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补充通知(桂房改〔2012〕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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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住房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政策介绍

保障性住房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政策介绍

保障性住房--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政策介绍一、政策依据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9】16号)。

2、《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审批和住房供应办法的通知》(桂房改【2009】6号)。

3、《关于印发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桂房改【2009】7号)。

二、政策优惠1、异地改造。

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原则上在原址(指同一宗土地)进行,因规划条件限制等原因不能在原址上重建的,可通过与本单位在同一城市(城镇)原有住宅用地置换后建设。

2、土地出让金优惠。

以限价房方式利用出让土地改造的,不改变容积率,无需补交土地出让金。

提高容积率的,增加容积率部分的土地出让金按40%缴纳;利用原有划拨土地改造的,还建住房按10%、非还建住房按40%缴纳土地出让金。

3、价格优惠。

改造住房价格的利润按改造不同方式控制在项目总价格的5%及7%以下。

4、面积放宽。

改造住房面积控制标准按改造不同方式放宽到90㎡和144㎡。

5、费用优惠。

免缴城市基础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组织管理部门建设单位:危旧房改住房土地使用单位或业主委员会。

主管部门:房委会、房改办。

四、改造的条件1、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住房的。

2、竣工年限超过建筑设计使用年限的。

3、1982年12月31日前竣工,结构不合理,使用功能不齐全,配套设施不完善的。

4、大板住房竣工年限超过20年的。

5、不符合建筑抗震设防要求的。

危旧房改住房进行改造,须具备以上的五个条件之一;危旧房改住房建筑面积占该小区住房总建筑面积70%以上的,可对小区全部住房进行整体改造。

危旧房改住房进行改造时,在不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情况下,可对同一小区危旧低矮的铺面、办公用房和其他用房进行改造。

拟拆除的铺面、办公用房和其他用房须符合上述1、2、4、5项规定之一,且其建筑面积原则上小于应拆除的危旧房改住房建筑面积。

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审批操作规范

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审批操作规范

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审批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审批(二)性质:非行政许可二、设定根据2009年2月1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旳《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措施》(桂政发〔2023〕16号)第十条规定: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建设单位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后报上一级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审批。

上一级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建设单位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审批。

三、实行权限和实行主体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措施》(桂政发〔2023〕16号)第七条第一款,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负责对全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各市、县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负责对在南宁市旳中直、区直单位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自治区、市(区直)、县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详细负责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旳实行和管理工作。

四、行政审批条件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措施》(桂政发〔2023〕16号)第三条规定,单位改造旳危旧房改住房必须是下列情形之一:(一)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住房旳;(二)竣工年限超过建筑设计使用年限旳;(三)1982年12月31日前竣工,构造不合理,使用功能不齐全,配套设施不完善旳;(四)大板住房竣工年限超过23年旳;(五)不符合建筑抗震设防规定旳。

危旧房改住房建筑面积占该住宅小区住房总建筑面积70%以上旳,可以对小区所有住房进行整体改造。

五、实行对象和范围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措施》(桂政发〔2023〕16号)第二条规定,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审批旳实行对象为危旧房改住房土地使用权单位,实行范围为在广西行政区域内旳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

六、申请材料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措施》第九条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审批和住房供应措施》(桂房改〔2023〕6号)旳规定,申请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审批,须提供如下材料:(一)申请书(原件);(二)不符合建筑抗震设防规定旳鉴定书、房改住房使用年限旳有关证明材料、房产主管部门设置旳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或者有检测资质旳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机构出具旳危险住房鉴定书等(检测鉴定材料要原件,并盖检测专用章和骑缝章);(三)国有住宅土地使用权证书;(四)房屋权属证明;(五)原住宅区总平面图(标明拟拆除房屋旳栋号和位置);(六)规划主管部门核准旳新建住房规划设计条件或者总平面图;(七)全体房改住房(含上市交易过旳房改住房,下同)产权人同意改造旳意见书。

