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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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警察

中国人民警察

中国人民警察
1、中国人民警察,是国家公务员,实行总警监、警监、警督、警司、警员的五级警衔制度。

服装以藏蓝为主色调。

自2021年起每年1月10日设立为“中国人民警察节”。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一章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注:劳动教养已经被废除)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公安”广义上是指人民警察,分为公安部门管理的公安警察(狭义“公安”,包括治安警、户籍警、刑警、交警等)、国家安全部门管理的国家安全警察、司法行政系统的监狱人民警察和法院、检察院系统的司法警察五大类。

3、中国人民警察队伍是一支有着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的队伍,也是和平年代牺牲最多、奉献最大的队伍。

长期以来,人民警察牢记使命、忠诚履职、不怕牺牲、无私奉献,用辛勤的汗水乃至宝贵的鲜血和生命,为捍卫政治安全、维护社会安定、保障人民安宁筑起了一道坚不可摧的铜墙铁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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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概述

人民警察概述

人民警察概述一、人民警察概念和特征警察是国家的产物,在世界各个国家,无论实行什么社会制度,无一例外地都设有警察。

警察职务及其性质,决定了其职务行为是代表了国家行为,涉及到社会领域的方方面面。

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统治阶级维护自己统治的重要工具。

(一)警察的概念古希腊时代警察就已存在。

所以警察一词源于古代,但不同的历史时期其含义有所区别。

警察最早的含义是“都市统治的方法与都市力量”。

后来又发生了一些变化,一些国家把警察作为专指国家政务,其权力涉及的面非常广泛,包括政治、军事、司法和宗教等方方面面。

17世纪以后,警察一词逐渐变窄,警察与军事和司法逐渐分离,警察专指国家“内务行政”。

现代意义的警察的确立最早始于英国。

无论是西方国家,还是东方国家。

最早的警察组织和警察人员,虽然在称谓上有所不同和履行的职能与现代社会警察的职能不完全相同,但是都有现代意义警察职能的属性在中国,在警察发展史上,警察一词始于宋代。

现代意义警察制度,创于清朝光绪年间。

最初称警察为巡捕,后又改称警察为巡警。

《清朝续文献通考》所释:警察乃内治安要政,且是专门之学,自奉旨办,挑年轻敏者,认真教训。

这是我国近现代意义上有关警察概念的最早的解释。

严格意义上讲,中国古代并没有专门的警察制度。

在我国封建制度时期,地方行政、司法不分,由府、县行政长官兼管社会治安和司法审判等事宜。

只是在府、县衙门内设有巡守、捕快等类似现代警察职能的人员,负责社会一线维持治安、抓捕人犯等工作。

直到清末中国才有真正意义上的现代警察制度。

按照时间先后来讲,中国近代警察诞生应首推湖南长沙创立的保卫局。

1897年,湖南按察使黄遵宪向推行新政的巡抚陈宝箴提出,现行的保甲制度撑不起社会安定的局面,建议设立湖南保卫局。

此后,黄遵宪将草拟的《保卫局章程》刊登在《湘报》上,广泛征求各界意见。

于1898年7月27日正式成立“湖南保卫局”。

其机构完全仿照西方和日本警察机关。

由于是官绅合办,人员素质与西方警察差距很大。

人民警察的事迹12篇

人民警察的事迹12篇

人民警察的事迹12篇人民警察的事迹12篇人民警察的事迹篇1某同志参加公安工作以来,始终保持了良好的政治本色和警察品格。

他貌不惊人,语不豪迈,用对党和人民的忠诚,对警察这个神圣职业的无比热爱和满腔热血,抒写着自己无悔的人生!回报见证辉煌业绩,某同志从人民警察学校毕业后,被分配到公安局工作,从一名巡警到派出所民警,又从派出所民警到经侦民警,在与形形色色的违法犯罪活动的斗争中,他严于律已、耐艰辛、守清贫、抗诱惑、经风险,成为公安战线上的一颗新星。

20__至20__年连续三年被公安局评为先进工作者;20__年3月被评为禁毒工作先进工作者;20__年7月被省公安厅政治部评为大练兵教官培训班优秀学员;20__年1月被评为全省公安机关大练兵工作先进个人;20__年8月被评为全省公安机关战术训练教官优秀学员。

