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危房改造政策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危旧房棚户区及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6〕40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危旧房棚户区及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危旧房棚户区及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6〕40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结合我省实际,继续将城镇危旧房纳入国家最新棚户区改造政策范围。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城镇危旧房棚户区改造(以下简称“棚改”)和农村危房改造,促进城镇转型升级和统筹城乡发展,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规划有序改造(一)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标国家棚改政策实施范围,完善各类棚改规划,进一步厘清待改造的棚改项目,并按项目建立台账。
确定“十三五”各年度改造计划,规划改造的棚改项目原则上2018年底前实施改造,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改造。
(二)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制定完善棚改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计划,明确配套基础设施分年度建设任务。
组织编制棚改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工作措施。
(三)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国有企业、独立工矿企业、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边村和城郊村、全国重点镇及其他建制镇棚改纳入规划计划并实施改造,优先实施改造连片规模较大、住房条件困难、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棚改项目。
(四)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以“十三五”农村危房改造对象公示核实上报数据为基础,编制“十三五”农村危房改造专项规划,明确分年度实施计划和精准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实施计划,提出相关推进措施,确保2020年底前完成现有农村危房改造。
危房拆除重建政策

危房拆除重建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危房改造行动方案〉的通知》,有关危房拆除重建的政策有:
一、实施危房拆除重建行动。
对于由住宅建筑物构成的危房,实施危房拆除重建行动,将其拆除重建为安全适用的住宅建筑物。
二、优先保障低收入家庭。
优先支持低收入家庭搬迁重建,确保他们搬迁到安全、舒适的住房,并保证其正常生活。
三、关注城中村及旧城区的改造建设。
结合城乡规划,开展历史街区、古村落更新改造,重点改善危房及周边地区的社会基础设施设备,改善居民的生活条件。
四、统筹规划好危房的拆除与重建。
加快完善危房拆除重建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和完善危房拆除重建规划,保证安全、科学和合理,以满足人民群众对安全、舒适住房的要求。
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关于做好农垦危房改造工作的意见(2011)

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委员会、财政部等关于做好农垦危房改造⼯作的意见(2011)⽂号:农垦发[2011]2号颁布⽇期:2011-12-30执⾏⽇期:2011-12-30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农垦(农业)局(厅、办)、发展改⾰委、财政厅、国⼟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农垦危房改造是国家保障性安居⼯程的组成部分,是国家保障和改善民⽣、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是农垦⼴⼤职⼯所盼、民⼼所系的公益性民⽣⼯程。
为切实做好农垦危房改造各项⼯作,提出如下意见:⼀、明确总体⽬标,把握基本原则(⼀)总体⽬标。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保障性安居⼯程建设政策措施,⼒争⽤五年时间完成垦区危房改造任务,改善垦区职⼯群众居住条件。
(⼆)基本原则。
危房改造在资⾦投⼊上实⾏中央补助,省(区)配套,市县⽀持,垦区和职⼯合理负担;在实施步骤上坚持统筹规划,分步推进;在改造⽅式上因地制宜,改造和新建相结合,宜平则平,宜楼则楼,统⼀建设和公助私建相结合;在建设标准上坚持经济承受能⼒与实际需求相协调,严格控制改造成本,让利于民,满⾜基本住房需求;在组织⽅式上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充分尊重职⼯意愿,接受群众监督;开展危房改造原则上要在垦区所辖区域内,严禁变相商品性开发。
⼆、遵循危房改造标准和实施程序(三)危房及改造户界定标准。
农垦危房是指在垦区国有⼟地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的居民住房:⼀是破损严重、房龄超过四⼗年的房屋以及⼟坯、泥草等简易结构房屋;⼆是建设部门认定的危房;三是基础设施配套、防震等⽅⾯达不到规定标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房屋;四是集中连⽚、危房⾯积超过50%的居民点。
农垦危房改造以户籍在垦区,且现居住在垦区所辖区域内危房中的农垦职⼯家庭特别是低收⼊困难家庭为主要扶助对象。
(四)补助和改造标准。
中央对农垦危房改造给予补助,根据垦区所处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东部省份每户补助6500元,中部省份每户补助7500元,西部省份每户补助9000元;省级财政以中央和省级补助合计不低于15000元标准进⾏配套,市县级财政、垦区和农场根据经济承受能⼒适当补助。
危房改造政策解读(大全5篇)[修改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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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危房改造政策解读农村危房改造政策解读农村危房改造是国家保障性安居工程的组成部分。
