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库和实行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政府投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政府投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29•【字号】驻政[2011]46号•【施行日期】2011.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政府投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驻政〔2011〕46号)各县、区政府,市直各单位,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管委会:现将《驻马店市政府投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驻马店市政府投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监管,规范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行为,提高我市工程建设招标代理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工程是指使用政府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投资资金、各类专项建设基金、国家主权外债资金等)以及政府性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工程。
本办法所称《名录库》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选择产生的供政府投资工程招标使用的招标代理机构预备名单库。
在本市区范围内从事政府投资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驻马店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市监管办)负责建立《名录库》工作的牵头组织协调,驻马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建立《名录库》的各项具体工作以及日常使用和维护管理,各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机关共同参与监管。
第四条《名录库》确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名录库》的申请与录取第五条申请加入《名录库》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资质、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三)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四)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五)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效率和投资效益,严格控制投资概算,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国发〔2004〕20 号)和《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政府财政性资金所进行的下列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一)机关、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用房; (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民政、劳动保障及广播电视等项目; (三)刑事拘留所、行政拘留所、戒毒所、监狱、消防设施、法院审判用房、 检察院技术侦察用房等政法设施; (四)非经营性的环境保护、水利、农业、林业、城建、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 (五)其他非经营性公用事业项目。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 ,是指通过招标等方式 ,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 (以下 简称代建单位)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 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本市行政区域内总投资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元)且政府投资占项第三条目总投资 50%以上(含 50%)的建设项目,以及全额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照本 办法规定实行代建制。
自 2005 年 6 月 1 日起实行代建制试点,试点项目从前条规定的建设项目中选 定。
全面实行代建制的时间,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条 代建的建设项目由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选定 ,市人民政府大型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称组织实施机构)负责代建制的组织实施工作。
市财政、审计、监察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代建项目进行监督。
第五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对实行代建制的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批,并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方式可以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实行前期工作代建和建设实施代建,也可以选择全过程代建。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15•【字号】榕政综[2008]97号•【施行日期】2008.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榕政综〔2008〕9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福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十五日福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规范招标代理机构执业行为,保障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招标代理市场秩序,促进招标代理机构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福州市市场中介组织管理办法》,结合《福州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认定及处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福州市行政区内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是指土木建筑工程(含水利、交通等工程)、市政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及园林绿化等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称工程招标代理,是指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等招标的代理。
第三条福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范围内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统一监督和管理。
福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守职业道德,遵循平等自愿、公正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招标代理业务,并接受建设、水利、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登记和从业管理的通知-苏财购〔2018〕14号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登记和从业管理的通知正文:----------------------------------------------------------------------------------------------------------------------------------------------------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登记和从业管理的通知苏财购〔2018〕14号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省内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登记和从业管理,全面清理不符合从业条件的代理机构,深化政府采购“放管服”改革,推动我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规范发展,现将财政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以下简称《办法》)、《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18〕2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有关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清理已登记的代理机构以及外省备案的代理机构依据财政部新的《办法》规定,省财政厅将会同设区市的财政部门组织对辖区内所有代理机构(含外省备案的代理机构)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
进一步规范名录登记管理,明确社会信用代码是代理机构的唯一标识,对没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分支机构不得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总公司已完成名录登记的,分公司不再单独列示。
代理机构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江苏分网登记录入的专职人员名单,须有3名以上参加过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或设区市财政部门组织的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培训证书或培训证明。