这一个个荣誉后面无不倾注着某同志的智慧、艰辛以及对工作的满腔热血,这一个个荣誉无不折射出某同志对党对人民,对公安事业始终忠贞不渝的人生轨迹。

从大练兵动员令发出的那天起,某同志积极响应上级领导的号召,以贯彻落实中央《决定》和全国、全省、全州“二十公”会议精神为指导,以提高政治业务素质、执法水平、警务实战技能、增强自我防卫能力和保护意识为目标,积极投身于岗位大练兵活动中。

为了将岗位大练兵活动切实落到实处,取得成效,他多次向政工部门请缨,参加全省警务实战技能暨大练兵教官、战术教官的培训。

他虚心向警院教官和帮助西部警察提高警务实战技能水平的香港教官请教,不怕苦、不怕累,以优异的成绩完成了培训任务。

回来后,在局党委的支持下,他将所学到的警务技能知识一一传授给了每一位参训民警,使大家深刻体会到了练时多流汗,战时少流血的内涵。

他还不断钻研练兵方法,将训练场搬到了街道,让大家在干中练,在练中学。

打铁必须自身硬。

他时时刻刻以身作则、廉洁自律、作风民主、冲锋在先,他把“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贯穿于自己的一言一行。

他经常说的一句话就是:我们是警察,代表党和人民执法,我们的行为和形象与党的形象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人民警察基本知识整理介绍

人民警察基本知识整理介绍

⼈民警察基本知识整理介绍 ⼈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民警察和⼈民法院、⼈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以下是由店铺整理关于⼈民警察基本知识的内容,希望⼤家喜欢! ⼈民警察基本知识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民警察的警衔,以浅灰⾊警衔与⾏政职务警衔加以区分,并在警衔前冠以"专业技术",⾏政职务的⼈民警察警衔以藏蓝⾊为⾊调。

担任⾏政职务的⼈民警察实⾏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1、部级正职:总警监; 2、部级副职:副总警监⼀般授予各省,直辖市,厅(局)级正职;兼各省,直辖市委政法委书记享受副省级待遇 3、厅(局)级正职:⼀级警监⾄⼆级警监;也有厅(局)级副职 4、厅(局)级副职:⼆级警监⾄三级警监; 5、处(局)级正职:三级警监⾄⼆级警监; 6、处(局)级副职:⼀级警督⾄三级警监; 7、科(局)级正职:⼀级警督⾄⼀级警司; 8、科(局)级副职:⼆级警督⾄⼆级警司; 9、科员(警长)职:三级警督⾄三级警司; 10、办事员(警员)职:⼀级警员⾄⼆级警员。

⼈民警察的职务职责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民警察实⾏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1、⾼级专业技术职务:⼀级警监⾄⼆级警督; 2、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级警督⾄⼆级警司; 3、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三级警督⾄⼀级警员。

《中华⼈民共和国⼈民警察法》第⼆章规定了⼈民警察的职权。

第六条公安机关的⼈民警察按照职责分⼯,依法履⾏下列职责: ⼀、预防、制⽌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为; 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四、组织、实施消防⼯作,实⾏消防监督; 五、管理枪⽀弹药、管制⼑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业进⾏管理; 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管理集会、游⾏、⽰威活动; 九、管理户政、国籍、⼊境出境事务和外国⼈在中国境内居留、旅⾏的有关事务; ⼗、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的罪犯执⾏刑罚,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监督、考察; ⼗⼆、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作; ⼗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程的治安保卫⼯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作;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人民警察的任务和范围

人民警察的任务和范围

人民警察的任务和范围汇报人:xx年xx月xx日•人民警察概述•人民警察的任务•人民警察的范围目录•人民警察的权限•人民警察的培训和教育•人民警察的改革与发展01人民警察概述人民警察是指依照国家和法律,由公安机关统一领导,并行使国家行政执法、刑事司法等权力的警察力量。

概念定义人民警察是国家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力量,具有鲜明的阶级性、政治性和高度纪律性。

性质与特点人民警察的定义中国最早的警察雏形可以追溯到古代的“亭尉”、“亭长”等官职。

人民警察的历史发展古代警察清朝末年的“巡警”和民国时期的“警察”是中国近代警察制度的初创。

近代警察新中国成立后,建立了现代人民警察制度,并经历了多次改革和发展。

新中国警察人民警察的基本职责人民警察要积极防范和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安全。

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权益促进社会和谐服务经济发展人民警察要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人民警察要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人民警察要为经济建设服务,保障企业合法权益,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02人民警察的任务通过日常巡逻和监控,及时发现和解决社会治安问题,确保社会稳定。

