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考研-法学院研究生导师简介-王轶
2007-03-23物权法立法争议及其评析(王轶)

物权法立法争议及其评析——“民商法前沿”系列讲座现场实录第290期王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内容提要:2007年3月23日晚6:30分,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会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前沿邀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王轶教授在求是楼0220教室为同学们做了一场题为“物权法立法争议及其评析”的学术报告。
王轶教授运用其系统独到的民法学方法对物权法立法中的争议问题做了逻辑严密、深入细致的分析。
王轶教授秉承其讨论民法学问题的一贯思路,首先确定讨论对象的问题属性,区分民法问题和纯粹民法学问题。
对学理上通常论及的物权法定原则、物权客体特定原则、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及物权效力优先原则,王轶教授认为这四项“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属于纯粹的民法学问题,是出于讲授和学习便利而抽象概括出的学术结论,不能起到基本原则应有的功能,也未表达物权法的任何基本价值取向,物权法的价值取向已经由民法基本原则通过物权法的具体规定予以体现,上述所谓的“物权法基本原则”要么是物权法具体规定的简单重复、要么可以通过民事法律的其他基本规范予以取代,它们都不能起到对法律复数解释结论或者填补法律漏洞复数结论的判断准则作用,不适宜立法化。
物权变动中的债权形式主义与物权形式主义的差别,王教授认为这是属于与规则设计有关的解释选择问题,不同的选择没有对错之分,其差异在于对同一生活现象选择何种民法范畴进行解释表达以完成“生活世界”向“民法世界”的转换。
至于物权保护中物权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的争论,王教授认为这属于立法技术问题,其结论之间没有实质区别,仅仅是对于冲突利益关系确立的协调规则究竟应该放在民事法律的哪一部分进行规定,而《物权法》认可专门的物权请求权并保持《民法通则》侵权责任制度不变,这会带来一些法律适用上的问题。
对于物权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争论,王教授认为这属于价值判断问题,涉及对当事人的利益安排,影响到不特定第三人的信赖利益,动产物权人享有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应该适用诉讼时效,因为如果权利人长期不行使,会向不特定第三人呈现权利不存在的状态。
应收账款转让规则的立法选择

收稿日期:2023-02-10作者简介:王轶(1972-),男,河南镇平人,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民法学;杨治朋(1995-),男,河南孟津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
基金项目: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2021年青年学者研究项目“民法典体系下应收账款转让公示方式的选择”(项目编号:2021MFXH011)。
第56卷 第2期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3年3月 Vol.56 No.2JOURNALOFZHENGZHOUUNIVERSITY Mar.2023 应收账款转让规则的立法选择王 轶 杨治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摘 要:债权融资对债权流通的公示需求使得应收账款登记被纳入《民法典》,但应收账款登记规则能否扩展适用于一般债权则存在疑问。
在一般债权转让中,无论从法律文本、法典编纂的历史素材还是立法本意,都不能得出第768条得以类推适用于其他债权的解释结论。
若将其拓展适用于一般债权,将与债权转让通知在价值理念、制度功能和对抗主体范围方面产生龃龉。
但在应收账款转让中,因应收账款便于流通和登记的特性,转让登记在价值理念上偏重效率,以交易信息披露机制实现功能替代,同时因债务人自身高度的商事注意义务和避免双重履行的内在动力而课以其查阅转让登记的注意义务,所以已经登记的应收账款转让无需通知债务人。
未经登记但已通知的应收账款则可适用现行规范中对保理人通知的效力规定,以及《合同编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对一般债权多重转让的规定。
既未登记又未通知的应收账款转让则应借助送达诉状方式向债务人进行债权转让通知。
关键词:债权转让通知;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债权融资;对抗债务人;诉讼送达中图分类号:D9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04(2023)02-0038-06 一、问题的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768条明确了应收账款债权多重转让时,以登记和通知为标准确立应收账款的权利实现顺位。
王轶

王轶:文质彬彬,然后君子孔子曾说:“质胜文则野,文胜质则史。
文质彬彬,然后君子。
