成专家组检测了兴兴电器厂生产的这台电热淋浴器,结论为“该台淋浴器不符合兴兴电器厂‘贮水式电热淋浴器使用说明书’第三条‘性能及特点’中第3项规定,截止阀不能自动关闭。

不符合GB4706.12-95中第8条的要求,结构不合理,水电隔离不好。

该台电热淋浴器不合格”。

至此,劣质电热淋浴器致高龙死亡的事实已经非常清楚。

承包的违约责任范本

承包的违约责任范本

承包的违约责任范本违约责任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义务进行履行,给对方造成经济或其他损失时应承担的责任。

在承包合同中,双方违约责任的约定尤为重要,关系着合同的有效性和各方的权益保护。

本文将针对承包的违约责任进行论述,并给出一些违约责任的范本供参考。

一、违约责任的界定承包合同是指由双方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一方(承包人)以完成工程或提供服务为目的,另一方(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一定报酬的合同。

在承包合同中,违约责任是双方合同义务履行的核心问题。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损害了合同的履行利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可以包括违约金、赔偿损失、履行违约责任等形式,具体责任的承担方式应由当事人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二、承包人的违约责任1. 延迟交付或完成工程的责任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时间完成工程交付。

若承包人未能按期交付或完成工程,应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可以包括违约金和赔偿损失两方面。

违约金是指根据合同约定,在承包人未按照约定时间交付或完成工程时,按照约定的数额向发包人支付的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并根据延迟交付或完成的具体情况进行计算。

赔偿损失是指由于承包人未按期交付或完成工程而给发包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赔偿应包括实际损失和预期利益的损失,具体金额应由双方协商一致或根据合同约定进行界定。

2. 未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除了延迟交付或完成工程之外,承包人还应履行其他合同义务,如提供合格材料、按约定质量标准进行工程施工等。

若承包人未能履行这些义务,同样应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可以包括修复、更换不合格材料等方式。

具体违约责任的形式和承担方式应在合同中进行明确规定。

三、发包人的违约责任1. 未按时付款的责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后,发包人应按时支付约定的报酬。

若发包人未按时支付报酬,应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可以包括支付违约金和承担滞纳金等形式。

论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区别

论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区别

论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区别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是法律领域中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在法律适用和责任划分上有着明显的区别。

本文将详细介绍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定义、特点以及区别。

一、侵权责任的定义和特点侵权责任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因为违反法律规定而给他人造成损害,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从而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是一种因过错而产生的责任,它要求侵权行为人对损害后果负有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是基于过错原则,即侵权行为人必须具备过失或故意行为,才能被追究侵权责任。

2. 损害赔偿责任:侵权责任的核心是赔偿损害,侵权行为人需要对损害后果进行赔偿,包括财产损失、精神损害等。

3. 相对人关系:侵权责任是建立在侵权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关系上,只有受害人才有权利要求侵权行为人承担责任。

二、违约责任的定义和特点违约责任是指在合同法律关系中,当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另一方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是一种因合同履行不当而产生的责任,它要求违约方对损害后果负有赔偿责任。

违约责任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合同约束:违约责任是基于合同关系而产生的,只有在合同关系中,当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才能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2. 无过错责任:违约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即违约方无需具备过失或故意行为,只要未履行合同义务即可被追究违约责任。

3. 履行或赔偿选择权:当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可以选择要求其履行合同义务或者要求其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三、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区别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1. 法律依据不同:侵权责任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而违约责任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合同法》。

2. 责任来源不同:侵权责任是因为侵权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而产生的责任,而违约责任是因为违约方未履行合同义务而产生的责任。

3. 过错要件不同:侵权责任要求侵权行为人具备过失或故意行为,即需要证明侵权行为人有过错;而违约责任则无需证明违约方有过错,只要未履行合同义务即可追究违约责任。

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一、违约责任及其归责原则的概述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当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时,应凭由何种依据来使其负责。

