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2C电子商务对我国税收的影响及对策
基于C2C模式下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探讨

基于C2C模式下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探讨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C2C模式下的电子商务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C2C模式指的是消费者与消费者之间直接交易的电子商务模式,通过互联网平台,消费者可以自行发布商品信息,并与其他消费者进行交流和交易。
C2C模式下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也逐渐凸显出来。
与传统的B2C模式不同,C2C模式中的交易双方都是个人,而且大部分交易都是小额交易。
这就给税收征管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C2C模式下的电子商务涉及到的交易主体众多。
由于平台的开放性和便利性,很多个体经营者都选择在C2C平台上开设店铺进行销售。
这就导致了税收征管的难度增加,税务部门很难实时掌握所有交易主体的情况,难以实现对所有交易的有效监管和征税。
C2C模式下的电子商务交易金额小,交易频次高。
由于绝大部分交易都是小额交易,很多交易主体可能对税收征管的意识不强,甚至存在逃税等行为。
由于交易频次高,税务部门难以对所有交易进行查税,很多交易主体可能会通过分散交易等方式规避税收。
C2C模式下的电子商务涉及到的商品种类繁多。
与传统的B2C模式不同,C2C模式中的交易商品多样化,包括二手商品、自制商品等。
由于商品种类众多,税务部门很难对不同种类的商品进行相应的税收征管,容易导致税收漏税。
针对以上问题,税务部门可以采取一些措施来加强C2C模式下电子商务税收征管。
可以加强对C2C平台的监管,要求平台必须审核所有开店申请,依法对平台经营者进行监管。
税务部门可以与C2C平台合作,通过平台提供的数据来监控交易主体的交易情况,并实时进行征税。
可以通过加强税收宣传和教育,提高交易主体的税收征管意识。
税务部门可以利用互联网平台,开展相关的税收宣传活动,告知交易主体应如何履行纳税义务,并宣传纳税的重要性和好处。
可以建立健全的税收征管法律制度。
税务部门可以根据C2C模式下的电子商务特点,制定相应的征管政策和法规,明确纳税义务和税收征收方式,加强对不同种类商品的分类征税。
论我国C2C电子商务征税的问题及对策共3篇

论我国C2C电子商务征税的问题及对策共3篇论我国C2C电子商务征税的问题及对策1我国C2C电子商务征税的问题及对策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C2C电子商务成为了一个广受欢迎的购物方式,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在网上购买商品。
然而,C2C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也开始展露头角,给政府和商家带来了不小的负担和困扰。
我国C2C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一、征税难度大。
传统的商业模式是通过企业直接进行销售,并支付一定的税收,而C2C电子商务则是由个人之间进行交易,税收征收难度大。
在传统的税收收费模式下,电商交易主要的纳税义务是增值税和营业税。
而在C2C电子商务中,征收税收难度很大,这就导致了相关部门征税难度大,很难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督。
二、增值税税率不一。
在我国,增值税税率分为17%、13%、11%、6%四个档次,而在征收C2C电子商务的增值税时,却缺乏相关的明确政策,导致很多C2C电子商务纳税的税率不一致,存在重复征税等问题。
三、税收逃避现象相对较为普遍。
由于C2C电子商务征税缺乏有效的监管和调整机制,一些商家存在着逃税现象,很多人在进行交易的时候会忽略税收问题,导致税收逃避的问题日益严重。
对于这些问题,政府和商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加强税收立法。
政府可以制定具有针对性的税收政策,明确C2C电子商务的纳税义务与税率等问题,加强税法的监管,使相关机构能够更加有效地执行税收法律。
二、优化税收征收方式。
政府可以通过建立税收征收的自动化平台,采用数据采集和分析技术,对C2C电子商务平台的交易数据进行实时监测和审核,减少税收逃避和重复征税现象的发生,并确保税收纳入国家财政管理体系。
三、合理设置税收优惠政策。
政府可以对符合条件的C2C电子商务平台商户实行税收优惠,鼓励他们参与国家财政建设,并逐步推进我国税收政策的完善。
四、加强对个人纳税宣传教育。
政府可以增加对个人纳税的宣传和教育,深入推进税收意识的普及,提高个人纳税的自觉性,形成良好的纳税意识和文化。
论电子商务对我国税收影响及对策

论电子商务对我国税收影响及对策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商务在我国经济领域中占据了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它改变了传统的商业模式和交易方式,为企业和消费者带来了极大的便利。
然而,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也给我国税收带来了一系列的影响和挑战。
电子商务对我国税收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税收征管难度加大。