针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和群体,进行防范和处理,防止事态扩大。

维护社会稳定对各类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打击,维护社会公正和法制秩序。

参与重大活动的安保工作,防范和打击恐怖主义、暴力犯罪等严重威胁社会安全的犯罪行为。

打击犯罪行为通过执法和救援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对遭受侵害的被害人提供必要的救助和支持。

保障人民安全严格依法行政,执行国家法律,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与其他执法机构合作,共同打击犯罪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执行国家法律03人民警察的范围治安巡逻人民警察要进行日常治安巡逻,预防和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维护社会稳定人民警察要积极开展社会稳定维护工作,防范和化解各种社会矛盾,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保障社会和谐有序。

人民警察行为规范

人民警察行为规范人民警察是维护社会治安,保障人民安全的重要力量,其行为规范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介绍人民警察的行为规范。

首先,人民警察要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人民警察应当严守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保持高尚的职业操守。

他们要保持廉洁自律,坚决抵制各种形式的腐败和非法行为,不得以权谋私、投机取巧。

此外,他们要严守中立原则,不得歧视、打压任何个人或群体,公正客观地履行职责。

其次,人民警察应当严守纪律。

作为国家公务员,人民警察必须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在执法过程中始终维护纪律的尊严和权威。

他们应当按照规章制度执行工作任务,服从命令,不得擅自行动。

同时,他们要时刻保持警惕,坚决抵制各种违法乱纪行为,杜绝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再次,人民警察应当注重群众利益。

人民警察是人民的公仆,他们的一切行动都应围绕着人民的利益来展开。

在执法过程中,他们要尊重被执法对象的人权和尊严,不得滥用职权、欺压群众。

他们要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法维护正当合法的权益。

此外,他们要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举办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加强与群众的联系和交流。

最后,人民警察应当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人民警察的工作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要求,他们应当不断学习和提高自己的知识水平和技术能力。

他们要注重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和执法手段的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执法水平。

同时,他们还要关注国际社会的新动态,学习借鉴国际先进的执法经验,不断改进自己的工作方式和方法。

总之,人民警察的行为规范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安全的重要保证。

人民警察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严守纪律,注重群众利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务必以身作则,以良好的职业形象赢得人民的认可和尊重。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履行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责,构建和谐、安全的社会环境。

人民警察岗位职责

人民警察岗位职责人民警察作为国家的维护者和服务者,是社会治安的守护者和安全的保障者。

他们肩负着维护国家安全、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职责。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看人民警察所担负的工作职责。

1.破案抓捕警察的基本工作是维护社会治安,打击犯罪活动。

人民警察要深入了解犯罪活动的模式和规律,有效地利用现代科技手段,破获各种复杂的案件。

在抓捕犯罪嫌疑人时,人民警察必须努力保证自己的安全,同时尽可能地保护嫌疑人的人身权和安全,代表国家法律尽快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

2.指挥救援人民警察在自然灾害、事故或突发事件发生时,应立即赶往事故现场,指挥救援和应急救援,帮助受灾群众,避免次生灾害的发生,及时稳定事态,控制局势。

3.交通管理在城市中,交通管理是人民警察的另一项重要职责。

人民警察应制定合理的交通管理方案,加强对交通法规的宣传和执法。

执法过程中,警察不仅要严格执法,维护公正,但同时要注重方法和态度,尽可能地降低违法者和群众的不满,确保交通运输的安全和顺畅。

4.社区服务人民警察要积极担负社区服务的职责,与居民群众建立联系,为居民提供必要的帮助和协助。

他们负责社区安全管理,加强宣传警示,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

警察应积极参与社区建设的各种活动,听取居民的意见和反馈信息,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

5.外宾接待在重大活动和国家级场合,人民警察也要担负起接待外宾的重任。

他们要按照严格的标准和程序,为外宾提供周到的服务和保障,恰当地代表国家形象和形象形象。

6.其他职责人民警察还担负着其他各种职责。

例如,保卫、安检、巡逻、打击违法犯罪、处理群众上访等等。

警察的工作一般被分为两类──常规工作和特殊工作。

每个工作职责都需要警察掌握专业技能和专业知识,以保证高效、安全和规范的执勤。

总之,作为一名人民警察,一定要牢记自己的职责和使命,时刻关注人民群众的安全和利益。

坚持依法执法,积极作为,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

只有担负起这些职责,才能充分地发挥作为警察的重要作用,更好地服务全体人民。

人民警察基础知识

第二部分警察专业知识一、我国的政法机关一、我国政法机关概述:㈠我国政法机关的构成:由党委政法员会、国家审判机关(法院)、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及其领导的监狱、劳动教养机关、律师组织、公证机关,以及国家安全机关组成。