”他的意思是说:质朴胜过文才,就会显得粗俗野蛮;文才胜过质朴,就会显得浮华虚夸。
质朴和文才配合适当,这才是一个君子。
记者想到王轶的时候,脑中闪现的就是孔子的这句话。
认识青年法学家王轶,是从他的课堂开始的:讲台上没有一页讲稿,一堂90分钟的民法课却在他的口中行云流水般地讲下来了,其间不但没有任何阻滞,甚至连一点与主题不相关的内容也没有。
他用生动的案例为学生讲解具体的民法制度,但又绝不仅限于制度层面,他的目的更在于教给学生一种法学的思维方式以及研究和分析问题的方法。
民法制度以及其适用的不同情形在他课上如同放飞的风筝,民法原理则似他手中牵着的线,他轻松地通过手中的线不断变换着风筝在空中的高度和身姿,并不时提醒他的学生们,风筝在空中固然是道美丽的风景,但关键时刻一定要注意手中的线:任何一项制度的构建都是某种价值取向的具体体现,而这个价值取向正是民法原理所要关注的。
民法制度是民法原理具体化的结果,而民法原理则是民法制度类型化的根据。
他的课堂的气氛严肃、认真,却又不失生动、活泼。
这种风格的形成自然和他扎实的学术功底、简洁的语言表达密不可分。
他说,在课堂上讲课,非常能检验一个人对他所关注的问题的思考是否已经清晰明确。
当讲到某一个问题,如果讲授人自己还没有思考得清晰明确,表达出来的内容一定是含混的。
那么,如何才能做到思路清晰?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古人说:“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亲民,在止于至善。
”意思是,大人之学的道理,在于使人们的美德和至理得以彰显,在于使人们弃旧图新,在于使人们达到最高的理想境界。
王轶深以为然,他经常在课堂上对学生强调:大学阶段的学习,知识的掌握固然很重要,但相比之下更重要的是对知识背后的道理的把握,这才真正是让人的思路清晰起来的不二法门,也是他多年学习经验的总结。
对王轶略有了解的人都知道,他的思辨能力很强,看待问题的角度多元,而且在具体过程中既不失宏观的把握,又能注意到微观的理论和实践。
第六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之 王轶:文质彬彬,然后君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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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届 全 国十 大 杰 出青 年 法 学 家 ”之
王轶 : 文质彬彬 , 然后君子
文 一 本刊 记者 李 敏
在止于至善。 意思是, ” 大人之学 的道理, 在于
孔子 说 : 质 胜 文 则 野 , 胜 质 则 史 。 “ 文 文 使 人 们 的 美 德 和 至 理 得 以彰 显 , 于 使 人们 在 质 彬 彬 , 后 君 子。 意 思是 说 : 朴 胜 过 文 弃 旧图新 , 于 使 人们达 到 最 高的 理想 境 界 。 然 ” 质 在
大学之道 , 在明明德
古人说 :大学之道, 明明德 , “ 在 在亲民,
19 年, 3 王轶如愿考入吉林 大学法学 院 9 攻读 硕士学位 , 师从我国著名民法学 家崔建
21 2 第0 CIAT王L 国 判 闻 刊 49 01 H H ^ 年 5 期 HN R 中 审 新 月 A
才, 就会显得粗俗野 蛮; 文才胜过质朴 , 就会 王轶深 以为然, 他经常在课堂上对学生强调:
显 得 浮 华虚 夸。 朴和 文 才配 合 适 当 , 才是 大 学 阶段 的 学 习, 识 的掌 握 固 然很 重 要 , 质 这 知 但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清偿规则实证研究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清偿规则实证研究王 轶 包丁裕睿*目 次一、问题属性、讨论方法与分析对象二、基于夫妻双方合意的夫妻共同债务三、基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夫妻共同债务四、基于“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夫妻共同债务五、个人债务与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规则六、结语摘 要 在面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和清偿问题时,裁判者在婚姻家庭保护和债权人保护之间作出了何种价值决断,是民法问题中的事实判断问题。
对法释〔2018〕2号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与各高级人民法院援引该司法解释作出的863篇裁判文书加以分析可见,在既有规范技术的框架下,裁判者仍然可以通过不同解释方案实现不同的价值判断结论。
裁判者对现有规范中“共同意思”“家庭日常生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等概念的不同解释方案,以及各类债务清偿规则的确定,有时反映了裁判者面对“边缘案例”作出了复杂的价值衡量,即通过责任确定或责任承担规则的扩张或限缩进行了价值决断;有时则反映了裁判者对规范意涵的理解偏差。
对裁判者既有的价值取向进行研究,得出相应的事实判断结论,可以检验既有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和清偿规则所包含的协调策略的绩效,为进一步凝聚共识奠定基础。
