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管法及行政法规
《税法》第十二章: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十二章
税收征管法
(五)阻止出境 税款优先: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优先于罚款、 (六)税款优先: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优先于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税务机关可以依法行使代位权和撤 销权。 销权。 (七)税款的退还和追征 1.税款的退还:3年内 1.税款的退还: 税款的退还 2.税款的追征 税款的追征: 无限期追征。 2.税款的追征:3 年,5年,无限期追征。 思考】下列属于税收征收措施的有( )。 【思考】下列属于税收征收措施的有( )。 A. 吊销营业执照 B. 加收滞纳金 核定应纳税额情况。 C. 强制执行 D. 核定应纳税额情况。
第十二章
税收征管法
二、账簿、凭证管理 账簿、 (一)账簿管理 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 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 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 账簿;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 15日内 账簿;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 会计制度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务、会计制度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二)发票管理和使用 1.发票印制管理 1.发票印制管理 2.发票领购管理 2.发票领购管理 思考】甲公司营销部经理到外省洽谈业务, 【思考】甲公司营销部经理到外省洽谈业务,准备推 销本公司的产品,他带着公司的发票, 销本公司的产品,他带着公司的发票,准备销售产 品时开具。销售完毕返回时, 品时开具。销售完毕返回时,他认为发票没什么用 了,于是将使用过的发票和部分未使用的空白发票 扔掉了。试分析该经理的做法有无不妥之处? 扔掉了。试分析该经理的做法有无不妥之处?
第十二章
税收征管法
第三节 税 款 征 收 一、税款征收方式 查账征收; (一)查账征收; (二)查定征收 查验征收; (三)查验征收; (四)定期定额征收 代扣、代收代缴征收; (五)代扣、代收代缴征收; (六)委托代征征收 其他方式:如利用网络申报、 IC卡纳税 (七)其他方式:如利用网络申报、用IC卡纳税 思考】对于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又确无建账能力, 【思考】对于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经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不设置账簿的小型纳税 应采用( )征收方式 征收方式。 人,应采用( )征收方式。 A. 查账征收 B. 查定征收 C. 定期定额征收 D. 查验征收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全文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全⽂ (⼀)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拒绝或者阻⽌税务机关记录、录⾳、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三)在检查期间,纳税⼈、扣缴义务⼈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 (四)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第九⼗七条 税务⼈员私分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政处分。
第九⼗⼋条 税务代理⼈违反税收法律、⾏政法规,造成纳税⼈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外,对税务代理⼈处纳税⼈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九⼗九条 税务机关对纳税⼈、扣缴义务⼈及其他当事⼈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时,应当开付罚没凭证;未开付罚没凭证的,纳税⼈、扣缴义务⼈以及其他当事⼈有权拒绝给付。
第⼀百条 税收征管法第⼋⼗⼋条规定的纳税争议,是指纳税⼈、扣缴义务⼈、纳税担保⼈对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式等具体⾏政⾏为有异议⽽发⽣的争议。
第⼋章⽂书送达 第⼀百零⼀条 税务机关送达税务⽂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
受送达⼈是公民的,应当由本⼈直接签收;本⼈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
受送达⼈是法⼈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的法定代表⼈、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或者该法⼈、组织的财务负责⼈、负责收件的⼈签收。
受送达⼈有代理⼈的,可以送交其代理⼈签收。
第⼀百零⼆条 送达税务⽂书应当有送达回证,并由受送达⼈或者本细则规定的其他签收⼈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期,签名或者盖章,即为送达。
第⼀百零三条 受送达⼈或者本细则规定的其他签收⼈拒绝签收税务⽂书的,送达⼈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理由和⽇期,并由送达⼈和见证⼈签名或者盖章,将税务⽂书留在受送达⼈处,即视为送达。
《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

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 法》作出修改 将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企业,企业 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 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 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 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 关应当于收到申报的当日办理登记并发给税 务登记证件。”
第一章 总 Leabharlann (14条)本章是《税收征管法》的总括,提纲挈 领地对立法依据、目的、宗旨予以明确, 对法的适用范围和税收征收管理的基本概 念、基本活动进行明确和界定。确定了税 收征收管理的立法权限,执法权限和各级 地方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的权利和职 责,规定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 履行 的基本义务和权利,明确了税务机关在税 收执法过程中应尽的义务和职责。
第十三条 关于检举及检举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 行政法规的行为。收到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 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税务机关应当按照 规定对检举人给予奖励。 第七条(细则) 税务机关根据检举人的贡 献大小给予相应的奖励,奖励所需资金列入税 务部门年度预算,单项核定。奖励资金具体使 用办法以及奖励标准,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 政部 制定。
您的权利 您的义务 1、知情权 依法进行税务登记 2、保密权 账簿、资料、发票 3、监督权 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 4、申报方式选择权 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 5、申请延期申报权 按时、如实申报 6、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 按时缴纳税款 7、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 代扣、代收税款 8、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 接受依法检查 9、委托税务代理权 及时提供信息 10、陈述与申辩权 报告其他涉税信息 11、拒绝检查权 12、税收法律救济权 13、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 14、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3.04.23•【文号】国税发[2003]47号•【施行日期】2003.04.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贯彻实施,进一步增强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可操作性,现将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关于税务登记代码问题实施细则第十条所称“同一代码”是指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发放税务登记证件时,对同一个纳税人赋予同一个税务登记代码。
