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在普通发票上印制发票代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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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发票监制章等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发票监制章等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发票监
制章等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1995.02.03
•【字号】京国税[1995]30号
•【施行日期】1995.02.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已被修订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北京市国家
税务局发票监制章等事项的通知
(京国税[1995]30号1995年2月3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各发票承印厂: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式样的通知>>(国税发[1994]266号)的要求,市局研究决定,从1995年2月1日起,在市局印制或经各区县国税局批准印制的发票(包括由北京印钞厂印制的北京市增值税发票)上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印章。

原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北京市税务局监制”印章的发票(包括增值税发票)暂继续使用。

同时,市局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向由我市国税系统管理的发票承印厂核发全国统一的发票准印证。

市局在核发准印证时,对现有的承印厂根据管理要求进行了调整,其中将海淀1201印刷厂调整为海丰印刷厂。

调整后的发票承印厂为京华印刷总厂、平谷印刷厂、龙潭印刷厂、商标印刷分厂、朝阳印刷厂、海丰印刷厂、丰台印刷厂。

请各有关区县国税局在接到本通知后,将所在地承印厂的发票准印证和旧发票监制章收回,到市局征管处换领新的准印证和监制章。

各局应加强对各用票单位的发票检查,堵塞发票管理中的漏洞,发现重大发票违章案件应认真查处并及时报告市局。

附:“全国统一监制章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监制”印章式样。

(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0.06.13•【字号】京国税发[2010]126号•【施行日期】2010.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的通知(京国税发[2010]126号)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为加强和规范普通发票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统一式样发票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48号)规定,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将于2010年8月1日起,实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普通发票种类(一)取消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现行使用的12种普通发票,具体包括:1.《北京市工业企业专用发票》;2.《北京市商业企业专用发票》;3.《北京市免税农产品收购凭证》;4.《北京市废旧物资收购凭证》;5.《北京市粮食销售统一发票》;6.《北京市粮食收购统一发票》;7.《北京市汽车维修业专用发票》;8.《北京市修理、修配业专用发票》;9.《北京市工商企业出口专用发票》;10.《北京市商业零售发票》;11.《北京市集贸市场专用发票》;12.《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

(二)保留国家税务总局全国统一样式的4种普通发票,具体包括:1.《增值税普通发票》;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3.《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4.《发票换票证》。

(三)依法设置通用机打、手工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依法设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

为加强纳税人收购环节开具发票和抵扣税款的管理,设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收购特种凭证)》。

推行机打发票,逐步取消手工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点工作的通知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加快税收现代化建设,方便纳税人便捷、规范开具增值税发票,有利于税务机关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税务总局编写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以下简称编码,见附件),并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增加了编码相关功能。

为做好全国推行编码的准备工作,税务总局决定自2016年2月19日起在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和广东省进行编码推广的试点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试点范围试点地区的省级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省内试点地区,并开展编码推行试点工作:(一)2016年2月19日起,试点地区新办增值税纳税人使用具有编码功能的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2016年2月19日起,试点地区原增值税纳税人分批完成具有编码功能的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升级。

纳税人使用具有编码功能的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升级安排(一)试点地区税务机关应于2016年2月19日零点前完成税务端系统(防伪税控系统、货运税控系统、统一受理平台、电子底账系统)的升级工作,并自2月19日起组织对增值税纳税人进行系统的安装、升级。

非试点地区税务机关应于2016年2月19日零点前完成电子底账系统的升级工作。

(二)涉及的补丁升级包和说明文档将在税务总局电子税务网(网址:http://100.16.92.105)“补丁发布”栏目发布。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在普通发票上印制发票代码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在普通发票上印制发票代码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在普通发票上印制发票代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3.04.02•【字号】京国税函[2003]279号•【施行日期】2003.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在普通发票上印制发票代码的通知(京国税函[2003]279号)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和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中对普通发票编码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对发票种类代码和发票代码做出了具体规定,为保证我局2003年7月1日CTAIS系统顺序上线,现将CTAIS系统发票代码设置规则下发给你们。