电子商务交易具有虚拟性、隐匿性和跨区域性等特点。
在虚拟的网络环境中,交易双方的身份和交易信息难以准确核实,税务机关难以掌握真实的交易数据。
而且,电子商务企业可以轻易地在不同地区甚至不同国家开展业务,税收管辖权的界定变得模糊不清,导致税收征管的复杂性大大增加。
其次,税收流失问题严重。
由于税收征管的困难,许多电子商务企业存在漏税、逃税的现象。
一些小型电商企业可能未进行税务登记,或者故意隐瞒交易收入,从而逃避纳税义务。
此外,跨境电子商务中的税收问题也较为突出,例如一些商品通过跨境电商渠道进入我国,可能规避了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等。
再者,传统税收制度受到冲击。
现有的税收制度主要是基于传统的实体经济设计的,对于电子商务这种新型的交易模式存在诸多不适应之处。
例如,增值税、所得税等税种的征收规定在电子商务环境下难以有效执行,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也面临困境。
针对电子商务对我国税收带来的影响,我们可以采取以下对策:一是完善税收法律法规。
加快制定专门针对电子商务税收的法律法规,明确电子商务税收的基本原则、纳税主体、征税对象、税率、税收征管等方面的规定,为税收征管提供法律依据。
二是加强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
建立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平台,实现税务机关与电商平台、金融机构等相关部门的数据共享,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对电子商务交易进行实时监控和数据分析,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和准确性。
三是强化国际税收合作。
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电子商务的跨境交易日益频繁。
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税收合作,共同应对跨境电子商务税收问题,防止税收利益的流失。
我国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财政学专业论文

我国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财政学专业目录1 导论 (3)1.1选题背景与意义 (3)1.2国内外文献综述 (3)1.3论文的结构及主要内容 (5)1.4论文的研究方法 (5)2 我国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5)2.1缺乏完善的税收征管法律法规 (6)2.2税收征管流程存在缺陷 (7)2.3税收征管信息化程度较低 (7)2.4征纳税意识薄弱 (8)3 国外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经验 (9)3.1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完善 (9)3.2税收征管信息化水平先进 (10)3.3税收征管的监管有效 (10)4 我国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的解决对策 (11)4.1建立健全税收征管法律法规 (11)4.2完善税收征管流程 (12)4.3提高税收征管信息化水平 (12)4.4营造良好的征纳税环境 (13)参考文献 (14)致谢 (15)摘要“互联网+”作为当代经济发展新动力,对推动传统行业的变革和完善起至关重要的作用,电子商务就是在“互联网+商业”的大背景下应运而生并不断发展。
C2C 电子商务依靠互联网进行运作,且不受时空限制,不拘泥于传统行业的经营模式,方便简洁易操作,给普通百姓带来了高效、便利的生活。
本文通过文献研究法、规范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等,发现我国C2C电子商务存在税收征管法律法规不完善、税收征管流程有缺陷、税收征管信息化水平较低和征纳税意识薄弱的问题,导致国家税款大量流失。
针对电商出现的问题,国家需要尽快采取措施解决。
国际上,不少国家如美国、日本、澳大利亚等都针对此问题进行深刻的讨论和研究,并制定符合本国国情的相关制度。
基于我国的实际情况,并学习国外C2C 电商税收征管经验,适时合理地提出了一些对策,如继续完善与C2C电商税收征管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电商税收征管流程、提升电商税收征管信息化水平、营造良好的征纳税环境等。
以期望在保障电商平稳发展的基础上,尽快调整C2C电商税收征管,为我国C2C电子商务创造良性健康的发展环境。
基于C2C模式下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探讨

基于C2C模式下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探讨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给传统商业模式带来了革命性的冲击,也给国家税务管理带来了很大的挑战。
C2C(Consumer to Consumer)模式是电子商务中最常见的一种交易模式,也是最受消费者欢迎的一种模式。
在C2C模式下,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变得更加复杂和困难。
