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若干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解读背景:2011年以前,保险公司提取的各项准备金(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已发生已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和已发生未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5项)应按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计算扣除。
为更好衔接保险公司准备金从中国保监会转换为财政部的会计规定计算税前列支扣除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下发2014年第29号,第三条规定如下:三、保险企业准备金支出的企业所得税处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45号)有关规定,保险企业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已发生已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和已发生未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应按财政部下发的企业会计有关规定计算扣除。
保险企业在计算扣除上述各项准备金时,凡未执行财政部有关会计规定仍执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监管规定的,应将两者之间的差额调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税收分析:(一)按照保监会口径扣除准备金,保险公司,尤其是寿险保险公司的税收利益巨大。
2009年4月17日,《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8号文件)第三条明确,保险企业按规定提取的各类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由于财政部在此之前并未规定保险企业准备金提取的会计处理办法,因此这里的“按规定提取的准备金”,是指按照保监会的要求提取的准备金。
保监会出于监管的要求,按照“审慎的法定责任准备金计提标准”计提准备金额度较大,因此保险企业税前扣除的准备金金额也很大,享受了巨大的税收利益。
(三)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对保险公司提取准备金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中国许多保险公司在内地、香港两地上市(即:A+H公司),由于A股年报按照保监会制定的精算规定进行计量,H股年报均参照或部分参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计量保险合同准备金,导致A+H股年报保险合同准备金计量金额不同,出现了同一个公司按照内地会计准则与香港会计准则的公告的利润相差悬殊的情况。
国税发[2009]1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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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2009-08-1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近期,部分地区反映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口径不够明确,为公平税负,加强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就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口径问题通知如下: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第一条有关“双薪制”计税方法停止执行。
二、关于董事费征税问题(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八条规定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
(二)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担任直接管理职务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14号)第一条停止执行。
三、关于华侨身份界定和适用附加费用扣除问题(一)华侨身份的界定根据《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09]5号)的规定,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具体界定如下:1.“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
2.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
3.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二)关于华侨适用附加扣除费用问题对符合国侨发[2009]5号文件规定的华侨身份的人员,其在中国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证明其华侨身份的有关证明材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在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适用附加扣除费用。
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解读

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解读一、企业所得税政策概述企业所得税是指针对企业利润所征税的一种税种。
在中国,企业所得税是中央政府的重要收入来源之一,也是宏观调控和经济运行的有效手段之一。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对象是所有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应纳税额按照一定比例计算。
二、企业所得税税率中国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分为一般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两种类型。
一般企业税率为25%,适用于年度税前收入超过300万元的企业。
小型微利企业税率为20%,适用于税前年度收入在300万元以下的企业。
在2018年以前,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然而,为了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支持创新创业,国家推出了“营改增”政策。
该政策将增值税纳入到企业所得税征税范围,企业支付增值税的金额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这对于减轻企业负担和促进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三、企业所得税减免和优惠政策为了鼓励企业创新和发展,中国政府陆续出台了一系列企业所得税减免和优惠政策。
这些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优惠税率:高新技术企业是指经认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高新技术成果并满足一定条件的企业。
这类企业可以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2. 创业投资企业享受税前扣除:对于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其向符合条件的研发机构、高校和科研院所投资的金额,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前予以扣除。
3. 鼓励技术转让:企业向其他企业转让自己的技术,可以享受递延所得税政策。
即企业可以将所得税从转让收入中分期支付。
4. 鼓励区域发展:对于特定的区域和行业,政府会出台相应的优惠政策来鼓励企业的发展。
这些政策可能包括企业所得税的减免或优惠税率等。
这些企业所得税减免和优惠政策的出台,旨在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创新驱动和区域发展,提升企业竞争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四、企业所得税征收流程企业所得税征收流程分为申报、核定和缴纳三个环节。
首先,企业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机关的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企业所得税的申报工作。
企业所得税改革新政策解读

企业所得税改革新政策解读企业所得税改革新政策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近期推出的一项重要改革举措。
该政策的出台旨在促进经济发展,优化税收体制,提高税收征收效率,减轻企业税负,增强企业活力。
本文将从减税政策、税收优惠、改革举措等方面对企业所得税改革新政策进行解读。
一、减税政策企业所得税改革新政策的核心目标之一是减税降费,通过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优化税收征收方式,实现减税效果。
新政策中明确提出,将逐步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目前已对小型微利企业实施15%税率,鼓励创新创业。
同时,对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给予更为优惠的税收政策,减轻其税负,促进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
二、税收优惠除了减税政策外,企业所得税改革新政策还提出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措施。
首先,对于科研开发费用,可按照一定比例进行税前扣除,减少企业税前成本,增加利润。
其次,针对研发创新型企业,给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兑现等优惠政策。
此外,对于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小微企业等,也提出了相应的税收减免政策,鼓励这些产业的发展和创业的活力。
三、改革举措企业所得税改革新政策不仅体现在减税优惠方面,还在税收征收方式、管理机制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举措。
首先,推行按季纳税申报制度,减轻企业负担,提高税收征收效率。
其次,优化税收征收服务,提供更便捷、高效的纳税服务。
同时,强化税收监管,加大对偷税、逃税行为的查处力度,维护税收秩序,促进公平竞争。
总结企业所得税改革新政策的出台旨在促进经济发展,优化税收体制,提高税收征收效率,减轻企业税负,增强企业活力。
该政策通过减税政策、税收优惠、改革举措等多个方面改革,旨在为企业发展创造更加有利的税收环境。
对于企业而言,要充分了解并合理利用相关政策,优化财务结构,提高利润水平。