这种依据实际上就反映了法律的价值判断标准。

从各国的民事立法来看,有关合同责任的归责方面,主要采纳了过错责任和严格责任两种归责原则。

确定不同的归责原则,对违约责任的承担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主要表现在:1归责原则直接决定着违约责任之构成要件。

采纳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就意味着过错乃是构成违约责任的一般要件。

而采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则表明其责任的构成不以过错为要件,违约方是否存在过错并不影响其对违约责任的承担。

2归责原则决定了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下,非违约方仅就违约方不履行义务或履行史务的不符合约定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而同时采纳过错推定的方式,要求违约方承担反证自己主观上没有过错的举证责任。

而在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下,则一般不要求违约方负上述之举证责任,也即一般不考虑其违约方的主观过错。

3归责原则决定了免责事由。

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中,不可抗力是主要的免责事由。

但债务人因遭受意外事件且不存在个人过错时也可以免责。

而在严格责任原则的适用中。

法定的免责事由主要是不可抗力。

4归责原则对违约责任的大小也有一定之影响。

由于过错责任原则要以过错为违约责任的一般要件。

因而对于违约后损失的承担上也必然要参照双方当事人过错的大小。

而采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则一般不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

因此,从以上来看,弄清楚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问题就显得十分必要了。

二、两大法系中关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的比较1大陆法系国家关于过错归责原则的规定。

罗马法是在《阿奎利亚法》的基础上,通过后来的判例和学术解释加以补充、诠释和发展,形成了自己系统的成熟的以过错为基准的民事归责原则;这一原则又在查士丁尼《国法大全》中得到了进一步的确立和完善。

论合同法违约责任论文

论合同法违约责任论文

论合同法违约责任论文论合同法违约责任论文合同法违约责任论文违约责任是我国《合同法》中的一项最重要的制度,《合同法》对以往的违约责任制度进行若干补充和完善,其最大的特点在于:第一,增加预期违约责任和加害给付责任,从而构筑了违约责任的真正内涵。

第二,以严格责任作为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从而强化了违约责任的功能,顺应了合同法的发展趋势。

第三,将预期违约制度和不安抗辩兼容并蓄,从而弥补了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辩权适用上的缺陷。

第四,将完全赔偿原则和可预见规则相结合,从而兼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

第五,允许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给当事人行使权利提供充分的空间。

[1]本文拟结合我国现行《合同法》对违约责任制度的相关问题作粗略的论析。

一、违约责任的性质违约责任即违反了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999年3月1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对违约责任的内容进行了一定的修改和补充,其中的违约责任制度吸收了以往三部合同法行之有效的规定和借鉴了国外的有益经验,体现了我国违约责任制度的稳定性、连续性和发展性。

在英美法系中违约责任通常被称为违约的补救,而在大陆法系中,则被包括在债务不履行责任之中,或被视为债的效力的范畴。

违约责任制度是保障债权实现及债务履行的重要措施,它与合同义务有密切联系,合同义务是违约责任产生的前提,违约责任则是合同义务不履行的结果。

在我国违约责任具有以下特点:第一,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

这里包含两层意思:其一,违约责任产生的基础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若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则无违约责任可言;其二,违约责任是以违反合同义务为前提,没有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便没有违约责任。

第二,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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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违约责任(徐君)(西南科技大学网络学院法律事务专业法律事务06级班)【摘要】:合同缔约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使自己的利益得到实现,而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可能使得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得不到实现。

而违约责任是合同法中的一项最重要的制度,我国现行《合同法》具有许多突破性的特点。

结合我国现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从概念及其特点、归责原则、样态、免责事由、承担方式、责任竞合和因第三人原因违约几方面对违约责任制度的相关问题作粗略的论析。

【关键词】:违约责任《合同法》目录:一、违约责任的概述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三、违约责任的种类四、免责事由五、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六、参考文献及书目序言《中华人民XX国合同法》公布实施,将中国完整的合同制度正式昭示于世界,结束了中国合同法三分天下的局面。