关键词 夫妻共同债务 清偿规则 责任财产 事实判断一、问题属性、讨论方法与分析对象(一)问题属性与讨论方法在成文法的法律传统之下,民法问题可以区分为:事实判断问题、价值判断问题、解释选择问题、* 王轶,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包丁裕睿,密歇根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民法典编纂重大疑难问题研究”(项目号14ZDC01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立法技术问题和司法技术问题。
〔1〕从法理上看,民法适用的根本依据即为社会的价值共识,因此价值判断问题是现代民法的核心问题。
〔2〕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和清偿问题,即在何种情况下将特定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以及清偿夫妻一方个人债务或夫妻共同债务的责任财产范围为何,是当前民法价值判断争议集中的领域之一。
民法规范论:类型及其配置(王_轶__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__教授)

民法规范论:类型及其配置民商法前沿”系列讲座现场实录第320期王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上传时间:2008-6-30内容提要:2008年5月29日,民商法前沿论坛讲座和法理论坛第50讲在明德法学楼708会议室举行。
民商法前沿论坛邀请到了我院教授、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一—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王轶老师作题为“民法规范论:类型及其配置”的报告。
同时本次论坛邀请到我院法学理论教授、中国法律史学会西方法律思想史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律史学会理事史彤彪老师作报告的评议人。
王轶教授先简要地介绍了关注民法规范论的原因|和研究民法规范论的基本理论前提。
王教授认为对于我国《合同法》第132条本身的理解,学者们是有分歧的。
随后王老师把民法协调的两种利益关系分为民事主体与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和民事主体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利益关系,他认为这是研究民法规范论的基本理论前提。
然后,王老师又对这两种利益关系进行了细分。
随后,王轶教授着重讲授了我国现行法中规范的类型与不同类型的结合关系。
王轶教授把法律规范分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任意性法律规范。
他认为任意性法律规范与民事法律行为具有密切的联系,尤其是其中的意思表示要素。
而且王教授提出又可分为补充性任意性法律规范和解释性任意性法律规范。
第二,倡导性法律规范。
王教授认为倡导性法律规范主要是指提倡和诱导当事人采用某个法律规范,并用《合同法》第10条作为例子,为大家详细讲解了倡导性法律规范。
第三,授权第三人规范。
王教授认为授权第三人规范主要是指授予第三人决定其利益的效力的法律规范。
同时,王教授又提出了关于授权第三人规范其中的几个有争议的问题。
随后,王教授又简要的向大家介绍了非交易关系背景下|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和交易关系背景下|民事主体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利益关系以及|强行性规范和混合型规范•。
史彤彪教授在点评中就“民法规范论:类型及其配置”等相关问题发表了自己独到的见解。
王轶教授

作者: 无
作者机构: 不详
出版物刊名: 法学杂志
页码: F0002-F0002页
年卷期: 2012年 第1期
主题词: 教授 中国人民大学 中国法学会 消费者权益保护 科学研究中心 重点研究基地 人文社会科学 《法学杂志》
摘要:王轶,男,1972年6月生,河南南阳人,蒙古族。
现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担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一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兼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理事、北京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会副会长、《法学杂志》编委等。
主要研究领域包括民法总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以及民法原理与民法学方法。
民法学的问题类型和研究方法王轶教授(20210317031710)

民法学的问题类型和研究方法题目:民法学的问题类型和研究方法主讲人:王轶教授时间:2012年5月4日3点30——5点30我在读硕士、博士的时候,几乎所有法理教科书和民法学教科书上都说法学是一门科学,民法学是社会科学。