为确保税务登记代码的同一性和唯一性,单位纳税人(含个体加油站)的税务登记代码由十五位数组成,其中前六位为区域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编排联合下发(开发区、新技术园区等未赋予行政区域码的可重新赋码,其他的按行政区域码编排),后九位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赋予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
市(州)以下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制订的编码编制税务登记代码。
二、关于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问题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款项时应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将取得款项的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代为扣缴,对纳税人拒绝扣缴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暂停支付相当于纳税人应纳税款的款项,并在一日之内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负有代收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款项时应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将支付款项的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代为收缴,对纳税人拒绝给付的,扣缴义务人应在一日之内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2023年税收征管法实施管理细则

2023年税收征管法实施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税收政策,维护税收征管秩序,加强税收征管工作,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税收征管法实施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是根据《税收征管法》制定的,本细则是税收征管法的具体操作指南。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所有纳税人及其他涉税主体。
第二章纳税申报与缴纳第四条纳税申报应按月、季度或年度进行,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填报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等各项税款,并通过指定的渠道进行缴纳。
第五条纳税申报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
对于填报虚假信息、逃避申报或未按时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条对于纳税人申报的税款存在疑义的,税务机关有权要求纳税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财务资料进行核实,纳税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章税务稽查第七条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进行税务稽查,包括现场核查和账务核实。
税务稽查的目的是核实纳税人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现税收违法行为。
第八条纳税人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税务稽查工作,提供相关账务凭证、金融交易记录等证明材料。
对于拒绝配合、抗拒稽查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有权采取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
第九条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稽查应当依法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未发现违法行为的纳税人,应及时解除稽查,恢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章税务争议处理第十条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税务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十一条纳税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期限为60日,自接到税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计算。
逾期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视为放弃诉讼权利。
第十二条纳税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时,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法律依据,并按照规定缴纳逾期税款。
第五章组织协调与监督第十三条税务机关应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组织协调,建立健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实现税务信息的全面管理和共享。
第十四条对于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应依法查处,并对重大税收违法行为进行公开曝光。
简述我国税收征管法的主要内容

简述我国税收征管法的主要内容
我国税收征管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法律适用范围、纳税义务、计算和缴纳税款、税务账务、税务检查、税务处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罚则等。
第一,法律适用范围。
税收征管法明确规定了征税的范围,包括国内各类税种,以及我国对外国人和外国企业在中国的所得和消费收取的各种税款。
第二,纳税义务。
税收征管法详细规定了纳税人的义务和权利,其中包括应纳税额的计算、纳税申报、纳税的时间和地点等内容。
第三,计算和缴纳税款。
该法规定了税款的计算方法和缴纳程序,包括税率、税基、计税期限、应纳税额的计算,以及税款的缴纳、补缴、退缴等规定。
第四,税务账务。
这部分主要涉及税务登记、开具税务凭证、建立和保存纳税账簿等事项。
第五,税务检查。
税收征管法对税务检查进行了具体规定,包括税务机关的检查权限、检查程序、检查结果的处理等。
第六,税务处理。
对于纳税人的违法行为,税务机关依法进行处理,税收征管法对此进行了详细规定。
最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罚则。
这部分主要规定了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决定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以及对违反税收征管法的行为
的法律责任。
以上就是我国税收征管法的主要内容,具有严密的条理性、操作性和强制性,对我国的税收工作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2024年税收征管法实施管理细则(2篇)
2024年税收征管法实施管理细则____年税收征管法实施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税收征管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征收税款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征收税款,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第三条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税收征管工作。
第四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和队伍建设,提高征收税款的效率和质量,加强纳税服务,提供咨询和指导,为纳税人提供优质便捷的纳税服务。
第五条纳税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义务,如实申报、及时缴纳税款,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纳税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报、缴纳税款,但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和纳税人的委托授权书的规定,确保纳税义务的履行。
第七条税务机关应当积极采用信息化手段,加强跨部门合作,提高征收税款的效率和准确性,保障税收数据的安全和隐私。
第八条纳税人申报的税款减免、退还等优惠政策,应当依法享受,并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审批并给予落实。
