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控制人问题专题研究
专题研究之-募投项目专题研究教学提纲

募投项目专题研究一、核查重点:(1)募集资金是否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注: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见《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2)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应当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
(见《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3)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见《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4)发行人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认真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见《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5)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见《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注:募集资金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6)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否涉及关联交易。
(7)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否涉及对外投资。
二、核查方式:(1)查阅发行人关于本次募集资金项目的决策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政府部门有关产业目录等资料;(2)与公司高管访谈;(3)查阅各类产品在报告期内的产能、产量、销量、产销率、销售区域等资料数据进行分析。
三、对募投项目的规划:(1)提前完成各项目何时曾经的环境评价程序;(2)提前完成项目立项审核(备案)程序;(3)落实各项目所使用的土地、房产;(4)详细测算各项目的经济效益指标;(5)各项目总投资中募集资金投入所占比例;(6)募投项目于公司目前业务的关联性、产能扩张的合理性及消化的可能性。
四、募投项目注意的问题1、关注项目实施的迫切性(1)募投项目是实现公司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的需要(2)公司自有资金不足以支持募投项目的实施(3)实施主体的选择:母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或设立新子公司、或与合作方共同开发。
企业实际控制人“挪用资金”行为的法律认定

专题:挪用资金行为责任的编罪辑与李非夭罪昊
企 业实 际控 制人 “挪 用资金 ’’行 为的法律认 定 :私 营 企业 实 际控 制 人擅 自改 变公 司 资金 用 途 的行 为 不 同 于一 般 意 义 上 的 工 作人 员挪 用 资 金 、侵 犯 其他 主体 财 产 权 的 犯 罪 行 为 挪 用资 金 罪要 求 必 须将 资金 用 于个 人 目的 或 以个 人 的 名 义 借 贷 给 他 人 。私 营企 业 实 际控 制 人 非 个 人 目的 挪 用 资金 行 为违 反 了《公 司法 》和 现 代 公 司 治 理 原 则 .“挪 用 ”行 为 无 效 并承 担 相 应 的 组 织 责任 。完善 产 权 保 护 和 现代 公 司制 度 .必 须 坚持 “公 私 分 明” 的原 则 .准 确把 握 相 关 法律 问题 的 性 质 关 键 词 :股份 有 限公 司 实 际控 制人 挪 用 资金 产 权保 护
役 :挪 用 本 单 位 资 金 数 额 巨大 的 ,或 者 数 额 较 大 不 退 还 窃公 款罪 、挪用公 款罪 ,后 出现挪用 资金罪 。挪 用资金
的 ,处 三 年 以 上 十 年 以下 有 期 徒 刑 ”。 其 中 的 “工 作 人 罪 与 挪 用 公 款 罪 具 有 相 似 性 .二 者 都 是 不 享 有 资 金 所
员 ”、“挪 用 本 单 位 资金 ”和 “借 贷 ”对 于理 解 该 条 规 定 比 有 权 的 人 将 其 为 己所 用
较 关 键
然 而 在 理 论 和 实 践 中 .鲜 有 对 挪 用 资 金 罪 的 犯
首 先 .公 司 、企 业 或 其 它 单 位 的 “工 作 人 员 ”作 为 罪 主 体 与资 金 所 有 者之 间 的复 杂 关 系 展 开 讨论 .也
“四到位、五从严、六必究”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量化提升工程“四到位、五从严、六必究”针对事故调查和执法检查发现的突出问题,明确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必须抓好的重点事项,尤其是需要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生产经营负有全面领导责任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主要决策人,下同)亲自抓、带头做的重点事项,督促指导企业及其责任人规范有效落到实处,以重点事项的严格落实带动其他主体责任事项的全面落地,以主要负责人带头履职带动其他责任人全员尽职。
重点围绕“四到位、五从严、六必究”15个重点事项进行集中整治和量化提升。
1.安全投入到位。
(1)企业要确保本单位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并做到专项使用、有效投入。
(2)企业要按规定及时、足额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确保应保尽保,切实发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障作用。
(3)企业主要负责人要组织将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纳入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亲自审批把关,不得应提少提,不得多提少用,不得挪作他用。
(4)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相关机构要对安全生产费用进行专项核算,并建立年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计划和使用台账,如实核算、记录提取和使用情况。
2.安全培训到位。
(1)企业要严格遵照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有效实施职工上岗前教育培训、在岗人员全员再教育培训、外来务工人员作业前培训,使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相关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岗位安全技能,了解应急处置措施,知悉自身的权利和义务。
