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买卖未过户的赔偿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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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转让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发生事故后出卖人应否承担责任?(戴俊勇)

机动车转让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发生事故后出卖人应否承担责任?(戴俊勇)

机动车转让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发生事故后出卖人应否承担责任?戴俊勇上传时间:2004-9-21[引例]朱某原有一辆五十铃汽车,后转卖给了王某,又几经转让,最后到了刘某手中。

刘某买下不久,在一次行车中造成一死三伤的重大交通事故。

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为解决赔偿问题,死者家属及伤者将朱某、王某及刘某等人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肇事车的实际支配人是刘某,而所有人则仍然是朱某,根据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下称《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实际支配人刘某承担赔偿责任,车辆所有人朱某对刘某的赔偿责任承担垫付责任。

[问题的提出]上述案例表明,机动车发生异动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该车辆行驶证上记载的车主即所有人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赔偿责任、垫付责任、连带责任)。

那么,这一规定有无法律依据?是否符合法理呢?值得思考![分析意见]对此,笔者持否定观点,即认为,除非双方当事人有特别的约定,否则,车辆一经交付买受人,所有权即发生转移,出卖人无需承担责任。

兹阐释理由如下:一、根据物权法理论,物权法主要涉及到三个基本问题,即物权净财产关系、物权变动制度和第三人的法益保护制度,其中,物权的变动依据公示规则,即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

机动车作为动产之一,其变动依据是交付,从所有人将车辆交付给承买人之日起发生所有权的移转,风险责任由承买人承担。

可见,规定机动车发生异动未办理过户手续的买卖行为无效,原所有人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有违物权法理论。

二、根据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车辆转让却未过户出了事故要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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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转让却未过户出了事故要承担什么责任如果是⼆⼿车辆买卖,还需要对它进⾏过户,如果车辆买卖不过户会带来各种各样的影响。

有些⼈对于车辆买卖后的过户情况并不太清楚,不了解过户情形,那么车辆转让却未过户出了事故要承担什么责任?请跟随店铺⼩编⼀起在下⽂中进⾏了解。

车辆转让却未过户出了事故要承担什么责任车辆转让却未过户出了事故责任承担有明确的规定。

《中华⼈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条的规定:当事⼈之间已经以买卖等⽅式转让交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部分,由受让⼈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九条申请转移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现机动车所有⼈的⾝份证明;(⼆)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三)机动车登记证书;(四)机动车⾏驶证;(五)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中华⼈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六)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现机动车所有⼈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受理申请之⽇起⼀⽇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号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移事项,重新核发号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现机动车所有⼈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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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铺温馨提⽰:《民法典》⾃2021年1⽉1⽇起正式施⾏,《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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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主体

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主体

车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违反的是
机动车交易的行政 性规定 .对此可 以 对双方进行行政性处罚 .而不能 因此 将交通事故 的损害赔偿责任转嫁给 出 卖人 .这对 其 是 不公平 的。 另外从 ( ( 中华人 民共和国道路 交通安全法》 的立法意 图分析 ,旨在保护当事 人双 方合 法权益 的同时 ,最大限度地保护 受害方的利益 .使受害者尽快得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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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权 益 。使 他 们 在 尽 量 短 的 周 期 内最 大 限度 地 得 到 赔 偿 .同 时 也 是 《 华 中 人 民 共 和 国道 路 交通 安 全 法 》 立 法 意 图 之所 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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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道路 交通事 故赔偿 责任 的 主体
CO M PENSATI N O SUB】 ECT F _华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孙长泽 O ROA D TRA FF C I ACCI DENTS LI ABI I L TY
这一 问题在 实践 中并非鲜见 .但 在现行法律 法规 中找不到具体 的规定 . 致使实践中出现不同的见解和做法。这 三种情况是在机动车辆的所有权 . 管理 权人分离情况下的侵权 前者是在机动 车所 有人 . 管理人 同意 的情形 下发生 的. 而后者两种情况都是在所有人 、管 理人不知情的情形下 出现的。而这两 种情况又有所不同 , 后者的目的只是在 于使用该车辆而并非想 占有该车辆 . 其 行为只是导致机动车暂时与所有人 . 管 偿应 与一般 受害人 同等原则 . 对无偿 的好 意 同乘 . 应按过 失相抵原 则减少 责任人 的赔偿责任 。对好意同乘者在 何 种情况 下能构 成免责 . 论界 意见 理 尚不统一 。笔者 认为 . 国道路 交通 我 立法未 规定好意 同乘者免 责 . 以就 所 应 掌 握 这 样 的原 则 : 要 看 好 意 同乘 即 者对发生交通事故是 否有过错及过错