第二章税款的征收和管理第九条税款的征收依法进行,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征收程序,向纳税人发出税款通知书,纳税人应当按照通知书的内容和金额缴纳税款。
第十条税务机关可以对纳税人进行税款的实地核查,核实纳税人申报的税款是否真实、准确。
核查应当依法进行,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纳税人对于税款的征收通知书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复议或者申请行政诉讼。
第十二条纳税人有欺骗、偷税等违法行为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其进行查处,追缴税款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第十三条纳税人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要求调整税款的征收方式、期限等事项,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受理并及时作出答复。
第三章纳税服务和管理第十四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纳税服务,提供咨询和指导,帮助纳税人正确理解税法法规,合理履行纳税义务。
第十五条税务机关应当简化纳税申报和缴纳程序,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提高服务效率,并提供线上、线下相结合的纳税方式。
税收征管法和规程
单选
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前后的工作程序应该是 ( B )。
A.先办理营业执照,其次开立银行存款账户,后办理税 务登记,在税务登记证上登录银行账户账号 B.先办理营业执照,其次办理税务登记,后开立银行存 款账户,在账户上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最后在税务 登记证上登录银行账户账号 C.先办理税务登记,其次办理营业执照,后开立银行存款 账户,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 D. 先开立银行存款账户,其次办理营业执照,后办理税 务登记,在税务登记证上登录银行账户账号
5、2004年加上了“强化管理”4个字形成 了现在的34字税收征管模式。
6、《全国中长期税收征管工作规划》 (2010-2015年)
“以申报纳税为基础,以信息化技术为依托, 风险管理,规范执法,优化服务,促进遵 从。”
上
门
申
多
下
报
元
户
化
收 (催)
税
申 报
上门申报 网上申报 电话申报 银行网点申报
2001年我国纳税登记户数1500.5万户,2010年2622.2万户,较之十年前 增加了1122万户,增长75%,年均增长率为5.8%,增长幅度明显;2001年 全国税务干部74.7万人,到2010年为75.5万人,仅增长1.07%。
2010年纳税户数中企业户数939.4万户,个体经营户数1635.2万户。据不 完全统计,跨国、省经营以总分机构形式组成的企业集团已超过9.3万户。
税务登记证的使用
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外,纳税 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
(一)开立银行账户; (二)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三)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四)领购发票; (五)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六)办理停业、歇业; (七)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行政强制法和税收征管法
行政强制法和税收征管法
行政强制法和税收征管法是我国两项十分重要的法律法规。
其中,行政强制法主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对违法行为
人采取的一种有强制力的行政措施;而税收征管法则是指国家对纳税
人针对税收征收和征管方面的法律规定。
这两项法律法规对于我国的
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都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首先,行政强制法的主要作用是保护国家的法律权威,维护社会
秩序。
在执行职责过程中,行政机关可以通过强制措施来促使纳税人、企业和个人等合法主体遵守法律法规。
特别是在治理社会不良现象及
打击非法经营、侵权盗版等违法行为时,行政强制表现出其强制力的
积极作用,让人在文明法治的国度里得到更多的保障。
其次,税收征管法的主要作用是确保国家税收的合法性和统计数
据的准确性。
这项法规规定了纳税人的义务和权利,规范了税收征管
的程序与制度,有力地维护了国家税收收入的稳定性,为国家经济的
发展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此外,税收征管法的执行还可以促使纳税人
改进经营管理,实现增收减支,达到最优税收效益。
更重要的是,税
收征管法还可以借助大数据、智能科技等手段,实现更便捷、更高效、更公平的税收征管模式。
综上所述,行政强制法和税收征管法都是我国法制建设中的核心
领域。
在今后的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我们需要更加全面详尽的展开
这两个领域的法律法规修缮工作,以保证法律法规的完整性与实效性。
同时,我们还需要继续加强法律法规宣传与普及,让广大人民群众都认识到法律法规对于公民个人、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以及实行“法治中国”的必要性。
税收征管法等规定与《行政强制法》规定不相衔接的问题汇总
税收征管法等规定与《行政强制法》规定不相衔接的问题汇总一、《税收征管法》与《行政强制法》规定不一致的问题现行《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三十三条均规定,税务行政相对人必须先缴纳或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提供纳税担保,然后才可以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金钱给付义务的滞纳金属行政强制执行措施,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对行政强制执行措施不服,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无需先申请行政复议,也不需要解缴滞纳金。
二、《征管法实施细则》与《行政强制法》规定不一致的问题(一)关于执行费用。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由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但是,《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九条等则规定,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和税收强制时,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等所发生的费用在查封、扣押的货物或其他财产拍卖、变卖的价款中予以扣除。
二者规定存在冲突。
税务总局《抵税财务拍卖、变卖试行办法》(总局令第号)第六条也有相应规定。
(二)关于新增“冻结存款、汇款的期限”规定。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自冻结存款、汇款之日起三十日内,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作出解除冻结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或者解除冻结决定的,金融机构应当自冻结期满之日起解除冻结”。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个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长的,应当报税务总局批准。
二者规定存在冲突。
(三)关于行政强制执行开始的时间。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三十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
《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批准可以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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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多选】下列各项中,不适用《税收征收管 理法》的有( )。 A.契税 B.关税 C.车辆购置税 D.教育费附加
【答案】ABD 【案例2-单选】纳税人被工商管理机关吊销营
业执照后,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 ) 。 【答案A】.3B0日 B.15日 C.10日 D.7日
9
【案例3-单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
12
【案例7-单选】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 、退税、补税,依照( )的规定执行。 A.国务院 B.国家税务总局 C.法律 D.地方政府
【答案】 C
13
(二)税款征收的方式 -- P386(自学了解七种方式): ——查账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