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杜绝无证上岗行为。
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企业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晨会制度,通过召开晨会、班前会进行安全提示、事故警示与风险交底。
(2)企业主要负责人每年要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计划,确保培训时间、内容、质量、效果与安全生产实际需要相适应,不得只签字不研究、只发文不实施、只挂名不参与。
上市专题研究56:红筹回归专题小结

3)这种方式程序上极为简单,也不涉及第一种公司治理的问题,但是因为系境外法人,可能存在法律障碍。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在境内设立、发行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为中国公司。当然,上交所的博士并不认为这种障碍是实质性的,并且认为这是最恰当的回归方式。或许这是监管层的一种态度,毕竟在优势比较明显的情况下,法律上的小小问题往往并不会成为问题,虽然可能与公司法违背。近期有关监管部门曾在不同场合表示将倾向于红筹股公司以直接发行A股的方式回归境内资本市场,部分红筹股公司也表达出类似的想法,例如中国移动。
上市专题研究56:红筹回归专题小结
1、红筹回归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名正言顺”的回归,也就是探讨已经在香港发行H股之后怎样在国内发A股的问题;还有一种是“山寨”的回归,就是已经搭成红筹结构上市未果而欲转投国内的情况。
2、先说第二种情况。一般来说可以借鉴的模式是将红筹公司的股份转给国内实际控制人,并将其改组成一家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并在A股市场直接上市。红筹公司的控制人或被控制人必须是注册地在境内的股份有限公司。1)将红筹公司的股份转给实际控制人个人名下还是转到公司名下,要根据实际情况做税收方面的考量。2)该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外资所占份额需保持在25%以上。
5、关于红筹回归理论上还可以探讨的方式,上交所几位博士的专题研究中曾做出了一些成果:1)红筹公司在境内设立一家子公司,由子公司在境内发行股票。2)以发行存托凭证的方式回归。3)以在境内直接发行A股的方式回归。
IPO专题研究之实际控制人

专题研究实际控制人1、关于实际控制人,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 实际控制人可以是公司B 实际控制人可以是自然人C 公司可以没有实际控制人D 实际控制人可以不是公司股东答:全对。
(有的招股书披露至国资委,有的招股书披露至国有一级出资平台)(实际中,仅就国有控股公司而言,对实际控制人的披露,有的公司实际控制人披露为政府,有的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有的为政府机构,有的则为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
另外,相关披露标准规定,实际控制人确定为法人时,应该披露其股东,可看出,国有控股企业如为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控股,实际控制人并非要一概判断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依具体情况判断为公司法人(依授权),但是国资管理部门应作为其股东加以披露。
)保代培训记录:关注共同控制、无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不要为了证明自己有实际控制人而盲目签署一致行动协议。
2、(1)报告期期初,a(20%)、b(15%)、c(10%)、d(8%)四人为发行人前四大股东;abcd四人期初即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且遵照执行,公司运行正常。
(2)第二年发行人增资扩股,abcd四人设立的A公司参与增资并成为第一大股东,B、C公司成为第二、三大股东。
发行人股权结构为A(29%)B(28%)C(28%)abcd(合计15%)。
其后股权无变动。
(3)A公司的股权结构为abcd各持有20%,剩余20%由无关联自然人持有。
(4)除abcd四人外,公司其他股东之间、股东的股东之间,均不存在一致行为协议、关联关系等。
问:报告期内,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更。
3、(1)自然人a、b自期初起,一直是一致行动人;(2)报告期期初,发行人股权结构未A(48%)、a(27%)、b(25%),其中A是与a、b无关联关系的法人,亦无一致行动。
(3)第二年,发行人股权变更为a(37%)、b(35%)、A(28%)。
其后股权无变动。
问:报告期内,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更。
此题来源于亚威股份(002559),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切实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水运管理一、独立董事制度的确立独立董事制度起源于20世纪40年代的美国,并于20世纪70年代得到蓬勃发展,目前在市场经济国家广泛推行,是现代企业制度下公司治理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在1997年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首次提出“上市公司可以根据需要设立独立董事”,但当时并未对独立董事的资格、权利义务作出规定。
2001年8月1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标志着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正式确立。
该《指导意见》对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产生办法、作用及职责作了较详细的说明。
同时要求在2002年6月30日前,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应当有2名独立董事,在2003年6月30日前,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应当有1/3的独立董事。
根据《指导意见》,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
独立董事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二、实施独立董事制度的必要性在我国A股市场1200多家上市公司中,有90%以上是国有企业改制形成的。
其特点是国有股比例常常高达60%以上,大股东控股比例高是我国股市的一大特点。
在这种情况下,董事会实际上是完全由大股东控制的。
而中小股东由于股权分散,无力行使股东权益,加上信息存在不对称性,使他们对公司决策缺乏影响力,对公司经营不能有效监督,常常陷于无奈境地。