浅谈车辆拍卖成交后未过户车辆肇事后责任的承担

浅谈车辆拍卖成交后未过户车辆肇事后责任的承担

浅谈车辆拍卖成交后未过户车辆肇事后责任的承担浅析车辆拍卖成交后未过户车辆肇事后责任的承担内容提要:根据我国民法的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和“谁行为、谁负责”的基本精神,从动产物权的变动和风险移转的视角来看,判断机动车肇事后责任主体的标准为:谁在事实上对车辆的运行具有支配和控制的权利,谁从车辆的运行中获得利益,谁就应为责任主体。

车辆在拍卖成交且交付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尽管没有办理过户手续,责任也应当由买受人负担,出卖人、拍卖人不再承担由此而引发的相关责任。

案情简介:2009年6月,A银行为了减少车辆的费用开支和专职司机的工资支出,决定对全行内的车辆进行车改,同时决定将原来使用的车辆进行处置,为避免低价的人情处置,实现价值的最大化,以及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其决定委托拍卖公司对这些车辆对外进行公开拍卖。

经过招标,B拍卖公司获得委托,在经过这30多辆二手车的调查后,发现部分车辆存在瑕疵,如本文有关联的瑕疵归纳如下:1、银行在贷款清收过程中,收回的车辆自用,但没有办理过户登记到银行的手续;2、由于银行是较特殊的企业,有部分车辆是限制过户的,但银行对这些车辆仍要求处置;3、银行在其他的被诉案件中,有些车辆被法院查封;这些瑕疵都将导致所拍车辆不能办理正常的过户登记手续,或者是难以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B拍卖公司在拍卖过程中,依法向所有的竞买人告知了这些瑕疵,且要求由买受人自行到车辆管理所办理车辆的过户登记手续。

而且这些车辆都拍卖成交了,并办理了车辆和相关证照的正式移交手续。

六个月以后,其中一辆车在外地肇事逃匿,导致一妇女和一儿童重伤,公安机关根据街头的监控录像中发现的牌照号码,并在车管所系统中查找到该车辆是登记在A银行名下的,于是直接追查到A银行,要求A银行承担责任。

A银行当即向公安机关出示了委托拍卖合同以及该车辆的成交确认书,以及已将车辆移交给B拍卖公司的移交清单,公安机关据此也找到了B拍卖公司和该车的买受人,B拍卖公司也向公安机关出示了买受人接收该车辆的签收证明。

交通事故责任主体有哪些

交通事故责任主体有哪些

Difficult circumstances serve as a textbook of life for people.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交通事故责任主体有哪些导读:1、出借、出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的责任主体为实际使用人;机动车所有人有过错的,在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连环购车,车辆已完成交付但未办理过户手续发生交通事故时的责任主体为车辆买受人。

一、交通事故责任主体有哪些1、出借、出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的责任主体为实际使用人;机动车所有人有过错的,在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连环购车,车辆已完成交付但未办理过户手续发生交通事故时的责任主体为车辆买受人。

3、分期付款保留所有权的车辆买卖合同,车辆已完成交付但车款未全部付清未办理过户手续,发生交通事故时的责任主体为车辆买受人。

4、职务行为的责任主体(1)公车公用,由用人单位是责任主体(无过错责任)。

(2)公车私用,按用人单位是否履行对员工和车辆的管理职责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挂靠车辆的责任主体(有挂靠合同且合同对购车款、车辆所有权人、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发生交通事故时的责任承担主体、税费的承担有明确的约定),无论挂靠是有偿还是无偿,发生交通事故时由挂靠方和被挂靠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套牌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由实际使用人承担责任;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主体如何认定交通事故发生后,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

机动车之间交通事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由有过错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比例分担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适用无过错责任。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精)