㈡各政法机关的性质和基本任务:1.人民法院:⑪法院的性质: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⑫法院的基本任务:审判各种诉讼案件,惩治犯罪,保障人权,解决民事纠纷,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保卫国家制度和利益,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审判活动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

法院审判的案件包括: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

2.人民检察院:⑪检察院的性质: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

⑫检察院的基本任务:①追诉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刑事犯罪分子,保卫国家安全和维护国家统一制度,保障公共安全和维护社会秩序。

②追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各种犯罪分子,保护社会主义制度下各种合法的财产关系,维护社会主义的经济秩序。

③追诉侵犯公民权利的犯罪活动,维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

④通过检察活动,进行法律宣传。

3.公安机关:⑪公安机关的性质: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政权中具有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

在国家政权中,军队和警察是最主要的支柱。

周恩来曾说:“国家安危,公安系于一半。

”⑫公安机关的基本任务:①维护国家安全;②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③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④保护公共财产和个人合法财产;⑤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4.监狱:⑪监狱的性质:是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刑罚,实施惩罚与改造的国家刑法执行机关。

⑫监狱的基本任务:对罪犯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

5.劳动教养机关:⑪劳动教养机关的性质:是国家为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劳动教养法律、法规,收容、管理和教育挽救劳动教养人员、完成劳动教养工作任务而依法设置的国家行政执法机关。

人民警察岗位职责

人民警察岗位职责在国家的维护和社会的安定中,人民警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他们肩负着使命,担负着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职责。

本文将探讨人民警察的岗位职责,以及他们所面临的挑战和困难。

首先,人民警察的首要职责是维护社会安全。

他们需要通过巡逻、执法、调查等方式,保持社区和城市的治安。

在日常工作中,他们需要积极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确保人民生活在一个安全的环境中。

这不仅需要他们具备一定的专业技能,还需要他们具备应急处置的能力,以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有效地处理各种突发事件。

其次,人民警察也负有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责任。

他们需要在处理各类案件时,集中精力保护受害者的利益。

这意味着他们需要做好取证工作,调查案发现场,追踪犯罪嫌疑人并将其绳之以法。

在侦破案件过程中,他们还需要与其他相关部门进行协作,以确保案件的顺利进行和有效处理。

人民警察在履行这一职责时,需要具备高度的责任感、敬业精神以及专业能力。

此外,人民警察还需要维护社会秩序。

他们需要执法交通法规,监督市容市貌,协调处理各类纠纷和矛盾。

在繁忙的大街小巷中,人民警察经常要面对各种各样的突发情况,他们需要以冷静的态度和果断的行动,处理各类问题,并向市民提供帮助和指导。

积极疏导交通、及时处置突发事件,都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人民警察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也面临着许多困难和挑战。

首先,他们的工作环境往往复杂多变,需要承受高强度的工作压力。

每天的巡逻和处理各种突发事件,经常需要他们加班加点甚至冒着生命危险。

其次,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也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

社会的发展和人民对警察的期望日益提高,但某些不良分子的恶意攻击和指责也时有发生。

这对人民警察的心理素质和职业道德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针对这些困难和挑战,我们需要给予人民警察更多的关注和支持。

政府应该加大对警察队伍的培训、装备和福利保障力度,提高他们的工作条件。

同时,我们也应该加强对警察的理解、尊重和信任,为他们提供更多的支持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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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人民警察:具有武装性质的维护社会秩序、惩治犯罪、保卫国家安全的国家行政力量。