关于明确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补充通知(桂房改〔2012〕62号)

关于明确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补充通知(桂房改〔2012〕62号)

桂房改〔2012〕62号文件《关于明确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补充通知》关于明确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补充通知各市、县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区直、宁铁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9〕1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加快推进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现对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有关问题处理意见补充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关于房改住房未售公摊面积的问题(一)未购买公摊面积的房改住房,房改住房产权人应当按照原购房时的价格及政策计算缴纳原房改住房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价款后,公用建筑面积计入房改住房产权人应有的住房建筑面积,给予置换补偿;但已购公摊面积不作为住户已享受的住房建筑面积。

已上市交易的房改住房,买受人可按当年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购买公摊面积。

购买的公摊面积,计入买受人应有的住房建筑面积,同样给予置换补偿。

(二)公摊面积的计算,如各地有房改规定的,按原规定执行;如没有原房改规定的,按下列方式计算:各户公摊面积=[(该栋住房总建筑面积—该栋住房各户《房屋所有权证》标明面积总和)÷该栋住房各户《房屋所有权证》标明面积总和]×各户《房屋所有权证》标明面积。

(三)公摊面积价款应在房委会批复同意该项目进行危旧房改住房改造之后,至拆除住房之前核定、缴纳。

二、关于房改住房扩建面积的问题在《暂行办法》施行前,由原土地使用权单位统一组织扩建、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房扩建面积,经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测量,房改住房产权人全额缴纳扩建部分建筑面积价款后,扩建面积计入置换的房改住房建筑面积和住房档案,并作为住户已享受的住房建筑面积;房改住房产权人只缴纳扩建面积部分房款的,按部分产权住房处理;房改住房产权人不缴纳扩建面积房款的,按无产权住房处理。

三、关于部分产权住房改造的问题在对部分产权的危旧房改住房进行改造时,原则上要求拥有房改住房部分产权的职工购买属于单位的那部分产权转为全产权。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2.10•【字号】桂政发[2009]16号•【施行日期】2009.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9]1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九年二月十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集约利用原有住宅用地,改善居住条件和环境,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下列情形之一的危旧房改住房,可以改造:(一)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住房的;(二)竣工年限超过建筑设计使用年限的;(三)1982年12月31日前竣工,结构不合理,使用功能不齐全,配套设施不完善的;(四)大板住房竣工年限超过20年的;(五)不符合建筑抗震设防要求的。

危旧房改住房建筑面积占该住宅小区住房总建筑面积70%以上的,可以对小区全部住房进行整体改造。

第四条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必须符合城乡规划以及住房建设政策,有利于改善居住条件。

第五条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遵循政府引导、业主自愿、市场运作、综合整治、配套建设的原则。

第六条危旧房改住房改造资金通过市场运作方式解决,主要采取政府政策扶持、单位和个人自筹、银行贷款、市场开发等办法多渠道筹集。

除国家另有政策规定外,原则上财政不给予资金补助。

第七条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负责对全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各市、县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负责对在南宁市的中直、区直单位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程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程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程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5.06•【字号】桂建村镇[2009]12号•【施行日期】2009.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程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建村镇[2009]12号)各市、县建委(建设局)、规划局: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竣工验收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及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在征求各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程验收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厅村镇建设管理处(联系电话:0771-2260102)。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程验收暂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二〇〇九年五月六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程验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程的质量,规范工程的验收管理工作,结合我区农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程(以下简称“农房改造工程”)验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分为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部分。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是指在危房改造过程中对农房建设的分项、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单栋农房)的质量进行验收;竣工验收是指以村为单位或分区域的危房改造全部完工后,在交付使用前对工程进行的总体验收。

第四条未按本办法进行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农房改造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章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第五条在农村危房改造过程中,现场蹲点的工程技术人员应对工程中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巡查抽检,并做好抽验记录。