对于国家而言,通过减税降费、优化税收政策,促进企业发展,推动经济稳定增长,实现税收增长和社会效益的双赢局面。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解读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解读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是指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之前,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将某些支出项目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政策。
该政策旨在鼓励企业加大技术研发、创新投入、环境保护和公益事业支持,从而促进企业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本文将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进行解读,以帮助企业更好地了解和运用相关政策。
一、研发费用税前扣除为了鼓励企业增加技术研发投入,我国税法允许企业将研发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进行税前扣除。
具体而言,企业可以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将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直接从企业所得中扣除,并将剩余的所得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进行计算。
这一政策的实施,有利于激发企业的创新活力,推动技术进步,提升国家的科技实力。
二、技术转让收入税前扣除为了促进技术进步和科技创新,我国对企业从技术转让中获得的收入实行了税前扣除政策。
企业在进行技术转让时,可以将其依法办理的技术转让合同中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进行扣除。
这一政策的实施,有助于鼓励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和技术引进,促进技术的快速传播和高效利用。
三、环境保护支出税前扣除为了鼓励企业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我国税法规定了环境保护支出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的政策。
企业在开展环境保护工作中所发生的合理支出,可以按照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进行扣除。
这一政策的实施,有利于引导企业积极参与环境保护,推动企业绿色发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四、公益事业支出税前扣除为了鼓励企业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我国税法规定了公益事业支出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的政策。
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参与公益慈善等方面所发生的支出,可以按照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进行扣除。
这一政策的实施,有利于引导企业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推动企业与社会的和谐发展。
五、其他扣除政策除了上述政策外,我国税法还规定了其他一些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进行税前扣除的支出项目,例如员工教育经费、企业职工福利费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
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
“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
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二、关于企业员工服饰费用支出扣除问题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三、关于航空企业空勤训练费扣除问题航空企业实际发生的飞行员养成费、飞行训练费、乘务训练费、空中保卫员训练费等空勤训练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可以作为航空企业运输成本在税前扣除。
四、关于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改扩建的税务处理问题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新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解读

新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解读新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宣传提纲一、新企业所得税法及事实上施条例的制定背景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适应经济社会进展新形势的要求,为各类企业制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依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的精神,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企业所得税法),同日胡锦涛主席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国务院依照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为了保证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顺利实施,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认真总结实践体会,充分借鉴国际惯例,对需要在实施条例中明确的重要概念、重大税收政策以及征管问题作了深入研究论证,在此基础上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草案)》,报送国务院审议。
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审议原则通过。
12月6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第512号,正式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与新企业所得税法同步实施。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及事实上施条例与原税法相比的重大变化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事实上施细则、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相比,新企业所得税法及事实上施条例的重大变化,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法律层次得到提升,改变了过去内资企业所得税以暂行条例(行政法规)形式立法的做法;二是制度体系更加完整,在完善所得税制差不多要素的基础上,充实了反避税等内容;三是制度规定更加科学,借鉴国际通行的所得税处理方法和国际税制改革新体会,在纳税人分类及义务的判定、税率的设置、税前扣除的规范、优待政策的调整、反避税规则的引入等方面,表达了国际惯例和前瞻性;四是更加符合我国经济进展状况,依照我国经济社会进展的新要求,建立税收优待政策新体系,实施务实的过渡优待措施,服务我国经济社会进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入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推进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税法)等相关规定,对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相关费用的扣除问题企业在非货币性资产捐赠过程中发生的运费、保险费、人工费用等相关支出,凡纳入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开具的公益捐赠票据记载的数额中的,作为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上述费用未纳入公益性捐赠票据记载的数额中的,作为企业相关费用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
二、关于可转换债券转换为股权投资的税务处理问题(一)购买方企业的税务处理1.购买方企业购买可转换债券,在其持有期间按照约定利率取得的利息收入,应当依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2.购买方企业可转换债券转换为股票时,将应收未收利息一并转为股票的,该应收未收利息即使会计上未确认收入,税收上也应当作为当期利息收入申报纳税;转换后以该债券购买价、应收未收利息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该股票投资成本。
(二)发行方企业的税务处理1.发行方企业发生的可转换债券的利息,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
2.发行方企业按照约定将购买方持有的可转换债券和应付未付利息一并转为股票的,其应付未付利息视同已支付,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
三、关于跨境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的处理问题境外投资者在境内从事混合性投资业务,满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41号)第一条规定的条件的,可以按照该公告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但同时符合以下两种情形的除外:(一)该境外投资者与境内被投资企业构成关联关系;(二)境外投资者所在国家(地区)将该项投资收益认定为权益性投资收益,且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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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费标准:根据省财政厅财行
[2013]1129号文件第八条规定:每人每 天省内补助30元、省外补助50元。在标 准范围内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 部分并入“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 得税。
(2)、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 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 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 所得税的补贴、津贴两类。目前,经 国务院批准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 津贴也仅包括中国科学院院士、资深 院士补贴和中国工程院院士、资深院 士津贴。)