危房改造应执行“三最两就”原则,即“三最”,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解决最基本的住房安全问题;“两就”,采取就地、就近重建翻建的改造方式。
一、补助对象(一)补助对象范围1. 分散供养五保户。
是指未进敬老院安置、仍在农村分散居住的五保户。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原则上只安排无房或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
2. 低保户。
是指生活比较贫困,享受了国家低保政策,有民政部门颁发的低保证书的农户。
3. 贫困残疾人家庭。
是指家庭生活比较贫困,有残联部门颁发的残疾人证书的农户。
4. 其他贫困户。
是指经济上比较拮据,收入在当地贫困线以下的困难农户。
(二)补助对象住房情况1. 凡列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的,其居住的房屋,必须是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鉴定为C级或D级危房;不是C、D级危房的,不能列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
2. 确定无房户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的,必须是经济上最困难的农户,即属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或其他贫困户,且没有自己的住房、长期借住村集体房屋或私房。
五保户、低保户、因灾倒房户且属于贫困农户的,必须经县级民政部门认定,贫困残疾人家庭、其他贫困户必须经县扶贫办认定。
(三)各地在确定危房改造补助对象过程中,应优先将自筹资金能力特别弱的贫困农户确定为危房改造补助对象,并在政府帮助下改造建成最基本的安全住房。
二、补助对象申请条件(一)农村危房改造以户为单位,由农户提出申请,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 拥有当地农业户籍并在当地居住,且是房屋产权所有人;2. 属于农村危房摸底调查统计在册的危房户;3. 属于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其他贫困户任意一种类型。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户不能确定为补助对象:1. 在本村另有安全住房的; 2. 住房拥挤,需要分户的;3. 在外地(县城、集镇)已有永久性居住房屋的;4. 不属于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其他贫困户任意一种类型的三、补助标准按东、中、西部每户补助6500元、7500元、9000元的标准。
城中村及危房改造最新政策

城中村及危房改造最新政策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08〕5号市内五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提高城中村人居环境质量和居民生活水平,优化城市土地资源配置和空间结构布局,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当前国家宏观政策和我市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主要任务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集约用地、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和“市级指导、区级组织、村级实施、市场运作”的思路,大力推动城中村改造快速和谐实施,确保三年内已列入遗留问题的12个城中村和“四横六纵”主街主路沿线的城中村全部拆迁改造完毕,同时加快实施城市规划建设区内其它村庄改造。
二、规划方案(一)城中村改造规划方案,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统筹考虑村民安置、经济发展和区域城市功能等因素,充分听取村民意见,由辖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组织编制。
对适于合村并建或集中改造的相邻城中村,可由辖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组织统一编制规划方案。
城中村改造规划方案应当包括村庄现状、拆迁安置方案、用地规划和建设设计方案以及经济效益分析等。
(二)城中村改造规划用地原则上应在现状宅基地范围之内,并根据该村拆迁安置等情况合理确定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安置村民用地、公开出让用地的面积、位置和界限。
村民安置用地面积,综合考虑实际宅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1 基地面积和2007年12月底公安部门登记的人口数量确定。
集体商业设施建筑面积由规划、国土部门在保证城中村改造后村民的基本收入和生活保障的基础上确定。
(三)城中村改造规划方案经辖区政府初审后,由市规划局会同国土局、建设局、房管局等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会审后实施。
(四)已列入遗留问题、正在实施改造的城中村继续按原批准的规划执行。
经批准的城中村改造规划方案,在实施改造过程中,如确需变更用地规划和建设设计方案以及拆迁安置方案时,须按原程序报批。
贵州危房改造补助标准

贵州危房改造补助标准贵州省政府一直重视危房改造工作,为了改善农村危房的居住条件,提高农村居民的生活质量,制定了相关的补助标准。
根据最新的政策规定,以下是贵州危房改造补助标准的具体内容:一、补助对象范围。
1.符合国家和省政府有关危房改造政策规定的农村危房家庭。
2.农村危房家庭的住房建筑面积不得超过60平方米。
二、补助标准。
1.对于危房改造的农村家庭,政府将提供一次性改造补助资金,标准为每户30000元。
2.对于残疾人家庭和特困家庭,补助标准为每户35000元。
3.对于危房改造中涉及到的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政府将按照相关规定给予适当的补偿。
三、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
1.补助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拨付到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指定的账户,并由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使用。
2.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危房改造工程的建设和管理费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四、验收和结算。