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应拥有不少于5名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具备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活动等相应能力的专职从业人员。
代理机构应与专职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专职人员不包括退休、外聘、兼职人员。
2018年5月1日起,省财政厅将登记信息不符合《办法》要求的代理机构从名录中暂时移出,并暂停其信息发布、专家抽取等操作权限,待其登记信息符合要求后予以恢复。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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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正文:
----------------------------------------------------------------------------------------------------------------------------------------------------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00三年九月十五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
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2002年10月,我委以计价格[2002]1980号文印发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根据有关方面的意见,为有利于《办法》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删去计价格[2002]1980号文第二自然段的内容。
二、将《办法》第十条中“招标代理服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修改为“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结束——。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投标监管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投标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08.27•【字号】豫建建〔2018〕55号•【施行日期】2018.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投标监管的通知豫建建〔2018〕55号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投标监管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规划市政建设环保局,林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持续推进建筑业“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促进招标投标市场更加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强化履行监管职责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及其招投标监管部门应强化担当意识,严格执行国家发布的依法必须招标工程的范围和标准,切实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
做好招标文件告知性备案、直接发包工程项目的备案管理工作。
依法做好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文件编制、开标程序、评标委员会组建、评标过程等重要环节的监督管理,按照相关规定受理招投标活动中的投诉,依法查处恶意竞标、恶意投诉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严格规范各方主体行为(一)规范招标人行为。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及其招投标监管部门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规范招标人行为,要求招标人在招标活动中使用国家标准文本或地方示范文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使用工程投标保函替代现金保证,使用业主工程款支付或预付款保证,为工程项目建设顺利实施提供支撑。
依法设立资格预审和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
招标代理机构 选定办法 福建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办法第一条为提高招标代理服务质量,从源头上预防腐败,根据《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有关规定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程的实施方案和通知》(闽委办[2009]93号)要求,结合《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办法(试行)》(闽建筑[2007]36号)实施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下列依法公开招标的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适用本办法:(一)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项目;(二)勘察费、设计费、监理费批准概算120万元及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招标项目;(三)单项工程批准概算1500万元及以上的施工招标项目;(四)单项批准概算6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五)虽在限额以下,但业主自愿采用本办法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比选,是指由省或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通过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能力、业绩、信誉等情况进行综合比较,从中优选一批招标代理机构进入名录库,招标人从名录库中公开随机抽取招标代理机构并委托其代理建设工程招标事宜。
同一个项目,招标人可一次性选定招标代理单位。
第四条名录库分省和设区市二级。
各县(市、区)不得设立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库。
省级名录库在全省使用,设区市级名录库在本设区市内使用。
第五条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评定一次。
省级名录库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通过对申请进入名录库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综合评分,按照得分从高到低选择20名招标代理机构进入名录库(第20名出现得分并列时同时进入名录库)。
在名录库排名前10名的招标代理机构方可参加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代理活动。
各设区市可按照本办法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办法,建立本地区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库。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20.12.24
•【字号】津财规〔2020〕2号
•【施行日期】2020.12.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政府采购
正文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通知
津财规〔2020〕2号各市级预算单位,各区财政局,市政府采购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营造我市开放有序、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天津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12月24日
天津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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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库和实行
随机抽取办法发包代理业务的规定(试行)
为规范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执业行为,维护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泉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八部门《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闽发改政策[2007]761号)、《中共福建省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关于做好当前预防腐败几项重点工作的意见》(闽委反腐[2007]1号)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招投标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泉政办[2007]232号),制定本规定。
一、成立泉州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预选承包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泉州市建设局局长任组长,各位副局长、纪检组长、协助分管业务的(副)调研员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市建设局分管副局长兼任主任,协助分管业务的(副)调研员为副主任,办公室依托在建筑业科,办公室成员由建筑业科、招标办、监察室、法制科、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建设工程造价站、工程招标协会等部门负责人以及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管领
导组成,负责预选招标代理机构的初审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二、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和程序进行集中评审,择优选择一批招标代理机构,设立全市统一的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库,各县(市、区)不得另行设立。
三、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审查和确定预选招标代理机构名单。