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精)

相关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跟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复函》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经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营运,也不能从该车的营运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

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支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谁是赔偿责任主体[案情介绍]2009年4月21日,王某驾驶的苏NA9015号变形拖拉机发生交通事故,至路人徐某某受伤。

宿迁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徐某无责任。

徐某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和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徐某某申请追加任某为共同被告。

庭审过程中,任某辩称其不是实际车主,其从登记车主李某手中买了该车后又转手卖给王某,也就是本案的肇事者。

王某辩称是替任林开车的,是驾驶员。

究竟谁是该车的实际车主成为本案审理的争议焦点。

[案情分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上载明的被保险人为任某。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载明的登记车主为李某。

王某之前的工作是为任某驾驶另外一辆变形拖拉机,即为任某的雇员。

任某从李某手中购买苏NA9015号变形拖拉机后,将车交付给王某驾驶,并和王某达成协议:将苏NA9015号变形拖拉机卖给王某。

由于该车尚需维修,双方协商等车辆维修好了以后再商谈价格。

本院另查明,王某购买该车用来运输石膏赚取运营利润。

而本案中的连环购车者均未对该车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根据《物权法》第二十四条,登记并非生效要件。

根据《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相关规定,双方达成买卖的合意且没有违法相关法律规定,该买卖合同就已经生效。

交通事故的赔偿主体

交通事故的赔偿主体通事故案件是一种特殊的侵权案件,其特殊在于是车辆与行人或车辆与车辆发生撞击而引发的侵权赔偿案件。

由于交通事业的飞速发展,交通事故的赔偿主体越来复杂,具体有一下几种情况:一、运营车辆的赔偿主体,其又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运输公司自己所有的车辆出了交通事故其赔偿主体是汽车运输公司、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直接赔偿受害人,余下的损失由汽车运输公司赔偿,保险公司在商业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驾驶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应该与汽车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挂靠车辆出了交通事故其赔偿主体是实际车辆所有人、汽车运输公司、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直接赔偿受害人,余下的损失由实际车辆所有人与汽车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商业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驾驶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应该与汽车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3、承包车辆出了交通事故其赔偿主体是发包人、承包人、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直接赔偿受害人,余下的损失由发包人、承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商业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驾驶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应该与发包人、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租赁车辆出了交通事故其赔偿主体是出租人、承租人、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直接赔偿受害人,余下的损失由出租人、承租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商业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驾驶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应该与发包人、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5、挂靠人、承包人或者承租人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受到损害,请求被挂靠单位、发包人或者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按照他们之间的约定处理。

6、挂靠人、承包人或者承租人雇佣他人驾驶机动车,该雇员因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受到损害的,由挂靠人、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挂靠人、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车辆未过户发生事故出卖方无需承担责任



据 事故 责任 比例 向受 在过户前未经买受人同意退保 的,出卖人应在保险 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 对 理赔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该 出租 车集 中管理 和 九、 分期付款买卖机动车交付买方后 , 运行中造 服务机构不承担责任。 成他人损害 , 由买方 承担赔偿责任 , 卖方不承担赔偿 四、 被挂靠 车辆运 责任 。 行 中造 成他 人损 害按 卜、 车辆被送交修 理 、 委托保管及 出质期 间 , 承 下列规定处理 :、 l若被 修人 、 保管人或质权人擅 自驾驶 车辆造成他人损害, 挂靠单 位收取 了管 理 承修人 、 保管人或质权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 机动车所 费或得到了经济利益 , 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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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 由挂靠人承担赔偿责任 , 被挂靠单位在收取管理费 全法》 实施后 , 便对确定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主体做 了 和得到经济利益总额内承担连带责任 。2 若被挂靠 、
l条明确规定 : O

单位未收取管理费或未取得其他经济利益 ,仅为基
客运出租汽车公司所有 出租车运行中造成 于地方政府管理要求挂靠或强制挂靠 ,被挂靠单位 他人损害 ,由出租汽车公司根据事故 比例承担赔偿 不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 五、 机动车所有人将车辆发包 , 承包人运行 中造