然而,在理论上进行更深入的研究,揭示中国合同制度的全部理论内涵,则为刚刚开始。

其中研究合同法的违约责任制度,也正是如此,全面研究我国违约责任的分类、内容和形式,无论是对于合同法的实践还是理论研究,都是十分重要的。

一、违约责任的概述(一)违约行为1.违约行为的概念:违约行为是指违反合同债务的行为,亦称为合同债务不履行。

这里的合同债务,既包括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又包括法律直接规定的义务,还包括根据法律原则和精神的要求,当事人所必须遵守的义务。

2.违约行为的构成:违约行为仅指违反合同债务这一客观事实,不包括当事人及有关第三人的主观过错。

3.违约行为的分类:各个国家合同法对违约行为形态的划分都是不一样的。

我国合同法对违约行为形态体系作如下划分:(1)预期违约大陆法系国家因强调实际违约,对预期违约一般都未作具体规定,长期以来人们习惯于将违约行为等同于实际违约,但在审判实践中适用预期违约规则追究违约人的预期违约责任的案例早已出现,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合同法》第108条关于预期违约的规定使我国合同法中违约制度得以完善和发展。

A.预期违约的概念预期违约(Anticipatory Breach)亦称先期违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两种。

所谓明示毁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

所谓默示毁约,是指在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履行期到来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而另一方又不愿提供必要的履约担保。

预期违约表现为未来将不履行合同义务,而不是实际违反合同义务。

所以,有些学者认为此种违约只是“一种违约的危险”或“可能违约”,它所侵害的不是现实债权,而是履行期届满前的效力不齐备的债权或“期待权色彩浓厚的债权”。

B.预期违约的构成要件《合同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可见,我国合同法与英美法的预期违约一样,可分为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两类。

a.明示毁约必须具备以下要件:(a)明示毁约方必须明确地、肯定地、自愿地、不附加任何条件向对方提出违约的意思表示,如果毁约方在作出违约表示时附有条件,则其毁约的意图是不确定的,不构成预期违约。

(b)必须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向对方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如果在履行期到来后才提出毁约的属于实际违约。

(c)必须表示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妨碍对方追求合同的根本目的,如果被拒绝履行的只是合同部分内容或附属义务,不构成预期违约。

(d)明示毁约无正当事由,即毁约方无法定的解除权、撤销权,不可抗力,合同无效等正当理由。

b.默示毁约必须具备以下要件:(a)一方预见到另一方到合同履行期到来之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预见的内容一般包括对方资金紧X,支付能力欠缺,欠债过多无法清偿债务,商业信用不佳,资产变卖等情况。

(b)一方的预见有确切的证据,预见是一种主观臆断,具有强烈的主观因素,为平衡双方的利益,预见方必须以一定的证据来说明自己判断的恰当性。

(c)被要求提供履行保证的一方不能在合理的期间内提供充分的保证,若对方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供充分的保证,则不构成预期违约。

(2)实际违约A.拒绝履行:债务人对债权人表示不履行合同;这种表示一般为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

B.不适当履行:债务人虽然履行了债务,但其履行不符合债务的本旨;不适当履行分为以下几类:a.履行在数量上不完全;b.标的物的品种、规格、型号等不符合合同规定,或者标的物隐有缺陷;c.加害给付,所谓加害给付,是指履行对债权有积极的侵害,也就是超过履行利益或者于履行利益之外发生的其他损害的违约形态;d.履行方式的不完全;e.违反附随义务的不完全履行C.迟延履行a.债务人迟延: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却未履行债务的现象。

构成债务人迟延,一是存在着有效的债务;二是能够履行;三是债务已届履行期限;四是债务人未履行。

b.债权人迟延:又称受领迟延,是指债权人对于已提供的给付,未为受领或未为其他给付完成所必要的协助的事实。

债权人迟延的构成,须具备以下要件:一是债务内容的实现以债权人受领或其他协助为必要;二是债务人依债务本旨提供了履行;三是债权人受领拒绝或受领不能。

D.其他违约行为(二)违约责任1.违约责任的概念: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依法产生的法律责任。