市局决定从2003年4月1日起,按CTAIS系统发票代码设置规则编制发票代码,发票代码印制在普通发票的左上角。

各区、县局的自印发票代码编制应严格按照CTAIS 系统发票代码设置规则编制。

附件:CTAIS系统发票代码设置规则二00三年四月二日附:CTAIS系统发票代码设置规则一、发票代码(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现十位代码含义不变。

(二)普通发票代码含义:十七位。

1.第一位:国地税标志:G、D。

2.第二至七位:行政区域码(统票为110000,各区县批准的企业衔头发票为行政区域码,如东城区110101、海淀区110108)。

3.第八、九位为年号:如02、03。

4.第十位为发票类别代码:“1”增值税专用发票,“2”是统一发票,“3”是企业街头发票。

5.第十一位为发票大类码:“0”通用特殊类发票,“1”货物销售类发票,“2”货物收购类发票,“3”加工、修理类发票,“4”运输类发票,“5”服务类发票,“9”其他类发票。

6.第十二、十三位为扩充码:发票名称码。

按照发票大类分别排序,可以为以后调整预留位置。

01-北京市工业企业专用发票;02-北京市商业企业专用发票(三联);02-北京市商业企业专用发票(四联);03-北京市农林牧副渔业专用发票;04-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04-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电脑版);05-北京市粮食销售统一发票;06-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销售商品专用发票;07-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专用发票(出口专用);01-北京市免税农产品收购凭证;02-北京市废旧物资专用收购凭证;03-北京市粮食收购统一发票01-北京市汽车维修业专用发票;02-北京市修理、修配业专用发票;01-北京市饮食、建筑安装、服务业专用发票;01-北京市工商企业资金往来专用发票;02-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资金往来专用发票;7.第十四位为文字版:“1”中文、“2”中英文。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使用、保管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使用、保管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使用、保管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1995.07.18•【字号】京国税[1995]123号•【施行日期】1995.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使用、保管的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国税[1995]123号1995年7月18日)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为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管理,现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使用、保管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登记制度的通知》(国税发[1995]101号)精神,结合《暂行办法》的贯彻执行,各局要在今年三季度内对已领购大面额版专用发票的企业组织一次全面的清理,凡发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所领购的大面额专用发票不符合暂行办法要求的,一律收缴其现存大面额专用发票。

二、各局要按《暂行办法》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贯彻落实措施,做到宣传及时、落实到位。

三、市局将从三季度起组织有关部门听取各局贯彻落实《暂行办法》的情况汇报,并对各局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四、各局在贯彻落实《暂行办法》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附件: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使用、保管的暂行办法1995年7月18日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使用、保管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保管专用发票时,必须遵守本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业务分类代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业务分类代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业务分类代码》的通知⽂号:国税发[1999]54号颁布⽇期:1999-04-02执⾏⽇期:1999-04-02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税务局:《税收业务分类代码》(以下简称《代码》)是各类税收应⽤软件设计的基础,是保证各地税收征管数据相互共享和兼容的基本前提。

因此,提⾼税收业务分类代码的标准性、规范性和可扩展性已成为⼗分关键的⼀项基础⼯作。

税务系统标准代码的制定⼯作⾃1991年开始,并于1992年作为部级标准正式向全国税务系统下发,成为各地计算机应⽤的重要标准之⼀。

由于税收业务的变化,有些代码已不适应当前⼯作的需要,为此,对总局1996年颁布的《税收业务分类代码》(国税函发[1996]513号)进⾏了补充和完善,在⼴泛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税收业务分类代码(1999年版)》现予印发,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为保证信息上传下达的⼀致性,今后各类税收业务软件设计和应⽤中凡涉及(代码》内容的,必须遵循《代码》标准。

此前颁布的《税收业务分类代码》及其他⽂件,⼏与本《代码》有冲突的,⼀律以本代码为准。

⼆、各地原有的税收业务类软件,凡未按照《代码》设计的,应逐步向《代码》靠拢,尽快达成⼀致。

三、由于修订后的《代码》调整较⼤,新增内容较多(包括常⽤的⼀些国标代码),使篇幅⼤⼤增加,为此本⽂只附《代码》的⽬录及部分代码,其余部分将于近期适时以⼿册形式下发。