主要警种:按警察职位及工作特征分治安、户籍、刑事、交通、外事、巡逻、督察、边防、消防警察。

警察本质:阶级统治的工具,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

产生条件:经济条件、阶级条件、社会条件、政治条件。

发展阶段:警察萌芽、古代警察、近代警察。

发展历程:●1798年,法国,建立保安官制度(中央集权制);●1829年英国通过《警察法》(地方自治制)。

●1898年湖南巡抚陈宝箴在长沙成立的“湖南保卫局”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的专职警察机构;●1905年清政府建立的“巡警部”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全国性专职警察机构;●1927年在上海建立的中央特科是中共在中央机关设立最早的保卫组织;●1931年11月建立的国家政治保卫局是我国最早的人民政权的公安保卫机关;●1938年5月成立的延安市警察队是我国最早的一支比较正规的人民警察队伍;●1949年10月9日罗瑞卿被任命为公安部部长,10月15日召开了“一公”11月1日公安部正式成立。

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宗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公安机关性质:公安机关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政权中具有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

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是公安机关的阶级属性,也是它的根本属性,是公安机关性质的核心内容和本质特征。

警察机关是国家的组成部分,是统治阶级维护其统治的暴力机器,国家的性质决定了警察机关的性质。

公安机关职能:从调整国家最基本的政治关系作用看,具有专政和民主职能;从专业分工不同的作用看,具有侦查、保卫、治安管理等职能;从不同工作手段所起的作用看,镇压、打击、预防、处罚、强制、管理、教育和服务等职能。

公安机关的任务公安机关在国家法律所规定的管辖范围内,为实现一定目标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公安机关的性质和职能决定了公安机关的任务。

公安机关的任务是一个多形式、多层次的系统。

从时间上可分为目前任务和长远任务;从范围上可分为局部任务和全局任务;从层次上可分为基本任务和具体任务。

具体包括,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保护公共财产和个人合法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公安机关的职责:公安机关依法在管辖范围内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公安机关的职责具有法律性、政治性、行政性、有限性、责任性等特点。

公安机关的职权:治安行政处置权、治安行政处罚权、治安监督检察权、劳动教养审批权、治安行政强制权。

公安机关的权力:是指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公安机关履行职责,进行警务活动时依法采取的权威性措施和手段,它是国家行政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着公共行政权力。

由于其是在法定职责内行使,受到相应的制约,故称公安机关的权限。

特点,法定性、强制性、特许性。

公安工作的内容:依据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保卫国家安全与治安秩序的专门工作,是我国政府的行政行为,是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具体内容:公安领导工作、公安秘书工作、公安指挥工作、公安政治工作、公安专业工作、公安法制工作、公安教育与科研、公安后勤保障。

公安工作的特点:① 整体工作:阶级性与社会性相结合、隐蔽性与公开性相结合、打击与保护相结合、强制性与教育性相结合、集中性与分散性相结合、政策性与法律性相结合。

② 专业工作:复杂性、艰苦性、危险性、易腐蚀性。

公安工作的根本原则:坚持党对公安工作的绝对领导。

实现途径,政治领导、思想领导、组织领导、决策领导、法制领导。

公安工作的根本路线:群众路线。

实现途径,切实打牢执法为民的思想基础,努力做好群众工作。

公安机关必须置于党委实际的、直接的领导之下:认真执行党委的决定,重要问题请示报告;做好党的参谋和助手;将上级公安机关布置的工作及时报告党委,并依靠党委的领导去贯彻落实;接受同级政法委员会的领导;严谨把侦查手段用于党内。

正确处理党的领导与政府领导的关系:党委领导不是代替,而是促进和保障政府领导的顺利实现,包括,党政分开原则;彼此保证原则;互相结合的原则;全面强化的原则。

公安政策的基本方针,“党委领导下的专门机关与广大群众结合”。

具体政策:严肃与谨慎相结合;惩办与宽大相结合;依法从重从快惩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严禁刑讯逼供;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的职能作用,广泛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依靠广大人民群众,运用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教育的、文化的、法律的各种手段,预防和惩罚违法犯罪行为,预防和处置治安事件和治安事故,教育改造违法犯罪人员,逐步限制、消除产生违法犯罪的土壤和条件,建立良好稳定的社会秩序,保障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保护人民安居乐业,维护国家长治久安。

任务:打击、防范、教育、管理、改造。

国家安全: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主权、领土完整不受侵犯。

公安机关维护国家安全的工作主要是依据法律法规同那些破坏国家安全的犯罪进行斗争。

社会治安秩序:指法律法规——主要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其他治安法规所确认与维系的社会秩序。