本文将探讨C2C模式下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及相关的解决办法。
C2C模式下的税收征管问题主要体现在避税和逃税方面。
由于C2C交易通常是私下进行的,很难监管和确保交易双方按照税法纳税。
很多商家会利用这一漏洞,通过不申报或少申报交易收入来规避税收。
这样的情况严重损害了国家税收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公平竞争环境的形成。
C2C模式下的税收征管问题还涉及跨境税收的处理。
随着电子商务的全球化发展,越来越多的C2C交易涉及跨国交易。
对于这样的交易,如何进行税收征管就成为一个尖锐的问题。
不同国家的税法和税率不同,税收信息的共享又受到技术和法律限制,使得跨境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变得更加困难和复杂。
解决C2C模式下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需要综合运用多种手段。
加强税收管理机制的建设。
国家税务机关应该加强对电子商务行业的监管,建立健全的税收征管制度,强化对C2C交易的纳税监督。
加强税收征管的技术支持。
结合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开展电子商务交易数据的自动化监测和分析,加强对交易数据的查验和核实,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和准确性。
要加强国际合作,共享税收信息,加强对跨境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
也可以通过强化税收宣传教育,提高纳税意识和法律意识。
通过宣传教育,让电子商务从业者了解税收法规的重要性,明白纳税义务,自觉遵守税收法规,主动配合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工作。
国家税务机关还可以与电子商务平台合作,开展良性互动。
合作平台可以通过数据共享和监管举报机制,协助税务机关发现并处理税收逃避行为,提高税收征管的效果。
C2C模式下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政府、税务机关、电子商务从业者和电子商务平台共同努力来解决。
课题研究论文:对于C2C模式下电子商务税收管理对策的探究

税收理论论文对于C2C模式下电子商务税收管理对策的探究一、我国C2C模式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发展极其迅速。
网络购物、网上支付、网上银行、团购等与电子商务息息相关的用户规模全面增长。
另外,除了微博,团购成为全年增长第二快的网络服务应用。
作为与传统交易方式不同的新型商务方式,电子商务利用现代发展的科学技术为载体得到充分发展。
C2C(customer to customer)模式,指的是消费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供应商在互联网上提供买卖双方都比较信任的电子交易平台,帮助卖方建立网上店铺,并且提供第三方进行贸易监督,使个体与个体直接接触进行交易。
这种模式不再受到时间、空间的限制,降低了大量的市场沟通成本。
同时,电子商务的基础设施日渐完善,支撑环境也逐步规范,消费者对电子商务的需求增加。
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统计,截至20xx年年底,中国网络购物用户可达到3.1亿人;从交易额来看,20xx年全国网络零售场交易额达到18155亿元。
二、我国C2C模式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现状根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税务登记管理办法》,B2B及B2C等模式涉及到企业一方的电子交易活动中,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以此来对该交易活动进行税收征管。
我国曾在2007年3月6日商务部发布的《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中对于网上交易参与方做出规定:法律规定从事商品和服务交易须具备相应资质,应当经过工商管理机关和其他主管部门审批。
然而,对于C2C 模式下的电子商务却几乎是没有任何比较明确及完善的税收征管法律规范。
我国对于电子商务的税收方向,是既希望电子商务能够快速发展起来,带动经济的发展,减轻税收的约束;同时又能够征管这一领域的税收,即短期内进行免征或者税收优惠,长期内进行规范征税。
基于C2C模式下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探讨
基于C2C模式下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探讨在C2C模式下的电子商务平台上,卖家和买家可以直接进行交易,并且没有第三方的介入。
由于买卖双方作为个人不同于企业,他们没有纳税的义务。
这就引发了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问题。
C2C模式下的电子商务平台在处理交易过程中会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
主要有广告费、技术服务费等。
这些费用是作为第三方服务商向交易双方收取的,应视为企业的营业收入,并按照相关的税法规定进行纳税。
由于卖家和买家的身份只是个人,他们并没有纳税的法律义务,这就给了他们逃税的可能性。
C2C模式下的电子商务平台上的交易规模庞大,涉及的交易金额也较大。
