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设委员会、重庆市建设工会、重庆市建筑业协会关于建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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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成立重庆市高强钢筋推广应用协调领导小组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成立重庆市高强钢筋推广应用协调领导小组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成立重庆市高强钢筋推广应用协调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7.08•【字号】渝建发[2012]104号•【施行日期】2012.07.08•【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成立重庆市高强钢筋推广应用协调领导小组的通知(渝建发〔2012〕104号)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经信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高新区、经开区建设管理局和工业主管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住建部和工信部《关于加快应用高强钢筋的指导意见》(建标[2012]1号)文件精神,加快高强钢筋推广应用,推进高强钢筋在重庆全市范围内应用示范,促进建筑业和钢铁业产业升级,经研究,决定成立重庆市高强钢筋推广应用协调领导小组。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成人员组长:程志毅市城乡建委主任沐华平市经信委主任副组长:余晓斌市城乡建委总经济师刘卫东市经信委副主任成员:董勇市城乡建委勘察设计处处长周刚市城乡建委建筑管理处处长周锐角市城乡建委科技教育处处长董孟能市城乡建委建筑节能处处长邹云华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站长赵辉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主任张国庆市城乡建委科技教育处副处长何红市经信委冶金工业处处长涂兴永市经信委运行局局长朱望市经信委规划与投资处处长聂艳市经信委科学技术处处长王炯市经信委环境和资源综合利用处处长张博市经信委冶金工业处副处长吴贻琨市经信委冶金工业处正处长级干部邓小华市设计院副院长张京街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总工程师二、主要职责(一)加强建设、经信部门协作,落实国家节能减排政策和有关产业发展规划,加快高强钢筋在建筑行业的推广应用有关工作。

(二)研究制定加快推广应用高强钢筋的政策和措施,完善相关产品标准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

(三)制定加快推广应用高强钢筋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关于建立中国建筑业协会建筑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专家库的通知.doc

关于建立中国建筑业协会建筑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专家库的通知.doc

关于建立中国建筑业协会建筑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专家库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联合会、施工行业协会),有关行业建设协会,解放军工程建设协会,国资委管理的有关建筑业企业: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精神,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规划发展纲要(2010-2020)》,认真履行行业协会“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职能,广聚建设领域专业人才,充分发挥高素质专业人才的作用,我会决定建立“中国建筑业协会建筑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专家库的组成与说明专家库由我国工程建设领域从事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应用和管理的,在业界具有一定权威性、专业性和影响力的高端人才组成。

专家库将根据我会工作的需要,分设“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审专家子库”、“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复查专家子库”、“国家级工法、新技术、绿色施工示范工程验收及科技研发、标准编写等技术管理专家子库”、“建筑业AAA级信用企业、双百强、建筑之乡等评审专家子库”。

入库专家分为专家和资深专家,其专业包括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设备安装、古建园林、铁道、水运、公路、电力、化工、水利、石油、煤炭、建材、冶金、有色、核工业、机械、航空、航天等领域中涉及的相关专业。

入库专家由各地区建筑业协会、有关行业建设协会或有关单位推荐产生,拟推荐专家人选所在单位原则上为中国建筑业协会会员。

入库专家由本人自愿申请,各地区建筑业协会、有关行业建设协会或有关单位推荐,经建筑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专家将组织相关专业培训,颁发专家聘任证书。

入库专家均为我会个人会员。

二、推荐条件(一)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审专家(含境外工程评审)应具备下列条件:1、在建筑业或本专业领域内具有较高的权威性、知名度和影响力。

2、具有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职称,获得过国家科技进步奖或省部级科技进步奖或技术发明专利。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9.21•【字号】渝建科〔2020〕20号•【施行日期】2020.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高新区、经开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为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规范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7〕18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107号)等文件精神,我委制定了《重庆市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20年9月21日重庆市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规范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7〕18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10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装配式建筑是指结构系统、外围护系统、设备与管线系统、内装系统的主要部分采用工厂化生产的部品部件集成,并满足国家和地方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技术规定要求的建筑。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14年重庆市城乡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渝建发[2014]6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14年重庆市城乡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渝建发[2014]6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14年重庆市城乡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14年重庆市城乡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渝建发〔2014〕6号)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管局,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中央城镇化工作会和市委四届四次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实施五大功能区战略,推动城乡建设科学发展。