1.危房改造工程完成后,由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改造工程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2.验收合格后,县级财政部门将按照补助标准结算补助资金。
五、监督和检查。
1.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将加强对危房改造工程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补助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2.建立健全危房改造工程档案和台账,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六、宣传和宣传。
1.政府将通过各种途径宣传危房改造政策和补助标准,让农村居民充分了解相关政策。
2.加强对农村居民的政策宣传和法律法规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
总之,贵州危房改造补助标准的出台,将有力推动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开展,改善农村居民的居住条件,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
希望各级政府部门和农村居民共同努力,确保危房改造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危房改造国家补偿标准

危房改造国家补偿标准
宏观背景
近年来,我国城乡现代化建设取得了长足进步,城乡改造得到了大力推进,但老旧危房改造方面国家继续支持,作为探索城乡现代化开发政策的重要举措,也使当地社会发展更加均衡,提高城乡公共安全和居民生活质量。
1、在县城及下辖乡镇幅员较辽阔的地方,根据老旧危房的改造和重建,考虑到改造的经济、社会、文化和技术因素,政府将出台国家补偿标准。
2、由于地方不同,修复费用也会存在差异,因此,当地政府应参照国家标准,依据本地实际情况,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调整补偿标准。
3、在确定补偿标准的同时,当地政府还需考虑国民收入水平,按照“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国家生活居住质量检测报告(2000-2016年)”,根据每个地区平均收入指标、老旧危房改造费用、当地政府对居民生活支出能力的综合评估,综合考虑人民生活水平,适当放宽补助标准,合理制定家庭改造补偿标准,使老旧危房改造政策更有利于民生,得到更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减少城乡居民的生活成本,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
4、为了实施改造的顺利进行,改善老旧危房安全改建环境,继续完善政策,建立动态监管机制,实施动态绩效考核,强化质量安全的管理。
结论
考虑到当前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老旧危房改造的重要性,政府应当制定国家补偿标准,以提高民生水平,改善城乡居民生活环境,促进城乡一体建设,营造安全、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2.04.08•【文号】财社〔2022〕42号•【施行日期】2022.04.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22〕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对原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形成了《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2022年4月8日附件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地方(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基本住房安全保障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和农村危房改造(含农房抗震改造,下同)的相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在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实施期内,中央财政设立用于支持地方开展农村危房改造的转移支付资金。
补助资金实施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期满前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及工作需要,组织开展绩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是否延续补助政策及延续期限。
第三条补助资金分配使用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合理,公正客观。
科学合理分配补助资金,确保公平、公正、公开,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突出重点,精准帮扶。
按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要求,用于解决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的基本住房安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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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危房改造政策单位危房改造政策一、单位实施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应具备下列条件【桂政发(2015)16号文件】第一章第三条改造的危旧房改住房,必须是下列情形之一:(1)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住房的;(2)竣工年限超过建筑设计使用年限的;(3) 1982年12月31日前竣工的,结构不合理,使用功能不齐全,配套设施不完善的;(4)大板住房竣工年限超过20年的;(5)不符合建筑抗震设防要求的。
危旧房改住房建筑面积占该住宅小区住房总建筑面积70%以上的,可以对小区全部住房进行整体改造。
二、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审批程序【桂政发(2015)16号文件】第二章第八条到第十条1. 危旧房改住房土地使用权单位或建设单位负责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2. 建设单位改造危旧房改住房向当地住房制度委员会提出申请3. 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对收到建设单位的申请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4. 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提出初审意见后报上一级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审批。