四、各地如在使⽤《代码》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总局(信息中⼼)联系。

附件:《税收业务分类代码》⽬录及部分代码第⼀部分公⽤类国家税务局、地⽅税务局标志代码税务机关代码税务部门代码税务⼈员代码国民经济⾏业分类与代码计量单位代码⾏政区划代码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代码币种代码银⾏⾏别代码银⾏代码违法违章成因代码违法违章类型代码违法违章⼿段代码表证单书类型代码税务⽂书代码第⼆部分税收业务各环节使⽤的代码登记类⼯商登记状态代码注册类型代码财务报表种类代码企业财务制度代码企业会计制度代码纳税期限代码税务登记表类型代码纳税⼈状态代码增值税纳税⼈类型代码证件管理状态⾪属关系代码核算形式代码法⼈证件类型代码预算级次代码预算分配⽐例代码房屋⽤途代码注销原因代码申报⽅式代码征收⽅式代码征收代理⽅式代码税款⽀付⽅式代码征收项⽬分类代码发票类发票种类代码增值税专⽤发票代码普通发票代码⾦额版代码(适⽤增值税专⽤发票)⽂字版代码联次代码验旧结果分类购票⽅式代码发票核销类型代码发票缴销类型代码票证管理类票证种类代码申报征收类征收项⽬代码征收品⽬代码征收⼦⽬⽋缴属性代码税款属性代码⽂书类⽂书送达⽅式代码减免原因代码减免类型代码提退明细代码会计核算类总账科⽬代码预算科⽬代码会计核算类型稽查类案件编号案件来源代码案件来源⽅式代码案源处理代码案件回退原因代码稽查类型稽查状态税务处理类型司法处理类型税收保全与强制执⾏类税收保全类型强制执⾏类型税务⾏政复议类税务⾏政处罚代码税务⾏政复议类代码税务⾏政诉讼类代码税务⾏政赔偿类代码出⼝退税系统涉及代码出⼝企业⾏业归属代码补缴出⼝退税原因出⼝商品类别代码出⼝商品代码海关关别代码出⼝⼝岸代码贸易性质代码出⼝收汇核销原因代码外汇核销逾期原因代码注册类型代码(参照国家⼯商⾏政管理局、国家统计局标准)(⼀)代码位数:三位(⼆)设置原则:依据国家⼯商⾏政管理局、国家统计局标准及报表要求,使⽤时应保证250、350项下所含代码保持⼀致;在作统计报表时,外国企业的各项统计数为250与350对应项之和。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发票查询结果说明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发票查询结果说明普通发票真伪查询说,北京发票查询结果说明一、请依次正确输入发票代码、号码、密码、验证码,点击【查询】按钮查询发票真伪。

自2012年4月起,查询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真伪还需输入税控机器编号、开票日期、金额和税控码。

自2013年1月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开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发票流向查询。

二、查询结果说明:1.发票代码、号码、密码与税务机关记录不相符,提示该发票代码、号码,查询结果为假发票(如下图所示)。

2.如果发票代码、号码、密码与税务机关记录相符,提示:该发票为几次查询。

提示开票单位(如下图所示)。

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号码、开票单位与购买发票单位比对:相符。

该查询为第次正确查询(如下图所示)。

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号码、开票单位与购买发票单位比对:不符。

请及时与税务机关联系,感谢您的支持(如下图所示)。

5.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普通发票,代码、号码、开票单位与购买发票单位比对:相符。

该查询为第1次正确查询(如下图所示)。

6.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普通发票,代码、号码、开票单位与购买发票单位比对:不符。

请及时与税务机关联系,感谢您的支持7.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机动车发票,代码、号码、开票单位与购买发票单位比对:相符。

该查询为第1次正确查询(如下图所示)。

8.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机动车发票,代码、号码、开票单位与购买发票单位比对:不符。

请及时与税务机关联系,感谢您的支持(如下图所示)。

9.如果查询结果提示的开票单位与发票上盖章的开票单位不一致,该发票存在问题,请拨打举报电话:12366,进行举报,感谢您的合作。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发票查询结果说明本资料由/news/33.html /news/34.html联合整理。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后废止部分普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后废止部分普通发票管理文件和修订部分文件条款问题的公告【法规类别】发票管理【发文字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发布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发布日期】2010.11.22【实施日期】2011.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后废止部分普通发票管理文件和修订部分文件条款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在全国使用新版普通发票,停止使用旧版普通发票。