市城乡建委制定了2014年城乡建设工作要点。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4年1月26日2014年重庆市城乡建设工作要点2013年,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全市城乡建设系统各部门、单位的共同努力下,城乡建设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314”总体部署为总纲,紧紧围绕“科学发展、富民兴渝”总任务,牢牢把握“稳中求进”的工作基调,深入贯彻落实“五大功能分区”战略部署,团结一心、攻坚克难,迈出“用心建设、服务民生、支撑发展”的坚实步伐,顺利完成全年目标任务。

新型城镇化统筹推进,城镇化率达58.4%;建设行业稳健发展,完成房地产业投资3012.8亿元、建筑业总产值4731.9亿元,预计实现勘察设计业营业收入305亿元;社会民生不断改善,22项民生实事涉及我委的任务超额完成;生态文明建设加快,建筑节能与建设科教持续强化;重点项目引领带动,主城十大商务聚居区加快形成;改革创新持续深入,对外开放不断拓展;自身建设切实有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扎实开展。

2014年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中央城镇化工作会和市委四届四次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实施五大功能区战略的开局之年,改革发展任务重大而艰巨。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培育新时代建筑企业自有工人队伍进一步强化施工现场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培育新时代建筑企业自有工人队伍进一步强化施工现场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培育新时代建筑企业自有工人队伍进一步强化施工现场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9.20•【字号】渝建〔2022〕29号•【施行日期】2022.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培育新时代建筑企业自有工人队伍进一步强化施工现场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渝建〔2022〕29号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经开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重庆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重庆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从业人员配备标准》DBJ50/T-157-2022(以下简称《从业人员配备标准》)已发布,并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结合市住房城乡建委等7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培育新时代建筑企业自有工人队伍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建〔2022〕21号,以下简称《试点方案》)要求,为保障工程质量安全,规范建筑市场行为,提升从业人员素质,打造一支秉承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的新时代建筑企业自有工人队伍,现就进一步强化我市施工现场从业人员管理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压实参建各方主体责任建设单位作为工程建设活动的总牵头单位,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要认真落实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切实按照《从业人员配备标准》组建项目质量安全管理机构,配齐相关专业人员,并明确人员工作职责和质量安全责任,积极支持并大力推进企业自有工人施工方式,对试点项目(主城都市区政府投资或主导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及全市技术复杂项目)实行优质优价奖励办法,对技术复杂项目要按规定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

不具备项目管理能力的建设单位,应委托专业项目管理公司组建项目管理机构,现场人员配备必须满足《从业人员配备标准》要求。

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作为用工主体,对所承建工程的质量、安全生产和工人工资支付等负总责,要切实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按照《从业人员配备标准》组建项目管理机构,大力培育企业自有工人和高技能人才,积极推进自有工人或自有专业作业企业施工,做好自有工人技能培训以及人员变更登记等相关工作,及时将施工现场自有工人配备情况上传至“重庆市实名制管理平台”。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及预拌商品砂浆搅拌站建站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及预拌商品砂浆搅拌站建站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及预拌商品砂浆搅拌站建站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2.15•【字号】渝建管〔2023〕30号•【施行日期】2023.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及预拌商品砂浆搅拌站建站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建管〔2023〕30号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重庆经开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为确保预拌商品混凝土及预拌商品砂浆产品质量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业质量管控、绿色环保和智能化水平,持续推进住房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促进预拌商品混凝土及预拌商品砂浆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建〔2022〕3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及预拌商品砂浆搅拌站建站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一)本通知所称建站管理工作,是指拟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供应预拌商品混凝土(砂浆)的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其搅拌站的设立、生产能力认定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迁建的预拌商品混凝土(砂浆)搅拌站及既有搅拌站增设生产线等。

项目临时搅拌站的管理参照执行。

(二)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委)是全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砂浆)行业主管部门,统筹行业发展,负责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工程质量总站(以下简称市质量总站)受市住房城乡建委委托具体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全市生产企业生产能力认定状况开展抽查,对各区县(自治县)生产能力认定工作进行监督和提供技术指导。

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预拌商品混凝土(砂浆)搅拌站站点的建站初审及批复、生产能力认定、事中事后监管等工作。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全市建设工程勘察外业工作的意见-渝建发[2008]209号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全市建设工程勘察外业工作的意见正文:----------------------------------------------------------------------------------------------------------------------------------------------------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全市建设工程勘察外业工作的意见(渝建发〔2008〕209号)各区县(自治县)建委,工程勘察单位,有关单位:工程勘察外业工作是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地质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的重要手段。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勘察外业行为,确保工程勘察资料真实、准确,确保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现就加强勘察外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活动的,必须遵守本意见规定,实行勘察外业见证制度。