一些大股东则可以通过操纵董事会,侵犯中小股东的利益达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目的,使中小股东的利益得不到保证。
因此有必要引进独立董事制度,使独立董事从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出发,对重大关联交易及公司其他张岫切实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以及其他的相关规定(如保密规定、考勤制度)来规范商务人员的行为。
上市专题研究24:再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上市专题研究24:再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博注:1、所谓再论,并非是在小兵先前讨论上的延续,只是在一些朋友的观点之上略作扩展和整理,以求给该问题一个明确的结论。
2、该问题的混沌主要基于投行实务创新与法规白纸黑字的冲突,而这恰恰会给一些初涉该行业的新朋友一些困惑,为什么法律明明这样规定而招股书中却是千篇一律另一种说法呢?小兵刚入行时也有过这样的问题,很遗憾当时我的前辈给了我一个错误的答案。
3、这个问题实在是很复杂也很绕,小兵在学习的过程中也是绕来绕去,可能存在很多疏漏和商榷的地方,希望大家多多探讨,以备继续完善。
4、今天此文,将从理论上和事务上对该问题做一个阶段性的交代,不求有多少创新,只需能给一个朋友一个解惑,足以。
一、问题的由来1、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最权威定义来自2006年新公司法的第217条的第二款和第三款,即: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2、至于公司法的规定是否有值得商榷之处先暂时不论,而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问题在投行实务界能够引起如此波澜的根源来自《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管理办法》的第12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这一条也被理解为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更将成为是否符合首发条件的重要标准,甚至成为“一票否决”的决定性因素,所以投行人员在做任何一个项目的时候都会对该问题非常重视,而这个问题恰恰在中国五花八门的股权结构中又是非常难以把握的。
3、也就是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的投行人员为了解释好实际控制人的问题做出了很多尝试和创新,比如共同实际控制人的问题、没有实际控制人的问题、股东变化而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化的问题等等。
上市专题研究28:创业板重点法律问题探析

上市专题研究28:创业板重点法律问题探析博注:1、本文素材来自深交所培训中心文章《创业板重点法律问题研讨会简报》。
2、小兵判断,该文整理者应该不是专业人士,且不论文法和结构多有瑕疵,且对有关问题没有一个相对明确的判断,不成体系思路也有些混乱。
3、小兵对此稍作研究,提炼几个比较热点和关键问题,与大家分享,同时希望大家多多交流。
4、原文在投行先锋论坛有下载,也可以与小兵联系。
一、创新企业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规范问题创业板较之主板一个非常重要的变化就在于将合法合规要求延伸至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这反映了人的因素对一个创新企业“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现实,更体现了监管层对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关注。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的理解适用1、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界定:有人认为变相公开发行行为可以认定为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重大违法行为;违反环保、税务等法规的行为可以认定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损害公共利益在理解上应该突出“公共”二字界定应当慎重,不能把所有违反工商、税务、海关、土地、房产等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都界定为损害公共利益。
在中小板的审核方面,实际控制人曾经触犯刑法的,都不能作为实际控制人,这种判断应该同样适用于创业板。
也就是说,如果最近三年因为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都应当视为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2、从渊源上来看:本条规定源自《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25条关于发行人的规定。
在适用中是否需要对控股股东和控制人“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况进行审核,是否需要请求工商、税务、土地、环保等部门就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是否违法出具相关证明,尚没有明确的结论。
(二)关于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是否适用于创业板的探讨虽然有人认为上述规定主要是针对主板上市企业的,不能确定是否能同样适用创业板企业,但是小兵认为,适用意见1号出台自创业板暂行办法之前,自然无法对创业板企业涵盖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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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控制人问题探析【1、相关法律规定】1.1法律法规有关实际控制人的规定1.1.1、《公司法》关于“实际控制人”的解释: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1.1.2、《公司法》关于“控股股东”的解释: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1.1.3、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解释:第八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一)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二)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三)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四)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1.1.4、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一致行动人的解释:第八十三条本办法所称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