为确保发票管理制度的有效衔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对以往发布的普通发票管理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告如下:一、全文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11件(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对停止使用“北京市临时经营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京税征[1993]677号)。

(二)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对北京市发票实施综合防伪措施严防假发票的通知(京税征[1993]812号)。

(三)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汽车维修业专用发票由国税局发售的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税征[1995]345号)。

(四)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京国税征[1999]217号)。

(五)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正填开发票规定的通知(京国税征[1999]327号)。

(六)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定点零售药店使用“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险专用发票”的通知(京国税函[2001]73号)。

(七)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普通发票种类的通知(京国税函[2002]700号)。

(八)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北京市集贸市场专用发票》的通知(京国税发[2006]144号)。

(九)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协查《北京市商业企业专用发票》的通知(京国税函[2006]2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4.04.28•【文号】国税函[2004]521号•【施行日期】2004.04.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国税函[2004]5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加强和规范普通发票的统一管理,做好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的准备工作,便于全国普通发票统一识别和查询,决定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一)普通发票分类代码编制规则普通发票分类代码(以下简称分类代码)为12位阿拉伯数字。

从左至右排列:第1位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代码,1为国家税务局、2为地方税务局,0为总局。

第2、3、4、5位为地区代码(地、市级),以全国行政区域统一代码为准,总局为0000。

第6、7位为年份代码(例如2004年以04表示)。

第8位为统一的行业代码,其中,国税行业划分:1工业、2商业、3加工修理修配业、4收购业、5水电业、6其他;地税行业划分:1交通运输业、2建筑业、3金融保险业、4邮电通信业、5文化体育业、6娱乐业、7服务业、8转让无形资产、9销售不动产、0表示其他。

第9、10、11、12位为细化的发票种类代码,按照保证每份发票编码唯一的原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自行编制。

(二)发票号码(即发票顺序码)编制规则普通发票号码为8位阿拉伯数字。

如发票号码资源不够用,在设计时应考虑与分类代码结合,即在分类代码的第9、10、11、12位中设置1位为批次代码。

企业冠名发票,可在第9、10、11、12位分类代码中设置1位单独表示,或者直接在发票号码中以给每个企业分配一段号码的方式进行编制。

国标税控发票编码规则表


1 2 3 4 5 6 7 8 9 0 1 2 3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税控机打折票)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税控机打折 票) 《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税控机打折票) 《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税控机打折 票)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7 7 7 7 7 7 7 7 7 7 7 7 7
7 1 4 7 7 1 4 7 7 7 7 1 7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1 1 1 1
国标税控发票编码规则表序号票种名称编码内容国地税码北京地区统一代码印刷年份行业代码发票种类代码位数101112北京市医疗服务门诊收费专用发票税控机打折票10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税控机打折票11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税控机打折票12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税控机打折票13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税控机打折票全国统一发票代码12位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税控收款机打卷票有奖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税控收款机打卷票北京市邮电通信业金融保险业专用发票税控收款机打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税控机打折票有奖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税控机打折票北京市邮电通信业金融保险业专用发票税控机打折票
编码内容
位数
国地税 码
北京地区统一代码
2 3 4 5
印刷年份
6 7
行业代 码
发票种类代码
9 10 11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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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在普通发票上印制发票代码的通知
【标 签】印制发票代码
【颁布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京国税函﹝2003﹞279号
【发文日期】2003-04-02
【实施时间】2003-04-02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发票管理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京国税发﹝2007﹞212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和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中对普通发票编码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对发票种类代码和发票代码做出了具体规定,为保证我局2003年7月1日CTAIS系统顺利上线,现将CTAIS系统发票代码设置规则,下发给你们。

市局决定从2003年4月1日起,
按CTAIS系统发票代码设置规则编制发票代码,发票代码印制在普通发票的左上角。

各区、县局的自印发票代码编制应严格按照CTAIS系统发票代码设置规则编制。

附件:CTAIS系统发票代码设置规则
2003年4月2日
关联知识:
1.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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