二、 出租车 由司机个人购买 , 客运 出租车经 成损害 , 但“ 由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 由发包人承担连带 营许可证”客运 出租车准运证 ”登记在出租汽车公 责任 。 “ 司名下 , 该出租车运行中造成他人损害, 由司机根 应 六、 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出借 , 借用人驾驶该
三、 出租 车 由司 机 偿责任。

二手车没过户免责协议

甲方(以下简称“卖方”):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以下简称“买方”):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1. 甲方是二手车所有权人,现有意将登记在甲方名下的二手车出售给乙方。

2. 乙方有意购买上述二手车。

3. 由于甲乙双方在短时间内无法完成车辆过户手续,为明确双方在车辆交付及使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车辆信息1.1 甲方出售的二手车信息如下:车型:________________车牌号:_____________发动机号:____________车架号:_____________购买日期:____________行驶里程:____________1.2 甲方保证上述车辆信息真实有效,并承诺在车辆交付前,将车辆维护至良好的使用状态。

第二条车辆交付2.1 甲方应在协议签订后____个工作日内,将车辆交付给乙方。

2.2 甲方应将车辆交付时,随车附带的全部相关资料(如车辆登记证书、行驶证、购置税证明、保险单等)一并交付给乙方。

2.3 乙方在接收车辆时,应对车辆进行检查,确认车辆符合协议约定,否则有权拒绝接收。

第三条责任划分3.1 车辆交付后,甲方不再对车辆的使用、维护、保养等承担任何责任。

3.2 乙方在车辆使用过程中,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行车安全。

3.3 车辆自交付之日起,乙方应承担车辆的一切违章、事故责任,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3.4 若因车辆自身质量问题导致的事故,甲方应负责维修,但乙方需承担维修费用。

3.5 甲方在车辆交付前,已向乙方明确告知车辆存在的瑕疵,乙方确认知晓并同意购买。

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机动车并交付但未办理过户登记发生交通事故由受让人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解读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机动车并交付但未办理过户登记发生交通事故由受让人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解读】本条是关于已经买卖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由谁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办理登记。

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机动车已经通过买卖、赠与等方式转让,但当事人没有及时办理所有权转移(过户)登记的情形,甚至还存在连环转让机动车但都没有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情形。

本条正是针对这种情况,明确规定了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

一、关于如何确定责任主体的几种意见在出现了登记簿上的名义所有人与实际所有人不一致的情况下,应当由谁承担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赔偿责任,在本法起草过程中有不同意见:(一)登记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承担责任有的意见提出,实际生活中买卖机动车后为节省过户费而不办过户手续的现象一直存在。

现在不但机动车买卖后不过户的现象比较普遍,还有的机动车所有人与他人串通,试图借虚假买卖机动车逃避交通事故责任。

为了充分保护受害人,遏制这些不良现象,应当将登记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买受人都确定为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人,共同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登记记载的所有人承担责任后,有证据证明确实不支配机动车,也不享有运行利益的,可以向买受人追偿。

有的意见提出,机动车实际交付之后,原所有人就不再实际控制机动车,不宜与实际占有人一同承担连带责任;但是为了保护受害人利益,并且促使当事人及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应当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由登记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补充责任。

有的意见提出,根据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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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买卖未过户情形下的交通事故责任主体
车辆登记过户属于行政管理行为,并非物权法意义上的所有权转移,车辆买卖从交付时就已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力。

因而,发生交通事故应由实际支配车辆运行或者取得运行利益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作为原登记所有人不应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物权法理论,车辆所有权转移或变更其他事项时需办理变更登记,但是,车辆属于动产范畴,这就要分析车辆买卖所有权转移的问题。

根据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法也规定买卖标的物的所有权从交付时转移。

据此,买卖标的物交付的方式有以下几种情况:(1)如果标的物是动产的,则转移动产占有时为交付。

(2)如果是不动产等法律规定必须办理特定手续的,以办理特定手续后转移。

(3)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方式,但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

其中,办理登记作为标的物交付的特定要件,应当由法律明确作出规定。

那么,对于车辆买卖未经登记情况下如果转移了占有,应当如何认定?笔者认为,应当认定为所有权转移,理由如下:
第一,车辆本质上属于动产范畴,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关于动产买卖合同的规定,应视转移占有为交付时,所有权发生转移。