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
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一)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二)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三)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四)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五)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六)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七)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八)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九)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十)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十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十二)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
一致行动人应当合并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
投资者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应当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也包括登记在其一致行动人名下的股份。
投资者认为其与他人不应被视为一致行动人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供相反证据。
1.2、证监会认定实际控制人的原则------事实重于形式原则。
也就是说,虽然法律法规列示了一些属于实际控制人的具体情形,但实际控制人的情况通过列举是不能穷尽的,所以中国证监会除了列举具体形式外还经常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3、当公司没有过50%的控股股东时,如何认定两个持股比例相近的股东谁是实际控制人的问题,应从公司历往股东会、董事会组成、决议表决情况以及公司重大问题决策过程去考证,谁持续性主导公司重大事项决策的,谁就是实际控制人。
1.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对实际控制人的规定。
(以下简称《意见》)1.4.1. 发行人最近3年内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更,以公司控制权的稳定为标准,判断公司是否具有持续发展、持续盈利的能力,以便投资者在对公司的持续发展和盈利能力拥有较为明确预期的情况下做出投资决策。
1.4.2.公司控制权是能够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或者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权力,其渊源是对公司的直接或者间接的股权投资关系。
因此,认定公司控制权的归属,既需要审查相应的股权投资关系,也需要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综合对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实质影响、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任免所起的作用等因素进行分析判断。
1.4.3.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每人都必须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和/或者间接支配公司股份的表决权;(二)发行人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运行良好,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不影响发行人的规范运作;(三)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一般应当通过公司章程、协议或者其他安排予以明确,有关章程、协议及安排必须合法有效、权利义务清晰、责任明确,该情况在最近3年内且在首发后的可预期期限内是稳定、有效存在的,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多人没有出现重大变更;(四)发行审核部门根据发行人的具体情况认为发行人应该符合的其他条件。
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和律师应当提供充分的事实和证据证明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真实性、合理性和稳定性,没有充分、有说服力的事实和证据证明的,其主张不予认可。
相关股东采取股份锁定等有利于公司控制权稳定措施的,发行审核部门可将该等情形作为判断构成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重要因素。
如果发行人最近3年内持有、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比例最高的人发生变化,且变化前后的股东不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视为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发行人最近3年内持有、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比例最高的人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1.4.4.发行人不存在拥有公司控制权的人或者公司控制权的归属难以判断的,如果符合以下情形,可视为公司控制权没有发生变更:(一)发行人的股权及控制结构、经营管理层和主营业务在首发前3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变化;(二)发行人的股权及控制结构不影响公司治理有效性;(三)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和律师能够提供证据充分证明。
相关股东采取股份锁定等有利于公司股权及控制结构稳定措施的,发行审核部门可将该等情形作为判断公司控制权没有发生变更的重要因素。