广西旧房改造项目代建方案

广西旧房改造项目代建方案

广西旧房改造项目代建方案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桂政发〔2009〕1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精神,加快推进我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着力解决影响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推进的主要问题,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现作政策解读说明如下:一、《补充规定》制定的背景和必要性《暂行办法》印发实施以来,全区各地积极开展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对消除房屋安全隐患、改善居民住房条件、解决职工群众住房困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暂行办法》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遇到一些亟需明确和解决的问题,有必要出台相关补充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管理,促进全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有序开展。

据测算,在全区已出售的7000万平方米房改住房中,至少有1000万平方米(含大板房屋近300万平方米)目前已成为危房,如实施拆除改造,可拉动固定资产投资约1000多亿元。

各地各单位在实施危旧房改住房改造过程中,遇到了以下突出问题:一是部分改造项目由于住户提出不合理要求,导致拆迁安置难以开展,影响到改造项目的实施和开工建设;二是改造项目前期需要支付拆迁安置费用、土地出让金、勘察设计费、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等,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垫付资金压力较大,影响项目的顺利推进;三是改造项目按照规划要求配建商业设施的处置产权登记、项目土地用途的认定以及出让手续的办理未能妥善解决。

因此,亟需出台补充规定,解决《暂行办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完善相关政策规定。

二、政策制定的文件依据(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桂政发〔2009〕16号);(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实施大板结构住房改造工作的意见》(桂政办发〔2011〕75号);(三)《自治区房委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审批和住房供应办法的通知》(桂房改〔2009〕6号);(四)《关于严明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纪律的通知》(桂纪发〔2010〕27号);(五)《关于做好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非还建住房供应管理工作的通知》(桂房改〔2012〕61号);(六)《关于明确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补充通知》(桂房改〔2012〕62号);(七)《关于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按照大板结构住房改造政策配建商业设施问题的复函》(桂房改函〔2013〕29号);(八)《关于印发〈广西2013-2017年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桂保障〔2014〕1号);(九)《关于进一步加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管理工作的通知》(桂房改办〔2015〕50号)。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9〕16号)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9〕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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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 第四条 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必须符合城乡规划以及住房建设政 有利于改善居住条件。 策,有利于改善居住条件。 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遵循政府引导、业主自愿、 第五条 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遵循政府引导、业主自愿、市场运 作、综合整治、配套建设的原则。 综合整治、配套建设的原则。 危旧房改住房改造资金通过市场运作方式解决, 第六条 危旧房改住房改造资金通过市场运作方式解决,主要采 取政府政策扶持、单位和个人自筹、银行贷款、 取政府政策扶持、单位和个人自筹、银行贷款、市场开发等办法多渠道 筹集。除国家另有政策规定外,原则上财政不给予资金补助。 筹集。除国家另有政策规定外,原则上财政不给予资金补助。 第七条 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负责对全区危旧房改住房改 造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各市、 造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各市、县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负责对本行政区 域内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域内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制度 改革委员会负责对在南宁市的中直、 改革委员会负责对在南宁市的中直、区直单位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进 行指导和监督。自治区、 区直)、 )、县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具 行指导和监督。自治区、市(区直)、县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具 体负责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体负责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建设、规划、国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建设、规划、国土、房产等 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各级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做好危旧房改住 房改造的管理工作。 房改造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审批
危旧房改住房土地使用权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 第八条 危旧房改住房土地使用权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以 下统称建设单位)负责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下统称建设单位)负责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 建设单位改造危旧房改住房向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 在南宁市的中直、 (在南宁市的中直、区直单位改造危旧房改住房向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 制度改革委员会,下同)提出申请, 制度改革委员会,下同)提出申请,并根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危旧房 关材料: 改住房情形提交下列相 关材料: 申请书; (一)申请书; 不符合建筑抗震设防要求的鉴定书、 (二)不符合建筑抗震设防要求的鉴定书、房改住房使用年限的有关 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房产主管部门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或者有检测资质的建 设工程质量鉴定机构出具的危险住房鉴定书等; 设工程质量鉴定机构出具的危险住房鉴定书等; 划拨国有住宅土地使用权证书; (三)划拨国有住宅土地使用权证书; 房屋权属证明; (四)房屋权属证明; 原住宅区总平面图; (五)原住宅区总平面图; 规划主管部门核准的新建住房规划设计条件; (六)规划主管部门核准的新建住房规划设计条件; 全体房改住房(含上市交易过的房改住房,下同) (七)全体房改住房(含上市交易过的房改住房,下同)产权人同意 改造的意见书; 改造的意见书; 项目改造方案。 (八)项目改造方案。