第二,法律并未规定登记过户为车辆交付的必要条件。

虽然车主变更、车辆转籍等要办理异动登记手续,但这仅仅是履行行政登记手续,而非物权法意义上的交付行为和所有权转移行为。

把车辆异动登记与不动产登记过户混为一谈,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第三,根据合同法规定,标的物交付的,风险责任转移。

车辆买卖未经登记但转移占有的情况下,占有人对机动车已经具有事实上的支配地位,体现了支配性质,同时车辆的运行利益也为占有人所有,这与风险责任的转移相一致。

对于登记车主来说,因交付车辆已丧失了对车辆的支配和运营利益,也无管理的可能。

车辆买卖中过户登记的性质
车辆变更登记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中规定的,该规定属于行政规章的性质,目的是对车辆进行行政管理活动的需要。

但是,车辆买卖是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未经过户登记而买卖是一种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
这与民事赔偿责任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不能因违反行政法律而要求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

按照我国担保法和海商法的规定,除不动产外,登记也是民用航空器、船舶、机动车辆为客体的动产物权公示方法。

但对于这些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立法上一般采用“登记对抗主义”,即登记并非这些动产物权变动的要件,其意义在于“对抗要件”,即在多重买卖的情况下,未经过登记的买卖行为,不能对抗因登记而取得车辆所有权的第三人。

因此,并不是说办理过户登记的有关规定毫无意义。

车辆买卖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登记车主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过户登记行为属于行政法规定的范畴,而车辆买卖属于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风险责任从买卖标的物转移占有时转移,未经登记但转移占有的汽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原登记所有人不承担责任,由实际负管理职责的主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原车主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不合法理
原车主与车辆买受人达成车辆买卖协议并交付车辆后,当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仍旧要求原车主承担赔偿责任,不但显失公平,有悖于权利义务一致性的原则,而且还与民事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不相符。

首先,公平作为一种价值判断标准,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确定其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是一项重要的司法原则,审判实践部门应当本着公平合理的观念对案件进行裁判。

车辆买卖未经过户登记但转移占有的情况下,买受人对机动车已经具有事实上的支配地位,体现了支配性质,同时车辆的运行利益也为买受人所有,这与风险责任的转移相一致。

买受人作为实际车主,已将车辆实际占有和使用,其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权能是具有直接经济内容的权能。

而对于原车主来说,其虽然是登记车主,但因交付车辆已丧失了对车辆的运行支配和运营利益,车辆实际上已脱离了他的控制范围,无管理的可能。

在买受人占有机动车期间,原车主不应再承担危险。

因此审判实践中,判决不实际支配车辆的原车主承担赔偿责任,实际支配车辆的买受人却不承担责任,这样的判决既不公正也不合理。

交通事故是在直接满足买受人某种需求或让买受人可以取得某种利益的过程中发生的,买受人享受了这些权利自然也应承担义务。

其次,法律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不是任意的,它是以由一定的生产关系和其他社会关系所要求的社会自由和社会责任为基础,在任何法律关系中,权利与义务都是有机统一的,具有一致性。

权利人在行使自己权利的时候必须承担一定的义务,而义务人在履行自己义务时也同时享受一定的权利,没有无义务的权利,
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机动车转卖未过户情形下,原车主将机动车交付给买受人后,权利义务随之一并转移,买受人享有了实际支配车辆运行和取得运行利益的权利,而原车主已不能从机动车那里获得任何利益。

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自然应由享受权利的买受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不能让没有享受任何权利的原车主来承担这个义务。

坚持这一点,既有利于体现法律的正义精神,又有利于维护正常的民事流转关系和诚实信用原则,保护交易安全。

否则的话,将造成权利义务失衡,与权利义务一致性的原则背道而驰,并且还势必引起交易秩序的极大混乱,直接影响到交易稳定,构成对整个社会经济秩序的危害。

再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民事责任也属于侵权责任,其归责原则仍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因此当事人承担责任的基础仍然必须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即过错、损害结果、行为、行为和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在此类案件中,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原车主是没有过错的,真正有过错的是车辆的经营人即买受人。

原车主虽然是名义车主,但这一身份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任何关系,只有行为与损害结果才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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