但我有位同事对这一命题提出了质疑,我相信这一质疑的背后其实关注的一个核心问题就是包括民法学在内的法学问题是否具有确定性,如果一个学科的思考是最起码的确定性都没有的思考,人们对这个学科的学者所关注与思考的问题会缺乏最基本的信任,从这一点上来讲,如何在价值取向多元化的背景下能够做到让民法学者之间对具体民法问题的讨论至少是达到相互之间的理解并且在相互理解的基础上去实现进一步的共识,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对民法学讨论的正当性和必要性都构成了一个基本前提。
作为民法学者,围绕着各类具体民法问题去进行思考,并且达成共识。
我借用北航一位法学院老师的一句话叫:“恐怕我们要从撤退开始,从撤退开始,在不同民法学者心目中移动开始的时间是不一样的,在我的心里,从撤退开始,就是从民法学者最低限度的过错开始,而这个最低限度的学术过失,在我看来就是民法学理论与民法学方法,如果民法学讨论民法学基本理论,基本方法存在过失的话,民法学讨论不可能形成有效的学术交流学术批评。
”所以在这个背景下我选择民法学问题与解决方法来与大家共同探讨。
就像我刚说过的,如果对于大家所关注和讨论的民法学问题究竟是什么类型都没法确定的话,我想在具体的民法问题的讨论不可能达成一致的共识。
那么,民法学的问题类型与解决方式究竟是想表达什么我想按照这样一个思路来展开。
首先,对于民法学者所讨论的有争议的民法问题,他们是同一个民法学种类的问题吗对于民法研究而言,至关重要的类型化民法研究方法,在我们对民法学问题的最初的思考抱有疑问。
这是第一个想跟大家研究的问题。
在第二个问题里,我想结合我自己的探索来谈谈。
民法学界所关注和讨论的民法学问题究竟有哪些类型然后第三个问题,我想介绍一下,对于不同类型的民法问题存在什么不一样的讨论方法,对于所有类型的民法学问题处于最为核心和关键地位的民法问题中的价值判断问题,当民法学者在展开讨论的时候,我们应该采用什么样的方法,下面的时间我将对这三个问题逐一进行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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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考机构-人大考研-法学院研究生导师简介-王轶王轶法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一一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人民大学发展规划处处长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1972年6月生、蒙古族、河南南阳人新闻'>2011年9月-2012年2月哈佛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2003年11月-2004年3月柏林自由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1996年9月-1999年7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获民法学博士学位1993年9月-1996年7月吉林大学法学院,获民商法学硕士学位1989年9月-1993年7月郑州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民法总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原理与民法学方法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秘书长中国立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理事北京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会副会长国家法官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华南师范大学客座教授河南师范大学兼职教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法律顾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专家咨询组成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合同监管评审委员会成员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非常任委员北京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法律专家委员会委员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大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青岛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厦门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珠海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哈尔滨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等2012第六届吴玉章优秀教学奖2012北京市师德先进个人2011第六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 2011第二十五届北京青年五四奖章2011第二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三等奖(《民法原理与民法学方法》) 