包括社会公共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群众生活秩序。

公安机关主要是依据法律法规,预防、制止、惩治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公安刑事司法公安刑事司法基本原则:依靠群众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公、检、法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公进行刑事诉讼应当接受监督的原则;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严禁逼供信的原则;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力的原则;尊重各民族公民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的原则;各地区公之间加强协作和配合的原则;同外国警察机关开展刑事司法协助的原则。

公安刑事司法的主要措施:① 侦查措施: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侦查实验(重新演绎,需县级以上侦查机关负责人批准),搜查。

② 刑事强制措施: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公安行政执法,公及警察,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从而直接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是公的基本职能之一。

特点,强制性、手段多样性、范围广泛性。

范围,公安行政管理、公安行政处罚、公安行政强制措施、公安行政强制执行。

治安管理处罚,对违反治安管理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行为人,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财产或其他权利的行政处罚。

治安处罚的任务之一就是以教育和处罚来达到维护社会治安的目的。

特点:对象是违反治安管理,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公民和单位;适用的主体是公;法律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原则:过罚相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种类:警告、罚款、吊销公发放的许可证、行政拘留(是最为严厉的治安处罚)。

行政强制措施: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戒毒、收容教养。

刑事司法权:立案权、侦查权、刑事强制权、刑罚执行权。

公安执法监督公安执法监督:法律授权的机关、公民和社会组织,对公及其警察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实施检查和督促。

① 基本特征,监督对象的特定性,监督主体的广泛性,监督形式的多样性,监督过程的程序性。

② 分类:按监督主体,国家权力机关监督、检察机关监督、审判机关监督、行政监察机关监督、公安机关内部监督、公民和社会监督等;按监督主体与被监察对象的隶属关系,内部监督、外部监督;按实施监督的时间,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按监督行为是否具有直接法律效力,直接监督、间接监督。

③ 意义:是实现公职能的重要条件(即,必要条件);是保障公及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重要手段(公安执法监督的核心,是对公及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合法性进行监督);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是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的重要措施和途径。

公安内部执法监督:1、督察制度:公监察机构依法对公及其警察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制度。

方式,明察和暗访;专项督察和集中督察;受理核查检举控告;组织开展警务评议。

2、法制部门的监督制度:公的法制部门,对下级公、本级公所属业务部门、派出机构及其警察的执法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的制度。

3、公安赔偿制度:分为公安行政赔偿和公安刑事赔偿。

公安赔偿的责任主体是国家,义务主体是具体实施侵犯行为的公。

赔偿方法: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能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的,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

对名誉、荣誉权造成损害的,还应在侵害影响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赔偿标准:① 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按国家上年职工日均工资计算。

② 侵犯生命健康的,造成身体伤害的,支付医疗费,误工赔偿最高额为国家上年职工日均工资的5倍;造成残废的,支付医疗费用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最高为国家上年职工日均工资的10倍,完全残废的,最高额度为20倍;导致死亡的,支付丧葬费用、死亡赔偿金,总额为国家上年日均工资的20倍。

公安外部部执法监督:1、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实现途径:通过立法,审查经费预决算,改变或撤销不当公安法律法规、决定命令,听取公关于法律实施的报告,违法违纪行为提出议案,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享有对“受理群众对公及其警察提出的申诉和意见”的监督权。

2、行政监察制度: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公及其警察执行法律法规、政策、决定、命令以及行政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的制度。

行政监察机关,人民政府行使检察职能的主管机关,主要职能是依法对国家机关、公务员和国家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监察机关对公及其警察的监督,具有政府行政监督性质,是政府监督的要形式。

① 对公及其警察的主要职责:检查公在遵守执行法律法规、政府决定命令中的问题;受理对公及其警察违纪的控告和检举;查处公及其警察违纪行为;受理警察不服主管行政机关行政处分的申诉;法律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

② 监察机关在检察活动中拥有的职权:检察权、调查权、监察建议权、处分权。

③ 主要方式:一般检查,专项检查,立案调查。

3、检查监督制度(检对公及其警察的监督主要在刑事诉讼中通过法定程序实现的):立案监督、审查批捕、审查起诉、侦查活动的合法性监督、执行监督。

4、行政诉讼制度不受理情况: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行政法规、规章或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决定;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5、社会监督的内容和形式:政协批评建议;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批评、建议、控告、检举;公民个人批评、建议、检举、控告、申诉、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社会舆论揭发、检举、控告。

公及其警察接受监督的途径和形式:警务公开制度,110接受群众投诉制度,特邀监督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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