1.4.5.因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需要,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无偿划转直属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股权或者对该等企业进行重组等导致发行人控股股东发生变更的,如果符合以下情形,可视为公司控制权没有发生变更:(一)有关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或者重组等属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整体性调整,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按照相关程序决策通过,且发行人能够提供有关决策或者批复文件;(二)发行人与原控股股东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大量的关联交易,不存在故意规避《首发办法》规定的其他发行条件的情形;(三)有关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或者重组等对发行人的经营管理层、主营业务和独立性没有重大不利影响。
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整体性调整,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直属国有企业与地方国有企业之间无偿划转国有股权或者重组等导致发行人控股股东发生变更的,比照前款规定执行,但是应当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提交相关批复文件。
属于前两款规定情形的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或者重组等导致发行人控股股东发生变更的,视为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实际控制人主体资格】实际控制人从民事主体资格的一般理论上讲应当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但是在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的语境下实际控制人的范围应当相应的进行限缩,从目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材料来看,根据主体资格的不同可以将实际控制人分为自然人、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和其他最终控制人三类。
2.1、关于自然人主体资格及国籍。
目前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批准上市的企业中,不存在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界定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案例,从理论上讲,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对于公司经营决策中的重大事项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因此以“实际控制”作为实质性判断标准,其法定代理人应当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实际控制人既可以是境内自然人也可以是境外自然人,如上海斯米克建筑陶瓷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慈雄即为中国台湾人。
虽然目前还没有发现外国籍自然人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案例,但是从中国证监会鼓励境外企业A股上市的政策来看,外国籍自然人成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应该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
2.2、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机构。
有的将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或人民政府作为实际控制人,有的将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或政府控股的独资或控股国有资产管理企业作为实际控制人。
如博瑞传播(600880)和粤传媒(002181)都是将各自的报社作为自己的实际控制人。
而出版传媒(601999)则将辽宁省人民政府作为自己的实际控制人。
2.3、关于其他最终控制人问题。
首先,集体所有制企业、村民委员会。
股权分置改革之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中存在集体企业或村民委员会为实际控制人的情况,根据上交所一篇题为《2007年度报告对公司实际控制人披露情况分析》的研究报告,上交所4家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集体企业,所占比例为0.46%。
包括法拉电子(600563)、青岛海尔(600690)、海欣股份(600851、900917)和*ST春兰(600854)等。
股权分置改革后首发的新股中目前还没有集体所有制企业或村民委员会作为实际控制人的案例。
其次,职工持股会、信托管理公司目前不能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能否作为上市公司股东的复函》(法律部[2000]24号),证监会暂不受理工会或职工持股会作为股东或发起人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
并且在审核过程中要求清理信托持股及信托计划。
相关案例:1、新野股份:控股股东为县财政局。
1994年3月,新野棉纺厂作为独家发起人,在整体改制的基础上,采取定向募集方式设立了新野股份。
股份公司成立后,新野棉纺厂的生产经营性资产、业务、人员全部由股份公司承继,新野棉纺厂的法人主体资格依法注销,其评估后作价入股所形成的国有股权由新野县国有资产管理局持有。
发行人设立时的第一大股东为河南省新野县国有资产管理局,2002年3月,新野县国有资产管理局撤销,其相关职能并入新野县财政局。
新野县财政局上市前为新野股份的控股股东,持有该公司71.31%的股份,另外通过汇丰公司间接持有该公司4.77%的股份。
2、三房巷:实际控制人为村委会和同一家族。
发行前公司实际控制人江阴市周庄镇三房巷村村民委员会持有控股股东三房巷集团95%的股权,同时拥有第二大股东100%的权益。
发行人三房巷股份和控股股东三房巷集团的管理层主要由同一家族成员组成,因此存在一定的家族控制风险。
发行人为此做出的解决措施有:①将董事会成员人数由5名增至7名,且聘请3名独董,同时将家族董事人数亦将控制在3人以内;②在由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组成的高管层中,将家族成员人数控制在半数以下(发行前为2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