5. 建设单位凭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同意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批复文件,到当地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的立项、报建等相关手续。
三、关于住房产权置换面积的问题【桂房改(2015)7号文件附件第二条】属于产权置换的新建住房面积,原则上由建设单位按照原房改住房建筑面积置换给房改住房产权人。
但所置换的新建住房面积最大不得超过原房改住房建筑面积的1.3倍。
四、关于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原房改住房产权人(被拆除户)能否购买非还建住房的问题【桂房改(2015)7号文件附件第三条】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原则上实行住房产权置换,经原房改住房产权人(被拆除户)同意也可以实行货币补偿。
但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原房改住房产权人不能再购买非还建住房。
五、职工家庭购买非还建住房面积(指不属于产权置换面积的新建住房面积)的价格确定问题【桂房改(2015)7号文件附件第四条】以限价住房方式进行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职工家庭购买非还建住房的面积,按限定价格供应。
六、危旧房改住房改造价格管理指导意见【桂房改和桂物价局(2011)44号文件】1. 实施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时,属于产权置换的还建住房建筑面积,原则上由建设单位按照最大不得超过原房改住房建筑面积1.3倍的比例置换给原住房产权人,不属于产权置换面积的新建住房建筑面积(含还建住房中不属于产权置换部分的面积,以下统称非还建住房面积)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价格。
2. 非还建住房面积价格由整个项目(含还建住房和非还建住房)的改造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
㈠改造成本包括以下项目:① 土地价款和改造补偿安置费。
包括土地出让价款(含以限价住房方式进行改造的还建住房面积应计算缴纳土地出让金)、危旧房改住房检测鉴定费及拆除费、改造补偿安置费等。
② 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
包括开发项目前期工作所发生的工程勘察、规划及建筑设计、施工通水、通电、通路及平整场地等费用支出。
③ 建安工程费。
包括房屋主体部分的土建(含基础)工程费、水电安装工程费及附属工程费等。
④ 基础设施建设费。
包括项目用地规划红线以内,小区的道路、园林绿化、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消防安全监控系统、信报箱等与住房同步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建设费,以及按政府批准的项目规划要求建设的不能有偿转让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
⑤ 管理费。
指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代建单位为组织房屋开发建设和经营所发生的费用。
管理费按照不超过第㈠项中改造成本①至④目费用之和的2%计算。
⑥ 贷款利息。
按照建设单位或者代建单位为支付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建设保证金、土地出让金和临时安置补助费实际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计算。
⑦ 其他按规定应计入开发建设成本的费用。
㈡税金。
指依照国家规定的税目和税率计算缴纳的税金。
㈢利润。
建设单位进行危旧房改住房改造不得有利润。
代建单位以限价住房方式进行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利润按照第㈠项中改造成本①至④目费用之和的不高于7%比例计算。
3. 建设单位以限价住房方式进行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信誉好、熟悉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政策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改造项目工程决算,核算出非还建住房面积的价格,然后向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申请确认。
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审查,在34个工作日内确认非还建住房面积决算价格,并报上一级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4. 按照本意见确认或审核批准的非还建住房面积价格,为该项目同一期工程住房的基准价格。
每套住房的实际价格,应当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计算楼层、朝向差价。
楼层、朝向差价按整幢(单元)增减的代数和为零的原则确定。
5. 实际还建住房的建筑面积小于属于产权置换的还建面积,其不足部分应给予房改住房产权人货币补偿。
由建设单位与房改住房产权人根据房改房的区位、建筑面积、成新、楼层等因素,协商、结算住房产权置换面积差价款。
6. 非还建住房面积应实行明码标价。
非还建住房面积基准价格一经确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标明的费用,也不允许有内部与外部不同的房价。
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擅自提高房价的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七、新建住房的供应对象【桂房改(2015)6号文件附件第四条】㈠还建住房向原房改住房产权人供应,新建住房需要配套建设车库、车位等设施的,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