广西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

广西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

广西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9〕1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九年二月十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集约利用原有住宅用地,改善居住条件和环境,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下列情形之一的危旧房改住房,可以改造:(一)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住房的;(二)竣工年限超过建筑设计使用年限的;(三)1982年12月31日前竣工,结构不合理,使用功能不齐全,配套设施不完善的;(四)大板住房竣工年限超过20年的;(五)不符合建筑抗震设防要求的。

危旧房改住房建筑面积占该住宅小区住房总建筑面积70%以上的,可以对小区全部住房进行整体改造。

第四条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必须符合城乡规划以及住房建设政策,有利于改善居住条件。

第五条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遵循政府引导、业主自愿、市场运作、综合整治、配套建设的原则。

第六条危旧房改住房改造资金通过市场运作方式解决,主要采取政府政策扶持、单位和个人自筹、银行贷款、市场开发等办法多渠道筹集。

除国家另有政策规定外,原则上财政不给予资金补助。

第七条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负责对全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各市、县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负责对在南宁市的中直、区直单位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自治区、市(区直)、县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建设、规划、国土、房产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各级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做好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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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房改〔2012〕62号文件《关于明确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补充通知》
关于明确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补充通知
各市、县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区直、宁铁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9〕1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加快推进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现对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有关问题处理意见补充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关于房改住房未售公摊面积的问题
(一)未购买公摊面积的房改住房,房改住房产权人应当按照原购房时的价格及政策计算缴纳原房改住房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价款后,公用建筑面积计入房改住房产权人应有的住房建筑面积,给予置换补偿;但已购公摊面积不作为住户已享受的住房建筑面积。

已上市交易的房改住房,买受人可按当年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购买公摊面积。

购买的公摊面积,计入买受人应有的住房建筑面积,同样给予置换补偿。

(二)公摊面积的计算,如各地有房改规定的,按原规定执行;如没有原房改规定的,按下列方式计算:
各户公摊面积=[(该栋住房总建筑面积一该栋住房各户《房屋所有权证》标明面积总和)宁该栋住房各户《房屋所有权证》标明面积总和]x各户《房屋所有权证》标明面积。

(三)公摊面积价款应在房委会批复同意该项目进行危旧房改住房改造之后,至拆
除住房之前核定、缴纳。

二、关于房改住房扩建面积的问题
在《暂行办法》施行前,由原土地使用权单位统一组织扩建、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房扩建面积,经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测量,房改住房产权人全额缴纳扩建部分建筑面积价款后,扩建面积计入置换的房改住房建筑面积和住房档案,并作为住户已享受的住房建筑面积;房改住房产权人只缴纳扩建面积部分房款的,按部分产权住房处理;房改住房产权人不缴纳扩建面积房款的,按无产权住房处理。

三、关于部分产权住房改造的问题
在对部分产权的危旧房改住房进行改造时,原则上要求拥有房改住房部分产权的职工购买属于单位的那部分产权转为全产权。

因特殊情况不能购买转为全产权的,其置换的房改住房建筑面积按职工所拥有该套住房产权的比例计算。

单位所占住房产权部分面积可以按产权置换或货币方式进行补偿。

四、关于杂物房、车库改造的问题
单位进行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对原已售的杂物房、车库应当给予货币补偿,但不能作为住房面积进行实物补偿。