在现在合同法上,违约责任仅指违约方向守约方承担的财产责任,与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完全分离,属于民事责任的一种。

2.违约责任的特点(1)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2)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即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不负违约责任;(3)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4)违约责任的可约定性;根据合同自愿原则,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的方式、违约金的数额等,但这并不否定违约责任的强制性,因为这种约定必须在法律许可的X围内。

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综关各国立法实践,对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规定主要有过错责任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

我国《合同法》确定了严格责任原则。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外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的责任。

”这里所确定的即为严格责任原则。

所谓严格责任,又称无过错责任,是指违约发生以后,确定违约当事人的责任,应主要考虑违约的结果是否因违约方的行为造成,而不考虑违约方的故意或过失。

《合同法》中把归责原则确定严格责任的理由主要有:第一,严格责任的确立并非自《合同法》开始,在《民法通则》以及《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中也有关于严格责任的规定。

第二,严格责任具有方便裁判和增强合同责任感的优点。

第三,严格责任原则符合违约责任的本质。

因为违约责任在本质上是以合同义务转化而来的,是当事人之间的约定。

在一方不履行合同时追究其违约责任,是在执行当事人的意愿和约定,因而应该实行严格责任原则。

第四,确立严格责任,有助于更好地同国际间经贸交往的规则接轨。

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商事合同通则》都确立了严格责任原则。

[1]三、违约责任的种类我国《合同法》共规定了五大类违约责任形式:1.继续履行,又称强制履行,指在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时,由法院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违约责任方式。

其构成要件下:(1)存在违约行为;(2)必须有守约方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行为;(3)必须是违约方能够继续履行合同。

2.采取补救措施:根据《合同法》第111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3.赔偿损失,即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依法赔偿债权人所受损失的责任。

我国合同法上的赔偿损失是指金钱赔偿,即使包括实物赔偿,也限于以合同标的物以外的物品予以赔偿。

其责任构成如下:(1)违约行为;(2)损失;(3)违约行为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4)违约一方没有免责事由。

4.定金责任:《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XX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5.违约金责任,又称违约罚款,是由当事人约定的或法律直接规定的,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也可以表现为一定价值的财物。

(1)违约金责任的构成:A.违约行为发生,至于违约行为的类型,应视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直接规定;B.原则上要求违约方有过错,或者是故意,或者是过失。

(2)违约金约定的无效A.载有违约金条款的合同无效、被撤消、不被追认或不成立,违约金的约定也无效;B.在违约金系赔偿损失额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约定违约金与赔偿损失并存,使守约方获取“不当得利”,可以认定违约紧的约定无效;C.在法定违约金场合,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违反法律规定,无效,一般都是部分无效。

(3)定金与违约金能否并罚《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这条规定否定了违约金与定金的并罚。

四、免责事由所谓免责事由,是指免除违反合同义务的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因和理由。

具体包括法定的免责事由和约定的免责事由。

具体内容如下:(一)不可抗力根据我国《合同法》,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具体地说,不可抗力独立于人的意志和行为之外,且其影响到合同的正常履行。

构成不可抗力的事件繁多,一般而言,包括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两种。

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

对于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不能履行,应当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部分或全部免除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但在法律另有规定时,即使发生不可抗力也不能免除责任,主要有:其一、迟延履行后的责任。

大陆法系民法典大都规定,一方迟延履行债务之后,应对在逾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所致的损害负责。

我国《合同法》第117条对此有所规定。

其二、客运合同中承运人对旅客伤亡的责任。

我国《合同法》第302条对承运人采取了特殊的严格责任原则[2]。

我国《民用航空法》第124条及《铁路法》第56条亦有相关规定。

此外,对于不可抗力免责,还有一些必要条件,即发生不可抗力导致履行不能之时,债务人须及时通知债权人,还须将经有关机关证实的文书作为有效证明提交债权人。

(二)债权人过错债权人的过错致使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人不负违约责任,我国法律对此有明文规定的有《合同法》第311条(货运合同)、第370条(保管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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