新建住房的车库、车位,房改住房产权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㈡对非还建住房,按照下列顺序供应:1. 未购买过房改住房(含未购买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参加集资建房,下同)且未参加过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的建设单位职工家庭;2. 购买过房改住房但住房建筑面积未达标的,且未参加过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的建设单位职工家庭;3. 建设单位职工购房后有剩余住房的,由本级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按照下列顺序调剂:⑴同级政府的其他单位中满足本款第1项、第2项规定条件的职工家庭;⑵当地城镇无住房的中低收入家庭。
4. 按限价住房方式改造的,根据本条第㈡款第1项、第2项、第3项的规定供应并经公示后还有剩余住房的,可以向当地城镇居民供应。
建设单位公示剩余住房时,应在本单位、当地政府主管部门主管的公开媒体、以及广西住房改革和住房公积金信息网上同时公示,公示期7天。
5. 购买非还建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
由建设单位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发放准购证。
八、对改造补偿安置的规定【桂政发(2015)16号第四章第21、22、23条】1. 实行住房产权置换需要临时安置的,在临时安置期限内,房改住房产权人自行安排住房的,建设单位可以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由建设单位提供临时周转房的,建设单位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临时安置补助费由房改住房产权人与建设单位参照被改造房改住房同类地段的住房租金标准和现行有关规定协商确定。
建设单位可以对房改住房产权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标准由房改住房产权人与建设单位参照当地搬迁市场价格协商确定。
2. 建设单位应当与全体房改住房产权人分别签订改造补偿安置协议。
实行住房产权置换的,改造补偿安置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置换住房的建筑面积及其差价补偿的计算方法、搬迁期限、临时安置办法、选房办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证》需要缴纳的有关税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实行货币补偿的,改造补偿安置协议应当明确约定补偿金额、付款方式、付款期限、搬迁期限及搬迁补助费等内容。
九、关于房改住房未售公摊面积的问题【桂政改(2012)62号第1条】1. 未购买公摊面积的房改住房,房改住房产权人应当按照原购房时的价格及政策计算缴纳原房改住房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价款后,公用建筑面积计入房改住房产权人应有的住房建筑面积,给予置换补偿;但已购公摊面积不作为住户已享受的住房建筑面积。
已上市交易的房改住房,买受人可按当年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购买公摊面积。
购买的公摊面积,计入买受人应有的住房建筑面积,同样给予置换补偿。
2. 公摊面积的计算,如各地有房改规定的,按原规定执行;如没有原房改规定的,按下列方式计算:各户公摊面积=【(该栋住房总建筑面积—该栋住房各户《房屋所有权证》标明面积总和)÷该栋住房各户《房屋所有权证》标明面积总和】×各户《房屋所有权证》标明面积。
3. 公摊面积价款应在房委会批复同意该项目进行危旧房改住房改造之后,至拆除住房之前核定、缴纳。
十、关于房改住房扩建面积的问题【桂政改(2012)62号第2条】由原土地使用权单位统一组织扩建、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房扩建面积,经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测量,房改住房产权人全额缴纳扩建部分建筑面积价款后,扩建面积计入置换的房改住房建筑面积和住房档案,并作为住户已享受的住房建筑面积;房改住房产权人只缴纳扩建面积部分房款的,按部分产权住房处理;房改住房产权人不缴纳扩建面积房款的,按无产权住房处理。
十一、关于部分产权住房改造的问题【桂政改(2012)62号第3条】在对部分产权的危旧房改住房进行改造时,原则上要求拥有房改住房部分产权的职工购买属于单位的那部分产权转为全产权。
因特殊情况不能购买转为全产权的,其置换的房改住房建筑面积按职工所拥有该套住房产权的比例计算。
单位所占住房产权部分面积可以按产权置换或货币方式进行补偿。
十二、关于杂物房、车库改造的问题【桂政改(2012)62号第4条】单位进行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对原已售的杂物房、车库应当给予货币补偿,但不能作为住房面积进行实物补偿。
补偿标准由建设单位和住户协商确定。
十三、关于原房改住房产权人、共有人已死亡的问题【桂政改(2012)62号第5条】在单位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前或改造中,原房改住房产权人、共有人已死亡的,应由原房改住房产权人的合法继承人办理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相关手续,并凭可以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材料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十四、关于住房共有人的问题【桂政改(2012)62号第6条】住户在办理还建住房和非还建住房供应手续时,可将其配偶、父母、子女作为房屋共有人,与建设单位签订建房协议(合同)。
危房改造政策2017-01-08 19:54 | #2楼一、危房改造对象及补助标准第四条按照以满足农户量基本需求为目的,优先改造量困难、最需求群众的量危险房屋的原则,根据我省农村危房改造工程总体规划,各阶段的改造对象为:2015年—2012年主要改造五保房一、二、三级危房;低保户一级危房;困难房一级危房;一般户一级危房;茅草房;“整县推进”试点工程涉及的'二、三级危房;2015年—2016年主要改造低保户、困难户、一般户二、三级危房。
第五条按照“群众自建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的原则,政府对各类对象和危房等级的户均补助标准为:(一)五保户一级危房,户均补助2万元;(二)五保户二级危房,户均补助0.5万元;(三)五保户三级危房,户均补助0.3万元;(四)低保户一级危房,户均补助2万元;(五)困难户一级危房,户均补助1万元;(六)一般户一级危房,户均补助0.5万元;(七)低保户、困难户、一般户二级危房,户均补助0.3万元;(八)低保户、困难户、一般户三级危房,户均补助0.2万元;上述补助标准为户均补助标准,各地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在切实体现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和帮扶特困群众的前提下,在不改变危改资金用途的情况下,以农民群众满意为基础,根据危改户贫困程度、房屋危改程度实际情况,可对户均补助标准进行适当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