2010首届首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 2010宝钢教育基金优秀教师奖2010北京市法学会优秀应用法学研究成果二等奖 (《论物权法的规范配置》)2009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2009北京高校第六届青年教师教学基本功比赛文科 A 组最受学生欢迎奖2009中国人民大学第五届青年教师教学基本功比赛特等奖 2009中国人民大学优秀班主任2009中国人民大学学士学位论文优秀指导教师 2008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优秀科研成果优秀奖( 《论物权法的规范配置》)2007首届“佟柔民商法发展基金青年优秀研究成果奖” 2006司法部第二届全国法学教材与科研成果奖二等奖(《民法价值判断问题的实体性论证规 则》)2005中国法学会优秀科研成果奖(民法学科论文类)(《民法价值判断问题的实体性论证规则》)2005北京大学优秀博士后2002北京大学法学院“优秀科研成果奖” (《物权变动论》)2001北京大学“岗松奖教金”2001中国人民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奖( 《论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1998第七届吴玉章奖学金 1998君合律师人才奖学金等代表性著作:2009《民法原理与民法学方法》,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2001《物权变动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1年版1997《合同法新论 ?分则》(合著,第二作者),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7年等主要论文:2013 “论民事法律事实的类型区分” 2013 “论民法诸项基本原则及其关系”期2012 “合同当事人利益的类型化分析” (合著,第一作者),载《公民与法》2012年第10期2012 “论合同行为的一般生效条件”,载《法律适用》2012年第7期 2011 “论中国民事立法中的’中国元素’ ”,载《法学杂志》2011年第4期 2011 “从‘照着讲’到’接着讲’”,载《法学论坛》2011年第2期 2010 “论侵权责任法中的损失分配制度”,载《社会科学战线》 2010年第9期 2010 “合同效力认定的若干问题”,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0年第5期,载《中国法学》2013年第1期,载《杭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32010 “论所有权保留的法律构成”,载《当代法学》2010年第2期2010 “强行性规范及其法律适用”,载《南都学坛》2010年第1期2009 “论侵权责任承担方式”,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9年第3期2008 “论国家利益”(合著,第一作者),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8年第3期2007 “论物权法的规范配置”,载《中国法学》2007年第6期2007 “物权法的任意性规范及其适用”,载《法律适用》2007年第5期2007 “论倡导性规范”,载《清华法学》2007年第1期2006 “论合同法上的任意性规范”,载《社会科学战线》2006年第5期2006 “物权保护制度的立法选择”,载《中外法学》2006年第1期2006 “物权请求权与诉讼时效制度的适用”,《当代法学》2006年第1期2006 “对中国民法学学术路向的初步思考”,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6年第1期2005 “物权变动中交易安全保护策略的立法选择”(合著,第一作者),载《浙江社会科学》2005年第6期2005 “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一般规定立法化研究”,《政治与法律》2005年第5期2005 “民法典的规范配置”,载《烟台大学学报》2005年第3期2004 “民法价值判断问题的实体性论证规则”,载《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第6期2004 “合同法的规范类型及其法律适用”,载《合同法评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第1 期2003 “论物权变动模式的立法选择”,载《月旦民商法杂志》2003年第2卷2002 “物权法的规范设计”,载《法商研究》,2002年第5期2002 “论一物数卖”,载《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4期2001 “论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载《中外法学》,2001年第3期2000 “试论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条件”(合著,第一作者),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0年第3期1999 “论买卖合同中债务履行不能风险的分配”,载《中外法学》1999年第5期1997 “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研究”(合著,第二作者),载《现代法学》,1997年第5期1997 “所有权保留制度研究”,载《民商法论从》1997年第6卷1996 “期待权初探”,载《法律科学》1996年第4期1995 “代为清偿制度论纲”,载《法学评论》1995年第2期等主要立法活动:2008-2010年,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修订工作2008-2009年,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修订工作2001年至今,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专家建议稿》的起草工作2002 —2005年,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专家建议稿》的起草工作1996 —2000年,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专家建议稿》的起草工作1993 —1995年,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专家建议稿》的起草工作2010《民法规范论》,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课题组负责人)2008《民法学方法论》,霍英东青年教师基金项目(课题组负责人)2006《民法规范论:类型及其配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课题组负责人)已结项2000《规范分析与中国民法典的制定》,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课题组负责人)已结项2000《物权变动立法研究》,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项目(课题组负责人)已结项2009年11月-12月受聘于台湾大学法律学院讲授中国大陆民法总则2008年1月-2月受聘于香港城市大学法律学院讲授中国民法与民事诉讼法2002年9月-11月受聘于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讲授中国民法2001年8月-2005年8月在北京大学法学院任教,2001年8月被评定为副教授1999年8月-2001年8月在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后流动站从事研究工作F面是古文鉴赏,不需要的朋友可以下载后编辑删除!!谢谢!!九歌•湘君屈原朗诵:路英君不行兮夷犹,蹇谁留兮中洲。
美要眇兮宜修,沛吾乘兮桂舟。
令沅湘兮无波,使江水兮安流。
望夫君兮未来,吹参差兮谁思。
驾飞龙兮北征,邅吾道兮洞庭。
薜荔柏兮蕙绸,荪桡兮兰旌。
望涔阳兮极浦,横大江兮扬灵。
扬灵兮未极,女婵媛兮为余太息。
横流涕兮潺湲,隐思君兮陫侧。
桂棹兮兰枻,斫冰兮积雪。
采薜荔兮水中,搴芙蓉兮木末。
心不同兮媒劳,恩不甚兮轻绝。
石濑兮浅浅,飞龙兮翩翩。
在年节里,为了他,忙着切那冬米的糖,为了他,常悄悄地走到村边的她的家里去,为了他,走到她的身边叫一声"妈",大堰河,把他画的大红大绿的关云长贴在灶边的墙上,大堰河,会对她的邻居夸口赞美她的乳儿;大堰河曾做了一个不能对人说的梦:在梦里,她吃着她的乳儿的婚酒,坐在辉煌的结彩的堂上,1 ______________而她的娇美的媳妇亲切的叫她“婆婆” 大堰河,深爱她的乳儿! 大堰河,在她的梦没有做醒的时候已死了。
她死时,乳儿不在她的旁侧,她死时,平时打骂她的丈夫也为她流泪,五个儿子,个个哭得很悲,匚她死时,轻轻地呼着她的乳儿的名字,大堰河,已死了,她死时,乳儿不在她的旁侧。
大堰河,含泪的去了!同着四十几年的人世生活的凌侮,同着数不尽的奴隶的凄苦,同着四块钱的棺材和几束稻草,同着几尺长方的埋棺材的土地,同着一手把的纸钱的灰,大堰河,她含泪的去了。
这是大堰河所不知道的:她的醉酒的丈夫已死去,大儿做了土匪,第二个死在炮火的烟里,第三,第四,第五兄弟们碰见时,是比六七年鸟次兮屋上,水周兮堂下。
捐余玦兮江中,遗余佩兮澧浦。
采芳洲兮杜若,将以遗兮下女。
时不可兮再得,聊逍遥兮容与。
注释①湘君:湘水之神,男性。
一说即巡视南方时死于苍梧的舜。
②君:指湘君。
夷犹:迟疑不决。
③蹇(jian3简):发语词。
洲:水中陆地。
④要眇(miao3秒):美好的样子。
宜修:恰到好处的修饰。
⑤沛:水大而急。
桂舟:桂木制成的船。
⑥沅湘:沅水和湘水,都在湖南。
无波:不起波浪。
⑦夫:语助词。
⑧参差:高低错落不齐,此指排箫,相传为舜所造。
⑨飞龙:雕有龙形的船只。
北征:北行。
⑩邅(zhan1沾):转变。
洞庭:洞庭湖。
(bo2伯):通“箔”,帘子。
蕙:香草名。
绸:帷帐。
(11)薜荔:蔓生香草。
柏(12)荪:香草,即石菖蒲。
桡(rao2饶):短桨。
兰:兰草:旌:旗杆顶上的饰物。
(cen2岑)阳:在涔水北岸,洞庭湖西北。
极浦:遥远的水边。
(13)涔(14)横:横渡。
扬灵:显扬精诚。
一说即扬舲,扬帆前进。
(15)极:至,到达。
(15)女:侍女。
婵媛:眷念多情的样子。
(16)横:横溢。
潺湲(yuan2援):缓慢流动的样子。
(18) 陫(pei2培)侧:即“悱恻”,内心悲痛的样子。
(19) 櫂(zhao4棹):同“棹”,长桨。
枻(yi4弈):短桨。
(20) 斲(zhuo2 琢):砍。
|(21) 搴(qian1千):拔取。
芙蓉:荷花。
木末:树梢。
(22) 媒:媒人。
劳:徒劳。
(23) 甚:深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