由于卖家和买家的个体特性,导致了交易的匿名性和跨区域性。
卖家和买家不需要向税务部门申报自己的交易情况,税务部门也无法获取到这些个人之间的交易信息。
这就给了交易双方逃避纳税的机会,降低了税收征管的有效性。
C2C模式下的电子商务平台上的交易有可能涉及假冒伪劣商品的问题。
卖家可能会在平台上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以获取更高的利润。
由于卖家和买家的身份是个人,他们的交易行为很难被追溯和监管。
这就降低了税务部门对于假冒伪劣商品的查处和征税的能力。
C2C模式下的电子商务平台上的交易存在虚构交易、价格虚高等问题,以逃避纳税。
卖家和买家可能会虚构交易或者将实际交易金额压缩,以减少纳税的负担。
卖家和买家也可能通过虚高价格来规避纳税。
这些行为都会对税收征管造成一定的困扰。
面对这些问题,针对C2C模式下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有以下几个解决方案:建立健全税收信息共享机制。
通过与电子商务平台合作,税务部门获取卖家和买家的交易信息,实现信息共享和交易追溯。
也可以通过与银行等支付机构合作,获取交易双方的资金流向信息,加强对于虚构交易和价格虚高的监管。
加强对电子商务平台的监管。
电子商务平台应该承担起更多的责任,加强对卖家的资质审核和对商品的监管,防止假冒伪劣商品的销售。
也应对卖家和买家进行实名认证,加强对交易双方的管理和监控。
基于C2C模式下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探讨
基于C2C模式下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探讨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C2C(Consumer to Consumer)模式的电子商务平台如淘宝、京东等成为了人们购物的重要途径。
随之而来的税收征管问题也日益凸显,给政府和企业带来了不小的挑战。
本文将围绕基于C2C模式下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展开探讨。
一、C2C模式下电子商务的发展与特点C2C模式是指消费者之间直接进行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模式。
在这种模式下,电子商务平台仅提供一个交易平台,买卖双方直接进行交易,平台本身不参与交易活动。
C2C模式已经成为了电子商务领域的重要模式之一,具有以下特点:1. 低成本:C2C模式可以大大降低交易的成本,让消费者能够更加便捷地买卖商品。
2. 信息不对称:C2C模式下,商品信息和卖家信息都是由卖家自己发布,买家难以了解商品的真实情况,存在一定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3. 信誉问题:C2C交易中,卖家的信誉度直接影响着商品的销售情况,因此平台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信誉评价体系。
4. 税收征管难度大:由于C2C模式下交易主体众多,交易活动分散,税收征管难度较大,容易出现逃税现象。
二、税收征管问题的存在与挑战基于C2C模式的电子商务交易繁多,范围广泛,跨地域性强,这为税收征管带来了一系列挑战和问题。
1. 资金流向难以监控:C2C模式下,交易主体众多,跨地域性强,导致税收部门难以监控资金的流向,存在监管漏洞。
2. 信息不对称导致偷逃税:C2C模式下存在着信息不对称问题,有些卖家可能会故意隐瞒交易信息,以减少税负,导致偷逃税行为。
3. 征管成本高:由于C2C交易活动分散,税收征管的成本较高,征管效率低下。
4. 国际交易税收问题:C2C模式下的跨境交易也给税收征管带来了新的挑战,如何处理国际交易的税收问题成为亟待解决的难题。
5. 渠道多样性:C2C模式下电子商务的交易渠道多样,包括支付宝、微信支付等,税收征管难度进一步加大。
三、解决税收征管问题的对策针对C2C模式下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问题,需要政府和企业共同努力,采取有效的对策解决这一系列问题。
《电子商务法》中C2C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探讨
《电子商务法》中C2C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探讨【摘要】本文围绕《电子商务法》中C2C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展开探讨。
在背景介绍了C2C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问题意义在于税收政策对于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性。
正文部分首先分析了C2C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现状,然后深入探讨了税收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同时探讨了税收监管措施以及对经济发展的影响。
结论部分强调了C2C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重要性,预测了未来发展趋势,并提出了政府和企业应对策略。
本文通过对C2C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探讨,希望能为相关政策制定和执行提供参考,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与税收合规。