(3)、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规定从单位的福 利费或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 补助,所谓生活补助,是指由于某些 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 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 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福利费或工会经 费中向个人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 助。
所得税若干政策解读
------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 ------利息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
(一)一般规定
①每月取得工资收入后,先减去免税所得(如 个人承担的“三险一金”)
②再减去费用扣除额3500元/月,为应纳税所 得额;
③按3%至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 人
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 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 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 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 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 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 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 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 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般计算公式(含税工资、薪金所得)
①应纳税所得额=月工资、薪金所得 -免税项目-3500(费用扣除标准)
②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速算扣除数
(二)、优惠规定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 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 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 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 方面的奖金。
(11)、企业职工因企业破产,从破 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收入,免 征个人所得税。
(12)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 遇
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 险条例》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 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 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 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 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 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丧葬补助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 金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 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 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 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 、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应在减除费 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 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8)、按规定比例提取并交付的“三险 一金”。 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 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 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 额中扣除。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 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 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 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 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 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 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 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 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 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
(9)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
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 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 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 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 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10)、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 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 地上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数额 内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救济金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 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
(4)、保险赔款。投保人按照规定向 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但因各种灾害、 事故而给自身造成损失,保险公司给 予的相应数额的赔偿。
(5)、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部门规定标 准领取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 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 休生活补助费。
误餐补助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 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 返回就餐,确定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 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发给的误 餐费
对一些单位借此名目发放给职工的补贴 、津贴,均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 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具体征收规定
(1)关于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 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 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 个人所得税。
目前,暂无对交通、通讯、公务车 补贴税前扣除的文件。因此,企业发 放的交通、通讯、公务车补贴,应并 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 税。
(13)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人员个 人所得税减免
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本人取得的工资 、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 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 权使用费所得,在每人每年8000元税额 的限额范围内,实行限额减免。
(14)准予税前扣除的不征税项目
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
(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 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 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 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
(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 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 补助性质的支出。
抚恤金是指个人因公伤亡,或因意 外事故造成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