四、申请进入泉州市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库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设立的法人企业。
2、具有国家规定的招标代理资质证书。
3、已在泉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登记建筑业企业基本信息。
4、非本市工商注册企业应在泉州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并已进行工商和税务登记;分支机构的行政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必须是法人单位的在职人员,并常年在泉州分支机构工作;其它人员须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资格(至少初级职称以上)且人数不得少于4人,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有1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办公场所(自有房需提供房产证,非自有需提供房产交易所出示的一年以上的租赁合同) 和办公设施;申请前的二个年度内在泉州市
行政区域内承揽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项目招标代理业务合同额总计达到3亿元以上。
五、申请加入预选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库应提供以下材料:
1、《预选招标代理机构申请表》一式二份。
2、法人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复印件。
3、单位在职人员花名册(非本市招标代理机构不必提供)。
4、非本市招标代理机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供:分支机构的工商和税务登记证明;办公场所为自有房的需提供房产证,非自有房的需提供县级以上房管部门出示的一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在职人员的劳动合同、身份证、技术职称或岗位证书及“三金”(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证明材料;法人授权委托书;已完成招标项目的代理合同复印件。
申请人提交以上复印件时应提供原件核对。
六、申请加入名录库的招标代理机构近二个年度以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列入名录库:
1、法人单位主要人员或泉州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行贿、受贿、经济犯罪的;
2、有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或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承揽业务等违法行为;
3、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被全国县级及其以上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行政处罚未满两年的;
4、在建筑业企业信息登记和申报预选招标代理机构中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经查证属实的;
5、被县级及其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录不良行为的。
七、优选招标代理机构进入名录库的程序:
1、领导小组在泉州建设信息网和泉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息网发布优选招标代理机构公告;
2、招标代理机构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
3、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成员单位在截止受理申请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提出初选名单。
4、领导小组会议确定列入名录的招标代理机构初选名单,并将初选名单在泉州建设信息网和泉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息网上公示10个工作日。
对有异议的企业进行复审。
5、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领导小组确定列入预选招标代理机构名单,并在泉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息网上公布。
经公布的预选招标代理机构名单有效期为当年的3月1日至次年的2月底。
八、招标代理机构优选工作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评定一次。
建立名录库后,对本市新设立的企业、在泉州行政区域内新设立分支机构的非本市企业、被清出名录库满二年的企业,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下旬受理入库申请,次月初按本规定程序进行初审、确定初选名单、公示、公告。
九、招标代理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清出名录库:
1、法人单位主要人员或泉州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行贿、受贿、经济犯罪的;
2、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或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承揽业务等违法行为的;
3、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被全国县级及其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4、在建筑业企业信息登记和申报预选招标代理机构中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经查证属实的;
5、中标后非因不可抗拒因素放弃中标的;
6、被县级及其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录不良行为的。
十、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必须在有形市场从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库中采用随机抽取的办法发包招标代理业务。
十一、招标项目必须在完成立项审批、项目报建、施工图纸审核(附施工图纸审查合格书)等工作程序后,招标人才能进行随机抽取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程序。
十二、政府投资工程实行随机抽取方式发包招标代理业务的程序:
1、招标人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发布公告。
公告应说明参与随机抽取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条件、委托编制的内容、
编制工作完成时限、代理费取费标准、随机抽取的时间和地点、要求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人员到场参加随机抽取会议等有关内容。
公告中对代理机构的资格要求应按可以满足招标工程需要的最低资格等级设定;抽取时间距公告发布时间至少3个工作日。
代理费的计取按国家标准执行。
2、在公告公布的抽取时间前,拟参加随机抽取的名录库中的招标代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3、随机抽取确定承包人会议由招标人组织、主持,并由招标人在现场当众抽取与投标人相同数量的号码球。
4、由投标人按送达申请书的先后顺序抽取号码,抽到的号码即为投标人编号,招标人当场公布投标人及其对应的编号。
5、招标人进行公开随机抽取,依次选出3家招标代理机构,分别为第三、第二、第一中标候选人。
6、招标人填写随机抽取招标代理机构情况表,由工程交易中心见证人员签字确认。
7、招标人向第一中标候选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在中标通知书发出的5个工作日内按照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GF-2005-0215)》范本签订《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
若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的,则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以此类推。
8、若发布随机抽取公告后,提出书面申请且经资格审
查合格仅有一家的,招标人可直接指定其为中标人;若提出书面申请且经资格审查合格多于一家的,招标人应按本规定程序确定中标人;若发布随机抽取公告后无招标代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或资格审查全部不合格的,招标人可直接从预选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库中择优确定一家符合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承揽业务。
十三、若中标人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非招标代理机构原因导致的重新招标,由该代理机构继续承担该项代理业务直至完成合同要求的任务,期间所发生的须增加的费用由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自行协商;若因招标代理机构原因导致的招标失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录该代理机构不良行为一次并清出预选名录库,由第二中标候选人承担该项代理业务,以此类推。
十四、适用简化招标办法的小规模项目,应由随机抽取中标的招标代理机构同时承揽预算造价编制业务。
十五、招标代理机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为不良行为:
1、有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07]9号文)中关于招标代理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行为的;
2、有《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试行办法》(闽建法[2002]148号文)附件2《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试行办法》第十
二条规定的行为的;
3、有《福建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建筑[2007]40号规定行为的;
4、招标代理机构在申请登记建筑业企业信息、申请预选招标代理机构、申请参加随机抽取招标代理机构时弄虚作假行为的;
5、招标代理机构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不与招标人签定合同的。
十六、本规定自2007年12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