补偿标准由建设单位和住户协商确定。

五、关于原房改住房产权人、共有人已死亡的问题
在单位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前或改造中,原房改住房产权人、共有人已死亡的,应由原房改住房产权人的合法继承人办理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相关手续,并凭可以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材料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六、关于住房共有人的问题
住户在办理还建住房和非还建住房供应手续时,可将其配偶、父母、子女作为房屋共有人,与建设单位签订建房协议(合同)。

七、关于垫付改造项目建设资金计息的问题
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垫付的资金,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资金使用成本,经审计机构审定后计入改造项目成本。

八、关于贷款抵押登记备案的问题
参加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职工个人,申请办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可持当地房改部门核发的准购证、本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建房协议(合同)及有关材料,联系相关金融企业或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暂行办法》(桂政发〔2003〕30号)第十六条的规定,到当地房屋登记管理机构办理个人住房贷款抵押登记备案,参照办理集资建房个人贷款方式提供有关材料。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
2012年10月17日
附件2:余先海《危旧房改住房改造价格管理政策讲义》
一、分清还建住房与非还建住房、还建住房面积与非还建住房面积的关系
(一)含义
(二)还建住房、非还建住房的单位是套数,还建住房面积、非还建住房面积的单位是平方米。

还建住房有还建住房面积,也可能有非还建住房面积;但非还建住房只能有非还建住房面积。

二、价格管理原则
还建住房建筑面积,原则上由建设单位按照最大不得超过原房改住房建筑面积 1.3倍的比例置换给原住房产权人;非还建住房面积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价格。

《危旧房改住房改造价格管理指导意见》主要是对非还建住房面积价格作出规定。

三、非还建住房面积的价格构成
非还建住房面积价格由整个项目(含还建住房和非还建住房)的改造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

(一)改造成本包括以下项目:
1、土地价款和改造补偿安置费。

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方式有三种:一是以限价住房方式;二是参照经济适用住房方式;三是按全额集资建房方式进行危旧房改住房改造。

以限价住房方式进行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属于还建住房面积部分应分摊的土地
出让金,按照新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时标定地价的10%确定,列入建设成本,但已上市交易过的房改住房除外;属于非还建住房面积部分的土地出让金,按照新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时标定地价的40%确定,列入建设成本,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标准。

参照经济适用住房方式或按全额集资建房方式进行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在建房时不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

(2)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

(3)建安工程费。

(4)基础设施建设费。

(5)管理费。

(6)贷款利息。

(7)其他按规定应计入开发建设成本的费用(含一些地方政府不给予免交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税金。

3.利润。

四、不得计入非还建住房面积价格的费用
1.与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无关的住宅小区内经营性设施的建设费;
2.与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无关的集资、赞助、捐赠和其他费用;
3•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
4.按规定已经减免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5.其他不应计入改造项目价格的费用。

五、非还建住房面积价格的审核程序
(一)建设单位在收取建房职工预付房款前,由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核算出非还
建住房面积的预算(售)价格,报当地房改办备案。

(二)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根据不同改造方式分别向有关部门申请确认或审核批准非还建住房面积决算价格。

(三)申请非还建住房面积定价提供的材料:
1.非还建住房面积定价申请;
2.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同意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批准文件;
3.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4.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全部付款凭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5•价格构成项目审核表和项目成本资料;
6.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7.以限价住房方式或全额集资建房方式进行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的改造项目工程决算书。

(四)经确认或审核批准的非还建住房面积价格,为该项目同一期工程住房的基准价格。

每套住房的实际价格,应当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计算楼层、朝向差价。

楼层、朝向差价按整幢(单元)增减的代数和为零的原则确定。

六、对非还建住房面积价格实行公开制度
(一)非还建住房面积应实行明码标价。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标明的费用,也不允许有内部与外部不同的房价。

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擅自提高房价的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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