【关键词】C2C电子商务, 电子商务法, 税收政策, 税收问题分析, 税收政策建议, 监管措施, 经济发展, 重要性, 发展趋势, 应对策略.1. 引言1.1 背景介绍引言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电子商务的兴起,C2C(Consumer to Consumer)电子商务成为越来越受欢迎的购物方式。
在这种模式下,个人之间可以直接进行买卖交易,无需中间商家参与。
C2C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给消费者带来了更多选择和便利,同时也带来了一些税收问题。
在中国,《电子商务法》于2019年生效,明确了对电子商务活动的监管和规范。
在C2C电子商务领域,税收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由于交易主体是个人,税收管理变得更加复杂且容易产生灰色地带,很多交易往往存在逃税情况。
探讨《电子商务法》中C2C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对于规范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C2C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现状、问题分析、政策建议、监管措施以及税收对经济发展的影响进行深入探讨,以期为相关部门制定更合理的税收政策提供参考依据。
1.2 问题意义C2C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探讨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C2C电子商务平台如淘宝、京东等已经成为人们日常购物的重要渠道。
C2C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也随之而来,其影响涉及国家税收制度、企业发展和消费者利益保护等多方面。
C2C电子商务对我国税收的影响及对策分析
C C 电子商 务模 式 近几 年 发 2 展势头迅猛 ,据中国电子商务研 究
中心发布 的 <0 0 < 1 年度 中国电子 商 2 务 市场 数 据 监 测 报 告》 显 示 , 在 20 0 7年 ,我 国各大 C C平 台上 的 2 网店数量仅为 5 0 家, 2万 到了 2 1 00 年 国 内个 人 网店 的数 量 已经达 到
模式 。
国际组织
或 国家
或 国家 对于 C C 电子 商务税 收政 易应与传统交易一致,以免产生扭 2
电子商务税收法律法规 电子商务税 收政策和主张
曲现象 。
( ) 内 C C 电 子 商 务 税 收 二 国 2
现状
欧盟
1《 .关于保 护增 值税 收入和 促进 电 子商务发展 直主张对 电子贸易征税 , 2 0 从 0 4年 7 》(9 868 1 9 ..) 月开始要求所有因特网企业对 “ 在线销
的对 C C 电子商 务征税 的法律 依 商务 的“ 拟 ” 2 虚 贸易形式 , 成 电子 服务 的经营者提交姓名和地址等真 造 据 , 法 实现对 其 征税 , 无 造成 C C 商务交易主体的税负水平明显低于 实身份信息,但并未对工 商登记做 2 电子商务不征税成为大家公认的潜 传统交易主体,从而严重冲击税收 出明确规定。而要想让未进行工商
规则。但是 , 现在主流 C C网站提 公平原则; 2 由于税 负水平的不一致, 登记 的 网上 交 易主体 主动 缴纳 税
供的交易模式 已经成为一种纯粹的 可能会因税负不公而导致对经济的 款 , 除非有相关法规 出台强制执行 ,
商业行为,其本质上同传统的个体 扭 曲,所 以会对税收中性原则产生 但 目前为止 ,这方面 的法律法规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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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消费者、个人对个人的电子商务
从下表可以看出,各国际组织 新的税种及征税方法,电子商务交
模式。
国际组织 或国家
电子商务税收法律法规
或国家对于 C2C 电子商务税收政
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和主张
易应与传统交易一致,以免产生扭 曲现象。
(二)国内 C2C 电子商务税收
欧盟
1《. 关于保护增值税收入和促进电 一直主张对电子贸易征税,从 2004 年 7
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 征管工作变得更加复杂,原来可以 业活动留下的订单、发票、凭证、账
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 向中间人收取的税款,变成向广大 册和报表等有形凭证的审查,可以
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①, 毫无经验的交易者征收,这将使税 确认交易的价值和营业额,从而确
销售货物(小规模纳税人)按照销售 务机关的工作量、工作难度增大,这 定征税对象和计税依据。但在 C2C
工商户没有任何区别。按照税法的 一定的影响。
是空白。
有关规定,其实已将 C2C 电子商务
另外,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产品
(三)计税依据确定困难
交易纳入了征税范围,如我国增值 或服务的提供者可以将产品或服务
传统税收征管的计税依据主要