没有按本意见规定进行工程勘察外业见证的项目,其勘察成果不得作为建设项目设计依据。

本意见所称工程勘察外业见证,是由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的第三方采用旁站方式,对勘察外业作业单位资质、外业作业人员的身份和资格、勘探点、钻探、取样、原位测试、原始记录等外业工作进行检查、核实的活动,并对其真实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建设单位是工程勘察外业见证的责任主体,建设单位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是工程勘察外业见证第一责任人。

对建设项目的工程勘察不进行外业见证,或指使见证员在见证中弄虚作假的建设单位,应追究第一责任人和相关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工程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工程勘察工作,并为工程勘察外业作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提供真实、可靠的原始资料,保证合理的工期和费用。

未取得工程勘察综合类或劳务类资质的单位不得从事工程勘察钻探劳务,不得挂靠、转包、分包承接工程勘察钻探劳务工作。

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揽工程勘察钻探任务。

工程勘察钻探劳务单位,不得直接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合同,只能和具有工程勘察综合类或劳务类资质的勘察单位签订劳务合同。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设立重庆市城市建设研究中心的通知-渝建[2013]459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设立重庆市城市建设研究中心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设立重庆市城市建设研究中心的通知(渝建[2013]459号)委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重庆市城市建设研究中心自2011年4月试运行以来,在地理信息系统建立与维护、主城综合交通调查与研究、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前期储备、专业技术人才培养等方面作了大量的探索与积累,为我市城乡建设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技术支撑。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建设研究工作,适应新时期城市建设发展需求,经2013年第5次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正式设立重庆市城市建设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研究中心”)。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研究中心的主要职责1、负责建立、维护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信息系统;2、负责开展城市基础设施运行状况调查,结合城市建设和发展需求,研究拟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时序和中长期发展规划;3、负责开展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前期研究,建立和维护项目前期储备库;4、协助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研究工作5、市城乡建委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二、研究中心为市城乡建委公益性研究机构,设在重庆市市政设计研究院,两块牌子,一套班子。

三、市城乡建委有关处室、有关单位,要对研究中心的工作给予大力支持和配合,充分发挥研究中心的人才优势、技术优势和专业优势,努力推动我市城乡建设工作更好、更快发展。

特此通知。

2013年9月11日——结束——。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全市重大项目推进机制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8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全市重大项目推进机制的通知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全市重大项目推进机制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加强统筹调度,促进全市重大项目顺利实施,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全市重大项目推进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成立市重大项目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市长任组长,分管发展改革工作的副市长任常务副组长,其他相关副市长任副组长,市政府有关副秘书长和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市重大项目有关工作,研究重大政策、重大问题和重大安排,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的有关问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牵头研究提出全市重大项目管理机制、年度重大项目实施清单建议,加强重大项目工作督查指导。

二、强化重大项目统筹协调。

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牢固树立全市“一盘棋”意识,按照统筹项目规划、统筹要素保障、统筹项目立项、统筹资金资源平衡、统筹组织实施、统筹调度督办要求,全力推进各项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市重大项目推进工作的牵头协调,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建立重大项目全过程计划管理制度,重点调度可研报告及之前的项目申报、立项审查审批、投资计划编制等工作;优化完善重大项目审批流程,推行并联审批、容缺受理、平行作业,高效推进前期工作。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牵头做好重大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

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重大项目推进工作,会同有关单位做好初步设计及以后的审批、组织建设等推进工作。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已于2015年11月26日经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五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维护职工和其他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没有组建工会的生产经营单位,由职工和其他从业人员代表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和其他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

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及其他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保障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投入,强化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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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委员会、重庆市建设工会、重庆市建筑业协会关于建立重庆市建设系统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渝建发[2003]6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3.01.09
【实施日期】2003.01.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重庆市建设工会、重庆市建筑业协会
关于建立重庆市建设系统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的通知
(渝建发[2003]6号)
各区县(市)建委,委直属企事业单位、各行业协会:
为了更好地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证建设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国海员建设工会,中国建筑业协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全国建设系统推行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的意见》(建人教[2002]226号),现将该文转发你们,请认真学习领会,积极贯彻落实。

为贯彻落实建设部等三部门《关于在全国建设系统推行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的意见》的文件精神,市建委、市建设工会、市建筑业协会成立重庆市建设系统协调劳
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推行三方会议制度重要意义的认识
建设系统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是由建设行政部门代表政府一方,建设工会代表职工一方,建筑业协会代表企业一方,就建设系统有关协调劳动关系的问题进行相互沟通、平等协商、共谋对策、合作共事的协商机制。

推行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建设事业发展的内在要求,是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三方会议对维护建设系统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事业健康持续发展、保持社会稳定等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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