期定额征收、委托代征税款、邮寄纳税 、其他方式
14
(三)税款征收制度--P387,共有11项 ——重点掌握2、3、5、7、10项。 2、延期缴纳税款制度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
以延期缴纳税款。 --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同一笔税款不得
滚动审批; --批准延期内免予加收滞纳金。
15
3、税收滞纳金征收制度 --P388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
【案例6-判断】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同税收法律、行政法 规相抵触的决定( )
【答案】× × √
11
三、税款征收(P385-398--自学掌握) (一)税款征收原则―― P385-386重点关注: 3、税务机关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
、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或者延期缓征 或摊派税款。 7、税款优先原则,三优先:由于无担保债权;优于 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执行;优于罚款、没收 非法所得。
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并据此对纳税 人实施管理的一种法定制度。 2、变更、注销税务登记: 1、理解含义 2、掌握注销税务登记的时间
5
(二)帐薄凭证管理(P381)熟悉 1、帐薄、凭证管理: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
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天内设置帐 薄。 (2)所有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都必须根据合法 、有效地凭证进行账务处理
3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遵守主体: 1、税务行政主体——税务机关 2、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
人和其他有关单位 3、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
执行职务 (三)税收征收管理权利和义务的设定: ——P374自学理解
4
二、税务管理--P375-385自学,注意掌握: (一)税务登记管理 1、开业登记管理: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
《税 法》(必修) 第10章 税收征管法及行政法规
1
【教学目的与要求】
1、了解税收征管的基本流程 2、税务行政诉讼的基本程序。
2
第一节 税收征管法
一、税收征管法概述 --P372自学,注意掌握: (一)税收征管法适应的范围 ——P373【提示】 征税机关:税务、海关、财政等 不适用征管法的税种:契税、关税、教育费附加等
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
务机关责令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有无正当理由的。
17
7、税收保全措施--P392税收保全措施是指税务机 关对可能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者某种客观原因,使以 后税款的征收不能或者难以保证的案件,采取限制纳 税人处理或转移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措施。 ——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 (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相应措施: 第一:书面通知银行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相当于税
款的存款 第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
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18
——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 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 取相应措施:
第一:书面通知银行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相 当于税款的存款
第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 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19
6
2、财务会计制度的管理 (1)备案制度: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
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必须将所采用的财务 、会计制度和具体的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按税 务机关的规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 内,及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财会制度、办法与税收规定相抵触的处理办 法——以税收法律法规和规定计缴税款
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 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 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16
5、核定征收制度--P390税根据征管法第35条规定,纳税人 (包括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 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薄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三)擅自销毁帐薄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薄,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残缺
10、税款的退还和追征制度--P397 (1)税款的退还 ①税务机关发现应当立即退还; ②纳税人自结算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
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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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税款的追征。 ①因税务机关责任,致使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要求补缴税款,但不得加收 滞纳金。 ②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等失误,未缴或者少 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 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 ③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不受前 款规定期限的限制,无限期追征。
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必须将所采用的财
务、会计制度和具体的财务、会计处理办法,
按税务机关的规定,自领取( )之日起15日
内,及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A.税务登记证件 B.发票领购簿
C.营业执照
D.财务专用章
【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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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4-判断】所有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 管法》( )
【案例5-判断】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指定 的企业,可以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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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票管理——P382自学熟悉: ——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的印制
、领购、开具、取得、报关、缴销的管理和监督 。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企 业印制 ——其他发票按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制定企业印制。 ——未经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