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 直接提供给消费者,这将导致税收 是各种有形的纸面单证,通过对商
人曾经多次表示,出于保护发展中
C2C 电子商务由于税负不公、 没有具体的文件加以明确规定。虽
国家税收管辖权和税收中性原则的 纳税主体难以确定、交易地点虚拟 然 2010 年 7 月 1 日,国家工商总局
考虑,我国将不会像美国一样对电 化使得税收公平原则、中性原则和 颁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
子商务实行免税政策。现行的税收 效率公平原则受到严峻的挑战。我 为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要求通过
额的 3%缴纳增值税。
无疑将影响到税收的效率原则。 电子商务交易中,所有的交易信息
显然,无论销售者是单位还是
(二)纳税主体识别困难
以电子数据形式填制、通过网络传
个人,是采取传统交易方式还是网
在传统方式下,交易双方是很 输,而这些电子数据可以被轻易的
上交易方式,只要销售货物都在增 明确的,并且交易双方通常都会有 修改、删除而不留任何痕迹、线索。
(1998.10.9)
发展组织)
的原则;反对实行“比特税”。
WTO(世贸 短期内对因特网免征关税的协议 电子商务贸易与传统贸易不差别对待,
组织) (1998.5.20)
充分利用电子商务付费系统。
美国
1《. 全球电子商务框架》(1997.7.1) 免征收电子商务增值税,实施电子商务 2《. 因特网免税法案》(1998.10.20) 免税计划。
亿,网上零售市场交易规模达 5131
亿元,预计 2012 年有望超过 1 万亿
元。我国 C2C 网上零售已占网上零
售市场 90%以上的市场份额,成为
网上零售市场中的最主要组成部
分。 目前对 C2C 电子商务交易我
国税法还尚未有明确规定,国家税
务总局已于 2008 年成立专门的课 题组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调研电子商
子商务发展》(1998.6.8) 月开始要求所有因特网企业对“在线销
2《. 电子增值服务适用附加增值税 售”交纳高额增值税(VAT)。
安排指令》(2002.5.7)
OECD(经
电子商务税收实践应遵循中立性、有效
《电 子 商 务 : 税 务 政 策 框 架 条 件》
济合作与
性、明确性、简便化、公平性以及灵活性
《 电 子 商 务 与 加 拿 大 租 税 》 电子交易和一般传统交易,尽管其具备
加拿大
(1998.04)
不同的形式,仍然必须被征同样的税。
现状 C2C 电子商务模式近几年发
展势头迅猛,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 中心发布的《2010 年度中国电子商 务市场数据监测报告》 显示 ,在 2007 年,我国各大 C2C 平台上的 网店数量仅为 520 万家,到了 2010 年国内个人网店的数量已经达到 1350 万家,较 2009 年增长 19.2%, 预计未来两年内仍将稳定增长,到 2011 年 底 已 经 突 破 1500 万 家 。 2010 年度,我国网购人数达到 1.85
数据来源: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务税收征管问题,进而着手修订税 收征管法。并且国家税务总局负责
本文系山东科技大学科学研究“春蕾计划”RACTICE IN
R F REIGN ECONOMIC ELATIONS AND TRADE
93
热点问题
电子商务不征税成为大家公认的潜 传统交易主体,从而严重冲击税收 出明确规定。而要想让未进行工商
规则。但是,现在主流 C2C 网站提 公平原则;由于税负水平的不一致, 登记的网上交易主体主动缴纳税
供的交易模式已经成为一种纯粹的 可能会因税负不公而导致对经济的 款,除非有相关法规出台强制执行,
商业行为,其本质上同传统的个体 扭曲,所以会对税收中性原则产生 但目前为止,这方面的法律法规仍
doi:10.3969/j.issn.1003- 5559.2012.05.025
热点问题
C2C 电子商务对我国税收的影响及对策分析
■ 孙玉红 山东科技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刘进涛 青岛酒店管理职业技术学院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广泛应
策的分歧比较大,仅有美国主张免
用和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基于互
一、C2C 电子商务国内外 税,其他国家或组织均倾向于对
联网的电子商务给传统的税收政策 税收现状
C2C 电子商务征税。各国在重新审
带来了严峻挑战,尤其是 C2C 电子
视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时,大多以保
商务对我国税收政策的冲击尤为强
(一)国外 C2C 电子商务税收 持税收中性为原则,即在现有征税
烈。所谓 C2C 电子商务是指消费者 现状
制度满足规定的情形下,不用建立
体系下,由于未对 C2C 电子商务交 国现行的税制由于建立在传统的有 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
易出台专门的税收规定,没有明确 形交易基础上,往往不能涵盖电子 的自然人,需向提供网络交易平台
的对 C2C 电子商务征税的法律依 商务的“虚拟”贸易形式,造成电子 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姓名和地址等真
据,无法实现对其征税,造成 C2C 商务交易主体的税负水平明显低于 实身份信息,但并未对工商登记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